乡村治理中的政府定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村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张力一直是乡村治理研究关注的焦点。如何平衡乡村社会和国家体制的各自目标,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同时完成国家给予的任务,至今尚无定论。有的因农民负担沉重而主张弱化国家权力,给乡土社会以更多的自治空间;有的则因为农民分散而主张进一步强化国家权力(徐勇、吴理财,2004)。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21世纪初,农业生产指标和地方及基层政府确定的经济任务,农业税、各种公共建设收费和行政收费的收取,计划生育工作等本来只是村民委员会给予协助的政府工作,开始以政府任务的方式指定村民委员会完成,由此导致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徐勇,2001)。政府行政力量开始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在此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众多学者的学术视野和学术关怀主要集中于如何解除政府任务的“紧约束”,化解外部行政压力带来的基层社会矛盾,回归村民自治的本质。为减轻农民负担,中央明确提出了对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改革,并从2001年开始,逐步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和推广。由此,行政力量开始撤出乡村,农民负担大幅降低。然而,21世纪税费改革之后,乡村的冲突和矛盾却不降反升,这引起了理论界极大的困惑。围绕着对过去社会本位研究的反思,以及乡村基层政权如何有效地组织这个议题,学界形成了回归村民自治、国家中心统合和重塑基层组织体系三种不同的研究取向。 一、回归村民自治 许多学者认为,社会力量应该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乡村治理必然要回归自治。我们将以此立场为逻辑起点的研究概括为“回归村民自治”取向。该取向的主要观点为,国家权力归还社会是历史发展的总趋势,自治是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和必然追求。虽然国家产生以后人类治理的主体是“国家治理”,但国家作为一种必须支付成本,具有强制性的外部力量,既有可能造福于人类,也有可能祸害于人类。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将人类的终极理想状态视之为国家消亡的“自由人联合体”(徐勇、赵德建,2014)。从理论上来说,市场化的发展必然带来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从实践上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改革的实践历程见证了政府归位和社会回归。政府先是逐步缩小对农业和农村的控制,不再对生产经营进行直接干预,通过培育市场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继而认识到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方面投入不足,开始解决政府缺位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白南生,2009)。税费改革之后,乡村的冲突和矛盾不降反升,一是因为外部行政压力环境没有实质改变;二是因为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一)对乡村外部行政压力环境的分析 从道理上说,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负担,新农村建设将更多的政府资源用于乡村公共服务,乡村的矛盾和冲突应该大大降低。但是,赵树凯(2003)通过大规模的调查发现税费改革后,虽然收取税费引起的冲突减少了,但乡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不是提高了,而是降低了。围绕村庄发展问题的矛盾明显增加。严重冲突事件虽有所减少,但基层政府与农民的紧张关系却明显蔓延。究其原因,赵树凯认为,在村庄的社会经济生活越来越市场化、越来越自主化的同时,乡镇对于村级组织的行政性控制并未相应消解,某些环节甚至比过去还强。干部包村、村财乡管,以及越来越细致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造成部分村干部在忙于应付乡镇领导,编数字报材料,把制度文字挂上墙,办虚事的心思远远大于办实事。由此造成了乡镇政权与村干部脱节,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生活脱节。赵树凯(2005)将这种现象概括为“在控制中脱节”。景跃进(2005)认为乡镇政府通过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肩挑”的权力结构设计,利用乡镇与村庄党组织之间的领导关系来淡化甚至取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从而淡化了村民自治,强化了行政控制。党国英(2003)认为,在强大的国家权力体系下,一个村落可能形成一种低水平的制度均衡,即土地平均分配和生产规模的简单维持,公共品供应的高度匮乏,保障系统以家庭为主、民间借贷为辅。低水平制度均衡长期不能打破意味着农村社会的停滞,这种停滞不仅使农民痛苦,也使国家的现代化目标不能实现。徐勇(2001)则更为直接地指出,村民自治从一起步就在行政“紧约束”下运行。税费改革之前,农村村民自治面临的最主要的行政压力是税费收取。特别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各级政府规定的目标任务迅速增加,各种达标活动升级;地方政府实施经济“赶超战略”,以行政推动的方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乡村企业鲜有成功,增加了乡村负债;财政包干制度使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经济责任转而由农民承担。各种负担的加重,加之普通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意识日益强烈,村民委员会完成政府任务“理所当然”的合法性受到挑战,政府任务愈加难以实现。基层政府为完成任务,不得不进一步采取行政措施强化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性,由此造成恶性循环。税费改革之后,这种“紧约束”非但没有放松反而加强了。周飞舟(2006)把税费改革之后的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关系概括为“悬浮型”政权:乡镇事权上收,工资统发造成乡镇财政“空壳化”。为了维持日常运转,乡镇政府借债、跑项目、要资金、变卖固定资产,“跟上”不“跟下”。由于缺少可用资金,有些乡镇政府的作风变得“无赖”化,干群关系日趋紧张。税费改革通过取消税费和加强政府间转移支付,力图将国家和农民的“汲取型”关系转变为一种“服务型”关系,但却造就了乡镇政府“半瘫痪”,整个国家政权“悬浮”于乡村社会之上的意外结果。 责任强而权能弱的乡镇政府为了完成上级任务,只有采取各种方式将行政责任进一步向下延伸,力图在下面找到自己的“腿”(徐勇,2002)。“跟上”不“跟下”的权力运行逻辑导致了农村精英的特权化和“脱草根性”。县、乡、村自上而下行政化治理的重要后果就是治理成本急剧加大,乡村社会的离散性加剧(徐勇,2006)。虽然“税费收取”的任务不存在了,但只要外部行政压力环境没有实质改变,基层政权就必然“官僚化”“行政化”,乡村公共服务就得不到切实保障,政府和乡村的紧张关系就得不到有效改善。因此,农村改革不仅要为农民减负,还要为村民自治“减负”,促使村民自治向“本我”回归。 (二)对村民自治有效形式的探索 针对村民自治的乱象,有一种观点认为传统的小农意识导致农民往往着眼于个人眼前的经济利益,“贿选”难以禁绝,中国实行基层民主的条件还不成熟。更多的学者则认为直接、公开、竞争的村民选举是一种公民赋权(empowerment for citizenry)行动。公民赋权并不是国家授权给公民,而是公民政治权利内在价值获得实现的基本要求。内在价值依靠有效的外在形式得以实现,不能因为形式出了问题就否定价值。郭正林(2003)通过对广东26个村的1 852个被访者的问卷调查分析发现,在所有因素中,个人经济收入水平对政治参与程度的影响最微弱,甚至在统计上不相关,而政治面貌及社会经历的影响最强。于建嵘(2001)、何包纲等人(2002)的田野调查结果也表明农民政治参与带有很大的目标非经济性,乡村社会的公民意识正在觉醒。上述研究有力驳斥了村民自治失败论。认为基层自治乱象及其引发的矛盾冲突很多时候不是农民的问题,而是村干部和地方精英不尊重村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的结果。只要为基层政权留出一定的活动空间,让基层政权积极、主动地运转起来,村民自治的积极一面就会更多地表现出来。 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已经发展出了许多具有示范意义的民主操作技术。“两票制”就是基层发明上升为合法化制度,进而得到推广和应用的典型(景跃进,2003)。所谓“两票”,即先票选初步候选人,再从初选确定的候选人中选举正式的村党支部书记。两票制被人们“移植”到各种不同的场域,衍生出“两推一选”“公推直选”“二选联动机制”等亚种类(郭正林,2002)。其意义不仅在于回应了村民控诉村干部的压力,或创制了一种协调领导班子矛盾的组织技术,更重要的是它将民主自治所代表的自下而上的逻辑与党的领导所体现的自上而下的逻辑有机地结合起来。类似的基层在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主动创造出来的有效治理形式还有很多。比如杨林桥镇通过设立社区理事会和专业党支部的办法对农村社区进行了重组;蕉岭县组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成立村民召集组和村务监事会对村务进行事前宣传和事中监督;青县通过村代会常设模式彻底解决村里大的宗族拉帮结派干涉村务的问题;浙江温岭开展民主恳谈“官民对话”调动村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等等(祁勇、赵德兴,2014)。 简而言之,回归村民自治的研究取向认为民主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只有在民主的实践中才能习得。税费改革之后的乡村乱象主要是因为国家力量仍然过于强势。村民自治正在由形式民主迈向实质民主,已经成为了农民行使基本权力创造幸福生活的制度平台,民主政治正在内化为农民的心理结构和生活习惯(徐增阳、杨翠萍,2006)。理论界和实践者需要做的工作不是关于村民自治的是非判断,而是思考如何推进村民自治向纵深发展(詹成付,2005)。 二、国家中心统合 与回归村民自治研究取向对当前乡村治理过程中国家力量过于强势的判断正相反,有学者认为,时至今日,大量证据表明乡村权威并未被成功地吸纳至以中央为中心的、统一的官僚系统中。乡村权威事实上比国家享有更大的自主空间,并利用了国家使自己的行动合法化,从而成为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隔离地带”(张静,2006)。国家政权建设与村民自治并不对立。国家带有刚性和强激励性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在权威体系内部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构建出一整套以“责任——利益连带”为主要特征的制度性联结关系(王汉生、王一鸽,2009)。行政隶属关系和任务的下达则强化了乡村治理主体的责任伦理和主体意识(杨华、王会,2011)。历史经验表明,要让社会保持竞争的活力而又不至于分裂和冲突,既不能依靠国家强力管控,也不能依赖血缘、地缘等社会原初状态,而是要探寻社会成员共享的利益及价值的协调机制,加强公共制度建设。社会整合“事”虽在基层行动领域,“理”却在宏观结构领域(张静,2012)。在地方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将国家安排在一个显著地位,从法律制定、议程安排和机构设置等多方面限制地方之间的无序竞争(何艳玲,2009)。我们把主张建立一个以国家作为中心的统合结构,重新整合社会利益和行为秩序的相关研究称为国家中心统合取向。该取向认为农村基层矛盾的增长,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农村生产方式、农民的就业方式的变化和服务性社会组织发育迟缓为政府与群众、干部与村民之间的信息交流带来的障碍,给乡村精英权威的增长提供了空间;二是合村并组等改革措施导致村庄规模增大、村社理性衰落,农村基层社会管理进一步复杂化。 (一)乡村权威的复苏和乡村治理结构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生产方式开始了多元化流动与分层,农民的就业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跨区域人员流动日益频繁,政府与群众、干部与村民之间的信息交流遭遇了新的障碍。同时,乡村组织失去了强行征收税费的能力之后治理资源紧缺,基层政权呈现弱化趋势。再加上服务型社会组织发育迟缓,乡村各种离散力量开始增长,各种不稳定因素和矛盾冲突由此随之增加。张星久(2004)通过对湖北省农村的宗族活动调查发现,宗族活动确实在一些地方有所恢复,但对村级治理权力关系的影响并不大。刘金海(2016)通过对203个村庄主要村干部的姓氏来源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第一大姓确实成为了村庄权威人物的主要来源,但可能性仅44.4%。就此而言,宗族对村庄权威及其格局的影响不可高估。唐晓腾(2007)、卢福营(2011a)等人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虽然乡村宗族势力等传统力量的恢复和增长问题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但是近年来乡村诞生的新的“派系”和“政治利益集团”却对乡村治理产生了很大影响。一些乡村经济能人通过选举获得合法化权力以后,通过内部的相互交易、谈判和妥协形成了“封闭化”的集团。这类集团长期掌控乡村权力,阻挠乡村精英结构的流动,逐渐使得村委会的权威和合法性降低。 针对乡村地方权威的增长,卢福营(2011b)认为,“派系精英”和“经济能人”治村是随着经济发展,乡村社会中出现了多元分层的结果,已经逐渐从一种个案现象成为普遍现象。国家应该通过相关规范和引导,实现精英主导与群众参与有机结合的治理模式。唐晓腾(2007)则认为“非制度性政治精英”是必须成为引起高度关注的社会政治问题。党的执政能力可能因这些人及其行为而衰退,基层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将会减弱。这不仅影响到农村民主选举和民主治理的实效,也成为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一大隐患。张铭(2008)认为乡土精英治理可以在农村社区推行基层民主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作为过渡性治理模式实行,国家应该加强和培养乡土精英之间的宽容与共存关系。更多的学者则主张既要看到乡村精英治理的简单、高效,有利于村庄秩序的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面,又要看到其决策与管理体系不透明,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治理体系不稳定,容易形成精英垄断的弊端。主张建构国家、精英、村民三重权力良性互动,培育乡村多元治理格局(黄博、刘祖云,2013;金太军,2008)。 (二)村社理性的衰落和农村社区化建设 毛丹、任强(2006)等人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改革概括为“去集体化”“去政治化”。其结果是村级集体经济衰微,村级组织无钱、无权办事。税费改革之后,为缓解财政支出压力,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全国各省区普遍实行了“合村并组”“合村并居”“合村并乡”。虽然合村并组削减了乡村干部数量,减少了财政支出,节约了管理成本。但与此同时,村庄规模的增大导致村干部工作范围增大,工作量增加。村小组一级建制的取消降低了政府的动员能力。部分基层组织班子配不齐、干部不胜任、工作推进不力、服务能力弱、群众意见大等各种问题开始暴露,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情况进一步复杂化。在村庄合并的政策实施过程中,村民并不是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有时甚至成为公共生活的质量下降等负面效应的消化者(唐皇凤、冷笑非,2010)。有学者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提出“村社理性”(温铁军、董筱丹,2010)的概念:企业利用重复博弈机制削弱了内部的机会主义动机,从各个方面减轻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拥有有效的监督和审核内部组织相关的各种活动,以及处理争端或纠纷的优势。与企业相类似,乡村治理中也因血缘、地缘关系而存在着重复博弈、充分信息、有效监督等机制,使得村社组织可以通过内部化作用,实现村社内稳定合作,即村社理性。合村并组把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自然村”“熟人社会”变成了“半熟人社会”(吴理财,2005),村社理性的基础不存在了,而农业技术进步和农村工商业发展更使得传统社会中的一些生产合作不再有必要,村社的组织性趋于弱化。 传统村社理性的衰败带来的治理真空必须要由国家来填补。合村并组虽然降低了农民自主合作的意愿,但是对村庄空间布局和存量资源进行了重新规划和配置。这为以中心村为基点和依托进行链接,利用已有硬件设施建立基层政府与分散的小农户的有效连接机制,有效地实施公共财政政策,提高政府公共品服务的效率,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将小农户带进现代化和小康社会创造了条件(王青云、李成贵,2010)。李增元(2009)认为国家在宏观层面要突破城乡分治的历史格局,消除城乡在医疗、社会保障、教育、户籍、就业、居住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实现城乡社会的整合与融合。在微观管理层面,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勇于创新农村社区组织体制与机制,鼓励成立互助救助、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机制。同时探索公共服务合作供给模式,扩展社区建设资源渠道,构建社区民主文化。还有学者提出了“社区自治”的概念,认为应该将村级组织行政化,村民自治的重心下移到由村民小组重组而成的社区(阳信生,2010)。 总之,农村社区建设在一个新的层次上进行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的整合,构建崭新的社会管理方式,促进中国乡村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和转型(李若青,2005)。从历史的角度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体制经过了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及城乡分离的需要的“社队制”到村民自治时期的“村组制”两次重大变革。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及城乡一体化的进程,社区制的建设将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体制的第三次重大变革(项继权,2007)。 三、重塑基层组织体系 与前两种研究取向都不同,有学者认为村民自治和政策安排只是提供了抑制国家政权内卷化,保持村庄秩序的可能,基层政权真正的有效运作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基础(贺雪峰、仝志辉,2002)。贺雪峰(2010)通过近年来在全国农村调查发现,取消农业税后,全国农村多轮、全方位的乡村体制改革在很多方面过急、过快,很多时候缺少对改革方案的深思熟虑,不顾实际情况的“一刀切”现象很严重。理论界对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比较研究与乡村基层组织功能和结构的深入研究都还比较匮乏。要解决当前乡村治理诸问题,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和理解不同文化区域、经济生态区域的乡村社会特质,以及基层组织结构功能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重塑基层组织体系。 (一)乡村特质的区域差异 国内早期对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解释主要侧重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地方政府实施政策的差异(陆学艺,2001)。21世纪税费改革之后,贺雪峰等人更关注农村社会本身特质的差异。“村庄社会关联度”是最为重要的特质之一。这种村庄社会关联度,与涂尔干在社会整体意义上使用的社会关联和杜赞奇强调一致行动的村庄内聚力,以及前文提到的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村社理性都有所区别,主要关注的是村庄社会分层和社区记忆(贺雪峰,2002)。简单来说,村庄如果缺乏社会分层和农民对村庄的认同,即在村庄社会关联度低的情况下,农民就不能在核心家庭以上的任何层面有效地组织起来,由此造成村庄对外无法抗御强取,对内无法达成合作。反之,当多数村民被种种强有力的关系挂在村庄社会这个网上面,村庄就容易形成内生秩序,达成经济合作。由于不同区域的村庄社会分层和社区记忆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塑造这种社会关联的时候必须针对具体情况深入分析。 首先,税费改革之后,农民阶层出现了新的分化,不同阶层的农民对乡村秩序的态度会有所不同。侯麟辩(2010)基于一组大样本数据,以家庭为单位,利用聚类分析方法将农业税改革后农村社会划分为七类家庭。陈柏峰(2009)通过农民的经济状况和就业状况,将农民划分为外出等五个阶层。贺雪峰(2011)在此基础上依据农户与土地的关系,将取消农业税后的农村阶层划分为脱离土地的农民阶层、半工半农阶层、在乡兼业农民阶层、普通农业经营者阶层,以及既不能外出务工又只有很少耕地的农村贫弱阶层。不同地区各阶层所占的比例会有很大不同,但同一阶层所表现出的特点是大致相同的:贫弱阶层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普遍较低;脱离土地进城打工的阶层通常不愿参与村庄事务;在乡兼业的大户往往是最快、最早地获得惠农资源的,极易与地方行政结盟瓜分国家惠农资源;经营普通农业为主的阶层对村庄公共事务最热心,对国家惠农政策及其作用机制最敏感,构成了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力量。在当前中国城市还不能为九亿农民提供体面的城市安居条件的情况下,如何精心维护而不是瓦解普通农业经营者阶层,应是当前及未来很长一个时期的政策重点。其次,农民社区记忆和认同单位的不同,会导致行动逻辑的不同。贺雪峰(2007)把已经调查过的区域分为联合家庭主导型、小亲族主导型、户族主导型、宗族主导型、村民组主导型、行政村主导型,以及价值生产能力弱的原子化村庄和价值生产能力强的原子化村庄八种类型。农民行动时除了受到理性算计的影响以外,还受到这些不同类型的地方性主导力量的深刻影响。最后,由于区域生态环境、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的差异,不同区域的农村形成了不同的传统结构性力量。按照居住形态,开放性和地方性规范的强弱以及血缘组织的特点可以将中国农村划分为,以华南地区为代表的团结型农村,以长江流域为代表的原子化分散型农村和以华北地区为代表的分裂型农村。虽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渗透,这些传统结构性力量已经被大大削弱,但并没有完全失去影响(贺雪峰,2002)。上述差异决定了国家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断地调整乡村改革的政策安排和制度设计。唯有对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体系的需要,是国家任何时候都不会变的。 (二)乡村基层组织的特点 税费改革之后,在乡村组织不再介入农村共同生产事务的情况下,国家曾经一度试图通过“一事一议”来实现农村公共物品的自发供给,但现实中由于缺乏硬约束和对搭便车现象的杜绝,大部分地区的“一事一议”都失败了。这说明离开了强有力的农村基层组织,农村社会往往很难自动组织起来。无论何时,国家都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体系来持续地利用和改造农村,维系农村社会的基础秩序。这就是基层组织结构功能的一般性。税费改革之后,村干部不再能从村庄提取资源,而国家自上而下的大量的财政补贴一般是以农户直补或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进入农村的,这就使村级治理的治理资源严重不足。在缺乏治理资源和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农村工作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乡村干部的自觉性来实现的。然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国家任务特点,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以及农村不断发生的各种突发性、临时性的细小琐碎的事务基本否定了在农村基层工作中强化专业化、科层化分工的可能。由此,乡村基层组织回应的具体问题和回应问题的具体方式都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是乡村基层组织结构功能的特殊性。农村基层组织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只有适宜于特定乡村社会性质且具有强大基础能力的农村基层组织,才能有效地完成具体的国家任务,减轻现代化可能带来的社会震荡(贺雪峰,2010)。忽视了对基层组织一般性和特殊性的认识,而仅仅从计划生育、税费收取、新农村建设等特殊的国家任务来探讨基层组织的结构和功能是以往乡村基层组织研究的一个缺陷。 以往的基层组织研究还有一个不足,就是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执政党这个最重要的行动主体。关于基层党组织的研究大多来自党建学者和党务工作者的思想的阐发、个人的体会和经验总结,很少有学者将基层党组织作为一个治理主体来研究。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可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实现了党与社会的一体化,乡村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与党的目标保持了高度一致。然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社队制、单位制逐步式微,党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开始逐渐形成。中国共产党要实现长期执政的政治目标,就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构政党与社会的一体化(肖存良,2013)。当然,重构政党与社会的一体化不可能限制体制外社会的膨胀,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已经通过组织嵌入、体制吸纳、价值引领不断拓展党的社会基础和执政基础,构建了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有机整合基层治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乡村社会,发展了民生经济。只是这些举措背后的控制思维和科层导向,既会导致党组织的不断膨胀,更难于适应现代复杂社会、风险社会治理的要求。在全球化、市场化、自由化、多元化、网络化的新时代,面临诸多不确定的挑战,良善的治理、美好的治理既要注重“顶层设计”的指引,亦要尊重广大民众的创新、创造精神(孙柏瑛,2015)。 总而言之,乡村社会不仅具有费孝通(1985)、王铭铭(2004)等人描述的“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的差序格局等均质性特质,还因为不同文化区域和经济生态区域的差异,以及时代的变迁而表现出很大的非均质性。对这些非均质的差异带来的基层社会可能的“万变”,国家必须以治理基层社会能力的“不变”来应对。这个“不变”不是指“一刀切”的政策,而是要建立一个适应乡村社会特质,有强大基础能力和高度灵活性及回应性的基层组织体系。 四、评价和讨论 回归村民自治取向的研究重心在于发现长期被国家所遮蔽的社会,寻求社会的自主性。但是与20世纪90年代把社会作为主要研究视角的社会本位研究不同,回归村民自治研究取向不仅不回避对政府和国家行为的研究,而且透过社会观察国家,解释了政府决策和政府行为的变化,及其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在研究方法方面,该取向除了继续沿用社会学实地经验研究以外,还大量借鉴了政治学对于制度和结构的分析方法。国家中心统合取向主要引入了国家政权建设理论,认为乡村分割式管辖权威的衰落和以国家为中心的统一管辖权威的确立是现代化的必然结果。但是该取向并不主张回到传统的“管控型”治理,在强调社会力量和国家力量之间冲突的客观性,主张政府必须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并不否认乡村权威及利益团体的利益要求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认为政府应该通过公共制度建设协调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要求。重塑基层组织体系取向的研究旨在建设社会自主性和国家主导性之间的桥梁纽带,强调在注重“顶层设计”的同时,兼顾多元创新。过去乡村治理研究往往忽视区域研究和比较研究,重塑基层组织体系研究取向补齐了这方面的短板。 虽然,对税费改革以来乡村社会涌现出来的各种矛盾产生的原因,国内三种研究取向给出了各自完全不同的解释和对策,对社会和国家谁应该发挥主导作用的政府定位问题也作出了不同的判断。但是,这三种研究取向并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首先,这三种研究取向对21世纪以来乡村社会原子化和离散性加剧,基层政权软弱涣散,乡村组织化程度亟待提高的判断是一致的;其次,几乎所有学者都一致认为,在现代性已经普及的背景下,乡村治理不可能再单纯依靠血缘、地缘、同宗、同族的代理人经纪,或全能主义的强力行政管控;最后,无论是强调自治,还是国家制度安排或基层组织体系的重构,其目的都不在于创制一种绝对的一元权威,而是在于保持社会力量和国家力量的平衡。这与西方国家与社会二分法分析框架把社会力量和国家力量作为乡村社会权力与空间的争夺者及对抗者有本质的区别。以政务和村务合一为表征的乡村关系始终是国内乡村治理研究的前提,各种研究取向皆承认,中国乡村社会的状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塑造而成的。国家、社会组合模式可能是乡村治理中政府定位的唯一正确模式。标签:农村改革论文; 农民论文; 村民自治论文; 村庄规划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精英主义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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