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幅员辽阔,风景名胜区遍布全国各地,它对于我国建设精神文明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有着欣赏价值,一方面有着科学价值。开展风景名胜区能够更好的建设文化活动。但我国目前处在工业化和旅游业发展时期,建设生态文明还有待考虑,对于名胜区管理存在的不足,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此篇文章主要阐述风景名胜区管理的任务和目地,分析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挑战,采取优化策略,为风景名胜区发展提供保证。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优化策略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意义、目的和任务
1.1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意义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具有珍稀、脆弱、唯一、不可再生和社会服务等特有属性,其保护极为重要,不仅关系到自然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1.2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目的
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是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保护生态、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环境,永续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造福人类。这也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出发点。
1.3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任务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采取行之有效的规划措施,对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建设活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面临的挑战
当前,我国还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旅游业快速发展阶段,生态文明理念还有待深入人心,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
2.1风景名胜区功能属性认识不清
风景名胜区是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主要满足人对大自然精神文化与科教活动需求的地域空间综合体。风景名胜区的功能属性首先是保护,其次是社会公益性和精神文化功能,而并非是单纯的经济功能。但部分决策开发者往往把风景名胜区片面地定位为旅游资源、旅游区,改保护性为开发性、公益性为私有性、展示性为经营性,甚至变相出让风景资源和景区土地,造成风景资源破坏。
2.2管理机构和体制不健全
我国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基本设立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但多数缺少“话语权”,导致管理和监督缺乏力度,常常出现“事后论成败”的尴尬局面。同时,历史原因造成管理机构政企不分,致使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混同、统一管理职能弱化,失去了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严格公平执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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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缺乏有效合理的保护机制
风景名胜区属于公共资源,这就要求拥有一整套制度来限制牺牲公共利益换取私利的现象,避免旅游开发中的负效应。但目前多数政府未能充分发挥旅游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无法合理有效地引导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同时,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相对应的补偿机制也较为欠缺,旅游开发建设活动、居民生产活动等若无需承担生态补偿责任,必然忽略生态环境,一味追求经济利益。
2.4保护与利用失衡,过度开发
我国风景名胜区主要通过国家、省、地方三级政府实行共同管理。由于分工和侧重点不同,各级政府很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管理的重点和方式上出现上下不统一的情况。上级政府忙于保护和调控,下级政府忙于开发和利用。而下级政府作为景区开发建设的具体实施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顾风景名胜资源的脆弱性、珍贵性和特殊性,过度开发、超容接待,导致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受到破坏。
三、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优化策略
3.1突出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职能
3.1.1管理机构政企分离,明确行政主体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离的改革,建立行政意义上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要坚持以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为中心,集中抓好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与监督、风景名胜资源监测、景观与生态环境保护、景区特许经营许可、门票管理与游客数量调控、景区生命线工程等,树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权威。
3.1.2切实加强规划行政管理,统管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风景名胜区的各级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把规划管理作为第一抓手,在做好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同时,依法实施规划行政权。规划行政管理单位要对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管理,从建设规划管理上杜绝对资源和环境的破坏。
3.1.3运用多种行政手段,强化行政监督和处罚力度
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应充分运用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等多种具体的行政手段,有效地发挥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能。尤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行政监督和处罚规章,同时还要借助舆论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行政能力。
3.2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力度
依法使用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支持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管理。积极实施保护性基础工程和保护监测设施建设,提高保护、监测、游览、服务、安全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能力,合理控制利用范围、方式和强度,调控游客容量,以此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3.3实行生态保护补偿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逐步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科学规范补偿标准。积极推动风景名胜资源用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的经营者,提升风景名胜区游览服务水平。
3.4加强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
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重视和支持风景名胜区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知识与专业技术教育,以此提高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同时,加强风景名胜区整体宣传,充分展示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生态、科学、文化、美学等综合价值,逐步改变风景名胜区重旅游、轻公益的错误认识,提高全社会对风景名胜区事业的认识、理解和支持。
结束语:
综上所述,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是实现风景名胜区“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重要手段,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当前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中“重开发、轻保护”的问题,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策略,促使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和谐统一,保障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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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吴元超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3
标签:风景名胜论文; 资源论文; 管理机构论文; 行政论文; 生态论文; 景区论文; 策略论文; 《防护工程》2019年第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