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立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这次在北京召开的“亚洲与太平洋法律协会第四届劳动法讨论会”,将就外资企业和境外就业职工与雇主的法律保障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和交流。这次会议的召开,对我们了解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是十分有益的。同时,通过举办国际研讨会,也有助于外国朋友们更进一步了解中国,特别是了解有关中国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的情况,这对我们大家来说也是很有意义的。因此,我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今年7月5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和规范劳动行为的基本法律,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中国有12亿人口,劳动力资源总量达到8亿多,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颁布实施《劳动法》,无论是对中国,还是对世界,都将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
中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包括社会保险和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所发生的关系,它涉及的是最普遍、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因此,中国劳动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下面,我想主要就中国《劳动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作一些介绍。
一、《劳动法》的制定
中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劳动立法工作,早在五十年代中期就开始了《劳动法》的起草工作,但由于历史原因而中途夭折。七十年代末期,按照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要求,又开始组织力量起草《劳动法》,并于1983年7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劳动法(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但由于诸多重大问题很难统一,并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又一次半途而废。到了九十年代初期,第三次开始《劳动法》的制定工作,并于1991年1月报送国务院,但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取向不甚明确,《劳动法》的立法原则很难确定,并未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再一次被搁置起来。直到1993年初,建设有中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确立后,大大地加快了《劳动法》的立法步伐。经过许多次的研究、论证、修改和补充,使《劳动法(草案)》逐步完善,成熟起来,于今年1月7日顺利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审议,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劳动法》。《劳动法》从起草到颁布,历经很多年,易稿数十遍,可谓一波三折,体现了中国人民对改革的不断探索,体现了国家对加强劳动法制建设的巨大努力,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全体劳动者的深切关怀。
《劳动法》的起草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进行的,我们既要从劳动关系和劳动标准的现状出发,又要坚持改革方向;即要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承担起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所应履行的义务,为逐步同国际惯例对接创造条件,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能生搬硬套;既要明确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又要照顾到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这一立法思想指导下,《劳动法》的制定,始终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有机结合,从我国国情出发逐步向国际惯例接轨作为立法原则。在对建国后45年劳动工作的历史和现状,对15年来劳动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对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国际惯例以及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进行了全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在广泛征询地方、部门、工会和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在广大法学界,劳动学界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研讨、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劳动法》。
《劳动法》是在长期调整劳动关系的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建国40多年来,我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制定了一些劳动法律、法规和大量的行政规章,使劳动关系的调整基本上有了可供遵循的法律规范,这些为《劳动法》的制定奠定了法律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和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格局已经确立,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在这种深刻变化过程中,如何正确调整劳动关系,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客观上需要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改变过去那种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和方式。事实上,近些年来由于缺少比较完备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的法律,在一些地方和企业,特别是在有些非公有制企业中,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拒绝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甚至侮辱和体罚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致酿成重大恶性事故,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这些为《劳动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劳动体制逐步向市场配置劳动力的方向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开发、配置和使用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开放性、竞争性日益明显,客观上要求将各方面劳动关系纳入市场运行的轨道,通过完备的更高层次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和指导。计划经济向市经济转换,使制定《劳动法》的时机趋于成熟。《劳动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二、《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劳动法》的内容,共十三章,一百零七条。其章节的设置是依据劳动关系确定的逻辑顺序安排的,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调整、劳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劳动部门的职责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许多重大问题上有新的突破。
首先,《劳动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贯穿《劳动法》的一条主线。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处于势单力薄,易受损害的弱者地位,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将长期存在的情况下更为如此。而企业的权利在《企业法》、《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已有明确的保障,因此,《劳动法》要特别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除将《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利具体化外,还增加了一些特别保护条款。一是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和就业权不受侵犯;二是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休假,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三是工资保障,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工资形式等方面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予以保障;四是社会保险与福利。
其次,《劳动法》的核心是调整劳动关系。最具突破性的有四点:第一点是劳动合同制度。这是总结劳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动者和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主体地位的重大改革步骤。《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大加快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进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型劳动关系和新型劳动制度的确立奠定法律基础;第二点是企业辞退职工制度。在我国除“过失性辞退”职工外,允许企业可以“非过失性辞退”职工,甚至可以进行“经济性辞退”,是从未有过的规定。这完全是按着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给企业以用人自主权,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制定的;第三点是职工辞职制度,以法律形式保证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第四点是集体合同制度。这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总结部分企业试点经验,明确政府、工会和企业在劳动行为上的“三方原则”,把“平等协商”和“集体谈判”引入劳动行为规范,把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点机制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而规定的,也是在《工会法》有关规定基础上的一个新突破。
再次,《劳动法》的重点是确定劳动标准。具有特殊意义的有四点:第一是工时标准,即日工时不超过8小时,平均周工时不超过44小时。第二是休息休假标准,即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为“法定休假节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第三是工资标准,即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企业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第四是职业技能标准,即职业分类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等。
最后,《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部门的职责,即主管劳动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也监督劳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以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三、《劳动法》的主要特点
《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和规范劳动行为的基本法律,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在劳动领域各项制度深入改革中产生的。因此,它除了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法》总结了中国建国45年来劳动工作的成功经验,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15年来劳动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果。一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赋予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企业用人自主权;二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确定了集体合同制度;三是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第一次明确了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四是赋予用人单位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权利;五是确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六是明确了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七是充分肯定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果,明确了逐步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改革方向。另外,在劳动就业、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也都吸收了改革的成果和经验。
(二)《劳动法》是一部法典式的基本法律,内容全面系统。《劳动法》把调整劳动关系,确立劳动标准和规范劳动管理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立法,突出了法典的特征。《劳动法》既有对现行劳动法律规范的汇总、提炼,使其系统化、规范化,又拓宽了劳动立法领域,把劳动关系的调整全面纳入了法制轨道。《劳动法》一是在适用范围上涵盖面很宽,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二是改变了以往按不同所有制立法的做法,适应了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使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用人单位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遵循统一的标准,进行公平竞争,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也有利于劳动者的合理流动。三是在内容上,《劳动法》对劳动力市场中市场主体行为,市场运行规则、市场运行秩序及国家宏观调控劳动力市场的行为等基本问题都作了全面的规定。
(三)《劳动法》具有宏观指导性和现实可操作性。《劳动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兼顾现实与发展,可能与需要,对于已经成熟的,必须做而且经过努力可以做到的事情,规定的比较详细具体。比如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期限、变更、解除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尚未成熟,但已经证明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劳动法》规定得比较原则,采用了倡导性写法,如集体合同等方面的一些规定,就带有指导性。从总体上看,《劳动法》内容广泛,适用面宽,条款性质有别,有的条款属于政策性、方针性规范,有的是倡导性,道德性规范;有的必须执行,有的则具有选择性,使《劳动法》体现出基本法的高度,是一部既具有指导性,又切实可行的法律。
总之明显的市场取向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劳动法》的突出特点。
四、借鉴国外的劳动立法经验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各国劳动立法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国际劳动立法的作用也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所以,中国的劳动立法非常注意借鉴各国劳动立法的经验和国际惯例。目前,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共有175个,这是国际社会在劳动领域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会员国,现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有17个,今后还将陆续批准一些公约,并且对于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有义务认真履行,在国内立法中予以体现。同时,许多发达国家也有较为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和值得学习的立法经验。因此,在制定《劳动法》的过程中,我们依据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并吸收发达国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一些法律规定来制定中国的劳动标准。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是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大国,有些制度和劳动标准难以立即达到国际间统一的规定,只能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吸收国外经验,借鉴国外做法,把《劳动法》的立足点放在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例如:在最低工资、最低就业年龄、周休、女工保护、残疾人就业等方面履行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义务。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企业经济性裁员、带薪年休假、最低工资制度、发展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等方面,我们就有选择地借鉴了国外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顺应世界劳动立法的趋势,逐步向国际惯例接轨。
繁荣世界劳动法学研究,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是世界各国的义务和责任。中国愿意在劳动立法方面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与交流,努力在国际劳动立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