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煜[1]2001年在《刑事不起诉制度比较初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公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广泛,以硕士论文的水平与篇幅难以面面俱到。本文选取了有关刑事不起诉叁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加以比较论述,包括带有总论性质的刑事不起诉的基本理论和分论性质的刑事不起诉的分类与适用条件的比较和刑事不起诉的制约机制的比较。第一章: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论述两个问题。其一,刑事不起诉的概念与原则。刑事不起诉是公诉权主体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虽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法定自由裁量权决定不提起公诉,从而作出终止诉讼决定的诉讼活动。起诉(从反面讲即为不起诉)的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是起诉法定主义原则与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而这两种起诉原则决定了对不起诉分类的最基本划分。其二,刑事不起诉的诉讼结构。刑事不起诉程序中各方的地位与相互关系涉及一国的司法体制问题。作为审前程序,不起诉程序(也就是起诉程序)不具备典型的控辩裁叁方的刑事诉讼结构。本节将论述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和不同的运行方式。第二章:刑事不起诉的分类与适用条件的比较。以上述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理论为基础,将刑事不起诉分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起诉法定主义不起诉)与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不起诉)。该种分类是对一般意义上的不起诉制度进行的理论分类,具有普遍意义。同时从其它角度,对不起诉作出分类,从而对比说明各种不起诉的价值取向。在上述分类下,分节探讨这两种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基本方法是比较西方国家和中国的不起诉制度,然后对中国的不起诉制度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第叁章:刑事不起诉的法律控制的比较。首先,明确对刑事不起诉的法律控制是对滥用不起诉权理性反思的结果,以法律手段控制不起诉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刑事诉讼目的。其次,与不起诉的理论分类相对应,这种滥用也包括两种形态:滥用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滥用起诉法定主义不起诉)与滥用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滥用起诉便宜主义不起诉)。对后者进行法律控制是本章探讨的重点,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国不起诉的法律控制进行分析。
张小海[2]2004年在《完善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思考》文中提出刑事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在讲求刑罚个别化、轻刑化和刑法非犯罪化的今天,一方面要控制犯罪、惩罚犯罪,另一方面,要体现对人权的保障,对诉讼效益的追求,同时,还不能放纵检察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对其予以规制。尤其是在我国现行情况下,各项刑事司法制度愈来愈向国际司法准则靠拢,而不起诉制度不管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显现出来的问题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突出。因此,对不起诉制度予以全方位的再思考,发掘其价值,实用于法治,不仅理论上十分必要,实践中也势在必行。这也是作者的思想之所在。本文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不起诉制度的源流考略。文章分别从我国和外国两个方面阐释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沿革情况。从我国来说,除了考察新中国建国前后区别对待、分化两种的刑事政策对我国现代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所奠定的理论基础,免予起诉制度的产生与废除,以及79和97刑事诉讼法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作者着重研究了我国古代传统文化所蕴藏的不起诉法律思想及其具体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不起诉制度的性质与价值。作者的观点是:不起诉决定是检察官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非实体性的处分。而不起诉制度的诉讼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它符合刑罚个别化、轻刑化和刑法非犯罪化的现代刑事政策;二、它符合诉讼经济效益的价值追求,体现了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和恰当运用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叁、它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四、证据不足不起诉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关于“疑罪从无”的法律思想。第叁部分,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方面讲,我国不起诉制度存在法定不起诉外延不周延,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过窄,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立法用语模糊,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相违背以及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与复议、复核程序流于形式,被害人公诉转自诉后的权利虚化等缺陷;在司法实践中,问题主要表现为严格控制的刑事司法政策直接导致不起诉适用率过低,不起诉决定的工作程序繁琐且缺乏透明度,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决定与侦查终结的矛盾导致刑事案件被来回反复退补,案件久拖不决、互相推诿现象在某些地方仍甚为严重。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思考。首先,作者从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个方面提出了关于补充法定不起诉的其它情形、关于酌定不<WP=5>起诉应适当突破“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两个界限,以及补充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可以适用不起诉的建议。其次从不起诉的工作程序和制约机制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即建立并推行酌定不起诉听证制度,增强不起诉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审查法官制度,对不起诉决定实行司法审查和控制。在此基础上,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刑事诉讼效率低下、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改进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方式,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的功能作用,作者建议适时引进交易不起诉程序,并且分别从交易不起诉程序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实施步骤、遵循原则及其程序价值本身作了进一步的论述。
参考文献:
[1]. 刑事不起诉制度比较初论[D]. 苏煜.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2]. 完善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思考[D]. 张小海.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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