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评价体系——首都经济学界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界论文,市场秩序论文,研讨会论文,评价体系论文,首都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何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已成为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这是“中国市场经济论坛”第38次研讨会上与会者的共识。于光远同志在会上指出:“市场经济两大问题,一是自由,二是秩序。市场秩序本身不属于改革问题,但它有从属性,即保护改革,而改革是为了发展经济,建设文明;有秩序不是说没有自由,但不能光为了自由而弄成无序状况。秩序有严有松,市场秩序建设服务于改革,服务于发展。对市场秩序的评价需经大量调研才能完成,要有一个评价的标准,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次以“市场秩序评价体系”为主题的研讨会,由北京开达经济学家咨询中心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中国工商学会市场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于1996年4月20日在北京召开。 来自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6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于光远、何伟、高铁生、赵风梧、王诚庆、杨再学、唐丰义、方恭温、余厚康、林文益、贾履让、秦毅、顾海兵等在会上发了言。现在《市场秩序评价体系》课题组已经建立,并已制订调研计划,积极展开工作。
一、关于市场秩序的界定
要建立市场秩序评价体系,首先要对“市场秩序”本身有个科学的界定。市场秩序这个问题在报章杂志、政府文件中经常提及,但均未深入研究,由于认识的不统一,整顿市场秩序和加强市场管理都受到了影响。与会者对此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但见解甚不相同,提出了市场秩序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市场秩序的广义性和狭义性问题,市场秩序的短期性和长期性问题,市场秩序的内在性和外在性问题,以及市场秩序的主次性问题。
1.市场秩序的本性——主观性和客观性
有的认为,市场秩序不是指规则,而是一种规约(规定和约束),是人们对市场规律在认识基础上的自觉运用,使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而对交易的空间、时间、主体、客体、交易行为本身所作的规定和约束,这种规约可以成文也可以是约定俗成。有的认为,秩序是事物本身正常运行的客观要求,不是人们主观规定的,而是有其内在的客观要求,这种要求由商品货币关系自身内在的利益机制决定。有的认为,秩序是一种客观联系,而规则则是反映客观联系,如果这个规则不能准确反映客观联系,那这一规则本身就不科学。我国的市场秩序还在形成中,规则在反映客观联系时有许多不成熟或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地方,因此按规则来划定市场秩序是否正常,就可能因标准不确定而导致结果不准确。
2.市场秩序的外延——广义性和狭义性
有的认为,狭义的市场秩序是交易场所的规定和约束;广义的市场秩序是整个流通领域里的法规,但不能超越流通领域的界限,否则不免失之过宽,而成为经济秩序。有的认为,广义的市场秩序指有关市场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状况,市场主体的行为与市场法律、法规及约定俗成的惯例或商业道德相符合程度或规范程度,与市场相关部门行为的合法状况;狭义的市场秩序,即市场主体的规范状况。有的认为,市场秩序既包括有形市场的秩序,又包括无形市场的秩序(无形市场包括那种没有固定交易场所,靠广告、中间商以及其他交易形式,寻找货源或买主,沟通买卖双方,促成交易的)。有的认为,市场秩序应包括市场进出秩序、竞争秩序和交易秩序,还应包括监管秩序(有的表述为市场进入、市场动作和市场调控这三个分支系统的秩序)。有的认为,我们建立的市场秩序应是广义的市场秩序,它涉及制度经济学、法制经济学、对策论、行为科学理论等,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学科的成熟理论,但必须与我国的文化和社会结构相融合。
3.市场秩序的时限——短期性和长期性
有的提出短期市场秩序和长期市场秩序,短期市场秩序是以现有的体制为框架;长期市场秩序应按由双轨向单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来设计。有的认为,市场秩序的规范应同经济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的发育相适应,不能超越这一发展程度来规范市场行为,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应是一个过程。有的认为,任何市场秩序都有时限性,而非一劳永逸。这种时限性与当时生产方式的社会性,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以及体制相关。
4.市场秩序的指标——内在性和外在性
有的提出,市场秩序可分为内在指标的市场秩序和外在指标的市场秩序,内在指标的市场秩序主要是围绕市场的稳定来设计一些指标,外在指标的市场秩序主要指环境。
5.市场秩序的序列——主次性
有的认为,市场秩序是基于个人自我价值选择所产生的交易秩序、金融秩序、以及为此服务的中介服务秩序和作为外部行为的国家监管秩序,其中交易秩序是第一位的最终的秩序,而金融秩序是第二位的秩序,它服务于交易秩序。
以上五个方面是规范市场秩序应考虑到的有机统一的内容。“课题组”对市场秩序作了如下表述:市场秩序是指市场经济体系中各类市场在主体、客体、规则、中介组织等方面的有序状况。它包括市场规则的法制化状况、市场总体与各分类市场在运行主体、运行客体等方面的有序化状况、市场中介组织的正规化状况和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状况。
二、关于建立市场秩序的目的性
有的认为,市场秩序是由市场性质决定的,不同的市场性质有不同的市场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秩序的目的或标准应是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国家的权益,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生产效率、流通效率的提高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出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①它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和流通目的的条件和手段;②市场秩序评价体系指标要围绕市场秩序所要达到的目的来设立,并以此来考察和检验,因此就不能完全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评价市场体系。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而且好多是计划经济下制定的。有的归纳四点:①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②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③有利于市场的发育;④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
三、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条件和核心
有的提出所需具备的条件是:①市场结构的合理;②市场行为的规范;③法律法规的完备;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⑤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⑥行政监管的到位;⑦市场行为道德的培养。有的提出,既要有硬件,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管;又要有软件,即道德文明,应有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约束。有的认为,当今应避免用道德、伦理等非经济原则来规范市场秩序。有的认为,市场秩序的形成,除了行政和执法的监管,还有市场主体的自律问题,自律包括微观(企业)和中观(行业)的自律,政府监管部门应把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作为主要助手。有的认为,衡量市场秩序的好坏,一是市场状态是否符合社会和人们对市场作的规约;二是规约本身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并且能够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对于市场秩序的核心,有的认为是合法、自愿和等价交换,实际是市场的公开、公正和公平问题。公开特别表现在立法方面;公正主要是执法问题,指廉政、勤政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公平是买卖双方关系的处理。有的认为,是贸易自由、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三大原则的贯彻,而公平、公正、公开则是市场交易组织内部三大原则的贯彻,不要将其取代市场本身应执行的商品经济运行的三大原则。
四、如何建立市场秩序评价体系
与会者认为,市场秩序评价体系应是一组互相联系的指标,根据这套指标,应能对市场秩序状况作出性的评判和度的衡量,应能反映出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能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提供认识依据、决策参考和具体业务指导。
“课题组”从商品市场着手提出四大类指标:1.市场进入秩序指标。其中有主体进入指标;中介机构进入指标;商品进入指标;市场设立指标。2.竞争秩序指标。其中有侵权指标;不正当经营手段指标;不正当地排挤竞争对手指标;滥用权力指标。3.交换秩序指标。其中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指标;经营者交易双方的关系指标;法律禁止的不规则交易关系指标。4.监管秩序指标。其中有执法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指标。此外,还提出评价市场秩序的相关指标,其中有:1.经济环境评价指标。此类指标本身并不反映市场秩序,但它们是影响市场秩序的重要因素。属于这类指标的有储蓄、投资与消费的比例,物价上涨指数,失业率,货币流通速度等。2.法律法规建设指标。这类指标反映规则本身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是否与经济规律的要求相矛盾,以及是否有利于提高秩序管理的效率。属于这类指标的有实体法的结构、体系是否完善、合理、公平;程序法的规定是否明确;是否有多个职能部门分头执法、衔接、协作是否有效;现行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的条款数量;从长远看需要法规调整而在目前的转轨时期仍不得不以政策调整的范围。
有的指出,除了市场进入秩序外,还应有“市场退出秩序”,对于“混进”市场或出现劣迹的“害群之马”,请其退出场外或依法强制其退出场外,也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方面。除去市场“主体”的进入、退出秩序,还有市场“客体”——商品的进入、退出秩序,也需要考虑。有的认为,市场秩序评价体系应是多层次的,包括:①市场主体的自我要素;②群体本身要素;③社会要素,首先是消费者要素,还有生产者要素,以及社会非经济主体的外部要素;④政府法律及执行法律主管机关的要素。有的认为,市场管理不限于工商管理部门,海关、财税等部门都涉及到市场管理问题,所以应放在一个大的范围来研究。市场秩序监管部门自身也应列入评价秩序中,因为市场秩序的好坏,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自律以及管理的框架、力度和手段有很大关系,所以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评价,是对市场秩序评价的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方面。还有的认为,市场秩序评价体系中应针对政府廉洁程度的评价,政府的廉洁程度与市场秩序关系极大,因为市场的运行规则由政府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又要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现在政企尚未分开,即使分开政府对国有经济的影响也很大。政府行为的失误,可能是由于立法不恰当,管理力度不够,也可能是政府成员为了私利有意识地违反市场秩序。市场秩序混乱给腐败提供了客观条件,腐败的存在又会加剧市场的混乱。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是要求政府清廉的,市场经济强调平等竞争,而腐败则破坏平等竞争。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腐败现象较少,而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的国家腐败现象就比较严重。有的认为,行政和执法的监管是整个监管的主要机构和手段,在现行体制下监管机构不是唯一的,因此,对市场秩序评价体系这一宽泛的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可以的,但作为具体操作可选择稍窄的目标,如定位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管辖的范围内,通过这个范围来反映市场秩序的状况,相关的问题可在更高层次上去解决。
有的在内容上提出可从两个方面来评价。一是评价市场状态是否符合市场的规约。评价包括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交易场所的规章、制度、纪律,可从制定规约单位的权威性和规约本身的权威性分不同层次进行评价,或者从市场机制的价格、供需关系和竞争三要素进行评价,同时可从制定规约的不同等级或者从市场体系的构成即交易的主体、客体、介体和载体等方面的规约进行衡量评价。二是市场规约本身是否科学合理。评价包括规约是否完备,是否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是否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是否可行,是否有效。评价方法,可以普查和抽查结合,问卷调查和专家评价结合,官方调查与民间评比结合,当然也应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结合,理论上可设计一个指标体系,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
还有的认为,评价标准不能是一个。市场要有秩序,首先要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评价体系,而且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评价标准。比如对高校的评价标准应是高质量的教学,如果让学校去挣钱办学,那么学校就会去卖文凭,而卖文凭的学校决不是好学校,卖馅饼的教师也决不是好教师;工商、税务、军队、警察是社会公正的象征,如果让他们自己解决奖金问题,他们必然要乱设卡、乱收费,这样社会公正就不存在了;对社会公职人员的评价应是政治抱负的实现,而不是挣钱,如果既选择了官,又想挣钱,那肯定是权钱交易的腐败;对国有企业的评价标准不是唯一的盈利标准,所以要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评价体系。
最后,与会者一致指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评价体系是当前的重要问题,但又是很困难的问题,在思路上应是先粗后细,先少后多,先主要后次要,逐渐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