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道德谋划:中国背景下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性道德论文,背景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1)05-0044-06
在有关“现代性”的讨论中,几乎所有基本肯定“现代性”的学者都赞同或认可哈贝马斯的学术判断:“现代性”是“一项尚未完成的谋划”。无疑,“现代性”不只是一种事实陈述,还有其价值诉求和规范意涵,道德是它的一个重要维度。“现代性”作为一项谋划,包括道德维度的谋划。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之中,这不仅使我们必然面临“现代性道德谋划”这一理论课题,而且也构成了我们现代性道德谋划的基本背景。
“现代性”尽管有其非常丰富的内涵,有关的界说和解释也并不全然一致,但一般都认为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等是“现代性”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的生成被视为“现代性”的基本标志。道德的“现代性”主要在于其内容和形式与这些实体性、制度性要素的生长与运行的适应性和契合性。因此,中国现代化背景下的“现代性”道德谋划,首先必须把握“现代性”的基本要素在中国生长与运行提出的道德支持要求。
市场经济是“现代性”最基本的要素与规定。理性化的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与生成,是最根本、最重大的“现代性”事件,也是其他“现代性”事件发生的根源所在。根据马克思的分析,“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以及“普遍的物质交换”和“全面的关系”等,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特征。由是,市场经济社会的生成就意味着这样两个基本事实:其一,人作为个体从宗法性、权威性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具有独立个性、自我利益、自我意识和自主理性的主体;其二,具有主体性的独立个体基于“物的依赖性”必然寻求超越血缘、地缘等自然联系的广泛劳动合作和经济交易,寻求建立理性化、契约化的普遍社会联系。我国的市场经济尽管有其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特征,但这并不排除上述两大基本事实的生成与存在。必须看到,“人的独立性”与超越自然性的普遍社会联系的建立,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为此,必须寻求建立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合法性动力支持和普遍信任基础,以保护“产权”和产权交易秩序为核心的现代经济伦理道德体系。
市民社会的生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结构发生公共转型的“现代性”事件。市民社会是由获得独立并具有自我意识和主体性的个体或市民组成的以平等的交互主体性为基础的理性的公共生活领域,它包括由政党、工会、学校、教会等社会组织所代表的公共意见领域和由报刊、新闻媒介、学术团体等所代表的思想文化领域以及由各种公共场所承载的社会交往领域。它是介于经济基础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第三领域。相对独立性、自组织性、交互主体性、平等对话、理性自律等是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也是这一领域运行的内在机理。这一领域是社会公共文化精神的寓所,是生产公共伦理的基地,也是需要公共伦理和公共道德秩序予以支撑和维系的重要领域。上述意义的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尽管在我国远未完全生成,但必须看到中国式的市民社会实际上已处于生成之中,我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趋向公共性的转变,我们已经有了必须面对的市民社会层面上的公共生活。而且,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市民阶层的发育成熟,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必然会生长成熟,并会成为现代中国社会的重要领域。与此相适应、相契合的道德建设要求什么呢?在笔者看来,就是建立以公共理性和交往理性为基础,以保护公民自由权利、公民平等交往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实质内容的现代公共伦理道德体系。
民主政治是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相契合的理性化与契约化的权力结构系统,是“现代性”在社会整体运行和管理层面上的根本体现。政治现代化实质上就是政治民主化,就是国家权力的契约化和公共化,就是理性化的政治文明的确立。民主政治作为一种理性化的公共权力架构,在不同的国家尽管有其不同的特点,但本质上是一套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理性化制度体系,如以宪法为基础的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社会法律制度;确立和规定公民政治权利与义务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现人民对政府授权的民主选举制度;有关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制度安排;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政治权利的法律制度等。这一理性化的政治文明建构的最大优势在于:既能容纳独立个体的个性发展,乃至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体的主体性、个性、创造性和政治参与性,从而保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创造力、活力和驱动力,同时又能避免独立个体之间以及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大量冲突的发生,并使追求自我利益和自我实现最大化的个体融入社会的合法共同体之中。这一政治体系是建立在以确认与尊重人民主权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政治伦理基础之上的,它的存在和有效运行也必须有相应的伦理道德的支持与维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线,建设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或政治文明是我们的政治发展目标,也是我们正在着力推动的伟大事业。因此,我们必须着力建设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以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生活秩序为基本内涵的现代政治伦理道德体系。
法治或法治国家,是理性化和契约化的公共权力的重要表征,是“现代性”的本质属性。理性化法治体系的建立及其良性运行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市民社会秩序和民主政治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治理模式现代化的根本体现。“现代性”法治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意涵,如法律被确认为最具权威的公共管理准则;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党从政,政府行政,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做涉及公益和他人权益的事,都必须依法而行等,都是“现代性”法治体系的重要规定。这一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本取决于国家法律是否得到普遍尊重与服从。而法律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与服从,不仅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合理性、正义性和道德性以及执法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而且取决于理性化、契约化的,以正义为灵魂的法伦理文化精神作为法治体系运行的内在机理和公民的内部影响力的生成。法治必须有其内在道德精神和良好社会道德基础的支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仅仅着眼和着力于法治体系的“硬件”建设是不够的,还必须着眼和致力于它的“软件”(法伦理精神)及社会道德基础的建设。建立与法治相契合的、以正义为核心的法伦理道德体系,显然也是“现代性”道德谋划的重要视点。
广义上的道德是由信仰或信念层面的道德、社会交往实践层面的道德和个体人格层面的道德构成的。与此相关,伦理学就有哲学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三种基本形态。由于建立哈耶克所说的“人类合作的拓展秩序”(普遍交易秩序)之需要的凸显以及“社会结构的公共转型”(哈贝马斯语),社会交往实践层面的道德之建设成为现代西方社会道德谋划的重心,“普遍理性主义的规范伦理学”则成为进行“现代性”道德谋划的主流伦理学形态,而信仰层面的道德和个体人格层面的道德则一度遭遇冷落甚至被置于“现代性”道德谋划之外,哲学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则因为所谓“知识合法性”问题而受到贬抑和排斥。这导致了道德的畸形发展,造成了包括道德信仰失落和生活意义失落等在内的社会道德危机。麦金太尔所说的“现代性”道德谋划的失败,指的便是过度偏重规范建构的“普遍理性主义”的道德谋划的失败。基于这一教训,我们必须根据中国现代社会运行的多重道德支撑要求以及现代中国人“安身立命”的道德生活需要,从哲学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三个维度进行中国的现代性道德谋划。
不同理论维度的现代性道德谋划,都必须明确用以谋划的基本法则。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相适应、相契合的伦理道德体系,是一种容纳多元个体性、个体主体性的人本化、公共化、普遍化和理性化的价值建筑系统,主体性、人本性、公共性、普遍性和理性化是它的基本特质。其建构的基本法则是规范性与主体性的统一、公共性与个体性的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以及价值与科学的统一。其中,价值与科学相统一的法则,是总体性的指导原则。这四项法则是从不同维度进行现代性道德谋划的基本依据。
哲学伦理学的基本使命不是提供、设计和阐释道德规范,也不是为个人道德发展和道德选择提供具体指导,而是提供有关基本道德原理、基本道德价值、终极价值信仰的理论分析和证明。这里所说的“道德”,实质上就是葛兰西所说的“伦理国家”、“文化国家”意义上的道德,是所谓“元叙事”、“宏大叙事”意义上的道德。它是有关社会价值目标和人类终极价值追求以及国家立法、公共政策的伦理原则的纲领性文化价值建筑,是一种系统化、理论化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整体性、系统性、统摄性和高度理性化是它的基本特征。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这一层面的道德建设必须坚持公共性与个体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以及一元与多元辩证统一的原则。在内涵(基本道德价值)的建构上,宜尽量弱化其权力意志性,强化其科学合理性、公众意向性和社会包容性;在建构方式上,宜尽量弱化其权威给定性,强化其社会商谈性和公民参与性,要充分发挥“公共领域”的伦理建设功能与作用,力求使之建立在多元个体通过“平等对话”达成价值共识的基础之上,以增强它的社会认同性、社会整合力和社会引导力。这一层面的道德(基本道德价值理念)宜融入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模式之中,使之成为国家文化的灵魂和社会运行的内在机理,以增强国家的伦理道德性,但必须避免以强制的方式向公众推行,避免以此来消除多元个性。其正确作法是通过“公共领域”进行对话式、商谈式、说理性和引导性的社会价值导向。
规范伦理学是以提供、设计、证明和解释有关人际、己群、群际关系及主体行为的道德规范为基本使命的。这一维度的现代性道德谋划,主要是社会道德规范建构的谋划。根据规范性和主体性、公共性与个体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道德规范的建构至少要有以下考虑。其一,必须注意理想与现实、应然与实然、积极与消极、引导与限制的结合与统一,既要避免脱离现实的“理想主义”设计,也要避免“躲避崇高”、拒斥超越与理想的“现实主义”设计。其二,普遍化追求宜限定于合理可行的范围之内,一般只限于基本道德原则和“金规则”范畴内的道德准则。必须避免消除特殊与个性的普遍化,也要避免没有内涵的纯粹形式主义的普遍化,尤其要避免为各类社会主体特别是个人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设置同一或一律化的包罗万象的道德律令的普遍主义企图。其三,规范建构的价值定位必须兼顾保护个人利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社会要求,即要避免片面的个人本位主义,也要避免片面的社会本位主义。在确立有关保护个人进取和个人利益追求的道德规定的同时,还必须确立各类社会主体关注公共福利、承担公共责任的义理规定。其四,有关人际、己群、群际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的设定,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避免片面强调义务、开列义务清单式的规范设置。其五,充分发挥“公共领域”作为伦理生产基地的功能与作用,让公民广泛参与社会道德规范设立与解释的讨论,使各类社会道德规范尤其是公共道德规范建立在公共理性和公众价值共识的基础之上,使其具备坚实的主体性基础。这里必须避免自上而下的、给定性的、权威安排性的道德规范建构方式。
美德伦理学是有关个体美德的结构、生成、发展、评价、培育以及个体道德目的、道德理想等的道德科学。马克思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1]哲学伦理层面和规范伦理层面的道德最终要落到“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道德主体性层面上来。麦金太尔反“普遍理性主义”规范伦理学的学术立场尽管有其偏失之处,但他肯定美德伦理学的现代价值的学术观点却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在“自由自觉”的个体成为社会运行与发展的支撑性因素的现代社会,个体美德具有至关重要的社会意义。从社会的角度看,个体人格层面的道德谋划主要涉及美德评价标准的建构和美德的培育。美德评价标准的建构主要必须遵循规范性和主体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这里的规范性是指设定的美德评价标准必须体现现代社会道德规范对独立个体行为提出的范导性要求,同时也是指设定的美德评价标准对个体的道德目的和道德发展方向要具有合乎价值理性要求的规范指导性;主体性是指美德评价标准必须含有鼓励个人进取、个人自我实现并保护个人主体性的价值内容,同时美德评价标准的规范性内容应主要限于应然性、方向性的规范引导,给个人自主选择留下道德空间。这里的普遍性,主要不是世界性或“普世性”意义上的普遍性,而是指政治共同体或民族文化共同体范畴内的普遍性,即设定的美德评价标准必须体现国家或民族文化共同体的道德文化对个体美德的普遍性要求和公共性要求,在文化共同体范围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特殊性是指美德评价标准的设定与解释要考虑文化共同体内的不同生活领域、不同职业群体以及不同年龄、性别的群体的特定道德文化要求。在中华民族大家庭内尤其要考虑各少数民族的道德文化要求。美德的培育是个体人格层面道德谋划的关键环节。这里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价值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价值性是指美德培育的基本目标及基本内容的确定必须反映和体现社会道德文化的基本要求,或者说必须坚持一定的社会价值标准和社会道德价值取向;科学性是指具体的美德培育目标、培育内容以及培养方案和方法一定要合乎个性发展规律特别是美德生成和发展的规律,要有心理学和教育学的依据,要体现科学合理性和实际可行性的要求。实现这二者的有机结合,方能达成个体美德培育之目的。
主体性和理性化是“现代性”道德最基本、最重要的建构性特质。正如哈贝马斯和吉登斯所分析的那样,当传统社会“预设的”自然性和经验性“模式或标准分崩离析”后,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人为的”、理性化的“规则或模式”。因此,“现代性”道德谋划,在总体上必须坚持价值与理性或人文与科学相结合的建构原则,使道德建立在主体自觉与理性基础之上并成为理性主体的“人类精神的自律”。
奠基于启蒙理性、成型于现代西方社会的“现代性”,因其内在矛盾性和表现出来的局限性已遭遇来自“传统”与“后现代”的双重批判。这些批判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有些批判性意见甚至是很不成熟、根本不能成立的,但对于修整与完善“现代性”这一尚未完成的“谋划”,尤其是对于“后现代化”国家的“现代性”建设,却是富有启发性的。就其“现代性”道德谋划而言,尽管并非如麦金太尔所言已完全失败,但确实存在必须予以补救的缺失和加以修正的偏向,甚至存在根本性的错误。基于西方社会现代性道德“谋划”失误的教训,当代中国现代性道德谋划必须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现代性与传统的关系问题。这实质上是如何对待传统以及如何建设现代性的问题。对于现代性和传统的关系,哈贝马斯的见解值得我们重视。在他看来,现代性作为“一种新的时代意识”,是“通过更新其与古代的关系形成自身的”,是以过去为参照,并“与古典性的过去息息相关的”,是“一个从旧到新的变化的结果”[2]。因此,他强调现代与传统的连续性,也即人类文明的连续性,对于那种企图“摆脱所有特殊历史束缚”的激进化的现代性立场持批评态度。当然,现代性不仅仅是一种“时代意识”,它具有从经济、政治、文化到社会的丰富意涵,但不管是何种意义的“现代性”,都是由传统演化而来的,都是以往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都是传统文明在现代的发展、升华和延续。“现代性”意味着对传统的超越,其中内含着现代与传统之间的某种断裂与分离,但这种断裂和分离只是人类文明发展链条上的间断性表现,它并不意味着现代与传统之间割断了所有联系,更不意味着现代性是凭空产生或从天而降的。可以肯定地说,完全离开传统、离开以往人类文明成果的现代性“谋划”,只会是虚妄的、必定失败的谋划。因此,现代性谋划必须把“传统”作为一个重大因素予以考量。在现代性道德谋划上,尤其需要注重传统因素的考量。由于道德的超越性因素总是作为一种文化精神和文明智慧融入到特定文化共同体的民族性格、民族记忆和民族文化心理结构之中的,因而,人类道德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形态之间往往具有更密切、更高程度的连续性。现代性道德作为由传统道德演变而来的一种新型道德,它与道德传统有其不可任意分割的内在联系。企图人为地割断这种联系,以至企图完全脱离道德传统,离开以往道德文明成果谋划现代性道德建设,无疑不是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态度应当是:把改造、继承、提升和延续优良道德传统要素作为现代性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任务;借助并充分运用丰富的道德传统资源建设现代性道德。
其二,围绕什么进行价值建构的问题。在围绕什么建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问题上,有两种对立的伦理学观点:一是社会本位论;二是个人本位论。前者一般被视为对传统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建构特质的理论概括;后者一般被视为对现代西方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建构特质的理论概括。作为个人本位价值建构的理论基础的个人主义甚至被视为“现代性”的基本构成要素和重要特质。这里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以个人为本位建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是不是理性或科学的选择呢?或者说,以个人为本位建构起来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能否充分满足现代社会的道德需要?是否具有充分的理论合法性?回答应当是否定的。我们可以说,以个人为本位建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体现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但却不能说它能够适应与满足现代社会的全部道德生活需要,更不能说它具有普遍推广的价值或意义。以个人为本位建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将价值本源仅限于个人,排除了人类社会共同体作为价值本源的选择,这显然不具有理论上的充分合法性;由此而建构起来的道德价值体系既不能适应多层次、多方面的社会生活对道德支持的需求,也不能为独立的个人寻求生活意义提供充分的价值依据,它使独立的个人只能从自我奋斗成功和自我实现的感性体验中寻求非常有限的生活意义,进而导致了整个社会的生活无意义问题。西方社会出现的严重道德危机就与此有关。可以说,以个人为本位建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是西方社会“现代性”的致命缺陷之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道德价值建构必须避免纯粹以个人为本位的选择。那么,我们是否应仅仅以社会为本位建构道德价值体系呢?回答也应当是否定的。因为仅仅以社会为本位建构道德价值体系不仅具有忽视个人价值本源以及忽视保护“个人主体性”这一根本社会需要的片面性,而且会因此导致对个人主体性和个人利益追求的合法压制。笔者主张围绕“以人为本”这一核心原则来构建“现代性”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体系。“以人为本”的“人”包括“个人”和“人民”。围绕“以人为本”这一原则来构建道德价值体系,实质上就有两大价值本源和价值维度:“个人”维度就是保护个人的主体性和个人利益,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民”维度就是维护人民的整体利益,包括现实的公共福利和长远的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就是围绕保护个人利益和人民整体利益这两方面的根本性社会需要来构建规范人际、己群、群际之间交往关系及主体行为的道德价值体系。在笔者看来,这是我们在现代性道德价值建构上的正确选择。
其三,普遍化与个性化的关系问题。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公共转型,一方面要求为建立普遍合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提供道德支撑,另一方面要求为“人的独立性”、人的自由和人的个性发展等提供道德合法性支持和必要的道德保护。如何保持这二者之间的张力与平衡,是现代性道德谋划所必须注意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处理二者关系的实质是把握普遍化的性质与合理限度问题。“普遍理性主义的规范伦理学”所遭遇的“后现代主义”批判,其要害是指它的普遍化追求所导致的权威化、一律化、集中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等造成了对多元个体自由发展的压制。尽管“后现代主义”的批评未必可以成立,但却提出了需要什么性质和程度的普遍化问题。一般而论,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普遍化,既不是排斥多元个性和多元文化的普遍化,也不是从人的行为取向到人的行为方式都同一化和一律化意义上的普遍化,更不是一切伦理规范都制度化的普遍化,而是最大限度地容纳个人主体性和多元个性并保护个人自由和个性发展的普遍化,是包容多元文化、多元价值取向和多样行为方式的普遍化,是建立在多元个体的共同利益和价值共识基础上的普遍化。这一有限的普遍化有两点基本意涵:一是抽象伦理原则(如“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确立并获得普遍认同与信任;二是“底线伦理”层面的道德准则的制度化。这两点可视为道德普遍化追求的合理范围。掌握这一普遍化追求的“度”,是处理好普遍化与个性化之间关系的关键所在。由于这一普遍理性主义的规范伦理建构不足以料理现代社会丰富多彩的道德生活,因而还必须加强哲学伦理层面和美德伦理层面的现代性道德建设,其中包括特殊主义的道德文化建设。惟其如此,方可保持普遍化与个性化的平衡与张力,为现代社会运行和现代人生存提供足够充分的道德支持。
其四,价值与科学的关系问题。现代西方社会出现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对立与紧张,以至科学精神压倒人文精神、工具理性压倒价值理性的情景,尤其是伦理被挤压为工具伦理或行为技术伦理的境况,已充分表明如何处理价值与科学的关系是现代社会整个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现代性道德建设谋划涉及的一项重要课题。启蒙运动培植了欧洲人的科学理性精神,使欧洲人确立了“相信知识无限进步”,相信科学可以改变一切的坚定信念,以至形成了企图用理性审判、改造和证明一切,使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以及社会管理都高度理性化的极端理性主义的思维模式和社会建构模式。这在道德维度上的体现,就是道德理性化不仅成为伦理学的主导性追求,而且成为现代性道德建设的基本范式。康德将道德界定为“实践理性”,把道德上的“应当”变为纯粹理性的思辨问题,又将“实践理性”归之于普遍化的形式主义的主体行为逻辑;康德之后的“元伦理学”家和“普遍理性主义”伦理学家追求道德知识化和道德知识合法性的种种努力,以及“普遍理性主义的规范伦理学”成为伦理学的主流和道德建设的主导模式等,都是道德理性化追求的体现和表征。应当说,这种追求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它使道德获得理性证明和理性基础,也使人类道德建设的方式得以改进和完善。但过度的理性化追求也导致了非常严重的消极后果:它剥离了道德的价值内涵,使道德变成了空洞的理性形式,从而造成了道德的虚无化。在一些理性主义伦理学家的眼里,仅有的道德价值只是工具理性的价值,仅有的道德主要只是工具道德和行为技术道德。这在社会现实中的表现就是价值理性遭遇冷落,工具理性张扬且盛行。这种“理性主义”的道德谋划,实质上是颠倒了价值与科学或道德与理性的主从关系,把必须置于主体位置的“道德”转移到从属的位置上,而把只能放在从属位置的“理性”放到了主体位置上。这显然是不应有的颠倒。在笔者看来,道德的完全理性化就意味着道德的虚无化,完全理性化了的道德就不再是道德而是理性了;道德作为价值,它与主体的需要、兴趣以及情感与意愿等主观因素相联系,它不可能完全被理性化;道德的理性化,不宜被理解为消解道德价值内涵的理性化,而应理解为道德建构方式的理性化,即使道德建立在理性证明的基础之上,尽量使道德获得更充分的理性支持和知识保障,并通过理性的“商谈”或平等对话使道德获得普遍认同,变为社会主体的良知。这里,还必须注意的是,道德建构方式的理性化也不能被理解为完全排斥“经验”的绝对理性化。在现代社会,主体的社会生活经验尤其是道德生活经验仍然是主体道德生成的重要基础,因而也是道德建构必不可少的重要参数。因此,在道德建设的视角上,理性是服务于道德的工具,是为道德提供合理性证明与合法性支持的知识力量。处理道德与理性的关系或价值与科学的关系,应注意避免极端理性化或道德虚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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