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思考_社会主义道德论文

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思考_社会主义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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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就当代中国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是指经济和社会、城市和乡村、东中西部不同区域,人和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方面关系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会。无疑建构这样的社会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对外关系等方方面面,需要在党的领导下举国上下共同努力,长期奋斗。而在这里,加强与完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和谐也是一个道德范畴。在古今中外的思想家看来,离开了道德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离开了道德认同,社会就会失去亲和力,就不可能有和谐社会可言。道德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的道义基础,也是建构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实践证明,在制约社会和谐的各种力量中,由道德价值观凝聚起来的精神上的和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人们只有有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诉求,面对社会的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才能达成谅解、形成共识、理顺情绪、凝结意志和力量、协调行动、步调一致地去化解矛盾,消除冲突。因此,从伦理学意义上讲,可以说,和谐社会乃是社会的多元利益主体通过道德的认同和行为选择的协调而形成的一种有利于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发展具有良好道德关系和精神氛围的社会。

毋庸讳言,影响当代中国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如何对待和处理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本身就有着深刻的伦理道德内涵。现实表明,由于社会的某些不公造成了人们之间的摩擦、冲突,使社会公平、公正成为了牵动全社会各个阶层的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也是广大民众的一种强烈的精神祈求。但是,只要仔细地分析就可以发现,这些社会摩擦和冲突有不少并不仅仅就是由于财富分配不公而引起的,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人们的不公平感所使然。显然,财富分配的不公和人们的不公平感并不就是一回事,后者涵盖着诸如文化、心理、传统、习惯等复杂的因素,在一定意义上,它主要取决于人们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意识。我国当前人们的公平、公正的要求和效率意识的矛盾所反映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乃是在对待个人利益同他人利益或社会集体利益的关系的理解和处理上存在着明显的偏颇与失衡。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是以调节人们的个人利益同他人利益或社会集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为中心而展开的。在不同的时代,由于历史条件、经济关系、阶级基础不同,对于这两者的关系有着不同的取舍和处理,形成了不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方针,社会主义道德则是以协调这两者的关系,实现其和谐一致的发展为基本价值方针和总的价值目标的。因此,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无疑可以为促进化解我国社会当前公平、公正和效率的矛盾,实现社会和谐,提供道义基础和价值导向。

如果说和谐社会是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是一个人们能够按照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正确理解和对待公正、公平和效率关系的社会,那么和谐社会也应该是一个诚信社会。诚信历来被说为是一切道德规范和德性的基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保证市场秩序和有序的最基本要求。法国经济学家魁奈说过,如果每个人都把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写在自己的脑门上,社会福利将会大为增进。诚信之所以能增加社会财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首先在于经济活动中的诚实不欺、讲求信用可以大大降低交易费用。如果人人都诚实守信,社会活动的信息透明度增加,人们行为的确定性增强,就可以大大减少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获取信息和辨识信息的费用、谈判费用、监督费用,以及由于违约所造成的种种成本。如果一个社会欺诈成风,交易中尔虞我诈,人们将不得不花大量的精力、时间和财力去相互防范和解决各种欺诈造成的纠纷,大量的资源就不能用于生产性活动,从而使社会丧失大量的可以创造出来的财富。其次,诚信也是促成社会财富增长的一个激励条件。社会财富是靠人们的生产性劳动所创造的,如果一个社会中缺乏诚信风气,通过欺诈可以轻易地获得财富,就会使一些人缺乏进行生产性努力和投入的动机,社会财富就必然减少。而且,当一个社会充满道德风险时,人们对未来就必然缺乏稳定的预期,因而使人们或者采取短期化行为,捞一点算一点,而不顾资源的长远优化配置;或者减少和不进行资源投入,以保障己有利益。这些行为也将大大降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扭曲资源的配置,造成社会总福利的下降和损失。所以,市场经济要达到有序的最佳状态(即经济学上的帕累托佳境),它也应该是一个“人人诚实的君子国”。在当代中国,如果说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乃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的和社会的基础,那么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应该是一个加强诚信道德建设的过程。可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既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精神基础和道义保证。

当然也应该看到,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推力。和谐社会只能建筑在和谐的道德的基础之上。

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道德发展史上一切合理的、健康的、有利于人的发展和精神完善的积极成果的总汇与升华,它始终是以事实和价值在社会实践基础上的辩证统一为立足点的。如果说和谐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要求的话,那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应该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现实的目标指向。我们应该从这一现实的目标指向来思考和改善我们的社会道德建设。具体说来,在我国现今社会转轨时期,我们必须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为总体价值坐标来思考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规范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并由此出发,对于一些长期积郁在人们心头的伦理困惑和道德疑难,诸如功利主义、人道主义、个人主义、集体主义等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出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新的诠释,并引导人们以开放的心态去吸纳和消化西方发达国家在伦理学研究和道德建设中的积极成果,使之能够“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构成因素。为此,我们不妨以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为例来作些说明。

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其价值内涵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它主要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而又层次递进的价值规定。它就是:集体利益的首要性和优先性;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的结合性和协调性。对于集体主义来说,无论是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都是以肯定对方的存在为前提,并由此才能确定其价值合理性的根据的。集体利益之所以是首要的、优先的,它不仅是对“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这样一个基本的社会事实的客观肯定,它也是对“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这样一种人和集体的客观关系的价值升华;而个人利益的合理性、正当性,则不仅内涵着对“个人利益不是一个道德戒律,而是一个科学的事实”(普列汉诺夫语)的尊重,同时它也告诉我们一旦人们从自己的个人利益出发去行动时,它就必然要形成某种利益关系结构,其行为的有效性就要取决于其利益诉求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而这种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是来自某种主观的臆断或外在特许,它只能取决于它们是否损害他人或社会集体利益。因此,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人们行为选择的一种基本的价值方针,始终是以个人与集体、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旨归的,是以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那样一种社会状况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对集体主义的这种价值内涵和伦理精神的张显表明,集体主义并没有简单地抛弃在农业社会中,在宗法整体主义支配下人类所历史地获得的那种“社会情感”的合理成分,也没有简单地否定人类在工业社会中,在个人主义主导下所获得的那种尊重个人的独立性、重视个人利益、个人的价值和尊严的积极成果,而是在新的基础上,以扬弃的形式综合了这些成果,使其获得更合理、更有利于人的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科学形式。

总之,如果说要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而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那么就必须澄清人们自觉不自觉地附加在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身上的脱离现实的说教的成分,恢复它的本来面目,真正使其立足于现实的基础之上,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建构本身和谐起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在建构和谐社会的实践中的应有功能。

如果把道德看作是建构和谐社会的精神扭带,是实现人际关系、社会运行的各方面的关系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润滑剂,那么这种道德本身不仅应该是立足现实、贴近生活、合乎人心的,而且在它的功能发挥中,在实际的道德评价中,也应该是实事求是的,能够为民众所认同、所接的。任何一种道德功能的发挥也有赖于它自身内部的和谐,这其中作为精神层面的道德观念和实际生活中的道德评价的一致性就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就必须正确地把握行为道德评价的维度,分清“应当”、“正当”和“不当”的价值涵义。

人们的社会关系归根到底是一种利益关系,人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在一定利益的驱动下去思考、去行动的。因此,问题不在于人们是否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在于怎样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对待利益持什么样的态度。道德的要义就在于它要从价值观上解决人们对待利益的态度问题,它通过应当、不应当的评价方式去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和谐人们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在道德上,一种思想和行为或多或少对他人或社会集体有利,便被称之为道德的或应当的行为,反之,则被称之为不道德的或不当的行为。然而社会生活是十分复杂的,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也是丰富多彩的,这就决定了在社会生活中,在道德的或不道德的行为、应当的或不当的行为之间,还会要存在大量的虽然是主体出自自身的利益但其既不必然地损害他人或社会集体利益的思想和行为。这种思想和行为是不具有道德的属性的,是一种非道德性的行为,在一般的情况下,它乃是一种正当的思想和行为。

摆脱“非此即彼”的二元道德思维模式的束缚,肯定社会生活中在道德的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大量的非道德性的行为,即在“应当”和“不当”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正当”的行为,这不仅是社会生活的事实,而且也是道德功能得以发挥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很显然,在一个和谐的社会里、一种健全的道德之所以成为社会的必需,就在于它能够通过倡行“应当”,褒奖善行,遏制“不当”,贬斥恶行,造成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条件,来保证人们“正当”的利益的实现,使“正当”的行为不受到干扰甚至侵害。生活的事实也告诉我们,一个有德之人,一个行为高尚的人,他们总是能够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的利益,来维护和保障他人的正当利益的实现,或者他们总是能够同那些“不当”的不道德的行为或恶行进行斗争,来维护或保障他人“正当”利益或社会集体利益的实现。道德并不是一种自在自为、自满自足的东西,道德也不能以自身为目的,道德的高尚性正在于它的为他性,道德只有在维护他人的正当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中才能显示其尊严和价值。人们也只有在自己的正当的利益得到道德的呵护中,才能体验到道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萌生自己的道德心,因而引发出对道德的向往和追求。假使人们的正当的利益不但得不到道德的呵护,反而为道德所不容,总是这样或那样地受到道德的干涉甚至指责,那么人们就可能把道德视为异己的东西,或敬而远之,或阳奉阴违。所以,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讲,道德功能的发挥、道德的生命力,正在于对人们的正当行为、正当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它之所以要反对“不当”的行为,反对恶行,最终恐怕还是要落实到对人们的正当行为、正当利益的维护上。因此,在道德评价中,我们必须把握好行为“应当”、“不当”和“正当”的维度,才能如实地给道德以正确的社会定位。生活的辩证法就是这样,真理再往前跨进一步就成了谬误。强调道德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去干预人们的正当的行为、正当的利益,正在于提升这种行为和利益,使之由此而上升为应当的行为、道德的行为。事实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所做的一切,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要启动人们正当的个人利益这个杠杆,并把它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轨道上,来实现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来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

总之,就整个社会而言,社会主义道德必须是“应当”(即善)行为的引导者和鼓舞者,是“正当”即非道德性行为的鉴定者和保护者,是“不当”(即恶)行为的鞭挞者和清除者;就个人而言,人们应当用社会主义道德来武装自己,保证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追求自己行为的应当性,避免自己行为的不当性。这些正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要求在实际的道德生活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只有这样,人际关系才能新近融洽,社会才能和谐有序。

摘自《江苏社会科学》(南京),2005.4.9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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