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与民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无产阶级政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建国50年来,我国的民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走过曲折的道路,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认真总结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充分认识发展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主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兴衰成败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政治上的集中表现,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剥削制度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民主首先是指一种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掌握政权。争取民主,建立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权,并保证实现人民对国家的管理,这是无产阶级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早在《共产党宣言》发表时,马克思恩格斯就强调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争得民主,就是取得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权,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使人民充分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列宁在领导创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的时候,始终把民主问题与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把实现民主看作是社会主义取得胜利并保持胜利的基本条件和必然要求。列宁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2页。)很显然,争得和发展民主,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命运,民主的发展状况,也直接反映着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政治主张和坚定的奋斗目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提出建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新中国,并为之进行了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作了必要准备。随着革命的胜利,我国建立起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的学说,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创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1954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经过过渡时期的民主建设,包括上述内容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初步的实现。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更加巩固。党的八大提出全面发展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任务,强调发展民主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并提出了发展民主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毛泽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新变化,提出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两类矛盾的学说,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主题进行了深刻分析和阐述,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等在科学文化和统一战线方面必须遵循的民主原则;提出了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和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思想领域问题的民主原则;并对党的领导和党政群之间的关系、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监督和反对官僚主义等涉及民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许多创新,有许多宝贵的经验,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程遭受最严重的挫折。特别是在十年动乱中,由于林彪和“四人帮”的疯狂破坏,使国家和民族蒙受了一场空前的劫难,社会主义民主被肆意扭曲,社会主义法制被任意践踏。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之所以遭受非常严重的挫折,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从客观上来说,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缺少民主与法制的传统,人们民主和法制观念十分淡薄。家长制、宗法观念、特权思想和个人迷信等封建主义传统对人们的影响既大又深。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深入开展肃清思想政治方面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工作,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上还存留了许多封建主义的东西,尽管我们也强调民主的建设和发展,但对民主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还缺乏深刻的认识。政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弊端,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的色彩。这不能不影响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实际进程。民主与法制不健全,也就难以避免各种政治灾难的发生。
从主观来说,主要是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作了完全错误的估计,造成了政治斗争扩大化的不断升级。1956年,在我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们党曾及时宣布,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已经结束,国内主要矛盾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但是,反右斗争以后,毛泽东错误地估计了阶级斗争形势,夸大了阶级斗争的严重性,放弃了原来的正确结论,把思考解决问题的重点放在抓阶级斗争上,提出在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完成以后,要继续进行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展开全面的阶级斗争,这就在战略指导上陷入迷途。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路线的形成,阶级斗争扩大化日益严重,从局部扩展到全局,从党外扩展到党内,从基层扩展到中央,并伴随着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阶级斗争的扩大化,给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造成严重破坏。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的阶级斗争,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一个关键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认真总结了经验教训,纠正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重新认识和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并提出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问题,主要运用社会主义法制来处理。这就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长期实践中得出的科学论断,是我们党对民主建设历史经验教训的正确总结。民主和社会主义是不可分离的。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真正的民主;没有民主,也同样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要搞社会主义,就必须实行充分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必须围绕如何保障和实现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来建立。在以往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往往过多地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而在实际中没有重视解决人民群众到底通过什么具体形式、具体制度来实现民主的问题。这其中很重要一个原因是把民主的性质与民主的发展水平混为一谈了。以为既然社会主义民主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只要它一建立起来就是高度民主,不需要逐步发展和完善了,实际上,社会主义民主伺其他类型的民主一样,都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而这个过程也并不是自然而然完成的,需要自觉地去建设才能完成。不建设,就不会有发展和提高,在某些时候甚至还可能出现倒退和蜕变,这已经为历史的经验所证明。
社会主义民主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保证和支持,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伟大而又艰巨的任务。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其任务就更为艰巨。完成这样伟大艰巨的任务,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正确地集中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形成真正符合人民利益和需要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纠正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使党和国家避免重大决策上的失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其中既凝结着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也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民主精神。这20年来,正是由于我们推行积极稳妥的民主,没有发生过大的失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得以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
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民主的地位和作用,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在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了一系列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从而把我们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根本目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建设不能不包括民主建设。进入新时期以后,邓小平反复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主义建设问题,并提出,努力发展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根据邓小平的思想,党的十二大明确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党的十三大所确立的基本路线,把民主与富强、文明并列,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置于总体布局之中,提到了战略地位的高度。党的十四大、十五大也再次重申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能忽视民主建设这一根本目标和任务。
第二,民主应当从政治生活不断扩展到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主要把民主理解为一种国家形态、一种国家政治制度,没有重视把民主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逐渐认识到不断丰富和扩大民主的内容和范围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要把社会主义民主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这就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不仅包含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生活民主等内容,而且民主建设的范围包括民主制度的完善和民主生活的充实。这在理论认识上是一个发展。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的基本活动和基本利益除了在政治领域之外,还体现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之中。保证人民群众在所有这些领域中的平等权利,是民主建设的基本内容。只有实现和加强人民群众在这些领域里的民主管理,民主才是全面的,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一个逐步积累、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要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尚需要经过不断完善和健全才能发展,这是一个不断创造条件、逐步向前推进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约民主发展的因素很多,民主建设只能逐步推进。一般来说,民主的发展受着生产力水平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只有生产力发展了,才能为广大人民充分实现民主权利提供充裕的物质条件。在生产力不发达,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民主建设只能采取慎重推进的方式。根据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不重视民主建设就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超越社会历史条件,盲目推进民主化进程,只能适得其反。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遵循逐步积累、循序渐进的原则,这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
第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立足于发挥自己的优越性,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邓小平指出,发展民主“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更不能丢掉我们制度的优越性。”(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四大、十五大都重申和肯定了这一提法,强调发展民主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坚持和完善我们的基本制度,保持和发挥我们自己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这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国情出发,发挥优势,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
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实践中仍会产生破坏民主的现象,这个事实说明,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建立了最高类型的民主制度,但并不等于在政治实践中民主问题就已经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这种基本政治制度还必须有相应的具体制度即政治体制来体现。基本政治制度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就可以立即建立起来,但体现这种基本政治制度的具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却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而且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和改革。如果不对具体制度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就有可能出现具体制度和基本制度相脱节、相矛盾的现象。我们过去没有重视对具体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致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破坏民主与法制的错误一犯再犯,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邓小平在1980年发表的《党的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深刻总结了这方面的教训。他明确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工作中各种错误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制度方面的原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他认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他强调,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
在邓小平这一重要思想指导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革政府工作机构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逐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第一,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秩序有步骤地向前推进。任何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都离不开政党的领导。资本主义民主是在资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完善也只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的教训证明,离开共产党的领导,改革就会变成改向,社会主义民主就会变成资本主义民主。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进行这样的政治体制改革只能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展开,绝不能抛开党的领导去搞什么政治体制改革,更不能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民主为借口,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同时,政治体制改革又是一个艰巨复杂的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坚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调整和更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随之进行,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以后,我们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设立了乡政权,建立了村民委员会;企业改革展开以后,我们又实行政企分开,转变政府机构职能。这一切都证明了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配合的必要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同时也必然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过程中,发展民主、加强法制、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等任务比以往更为突出的摆在我们面前,这一切,迫切要求我们要继续努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
第三,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要保持社会和政治稳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创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维护政治稳定,意义重大。有稳定才能有发展。在“文化大革命”中,中国社会发生全面动乱,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一切领域的正常秩序都遭受破坏,国民经济状况急剧恶化,人民吃尽了苦头。沉痛的教训说明,只有保持社会和政治稳定,才能使国家和社会避免灾难和倒退的发生。因此,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着眼于有利于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利益的变化,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变化,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处理不当,也会引发出社会问题。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建立健全能够有效疏导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运行机制。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党总结建国以来历史经验和改革开放以来新鲜经验后作出的重要决策。在这方面我们虽然已经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必须看到,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弊端,妨碍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实现,还需要进行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四、健全法制,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会主义民主是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走制度化、法律化的道路,这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确保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经济、政治利益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只有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才能运用国家政权和法律的力量,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离开社会主义民主讲法制,法制就可能失去社会主义的实质,甚至可能被个别人利用来压制民主,侵犯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反之,离开社会主义法制讲民主,民主就得不到保障,甚至会被个别人利用来搞极端民主体和无政府主义,使民主背离有序发展的轨道。所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看,民主建设离开了制度的法律,其成果就无法积累和保持。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人民曾创造出不少民主方法和手段,但由于缺乏从制度和法律上加以确认和规定,导致许多好的民主成果流于形式,很多民主传统难以发挥作用。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采取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正确措施,通过法制建设促进民主建设,初步解决了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的问题。
第一、明确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走制度化、法律化的道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及各项民主权利,必须通过制度和法律的作用才能实现和保障。离开了制度和法律,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只是一种理论和设想,不可能成为现实。正是依靠制度和法律的手段,民主才能表现为实践和行为,才能表现为一种有规范的、受到保障的体系,才能把人民经过斗争取得的民主权利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确认,使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才能有效地打击敌人的破坏活动,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安定团结,使人民能够专心致志地为社会主义工作。通过法律制度,才能规定人民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人民明确哪些是自己法定的权利,哪些是法定的义务,从而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使社会体系有条不紊地运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重大发展,在国家制度和法律中扩大了公民民主权利范围,充实了民主的内容,较好地体现了邓小平提出的要使公民享有充分民主权利的思想。保障人民民主的其他有关法律陆续制订和完善标志我国的民主建设已经基本走上了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
第二,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长期遭到破坏的原因,认法制方面讲,主要有两点:一是法制不健全,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二是不尊重法律,随意破坏法律,使法律在某些人面前失去了自己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针对这些问题,党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法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了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大量的和系统的立法工作,重新制订了宪法,又相继制订了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新的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与此同时,为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还抓紧制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此外,还制定了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方面的法律,制定了一批有关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律,一批加强对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法律和一批保护、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律制定后,要得到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必须要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从1986年开始,我国先后三次实施了开展法制教育的五年规划。随着法制宣传教育向纵深发展,全民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显著提高。坚持法制,保障民主,还必须做到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法律的适用因人而异,对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方法,这样的法制实践只会对社会主义民主造成破坏。因此,能否做到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是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能否切实地、有保障地得到实现的关键。坚决遵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这条原则也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否真正实现的衡量标准。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强调任何公民,不论其职位高低、资历长短、功劳大小,都必须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超越于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公民只要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都必须无例外地追究法律责任,并且用同一标准,量刑定罪,依法惩处。
第三,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个规定体现了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一致的精神。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部队,它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法律体现,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因此,党的利益与宪法、法律所维护的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遵守党纪和遵守法律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很大的权力,容易产生居功骄傲、目无法纪、以言代法、以权谋私、特殊化、不尊重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等问题。宪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约束执掌权力的共产党员,有利于保持党的无产阶级本色,有利于群众对党员的监督,这无论是对于执政党的建设,还是对于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全面进展之际,党中央及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出席法制讲座结束时,就依法治国发表了全面、系统、深刻的讲话。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作为一条基本方针,明确载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党的十五大再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注入了强大的推动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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