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业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处于长线商业银行、短线投资银行不协调“跛足”状态下运转,因此,加快投资银行业发展已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是毋庸置疑的。但比较来看,由于发展资本市场、发展投资银行业起步较晚,目前我国投资银行业还处弱小的地位。1997年底,我国投资银行业总资产(指证券业,未包括信托公司中的证券营业部)仅为2055.5亿元,只及国有商业银行业总资产68228亿元的3%。弱小的投资银行业状况是难以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要着重发展资本市场要求的。这是因为:第一、发达的资本市场必须有发达的投资银行业。资本运营即资本的市场化运营,包括企业兼并、收购、分析、破产、重组、股份制与股票上市等操作方式都是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投资银行业不发达,即是资本所有者与资本使用者之间的媒介不发达,资本的市场化运营也难以蓬勃地开展起来。第二,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而对企业股权证券化和债权证券化就是依靠投资银行业中的投资银行家、金融工程师运用专业技术和金融工具帮助企业筹划设计完成的,企业资本运营、兼并、重组离开投资银行家寸步难行。我国国有工商企业大量的闲置存量资产,需要强大的投资银行业加以重新组合和证券化。第三,资本运营、资产重组必须要通过市场办法,才能符合市场“三公”的原则。采取行政办法往往会出现“拉郎配”,违反市场“三公”规则,成功率就会大为降低。而投资银行业为企业开展资本运营则完全要符合市场运营的规则,才能被资本市场所接受。由此可见,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来看,从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发展资本市场需要来看,我国不仅需要有强大的商业银行产业,还必须有强大的投资银行产业。为了早日改变目前投资银行业处于的弱小地位,理所当然地应把加快发展投资银行业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加快投资银行业发展是形势所需,采取压长补短多种途径发展的策略,就能扭转投资银行处于短线的局面
据1997年年底统计,我国有各类企业达735.7万户, 其中国有企业207.8万户,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等其他企业达527.9万户。据调查,这些众多的大中小型企业对财务顾问、投资顾问、项目融资、企业并购顾问等高智力的金融咨询服务有广阔的需求。但由于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严重滞后,广大的商业银行干部也不熟悉这方面业务,已严重影响到企业走兼并、重组、低成本扩张的新路。因此,加快投资银行业发展已是形势所需,现提出以下五个可供选择加快发展的途径:
一是商业银行在执行《商业银行法》不搞直接投资和股票业务外,要大力开展基金托管、企业重组收购与兼并顾问、项目融资顾问、投资顾问等投资银行创新型业务,这是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需要,也是宏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是商业银行要积极发展和办好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投资银行的全面服务。积极鼓励商业银行与国外投资银行联合组建金融有限公司,是加快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是国有商业银行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国有商业银行中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收购、处理和专业化管理,以逐步化解金融风险。可考虑将来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银行方向过渡。
四是在现有商业银行或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基础上筹组国有投资银行机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在金融机构调整上应适时采取压长线、补短线的策略,从其中抽调一部分高学历、高智力的人员出来开展投资银行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五是要允许省、市地方政府发展一批小型的投资银行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小型的投资银行机构要为那些广大众多的不以上市为目的中小型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并购、投资顾问、财务顾问、项目融资等全面的投资银行服务。广大中小企业是投资银行开拓业务的广阔天地,是一个尚未被开垦的“处女地”,这一点应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加快发展投资银行业的同时,必须要加强对投资银行业的严格监管,防范风险,才能确保投资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筹建新的投资银行类的机构所需资本金,比如国有商业银行筹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筹组国有投资银行所需资本金可从原母体银行中划转过来一部分,对筹组国有股份制较大的投资银行可考虑采取上市方式优先从资本市场中筹集所需要的资本;对筹组地方小型投资银行机构所需的资本金则可采取股份私募发行方式筹资。私募方式能节约发行时间和发行成本,较便捷,并可调动股东和内部职工的积极性。缺点是比公开发行的股票流动性差一些。
投资银行所需营运资金问题,从国外投资银行筹措资金渠道看,为了防范风险,其资金来源采取了多元化、分散化的策略。其资金来源有发行债券、发行基金、商业票据、重购协议筹资、向商业银行取得无抵押循环贷款承诺融资等多种方式。融资形式不断创新,投资银行发行债券方面有浮动利率债券、零息债券、各种抵押债券、可转换债券、“垃圾债券”等。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业由于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缺乏正常合法的融资渠道,面临“贫血”问题,我根据国外投资银行筹资渠道,结合我国分业管理的实际,提出以下三个可供选择的筹资渠道:
1、发行并购基金方式筹资。 我国现在上市的基金是综合性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领域不仅多元化而且趋同化。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开展大规模并购、优化重组的需要,允许我国投资银行发行有明确投资方向的企业并购基金,为企业并购活动开创新的筹资渠道,实有必要。
2、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方式筹资, 以扶持处于短线的国有投资银行业加快发展。
3、 按证券公司在商业银行的上市平均存款余额允许商业银行给证券公司一个平均的透支额,这样,既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资金营运效率,又把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以内。
投资银行业是属于高智力的金融工程咨询产业,提供全面的金融咨询服务,出售的是智慧谋略,是高智力集体智慧的结晶,需要有高素质多门类的专业技术人才——金融工程师、投资银行家。我国从事投资银行业的人才较为短缺,但可喜的是我国证券业经过8 年多磨炼发展已拥有一批投资银行家;有的国有商业银行领导有远见卓识,看到了发展投资银行咨询中介业务的广阔前景,已培训了一批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人才,并已积极开展了财务顾问、投资顾问等业务,既服务了企业,又可增加中介服务收入;而现在高等学府毕业生中有众多的优秀金融人才,只要有关部门重视,抓住机遇,不让优秀金融人才流失,及时公开组织人才招聘,聘请国内外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专家,加强培训,虚心向国内外投资银行家学习,在实践中锻炼,在竞争中提高,人才短缺问题也是不难求得解决的。
加快发展投资银行业,只要开拓思路:筹措资本金和开拓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问题和人才短缺问题是不难求得解决的
加快发展我国投资银行业,需要国家对发展投资银行业采取扶持、法律保护政策,创造一个有利于开展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其中最有效的措施有两个:一是要加快对投资银行业的法制建设,在《证券法》出台后,有关部门应抓紧起草制定《投资银行法》、《投资银行管理条例》、《投资银行保险制度》、《投资银行高智力咨询服务的佣金收费标准》等配套专业法规,以法律形式确定投资银行的法人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为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二是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早制定对投资银行开展高智力的创新型业务应规定高佣金的收费标准,鼓励投资银行由经营传统型业务向创新型业务方向发展,以利于加快对国有企业闲置资产的优化重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在国外,企业并购需要由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其中以投资银行的佣金最高。佣金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1)按“雷曼公式”计酬,即收购价格越高,佣金百分比越低; (2)按固定的百分比计酬,一般不论收购价多少均按固定的2%—3 %比例计酬。美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收费标准的规定是:经纪业的佣金额不得超过交易额的5%,其他业务的佣金比例不得高于10%; (3)如果收购价格比预定的优惠, 则在固定的百分比上再加上一笔鼓励佣金;(4)如果是杠杆收购, 收购企业还得对投资银行的贷款支付较高的利息。由于投资银行在并购中能获得较高的收益,激励了投资银行成为企业并购的积极推动者。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让国有企业的闲置资产流动起来,进行优化重组,发挥它的效益,有关部门必须要充分运用利益机制的作用。现在我国有关部门规定投资银行的经纪业务佣金标准是:按承销额的1%—3%的比例收取佣金, 但对投资银行开展并购等创新型业务至今还未规定收费标准,不利于并购等业务的开展。为此,我建议对投资银行开展并购等创新型等其他业务可考虑规定按交易额的2%—4%的比例收取佣金,比前者高一个百分点,这就可刺激调动投资银行开展并购等业务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投资银行中从事并购等高智力咨询业务的专家应给以较高的报酬。如果还采取传统的平均主义分配办法,是不利于调动专家的积极性,甚至会造成投资银行中高智力人才的流失,不利于投资银行业务的开拓和加快国有企业闲置资产的优化重组。
加快对投资银行业的法制建设和及早对投资银行开展并购等创新型业务,制定较高的佣金收费标准,是加快投资银行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从投资银行业发展史看,投资银行业是属于高风险产业。1929年经济大危机中,美国无数投资银行发生倒闭,证券业陷入极度萎缩。进入90年代后,从英国老牌商人银行——巴林银行倒闭到日本山一证券公司和香港百富勤投资集团破产,可以看出,发展投资银行业,如何防范金融风险是个重大问题。
投资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企业风险、市场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并购风险、经营风险、违约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为了防范投资银行业发生危机,国外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有采取集中监管的,比如美国等;英国、荷兰等国家则采取自律组织监管;德国、意大利等国则采取综合型监管体制,既强调集中监管,又注重自律监管。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行集中型或自律型管理体制的国家都逐渐向综合型监管体制过渡。
我国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也是采取集中监管体制,最近公布的《证券法》,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中的传统证券承销、自营和代理买卖等业务给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地位和规范运作的法律制度,对证交所、证券公司、证券结算公司均提出了设立风险基金、交易风险准备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要求,明确了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项具体监管内容,这必将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运作,贯彻“三公”原则,防范和避免市场风险;有利于指导证券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对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的大致有以下三个:维护投资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投资银行开展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银行业监管的三个目的是相互联系的,从我国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当前最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执行《证券法》的第一条规定,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