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青少年概念的再定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青少年论文,定义论文,概念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出“社区青少年”一词,首先是出于避免歧视、体现平等、有利保护等政治意义上的现实需要,而并非理论研究的结果。虽然,多年来,学界对“社区青少年”一词做了大量很有价值的研究和阐释,实践部门也有很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未形成一个统一和公认的说法。况且,目前社区青少年群体及其生存发展状态的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重新研究、分析和定义社区青少年的概念,对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调整、完善和创新社区青少年工作,意义显著且重大。
一、社区青少年概念的提出
由于各种原因,在我们的社区中生活着一些暂时或长时间处于无学可上、无业可就状态的青少年。过去,人们习惯称他们为“社会青年”、“无业青年”、“边缘青少年”、“问题青少年”或“闲散青少年”等。这些称谓固然有其一定的客观性,但它不仅具有明显的歧视意味,而且还会产生很强的标签效应。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贝克尔曾经这样说过:“越轨并非某人某项行为的特征,而是别人对一个‘冒犯者’采用规则或制裁的结果。越轨者就是被贴上这一标签的人;越轨行为就是被贴上这一标签的行为。”①为了消除这些称谓对此类青少年群体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更好、更有效地做好此类青少年群体的管理、教育、服务和保护工作,2002年初,时任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的刘云耕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用“社区青少年”来指代此类青少年。同年4月,在中共上海市委召开的上海市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工作专题会议上,通过决议形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用“社区青少年”替代“闲散青少年”等称谓,并将社区青少年界定为:“16~25周岁,②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并未进一步就学的青少年”。后经修正,改为“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具有本市户籍的16~25周岁的青少年”。③就此,社区青少年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在学界和实际工作中被广泛使用。
“社区青少年”一词的提出,是上海市改革和创新青少年管理、教育、服务和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说明人们对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看法有了根本性改变,而且也表明社会对社区青少年群体管理、教育、服务和保护方式的实质性转变,从而对上海乃至全国的社区青少年工作产生了积极且深刻的影响。但是,由于缺乏理论上的科学论证和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加之目前的社区青少年工作仍处在探索之中,因此,“社区青少年”一词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新概念。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新的事物从不完善到完善都要经历一个漫长且艰难的过程,人们对其的认识需要通过否定之否定的逻辑方法来实现不断深化。对社区青少年概念的探索也同样如此,也需要我们在前人研究总结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否定之否定的分析和研究,以使其内涵和外延更明晰,更符合理论逻辑,更适应现实需求。其实,我们在工作实践和理论探索中已经发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城乡人口的快速流动、社会结构的调整和重建,我国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结构及其内涵和外延都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对10年前确定的社区青少年概念进行再认识,并通过对目前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及其内涵和外延的理性分析和研究,找到并准确定义既能符合实践工作和理论研究需要,又能在较广范围内被认可、在一段时间内较稳定的、科学且合理的社区青少年概念。这不单是对社区青少年群体进行研究的基本要求,更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社区青少年工作之所需。
二、社区青少年概念的新定义
原来我们将社区青少年的概念定义为:“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具有本市户籍的16~25周岁的青少年。”但是,基于目前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及其内涵和外延的深刻变化,我们必须对原来的社区青少年概念进行再认识、再定义。
社区青少年是青少年群体的组成部分,是青少年群体中一个比较特殊、相对独立且可以抽象出来进行独立观察和研究的子群体。之所以社区青少年能在青少年群体中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群体,是因为这一群体在其内涵和外延等方面,都具有与一般青少年以及其他青少年子群体不同的明显特征。也正因如此,社区青少年可以在理论上形成自己独立的概念。鉴于此,笔者认为,所谓社区青少年,其实就是存在于上述14~25周岁青少年群体之中,不同于一般青少年和其他青少年子群体的,具有自己明显特征的特定青少年子群体,其专指“14~25周岁,处于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上海市常住青少年”。这一概念,主要是从社区青少年的年龄区段、社区青少年的居住区域和居住性质、社区青少年的生存状态及其持续时间等方面来加以定义的。就目前而言,这可能是比较客观且比较符合现实和相关法规政策的一种解释。当然,这一定义尚有进一步斟酌的空间,权且以此当做引玉之砖。
根据上述关于社区青少年概念的定义,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把一些表面上看似完全符合或基本符合社区青少年特征的青少年排除在社区青少年群体之外。这部分青少年主要包括:有严重身体或智力残疾的青少年、处于社区矫正阶段的青少年、刑释解教后正处于5年安置帮教阶段的青少年、流浪青少年和留守青少年等。由于这部分青少年具有其不同的特殊性而需要在生活上予以特殊照顾,或需要在管理、教育、服务和保护方式上采取特殊措施,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部分青少年不应纳入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和工作范围之中,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由相应的专门机关或组织对其进行管理、教育、服务和保护的。其中,有严重身体或智力残疾的青少年,由残疾人联合会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服务;处于社区矫正阶段的青少年和刑释解教正处于5年安置帮教阶段的青少年,由街道或镇司法所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流浪青少年和留守青少年,则由民政部门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当然,例如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社青办”)等相关政府部门和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中心”)等相关社会组织,为了更多体现其工作的公益性,目前正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将其管理、服务和支持工作向上述青少年群体延伸。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青少年属于我们所认定的社区青少年。
三、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基本特征
对社区青少年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并排除了貌似社区青少年的群体之后,我们就应该对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基本特征予以进一步分析和阐释。因为,这既是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社区青少年概念新定义(内涵与外延)的必然要求,也是具体考察和正确界定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的重要标准。
(一)社区青少年的居住特征
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居住特征,其实是从居住区域和居住性质的角度来具体考察并界定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的一项标准。本文所说的社区青少年,其居住区域是“上海市”(上海市行政辖区),居住性质为“常住”。④也就是说,在笔者提出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常住”取代了原来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的“具有本市户籍”。这就意味着本文所说的社区青少年,应该涵盖所有在上海市常住的社区青少年,它既包含户籍在上海市且人也在上海市居住的社区青少年,即“沪籍社区青少年”,也包含户籍不在上海市(包括无户籍和口袋户籍)但人在上海市居住6个月及以上的社区青少年,即“非沪籍社区青少年”。⑤换句话说,所谓“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的提法,已经摆脱了原来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的户籍限制,其注重的是在上海市居住的时间而非户籍。具体而言,只要某位青少年在上海市连续居住6个月及以上且已具备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其他特征,不管他是否具有上海市户籍,都应该属于社区青少年,都应该纳入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工作的范围之中。就此而言,目前社区青少年群体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原来界定的社区青少年群体的范围。
根据原来社区青少年概念的定义,社区青少年必须是具有沪籍的常住青少年,非沪籍的常住青少年即使长期居住在上海市,也被排除在社区青少年群体及其工作范围之外。这种界定在当时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一是当时社区青少年工作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各项工作开展所需的社会资源比较有限,加之当时人们对社区青少年群体及其管理、教育和保护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可资借鉴的经验几乎没有,非沪籍社区青少年底数和他们的生存状态难以排摸和调研;二是当时估测非沪籍社区青少年人数在上海市整个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中所占的比重还比较小,且他们大多依附于父母,流动性强、具有不确定性等特征明显。如果将他们也纳入社区青少年的范围,不但我们工作的难度会明显增大,而且也无法对试点工作的效果进行准确评估。因此,原来将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仅限于沪籍是符合实际的,是一种实事求是的选择。
但是,10年过去,我们在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探索和实践中已经发现,非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在迅速扩大,⑥其在目前的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中所占的比重已达七成多,而且非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成为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的主要对象也已成定局。⑦另外,大量调研数据以及司法机关公布的数据表明,近年来,在上海市青少年犯罪人员中,非沪籍青少年(包括常住和短期或临时来沪)所占的比例一直保持在91%左右。⑧这就意味着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应该是常住和短期或临时来沪的非沪籍青少年。事实上,在近几年上海市的社区青少年工作探索中,上海市社青办等相关政府部门和阳光中心等相关社会组织,已经在根据《政府(社区青少年事务)服务采购合同》的相关规定为部分非沪籍社区青少年进行管理、服务和支持,⑨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因此,笔者认为,将原来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有关户籍限制的内容进行调整,并将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从原来的沪籍社区青少年延伸至所有在沪常住的社区青少年,对于适应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结构变化,调整、完善和创新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结构和运作机制,预防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并促使他们健康成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性和导向性意义。
(二)社区青少年的年龄特征
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特征,是从年龄区段的角度来具体考察并界定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的又一项重要标准。社区青少年的年龄区段,是考察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的一个重要视点,对其界定既要考虑一般青少年概念中关于年龄区段的共识性规定,也要结合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其他特征,更要符合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现实需要。换言之,界定社区青少年的年龄区段,不仅要基于通说的青少年概念中的14~25周岁的年龄区段,而且也要把社区青少年居住特征中的居住性质、生存状态特征中的“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以及目前上海市青少年犯罪低龄化、非沪籍低龄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在笔者提出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年龄区段从原来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的“16~25周岁”扩大为“14~25周岁”,也即新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其年龄区段已经与一般青少年概念中所界定的年龄区段相一致,它既包含原来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16~25周岁的那部分社区青少年,也包含14~16(不含)周岁的社区青少年。这一改动势必会使现在的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大于原定的范围。
在此之前,社区青少年的年龄区段被设定在16~25周岁。其中,25周岁年龄上限符合学界和实务部门对一般青少年年龄上限的基本共识,且与本文设定的社区青少年年龄上限一致,因此,这里不予赘述。而当时为什么要将社区青少年的年龄下限设定为16周岁,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16(不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应存在“没有进一步就学”问题。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⑩上海市属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教育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能保证所有6周岁适龄沪籍儿童顺利入学。这样,根据我国义务教育的9年时限,上海市所有适龄沪籍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后,年龄都应该是15周岁。因此,16(不含)周岁以下的沪籍未成年人,因不具备“没有进一步就学”这一社区青少年群体的主要特征而不能成为社区青少年;(11)二是16(不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未达法定工作年龄,也不应存在“没有稳定工作”问题。我国《劳动法》(1995)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2)这就意味着,16(不含)周岁以下的沪籍未成年人不应该成为用人单位的招用对象。虽然,他们已经具有了劳动能力,但并不具备法定的劳动行为能力。因此,16(不含)周岁以下的沪籍未成年人,因不具备“没有稳定工作”这一社区青少年群体的主要特征而不能成为社区青少年。
总之,原来我们把社区青少年的年龄下限规定为16周岁,虽比一般青少年概念定义中的年龄下限(即14周岁)相差2年,但根据当时确定的“具有本市户籍”、“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等社区青少年群体特征以及上海市义务教育和劳动监督的具体落实情况等,笔者认为,这种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也是符合当时现实需要的。当然,当时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资源有限、能力不足、经验缺乏,难以承担更多、更复杂、更大范围的社区青少年工作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但是,上海市的很多情况,包括上海市的社会结构、青少年群体结构、青少年犯罪现象、社区青少年工作等在过去10年中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关于社区青少年的年龄下限是否需要提前,则引起了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关注和讨论。通过探讨并经过深入调研和认真思考,笔者认为,目前的社区青少年年龄下限应当提前至14周岁,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根据概念定义的基本原则,下位概念与上位概念在共性内涵上必须保持一致,否则,下位概念就缺乏依据。社区青少年概念是一般青少年概念的下位概念,而青少年的年龄区段又是它们的共性内涵。因此,两者在年龄区段上必须保持一致。也就是说,把社区青少年年龄下限提前至14周岁,与一般青少年概念中界定的年龄下限保持一致,符合概念定义的基本原则和理论逻辑。
其次,根据目前社区青少年工作的资源、能力和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将社区青少年工作覆盖所有具备社区青少年特征的人群。原来我们将社区青少年年龄下限设定在16周岁,除了前述两个方面的考虑外,资源有限、能力不足、经验缺乏等也是重要原因。现在,我们的社区青少年工作已趋成熟,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也已具备足够的财力、能力和经验来开展更多、更具体的社区青少年工作,应对更多、更复杂的社区青少年问题。因此,将社区青少年年龄下限提前至14周岁,将社区青少年工作及其成果覆盖并惠及上海市所有具备社区青少年特征的人群,可以说是一种顺势之为。
再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即14周岁,我们也应该将社区青少年的年龄下限提前至14周岁。众所周知,管理、服务、支持社区青少年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也应成为考量和指导我们具体工作的依据之一。因此,将社区青少年的年龄提前到14周岁,就能使社区青少年的年龄下限与《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保持一致,从而将预防社区青少年犯罪工作与刑事司法处置工作有效衔接起来。
最后,目前在上海市常住的14~16(不含)周岁非沪籍“没有进一步就学”的未成年人逐年增多,沪籍未成年人中也存在“没有进一步就学”的现象。(13)这部分人虽然处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目前却处于“没有进一步就学”的状态。因此,这部分人群理应纳入社区青少年群体的范围。况且,这部分人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现象不容乐观。另外,这部分人因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遭受侵害的问题也相当突出。因此,从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角度看,把社区青少年年龄下限提前至14周岁,将上海市常住的14~16(不含)周岁“没有进一步就学”的未成年人纳入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并将其作为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工作重点关注对象之一,实属形势所需。
(三)社区青少年的生存状态特征
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生存状态特征,主要是指从生存状态及其持续时间的角度来具体考察并界定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的一项重要标准,具体包括“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以及持续这种状态“6个月及以上”等特征。与原来的概念定义相比,本文提出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在生存状态中增加了持续这种生存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时间内涵,并首次在时间上对社区青少年的群体范围作了划定,从而使社区青少年概念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性。当然,从文字上看,“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等生存状态特征与原来的概念定义没有多大差别,但其内涵在本文提出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却有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和丰富。
1.关于“没有进一步就学”。在本文提出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没有进一步就学”是指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没有再接受全日制教育或由于各种特殊原因而自我终止九年义务教育等两种情形。(14)它是从就学的角度来具体考察和描述社区青少年的生存状态特征的。在原来的概念定义中,“没有进一步就学”仅指前者,这与原来的社区青少年仅指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16~25周岁的青少年有直接关系。然而,目前在上海市常住的沪籍和非沪籍未成年人中,确实存在自我终止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形。因此,基于本文提出的社区青少年属上海市常住且年龄在14~25周岁的青少年,把“自我终止九年义务教育”作为“没有进一步就学”的情形之一是合理的,也是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
第一种情形,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没有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没有进一步就学”。这种情形在所有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中比较普遍且具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这种“没有进一步就学”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为前提。我国《义务教育法》将接受义务教育作为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一种法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中,大多是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没有进一步就学的,而这种社区青少年的年龄区段应该是16~25周岁。第二,这种“没有进一步就学”的实质是未进入高一级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由于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终点是初中三年级,因而这种“没有进一步就学”是指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未进入高中、职高、中专、技校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而不是其他学校或技能培训机构的非全日制教育。也就是说,即使某位青少年在某一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接受教育,只要这种教育不是全日制的,即可被视为“没有进一步就学”。
第二种情形,即自我终止九年义务教育的“没有进一步就学”。这种情形在上海市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中很少,原因如前述。但在上海市14~16(不含)周岁非沪籍常住未成年人群体中却并不少见且有不断增多的趋势。这也是上海市常住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之一,应该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我们知道,造成上海市14~16(不含)周岁常住未成年人自己终止九年义务教育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其中,有受“女子无才便是德”、“读书无用”等观念影响的问题;有对九年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和法律责任认识模糊的问题;有相关执法部门贯彻执行《九年义务教育法》不严或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有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劳力不足需要补充劳力以获得必要经济来源而放弃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有家庭困难或家庭成员病重需要照料而难以继续完成义务教育的问题;有跟随父母来沪打工、经商而居无定所、学无定校的问题;有上海市义务教育资源有限和教育体制限制的问题等等。当然,也有未成年人本身生理以及厌学、好玩、拜金、享乐等诸多问题。虽然,我国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一种法定强制性保障措施,任何人不接受义务教育均属违法,但因上述种种原因而致部分适龄儿童和少年及其监护人放弃义务教育的现象并非个别。因此,笔者认为,“自己终止九年义务教育”应该是本文提出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关于“没有进一步就学”的一种特殊情形。
2.关于“没有稳定工作”。在本文提出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没有稳定工作”专指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导致没有稳定工作岗位及收入的一种情形。它是从就业的角度来具体考察和描述社区青少年的生存状态特征的。在此之前,我们往往将“没有稳定工作”描述为“没有从事任何职业(含务农)”。(15)这种描述可能由于过于简单、笼统而容易引起争议。因此,本文将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的“没有稳定工作”作了具体描述。其中,“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没有稳定工作岗位”,以及“没有稳定工作收入”是衡量没有稳定工作的规定性标准。
当然,我们知道,要用上述三个规定性标准来准确把握没有稳定工作这一社区青少年群体的重要特征,实践中是有一定困难的,特别是针对非沪籍常住青少年没有稳定工作的判定则更难。但是,基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颁行、劳动关系的日趋明朗和规范、上海市劳动监督工作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强化,以及上海市10年来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要求,笔者认为,这种具体的规定性描述还是必要的,它既是规范社区青少年概念内涵的需要,也是规范和发展社区青少年工作的需要。至于在今后的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和合理运用上述三个“没有”,则需要作进一步探索。对此,阳光中心的一些做法是有一定价值的。他们的做法是:由社区青少年专业社工直接接触可能没有稳定工作的青少年,并以此来识别和确定其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有了稳定工作岗位、是否有了稳定收入。如果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收入稳定,足以维持其独立生活所需,则不能被认定为没有稳定工作;如果虽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不在此用人单位工作,受父母供养且由其父母代缴社会保险金的,也不能被认定为没有稳定工作;如果没有稳定工作也没有稳定收入,当然也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则会被认定为没有稳定工作。这种做法虽然工作量很大,也很可能遇到阻碍,但无疑是比较准确的。
3.关于“处于……状态6个月及以上”。“处于……状态6个月及以上”,是本文提出的社区青少年概念中首次引入的关于社区青少年群体生存状态的一个时间内涵,它是从时间的角度来具体考察和描述社区青少年的生存状态特征的,也是在时间上对社区青少年的群体范围作了划定,从而使社区青少年概念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性。可能是由于难以对社区青少年生存状态的延续时间进行精确计算和统计等原因,原来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并没有对社区青少年的生存状态在时间上加以界定,因而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现实问题。如社区青少年群体中“虚假”成分增多、社区青少年群体难作时间分类、资源浪费、工作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社区青少年生存状态进行时间上的规定,因其可以为准确认定社区青少年身份以有效排除“虚假”社区青少年,合理利用和分配相关资源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科学分类社区青少年以更有针对性地展开各项社区青少年工作等提供了一个时间上的依据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青少年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的生存状态,到底应该持续多长时间才能被认定为社区青少年的问题,研究中曾有过一些分歧。
有人认为,这种状态至少应延续6个月,才能被认定为社区青少年。因为,从客观上讲,重新上学需要就学程序上的时间,重新就业也需要寻找工作的时间,而6个月的时间是比较符合实际需要的。我们的工作如果过早介入,很可能会被这些青少年认为政府过度干预而引起他们的反感,甚至排斥;从主观上讲,青少年突然不再读书或突然失去工作,其社会角色、主要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会发生突变,其心理也会因此而不同程度地出现焦虑、紧张和不安等一系列不良反应,而这种不良反应一般会在6个月后逐步消除。因此,6个月后,如果这些青少年仍然未进一步就学、未找到稳定工作,心理上的焦虑、紧张和不安也还没有消除或开始出现一些轻微心理问题,那么,我们的社区青少年工作就应该介入,而这些青少年就是典型的社区青少年。
也有人认为,重新上学、寻找工作确实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正是由于青少年突然不再读书或突然失去工作,其社会角色、主要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会发生突变,其心理会因此而不同程度地出现焦虑、紧张和不安等一系列不良反应,才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及时的管理、服务和支持,以有效避免这些青少年出现更大的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否则,这些青少年就很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我们的社区青少年工作也很可能会出现事倍功半、为时已晚的被动局面。因为,6个月恰恰是这些青少年的危险期,也是我们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关键期。因此,只要青少年的生存状态中出现了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等情形,这些青少年就应该是社区青少年,就应该立即成为我们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对象。
对此,笔者经过审慎思考和权衡,最终选择了前者。这种选择虽有一定的社会风险,但相对于后者,前者更客观、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受真正的社区青少年的欢迎和配合。
4.关于“缺少监管”和“失管”问题。在原来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缺少监管是其生存状态特征之一,主要是指缺少家庭监管。(16)当然,家庭监管对于青少年的成长既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无法取代的。但是,监管青少年,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学校、工作单位、政府以及社会组织都有无可推卸的责任。一个青少年,只有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的共同监管下,才有可能真正健康成长,这应该是一种共识。事实上,由于社区青少年特有的“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等生存状态特征,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有学校和工作单位的监管,而在一些社区青少年家庭中,由于客观存在着一些诸如经济拮据、父母离异、父母病重、父母失业、父母外出打工、父母管教能力有限、父母不愿承担监管责任等现象而使相当一部分社区青少年的家庭出现了监管不力、监管错误甚至监管无效等问题。因此,社区青少年缺少家庭、学校和工作单位监管是一种事实。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社区青少年缺少家庭、学校和工作单位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就缺少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监管。应当看到,在上海市还未成立社青办和阳光中心之前,共青团上海市委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就一直在关心、管理、教育、保护和服务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家庭监管存在问题的青少年。上海市社青办和阳光中心成立后,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区青少年的管理、服务和支持工作得到了明显强化。特别是上海市社青办和阳光中心近几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使得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又有了长足发展。而上海市社青办和阳光中心对社区青少年的管理、服务和支持,就是典型的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区青少年的有力监管。另外,笔者发现,要准确判定社区青少年是否缺少监管是非常困难的,尤其在家庭监管问题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缺少家庭监管的硬性标准,因此,在本文提出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删除了缺少监管这一生存状态特征。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过去一些研究文献和政策文件中,原来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的缺少监管,往往被简称为“失管”,并与没有进一步就学的简称“失学”和没有稳定工作的简称“失业”合称为“三失”。于是,社区青少年也常常被人们别称为“三失青少年”。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是不准确的,至少存在一些值得斟酌的问题。如果说,把没有进一步就学简称为“失学”,把没有稳定工作简称为“失业”还勉强过得去的话,(17)那么,把缺少监管简称为“失管”就出现问题了。因为,虽然社区青少年已经失去了学校和工作单位的监管,其家庭也确实存在监管不力、监管无效等问题,但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区青少年的监管却始终没有缺失过,而且近10年来还得到了很大发展和强化。因此,笔者强烈呼吁,不要再把缺少监管简称为“失管”,更不要把社区青少年别称为“三失青少年”。因为,这种别称不但不准确,而且它还带有一定的贬义而与提出社区青少年一词的初衷相悖。
社区青少年群体的产生有其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社区青少年群体在其结构变化过程中出现各种结构性风险,尤其是违法犯罪风险,也是社会发展进程中难以避免的一种客观现象。但是,如何准确定义社区青少年的概念,如何界定社区青少年群体的范围,如何把握社区青少年群体生存状态的特征,并以此来适时调整、完善和创新社区青少年工作的结构和运作机制,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并促其健康发展,我们却有很大的作为空间。
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是导致社区青少年产生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因为,社区青少年的身心发育处于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阶段,分辨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差。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就意味着流入社区,处于闲散状态,很容易受到各种消极文化和消极现象的影响和刺激而出现心理和行为问题,同时也可能因为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保护而遭受权益侵害。我国现阶段的教育体制和政策总体上是好的,但在教育资源分配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现象。目前,非沪籍青少年很难获得与沪籍青少年均等的教育机会和资源,上海市目前的公立学校接纳非沪籍青少年的比例很小。因此,他们只能进入一些民办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就学。读完小学、初中后,他们因受户籍制度限制而难以进一步就学,从而成为了社区青少年。当然,解决非沪籍社区青少年的就学问题,涉及户籍制度和教育体制的深度改革,但如果非沪籍社区青少年进一步就学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将不断扩大,问题也将不断增多。在就业方面,经过技能培训、有一技之长的社区青少年,一般比较容易找到稳定工作。但面临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估计未来几年社区青少年的就业率还将持续保持低迷。当然,大的就业趋势还是好的,因此,如何平稳度过就业“瓶颈期”尤为关键。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绝大多数社区青少年的价值观、人生观还是比较乐观、积极的,(18)但要继续保持这种良好态势,我们的社区青少年工作就应该积极引导他们增强主动面对生活现实的勇气,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不逃避、迎难而上,才能克服生活的种种困难。因此,社区青少年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呼吁并鼓励社区青少年直接参与社会生活,使他们能够主动积极地融入社会。
完善、强化社会支持网络系统,对于改善社区青少年群体生存发展状态至关重要。社区青少年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而闲散在社区中,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但这种在就学、就业上的缺陷因素并不必然导致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社区青少年在获得家庭的物质和精神支持、政府的福利保障、社会组织的切实服务和支持、身边朋友和社会民众的正常对待时,那些可能导致他们违法犯罪的因素就会被淡化,甚至消解。因此,在看待社区青少年与违法犯罪的关系上,我们既要正视现实存在的问题,又不能过于武断和悲观地预测社区青少年群体的未来。社区青少年是潜在的违法犯罪高发人群,但是,只要我们的社区青少年工作做好了、做扎实了、做到位了,潜在的负面因素就会长期“潜伏”下去,甚至会自行消失,否则,“潜在”将会变成“显在”。
注释:
①[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4页。
②本文中所涉及的年龄,如果在年龄数字后未加“(不含)”字样,则均表示“含”。如14~16(不含)周岁,即含14周岁,不含16周岁;16~25周岁,则既含16周岁,也含25周岁。
③参见肖建国主编:《社区青少年法律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④居住意义上的“常住”,是一个特定概念,它代表一种居住性质,与临时居住、短期居住相对。根据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对“常住人口”的解释,所谓“常住”,是指户口在本辖区且人在本辖区居住;户口不在本辖区(包括无户口和口袋户口)但人在本辖区居住6个月及以上等。
⑤2002年至今,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对象仅为沪籍社区青少年,原来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也未将非沪籍的类似社区青少年归入社区青少年的范畴。因此,迄今为止,非沪籍的类似社区青少年尚未成为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正式对象。根据《沪综治委预青组联字[2013]2号》文件,非沪籍的类似社区青少年将成为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对象之一,因此,本文将非沪籍的类似社区青少年,统一称为“非沪籍社区青少年”,并纳入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的范围之中。
⑥根据共青团上海市委2013年重大课题《上海市社区青少年生存发展状态研究》的基础调研数据,2013年,上海市整个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中,非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人数已达8.6万人,而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人数从2002年的6.3万下降到了2013年的3.1万。也就是说,目前非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已占上海市整个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的73.5%。
⑦参见《沪综治委预青组联字[2013]2号》文件。
⑧参见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社青办、上海市政法委、上海市综治办、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口办:《“十二五”中期上海市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分析》。
⑨参见《政府(社区青少年事务)服务采购合同》第4条:“本合同确定的服务对象为:……(三)其他双方协商认可的服务对象。(涵盖部分外来青少年群体)。”第5条:“服务内容:……(十一)开展来沪青少年群体工作研究……”
⑩参见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第11条。
(11)当然,不排除上海市存在义务教育阶段因疾病或其他事由导致推迟1年完成义务教育的可能性,即16周岁完成义务教育的可能性。但这种情况在上海市极为少见。
(12)参见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
(13)根据共青团上海市委2013年重大课题《上海市社区青少年生存发展状态研究》的基础调研数据,2013年,14~16(不含)周岁没有就学的非沪籍未成年人有3581人,沪籍未成年人有95人。
(14)“自我终止九年义务教育”,主要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自己放弃九年义务教育。这种情形当然违法,但确实存在。
(15)参见顾东辉主编:《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16)参见顾东辉主编:《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肖建国主编:《社区青少年法律问题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17)其实,失业在国际劳工组织(ILO)和我国政策文件中有非常严格和具体的规定。单单把社区青少年概念定义中的“没有稳定工作”,即“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没有稳定工作岗位和收入”或原来的“没有从事任何职位(含务农)”,称之为失业,还是不严谨的。
(18)根据共青团上海市委2013年重大课题《上海市社区青少年生存发展状态研究》的基础调研数据,在沪籍社区青少年中,有94.1%表示愿意帮助他人,有70.1%愿意投身志愿者服务,有97%赞同做人要讲信用,有95.7%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国传统美德,有91.2%赞同劳动光荣,有67.1%不赞同“金钱可以解决一切”。在非沪籍社区青少年中,有60%~80%的人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