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中国保险业应如何准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应如何论文,中国保险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中美双方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达成一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步伐越来越快了。对于我国保险业来说,“入世”带来的更多的是挑战而不仅仅是发展的机遇。因此,在为我国“入世”谈判上所取得的成果欢呼的时候,保险业更应该用开放的眼光,以积极的态度、求实的精神,客观公正地认识我们所面对的保险市场,利用可数的时间充实和壮大自身竞争力,从而使“入世”的挑战变为发展的机遇。
我国内资保险体制及市场结构亟需调整
我国内资保险竞争主体主要有两种,一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一是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公司由于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机遇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目前,我国共有4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一直是我国保险业的中坚力量,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优势是:历史相对悠久;市场份额大;人才济济。但从另一方面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1)产权需进一步明晰。从目前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由国家拨款,但究竟其产权单位是谁,需要进一步明确。只有产权明晰,才能责权分明。(2)股东软约束。从目前看,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客观上导致了股东监督管理的软约束,导致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效益追求、资产占用与保全,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等方面的软约束。(3)行政色彩过浓,导致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官意识过强,这种官意识直接影响到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作用的发挥,甚至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其主要特点是:公司数量多。我国13家中资保险公司中,有9家中资保险公司均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明晰。机制较新;市场意识较浓。其不足之处是:(1)市场份额小。从1998年经营情况看,股份公司市场份额占有率不足30%。(2)人才整体实力较弱。(3)市场网络不健全。除个别公司外,绝大部分公司分支机构较少,必要的市场网络尚未建立起来。这不但影响到公司的发展,也影响了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
保险市场宏观与微观上的不均衡亟需改观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虽然得到长足发展,但总体实力与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相比还相差很远,而存在于保险市场宏观和微观层面的问题也不容忽视。1、保险市场发展不平衡。从东南沿海地区到西北内陆地区,市场发展整体上处于递弱趋势。以北京、上海、广东、深圳为代表的地区,市场相对成熟,业务总量较大,市场竞争激烈;而中西部大部分地区保险需求不足,保险意识不强,市场还处于培育期。2、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健全的保险市场应有完善的直接保险市场和健全的再保险市场。十几年来,我国重视直接保险市场的建设,忽略了对再保险市场的培育,导致国内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不能得到妥善地处理,分保计划安排不当经常造成损失;同业间信任不足,再保险行为不规范;外币保险业务过份地依赖国外再保险市场。3、经营管理意识落后。表现为:市场扩张意识超前、依法经营意识滞后;机构扩张主动,机构管理被动;价格竞争逞强,服务竞争软弱;重视保费规模,忽视经营效益;偏重业务发展,忽略资产质量。
保险监管力量亟需加强
我国保险监管的历史表明,我国是先有保险业,后有保险监管;先有保险监管,后有保险市场。1998年以前,保险监管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监管机关建设和保险监管力度与保险业的发展一直存有较大的差距。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才使我国保险监管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但应当承认,因人力、机构和设备的限制,我国保险监管目前还基本处于被动的监管状态,监管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不够。监管的重点还在条款费率审批、手续费标准管理等方面,而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再保险安排等重要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
“入世”前保险业应如何准备
“入世”是一把双刃剑,既会给我们带来发展的机遇,更会给我们带来严峻的挑战。如何利用有限的时间做好“入世”的准备,是我国保险业应该思考并立即付之实践的问题。从目前看,应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1、适度调整监管目标
“入世”带来的市场格局和监管对象的变化,要求保险监管目标必须进行适度的调整。(1)尊重价值规律与竞争规律在保险市场资源配置上发挥的积极作用,处理好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与监管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关系,监管机关既要引导市场适度健康发展,又不能限制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权。(2)适应国内保险市场国际化的特点,在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兼顾促进本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3)根据保险机构的跨国化、业务范围的综合化和保险风险的复杂化趋势,积极与国际和他国保险监管机构,以及国内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联系,形成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保险监管安全网。(4)根据保险资产多元化趋势,以偿付能力监管为目的,从理论和实践上改变传统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概念,以保险公司总资产为监管对象,引进偿债资产概念,建立资产负债匹配动态监管模式。
2、适度调整产业政策
(1)根据经济发展的梯度理论,将我国保险市场分为发达地区、次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三个层次。根据发达程度,考虑保险机构设立时间、数量和速度,实现市场准入经常化、制度化,市场退出严肃化,不断优化市场布局;(2)运用风险理论,对现行的保险机构经营区域的规定进行重新审视,重新评价划分经营区域的必要性和科学性。适时取消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保险公司分类概念,允许偿付能力充足、经营状况良好的区域性和地方性保险公司在全国大市场参与竞争;适当放开设在中心城市的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范围,如取消在辖县开展业务需事先批准的规定等等。(3)制定保险机构并购、撤销、破产等的监管规定,研究保险公司上市条件和股票交易监管办法;(4)跟踪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研究我国金融保险集团或保险金融集团存在的可能性,以及监管政策的特殊性。(5)重新审视《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规定的科学性,研究财险公司经营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可行性。(6)适当引进契约自由的原则,适度放宽保险产品准入监管,积极推进条款、费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改进行为监管方法。
3、加大力度调整保险经营战略和策略
保险公司要根据我国入世后市场可能发生的变化,大力调整经营战略和策略。(1)立足国内保险市场,放眼国际保险市场,以全球保险大市场为经营背景,以全球保险公司为竞争对手,研究本公司21世纪的经营战略和策略。(2)改造传统保险产品和经营管理技术,积极引进国外保险新产品和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不断提高保险业的科技含量,增强本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3)根据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突出作用,研究开发适合跨国公司需求的、诸如全球统括保单的保险一揽子承保计划,在全球范围内,在生产、销售和服务诸多领域,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4)不放松保险业务经营,但要加大资产运营力度。合理配置资产,在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争取资产效益最大化。(5)改进考核机制、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留置人才、鼓励人才成长。(6)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充分利用共保和国内分保的方式,加强内资保险公司间的信任和合作,完善直接保险市场,培育国内再保险市场。(7)巩固国内保险市场,进军国际保险市场,积极推进保险业跨国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