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息技术创新的市场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技术创新论文,我国论文,市场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技术(IT:Information Technology)创新,是指信息机构对信息生产要素、信息生产条件、信息生产组织进行重新组合,以建立效率更高的信息生产体系,从而获得更大经济效益的过程。它包括:引进新的信息技术或工艺;开发新的或改进老的信息产品;开拓新的信息市场;获取信息素材的新供给;采用新的管理方法与组织形式等。这一概念的引入使我们能够以更科学的方法来评价信息机构的信息技术创新,避免了过去那种把信息技术开发活动作为衡量信息机构信息技术创新的唯一指标的片面做法。目前,我国信息技术创新能力较低,经济效益较差,严重滞后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①对于信息技术创新的市场结构认识模糊;②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在市场行为中的交易效率不高,在非市场行为中,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交易的代价过高;③信息技术创新的市场激励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1]。 对此,笔者拟从现代市场学的角度,在全面认识信息技术市场不完全性规律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信息技术创新的市场结构、市场交易、市场激励及发展对策等关键问题。
1 我国信息技术创新的市场结构分析
信息技术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我国信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商品化,开放信息技术市场,是我国信息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是深化信息体制和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信息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已初步建立,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交易额逐年上升,1999年达到108亿元人民币。 信息技术市场正在成为信息技术与经济结合的纽带,成为信息技术创新成果进入信息生产领域的桥梁。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信息技术市场依然存在严重的问题,例如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交易效率低、成本高,信息机构对开展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交易活动的热情低等。这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①我国信息技术市场本身不完善;②我国信息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问题。
传统经济学对市场有两个基本假设:①市场参与者拥有完全的知识;②市场合同得以执行。在此情况下,市场交易的成本会等于零,在市场机制中价格系统最为重要。价格系统在市场上必须承担三项任务:①传导市场参与者各自的需要;②奖励市场参与者积极的生产性行为;③抑制投机的行为[2]。价格系统是一个分散的信息系统, 通过这个信息系统,每个市场参与者不仅知道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的需要,而且会根据这些需要采取行动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由于价格信号是完全的,故而对信息技术创新成果的评估是无费用的,交易双方交易前信息是对称的,在此理想条件下,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转化是肯定发生的。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①绝大部分交易实际上是信息不对称的交换行为。在我国信息技术市场上,这一点表现的尤为突出:我国信息技术创新成果的拥有者和购买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买方使用某种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得到效益之前,只能间接地从卖方那里了解这种信息技术创新成果的有效性。②我国信息技术市场参与者具有有限的理性,一旦条件许可,他们就具有投机的倾向。信息技术市场参与者的有限理性使在信息技术市场交换的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得到不完全的衡量,价格系统会提供某些错误的信号,当完全的衡量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价值的成本很高时,投机、欺骗等行为就有可能发生。对于某些特定的信息技术创新成果的交易,投机和欺骗的可能性很大,交易成本会很高。
现代微观经济学认为:市场的不完全存在四种基本类型:①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不完全;②由规模经济导致的市场不完全;③由政府管理导致的市场不完全;④由税赋和关税导致的市场不完全[3]。 市场不完全的后果是直接影响市场某些交易的发生,影响过程和结果。特别是在我国信息技术创新成果转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是市场不完全性的体现,其直接后果是导致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提高了信息技术创新成果的交易成本。我国信息技术市场是以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为主体的交换行为,在广泛的意义上,信息技术创新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它强调的是把信息技术因素与经济、社会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除了信息技术本身的创新之外,还包括管理创新、组织创新等内容。信息技术创新的最终目标是为信息机构创造经济效益,离开了这个目标,去追求信息技术创新的高度是没有意义的。信息技术创新的交换价格也是由买卖双方对它的期望的平衡决定的。其他信息资源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买卖双方对其所能带来的收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较高的确信,所以交易成本随风险的下降而降低,在信息技术创新交易过程中,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并不像其他信息资源一样具有较高的确定性,交易成本远高于其他交易成本。这也是我国信息技术市场交易成功率低的主要原因。
如前所述,市场上价格系统承担的三项任务,在完全和正常的市场结构下,市场能够对积极的生产行为进行奖励,可以使市场双方的需要有效和及时地传递,从而完成交易。与此同时,市场不会提供投机和欺诈的空间。但是,我国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交易市场并非是完全的,由于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交易的特性,我国信息技术市场在相当程度上是垄断性的,关键信息是非对称的,这样必然导致我国信息技术市场的不完全。我国信息技术市场的不完全对于信息机构在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交易中的行为有相当大的影响:①我国信息技术市场的不完全使信息机构必须付出非常高的调查和分析费用,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交易成本加大;②我国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交易中的投机行为使交易的效率下降;③我国信息传递机制不能有效地传递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买卖双方的需要。由于我国信息技术创新的市场结构不完善在信息技术市场表现得特别突出,所以完全依靠市场行为的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交易的不确定性是很高的。信息技术市场按照传统经济学的观点是能够调节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交易的进行和进程的,但由于传统经济学的假设过于完全,并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事实上,我国信息技术市场必须与其它因素(如激励因素、行政因素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在信息技术创新成果的交易中发挥作用。
2 我国信息技术创新的市场交易分析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信息技术创新的成果拥有者是单纯的信息技术创新成果生产方,并以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作为商品通过特定的方式和其他人或组织进行交换以满足本身的需求。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拥有者在已定的交换规则下,会以有限理性的行为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换规则下,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拥有者会寻求最高报价,从而以货币报酬的形式表现信息技术创新成果的价值。在这一点上,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拥有者的交易行为和其他信息资源拥有者的交易行为是相同的。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交易的交易成本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过高,从而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交易的过程与其他交易行为相比较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但本质上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只要能够满足其他人的欲望或需求,都是营销意义上的产品概念。
交易是现代市场营销理论的核心,它包含五个方面的必要条件:①有两个以上的买卖者;②交易双方都有另一方想要的物品和服务;③交易双方都有沟通及向另一方运送货品或服务的能力;④交易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⑤交易双方都觉得值得与对方交易[4]。 只有当以上条件满足后,交易才有可能发生。最终是否产生交易还要看双方是否同意交易的价值。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拥有者在其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售卖过程中必须发现一个对这项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有需求并且有购买能力的顾客群,即信息技术创新成果的市场。这里面的关键是信息的沟通,对于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拥有者而言,其面临的市场并不直接面对消费者,信息技术创新的成果必须要通过信息生产者的行为来使其成为可以被消费者使用的形态,最终体现其价值。而信息技术创新成果的定价依据就是这项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在信息生产中产生的附加价值。在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拥有者的价值判断上存在选择性扭曲,即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拥有者对市场的判断存在从自身的主观出发决定的因素。
我国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向实际转化的体系主要有两个方面:①通过市场体系,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既然是一种商品,就有可能通过买卖的方式成交;②通过计划行政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和缺点同样明显,通过行政方式,就转化本身而言其效率比市场高得多,但由于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没有实际转化以前,大部分无法精确判断其效应,行政的结果则可能造成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但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要保证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都必须对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拥有者有一定的报酬和补偿才能保证其创新动力。通过市场对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拥有者的行为约束,其先决条件是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有一个需求市场,即在市场营销中以市场为导向的理念。作为这种方式的必然后果是信息技术的创新范围会受到一定的约束。我国信息技术市场对信息技术创新活动的约束是相当高的,有效的信息技术创新成果需求必须满足:①有相当规模的信息机构(如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国家信息中心等)在信息行业中有一定的垄断地位;②外部的竞争压力足以迫使信息机构对信息技术创新费用进行投资;③信息机构的信息技术创新费用能够在效益中得到补偿,按照市场营销的理论,信息技术创新作为一种产品必须满足市场的要求,即对于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拥有者而言如果其成果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则这种产品是失败的,是无法完成市场交易的。
3 我国信息技术创新的市场激励分析
市场是一个实施费用低、效率高的激励制度,市场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对信息技术创新进行培育的过程,市场的最大功能在于自发地激励信息技术创新。其具体表现是:
3.1 市场能够为信息技术创新提供正确的导向
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常常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而信息技术创新往往在这样的方向上进行:节省那些价值变得相当昂贵的生产要素,即市场通过价格信号引导信息技术创新。也就是说,市场把信息技术创新成功与否的裁决权交与消费者,这既达到使信息技术创新服务于消费者的目的,又达到引导信息技术创新的目的。
我国过去的情况是,计划常使信息商品价格长期处于僵化状态,不能随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升降,造成价格信号失灵,信息技术创新迷失方向。由此造成了巨大的信息资源浪费,包括新机会的丧失。例如,我国高质量的信息研究成果长期供不应求,但因价格不合理,造成信息研究活动严重亏损,无资金进行信息研究技术创新,提高质量和生产率。与此同时,许多以信息研究成果为决策依据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都因为信息研究成果价格低廉,根本不进行提高信息研究成果利用率的创新,浪费现象极为严重。这使我国高质量的信息研究成果的供不应求情况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之中。
3.2 市场能够部分消除信息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是信息技术创新的内在属性,因而也是制约信息技术创新的一大因素。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常常选择一个信息机构进行专项信息技术开发研究。这种做法的优点似乎在于减少重复性的信息技术创新,但会造成信息技术创新机构无竞争压力,而且,若此机构信息技术创新不成功,便会使信息技术创新时间大大推迟。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允许多个信息机构为某一新信息技术进行竞争性的研究开发。此种做法表面上看,会造成一定的信息资源浪费,因为几家信息机构同时进行相同的信息技术创新,既有资本的浪费,又有不能相互从对方的经验中学习的知识浪费。但实际上,其结果是效率更高,这是因为几家信息机构同时进行同一项信息技术创新,一方面有助于尽快找到信息技术创新的捷径;另一方面又会形成一个竞争性的环境。这种其目的在于争夺信息技术创新优先权的竞争将大大提高信息技术创新的效率。
3.3 市场能够为信息技术创新提供动力
信息技术创新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为信息技术创新不一定都能成功,一旦失败,便会带来巨大的损失。许多信息机构常常因信息技术创新风险而因循守旧,不敢创新。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技术创新也有巨大的吸引力,若信息技术创新成功,会因此获得巨大效益。正是对这种效益的期望,诱使许多信息机构和个人进行信息技术创新。
在我国传统体制中,无论是信息机构的信息技术创新,还是个人信息技术创新,都与信息技术创新成败无关。信息机构和个人从事信息技术创新,只是按照上级的部署,而不是根据市场需求。一些做出重大信息技术发明的专家、工程师和信息机构,根本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在这样的条件下,信息技术创新变成了一种任务和义务,变成了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韦伯所说的惯例性活动。一旦信息技术创新变成一种惯例活动,信息技术创新便失去了作为信息经济增长发动机的意义。
3.4 市场能够通过竞争给信息机构以信息技术创新的压力
市场竞争犹如一部驱动信息机构进行信息技术创新的机器,信息技术创新能力低下者,会被市场无情地淘汰。这种市场机制可以归结为这样一句话,不进行信息技术创新的信息机构无疑等于自我毁灭。美国许多信息机构和网络公司的破产,便是很好的实例。相比之下,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信息机构毫无活力,但也不会破产,信息机构被国家保护得毫无信息技术创新压力。
3.5 市场能够保护信息技术创新的顺利进行
专利制度虽然在当今对保护信息技术创新活动仍起着重要作用,但情况已经开始有了新的变化,人们除了借助专利制度外,在利用市场保护信息技术创新方面也有很多突破,采取的措施有:缩短新信息技术的研制时间,加强信息技术创新成果的售后服务等。
前不久,本人在完成国家教委“九五”人文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我国信息服务产业化问题研究”课题时,进行了一项问卷调查,研究何种措施对保护信息技术创新最有效。结果表明,在商品信息传播非常迅速的今天,信息技术创新中的领先地位,一流的销售和服务,在抵制他人模仿对信息技术创新者的侵扰上比专利更有效[5]。这说明, 市场自身确实能够给信息技术创新者提供某种自然保护,为信息技术创新提供持续的动力。
4 我国信息技术创新的发展对策分析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信息技术创新活动必须强调市场的作用,特别是其在技术、信息、资金上的支持。因此,笔者认为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我国信息技术创新活动的发展策略是:
4.1 强化信息技术创新的市场竞争意识
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竞争是21世纪信息机构的核心竞争战略,信息机构要想适应新的生存环境,就必须使全体员工树立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竞争观念,强化信息机构技术创新市场竞争意识,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创新产品走向市场,参与竞争。信息机构是信息技术创新的主体,市场是信息技术创新的核心动力。我们必须遵从信息技术创新的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信息机构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尤其需要强化他们的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竞争意识。信息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信息人才开发和激励机制,增加智力投资,鼓励员工进行继续学习和终身教育,才能培养出知识化的复合型信息人才,才能适应信息技术创新发展的需要。
4.2 选择符合市场规律的信息技术创新策略
目前,我国信息机构95%以上规模小,自有资金有限,无力搞大的突破性研发项目。针对这一特点,实施合作创新有着重要的市场学意义。合作创新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走产学研合作之路,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信息机构联合,充分发挥三方在人才、设备和资金上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技术创新合作,提高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在市场中的商品转化率;二是通过技贸股份合作、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形式加强与其他信息机构的合作信息技术创新,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此外,引进再创新也是一种适用于中小信息机构的信息技术创新方式。
4.3 信息技术创新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
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息消费者已逐步由“量的消费”转向“质的消费”,他们对信息产品的质量、性能要求越来越高,顾客的信息消费需求日趋个性化。信息机构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唯有树立并做到“使顾客满意”的经营宗旨,以自觉地满足顾客信息需求为引导,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信息机构的信息技术创新应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准确预测市场需求的变化走势,结合自身条件慎重选择信息技术创新方向,突出自身的竞争优势。以现代市场学观点来看,从竞争对手没有顾及到的潜在市场入手进行信息技术创新,比较容易获得成功。尤其是对于实力较弱的中小信息机构,在信息技术市场不完全性竞争中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这样可以使信息机构避免和竞争对手发生激烈的冲突,从而降低信息技术创新产品的竞争风险。
4.4 构建我国信息技术创新的风险投资机制
在美国信息机构发展过程中,银行对信息机构贷款持谨慎态度,而一批追求高盈利的风险投资公司却非常活跃。美国的政府机构一般不直接参与风险投资,但持鼓励态度,一些政府机构,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将筹集的部分资金借给风险投资公司,以间接的方式参与。一些大学对创业期的、有良好前途的信息机构,也会采取技术入股的方式参与风险投资。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结合本国国情建立和健全信息技术创新风险投资机制,逐步让风险资本和证券市场代替政府成为信息技术创新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此外,我国应研究建立政府担保信息技术创新贷款体制,以引导大量的民间资金投向信息技术领域。同时,政府还可用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和激励信息机构的信息技术创新活动。
4.5 建立并完善信息技术创新的市场化服务体系
随着政府与信息机构的关系逐步从管理转向服务,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已很难满足信息机构对服务品种和质量的要求,必须借助市场的力量。政府可以扶持建立市场化服务体系,通过市场中介服务信息机构,这是推动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有效措施。然而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信息技术发展中介机构十分薄弱,已有的一些机构在组织形式、专业化程度、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很难适应信息机构和政府的要求。因此,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信息技术创新活动,国家应从政策和资金两方面鼓励和扶持各类信息技术发展中介机构建设,有目的地组建一批区域性、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技术创新的市场化服务体系。
4.6 建立健全信息技术创新的市场法律保障体系
政府应建立健全信息技术创新的市场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避免市场失灵,为信息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健全和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对保障信息技术创新在法制轨道上健康有序地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既保证了信息技术创新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扩散和转移的有效途径和义务,同时还能对在市场交易中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主体进行有效监督和有力制裁。这样可以激励信息机构持续进行信息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达到不断进行信息技术创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