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粮食市场管理机制的探讨_市场管理论文

完善粮食市场管理机制的探讨_市场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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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现在粮食购销工作具有本质区别的是:粮食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都有赖于市场的规范运作。从粮改启动到夏粮收购的实践表明,粮食购销工作已经逐步进入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但在基层单位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一些情况也反映出亟待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粮食市场的管理机制。主要表现为:

一是一些具体的管理环节需要有明确的政策界限和操作依据。有些地方农民口粮加工兑换与商贩借此擅自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混杂在一起,有一些乡镇集体和个体的粮食加工企业,以加工兑换口粮为名,低价收购和兑入原粮加工销售,影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还有些地方对从事批发准入的具体条件诸如资金、经营设施、社会责任等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对市场准入的规范文本作统一制发等等,诸如此类都影响对粮食市场进行规范的管理。

二是粮食行政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分离,需要有机协调,使之形成灵活健全统一有效的管理主体。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粮食主管部门一般还没有进入新一轮机构改革,工作职能大多还停留在原有的模式上,只管理系统内企业,而很少参与执法管理、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的管理。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揽社会各项管理,工作面广量大而人力相对不足。

三是交易市场模式和管理规范参差不齐。除国家在几个大中城市已建的交易市场外,许多“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还停留在粮食部门自办的市场或粮贸公司的形态上,还不完全具有政府对粮食交易市场的规范能力,对场外成交无明确的制约和制裁措施。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其它部门集资兴建的粮食交易场所,目前由于投资过高,招商不足或不符合政策导向,而处于尴尬境地。从全局看,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权威的有序的市场体系。

针对上述情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对策,解决问题:

(一)明确政府是规范市场管理的主体

国务院文件将“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速粮食市场和价格管理监督,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作为省级政府的主要任务之一。随着粮食事权逐级明确,市县政府也同样应该承担上述任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是规范市场管理的主体。政府所属的部门,如计经委、粮食、工商、物价等只是政府的组成部分,而不能单方面成为管理主体。

首先,政府要依靠这些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市场管理的软件。包括市场交易的规则、对市场批发对象资格的认定标准、对区域性粮食交易市场之间的管理和衔接协调办法、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的处罚细则等等。使进入市场的买卖双方和市场中介组织都有章可循。例如对农民口粮加工兑换,明文规定限制在自产自食的范围之内,管理才有依据。

其次,要尽快实施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只有与下属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才能真正履行国务院文件赋予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的粮食流通进行管理”的光荣职责。一些地方已经考虑将工商、物价、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粮食市场管理的部分职能划归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便于政府对粮食市场的统一的规范的管理,这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但仍然有赖于粮食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实施政企分开。

再次,在政府领导下,建立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例如对擅自从事粮食收购、违规运销活动的查处,以及打击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需要粮食、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共同配合,协调动作;对粮食收储企业作价管理,需要物价、技术质量监督、审计等部门协同动作等等。由于这些部门之间没有从属关系,有必要由政府或委托政府办牵头,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题或一揽子问题的会办制度,防止部门之间扯皮推诿贻误管理,同时也增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合力。

(二)加速完善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

国务院文件对积极培育粮食市场提出七条原则要求,一些省市已经按照国务院精神,对完善粮食市场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如四川省出台了较为详细的实施意见,但仍有不少地方有待正式发文明确。笔者认为,较为完善的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需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1.区域性。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的建立,在布局设置上,一般相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比较适宜。一般来讲,每县一个便于集中管理。同时,也应注意防止片面的机械的按县布局设置。交易市场的布局设置,也应遵循市场本身发展的规律,根据客观经济因素,考虑批发的交易量、辐射范围和主产品种等因素,新建或保留区域性主产粮食品种的交易市场。原有的乡镇或个体合作形成的交易市场,应在县政府协调下,归口统一,其余的予以转向或取消。

2.开放性。县级以上交易市场应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各市场之间不存在互相隔离的鸿沟。市场之间须建立信息网络,使交易者在一个市场内可以了解外地市场的价格信息。可以直接进行远距离的埠外交易,在开放的市场条件下,促进粮食流通的有序竞争。

3.服务性。交易市场为符合粮食交易条件,具有粮食交易资格的经营企业或个人及用粮单位提供交易场所,提供供求及价格信息,这本身就具有服务性。同时,有形实物交易和无形非实物交易的市场,均可以为客户提供办理食宿、通讯、交通运输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市场本身应是中介组织而不能办成经营企业,否则将失去市场在管理方面的权威性。

(三)为完善交易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一,办好星罗棋布的初级集市贸易市场。这是完善粮食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环节。在县以下乡镇和当地集散中心以及综合性市场,设立初级集贸市场,以便于农户出售余粮,便于零星交易的产需双方直接进行余缺调剂。但必须是实物交易,而不能办成变相的批发交易市场。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发展粮食零售。

第二、加大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宣传力度。使粮食收储企业、用粮单位和市场管理的相关部门以及广大农民,都了解粮食流通体制的深刻变革,了解如何进行规范交易,从而提高维护粮食市场的自觉性。

第三、配好粮食交易市场的硬件和骨干人员。首先须具备通讯方便、交通便利、房屋和场地适宜的交易条件,逐步配套金融、运输、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服务条件。在人员配备上,可以在粮食行政主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的人员分流,调剂懂业务、会管理的政治素质好的骨干,组建和加强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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