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管制的就业效应分析——兼论《劳动合同法》的交互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制论文,合同法论文,最低工资论文,效应论文,兼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劳动管制的就业影响是一个重要的政策课题,然而直到今天,中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考察大多还是停留在泛泛争论的层面,普遍缺乏科学研究论据的支持,既难以相互说服,也很难为管制政策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在金融危机肆虐、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对于劳动管制会不会损害就业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科学的研究来加以澄清。本文正是要以最低工资管制为切入点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交互影响来阐述上述问题。
不管理论分析还是实证检验,国外学者对最低工资管制就业效应的研究结论存在很大分歧,我们很难依靠它们来对最低工资管制的就业效应形成一个一致的判断。另外,国外文献在研究最低工资管制的就业效应时,一般是将最低工资管制与其他管制措施割裂开来并行地研究,而忽视了不同管制措施间可能发生的交互影响。尽管他们注意到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会对就业后果产生重大影响,但没有注意到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很可能内生于其他管制措施。这个问题在中国可能是比较突出的。中国城市就业市场庞杂,劳动监管难度很大,一项管制措施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他配套措施所提供的支撑。就最低工资管制来说,如果没有专门的法规对劳动合同、加班工资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最低工资的执行就可能会走样。
在进行最低工资管制效应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利用双重差分方法来分析并比较2007年和2008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的影响。选择这两个年份,主要是因为在2008年,随《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劳动监管环境进一步严格化。监管环境的差异为我们提供了比较的基础。
为了剔除金融危机的影响,本文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在样本上,尽量选择那些地理位置毗邻、经济结构类似、受金融危机冲击程度相近的省份。由于本文使用双重差分的分析方法,只要两个样本省份受金融危机的冲击是相近的,那么,在第二次差分过程中,就能把金融危机的影响剔除。如果两个省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并不相同或并不相近,上述结果就会出现偏差。对此,本文再通过第二步措施来解决,那就是对双重差分方法进行改进,即抛弃简单的两次差分方法,改用回归方程来模拟两次差分过程。通过在回归方程中引入控制变量,特别是产值变量,来控制住金融危机的影响。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冲击,主要是通过产出规模下降来实现的。所以,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完全可以通过在回归方程中引入产值变量来单独地量化出来,并与最低工资管制变量分列开来。因此,即使两个省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同,也不会对最低工资管制的效应分析产生干扰。
经过慎重筛选,本文选择广东和福建两省作为样本。理由是,这两个省在2007年和2008年交错地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且幅度是大致相同的。两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幅度非常接近,具备比较的基础。以广东和福建为分析样本,其有利之处还在于,它们地理位置毗邻,又都是中国外向型经济的桥头堡,经济结构相近。
在实证检验的基础上,本文得出2007年和2008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就业影响的差异。2008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的就业冲击较2007年有明显的扩大趋势。就全体样本而言,就业冲击扩大了7.9%,其中,高工资企业扩大了3.6%,低工资企业扩大了10.5%,民营及外资企业扩大了7.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扩大了3.2%。
由于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幅度与2007年相近,所以,这种扩大不可能源于最低工资制度本身,只能源于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从中国的管制实践来看,2008年监管环境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工作保护等多个维度对劳资关系做出了新的、强制性的约定。它极有可能为其他管制措施的执行奠定一个更为严格的监管平台。就最低工资管制而言,《劳动合同法》至少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的监管。第一,过去很多企业不与员工尤其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当雇主侵犯工资利益时,由于缺乏劳动合同的举证,员工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因此雇主在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时并没有太多的顾虑,《劳动合同法》通过强制约定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责任,有望使这一情况得到改善。第二,过去企业对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福利保险等薪酬概念的界定非常模糊,这就造成了在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时“浑水摸鱼”、“打擦边球”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7条、74条、85条对劳动报酬的组成、劳动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将它们明确列入到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这些条款有利于从本源上遏制企业迂回地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第三,过去很多企业利用试用期来规避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0条明确规定,即便在试用期内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于上面分析,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很可能会对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起到强化作用,并使监管环境变得更为严格。这是造成2008年最低工资管制对农民工的就业冲击明显大于2007年的主要原因。
由于《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工作保护等多个维度对劳资关系做出了新的、强制性的约定,它的颁布很可能会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执行的监管平台,并使最低工资管制的就业冲击得到强化。
本文结论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在劳动管制政策体系中,各项措施的就业后果是相互依赖的,《劳动合同法》对就业的影响不一定非要通过直接的方式来实现,它完全可以通过强化以最低工资管制为代表的其他管制措施的效果来间接实现。这是目前人们所忽视的,也是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