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与公众关系的初步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国家论文,公众论文,关系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与公众关系理应是一种和谐的关系。然而,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在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却发生了严重冲突,并导致了政局剧变,政府更迭。严酷的事实要求我们科学地分析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与公众关系,正确地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
一、社会主义制度为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创造了重要条件
在社会主义制度诞生以前,政府与公众关系基本上处于矛盾冲突之中。一方面是政府对民众残酷统治与镇压,另一方面是民众的反抗与斗争。二者关系之所以形成这种格局,根本原因在于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政府,是代表占人口极少数的剥削阶级并维护其统治的。
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崭新的社会制度。它虽然诞生的时间不长,在许多方面还需要完善与发展,但从本质上说,它为建立一种和谐稳定的政府与公众关系提供了可能。
首先,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提供了经济基础。政府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其政府不再是代表少数人利益,统治与奴役社会公众的工具,而是代表民众利益,为人民服务的机关。这种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为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提供了有利条件。
其次,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为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提供了政治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决定政府的主要组成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政府行为。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和政治体制的框架设计,使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制约成为可能,因而为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创造了条件。
再次,党的领导,为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提供了组织保障。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执政党。它汇聚了社会的精英,具有严密的组织,在公众中享有崇高的威望。不仅各级政府的重要职务由共产党员担任,而且党的组织系统深入到各个地方,各行各业,与公众建立有广泛的联系。党通过组织系统和党员的努力,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于各级政府的行为之中;通过党群组织及时了解公众对政府政策和行为的意见与要求,纠正政府工作人员中的不良风气;党还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群众,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在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保持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第四,“民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为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提供了思想保证。所谓“民本主义”,这里是指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公仆的观点。这种“主仆”关系的思想观点,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公众关系的基本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国家在价值取向上对集体主义和社会利益的强调,都为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提供了重要保证。
第五,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特殊感情,为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提供了心理基础。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艰苦奋斗,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奴役和压迫,他们对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政府有着一种特殊感情,把它看作是自己利益的代表,是自己的政府。这种出自内心的感情,构成了公众认同政府的重要心理基础。这种感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所享有的一种宝贵政治资源。
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具有上述有利条件,所以在近80年的建设实践中,其政局总体上是比较稳定的。虽然其间也曾出现过若干次波折与冲突,但政府与公众关系基本上是和谐的。我们决不能因为近些年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恶化,全盘否定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二者关系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当然,实践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制度在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方面所提供的上述条件,只是一种可能性。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还需要体制和具体政策的保证,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党和政府的主观努力。
二、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与公众关系恶化的主要原因
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以来,政府与公众关系曾经历了若干次严重的冲突。从1921年春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维埃俄国发生的农民暴动和喀琅施塔得兵变,到50年代中期的波、匈事件;从波兰团结工会运动的兴起,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严重危机,事实说明,仅仅看到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方面的有利条件,而看不到二者关系有恶化的可能,是非常危险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与公众关系为什么会恶化?笔者以为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原因。经济利益是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的决定性因素。任何一个政府要建立和保持与公众的和谐关系,必须在经济方面有所作为,给民众提供相应的物质利益。社会主义制度为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其具体经济体制还存在不少阻碍经济发展的弊端,如所有制与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片面强调计划与集中管理,忽视价值规律与市场的调节作用;不注意发展商品生产;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等。这些弊端加上一些具体经济政策的失误,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不快,甚至在一定时期损害了群众利益,从而引起公众对政府的不满,导致二者关系的恶化。1921年春苏维埃俄国的农民暴动和兵变,直接的原因就是战时共产主义的经济政策,特别是余粮收集制,使农民不堪负担;1953年6月民主德国首都爆发的罢工与骚动事件, 直接原因是工人抗议政府在不增加工资的条件下增加劳动定额;1970年波兰“十二月事件”的直接原因是政府宣布对46种食品和日用工业品提价;1980年7 月波兰政府公布肉制品提价40~60%,则是导致全国性大罢工和团结工会兴起的直接原因。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局剧变,都与其具体经济体制和社会经济问题有关。
政治原因。社会主义不仅要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经济文化生活,而且要在政治上实行民主与法制,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传统的制约,以及受“左”的思想的影响,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政治体制还存在一些弊端,如民主制度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党政职能不分,权力过分集中;机构臃肿,效率不高;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等。这些弊端加上一些具体政策的失误,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消极影响。在政治生活中,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难以实现,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监督乏力;干部任用任人唯亲;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脱离群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甚至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种种现象,引起群众严重不满,导致了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恶化。本来,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科学审慎的改革来解决的,但遗憾的是,一些国家在政治改革时背弃了马克思主义,削弱甚至放弃了党的领导,结果导致了社会的混乱和政府权威的丧失,使政府与公众关系进一步恶化。而另一些国家对政治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裹足不前,结果导致危机发生。
思想原因。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社会主义国家的党和政府对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认识有严重的片面性。其基本表现是重视同一性,轻视甚至否认矛盾性。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一些国家对二者矛盾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够,自我约束不力。当矛盾出现或恶化时,措手无策,或调处不当,致使矛盾向对抗性转化。从公众方面看,他们对政府是有感情的。但这种感情是以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的。如果条件发生了变化,这种感情也会发生变化。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应当不断地创造条件,巩固、强化这种感情。然而,正是在这些方面,一些国家出现了失误,破坏了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感情基础,使公众对政府的认同感降低,出现信任危机,从而使二者关系恶化。
调处方法上的原因。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而且是可以转化的。要建立和谐、稳定的政府与公众关系,关键之一是要正确地调处和化解矛盾。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只要调处方法得当,是完全可以化解的。然而,一些国家在矛盾出现以后,不是冷静地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认真地检讨自己的工作,采取相应的调处措施,而是简单地贴上阶级斗争的标签,甚至不适当地动用专政工具,结果使本来可以缓解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形成严重的对抗。还有一些国家,在矛盾激化以后,往往以改组政府或更换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的方式来暂时地缓和矛盾,事后又不能吸取教训,改革导致公众不满的政治经济体制,调整不当的政策,消除病根。结果使政府与公众的矛盾越积越深,隔几年爆发一次,造成政局长期不稳,最终使矛盾向对抗性发展。
国内外敌对势力挑拨、煽动的原因。社会主义社会是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但是,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存在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在国际上也还存在敌视并企图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势力。敌对势力在以武力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政府的企图失败以后,主要采取了“和平演变”的策略。这个策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利用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的某些弊端和失误,甚至歪曲事实,造谣中伤,挑拨公众与政府的关系,煽动公众反对自己的政府。回顾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与公众关系恶化的一些重大事件,不难发现,几乎每次事件都可以看到敌对势力的影响。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大事变中,这一点显得特别清楚。美国前总统里根,曾把“美国之音”称为对社会主义国家“点火的力量”;“美国之音”副台长尼古拉德斯在1981年9 月更露骨地谈到:“我们应当破坏苏联及其卫星国的稳定,促进它们的人民和政府之间产生摩擦”〔1〕。 他们是这样说的,也正是这样做的。
三、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应采取的措施
第一,提高全社会对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国家要教育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认识正确处理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忧患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严于律已,勤奋工作,真正做人民的公仆。同时,也要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对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二者关系的恶化,不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既要教育和引导公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对政府进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和引导公众正确分析形势,体谅政府的困难,维护政府的权威,自觉执行政府的正确政策。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从多方面促进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的建立。
第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贫穷不是社会主义”〔2〕。 在贫穷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起和谐稳定的政府与公众关系。在我国,要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须按照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在改革和发展生产力的过程中,当前要特别注意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积累和消费的问题。要通过总结历史的经验和对经济形势的科学分析,确立一种符合国情的积累与消费的比例,既保证增强综合国力,又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二是共同富裕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如果搞两级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3〕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政府与公众关系就会恶化。因此,在改革中要逐步建立起一种新的利益分配与调节机制,既鼓励一些地方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又有效地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三是群众负担过重和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近些年来,由于体制转轨,物价上涨,社会上的乱摊派等原因,使一些企业和职工生活比较困难,农民负担过重,群众意见较大。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会制约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而且会造成社会的不稳,破坏政府与公众的正常关系。因此,必须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第三,加大政治体制改革力度,健全民主与法制,铲除腐败丑恶现象,切实保障公民权益。政治体制改革比经济体制改革更复杂、更敏感。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深思熟虑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从改善政府与公众关系的角度来看,当前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完善民主制度。要使人民群众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能够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制约之权。除了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还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参政、群众监督的渠道,以保证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二是健全法制。要通过完善法制,规范政府和公众的行为,用法制来调节二者关系;要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逐步克服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三是要坚决铲除和遏制腐败现象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对那些贪官、腐化变质分子必须严肃处理,对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取信于民。要坚决克服目前一些地方对腐败分子处理过轻,甚至让他们易地做官或提拔重用的不正常现象。对于其他社会丑恶现象,也要加大打击力度,以安民心。四是精简机构和人员,减轻群众负担,同时建立起科学高效的决策体制与执行机构。五是要下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在改革与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建立良好的党群关系和政群关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正确处理民族和宗教问题。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发展经济和建立和谐的政府与公众关系的客观要求。在现阶段,处理民族关系,最重要的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努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实现民族的繁荣进步。要协调好民族关系,慎重处理民族纠纷问题,坚决反对破坏民族团结和搞民族分裂的行为。我国又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关系密切。信教人口在一些地方占人口的大多数或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处理宗教问题,要继续正确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要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彼此尊重,互相团结,和睦相处。要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办教会的方针,发展同境外友好人士的往来,但要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干涉我国内政保持必要的警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调动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积极性,支持他们开展各种有益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活动,要坚决纠正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的现象。
第五,坚决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挑拨颠覆活动。为了有效地挫败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图谋,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党和政府要严于律已,减少失误,为公众多办实事,不授人以柄。要增强国家政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国家大事的真相,并积极做好解释引导和教育工作,使敌对势力无隙可乘。另一方面,对敌对势力的造谣中伤、挑拨离间的破坏行为要予以坚决揭露和反击。对于那些别有用心地利用政府的某些失误和国家的暂时困难以及社会的热点问题,在公众中煽动不满情绪,甚至挑起事端,破坏安定团结,破坏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敌对分子,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但要把那些由于对党和政府的某些政策不理解而说了一些错话,办了一些错事的群众与敌对分子区别开来;要把那些不明真相,上当受骗的群众与少数敌对分子区别开来。对一般群众主要是一个教育引导问题。
第六,建立健全政府与公众关系的预警调适机制。“理乱之始,必有萌象”〔4〕。政府与公众关系的发展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也有其特殊的表象。如果社会主义国家的党和政府能够及时了解民情民意,了解政府与公众关系的真实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误,调整政策,就可以防止事态恶化,维持二者和谐关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有必要建立健全政府与公众关系的预警调适机制。当前,在我国建立健全政府与公众关系的预警调适系统,主要应先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健全党和政府的各级群众信访机构,完善信访制度,使之真正成为党和政府了解国情民意的窗口;二是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机构,并使之形成网络,成为党和政府及时了解社会发展状况和具体政策执行情况的工具;三是建立全国性、权威性的社会发展与社会舆论调查与研究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和政府的最高决策层提供调研报告,以供决策参考;四是进一步完善已经存在的各级政策研究机构,并把政府与公众关系作为其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五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立一系列社会警示指标,如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物价上涨率、刑事与治安案件的发案率、农村人口的流动率、占人口总数20%的高收入人群与20%的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比率、公众对政府政策的支持率,等等。六是建立健全党和政府对预警信息的接纳、反馈机制,建立调节政府与公众关系的分层网络和灵活的调节方式,真正发挥预警调适系统的功能,使问题无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出现,都能得到及时、正确的解决。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这个时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也是社会利益冲突的敏感期。正确地处理政府与公众关系,是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注释:
〔1〕《西方和平演变社会主义国家的战略策略手法》, 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82页。
〔2〕〔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6、364页。
〔4〕《资治通鉴》(四),岳麓书社1990年版,第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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