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党纪监督的实践及其启示_政治论文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党纪监督的实践及其启示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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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4)01-0175-06

在西方语境中,政党纪律(party discipline)常常与政党统一性(party unity)、政党一体化(party cohesion)、政党力量(party strength)互换使用①,有时又被狭义地理解为议会党员的投票一致性。在以竞争性选举为导向的西方政治体制下,政党纪律更为集中地体现在各政党为了争夺选票和执政地位而进行的规约本党党员,特别是党内精英政治行为的举措。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党纪律关系到政党的组织性、行动力和统一性,进而关系到政党的政治影响力。

一、西方发达国家党纪监督的制度背景

从20世纪后半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党政治发生了一些显著的变化,选举竞争性日趋激烈,选举花费不断扩大,候选人重要性不断提升;党员数量与政党认同度降低,政党卡特尔化与国家化趋向等,这些趋势对政党纪律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准确把握这些外部影响因素,是认识西方政党党内纪律监督的基本前提。

(一)竞争性的选举体制

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竞争性的选举制度,各政党围绕议会或总统的选举而展开角逐,选举成败关系到政党的存续。为了争取执政权力及获得更多的议会席位,各相关性政党进行广泛的选举动员、经费募集及政治攻讦。竞争性选举对于各政党纪律的影响集中体现在政治献金层面。

一方面,竞选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举经费的充裕程度。各政党选举的竞争,实质上是它们募集竞选经费之间的竞争;而选举经费数额既反映了选民和大财团对各政党选举结果的预判,也影响着各政党进行选举动员的经济资源,进而影响着选举成败。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竞选经费,一些政党领导人和候选人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党纪国法获取政治献金,造成丑闻不断。例如,2000年1月,德国前首相科尔因政治献金丑闻被迫辞去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主席职务,涉及政治献金总金额近200万马克;同年7月,以色列总统魏茨曼因接受法国商人巨额捐赠而提出辞职;2007年12月,英国前首相布朗因工党涉嫌收受地产富商巨额秘密捐款而受谴责,继而内阁也陷入危机。

另一方面,选举的激烈性,导致各政党对于本党候选人的政治清廉情况尤为关注,进而成为党纪监督的重点。在西方发达国家,各政党之间的竞争也体现为各政党之间的严密监督,如对他党政策主张的批判以及政治对手丑闻的追踪。各政党候选人犹如透明人,其政治丑闻、负面新闻、贪污腐败以及行为不检点,都会被政治对手看成重要的政治议题,不惜加以夸大和穷追猛打,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藉此降低政治对手的支持率。为了维护本党正面形象,各政党对于本党政治候选人的任何瑕疵也不会容忍,一经公开或暴露,即刻切割,尽可能降低对本党的拖累。

(二)分化或融合的政府体制

不同的政府体制对于党纪监督也产生了不同影响。在西方选举体制下,政党和议员都是精于算计的理性人,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来进行投票,政党争取上台执政,议员希望当选、连任或者党内晋升。②但总体而言,议会内阁制国家比总统制国家的党纪要求更为严明,对于本党议员投票行为监督也更为严格。议会投票一致性甚至被看成是责任政府的先决条件。③每一部由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政策,都可以看成是对内阁的信任表决。一旦内阁未能在议会通过法案,或者未通过议会信任投票,内阁将被视为失去了议会的支持,并面临着或是下台或是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的结果。议会制下的执政党领袖可以通过各种措施来确保本党议员听从自己的意志,如从后座议员晋升到前座议员,许诺予以部长职位,决定下届选举是否提名及给予支持等。④同样,反对党则会通过强化本党议员行动统一性,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逼迫执政党下台,争取自己组阁的机会。

相形之下,实行权力分立的总统制国家,政党的纪律会相对松散一些。采取分权模式的总统制国家,行政权与立法权分开行使并相互制衡,掌握行政权的总统,其提出的预算案要经议会审议通过,但不会因为不通过而辞职;总统还拥有“立法否决权”用以制衡议会立法权。因此,总统制国家不存在政府必须依赖于议会认可和信任才能存续的情况,也不存在议会否决政府的提案而导致内阁更迭的情况。执政党不会担心本党议员在某项议案上与党魁背道而驰而导致本党下台,因此对于本党议员投票的约束相对宽松一些。并且,美国政党以“选举公职”为主要目的,各个候选人的“个人色彩”超过了其所隶属政党的色彩,美国政党的组织及功能是为配合上述“人的推举”而存在的。⑤甚至来源广泛的巨额政治经费也主要由候选人个人而非党组织筹集并花费掉。

(三)卡特尔化的政党形态

根据卡茨(Richard S.Katz)和梅尔(Peter Mair)的分类,西方发达国家政党先后经历了精英党、群众党、全方位党,再到卡特尔政党的转变。⑥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政党出现卡特尔化趋势,即政党从独立于政权的政治组织朝向准国家机构过渡。作为民主体制下的新现象,卡特尔政党体现了政党与国家相互渗透以及政党冲突的新趋势。随着卡特尔政党的发展,政党变得自我欣赏,更为专业化和官僚化;实质性的党际竞争只是集中在政权管理的有效性上。由于获得庞大的国家财政补贴和各种利益补偿,卡特尔政党主导下的竞争性选举日趋呈现资本集聚、高度专业化和集权化的特点。同时,在卡特尔政党内部,党员和非党员的区别日趋模糊,政党邀请所有的支持者、党员或非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候选人选举,藉此扩大政治支持者。⑦

卡特尔政党的出现对于政党纪律要求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政党领袖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党纪要求集中体现为对于政党领袖意志的贯彻。政党领袖可以通过国家财政补贴弥补竞选经费的不足,通过专业化的竞选团队进行选举动员,普通党员的传统政治功能,如缴纳党费及参与选举动员的作用下降,进而在政党中的分量也随之降低。1989年法国各党共得到1.056亿法郎的选举补贴,到1993年,这一补贴数额已达5.8亿法郎。1989年,瑞典全国性政党组织69.8%的收入都是来自政府的直接补贴。2002年,德国六大政党包括社会民主党、基民盟、基社盟、自民党、绿党、民社党,所获得的财政拨款占政党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是40%、37%、30%、36%、45%、35%。⑧因此,政党领袖对于党内事务的决策自主权上升,遵从政党意志集中体现为遵从政党领袖的意志,保持高度的政党一致性。

另一方面,政党领袖的产生日趋公开化和民主化,确保具有广泛的社会支持。由于面临与政治对手的激烈竞争,政治领袖必须能够代表政党形象,组织强大的竞选阵容,保持清正廉洁形象,集聚和回应选民的诉求。为了做到这一点,许多政党,如英国工党、法国社会党以及美国的民主共和两党,采取党内直选即由全体党员投票选举方式产生政党领袖;而德国社民党领袖选举则由党内扩大到党外,由党员和政治支持者共同参与投票,直接选举产生。

二、西方发达国家党纪监督的主要做法及其特点

(一)把政党一体性置于政党纪律的首位,通过纪律约束确保组织步调一致

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党纪律的本意就是保证党员不违背党的意志自行其是,或者避免党内精英破坏党的形象而给政党造成损害。在竞争性选举背景下,各政党的核心利益是在选举中获胜或者争得尽可能多的选票,在公共政策制定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因此,它们将党内精英(本党议员)贯彻落实党的意志,看成是党内纪律的重点内容。听从政党领袖的指令,保证本党提出的政策、纲领、方案在议会中通过,或者步调一致地反对政治对手的议案,都是党纪监督的重心内容。

西方发达国家政党对于政党一致性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国社会党章程第九章第九条规定:各大区、省和市镇里的所有社会党参议员,都应在其所属的议会内形成一个不同于所有其他政治派别的议员团,这个议员团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遵守其议员团投票统一的原则。⑨德国社民党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因严重违反党代表大会或党组织的决议而给党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有不名誉行为或严重违背党的原则的党员,必须执行党纪审理程序。⑩英国工党章程第二章第一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党员反对党正式核准的候选人而参加选举,或者在其他党派参选者的提名文件上签字;党员参与或支持的政治组织不是工党及其附属组织,或者公开宣布反对党正式核准的候选人等,将被按照相关纪律条例开除出党。(11)

西方发达国家政党还通过成立议会党团、实施“督导员”制度来确保政党投票一致性。英国保守党督导员由党的领袖亲自任命,负责执行领袖的指示,监督本党议员的活动,督促他们遵守党纪党规。英国工党督导员的职责更为明确和广泛,包括协助工党领袖了解党内情况,督促工党议员遵守党的纪律,采用强制办法使工党议员按党的意图在议会中发言和投票,对不听从命令的工党议员实施惩戒措施,直至建议领袖将其开除出议会党团。德国议会党团设有干事长一职,其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检查督促议员出席会议,保证他们按照党的要求投票。即便是在美国,纪律松散型的政党也十分强调在议会投票过程中贯彻党的意志,形成步调一致的行动。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参众议两院都设有议会党团,选出督导、副督导,负责协助党的领袖的工作,沟通党的领袖和本党议员对议案的意见,估量有争议的议案交付表决时的投票情况,在重要议案交付表决时督促本党议员到会场投票。(12)在国会重要议案投票表决中,如联邦政府财政预算、重要人事任命,以及对于高级官员的弹劾等,能够明显地看到民主、共和两党之间泾滑分明的党派冲突。

实践证明,这些制度对于维护党的纪律是行之有效的。在2001-2005年英国工党执政期间,工党议员对内阁投反对票的比例不到1%。只有那些资深的前部长、晋升无望的后座议员才敢于违反本党议员投出反对票。(13)因为党内会议上公开批评工党的伊拉克驻军政策,年逾八旬的该党议员沃尔特·沃尔夫冈被强行带离会场;而另一位工党议员加洛韦本则因在公开场合与工党唱反调,被工党领袖布莱尔开除党籍。1977年,德国社民党将同党唱反调的时任青年社会民主党主席贝内特尔开除出党。在1998年美国民主党总统克林顿绯闻事件中,事件调查及随后的弹劾动议均受到共和党的强力主导。由共和党主导的众议院,以简单多数通过了对克林顿伪证罪(支持与反对票分别是228:206)和妨碍司法公正(支持与反对票分别是221:212)的指控。但在参议院弹劾案投票中,民主党议员一致投出反对票,终于避免了克林顿伪证罪(支持和反对票分别是45:55)和妨碍司法公正罪(支持和反对票分别是50:50)的成立。(14)而两项决议均需要达到2/3多数才能认定有罪。

(二)政党纪律与国家法律有效衔接,党纪在国法之内,党员受到法律监督

西方发达国家党内纪律处分范围有限,开除党纪是最严厉的处分。党内纪律只处置本党党员违反党纪损害本党形象的行为,并不涉及对于其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但是本党党员一旦经司法机关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各政党都以开除党纪作为处分的最终或最高惩罚。如德国社民党党纪处分包括警告、暂时剥夺职务权利、暂时停止党员权利、开除出党。(15)法国社会党党纪处分包括警告、惩戒、暂时停职、暂时开除或最终开除。(16)英国工党的纪律处分规定,本党党员若犯有严重的刑事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全国执委会会暂停其党员资格、党内职务以及党代表资格,若全国执委会确认该党员的严重犯罪事实,则将其开除出党。(17)开除出党,对于那些受到处罚的党员来说,可以看成是政治生涯的终结。至于其是否违反国家法律,则需根据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审判来加以界定。

西方发达国家党纪监督与法治监督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从而确保违法犯罪的党员得到公正审判。在竞争性选举体制下,西方发达国家政党无法长期掌控司法机关,党内纪律监督组织与国家司法部门泾渭分明,政党对于党员违法的调查、指控和处分,均交由国家司法机关执行,党内纪律处分不能凌驾或者替代国法的审判。并且,由于国家法律对于公职人员行为规定的严密性,从而使得违法党员不仅被开除出党、身败名裂,而且还难脱法律的制裁和牢狱之灾,从而也为党纪维护提供了保证。例如,德国前总统武尔夫在担任下萨克森州州长期间,通过私人关系获得房贷优惠,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公愤,不得不下台以平息民怨。(18)德国基社盟党籍的约瑟夫·雷策,曾经于2003-2007年担任巴伐利亚州格雷丁市市长,任职期间他先后30余次利用公款购置电脑、导航仪、手机和微波炉等,总价值近一万欧元。事件曝光后,他不仅被开除出党和免职,还被判处11个月的缓刑以及剥夺每月2400欧元的退休金。

(三)党纪监督与党内民主有机结合,保障党纪监督的慎重性和公正性

西方发达国家政党将纪律处分与党内民主结合起来,保证党纪处分的慎重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民主与纪律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民主要靠纪律维护,纪律要坚持民主精神。德国社民党提出“纪律是民主的美德”,认为为了政策制定而进行的争辩和讨论是十分有益的,但是党内一旦达成一致意见,党员和党组织则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这一点类似于民主集中制原则。德国社民党将这一原则也贯穿于党内纪律组织的产生以及纪律处分的程序设计上。德国社民党负责党纪监督的监察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以秘密表决方式进行,以简单多数通过。票数相等时抽签决定。监察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领导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党的执行委员会或党的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党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察委员会委员。负责纪律争议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成员,也是由各级党代表大会以秘密投票方式选出,任期两年,并且不得担任专职党务工作或从党内定期获得收入。(19)

法国社会党的纪律处分程序也体现了民主性原则。该党规定,由全国或联合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必须在作出决定的通知发出30天之后才能成为决定性的裁决。在此期间,当事人的一方或另一方都可以向全国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并且,在没有召集当事人听取双方辩论的情况下,不能作出任何处分措施。(20)澳大利亚自由党规定,若党员危害了党的章程,并严重损害了党的最大利益,基层党组织有权向党的政策委员会提交纪律处分动议,但必须经过出席政策委员会委员的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党纪处分才能生效。在投票表决前,涉事党员不仅有权在政策委员会发表意见,而且在处分生效后,该党员还有权向下次州委员会会议提出上诉,州委员会可以批准、改变或撤销相应的处分决定;并且作出这一决定,也必须经过至少2/3参加州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委员同意通过。(21)

从西方党纪监督的执行过程来看,十分注重坚持民主原则,确保党纪监督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通过上述的制度设计,既保证了党内监督机构产生的民主性,又保证了该机构职权行使的相对独立性。比如,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组成强调多元性,甚至允许普通党员代表参加;保证党纪监督的平等性,不会根据党内级别高低而予以区别对待,特别是对于政党精英有所妥协的情况。

(四)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权力约束的严密网络

在激烈的选举竞争、透明的媒体监督和广泛的公众参与下,西方发达国家政党将党纪监督与党外监督有效配合,对于公众举报、媒体监督、反对党监督十分重视,将其看成党纪监督的补充,主动回应外界质疑,及时公布党内调查结果,形成良性互动。党员的个人作风、道德自律以及政治献金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重要议题,围绕上述问题的监督常常是反对党和媒体监督的重点。

政治献金是各国法律约束政党行为的重点内容。在多党竞争体制下,“金钱是政治的母乳”,作为一种可转换和可通约的资源,金钱可以弥补政治志愿者和政治资源匮乏的劣势,可以直接获得影响,转化为其他资源,或者与其他资源结合去获取政治权力。(22)但政党获取和使用政治献金的过程却极易导致腐败。为此,西方发达国家都对接受政治捐赠的数额、次数、对象,以立法的形式严格限制。美国规定,个人对每位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2000美元,对党的全国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20000美元,对每个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两年选举周期的捐款总额为95000美元。法国宪法及《选举守则》规定,个人每年对政党的捐款不得超过6500欧元,每位候选人在每次选举中的捐款不得超过4000欧元。(23)德国《政党法》规定:凡是捐款在1000马克以上的,如捐款人身份不明则不能接收。日本《政治资金规正法》禁止政治家接受外国人和外国法人提供的与政治活动有关的资金,违法接受资金者将被处以三年以下监禁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

舆论监督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党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形式。在确保消息来源的可靠性并且不涉及泄露国家机密的前提下,西方国家报纸、电视、广播等在监督政治活动中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并成为最重要的社会监督形式。而对于党派之争、官员腐败以及政治丑闻,则常常能够吸引大量的读者,成为新闻媒体追踪的焦点。2009年经媒体曝光的英国“骗补门”事件就导致工党、保守党多名议员辞职。英国法律规定议员和政治高官享有每年高达2.4万英镑的职务津贴,可以用于住房、公务出差和聘请秘书等支出。然而,根据英国《每日电讯报》的披露,不少议员涉嫌滥用了这一“优惠政策”,如将津贴用于购买朱古力、马桶座圈,为亲属支付清洁费,甚至为家人添置衣物、卫生纸,交纳电视“成人电影”点播费等。该消息经公开报道后,先后导致两名工党议员和一名保守党议员辞职。前德国国防部长、基民盟党员古滕贝格,由于媒体披露博士论文“未充分交代引用来源”,不仅被迫放弃博士学位,且辞去了部长职务。无独有偶,前德国教育和科研部长,基民盟党员安妮特·沙范原,也因媒体关注其于1980年撰写的博士论文被人指认为涉嫌抄袭,而最终以辞职告终。

三、西方发达国家党纪监督的经验与启示

从西方发达国家政党严明党纪的经验来看,激烈的选举竞争导致各政党将党纪看成维护党内一体性、保持步调一致性的有力工具;而来自反对党和公众的监督,也对执政党形成了有效的约束。从我国特定的国情党情来看,严明党纪问题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政党,强调用铁的纪律保持党的团结和统一。党的纪律不仅严格要求党员干部,也同样要求普通党员;党的纪律不仅与维护政党一体性相关,也与反对干部腐败密切联系;我们不仅重视外部监督,而且更为重视党内自我监督和约束,等等。从西方发达国家党纪监督的有益经验出发,进一步严明执政党的党纪,需要关注如下四个层面。

(一)严明党纪是在一党执政条件下防范执政风险的重要保证

相对于西方多党竞争体制而言,中国共产党在一党执政条件下强化党的纪律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各个阶段都十分重视党的纪律监督,并将其纳入到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之中。但在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我们党接受反对党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和影响较少,因而来自内部的党纪监督更需加强。而随着执政周期的累积,党纪松弛、干部腐败、地方主义、党员信念动摇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开始出现。从世界上一些大党老党丢失政权的失败教训来看,它们大多经历了从组织严明的政党,走向组织纪律松散、党内分化分裂的堕落过程。执政党的党纪涣散、腐化严重,不仅影响到全党的组织一体性和行动一致性,还直接关系到执政地位的巩固问题,因此必须提升到抵御执政风险的高度加以认识。

加强政治纪律是执政党严明党纪的首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当前,政治纪律松散的表现之一是,不少地方党政干部对于中央决策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导致“政令出不了中南海”,严重影响着中央权威。必须通过严明党的纪律来确保党中央决议的贯彻落实,确保党的高级干部能够步履一致地听党指挥,保证党内的团结统一和“全国一盘棋”的局面。

(二)制度建设与严格执行相结合,是严明党纪的生命

从西方政党党纪监督的经验来看,党的纪律监督十分注重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制度化的党内法规,构建党纪监督的框架,明晰违纪的情形及惩处的方式,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章必究。同时,注重将党内纪律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与国家的法律监督相辅相成,有效衔接。这样一来,党纪监督也就置于阳光之下,违反法律的党员主动退党,将对政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再接受法律的惩处,维护社会正义。

从这一点上来看,目前我国纪检监察体制与司法体制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梳理。一是进一步强化党纪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形成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制度体系。党纪监督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可操作的审查程序。可以将目前较为成熟的党纪监督的经验做法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面,避免凭经验按套路,却不按法规程序进行党纪监督的做法。二是党纪监督不能凌驾于法律监督之上,二者不应存在高低、先后和替代关系。不能以党内“双规”替代司法审查程序,也不能以党内处分免除法律惩治。对于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可以先根据党规清除出党,再依据法律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审判,不能因为党员身份的庇护,就有了逃脱于法律惩治的特权。三是保证制度的效力和权威,关键是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对贪污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真正做到“有腐必惩、有案必查”,真正做到“老虎”和“苍蝇”一起打。

(三)党纪监督与党内民主相结合,确保党纪约束的公信力

从西方党纪监督的执行过程来看,注重坚持民主原则,确保党纪监督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党内纪律制定过程多方参与,体现党员意志;党内纪律执行上下平等,不会根据党内级别高低而予以区别对待。甚至,对于政党精英的纪律约束更为严格,后者被看成是确保政党的政策主导性和行动有效性的重要条件。而某一党员一旦违反党的意志在议会中自行其是,则该党员将面临着被清除出党、终结政治生涯的风险。

上述做法也为我们党的党纪监督提供了启示。首先,要加强党纪监督的严肃性与平等性,重点是领导干部的党纪监督,不仅要求他们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能够不折不扣地贯彻上级组织的意志,做到上下畅通、令行禁止;而且还要对其廉洁从政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其日常的履职行为,如穿着、言行、奖惩、津贴、休假、保密,接受礼品、礼金、吃请、服务等,应该作出详细、具体、全面、刚性的规定,明确违反行为准则的严重后果。其次,要把党纪监督与党内民主结合起来,确保涉嫌违纪党员的正当权利和救济机制,如申诉权利、辩论权利、公开审判权利、要求回避的权利等,不能因为党员违纪就剥夺了其应当享有的其他政治权利和人格权利,避免出现党内清洗、权力倾轧、无情打击的情况。

(四)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对于外部监督做到有效回应

西方政党将党纪监督与党外监督,如公众举报、新闻媒体监督、反对党监督有效结合,把外部监督看成党纪监督的重要补充,主导回应外界质疑,及时公布党内调查结果,形成良性互动。在竞争性选举体制下,各政党会及时主动地处置违法党员,或是党员主动退党,或者将其开除出党,尽早摆脱各种丑闻对党的危害。

从这一点上看,我们党在强化党纪监督时,要善于处理与外部监督的关系。一是要畅通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不能以影响稳定、影响大局、宣传正面的名义阻塞党外监督渠道,甚至打击报复一些举报人。要充分利用外部的依法有序监督,来帮助我们党清除内部的腐败分子。二是要建立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及时回应机制。对于新闻媒体广泛报道或者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腐败案件,要做到不删帖、不屏蔽、不遮丑、不护短。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主流的渠道及时回应,澄清事实,以正视听。党纪不能与国法相互替代,不能以党内秘密、党内事务、党内处分的名义或方式包庇违纪者,掩盖事实真相。要通过鼓励社会参与和媒体监督的方式,帮助我们党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形成内外监督的良性互动。

①Keith Krehbiel,"Party Discipline and Measures of Partisanship",in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44,No.2,2000,pp.212-227; Ulrich Sieberer,"Party Unity in Parliamentary Democracies:A Comparative Analysis",in Journal of Legislative Studies,Vol.12,No.2,2006,pp.150-178.

②McCarty,Nolan,Keith T.Poole,and Howard Rosentha,"The Hunt for Party Discipline in Congress",i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95,No.3,2001,pp.673-687.

③Sam Depauw and Shane Martin,"Legislative Party Discipline and Cohesio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in Daniela Giannetti and Kenneth Benoit(eds.),Intra-Party Politics and Coalition Governments in Parliamentary Democracies,London:Routledge,2009,pp.103-120.

④Ulrich Sieberer,"Party Unity in Parliamentary Democracies:A Comparative Analysis",in Journal of Legislative Studies,Vol.12,No.2,2006,pp.150-178.

⑤陈新民《法治国公法学原理与实践(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⑥Richard S.Katz and Peter Mair,"Changing Models of Party Organization and Party Democracy:The Emergence of the Cartel Party",in Party Politics,Vol.1,No.1,1995,pp.5-28.

⑦Richard S.Katz and Peter Mair,"The Cartel Party Thesis:A Restatement",in Perspectives on Politics,Vol.7,No.4,2009,pp.753-766.

⑧刘守刚、郝煜华《政党政治的财政基础》,载于《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⑨(16)(20)《法国社会党的原则声明和章程》,载于《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2年第2期。

⑩(15)(19)《德国社会民主党章程》,载于《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2年第2期。

(11)(17)《英国工党章程》,载于《当代世界政党文献(2012)》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年版第222—223页,第223页。

(12)孟亚波《美国两党:组织松散凭何吸引选民》,载于《人民论坛政论双周刊》2012年第4期。

(13)Giacomo Benedetto and Simon Hix,"The Rejected,the Ejected,and the Dejected:Explaining Government Rebels in the 2001-2005 British House of Commons",in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Vol.40,No.7,2007,pp.755-781.

(14)Howard Kurtz and Larry Flynt,"Investigative Pornographer",in The Washington Post,December 19,1998.

(18)刘立群、李微《德国为何只有“苍蝇”没有“老虎”》,载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8期。

(21)《澳大利亚自由党(维多利亚分部)章程》,载于《当代世界政党文献(2012)》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年版第267—268页。

(22)Herbert F.Alexander(ed.),Comparative Political Finance in the 1980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10.

(23)王瑜《西方国家对政党经费的规制》,载于2007年2月7日《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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