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治论文,法治论文,思想论文,我国论文,历史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的“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它不仅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而且具有浓重的历史文化蕴涵。为深入学习这一重要思想,回顾一下我国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的思想学说,是很有裨益的。
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早在二千多年前即产生了朴素的“缘法而治”的思想,而“德治”思想的产生还要早得多。
生活在三千多年前的周公(?~约前1095)即强调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他在总结夏、商王朝兴衰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和“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他还损益殷礼,“制礼作乐”,使礼乐道德成为治理国家的利器。他的思想主张,成为后来儒家德治思想的历史依据。
孔子前的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像管仲(?~前645)、子产(约前580~前522)等都很重视道德的治国功能。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治国之“四维”,强调“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子产为政“宽猛相济”,曾受到孔子的称赞。子产还提出“为政必以德”(《史记·郑世家》)的治国主张,认为礼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这些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影响,并为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学派所继承。
在我国历史上,提出比较系统的德治思想的是先秦儒家。孔子(前551~前479)对“为政以德”给予了深入全面的论述。他强调为政者要有好的道德品质,所谓“政者,正也”,“学而优则仕”;对百姓应实行道德教化,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约前372~前289)提出“仁政”学说,强调“省刑罚,薄税敛”(《孟子·梁惠王上》),“谨庠序之教”,对民“教以人伦”。他指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为实行“仁政”,他强调“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孟子·公孙丑上》)。他还提出“王霸之辨”,强调“以德服人”,不要“以力服人”(见《孟子·公孙丑上》)。
儒家主张德治,但并不排斥刑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孔子一向是礼乐刑罚并提,孟子则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荀子(约前313~前238)更明确提出治国要兼重道德和刑法。他说:“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荀子·性恶》)。
从总体上看,先秦儒家在德、法关系上认为德居于首要的、为主的地位,法居于次要的、为辅的地位,即所谓“德主刑辅”。关于德、法关系的这一认知模式,在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秦汉隋唐以来,在我国封建大一统国家建立、巩固和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结合历史经验和现实实践需要,对德治问题继续进行了许多探讨。
如成书于秦始皇八年的《吕氏春秋》,提出“行德爱人”(《爱士》)、“行德去刑”(《音律》)的主张,表明作者吕不韦(?~前235)等吸收了儒家德治思想,试图对嬴政、李斯推行的严刑峻法进行某种匡正。西汉王朝建立后,刘邦的谋士陆贾(前240~前170)在为刘邦谋划的治国谋略中,提出“行仁义,法先圣”(新刊《新语》序),“抱道而治”(见《新语·道基》),强调“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新语·至德》),“齐桓公尚德以霸,秦二世尚刑而亡”(同上《道基》)。汉文帝时贾谊(前200~前168)著《过秦论》批评秦王朝“仁义不施”,不懂得打天下与治天下不一样,所谓“攻守之势异也”。同时批评当时流行的“礼谊不如法令,教化不如刑罚”的思想观点,阐述德治、礼治的“绝恶”、“导善”的功能作用是刑法所不具备的。成书于汉武帝时刘安(前179~前122)等著的《淮南子》一书,明确提出“仁义为治国之本,法度为治国之末”、“法之生也,以辅仁义”、“治国,太上养化,其次正法”(《泰族训》)的主张,并论证说:“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不立。民不知礼义,法弗能正也。”(同上)这些论说与孔孟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正是在这些论说的基础上,董仲舒(前197~前104)提出并论证了“国之所以为国者,德也”(《春秋繁露·保位权》)、“刑者德之辅”(《春秋繁露·天辨在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春秋繁露·精华》)等思想命题。东汉初期王充(27~约97)首次使用“德治”概念,强调“治国之道当任德也”,并论辩说,“谓世衰难以德治,可谓岁乱不可以春生乎?”(《论衡·非韩》)东汉中期王符将道、德、教、化四字并列使用,提出“人君之治,莫大于道,莫盛于德,莫美于教,莫神于化。”(《潜夫伦·德化》)认为治国要“明礼义以为教”、“和德气以化民心”(同上)。东汉中晚期成书的道家著作《太平经》中也提出“遵道重德”的治国主张。认为“助帝王治,大凡有十法”:“元气治”、“自然治”、“道治”、“德治”、“仁治”、“义治”、“礼治”、“文治”、“法治”、“武治”(见王明:《太平经合校》,第254页)。这里明确使用了“德治”概念,其中所谓“仁治”、“义治”、“礼治”、“文治”等也属于德治范畴。同时作者也将“法治”、“武治”作为治国方法,则表现了德、法兼重或“德主刑辅”的思想。
在“德主刑辅”这一总的认识下,历史上一些思想家和政治家还探讨了如何将其具体贯彻实践的问题。
如东汉初期桓谭(约前20~后56)提出:“盖善政者,视俗而施教,察失而立防。威德更兴,文武迭用,然后政调于时,而躁人可定。”(《后汉书·桓谭传》)认为德治和法治应根据时俗形势的变化而交替使用。三国时曹操(155~220)更明确提出:“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三国志·魏书·高柔传》)。唐代白居易(772~846)也有类似讲法:“是以衰乱之代,则弛礼而张刑;平定之时,则省刑而弘礼”(《白居易集》,卷64,《策林三·刑礼道》)。诸葛亮(181~234)则以先后论德刑,他说:“为君之道,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诸葛亮集·便宜十六策·教令》),“先教令而后赏罚,则人亲服”(同上《赏罚》)。唐代陆贽(754~8O5)也持此说,他讲:“政理之体,先德后刑。礼义兴行,故人知耻格;教令明当,则俗致和平。然后奸慝(tè)不萌,暴乱不作。”(《平朱后车驾还京大赦制》)这些讲法丰富了对德治、法治关系的认识。
我国历史上关于“德治”和“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是讲统治者如何统治人民的一种方法,有其不可避免的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这主要是,它们是从治人和治于人的关系上立论的,在理论上表现出片面夸大道德作用的道德决定论倾向,并且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是难以真正实现的。但尽管如此,它们也是总结历史经验、反映治国一般规律性认识的产物。其中一些有价值的、合理的因素,如主张对人民实行道德教化和强调从政者具备好的道德品质等,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客观上也有利于劳动人民。
历史上的“法治”思想,主要是认为统一的法律与严格的刑赏为治国之本,把法律的强制手段视为最有效的、甚至是惟一的手段。
战国中期管子后学继承管仲思想,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并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管子·明法》)强调“正民之德”(《管子·君臣下》),对民进行道德教化,认为“道德定于上,则百姓化于下矣”(同上)。
战国中后期的法家片面强调法治,不讲道德,甚至反对讲道德。如战国中期的慎到(约前395~约前315),主张“尚法”、“重势”。提出“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慎子逸文》,见《艺文类聚》,卷五十四)。认为“贤不足以服不肖,势位足以屈贤矣”(《慎子·威德》)。同时代的商鞅(约前390~前338)则提出“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商君书·错法》)。认为道德对于治理国家不但无益而且有害,“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同上《说民》)。反对对民进行道德教化,主张对之一味地驱之以法令。战国后期的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约前280~前233),明确提出“务法而不务德”(《韩非子·显学》),认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同上《难势》),“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指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同上《显学》)。由此,他讲“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义之相怜”(同上《六反》)。将道德与法律完全对立起来,他反对对民进行道德教化,并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同上《五蠹》)。
同历史上的德治主张一样,法治主张也有其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如果说在理论上传统德治思想有片面夸大道德教化作用的倾向,传统法治思想则片面夸大刑法强力的作用。正是这一点,更为充分地暴露出封建统治阶级的本性。这在秦王朝表现得最为突出。由于秦始皇、李斯将法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深督轻罪”、“专任刑罚”的统治方法,结果不但没有使秦王朝的统治得到稳固,反而引起天下愁怨,群起反叛,使强大的秦王朝很快遭到覆灭。此后人们常以秦朝灭亡为例,对法家和法治多有批判。直到明清之际的顾炎武,还曾提出反对“以法为治”的思想主张。他认为治国的根本方法是“正人心,厚风俗”(《日知录》,卷八,《法制》),如果单纯用法治,就会陷入君主独裁,因为君主“欲专大利”,就必然“移权于法”(同上书,卷九,《守令》)。同时还会导致“胥吏专权”(同上书,卷八,《都令史》)、“人材不振”(同上书,卷九,《人材》)。这里对封建社会“以法为治”的批判,不无一定道理。然而尽管如此,法治思想中的有价值的合理的因素及其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应抹煞的。它在反对和打击奴隶制的旧制度、推动社会变革方面曾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而它所强调的明法审令、循名责实、信赏必罚、明于公私之分等主张,则是治国经验的总结,凝结着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
自汉唐以来,虽然“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成为主流,但由于人们认识上的不同,在德治、法治问题上仍有不同观点的争论。西汉昭帝时期,即发生过一场辩难。贤良文学一方主张治国以德教为本,反对以法为治。提出“急于教缓于刑”(《盐铁论·疾贪》)、“假法以成教,教成而刑不施”(同上《后刑》),“闻礼义行而刑罚中,未闻刑罚行而孝悌兴”(同上《诏圣》)。御史大夫桑弘羊(前152~前80)一方则认为治国首先要有威势和实力。他们以秦统一天下的成功经验说,六国之所以朝秦,“非服其德,畏其威也。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同上《诛秦》)。由此提出“礼让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明君据法,故能长制群下而久守其国”(同上《诏圣》)。这一争论可以说是先秦儒法治国思想之争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的重演。北宋王安石则对“德主刑辅”提出疑义,认为这样分主次不尽合理。他讲:“昔论者曰:君任德,则天下不忍欺;君任察,则天下不能欺;君任刑,则天下不敢欺,盖遂以德、察、刑为次,盖未之尽也。”(《王文公文集》,卷二十六)这些争论和不同看法,对于人们深入、全面认识德治法治关系是有意义的。
历史证明,单纯的、孤立的德治或法治都是不可能将国家治理好的。现代社会生活需要法治也需要德治。今天,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是不可能与此同日而语的。但是历史上“德治”和“法治”思想中的有价值的、合理的因素与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在批判、改造的基础上加以借鉴、吸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