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理性与制度变迁的渐进逻辑--对中国改革路径的理论理解_制度变迁理论论文

有限理性与制度变迁的渐进逻辑--对中国改革路径的理论理解_制度变迁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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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改革路径的渐进性究竟体现在哪一方面?

对于中国改革方式和改革过程所显现出的特点,大部分经济学家将其概括为“渐进改革方式”,或者叫作“渐进式改革道路”;对于东欧、俄罗斯,则称之为“激进式”或“大爆炸式”、“休克疗法式”的改革方式。这两种改革方式的确在许多方面呈现出不同之处。那么,激进方式与渐进方式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激进式”改革一般将其视为“大爆炸式”的“一步到位”的“快速推进型”改革;对于“渐进式”改革方式,人们很容易将其理解为行动缓慢的改革,因而在认识上很容易造成这样的错觉,即认为这两种改革方式的主要区别表现在改革推进的“速率”快慢上。当然,从中国与东欧、俄罗斯在改革方案设计时的指导思想来说,在指导思想上的确存在速度安排上的差别。中国改革在起始阶段就确定了改革道路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我们的改革要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领导、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也就是后来在改革过程中反复强调的“要正确地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而东欧、俄罗斯在方案设计时,就是以“休克疗法”战略为指导思想的,因为按以主流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设计师们的看法,只有快速炸毁旧体制,才能快速发育、发展新制度,并且这种爆炸式的改革可以摧毁潜存在改革过程中的“可逆转性”因素和“可逆转性”势力,避免改革过程出现逆转和反复。尽管在改革方式的指导思想上起初的确存在速度快慢上的差异,但从实际的改革过程来看,则很难用“速度”快慢作标准衡量两种改革道路的差别。因为以速度为标志,中国的改革在许多方面是快速推进式的,例如在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上,运行了几十年的人民公社体制,几乎在一夜间就瓦解了。还比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也是快速的。从中国市场化推进的进程和所取得的实效看,也是属于快速的,在这个意义上,似乎比俄罗斯的进程还要快。正是用速度作标志很难说清楚渐进与激进的差别,对此有的学者就有理由提出“中国采用了‘激进改革’战略吗?”(注:吴敬琏:《中国采取了“渐进改革”战略吗?》,《经济学动态》,1994(9)。)的疑问。

部分经济学家提出了“两部门模型”来论证中国改革的渐进性特征,(注:樊纲:《渐进与激进变革的若干理论问题》,《经济学动态》,1994(9);林毅夫等著《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246~255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认为中国改革的渐进性主要反映在整个改革过程选择的是“先易后难”、“先改增量后改存量”、“先体制外而后扩展到体制内”、“先非国有部门后国有部门”的改革次序和改革重点具有渐进安排的战略上。我们以为这种说法也是缺乏足够的根据。仅从走向市场的时序看,非国有经济成分(尤其是增量部分)的确快于国有经济成分,因为在它们诞生的第一天起就要面对市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市场机制是伴随着非国有经济的成长而发育、发展的。但改革过程本身,并不存在这样的人为次序安排。准确地说,“增量”部分本来就是“体制外”部分,不是属于改革的内容和改革的主要对象,它是属于要不要“放开”、“怎么放开”和“放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因为像非公有的那一部分(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等),本身就是与市场机制有着天然的相关性,不存在通过如何改革才能够将它们推向市场、通过什么方式才能让它们与市场机制有机兼容等方面的问题。所谓改革,就是改传统的经济体制和依赖传统体制生存的“体制内”的那一部分,准确地说,改革所面对的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如何将计划经济体制转变成市场经济体制;其二,是如何将“体制内”的那一部分经济主体改成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并能与市场经济有机溶合。由此决定了改革的主要对象一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二是在传统体制中发展起来的经济成分。将中国的改革方式说成是按照从“增量”到“存量”、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的渐进次序推进的,是不太确切的。不能因为哪一部分走向市场的速度快、哪一部分走向市场的速度慢,不同经济主体在走向市场经济体制中在时间上有先后、在难易上有差别,就作为渐进改革方式的主要标志。从改革的着重点来说,改革过程中在不同时期所确定的重点改革对象基本上都是属于“体制内”的内容,都是针对传统体制的改革,例如价格改革,外汇、外贸体制的改革,投融资体制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等等。企业体制的改革也没有分非国有部门与国有部门的先后次序,事实上在放开放活非国有部门的同时,国有部门的改革一直是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对待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宣布将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转移到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上来就明确宣称,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事实上这也不是属于停留在文件上的一句空口号,可以说,在20年的改革过程中,相对而言,对任何一项改革所倾注的精力都比不上对国有企业改革所倾注的精力多。这怎么能够说在改革道路的选择上存在先“体制外”后“体制内”、先“非国有部门”后“国有部门”的次序呢?准确地说,不是在改革的程序上存在人为的安排上的差异,而是在改革的成效上存在鲜明的差异,即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效显著低于其他方面改革所取得的成效、国有企业改革实效的滞后性影响了整个改革进程。

本文认为,所谓中国改革道路和改革方式的渐进性特征,不是体现在改革推进速率的快慢上,也不是反映在改革内容选择的先后次序上,而是体现在几乎每一项改革都具有“过渡环节”这一特征上,即它的“渐进性”主要是它具有中间“过渡地带”、“多步到位”方式和鲜明的“演进”特征。

在中国这场改革的主要方面都鲜明地体现了这种“演进”性、“中间过渡”性和“多步到位”特征,也就是在主要改革方面不是采取“一步到位”方式,而是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过渡环节分步进行,如果将这些步骤看成是一个连续的演进过程、是一个连续性的渐变过程,就可视作是“渐进的”改革方式。例如,曾经作为改革铺路石的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尽管改革的速度是相当迅速的,但在家庭包干制之前,经过了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等环节的过渡,最后才定型为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整个经济运行体制上曾经历过了时间不太短的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并存的“双轨制”调节阶段:在曾经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关键环节”的价格改革(当时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称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称价格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并不是采取“放开”的方式一步到位的,中间经过了“价格双轨制”;财政体制改革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之前经过了“财政承包制”或叫作“财政包干制”的改革;外汇体制改革在1994年改革前所采取了额度管理和外汇调剂的“双轨制”;外贸体制经过了“承包制”阶段;粮食购销体制经过了计划购销和市场购销并存的“双轨”过渡时期;至于国有企业改革在实行大范围的公司制改造之前,所经过的中间模式就更多,除了典型的被大面积推行的承包制外,部分企业还使用过所谓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租凭制等。(注:部分学者对中国改革过程所采取的多种过渡环节的正负效应进行了理论或实证的分析,例如张军的《“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张宇的《过渡之路——中国渐进式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张曙光主编的《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1集,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等。)

二、最终目标选择过程的演进性特征与改革路径的渐进性

如果说中国改革方式的渐进性特征主要体现在改革过程中几乎在每一项改革上都经过了一个或几个过渡环节、过渡体制的话,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中国的改革出现那么多的过渡环节、过渡体制?什么因素决定着中国改革方式的渐进性?

人们对于改革方式的讨论,似乎都隐含着这样两个假定前提,即:第一,改革方式是可以独立于改革的最终目标的,也就是说,对于同一目标,可以选择不同的改革方式;第二,改革方式是可以在事前进行人为的、主动的选择的。由于存在上述假定,因而,在许多对比分析中国与东欧、俄罗斯改革的文献中,从中很容易发现仅仅将两种类型的改革理解为改革方式上的差别,甚至将中国改革与东欧、俄罗斯改革在绩效上的差别简单地归因于改革方式上的差别。

在研究中国与东欧、俄罗斯改革的不同路径时,部分国外学者将两种改革路径视作是由改革前的初始条件决定的。Sachs,J.等将其主要归因于改革前的经济结构不同, (注:Sachs,j., and

Woo, W,"Sructural Factors in the Economic Reforms of China,Eastern Europe and the Former Soviet Union",Economic Policy,April,1994.)Martin Raiser等则将改革方式的不同归因于初始条件的紧张程度, 认为中国的改革是在经济、政治危机不太严重的条件下展开的,而东欧、俄罗斯则是在经济、政治危机日益加重的情况下启动的,因而,前者选择了渐进方式,后者必须采取“休克疗法”。 (注:Martin Raiser,Lessons for Whom,for Whom?The Transition from Socialism inChina and Central Easter Europe Compared,Communist & Economic Transformation,Vol,7,No.2,1995.)当然, 改革启动前的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都是处于相同的体制条件,但在经济、政治等许多方面肯定存在一定的差异。然而,这些差异是否是构成为改革方式差异的直接原因,是值得怀疑的。因为经济结构及其初始条件的紧张程度等不直接构成为改革方式选择的内生因素。

从实证的角度看中国与东欧、俄罗斯的改革,两者间首先不是改革方式上的差别,而是两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改革,不管中国与东欧、俄罗斯的改革最终是否具有同样的制度属性,但在改革的起始阶段,对于改革性质和改革内容的定位在中国与在东欧、俄罗斯之间是存在根本性差异的,正是这种差异,决定了它们间的改革方式的差异。对中国与东欧、俄罗斯在改革起始阶段的价值取向及其改革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改革方式并不是可以人为地随意选择的,不是属于“条条道路通罗马”的那种情况。改革方式首先决定于改革起步之前所确定的基本内容和性质;其次,决定于改革初始阶段所确定的最终目标是否明确。

东欧、俄罗斯是属于改变原有“宪法秩序”性质的改革,决定了他们必需通过激进方式从经济私有化、政治多元化、意识形态自由化等全方位地、从上而下强制性地(强制性变迁)整体快速推进改革进程,从而快速地摧毁原有的社会主义制度,而不能经过反复讨论、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摧毁原有制度、建立全新的市场制度,否则,改革就很可能中途出现逆转。而中国则不同,改革在起初就确定为在确保原有宪法制度中的根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决定了中国的改革与原有的制度要保持连续性,通过不断试验、双轨过渡、温和的、连续的改革方式进行。(注:张军对此进行了讨论,认为萨克斯等人将初始条件看作是决定两种改革方式及两种改革绩效的直接原因并不确切。张军提出,从改革方式上说,对计划的改革方式是渐进改革与激进改革方式的重要差别,但进一步的问题是,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不同国家对计划改革的方式不同? 见《“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300~327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改革方式决定于改革起步之前所设定的最终目标和改革的性质,而不是一种随机性的“人为”选择,如果说改革的目标和改革性质是“人为”选择的话,那么,改革的方式则决定于这种已经选定了的目标和性质。我们觉得这是把握和理解两种不同改革方式起因的关键所在。不管东欧、俄罗斯与中国改革的最终结果如何(国外有学者说中国的最终结果也是私有制的市场经济,只不过是中国所采取的是渐进私有化的方式,并认为这种渐进私有化道路比激进私有化可能是更为稳妥而有效的方式),不管在改革的中途是否会发生方向性变化,但是,两种不同的改革方式都在起步阶段就已由设想的目标决定的。至于激进方式是否会在中途转化成渐进方式,那是由改革过程决定的。例如东欧、俄罗斯的改革,在经过急风暴雨式的改革将原有的制度彻底摧毁之后,私有化和市场化的过程则是艰难的,则不是通过急风暴雨的快速方式能够实现最终目的的,打破原有的制度要爆发式,但建立一种制度则需要渐进性。从这一意义上说,摧毁原有的制度运用激进方式是成功的(渐进式方式在这方面不一定有效),但建立一种与原来完全不同的新制度,激进方式则是有缺陷的,这也是东欧、俄罗斯在经过激进方式之后需要转换成渐进方式的原因,也可能是东欧、俄罗斯与中国相比在市场化改革成效方面存在差别的关键所在。

进一步的问题是,中国改革过程中为什么产生了那么多的过渡环节?

在前文指出,两种改革方式是由特定的改革目标和改革性质决定的,但是,如果说东欧、俄罗斯的改革目标在起始阶段就定位得十分明确的话(私有化、市场化、政治上的多党化等),那么,可以说中国在改革的起始阶段,具体的改革目标则是模糊的、不清楚的。清楚的或已界定清楚的只是改革过程所应坚持和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在改革性质的规定上,提出中国的改革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上对传统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是改变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等,至于要改成什么样的经济体制,财政、银行、企业等采取什么具体模式,是不清楚的。

例如,在国民经济运行体制的改革目标上,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提出的目标是建立起“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在1984年转变为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到1987年再转换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体制;在80年代末开始的治理整顿期间,再改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才最终将中国的改革目标确定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当然,这些目标不只是提法上的不同,不同的提法都有特定的内涵并决定着中国未来经济体制的具体运行方式不同,也决定着改革过程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改革措施的不同。

由于在国民经济运行体制改革目标上事先是不明确的,当然也是不确定的,决定了每一个方面的改革不可能在一开始就确定一种坚持不变的模式。由于总体改革目标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在改革思想上也不可能由某种目标统一起来,因而,在每一阶段中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改革方面,都引发出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和认识上的不一致,决定着每一项改革的总体改革目标决定的(即看哪种方案更接近当时的总体改革目标)。例如,在1985年“价格双轨制”出台前后,关于怎样进行价格改革和价格改革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产生了一场激烈的辩论。有的提出以全面“放开”价格为主,有的提出主要是“调”为主,还有的提出要“调”、“放”结合。对于“价格双轨制”的构想有的学者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实行“价格双轨制”,必将引起两种定价制度的相互冲突,引起经济秩序的混乱。尽管存在巨大的分歧,但改革实践最终还是选择了“价格双轨制”方案。今天看来,不管“价格双轨制”的方案如何,也不管这一方案在实践中带来了什么样的效果和起了什么样的作用,但以当时系列条件,也只能选择这一方案,并且这也是属于当时最容易被接受的也是符合当时现实经济条件的“最优”方案。之所以这么判断,是因为:

第一,从当时的经济运行体制看,通过前期改革,中国已形成计划体制与市场调节并存的格局。在这种经济体制背景下,全面放开价格,将更会引起系列矛盾。因为国民经济的主体部分还是处在计划体制中,市场调节部分只是属于“增量”(处在发育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部分和存量中压缩计划调节范围后让出给市场调节(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产品在完成计划后的余额由市场定价)的那一块。并且,当时的结构矛盾十分突出,基础产业远远不能满足日益膨胀的加工工业的需要,由于轮番涨价已经导致加工产品价格急剧攀升,当时不得不以控制基础产品价格的办法(所谓的基础产业的政策性亏损就是国家通过计划定价控制了基础产品价格上升导致的比价进一步扩大造成的)控制轮番涨价的幅度。放开价格必将引起大幅度的价格波动,后来在1988年价格还未放开就产生形势恶化的情形,就是例证。

第二,在当时中国改革的总体目标是1984年10月提出的“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商品经济体制”,尽管在中共中央《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传统的价格管理体制和扭曲的价格体系进行了深刻而系统的揭示,指出了价格改革的艰巨性、重要性,但对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所规定的原则是“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适当扩大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范围”。并对计划体制“基本点”的概括是:“第一,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第二,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生产和交换,主要是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它们在国民经济中起辅助作用”。既然在总体上仍是属于计划体制,市场调节只起辅助作用,那么,完全放开价格的改革思路在当时就是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总体框架的,是一种超前、超现实的、不可能被普遍接受的方案。而“价格双轨制”则正好与当时所确定的总体改革目标和经济体制的总体框架的基本点相吻合,那么,“价格双轨制”的方案得以很快付诸实施就是属于理所当然的。并且,今天回过头来看在整个价格改革过程中,“价格双轨制”只是属于一种过渡性体制,但在当时又何尝不是作为目标模式看待的呢?

其实,价格改革“不自觉”(因当时不是自觉作为过渡性体制)地采用了过渡性体制,只不过是属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例,其他方面的改革所采用中间过渡环节(今天看来是过渡性的,当时则是作为目标性的),都是像价格改革那样具有类似的原因导致的。如果把这些在改革过程中每一阶段作为目标模式的东西叠加起来,就构成为向市场经济体制最终目标改革过程中的系列过渡环节。

因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主要体现在一系列过渡性环节的运用上,但这些过渡性体制,是随着各个阶段改革总体目标的产生而产生、变化而变化的。如果把中国的渐进性改革方式中所呈现出的一些过渡性环节看作是在改革起步阶段或在起步之前就已计划好、安排好,并以此认定整个改革过程是属于“自觉”地按事前的计划和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的,那么,至少可以说是没有准确把握中国改革过程的演进逻辑。“摸着石头过河”最为通俗、最为准确地反映了中国改革过程的探索性特征,也形象地反映出中国改革道路的渐进性。“摸着石头过河”本来是属于一种事前看不清“石头”、无计划、无明确的行动方案的不得已行为,但凭“摸着石头”“过了河”之后再回头看,原来摸着“石头”所走过的轨迹却显现出惊人的有计划性、有步骤性。

如果说中国的改革是“有领导、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的,那是指另一层含意的有领导性、阶段性、计划性,即指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集中领导下,稳妥地驾驭改革全局,较好地处理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审时度势,在改革、发展、稳定三者间相机抉择,较好地运用了轻、重、缓、急的战术。这层含意的“有领导、有步骤、有计划”,的确是中国改革比东欧、俄罗斯改革取得更大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中国经验的理论含义

中国改革远未完成,历时不过20年,全面而又准确地揭示它的实质,或者将其提炼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具有规律性的理论原理也许为时尚早,但是,以中国改革及东欧、俄罗斯改革过程所提供的丰富材料进行“初步”的理论概括,尤其是对现有的理论进行实证性检验,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为中国部分学者已提出建立“中国过渡经济学”的动议并早已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不必等到这个改革过程的完结才开始这一工作。也许人们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因而,关于中国与东欧、俄罗斯制度变迁的研究,几乎可以说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经济学界的一个“公共研究命题”,它已吸引了相当部分对此命题有兴趣并期望做出理论贡献的中国籍和非中国籍的经济学家们致力于制度变迁理论研究。一个共同的心愿,就是期望从中提炼出一个一般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反过来借助于这个理论框架解释包括这场制度变迁过程在内的制度变迁现实。

基于上文的分析,中国的经验至少可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中国与东欧、俄罗斯的改革路径及其绩效,首先验证了现代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所立足的这样一个基本假定,即经济活动主体的理性是有限的。中国改革过程的渐进性特征及其相对成功的绩效,所验证的就是在信息不充分、未来具有不确定性条件下改革活动主体理性认知的有限性特征。由于对未来信息把握的不充分性,中国的改革在起始阶段不存在一个确定的、坚持不变的终极目标、固定模式和体制变迁的活动计划,正好促使中国改革注重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尊重经验,较好地避免了理论教条、主观主义和先验论。东欧、俄罗斯的改革则试图通过事先确定的一个一揽子改革方案、期望按事先拟定的一个时间表快速推进改革,取得一步到位的成效,但效果与初衷并不对称,表明对于一种复杂的制度变迁过程,在起始阶段人们的理性及其对信息的把握和处理以及对制度变迁过程的控制能力并不是无限发散、具有充分的前瞻性的。这是因为,如果说“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注: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7页,上海三联书店,1994。)给人们做出较为稳定的、较为长期预期的条件的话,那么,制度变迁过程本身,则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相对于制度变迁对于知识的巨大需求,原有的知识存量总是有限的。再充足的知识储备,也难将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切不可预料性的、不确定性的因素都能在初始的变迁模型中得到处理。对于大量的随机性因素的处理,只有通过随机性的应变对策得到解决。中国的改革在启动阶段就将这场改革过程界定为是一场“前无古人”的改革、“没有一个可借鉴的模式可以遵循”、强调要“走中国特色的道路”。在起初就没有定位一个最终模式,也不准备仿效某种他国模式,而是通过“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对于中国改革过程中的每一步改革、每一项改革内容,在认识上几乎都经过了激烈的辩论过程,在辩论中整理思路、在试验中修正方案。正好体现了认知过程的演进逻辑。(注:对于改革过程中所产生的激烈辩论,占主导的看法是这种辩论是没有必要的,延误了改革,曾经提倡“不要争论”,但是,假设真的“没有发生争论”或“不准争论”,中国的改革是否会是这样,是值得研究的。)

第三,制度变迁总体上说是属于渐进的,而非不连续。诺斯认为决定制度变迁的渐进性特征主要是由非正式制度演变的渐进性决定的。(注:同①,诺斯关于制度变迁的渐进性的论断,是以非正式制度(传统、习俗等)的缓慢演进为根据的,因为正式制度的变迁可能是激进式的、跳跃性的,但最终会受到非正式制度渐进演变的制约。)事实上,除了非正式制度缓慢演进的制约作用之外,正式制度的发育、发展和作用的发挥,本身就具有渐进性特征。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的制度变迁,都体现出了渐进性,例如社会总体制度的演变(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演变)、市场制度的演变、企业制度的演变等,都存在一个发育、发展、衰变、修正、进一步创新的演进过程。打破一种制度可以是急风暴雨式的,但建立一种制度尤其是所建立的制度能发挥预期的效用则需要过程和时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创新、制度变迁所遵循的是连续性的演进秩序,而不是非连续性的跳跃秩序。中国改革的相对成功,可能就是正好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了或符合了制度变迁的一般逻辑。而东欧、俄罗斯的激进改革在打破原有制度上无疑是迅速的、有效的,但在新制度建立上依然采取激进方式则不成功,事实上也是属于非迅速的。如果要将这项改革继续推进下去,彻底实现制度转换,最终还是会回到渐进的演进路径上来。期望在一夜之间通过一步到位的方式实现一种制度转换,可能是属于主观上的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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