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拓[1]2000年在《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文中认为科技成果的商业转化—无论转让、许可还是作为出资,均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故此,本文专门以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简称权属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为概论。本章首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概念和方式进行了法律界定。在此基础上,本章第二节对一些与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如专利、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数据库权、技术秘密权等进行了详细论述,分别介绍了它们各自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受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保护的状况。在本章最后一节,指出了当前影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即离职人员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权属问题,以及国家计划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第二章至第四章为分论,对上述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叁个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分别用一整章进行了祥细论述。 第二章为离职人员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为鼓励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规章中,专门制定了一些允许科研人员采取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从事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然而由此却可能产生离职人员科技成果与原单位权益的冲突问题。例如,离职人员所发明创造的科技成果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是否侵犯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是否对原单位业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等。本章在提出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对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对比,指出它们在有关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的规定发生相互冲突,并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第叁章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权属问题。文中首先指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关系:科技成果转化实质上就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商业转化,即知识产权的有偿转让、许可或作为出资。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既是确定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客观要求,亦是法律上的要求。在有些情形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定程序。知识产权评估值的大小,决定着科技成果转化中其他非技术拥有方须支付的对价。知识产权的评估值是否公平、客观和准确,关系到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因此,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直接影响着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乃至其成败,故必须对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足够重视。当前,国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的评估值严重背离其实际价值。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技术上的原因, 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内容摘要 第2贝 即对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不加分忻地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导致评估值与实际价值 严重不符:二是法律上的原因,即在评估工作中对有关知识产权所隐含的法律问题,尤其 是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缺乏认知能力。文中指出这两个问题的后果:一是使有关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事实上处于不对等状态;二是因知识产权的法律隐患暴发;致使当事 人一方或数方对知识产权的投资无法得到回报。文中随后对专利、技术秘密权、软件着作 权、数据库权等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中须着重考虑的权属问题分别进行了祥细阐述。 第四章为国家计划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本章首先对国家科技计划作了简要介绍。 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为了合理配置科技资源,促进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由政府组织有关 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基本形式。随后,文中简要介绍了 国家科技计划的种类。由于各类科技计划的管理模式类似;故文中仅选取国家高技术研究 与发展计划(即八六叁计划)进行讨论。文中通过引用国家关于八六叁计划成果的一些管 理规定,指出国家计划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存在归属不清的问题,即国家以权力主体的身 份参与计划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过程,占有或分享成果知识产权。文中指出国家上述作 法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不利影响:其一,由于科技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晰,科 研单位作为计划成果的完成者,在成果商品化过程中受到过多的政府干预,使转化过程受 到重重阻碍;其二,由于成果管理中规定,“计划成果统一由国家所有”,以及“成果由政 府部门安排推广应用”,成果完成单位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充分保证。因此,科研单位在完 成成果开发后,并不倾向于以公开成果信息换取独占权利的知识产权思路来实现其部门利 益,而足尽可能保持技术信息的保密状态,形成技术上的独占优势。这就从根本上阻碍了 成果向社会转化的途径;其叁,由于国家是计划成果的所有人,也是计划成果知识产权的 分享者,故成果完成单位在用此类知识产权向有关企业出资入股时,很难自主决定将其中 一部分股权作为奖励,分配给有关技术或经营骨干,从而对该科技成果的
葛章志[2]2016年在《权利流动视角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全球经济发展困难重重,我国当前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实现由大国到强国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仍面临巨大挑战。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成为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关键,它不仅需要国家的整体布局,更需要个体的积极参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和经济深度融合,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成为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纵向深入也引导着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变革,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指引着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的开展。鉴于职务科技成果占据我国科技成果总量的绝大部分,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来说意义重大,这就需要发挥单位和科技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共同作用,而相应权利的配置和流动对调动双方积极性至关重要。理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路径,有助于加快职务科技成果运用,实现科技创新活动一体化;有助于打破科技人员和单位的不均衡态势,拓展“双创”的实践;有助于调动双方的积极性,适当约束双方的行为:有助于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完善政府介入方式。本文探索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人权、知识产权、所有权叁个系统的权利支撑,阐述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平衡机制和协同保障机制,全面总结单位优先转化机制的不足,进行改进方向的总体构思,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方案。在此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例说明科技成果转化的互动协调机制;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展示地方政策新动态、政策工具的使用情况以及府际间的协同作用: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指标权重的测算:运用叁阶段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不同单位和不同区域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进行评价,指出对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进行评价的困难性。本文研究中发现,现有研究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路径及其规则的关注度不高,既有的少量研究成果主要是从科技政策、创新管理的角度剖析相应问题,理论支撑较为单薄;提出的对策建议也只是针对某一具体方面,未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路径进行整体设计。本论文致力于丰富和完善这一主题的研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对策,以期提升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效。本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叁点:第一,突破先前单纯从知识产权角度对职务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的范式,引入所有权、基本人权等重新建构科技成果的权利体系,作为指导和规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权利决定论”可有效指导权利主体的市场行为并排除他方干涉,但也存在权利行使上限制,以保护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也对应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协同保障机制以及互动协调机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权的分配及其实现需要下位转化机制设计上的具体补充,同时,转化机制的设计也可对上位转化权进行相应的约束。第二,整合先前分散的研究视角,构建基于行为导向的、整体性的系统,强调职务科技成果创造与运用的统一,强调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的分离。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本是相应主体的市场化行为,但随着中介机构的加入、政府的介入变得复杂,严格的单位与科技人员的内部关系应予固定,即便是“政、产、学、研、介”的协同模式也不应模糊内部关系的边界。本论文从法律权利的视角切入,进行管理机制上的分析,进而落脚于政策改进,运用多学科交叉知识分析并解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上的难题。第叁,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对政府保障政策进行研究,运用叁阶段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转化绩效进行研究。通过合理的政策关键词选取以及有效的共词矩阵构建,社会网络分析方法的图形化界面能较好展示了政策内容及府际关系,利于分析并实现政策工具平衡和公共资源投入平衡。叁阶段数据包络分析方法虽然较一阶段、二阶段复杂,但是对不确定因素的排除使得回归计算结果更加准确,通过选取合理的投入、产出指标,运用叁阶段数据包络分析方法获得的绩效数据可有效反映各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效果。
白家亮[3]2010年在《武汉城市圈产学研联合创新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产学研联合是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迅速吸收创新技术、加快技术进步从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产学研联合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了国家与地方两级的产学研协调推进机构,至本世纪目前为止,产学研联合已步入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为支撑的发展轨道,已经形成了多形式、多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合作交流局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新的形式的要求与推动下,产学研联合中的瓶颈问题开始出现,尤其是知识产权在产学研联合中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使产学研联合工作的进一步推动面临困境。本文尝试从剖析目前各类产学研联合的不同模式出发,对参与合作各方对合作成果产生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及利益分配问题结合武汉城市圈进行实证研究,从而对现存知识产权推动产学研联合工作作出客观的评估,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至政府提供改进产学研联合中上述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方案、政策建议与法律思考,同时寄望于更好的服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
彭霄[4]2016年在《政府财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相互作用下,世界经济的竞争实质上取决于政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创新激励机制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历史上,美国重视创新成果的经济与社会价值,追求科技成果向产业界的转化,颁布了最具代表性的《拜杜法案》。欧洲及发展中国家纷纷效仿该法案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将其作为解决本国技术转移商业化问题的金科玉律。2007年,我国颁布《科技进步法》借鉴了《拜杜法案》的内容。但是“拜杜规则”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如期取得好的效果,存在着很多的争议。而我国在借鉴该法案的过程中,要采取谨慎的态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美国国情与我国国情的差异,完善我国政府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转化对策,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政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政策的演变。这一过程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从最初的国家享有所有权到合同约定权利的归属,然后经过行政规章确定为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最后是立法规定为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从整个演变过程来看,国家逐步将权力交给项目承担单位,使其对科研成果享有自由处理权。第二部分为“拜杜规则”在国内外的实施效果,主要内容为通过对比美国、日本、中国的“拜杜规则”产生的背景以及实施效果,从实践的角度考察分析“拜杜规则”,得出“拜杜规则”只是发挥了催化剂的作用,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拜杜规则”是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的唯一因素。第叁部分主要介绍国内外理论界关于“拜杜规则”的争论。主要从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创新、是否促进技术转化、是否影响学术规范四个方面考察“拜杜规则”在发展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第四部分主要为完善我国政府财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措施。我国应从当前的国情出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建议我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完善政府介入权保证公共利益、完善高校的技术转移机制提高技术转化率,以及完善高校公益服务机制。
李维超[5]2011年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当今世界,经济对科技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经济的发展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的贡献,世界各国经济的竞争很大程度上也表现为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的竞争,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为了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各国结合本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法制轨道,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有法可依,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我国的科技成果虽然不少,但是转化率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低,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本文主要是从法学的视角出发,旨在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完善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本文主要通过介绍我国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指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法律制度和保障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反映出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具体的法律法规实施还有待加强等。为了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体系,借鉴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先进立法经验,吸收优秀的立法措施纳入到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之中,同时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法律保障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法律制度的法律建议,以充实完善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体系。
罗杰思[6]2011年在《会计视角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及改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激励政策制度安排是现代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也是我国当前经济产业转型与改革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虽然完善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相关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内外专家学者与业界的高度关注,但是很少有学者从会计学角度系统的研究国家相关政策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与方式。政策制度不仅与微观的科研、经济活动相关,还能影响到市场信誉机制与风险机制的建立以及对经济产权的保护与最终收益的分享,因此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家政策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会计视角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研究企业或其他主体的技术创新决策与科技成果商业化行为。在总结降低科技成果转化成本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相关会计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权益分享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原因基础上,本文多以理论为指导,与实例分析相结合,就完善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激励政策安排提出了系列对策建议。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同于单纯的科研活动,有了企业的参与并融入了市场,就要面临信息不对称、溢出效应等问题,因此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相关政策的保护与激励,完善的国家激励政策能够保护产权的合理配置、确保公平的权益分享,有效的降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与交易成本,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其中,会计政策中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方式的选择、信息的披露、研发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等因素更是影响到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创新成果的市场应用,只有不断的完善会计政策,且企业选择正确的会计政策才能不断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的提高。
金明浩[7]2007年在《高校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的智力成果和商业识别性标记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制度对于高校科技创新意义重大。当前,深入探讨我国高校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制度问题,对于加强高校科技创新水平、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既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极其紧迫的现实问题。本文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跨学科的视角,采用比较研究、法解释学、调查研究、历史考察等方法,以专利为中心,对知识产权制度在高校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我国高校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考察美国、日本和欧盟高校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高校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整体性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构建。首先,论文介绍了高校科技创新的特点,探讨了高校科技创新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论文还从历史发展角度和理论上阐释了知识产权制度对高校科技创新的影响。本文指出,当前高校基于科技创新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居主导地位,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推进创新政策的重要工具,在高校科技创新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本文认为,合理、适度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激励、保护和促进高校科技创新,但是,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或者滥用知识产权就会遏制、妨碍高校科技创新。通过Olivieri事件和Madey诉杜克大学案的分析,本文指出,高校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实质是科学研究自由与知识产权私权性之间的冲突。从案例中可以获得如下启示,一是建立合理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衡量机制;二是高校应制定灵活务实的知识产权政策。其次,论文比较考察了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的高校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权属制度、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制度、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组织、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等。本文认为以下成功经验可资借鉴: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体系;重视产学间的技术转移;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权属制度;制定灵活的利益分配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再次,论文介绍了我国高校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绩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不足之处,表现在绩效上有: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比例偏低;科技创新取得的知识产权转化效率低下;科技创新中总体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不足;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表现在制度上有:高校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体制、政策和法制体系不完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文化缺失;知识产权权属与利益分配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最后,论文以知识产权生命循环模式为基础,对我国高校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整体性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构建。本文提出了制度构建的叁个层面的具体建议:一是知识产权创造层面,包括:改革高校科技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权属与利益分配制度、营造有利于创新的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生态环境;二是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层面,包括: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组织建设、严格高校知识产权内部管理与保护制度、强化科技项目管理全过程的知识产权工作;叁是知识产权利用层面,包括:政府主导产学官战略联盟的建设;建立产学官联盟知识产权转移创新平台;合理定位高校知识产权转移的目标;制定专门的高校等技术转移促进法规。
陈娟[8]2016年在《高校技术转移系统的职能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对国家创新系统整体创新能力要求的不断提升,高校的技术转移在近年来成为科学政策研究领域的重点。在理论上,一方面迫切的需要破除高校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与传统的“学院科学”范式的冲突,另一方面需要给予高校技术转移直接的理论定位;在实践中,我国的国家经济建设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不可忽视产业整体“自主创新”内核缺失,需要借助于知识生产系统的科学技术成果。然而,数量杂多的技术转移内容相关的研究,却不能弥补高校技术转移理论研究的缺位,经验研究的杂多而内容趋同,不能给出信服的证据。此外,高校技术转移本身具有极高的复杂度,涉及到教育、科学、技术、文化、经济、管理等多方而内容,高校技术转移有着深刻的社会嵌入性与文化桎梏,而学术界研究视角的分离,国家管理机构的官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完善等为高校技术转移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困惑。一方面,大量论文紧跟时代主题,认同国外学术界倡导的“创业型高校”理论,却陷入对国外理论及经验的盲目借鉴与粗略的模仿;另一方面,片段化的视野造成对技术转移零散的认识,从而陷入多极悖论。而最重要的,我国高校参与国家经济建设、文化发展能力的缺失和社会创新与创业文化力量的贫瘠,永远不能靠模仿与空想而得到满足与发展。立足于技术转移发展现况,从高校视角切入技术转移系统,以系统哲学作为指导,综合运用系统哲学、高等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理论,借助于弱的“结构一功能”范式,以高校职能的职责与功能构成为主线,从高校与国家创新系统中其他创新社会主体关系为逻辑起点,阐述高校在国家技术转移体系中的位置,厘清高校的教育、科研、服务社会叁大职能与技术转移之间的关系。之后从高校技术转移系统的概念、职责与功能入手,探讨高校技术转移系统的创建、机制以及治理等问题。同时,通过列举一些典型的案例,探讨高校技术转移系统自组织的运行机制,为实现高校的技术转移治理提供参考。借鉴了形态学的方法探讨了技术、技术转移、高校职责的多态性及复杂性,从生成论视角梳理了它们的历史发展脉络与逻辑,在根源上认识并肃清对它们多态性的认识与指称混乱的现象,并从多级演进关系检视它们内在的机理与关系,给出合适的定位。此外,展示了它们时空演进的谱系,以“连续统”的概念定义了技术转移,高校职责以及高校技术转移系统的边界变化问题。在高校本身与社会互相影响与塑造的交互关系中,明确了高校当前的综合职能体现在高校应是知识创新的起点,技术创新的伴侣,科技治理的主体及价值创造的战场。在理论的推演上,使用了复杂适应性系统理论(Complex Adaptive System, CAS)和叁螺旋理论(Triple Helix Theory, TH)。通过梳理高校技术转移系统的复杂适应性特征,构建了CAS视域的高校技术转移系统结构,明确了高校技术转移系统内组织主体的适应性及整体的演化元素,通过推演高校技术转移系统的受限生成过程,揭示了高校技术转移系统的涌现机制,并从宏观与组织水平提出高校置于技术转移系统的介入与应为职责。此外,在对当前经济的非均衡特质进行论证的基础上,驳斥了以还原论、决定论构建的空想的经济均衡系统以及以“投入一产出”模式为分析框架的高校技术转移绩效的悖论,引入了叁螺旋理论进一步阐述高校技术转移系统在参与社会创新路径的演进机制。深入的分析了作为高校技术转移系统,位于高校与技术转移系统交界位置的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TTO)的叁螺旋特征与组织机制,揭示了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职责构想。在实践部分,从系统分类视角将高校技术转移的系统运作形态分为技术许可、合作参与和衍生企业叁大模式,论证了叁者的逐级演进关系,揭示了现实的高校技术转移系统是多种模式共存的连续统样态,且高校本身的资源禀赋与演进地位与技术转移模式相生相助。而技术转移本身也超越了任务本身,是高校实现知识的传输与流动,组织的重构与耦合,创新能力的转移与提升,最终培育创新环境与传播创新文化的途径。最终在理论推演与实践展示的基础上,确立以技术转移职责为高校综合功能运作基础之上的治理对策。高校技术转移系统本身是以技术的形态变化为主体骨架,多元组织共同参与的协作网络,遵循自组织的网络“治理”机制,而非“一言堂”的管理机制,揭示了高校在当前科学技术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对于高校来说,高校仍然是以传承科学探索精神,秉承执着的求真、求善、臻美的价值理念将科学技术社区拓展至全社会性质的“无形学院”,从而形成巨大的引力场,为科学技术事务的干预及发展树立行为准则和规范,以知识为主要方式,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分享和创造财富。
张健华[9]2010年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科技已经成为支撑和引领人类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一个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决定其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最为重要的因素。高校作为知识创新的主力军,不断生产出大量的科技成果,能否有效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成为大多数国家及政府关注的热点。然而,政府职能转变虽然是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大多数文献却都是从经济和社会的宏观层面分析政府职能,从微观层面研究具体领域的政府职能的成果并不多,特别是直接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政府职能的研究成果较少。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文献分析、问卷调查及数量分析等方法,在跨学科思想的指导下,综合应用行政生态理论、复杂适应系统理论(CAS理论),一方面,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就政府职能及其转变展开跨学科的理论分析;另一方面,通过问卷调查,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政府职能转变需求;同时,在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探讨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职能的定位和设计问题。通过梳理发达国家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活动和措施,本文归纳出发达国家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域政府职能的叁大特征:“服务性”、“相机性”和“双强格局”。第一,服务性,即发达国家注意防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问题,其职能具有明显的服务性。第二,相机性,即发达国家常常根据本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情况,相机确定阶段性的工作重点,适时调整政府职能,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第叁,“双强格局”,即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达国家及其政府都无一例外地选择了干预,积极提升政府的服务能力,设立精干的主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能部门,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形成了“强政府、强社会”的双强格局。本文借助CAS理论,对政府和政府职能及其转变作了理论分析。首先,借助CAS理论,采用“隐喻”的方式,把政府看成一个复杂适应系统,并分析了政府的动态变化性、开放性以及内部各要素的非线性互动性。其次,本文借助生物学和复杂适应系统的隐喻,把政府职能看作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统”,指出政府职能转变主要是政府内部文化制度与外部环境双重选择的过程和结果。在文献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指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职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演变历史是一个从集中控制型政府职能向干预型政府职能的转变过程。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基础上,本文得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近年来一直徘徊不前的结论,并通过调查问卷,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了制约因素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求。借鉴发达国家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能,针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制约因素,本文提出我国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能定位:“强政府、强社会”和“督导-服务型”。在上述定位的基础上,本文从角色的角度指出了政府职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供给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同时,从宏观层面指出了我国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五个总体功能:法规驱动功能、利益协调功能、激励导向功能、有效制衡功能、中介服务建设功能。在微观层面,本文指出,为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中的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改革政府的科技管理体制,完善有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多渠道投资体系,建立公正合理的评估机制,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积极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建设。
翟美荣[10]2013年在《科技生产关系与产学研合作本质探究》文中提出产学研合作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主体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以谋求共同发展为目标,发挥各自特有的优势,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创新共同体的活动。随着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及新的科技革命时代的到来,特别是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的确立,当前经济运行的重大障碍是解决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问题,为此需要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创新促进生产力转化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产学研合作创新已成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展和市场竞争力提高的动力与源泉,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战略地位也更为突出。本文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背景的基础上,对科技生产力的二重性特点进行了分析。科技生产力具有一般生产力的共性即科技生产力的叁要素,包括科技劳动者、科技劳动工具和科技劳动对象;同时科技生产力又具有自身的特性即科学技术可通过产学研合作形式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科技生产力的急剧发展,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科技生产关系,科技生产关系也具有二重性。科技生产关系同样具有一般生产关系的共性,表现为科技生产关系的内容构成即包括科技劳动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科技劳动者之间的活动形式和科技劳动成果的分配形式;同时科技生产关系也具有自身的特性,即科技生产关系促进科技生产力转化的功能构成,这种功能构成的发挥能够促进科学技术创新成果高效、迅速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本文试探提出当前产学研合作的实质就是与当代科技生产力相适应的科技生产关系形式,因为它具备科技生产关系的内容构成和功能构成的特点。产学研合作能够体现科技生产关系的内容构成:即产学研合作体现了科技生产关系的所有制形式、活动形式和分配形式;同时产学研合作能够体现科技生产关系的功能构成:即产学研合作加快科学创新过程、技术创新过程、工程创新过程、产业创新过程,从而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实现“产”、“学”、“研”各方从独立自主创新发展到产学研叁方联合创新,从而取得1+1+1>3的协同效应。在上述理论指导下,论文以沈阳市主导型产学研合作共同体建构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力转化和沈阳市产学研合作创新提升主导产业丰厚度为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充分体现了产学研合作功能的发挥能够加快沈阳市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速国家中心城市的建设,从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产学研合作成为与科技生产力相适应的科技生产关系实质的具体表现。
参考文献:
[1]. 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D]. 李晓拓.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0
[2]. 权利流动视角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D]. 葛章志.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6
[3]. 武汉城市圈产学研联合创新体系研究[D]. 白家亮. 华中科技大学. 2010
[4]. 政府财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D]. 彭霄. 华中师范大学. 2016
[5]. 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维超. 东北大学. 2011
[6]. 会计视角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及改进研究[D]. 罗杰思. 湖南大学. 2011
[7]. 高校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研究[D]. 金明浩. 华中科技大学. 2007
[8]. 高校技术转移系统的职能研究[D]. 陈娟. 东南大学. 2016
[9].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张健华. 南开大学. 2010
[10]. 科技生产关系与产学研合作本质探究[D]. 翟美荣. 东北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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