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学科论文,性质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行政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或一个研究领域,究竟属于社会科学还是人文学科,是交叉学科还是应用伦理学?本文把前一个问题称为行政伦理学的学科归属问题;把后一个问题称为行政伦理学的学科定位问题,这两个问题决定了行政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我国学者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比较明确,而对前一个问题的探讨则不多。本文的目的在于检讨学术界在行政伦理学科定位问题方面的现有观点,并探讨行政伦理学的学科归属问题。
行政伦理学的学科定位
关于行政伦理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国内外学者们的观点相当一致,认为行政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也有人认为行政伦理学既是交叉学科又是应用伦理学。本文认为,无论主张行政伦理学是交叉学科,还是主张行政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都存在问题。
主张行政伦理学是交叉学科的观点存在的问题是:它实际上回避或者说悬置了行政伦理学的学科性质问题,对理解行政伦理学没有任何帮助。
按照交叉学科说,“管理与伦理、事实与价值,一直是彼此伴生和互动的两个方面,公共行政伦理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正是这两个领域沟通与融合的结果。”①这是一种典型的概念推演逻辑,既不是从行政伦理学的缘起,也不是从行政伦理学的目标立论,而纯粹是从两个概念的组合推论而来。因此,关于行政伦理学以往做了什么、是如何做的、其特征是什么,交叉学科说没有告诉我们任何富有启示性的信息或暗示。
从行政伦理学产生的历史来看,虽然关于行政伦理的论述古已有之,《论语》与《理想国》中不乏对行政人员的伦理规范的论述。然而,如库珀所说:“行政伦理研究作为一项学术性的持续事业成为吸引学术探究的分支领域不早于20世纪70年代。”②之所以如此,从社会背景上说,是因为美国60年代的社会动荡和70年代的水门事件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下降到历史的低点,学者们希望用道德约束行政人员以改造公共行政;从理论背景上说,是因为公共行政领域的实证主义倾向受到质疑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公共行政研究产生了广泛影响。在公共行政领域,消除实证主义的有害影响和以道德改造公共行政使行政伦理学得以产生,因此,行政伦理学绝不是在毫无背景和前提的基础上行政和道德简单相加的产物。自行政伦理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形成起,其目标或理论指向实际上也十分明确,即改进公共行政。正如张康之所言:“行政伦理研究是出于矫正公共行政学的形式化、效率导向、控制导向等片面性的发展需要”,以“发现政府引导社会走向未来的正确路径”。③所以,行政伦理学不是交叉学科,而是公共行政学的一个分支,是公共行政学作为致力于改进政府行为的学科的一部分。带有浓厚道德色彩和以道德话语为基调的新公共行政运动固然导致了行政伦理学的出现,但在历史上,它主要被视为公共行政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这是因为人们对公共行政的看法发生了改变,以往以效率作为衡量政府行为的唯一尺度的研究模式被看成存在巨大偏差,政府行为的道德维度也应该成为公共行政研究的重要领域,否则,在公众对政府不信任的情况下,任何旨在提高政府效率的手段都没有意义,甚至会反过来加剧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行政伦理学的产生是公共行政研究深化的结果,而不是公共行政学和伦理学这两个平行学科偶然结合的产物。
作为一种含混的说法,交叉学科说不可能告诉我们行政伦理学主要是一种行政学研究还是一种伦理学研究。这种含混的说法也不可能告诉我们公共行政学如何与伦理学交叉,交叉点何在。更重要的是,这种说法对推进行政伦理学研究、确定行政伦理学的学科归属和解决行政伦理所面临的学科身份危机毫无帮助,因此,是一种没有任何意义的说法。
主张行政伦理学是一门应用伦理学的说法在我国学术界得到许多人支持。“他们都把行政伦理学看作是应用伦理学。这一学科定位决定了行政伦理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运用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与原则、规范及相关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静态意义的政府组织或动态意义的行政过程。这一学科定位,目前在我国理论界是占主流的。”④然而,应用伦理说也并非没有问题。
首先,行政伦理学如果是一门应用伦理学,那么,它应用什么?按照廖申白(2000)的说法,应用伦理学所应用的一是伦理学理论,二是伦理学原则,他认为伦理学原则的应用优于伦理学理论的应用。问题在于,行政伦理学应用的是什么原则?根据什么来确定应用哪种原则?如何确保所应用的原则是正确的?伦理学原则和伦理原则常常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那么,在复杂的、变化迅速的当代多元化社会,有可能应用或适宜于应用哪些来自以往社会生活的伦理学原则或伦理原则吗?如甘绍平所言,“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里,公众的道德观念各不相同。面对道德冲突,没有任何一种伦理学伦理或价值观念有权宣称自己是唯一正确的指导原则,没有哪位个人、哪个团体、哪个群体可以断言自己把持着朝向道德真理的惟一通道。”⑤唯一可能做到是在交往对话程序方面形成共识。如果是这样,那么,行政伦理学应用的就不是任何现有的伦理原则,不是任何实质性的道德规定,而是程序合理性原则。这种程序合理性原则所要求的与其说是基于伦理学的考量还不如说是出自理性的计算。
其次,行政伦理学如何运用伦理学原则?应用伦理学家(杨通进,2005)提醒我们,应用伦理学不是伦理学理论和伦理学原则的简单应用,它必须避免“工程模式”或“司法模式”意义上的应用,这两种应用模式的共同点是伦理学原则被当成不容置疑的权威。然而,行政人员面临的伦理问题,恰恰是各自得到权威的伦理原则支持的相互冲突的选择。因此,解决如何应用的问题仍然无法从实质性的道德规定出发,而只能从形式上的程序入手。吴新文指出:“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已经表明,应用伦理学的方法主要是一种三步骤法,即描述—分析—规范的方法。”⑥这种三步骤法是典型的社会科学的方法,与其他学科相比,它并不能给行政伦理学的研究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指导。虽然应用伦理学家们对如何应用的问题仍在探讨之中,我们不能排除应用伦理学家们能够找到解决如何应用问题的可能性,但是,在现有的情况下把行政伦理学定位为应用伦理学并不能从这样的定位中为行政伦理学的研究指出明确的方向。
最后,如果作为应用伦理学,行政伦理学研究“只是泛泛论证一些永远正确的应然判断,如笼统地论证行政伦理的价值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这样的行政伦理研究,就流于空话、套话甚至废话;如果承认冲突,但却事先规定了冲突一方有伦理依据,另一方则没有伦理理由,如论证行政伦理的价值冲突是廉洁奉公与以权谋私的对立,行政官员是做公仆、清官,还是做老爷、昏官、庸官、贪官,这样的行政伦理研究因为有不言而喻的明显是非标准,也变得毫无意义。”⑦然而,我国的行政伦理学研究恰恰充斥着这样的一般社会伦理规范和原则的应用。如果行政伦理学是这样一种应用伦理学的话,那么它不仅无助于解决公共行政中道德问题,而且“它势必变成政治的口号,变成令人生厌的意识形态宣传或关于行政道德价值的武断。”⑧这样的行政伦理学既不能推进人们对公共行政的理解,也不能有效地指导公共行政活动。
模棱两可的交叉学科说让人不得要领,而应用伦理学说则容易误导人们,似乎伦理学的研究已经获得普遍真理;道德规范彼此一致而无冲突;永恒的道德原则就摆在手边,把它们用于公共行政领域,公共行政领域的道德问题就迎刃而解,就像物理学原理应用于建筑工程一样。这不是幼稚无知就是一厢情愿。当然,应用伦理学这个术语只是到20世纪70年代才得到人们的承认,它本身也是正在发展着的研究领域。应用伦理学家们已经意识到应用伦理学不是简单地接受和应用现有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它还参与伦理学理论和原则的创造:“应用伦理学家在原则上不需要、事实上也没有只从伦理学理论家们已开凿的井里汲水。他们自己也参与开井的工作,并且正在帮助探明哪些地方是无水的,从而使我们大家都应该停止在那里开井。”⑨如果这样理解应用伦理学,那么,作为应用伦理学的行政伦理学则必须在公共行政领域开凿自己的水井,在探讨和解决公共行政中的道德问题时对伦理学作出贡献而不是坐等伦理学家们把现成的成果交给自己。而是否能做到这一点,取决于学者们对公共行政研究的深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伦理学是公共行政学的一部分,而不是伦理学的一部分。
总之,本文并非抽象地反对行政伦理学定位的交叉学科说和应用伦理学说,而是反对简单地未加批判地接受那些对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毫无指导意义甚至只有误导作用的说法。交叉学科说和应用伦理学说的定位不能为行政伦理学的研究提供明确的方向。如果我们把行政伦理学看成公共行政学的一个分支,把行政伦理学研究的问题看成是公共行政领域内部的问题,那么,无论这个观点是否产生以及产生多大的争议,但它至少明确地指出了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方向。
行政伦理学的学科归属
在中国行政伦理学界,没有人明确地把行政伦理归属到人文学科的范围之内。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行政伦理学学科归属的理解建立在清晰而稳固的社会科学观念的基础之上。恰恰相反,我们是在人文学科、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含糊而混乱的观念指导下理解行政伦理学的。
起源于19世纪的社会科学是模仿自然科学的产物,早期的社会科学家试图从自然科学研究中找出科学发现及知识增长的一般模式并把它运用于社会科学研究。他们对自然科学研究模式的概括形成经验主义的科学观,认为科学建立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之上,科学家按照经验方法归纳出能够说明和预测自然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普遍规律,科学知识是对经验可观察到的客观实在的因果说明。作为经验主义科学观的极端,逻辑实证主义则认为只有可观察到和可验证的知识才是有效的科学知识。在社会学家们看来,社会尽管复杂,仍然是一个由可观察的事实所构成的客观实在的世界,因此,对社会现象的研究与对自然现象的研究从原则上来说没有任何不同。按照自然科学发现的逻辑,社会科学也是从这些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找到说明社会现象之间因果关系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规律,社会科学知识同样是对社会现象之间因果关系的说明。社会科学研究目的在于像自然科学那样获得对经验现象具有预测和控制能力的知识。这种经验主义甚至是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的自我理解,从19世纪末的迪尔凯姆起一直到现在,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科学的发展。
几乎与此同时,新康德主义者狄尔泰、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则极力把对人类社会的研究与自然科学作区隔,由此形成人文科学的观念。他们认为,对人类社会的研究不能像对待自然现象那样,因为自然世界是一个没有意志、激情和审美等主观因素的世界,自然界的运作是机械的和盲目的;而社会世界从本质上说是人文世界,是人的精神生活和价值领域,是一个自由和创造的世界。所以,仅仅依靠经验观察和因果说明无法把握这样一个充满意义和价值的社会世界。对社会现象和人的行为的研究必须依赖理解,解释学方法才是最适合研究人类社会现象的方法。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学术界关于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关系的理解存在错误,而这种错误又影响到我们对行政伦理学的理解。大多数学者认为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的对象不同: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文世界,而社会科学的对象是社会世界(朱红文,1998;李维武,1999;赵景来,2006)。而实际上,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对同一个对象的不同理解或不同处理方式。人文科学把社会世界理解为必须从意义、价值、意向等主观方面才能把握的对象;而社会科学则把社会世界理解为可以也只需要从事实或可观察的、实在的角度即可把握的对象,它们的对象是同一个,它们之间的区别不是研究对象的不同,而是研究角度或研究模式的差异。按照人文科学的研究方式来研究社会,社会现象就不是通过经验观察和定量分析所能把握的世界,人们的具有意向性的行动就不能仅仅被理解为行为,行动的理由就不能混同于行动的原因。如果用西方社会科学哲学的观点来说,当采取经验主义的立场对待社会世界时我们就是社会科学家;当采取后经验主义的立场对待社会世界时我们是人文科学家。
在上述错误的误导下,我国学术界不可避免地把人文科学等同于人文学科。按照西方传统,人文学科指的是历史、文法、修辞学、哲学(包括伦理学)、算术、几何学、天文、音乐等,这是一些——按照当下中国的话语说——培养人的全面素质的通识教育课程。它们所涉及的当然是人的精神、价值和意义的世界,但这些无法用实际的功利性标准来衡量的学科,其目的并不在于研究而在于教育或教化。正如我们学习语文目的并不在于获得知识而是在培养文学素养和继承文化传统一样,这些人文学科并非以发现知识为要务,虽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相关的知识。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存在历史研究、文学研究或哲学研究,而是说,对待这些学科所涉及的领域,重要的是体验、领悟和欣赏,我们对这些领域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加深这种体验、领悟和欣赏,但这种研究不是经验研究,也不可能获得具有预测和控制能力的知识。因此,就其对象和目标而言,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完全不同。但是,人文学科并不能因此叫做人文科学,我国学术界对人文科学所描述的恰恰是人文学科的特征(朱红文,李维武,赵景来),其根源可以追溯到伯纳德·巴伯的观点:“与所有科学一样,社会科学主要关心分析、预见和控制行为的价值;人文科学则主要关心综合和欣赏”。⑩
总之,并不存在一种真正与社会科学相对的人文科学,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关于社会研究的不同观念之间的内部分歧。不同的社会科学家或者认同于对社会现象采取经验主义的进路,或者认同于采取后经验主义的进路。前者侧重于对社会现象的因果说明;后者侧重于对社会现象的理解或批判。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不同,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之间的区别则是根本性的,人文学科旨在教育而社会科学旨在预测和控制。也就是说,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是对同一件事情的不同观念,而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则是不同事情的不同概念。而在我国学术界,一方面,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被错误地区分;另一方面,人文学科被误读为人文科学。在这种混乱的背景下,我们对行政伦理学的学科归属的理解就难免含混和模糊。
以李春成为代表的学者虽然没有明确地把行政伦理学归属于人文学科,但是,他们认为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德性行政人的实践和价值,其研究旨趣或目标是:(1)“辨明行政人所面临的诸种价值困境,如果可能的话,为其具体抉择提供理论上的知识支持与价值认证。”(2)“行政道德建设的问题”,即为“行政道德教育”(11)服务。在他们看来,行政伦理学要关注的是塑造理想的行政人格,要研究如何通过教育或教化的方式培养行政人员的道德品质,这与西方人文学科的目标是一致的。这就是说,他们实际上把行政伦理学归属于人文学科。在人文学科的构架下,行政伦理学能够做的只能是从伦理学而不是公共行政学的立场辨别并确立公共行政的道德价值,构思理想的公共行政人格及其实现机制或途径,为未来的公共行政提供道德指引。其结果往往是脱离行为来谈论德性;夸大个人品格对个人行为的影响而无视外在环境尤其是制度对个人品格的影响;“浓厚的哲学化”思辨气息必然将笼罩在行政伦理学研究之中。这种建立在缺乏经验事实基础上的行政伦理研究让我们很容易想到儒家的成圣之学和柏拉图《理想国》的乌托邦构想。
以张康之为代表的学者明确地把行政伦理学看成公共行政学的一个分支:“行政伦理学是被作为公共行政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提出来的,是从属于公共行政学的学科体系和作为它的一个构成部分而存在的。”(12)由于公共行政学一般被归属于社会科学,因此,行政伦理学自然属于社会科学。虽然张康之反复强调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必须立足于现实,但他像许多学者一样,对行政伦理学的学科归属并没有确立清晰而一以贯之的立场,他们不仅时常在行政伦理学是交叉学科和公共行政学分支之间以及行政伦理学是社会科学和应用伦理学之间摇摆;而且,重要的是,一方面由于其宏观的历史—哲学视角,另一方面由于其对实证主义的戒备,因此,他们对社会科学的经验性特征认识不足。他们从价值的角度对公共行政的批判虽然深刻地揭示了以往公共行政学的狭隘性,但是,却用这种批判取代了作为社会科学基本特征的经验分析。他们从“许多社会现象甚至自然现象是无法被纳入到科学解释框架中去”的反实证主义前提跨越性地得出反经验主义的结论,进而从反经验主义的立场直接跳到行政伦理研究需要“理性直觉的思维方式”(13)的主张。
上述两种对行政伦理学学科归属的理解的共同后果是“一般意义的抽象论证”(14)成为行政伦理学研究的突出特征:一方面,正义、责任、民主、信任等等无需论证的价值观念被拿来反复论证;另一方面,这些论证缺乏经验事实的支撑,准确地说是一种介于论和述之间的立场的宣示或观点的表达,而所讨论的大多是那些公共行政管理者和学者不感兴趣的问题。这说明,即使在那些把行政伦理学归属于社会科学的学者那里也没有准确地把握行政伦理学作为社会科学的特征,并按照其特征确立行政伦理学的研究目标、对象和方法。最终,行政伦理学的研究旨趣和理论追求一直模糊不清。
行政伦理学的学科身份危机
我们已经说明,行政伦理学是公共行政学的一个分支。在此意义上,它属于社会科学,问题在于我国学术界没有贯彻和坚持社会科学的精神和原则。行政伦理学是社会科学,这意味着:首先,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存在于社会世界的社会现象。其次,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始于可观察的经验现象。再次,经验主义主张的因果性说明虽然不是行政伦理学研究唯一的研究模式,但它仍然是主流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模式。最后,行政伦理学以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持续性的研究模式保证知识的累积性增长。行政伦理学研究可能无法获得具有预测和控制能力的知识,但它至少必须提供能够解释公共行政实践领域的新发现或能够“改变人们对该领域的看法”(15)的新观念。行政伦理学学科定位和学科归属方面缺乏共识固然影响到行政伦理学的发展,而如果不能够贯彻和坚持社会科学的精神和原则,那么行政伦理学就会面临学科的身份危机。
社会世界既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世界又是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被迪尔凯姆称为社会事实的客观力量确实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并在暗中制约和左右个人的行动;但这些客观的社会事实也只能通过个人的行动才能体现出来,而个人的行动是受主观动机驱动的,是个人主观意义的表达,个人如何行动取决于他如何定义、解释和理解他所在的社会世界。无论对错,个人按照自己的理解采取行动并与他人发生互动,他赋予自己的行动以意义,别人也把他的行动看成有意义的行动并按照他们自己的理解来采取相应的行动。社会互动修改行动者彼此对社会世界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调整自己的行动从而形成社会关系。对行动者而言,社会世界的本来面貌是什么样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社会世界对他来说意味着什么。因此,社会世界是人们在主观意识中建构的充满意向性、意义和价值的世界,它反过来又成为个人行动和社会互动的共同意义背景,缺乏这种共同意义背景的个人行动和社会互动既不可理解实际上也不可能进行。作为行政伦理研究对象的行政伦理行为是这种社会行动之一,它既是可观察到的现象,又不是仅仅依靠观察即可把握的现象。要把握行政伦理行为的内在意义必须借助解释学循环的推理方式把它放在社会世界的意义背景之下,在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往返对照中揭示行政伦理行为的内在特征。
行政伦理行为虽然不能仅仅依靠观察去把握,但观察却是其研究的起点。经验不是知识的唯一来源,但我们无法从经验之外凭借理性思维的想象获得知识。波普尔等科学哲学家们反对科学始于观察,而认为科学始于问题;韦伯等社会学家认为社会世界过于复杂而无法直接观察,他提出以理想型的方法研究社会行动。但是,无论是波普尔的“问题”还是韦伯的“理想类型”,绝不是凭空虚构的产物,而恰恰是以一定的观察经验为基础而形成的。对社会行动的解释和理解也只能在行动发生之后并以“客观”的形式再现时才能有可能进行。解释和理解是对可观察现象的解释和理解。实证主义固然存在问题,但它坚持的经验原则却是现代社会科学进步的动力,如果没有这条原则,社会科学将仍然处于孔德所说的“形而上学”阶段。在伦理学中,伦理行为是可以观察到的现象,伦理规范和伦理德性必须依靠伦理行为才能获得意义和得到说明。因此,作为社会科学,行政伦理学应从经验可观察到的行政伦理行为出发解释或说明行政伦理规范和行政伦理德性而不是相反。然而,无论是中国的行政伦理学研究还是国外的伦理学研究,这方面做得都不够。美国行政伦理学研究在二十世纪90年代之前根本不存在经验研究(Menzel,Donald C.and Carson,Kathleen J.,1999),而欧洲的行政伦理学研究目前仍然处在概念澄清和理论运用的概念式研究阶段(Lawton,A.and Doig,A.,2005-2006)。但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美国行政伦理学的经验研究比重在增加,案例研究和问卷调查的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并且发展出了专门用于实证地研究行政人员道德决策的“斯图亚特和诺尔曼—斯普林塞尔管理调查法”(Stewart-Sprinthall Management Survey,SSMS)(Menzel,2005)。我国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与欧洲的情况类似,“几乎绝大多数都是采用非经验主义的方法。”(16)
社会科学的第三个基本特征是以找出事物之间普遍必然的因果联系为最基本的理论目标。如怀特海在《科学与现代世界》所言,如果没有文艺复兴之后形成的因果观念与必然性观念,现代自然科学不可能出现。因果观念和必然性观念既是自然科学的基本构成因素也成为自然科学的理论目标。社会科学仿效自然科学,虽然其研究发现的因果联系似乎永远不可能具有普遍必然性,但它一直以此为目标;虽然纽拉特等人对社会科学因果说明的重构存在种种问题,受到社会科学哲学家的非难,但并不能由此推断出社会科学不可能找到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或社会科学应该放弃这一基本目标。社会科学家必须坚持这个目标,因为无论如何,社会科学家必须以一种具有条理化的系统方式说明社会现象,否则,他所说的一切无法超越常识的水平。他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发展出自己的理论,而所有理论的最有力量的形式是关于因果关系的陈述。行政伦理学的基本目标之一是找到影响行政人员伦理行为的个人的、组织的和社会的因素,分析这些因素与行政人员伦理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在此之前讨论其他伦理问题比如行政伦理建设问题,就是没有理论依据和理论意义的空谈。
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多种多样,没有哪一种研究方法是获取知识的最有效和最客观的途径。从研究类型上看,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可以分为经验的和非经验的。前者又可以分为质性研究方法和量化研究方法,后经验主义者主张质性研究方法是社会科学的合适方法;而实证主义者则认为只有量化研究方法才能获得具有确定性的知识,但他们同属经验主义的阵营。非经验主义的研究方法也就是概念式研究,它更多地带有哲学思辨的特征而与社会科学的气质相距甚远。从研究模式来看,社会科学的研究可分为说明性的、解释性的和批判性的:“说明性研究力图说明某些事件为什么发生并对它们的发生作出预测。……解释性研究寻求理解社会产物的意义、有意义的事件或带有意向性的人类行动。批判性研究遵循自我反思的科学——意识形态批判和心理分析——的逻辑以影响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个人的变迁。”(17)说明性研究强调社会现象的可观察性,这是主流社会科学对社会科学研究的理解;解释和批判性研究强调社会现象的社会性,这就是所谓“人文科学”对社会科学研究的理解。在社会科学领域,只要适合所研究的对象,采取哪种研究类型或研究模式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研究方法具有华勒斯坦所说的客观性:“客观性可以被看成是人类学习的结果,它代表着学术研究的意图,并且证明了学术研究的可能性。学者们彼此之间竭力想说服对方相信自己的发现和解释是有效的。他们仰赖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所使用的方法能够为其他人所重复使用,他们将这些方法的细节和盘托出,供其他人鉴察。他们还希望自己的解释能够适用于最大多数的现成数据,能够比别的解释适用于更多的数据,并且在此过程中证明这种解释是一贯的、适用的。总而言之,他们将自己的解释交付给所有对待特定主题进行研究或系统思考的人,供其在一种主体间的脉络中作出判断。”(18)因此,问题不在于采用哪种研究类型或研究方式,而在于如果没有一种能持续进行的研究方法,知识的进步就成为一种幻想。行政伦理学研究只有采取任何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持续性的研究模式才能保证知识的累积性增长。
以客观的方法研究可观察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是社会科学的最低纲领。我国的行政伦理学研究与我国的公共行政其他领域的研究一样,缺乏对真实世界中的公共行政的了解(马骏、刘亚平,2007),其原因就在于我们没有落实和坚持社会科学的最低纲领,以社会科学的精神和原则规范我们的研究。而如果不了解真实的世界,我们如何能发展出对我国公共行政实践具有解释力的理论?如果行政伦理学不能提供说明我国行政伦理状况的知识,不能对公共行政理论作出贡献,它的存在又有什么价值?
注释:
①郭夏娟:《事实与价值的融合——公共行政伦理学探源》,《道德与文明》2003年第5期。
②Cooper,Terry L.,"The Emergency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 as a Field of Study in the United States",in Handbook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2nd edition),edited by Terry L.Cooper,Marcel Dekker,Inc.,2001.1.
③张康之:《论行政伦理研究中的理论追求》,《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1期。
④刘祖云:《行政伦理何以可能:研究进路与反思》,《江海学刊》2005年第1期。
⑤甘绍平:《什么是应用伦理学》,《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8期。
⑥吴新文:《反思应用伦理学》,《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⑦刘可风:《论中国行政伦理问题及其实质》,《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3年第5期。
⑧李春成:《行政伦理研究的旨趣》,《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⑨德马科:《福克斯现代世界伦理学新趋向》,中国青年出版社,1990年,转引自杨通进《应用伦理学与道德哲学之异同》,《河北学刊》2005年第1期。
⑩巴伯:《科学与社会秩序》,顾昕等译,三联书店,1991年,第307页。
(11)李春成:《行政伦理研究的旨趣》,《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12)张康之:《论行政伦理研究中的理论追求》,《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1期。
(13)张康之:《行政伦理研究的反思与建构》,《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
(14)刘祖云:《行政伦理何以可能:研究进路与反思》,《江海学刊》2005年第1期。
(15)杰伊·D·怀特、盖·B·亚当斯:《公共行政研究——对理论与实践的反思》,刘亚平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7页。
(16)罗蔚:《我国行政伦理研究状况的分析与反思》,《公共行政评论》2009年第1期。
(17)White,Jay D.,Taking Language Seriously:The Narrative Foundation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Georgetown,University Press,1999,7-8.
(18)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三联书店,1997年,第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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