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产生的背景_市场经济论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产生的背景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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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式是实现人们利益关系的直接形式。它取决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又极大地影响着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所以,在每一个社会形态中的每个历史时期,分配及其效应都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目前我国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就是我国的分配关系及与此相关的收入差距问题。有的认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是由分配政策造成的严重反常现象,有的则认为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不足惊奇。然而,如果认真系统地读一读邓小平关于分配的论述,这类难题便会迎刃而解。

邓小平分配思想的脉络符合经济规律的行程

早在1992年邓小平就指出:“中国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也就是说,要考虑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差距问题。不同地区总会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太小不行,太大也不行。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要研究提出分配这个问题和它的意义。到本世纪末就应该考虑这个问题了。我们的政策应该是既不能鼓励懒汉,又不能造成打‘内仗’。”[1](P1356—1357)在1993年9月16日又进一步指出:“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1](P1364)

由此可以看出,邓小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洞察,早已成竹在胸,既有总体构思,又有每个时期的重点。实际上,他一开始就把分配关系优化的分步实施贯穿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其根本出发点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完善,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如果按侧重点划分,邓小平的分配思想大体上可分为三个段落(其中有不少交叉):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重点讲的是恢复和贯彻按劳分配,探索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方式,澄清在相关问题上的模糊认识。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20世纪90年代初,重点讲的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提供理论依据,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3.1992年以后,重点又强调调节分配问题,提出20世纪末着手解决收入差距过大和某些两极分化问题。

邓小平关于分配的思想脉络,与恩格斯晚年关于分配问题的思路是相吻合的。当19世纪90年代初人们在辩论未来社会中产品是按劳动量分配还是用其它方式分配时,恩格斯尖锐地指出:奇怪的是这些人“谁也没有想到,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但是,在所有参加辩论的人看来,‘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是不断改变、不断进步的东西,而是稳定的、一成不变的东西,所以它应当也有个一成不变的分配方式。但是,合理的想法只能是:(1)设法发现将来由以开始的分配方式,(2)尽力找出进一步的发展将循以进行的总趋向。”[2]

恩格斯虽然没有社会主义的实践,但他能够根据历史发展的规律辩证地洞察未来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而又不用具体形式去束缚后人。其基本思路是:1.具体分配方式首先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财富的多寡;2.分配方式改进与生产关系形式(社会组织)的进化直接相关;3.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着重研究由以开始的分配形式,不存在固定不变的分配模式,不能陷于空想;4.要根据经济发展规律洞察未来发展的趋向,而不能使某一种具体形式凝固化。邓小平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问题,基本上就是这样构思的,即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既有总趋向的勾画,又有从开始到每个阶段的具体谋划,把分配方式的优化视为一个经济过程,而不照搬和固守某一种分配模式。其目的在于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实现。这一构思与发展经济学中关于倒"U"字形曲线也比较接近,即经历一个开始差距过小——中间差距拉大——后来差距缩小的过程。然而,邓小平不是从书本出发,而是立足于对实际的研究。所以,他关于分配思想的脉络是符合中国客观经济规律行程的。中国近30年的改革实践,证明了这个思路的真理性。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理论的发展

我国理论界曾流行这样的说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按劳分配,因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讲的是不存在商品和市场的条件下的按劳动份额的分配。然而,邓小平关于按劳分配的思想没有被前人的本本所束缚,不仅对按劳分配理论正本清源,当时的重点是克服平均主义,重新明确为社会主义不可动摇的分配原则,同时又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按劳分配的关系从几个方面做了重大发展。

(一)明确了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然是主要的分配原则。其前提是邓小平把改革开放的全过程视为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全过程。1992年6月,邓小平对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使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提法完全赞成,又明确认定“实际上我们是在这样做,深圳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P1347)。由此可以确认,邓小平有关改革的论述包括按劳分配的阐发,都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他没有拘泥于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理论是否锁定于非市场经济环境,而是抓住了按劳分配的精神实质。“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3](P101)这个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并没有变。所谓劳动的贡献大小,就是看劳动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当时称之为“经济效果”)[1](P616),所以,他反复强调,“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来似乎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3](P30)这个话当然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怎么能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按劳分配呢?从理论上说,商品等价交换与劳动等量交换互为里表,可以统一起来,并不存在什么逻辑上和实践上的矛盾。我们党正是按照邓小平的分配理论制定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这是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二)区分按劳分配的层次性,增加了单位(企业)这个集体分配层次。以往认为按劳分配只适用整个社会之下社会成员个人之间。邓小平打破了这种社会直接分配的模式,强调按劳分配要同企业单位的好坏联系起来。“按劳分配政策很值得研究,不能搞平均主义。管理好的企业,工资待遇应该不同。企业管理得好,为国家贡献大的,应给予奖励,刺激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1](P376);“一个企业经济核算很重要,企业经营差的就付酬少。企业的利润不一样,工人的工资也应该不一样,按劳分配嘛。”[1](P298)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基本单位是企业(市场主体),而企业是又一个利益共同体,如果没有企业间的按劳分配(即初次分配),那就没有真正的竞争和经济核算,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也不符合市场运行的要求。这个观点是对《哥达纲领批判》的又一个突破。对此也无需争论,因为这是客观存在(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级差地租”,就等于否定了集体劳动和经营的差别以及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

(三)明确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符合按劳分配原则。这本来也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许多人认为农村“大包干”就是单干,当然谈不上按劳分配原则。邓小平同样是从按劳分配的精神实质上看问题,力排众议,毫不含糊地指出:“‘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制度下责任制的一种形式,没有剥削,没有违背集体所有的原则,可以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体现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不是搞资本主义。”[1](P764)这个问题的大前提是,“包产到户”属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即双层经营。所谓“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是自己的”的这种分配方式,实质上是农民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按劳分配,包括取消农业税之后,仍然属于按劳分配的大范畴。这就给我们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即看问题不要停留在形式和现象上,不能拘泥于分配的具体程序和做法,而要紧紧抓住分配的本质属性。

(四)强调按劳分配和责任制结合。邓小平一贯重视按劳分配与管理上的责任制紧密结合,并在总结农村联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出:“在经营管理上,我们提倡多种形式的责任制,我们叫联产计酬,这样积极性一下子就调动起来了……现在的中心问题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调动人民的积极性,概括起来就是建立责任制,在建立责任制的基础上真正体现按劳分配。”[1](P770)这也是对按劳分配理论的丰富。历史上,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曾经倡导过“同个人利益结合和个人负责的原则”[4],在这里邓小平作了进一步发挥,充实了管理理论和分配理论,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邓小平的上述观点,尽管是在改革初期提出来的,其针对性主要是克服平均主义、“大锅饭”问题,但其基本内容和原则完全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过程,应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分配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政策”建奠初级阶段分配理论的架构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明确提出了由“先富”带“共富”的“大政策”,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阶段揭开了序幕。按照邓小平的说法,这个思想最早还来自毛泽东。1978年9月20日,他在谈到克服平均主义时说:“毛主席讲过先让一部分人富裕起来。”[1](P387)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纲领性讲话中做了详尽的阐发:“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3](P152)

邓小平所以将此称之为大政策,就是出于这是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最有效的途径。他说:“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1](P1130)他所依据的恰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平衡规律、竞争规律和主体成分与非主体成分合理配置的规律。他强调:“要承认不平衡,搞平均主义没有希望。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国家才有余力帮助落后地区。不仅全国,一个省、一个社、一个队也是这样。百分之二十先富起来,会把其他的带动起来。”[1](P657)在谈到克服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时,他特别肯定了竞争优胜劣汰的作用:“各个企业、各个生产单位必须有比较多的自主权,并且要有相互竞争,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改革,促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改革,克服吃大锅饭的弊端。吃大锅饭,就是干不干一个样,干得好干得不好一个样。没有比较,哪有什么积极性?现在一比较,一竞争,就必然要淘汰一些落后部门。”[1](P673)邓小平提出“先富”带“共富”的大政策,大体上同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进程相吻合。

“先富”带“后富”的“大政策”扩大了分配的外延,提升了分配的内涵。从外延上说,它涵盖的不只是单位之间、个人之间,而且扩展到地区之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发展起来,然后再通过国家的再分配支持落后地区。“如果广东、福建两省八千万人先富起来,没有什么坏处”[1](P506),因为钱不会装到私人的口袋里。从内涵上说,它囊括的不仅是按劳分配,而且包含多种分配形式,这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联系在一起的。“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当然,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5](P149)而且他还肯定了允许一部分人雇工的政策。这实际上是构建一个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分配结构,即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这个思想在以后的历次党的代表大会上得到发挥。在这个基础上,由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制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根据邓小平的分配思想,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是对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大发展。党的十五大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其中提出了完善分配政策的任务,其创新点在于首次提出让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党的十六大对于分配理论又有许多新提法。比如,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从原则上确立了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同劳动要素一样,都是重要的,它们贡献的大小是进行收入分配的依据。这一提法同以前“按要素分配”虽意思基本相同,但更科学、更准确,突出了“按贡献”即按其经济的效果分配的科学标准。同时,总体上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既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并让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使得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多样化,体现利益多元化的要求。再如,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大家知道,西方国家以“中产阶级”为主体,形成社会稳定结构。我们不能照搬,但可以借鉴。我们所说的“中等收入者”和西方中产阶级是不同的概念,但中等收入阶层的扩大无疑是人民生活提高的一个标志。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中等收入者仅占18%,如果20年后达到40—50%,人们的生活状况将上一个大台阶,而且社会比较稳定。这种“两头小、中间大”的收入结构,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差别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与两极分化有本质区别。我们的目标是共同富裕,当然对低收入者还要设法增加他们的收入。所有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新内容。

运用多种手段建立分配调节机制逐步缩小差距

关于调节分配、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早就引起邓小平的关注。1984年11月9日邓小平就提出:“经济发展起来后,当一部分人很富的时候,国家有能力采取调节分配的措施。”[1](P1014)1990年7月3日,他在视察北京时又指出:“作为制度来说,没有社会主义这个前提,改革开放就会走向资本主义,比如说两极分化。……现在有些地区,允许早一点、快一点发展起来,但是到一定程度,国内也好,地区也好,集体也好,就要调节分配,调节税要管这个。”[1](P1317)同年12月24日再次指出:“共同致富,我们从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成为中心课题。”[5](P364)至于要消除两极分化的论述就更多了。但是,当时的重点仍在于更多地鼓励先富起来,不然的话,就难以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全民富裕的整体水平。到90年代初,邓小平专门强调“要研究提出分配这个问题和它的意义”,实行调节分配的条件是“中国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富裕起来以后”;给定的时间是20世纪末开始重点解决。对于邓小平调节分配的思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领会:

(一)“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1](P1364)从政策上我们要注重防止、消除两极分化,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以及由此而来的多种分配形式,必然在某些领域或多或少地产生一些两极分化的现象。这也是邓小平多次讲的:在整体上避免产生一个新资产阶级,但出现一些新资产阶级分子不是不可能的。我们要承认我国局部有两极分化现象,不能视而不见,但整体上还不是阶级分化,并且要对收入差距过大进行具体分析。我国存在着两种二元结构,一是城乡差别,一是地乡差别,特别是还有少部分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的地方,按货币收入计算当然差距显得比较突出(即使再过若干年仍然会有因天灾人祸、心身残缺的困难人口)。这既是发展中的新问题,又有历史原因。从整体上看还不能说我国已经产生了一个新资产阶级,主要表现为出现了一些新的阶层。

(二)“少数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1](P1364)邓小平晚年语重心长地说:“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并不比发展时少。”[1](P1364)应当说,这也是经济发展规律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要比计划经济复杂得多。如果说转轨困难,那么完善它更艰巨。市场经济的运行本来就带有多元性、国际性、周期性、不确定性、反应连锁性等特性,而它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更是一个前无古人的崭新课题。当然,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规律使然,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必由之路。但掌握和运用这把双刃剑确实需要一番功夫。所以,不要以为开始富裕起来就万事大吉,更难解决的问题还在后头,要继续深入地研究包括缩小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在内的更为复杂的问题。从另一个层面说,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研究开拓更广阔的用武之地。

(三)“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1](P1364)国内外的大量事实表明,单靠市场经济不可能自然地解决两极分化问题,必须运用“两只手”协调配合,特别是利用政府的作用。邓小平说过:“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5](P139)他所说的利用各种手段、方法和方案,既包括经济的、法律的,也包括行政的、教育的,特别是发挥政治优势。不过要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集成的优势。所以,要认真领会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越性的论述。他中肯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表现在哪里?就在四个坚持。……四个坚持是‘成套设备’。”[1](P1363)他还指示,在处理大局问题上“中央要有权威”,但又“不能再搬用过去困难时期那些方法”,“我们讲中央权威,宏观调控,深化综合改革,都是在新的条件下提出来的”[5](P277—278)。这就要全面正确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越性,善于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做到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四)“我们的政策应该是既不能鼓励懒汉,又不能造成打‘内仗’。”[1](P1356—1357)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解决分配问题的标准:缩小收入差距决不能回到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老路上去。打“内仗”,是指因收入差距过大造成矛盾激化,特别是阶级对立;但也不能搞“吃大户”,完全不要差距,而是要保持一定的度;更不是再搞什么“运动”,而要在政策基本稳定、继续鼓励人们充分发挥积极性的前提下加大调节分配的力度。这也是一个不断深入探索的过程。

总之,领会邓小平的相关论述,要系统理解出现收入差距拉大的必然性、潜在问题的严重性、克服它的艰巨性、解决它的可能性、分配调节政策的合理性,按照这样一些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分配的新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根据邓小平的思想,我们党正在着手解决分配问题,标本兼治,重在制度建设。党的十五大提出:“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纠正。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党的十六大进一步重申了这个方针,并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了区分,即“初步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财政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这就把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细化为两个层次、两种职能。实行合理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制度对防止贫富差距过分拉大有着重要作用,这将会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性,对于激励广大劳动者、经营者的积极性,体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适时地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五个统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又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最近,又明确提出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其中调节分配关系是一个重要方面。当然,最重要的还在于实施这一明确的方针,尽快完善调节分配的机制,有些问题尚需要在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中深入探索。但是,我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是明确的,坚信在今后的发展中完全可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完整系统地理解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不能孤立地就分配论分配,更不能将某一个论点片面化,而必须同他的整个思想体系联系起来,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真正解决中国的分配问题,既不能机械地用老祖宗的本本剪裁现实,更不能照搬西方那套新自由主义的模式,而必须用中国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指导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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