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讨 国际社会理论与国际关系的英国学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英国论文,国际关系论文,学派论文,国际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在日常的国际关系、国际组织和世界舆论中,国际社会的概念是大量出现的。英国的国际关系研究传统十分重视国际社会问题,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国际社会理论。总的来看,它是介于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之间的理性主义,它没有因为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而否定国际社会的客观性。本文在评介国际社会理论和英国一些著名的国际关系理论代表人物思想的基础上,试图就国际社会理论的特点、意义及其相关的若干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引起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注意。
作者认为,国际社会的界定对国际关系研究十分重要,我们不仅要承认国际社会的存在,而且要根据世界发展变化的实际,突破传统国际社会理论的固有的局限性,那就是既重视国家力量又重视非国家力量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据此,本文提出了对国际社会的新界定(复杂国际社会的概念):一个由国家与非国家的多种国际行为体相互作用构成的全球网络。在民族国家仍然是极其重要的国际行为体的现实情况下,国际社会还不能让位于世界社会。但是,超越国界的各种巨大力量已经和继续把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国际社会带入复杂国际社会,并最终导致未来的世界社会。
对国际社会的研究是英国国际关系研究的一大特色
国际关系的研究必然受研究者所处学术传统和环境的深刻影响,因而国际关系学自然分成了按国别划分的学派。例如,伦敦经济政治学院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教授在说明“国际关系的性质”时认为,由于上述原因,美国的国际政治经济研究“十分狭隘”地局限在以美国为中心的范围内〔1〕。其实,别的国家的国际研究也基本上是以本国为中心的,这反映了国际关系研究的民族国家性。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以国家为界线划分的学派并不是指持有相同或相近观点的学者群体和思想科学体系,而是指受制于具体的民族性与国情因素而使得特定国家的研究风格与传统、思考重心与研究方法所呈现出的不同特色。事实上,在一个日益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世界中,如果硬要按国家划分国际关系研究流派的话也只在这个意义上是可行的。
罗伯兹(Adam Roberts)在《国际关系的新时代》一文中指出:“英国的国际关系观点不可避免的受到下列事实的影响:联合王国有积极参与世界其它地区事务的悠久传统,这种参与所采取的方式是殖民主义、贸易关系、对外军事义务和在国际组织中的活动。此外,9 个世纪以来,英国既没有经历过外国的军事占领,也没有经历过革命。确实,在联合国5个常任理事国中,只有英国处在这样一种位置上”〔2〕。正是这种国际背景,使英国学者(包括从海外来到英国的)逐步形成了“独特的英国式研究方法和观点”。他还认为,国际关系的英国学派的特色至少有4个方面:1、强烈的历史感;2、不仅注重事件史, 而且注重思想史,并不把当代世界看成是一个基本全新的世界,而是历史的发展;3、对普遍性原则的抵制;4、对国际关系的突变是进步的观点持怀疑态度,“这种怀疑态度和寻找创造世界秩序模式的研究方法不同,和通过比如说为一个新的世界政府制定新宪法以寻求一个‘新起点’的研究方法也不同,这类研究方法更多地出现在美国而不是英国”〔3〕。
在国际关系研究的历史上,历来不仅有国家关系论与社会关系论的分野,而且存在三大国际思想传统:霍布斯主义(现实主义)、康德主义(普世主义)和格劳秀斯主义(国际主义)。国际主义传统既不同于现实主义和普世主义又与它们相联系,它对国际关系的描述依据的是国际社会的概念,一方面它反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认为国际关系不仅仅是权力斗争,国家之间还有共同的东西;一方面又反对康德的世界主义,认为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基本的事实,国际冲突仍然存在,是国家而非个人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4〕。可见, 格氏传统是介于现实主义与普世主义之间的折衷主义,更加接近国际关系的实际。国际关系研究的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两大派别的第三流派,有人也把它叫做“新格劳秀斯学派”,“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着新自由主义者的乐观主义”〔5〕。
如果做一个学术调查,恐怕在所有社会科学中,无论就概念还是就原理而言,国际关系学都属于最暖昧不清和模糊的一种,这源于国际关系理论这门学科的性质。“国际社会”问题正是如此,在国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际社会是一个回避不了但又被理解和使用得模糊而分歧较大的概念,因而探讨国际社会的理论有可能是费力不讨好的。然而国际社会理论却受到英国国际关系学者的特别重视,被认为代表英国国际关系学派主要特色的马丁·怀特(Martin Wight)旗帜鲜明地指出,国际社会是“一个大而复杂的课题”,“在国际关系的理论中你能发问的最基本的问题是‘什么是国际社会’,这如同在政治理论中的中心问题是国家一样”,“如果政治理论的思考传统是国家的话,那么国际理论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有关国家的社会(the society of states )抑或民族国家的大家庭(the family of nations)或国际共同体(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的思考传统”〔6〕。这样的认识迫使人们去思考国际关系学的核心概念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怀特这样强调“国际社会”在国际关系学科中的重要性,后来深刻地影响了青年学者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6〕,他在国际社会理论的探讨中卓有建树,对于国际社会的系统成果最有影响的就是他的成名作《无政府社会》,它对国际关系这个不成熟的学科做出了重大贡献。
此外,在英国,许多国际关系学者经常涉及国际社会的概念,至少还能指出3位从事国际社会研究的人物, 一是前面提到的约翰·伯顿(John Burton),二是英国斯特拉福特郡大学国际关系教授艾伦·M·詹姆斯,三是曾任外交官的牛津大学安东尼学院(Antony's College)研究员伊万·卢阿德(Evan Luard),他们在国际关系学界都是很有影响的著名学者。伯顿是“世界社会(world society )学派”的代表人物,而詹姆斯特别是伊万则都长期以国际社会为分析单位对国际社会本身进行了系统研究。
为何说“在国际上有理由宣称存在着一个社会”?
艾伦·M·詹姆斯在他1978年发表的《国际社会》的论文中, 把国际社会看成是维持国际关系的至关重要的现象,是国际中不可缺少的条件,这就表明了“在国际上有理由宣称存在着一个社会”,因为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联系,在国际上由于有着经常的联系如外交制度,使国家之间保持正常而复杂的关系,所以才有国际社会〔7〕。 布尔指出,当一组国家意识到了一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后,这些国家的体系就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它们相互之间受制于一系列共同的规则和共同的制度〔8〕。这个定义似乎在承认国际社会的西方学者中有共识, 它实质上否认了国家以外的人和由个体组成的集团(如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社会运动、种族团体、阶级)等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体系中的作用和世界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变革对国际关系产生的深远意义,排除了非国家行为体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关于这一点,英国研究政治哲学和人权问题的学者米尔恩(A.J.M.Milne)指出, 以民族国家或民族政府为成员的国际共同体(他没有用国际社会一词)本身就否定了人类个体的国际共同体成员资格〔9〕。 怀特认为这种国际社会观的思想基础是国际关系的理性主义或格劳秀斯(Grotius,1583-1645)传统,“这 一传统的根本,是将国际体系看作洛克所谓自然状态那样的国际社会——虽无最高权威,但有理性的交往纽带和共同规范,对外政策的目的应当是加强这种交往和规范,削弱乃至逐渐消除国际关系中违背理性的冲突因素”〔10〕。我们知道,格氏是公认的“国际法之父”,他认为国家的团结或潜在的团结(solidarity)使得国际法得以实行,因而国家体系构成了国际社会。因此,我们可以把英国理性主义的国际社会观归纳为两点,一是他们承认国际间的无政府状态,但并不认为这等于无秩序,因为国际社会的形成表明这种状态下的无意识秩序;二是国际社会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至于个人和团体则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需要指出的是,恰恰就是在这样意义上的国际社会,对一些人来说也是不存在的。原因在于“国际体系是以非社会的方式活动的,国与国之间受自身利益驱使在无政府状态下竞争。各国只能在没有中央政府、没有协调的利益或没有共同的价值观的情况下处理它们之间的问题。布尔指出,国际社会存在的可能性经常被两类人予以否认,一派认为国际关系中冲突的普遍性使得国际关系不可能由一个极少可能一致性的力量(minimal solidarity )来管理,而这种力量正是保证社会内聚力(social cohesion)的必要;另一派支持国家建立自己的政治组织与社会准则的边界(boundaries),因而否定国际社会的存在。在这种意义下,任何国际关系的秩序仅仅起源于对竞争力量的审慎计算,它们的行为并不受制于普遍的道德诉求,也并不意味着分享一系列共同的价值观,最多它们间的相互作用可能被描述为一个国际体系,而不是国际社会〔11〕。
旧新现实主义者当然否定国际社会存在的可能性,他们把国际关系的非社会性当作是解释国际关系并建构其理论的基石,得出所有国际关系和对外政策都是在无政府状态和无政府原则下展开的结论。两次大战期间,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的E·H·卡尔在其著名的《20年危机:1919-1939》一书中指出,所谓国际社会不过是一种假想的世界共同体,“存在一个共同体的原因不是别的,而是在人们的言谈中和在某种程度上包括举止在内,好象有一个共同体”存在,“设想这种假定的世界共同体具有较小的包括国家在内的共同体的那样的统一性与内聚力,这是一种危险的幻想”。在他们看来,“所谓国际社会”的存在是不顾“真实的”事实国与国之间缺乏内聚力,不存在诸如平等原则与整体利益先于局部利益的道德原则,因为共同体成员间的平等原则在现实国际关系中很难得到运用,至于整体利益优先于局部利益原则作为完全一体化的前提,在国际关系中并没有被接受〔12〕。
针对这样的责难,主张存在国际社会的学者首先回答的问题,就是为何存在这样一个社会,否则就无法把“国际社会”一词引入国际研究与国际关系实践中。他们认为,国际社会的出现是17世纪后西欧国家体系发展的结果,尽管国家之间存在战争与敌对,但欧洲的各主权实体都承认自己的行为受一定道义的限制并共享一定的价值观,如果没有这些,国际法与外交体系的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如格劳秀斯这样的思想家经常在国家关系中援引社会理想,强烈地号召把“社会”的概念引入国际关系,提出建立国际共同体的观念。传承下来的格劳秀斯精神深刻地影响了各国政府的行为,并导致了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它标志着欧洲近代国际关系的开始,在确定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和排它性的同时赋予所有主权国家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不过,国家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和相互之间发展关系的必要性,促使各国有必要确定一个分散化的、资源分配不均的民族国家体系的一些规范,最终形成了一些维护稳定与秩序的方法与规则,这些方法与规则的出现使国家体系转变成国际“社会”,其中成员国享有主权,但也承认公认的国际规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国际社会在欧洲的最初情况。
当然,这类主张国际社会存在的人与后面我将提到另外一些人不同,他们只是借用“社会”一词,并把国际社会严格规定为主权国家范围内的仿真社会,认为它应该形成如同国内社会那样的体制与结构,以保证各个国家的利益。在本文中我把这一观点称作传统国际社会观。
建立在这个意义基础上的国际社会观,似乎使得怀疑论者与肯定论者之间的分歧没有本质上的区分,前者不过是认为国际关系不可能有如同国内社会那样的秩序和规则,是无政府的,而后者主张的国际社会仅仅是不同于国内社会的另一种“社会”而已,即国际社会虽然是无政府的,但却并不是混乱的,只是缺少一个统一的政府〔13〕。看来,问题不在于是否承认国际社会的存在,而在于如何看国际关系的内容与实质。怀疑论与肯定论拥有一个共同的基础或前提,那就是两者都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关系观。
到此,我们需说明社会的概念和为何把它引入国际关系。
社会曾被认为是一种与自然状态相对的东西,如霍布斯认为社会是结束了人本性恶、互相争斗、恐惧不安的自然状态的结果。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出于理性,订立契约而结成社会,通过社会契约组成国家〔14〕。约翰·洛克不同于霍布斯,他的自然状态实际上等于理性的社会,即自然状态是国家出现以前的理性状态(非混乱状态),“人们按照理性生活在一起,没有公共的最高权威行使裁判权,这就是自然状态”,他认为国际社会正是这样的理性的自然状态〔15〕。格劳秀斯认为,人具有社会倾向,他在《绪论》中指出:“在人所独具的特性中有一种要求社交的强烈愿望,亦即要求过社会生活的愿望——并不是指任何一种生活,而是指按照他的才智标准跟那些与他自己同一类的人过和平而有组织的生活;这种社会倾向斯多葛称之为‘爱社交性’”,“这种对社会秩序的维持——是所以称之为法律的根源”〔16〕。马克思则认为人天生是社会动物,具有社会性,提出著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理论,“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构成为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17〕。可见,没有人们之间的交往和相互关系,也就无所谓社会,而交往首先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之中的经济交往即经济关系,这构成社会的基础。
近代欧洲思想家在解释社会时,都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社会看成是与秩序共生的概念。以上引述中无论是与自然状态相对的社会状态还是社会契约,无论是人的社会倾向还是社会关系,都与国家和政府的统治有关(在马克思那里是上层建筑),这里的社会就变成了国家的社会,后经民族主义的修正变成民族国家社会,国家维持社会的存在使之不至于陷入无政府状态。把社会与秩序联系在一起,是国际社会思想的关键,因为由国家组成的这个非国内的社会是无政府的,如何使这种无政府变得有秩序就是国际社会设计者的初衷。那么,何为秩序呢?布尔认为秩序是指支持基本的、主要的或普遍的社会生活目标的活动的模式或设计,它无论对国内还是国际社会都是适用的,归纳起来有3 个方面:保护社会成员的安全不受暴力侵犯、确保契约的履行和保护各种财产权利,没有这些秩序目标,任何一个社会想生存下去都是不可能的〔18〕。把社会的概念导入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中,说明这种关系本质上也是社会关系,目的在于象规范国内社会那样规范国际社会,象认识国内社会那样认识国际社会,或象建立国内秩序那样建立国际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社会除力图反映国家关系中的现实外,确实具有理想的成分。
国际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国际关系的英国学派对国际社会的概念做了许多探讨,在他们看来,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相比,除了缺乏“社会”之上的最高权威外,还有其它重要区别,其中布尔提出的3点不同,规定了传统国际社会的内容与特征〔19〕:
1、国际社会除实现上面3个基本目标外,还追求国际秩序目标,包括维持主权国家体系作为政治组织的流行形式,保证其成员的独立与领土主权、在正常条件下进行国际合作的和平环境。国际秩序是指支持国际社会目标的活动形式,没有国际秩序也就没有国际社会。
2、国际社会不同于国际体系,国际社会是国际体系的一种, 这是国际社会论者的一个重要观点。国际体系是由于国家之间的互动而产生的,缺乏凝聚力,但国际体系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转化成国际社会即一个国家的集团(group of states), 这是因为它们已经意识到共同的利益与共同的价值观(并不限于有共同的文明和文化的国家之间,异质文明与文化也有可能拥有共同的利益与价值观)的重要性,并受到它们自己在相互关系中一系列共同规则(包括道德)的约束,因而国家都参与共同的国际制度的运作与形成。
3、国际社会的规则不同于国内社会, 是指与“社会”的目标相一致的行为的合适的原则:确认与加强国家体系的首要地位和确认国家是国际社会唯一成员的资格;规定国家之间共存的最低条件;调节国家之间合作的各种问题,而调节的手段包括权力的调整(balance of power)、国际法、外交、大国体系和战争。
伊万(Evan Luard)的国际社会观比较独特,似乎已接近走出传统,因为他承认国际社会中非国家行为体的存在和迅速发展,但注意力仍放在作为国际活动主体(dominant actor)的国家身上。他指出,按照严格的“社会”定义,国际社会是不存在的,但是国内社会越来越缺少“社会性”,与此相反,由于世界经济和社会联系的加强,国际关系却变得日益具有社会性。他认为,几个世纪以前,全球性的国际社会并不存在,最多只存在欧洲社会、亚洲社会等。今天完全不同了,几乎每一个人现在都意识到了他所在的国家之外的世界,使用或参与买卖外国的产品,大众传媒大量提供别的国家的情况,邮电通讯和计算机网络把全球联系在一起,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相互影响成为基本的趋势,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之间的差别正在缩小。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相比,它是这样一种社会:1、高度的非集中社会(decentralised society),也就是说国际社会的权力是既分散而又集中的,分散是指它拥有近200 个主权国家、大量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甚至个人也握有一定的权力;集中是指大国和其它垄断集团分享了权力与财富的大部分;2、 不存在正式的社会关系结构,而这正是其它社会的必要特征;3、 缺少国际认同;4、缺乏国际权威的合法性(legitimacy), 而国际权威本身也极为有限,如联合国; 5、缺少共同的价值体系( common value- system)。尽管如此,伊万指出,人们不能夸大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差别。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只具有程度的不同,而非种类的不同。国际社会虽然缺少一体化,但仍就是一个社会,所以对国际社会的研究可以用研究国内社会的社会学方法进行。 作为一个尝试, 他用社会学中关于行动(action)、结构(structure)、意识形态(ideology)、 角色(roles)、地位(status)、冲突(conflict)、原则(norms)和权威(auth-ority)等理论分别研究了国际社会, 完成了关于国际 社会的性质的研究,认为国际社会的第一个性质是它的复杂性(comp-lexity),因为它包含了各种国家和非国家的行为体、各种次级社会与国家社会;第二是国际社会的多样性(diversity); 第三是跨国行为体的巨大和快速发展;第四是它的巨大的不平等性〔20〕。
在涉及到政府之间关系和多边外交问题时,传统国际社会的概念与特征继续有效,我们在日常国际生活中每天都接触这样的提法。詹姆斯·梅奥尔(James Mayall)在《民族主义与国际社会》一书中指出,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的设计首先是基于一致性的法律解决,其次是制度化的政治体制。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欧洲主要强国“同意它们的社会不应听任于权力均衡机制的调整,而应由行动一致、建立秩序和实现变革的5大列强的分散而均衡的霸权来指导”〔21〕。此后, 国际关系具体实践了国际社会的设计,历史上的欧洲协调、国联和今天的欧洲联盟、联合国的创立都是地区或全球国际社会存在的体现。
几点启示
总的来看,国际社会理论是介于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之间的、关于国际关系性质和国际秩序的理论。确认一个广泛的社会概念的存在,不仅包括民族的或种族的社会,而且包括地区的和全球的国际社会,强调国际关系中的社会的因素而不是权力因素,对今天的世界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不过,西方国际社会理论有其局限性,首要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国际社会和研究国际社会。
在这个作为出发点的问题上,传统国际社会观强调国家是构成国际社会的唯一主体、否定国际社会的人民性,具有致命的弱点,因为它忽视了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导致的世界的深刻变化,如新国家的创建、地区经济甚至政治一体化、跨国关系、相互依存、公民社会的发展、维护人权的呼声、国内各部分的重组和分化,以及技术发展带来的全球统一趋势;低估了国际关系中的非制度化行为者的发展,即个体与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生活的充分参与和与日剧增。也就是说,传统国际社会观已经无法反映今天的现实国际社会,反映当今世界正在发生的根本变化,因而国际社会的概念需要赋予新含义。
昆西·赖特(Quincy Wright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提出研究国际关系最好从4个基本方面入手。他把一切社会现实划分为4个范畴:实际情况(过去与现在的情况,用描述的方法使知之)、可能出现的情况(用理论推测的方法使知之)、非常可能出现的情况(用预测的方法使知之)、理想的情况(应当出现的情况,用思考、道德价值或原则规范的方法使知之),这类方法适用于一切社会科学〔22〕。赖特的这一观点对我们界定国际社会有帮助。
近代以来,民族的形成和民族主义使国家建立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国家成为民族的国家,即国家是民族的理想的政治组织形式,国家的合法性是它的民族性,这使得国家的对外关系具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性质,它必须建立在民族利益的基础上。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国际关系本来就含有非国家即“民族或人民之间的关系”的成分。不幸的是,研究国际关系的学者过分注意到国家关系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忽视了民族之间的关系〔23〕,传统国际社会理论同样没有注意到这方面,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对国际社会的认识应该反映国际社会演化的实际。严格地讲,国家组成的传统国际社会仅仅是国际社会的第一发展阶段,或者叫作准国际社会,它既具有社会的因素但又缺乏社会因素,而跨国关系的充分发展导致国家力量与非国家力量的并存和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客观上形成了把各民族与国家结合到一起的力量,可以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时国际社会才进入到标准国际社会阶段(因为民族国家仍是重要的行为主体,所以把这样的社会叫作国际社会),在世纪和千年之交我们正迎来这样的国际社会时代。如果全球化和一体化进一步发展,单个国家在解决属于各个国内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上日益无能为力,那么,标准国际社会实际上已经进入后国际社会。今天我们正在从国际社会步入后国际社会,但国家的力量和非国家的力量无论在范围和力度上都在增强,国际合作而不是冲突已成为时代的主流,联合国无论遭遇多大的困难都会继续加强其地位与作用。
在政治与经济分家的时代,国际社会是国家社会,但是,在政治与经济统一的时代,国际社会是复杂社会,涉及到两类行为体各自以及它们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相互关系。复杂国际社会是在国家仍然是国际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行为体的情况下对国际秩序的较好描述,它既不同于过去的国家社会又与未来的世界社会相区别。
复杂国际社会是对世界秩序的较完整的认识,是由各种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全球社会的一部分。这个概念强调两类国际行为体,既承认非国家行为体的地位与作用的长期上升、经济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统治地位,又考虑到国家还远没有退出国际舞台的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虽不是中心概念,却仍是一个核心概念。国际社会还不等于全球社会或世界社会,但是它的最重要的一部分,今天的国际社会正是在各种复杂的国际行为体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当我们研究国际关系时,立足于这样的国际社会观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它使我们看到解决全球问题和建立国际新秩序该依靠什么,需要认识什么样的问题。
国际社会理论表明,就是欧美对国际关系的研究也不仅仅只有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两大流派,至少国际社会理论表达了介于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另一种理论思考,因而它对于我们的国际研究具有重要价值,有助于我们思考一些新的理论问题。关注国际社会理论的价值是,只要找到国际体系中国家之间的各种最基本的必要的共同性,就不能否定国际社会存在;同时,要从异质中看到同质,从无序中看到有序,今天的世界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力量在迅速地使全人类具有越来越多的共同性,国际社会终归是个必然趋势。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存在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体系的全球扩张和世界经济的不断成长,它导致了国际体系越来越多的以“西化”基调的同质性和各国对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的确认。西方的自由主义者和国际主义者希望能够通过民主和市场经济的扩展加强这种同一性。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国际思想中的基本问题之一,把社会的概念引入国际研究中可以使我们克服单纯的国家中心论。今天,全球问题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一般人的想象,国际社会变革的深度与广度都在大为加强。在这样的情况下,国际关系学是继续走以国家为中心的路子,还是走以非国家或超越国家为中心的路子,还是国家与非国家并重?很明显,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关系研究将继续导致这门学科的贫困化和脱离实际(各种现实主义越来越不现实)。实际上,现实主义的思路和努力方向在本世纪末已经并将继续随着后现实主义、相互依存学派、自由的国际主义的出现而穷途末路。另一方面,把国家和非国家两种行为体结合在一起的研究虽然极难理论化,但大有可为。
注释:
〔1 〕〔英〕苏珊·斯特兰奇:《国际政治经济学:国家与市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中文本,第14页。
〔2 〕参见袁明主编《跨世纪的挑战:中国国际关系学科的发展》论文集,重庆出版社。
〔3〕同上书,第180页。
〔4〕分别见Martin Wight,An anatomy of InternationalThought,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July 1987,vol 13, no.2,p.222和M.Wight,Why is There no International Society?in Butterfield and Wight,eds, op.cit.,p.18,转引自 MartinGriffiths:Realism,Idealism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A Interpretation,by Boutledge 1992,p.139。
〔5 〕布尔的代表作是《无政府的社会: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d Politics,The Macmillan Press and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7)。
〔6〕〔英〕艾伦·M·詹姆斯:《国际社会》,参见威廉·奥尔森等主编的《国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198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86-190页。
〔7〕前引书,第186-190页。
〔8〕同上书,第13页。
〔9〕〔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1986版,中文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63页。
〔10〕时殷弘等:《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国际关系思想传统及其当代典型表现》,《欧洲》杂志1995年第3期。
〔11〕Mayall,J.Nationalism and Internnational Socie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1。
〔12〕见Martin Wight,前引书,第314-323页。
〔13〕〔英〕艾伦·M·詹姆斯:前引书,第233-256页。
〔14〕参见霍布斯的《利维坦》,中文版,商务印书馆出版。
〔15〕参见John Locke的《政府论》,1924年伦敦版第2册,第126页。
〔16〕格劳秀斯:《绪论》,第8和16节, 转引自〔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版,第480页。
〔17〕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3页。
〔18〕布尔:前引书,第131-138页。
〔19〕同上书。
〔20〕Evan Luard,International Society, The MacmillanPress,1990。
〔21〕James Mayall,Nat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p.1-4,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22〕转引自〔美〕詹姆斯·多尔蒂与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合著的《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中文版,世界知识出版社,第32页。
〔23〕James Mayall,Nationalism in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relations,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 Guide to Theory,edited by A.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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