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信息的共享与版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版权论文,博客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博客作为一种Web 2.0时代的信息发布和信息传递的重要的信息源,它的内容涉及广泛,信息数量庞杂。由于网络交互、超文本链接等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博客不仅仅是个人思想、情感的虚拟表达场所,还是大量信息广泛传播和免费获取的平台,倡导的精神就是开放、共享、自由[1]。因此有人说:博客精神的核心不是自娱自乐,而是体现出一种高度的利他共享精神,为他人提供服务[2]。
1 基于不同平台的博客共享
依据使用平台的不同,博客可分为Host blog与Stand-alone blog两种。其中Host blog为BSP(博客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免费或收费的博客空间;Stand-alone blog为独立博客,即博主租用虚拟主机自建博客,博主需要为域名和虚拟主机支出相应的费用。
Host blog的服务提供商多为公司或非盈利性组织,如国内著名的新浪博客、百度空间、搜狐博客、网易博客、博客大巴等,国外的Blogger.com、WordPress.com和MSN Spaces等等都是依托于各大门户网站。而国外最流行的Stand-alone平台如MovableType、Pmachine、Greymatter、Wordpress.org、B2Evolution 、TextPattern 和和 Expression Engine[3]。
博客服务提供商及独立博客为博客的信息发布提供了平台和后台的技术支撑,为博客信息的共享创造了条件。依据美国Comscore Networks机构在2005年8月发布的《美国博客研究报告》:5000万的博客访问者中有近4000万在2005年第一季度访问了存在于Blog hosts上的一个博客,约3000万博客访问者访问了至少一个Stand-alone blog或者non-host blog(非托管博客)(见图14])。从这里可以看出无论是基于什么样平台的博客都有着高的访问量,因此博客具有高的信息共享率。
图1 Unique Visitors to Blog Hosts vs.Stand-Alone Blogs(000)
2 博客信息的共享
2.1 阅读促进博客信息的共享
对信息的渴求促进了博客受众对博客的阅读,博客受众是博客信息传播的目的地,是博客信息传播途径上的重要环节。博客受众对于博客的阅读促进了博客信息的共享,而对博客的阅读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1)RSS订阅(见表1);
(2)Email订阅更新;
(3)专业软件为多种在线聊天软件提供博客更新的提醒。如哪吒机器人软件实现用MSN、QQ、Google talk、Skype等IM(Instant Messaging)软件订阅博客更新的信息;
(4)添加到收藏夹,方便博客受众随时登录博客进行阅读;
(5)博客搬家:一些专业博客网站推出博客搬家软件,可实现对其他博客数据的复制。
例如:21CN博客推出的博客搬家工具(现支持网易博客搬家服务)。该软件除了把内容搬到21CN博客外,还能将博文的列表导出成XML列表或RSS列表使用;博客大巴可为Blogcn、新浪、QZone、和讯、网易、百度空间、博客网、搜狐等8个站点提供博客搬家服务[5]。
2.2 交流促进博客信息的共享
在美国硅谷最著名的IT专栏作家、《圣何塞水星报》专栏作家丹·吉尔默(Dan Gillmor)看来,博客(作者)是博客网站的核心,而围绕着博客,博客与读者,读者与读者间多重对话的管道自然形成。即博客的交流是自然而然的,没有交流的博客是没有生命的博客。博客受众首先阅读博客,再消化吸收博客的信息,接受者将自己的新思想、新观点等继续通过博客文章或者添加评论的方式发表至网上,与其他博主进行交流,供他人共享[6]。
博客中博客受众的交流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评论。评论是博客受众对博客信息的最直接的反应,也是博客中最常见、最简单的交流方式。
(2)博客搜索引擎。博客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博客受众对博客信息的需求,促使博客搜索引擎的多样化及其功能的多样性。博客搜索引擎可以进行博客全文、博客文章标题、博客名(作者名)的检索;搜索出的博客文章可以按相关性排序或者按时间排序;甚至可以分析搜索者的点击行为来给予个性化搜索结果。无论哪种博客搜索引擎都是开展博客交流、促进信息共享的重要工具。
(3)加为博友。在这里,博客受众也是一个博主,他可以把关注的博客的博主加为自己的好友,这样就可以在登陆自己博客的时候看到该博客的更新情况,并以博友的身份参与到其日志或评论的交流中来,同时被关注的博客也可以看到关注博友的博客信息,促进不同博客之间的交流和共享。
(4)加入博客圈。博客圈是由一个博主(圈主)在自己的博客中建立一个圈子或博客网站上同主题或者相似主题的博客组成的圈子,该圈子有一个个性化的名字(与博客圈的主题一致)。博客受众可以向圈主申请加入该圈子,这就形成了博客圈。博客圈有多种名称,如博客群、部落、圈子、朋友圈、多人博客等等。博客圈的出现延伸了博客的视野,为博客信息的共享、促进交流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交流是博客圈的一大功能。交流就是博友之间能就共同关心的话题开展评论,展开交流。有些博客圈中的交流具有民主、专业性强、目的性明确、成员相对固定、各种思想自由争鸣、强调合作而不是竞争等特点[7]。
3 博客信息共享带来的侵犯版权问题
博客信息的共享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同时也带来了对博客的侵犯版权行为的发生。
3.1 广告带来的侵权问题
Host blog依托于各种门户网站或聚合性网站,由于一般是免费的,因此有些博客网站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会在博客上不经博主允许就肆意添加广告,而这些广告即使博主申请也无法被取消,从而侵犯了博客的版权。同时据2006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腾讯网新闻频道实施了一项网络调查(5165人参加)显示,55.1%的人反对个人博客上出现广告,认为“广告会使博客变味”[8]。虽然博客中广告的介入可以为博主谋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如何维持博客的生命力,才是博客作者最需要考虑的问题。
3.2 阅读软件的利用带来的侵权问题
以Stand-alone blog为例,Stand-alone blog中博主原创的内容被各类门户网站或者所谓的社会化推荐引擎,通过人肉的方式或者采集全文RSS Feed加机器自动筛选的方式从博客上挑选出优秀的文章发布在自己的网站上[9],从而为这些网站提供了众多良好且免费的内容,并更新频繁。相关文献的流量都逐步流向这类门户网站或聚合性网站,可为这些网站提供了更多的广告订单或社会效益,但对于Stand-alone blog博主来说没有收益甚至带来了自己的博客内容无法被搜索引擎索引的情况,即如果一篇同样的文章出现在门户网站和Stand-alone blog上,而门户网站一般会删除原文的链接和作者信息,但对Google搜索引擎而言会认定门户网站更具权威,从而不再索引Stand-alone blog的文章。
又如搬家软件的应用,如被转移的博客为开放性博客,则博客的内容在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被全部搬移到其他网站中,对该博客的作者来说将会造成流量的减少,同时文章被抄袭、删改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
其实无论是何种平台的博客都面临被引用或被转载而不标明文章出处,被删改而不告知作者,甚至被剽窃的现象发生。如月光博客在2008年3月发布一篇名为《十个常用网络密码的安全保护措施》文章,先后被21CN,中关村在线,新浪网,硅谷动力,计算机世界,瑞星科技等等大型门户或专业网站非法转载[10]。
无论是何种侵权行为都势必会降低博主的创作欲望,导致博客内容更新减少,为博客信息的共享和整个博客产业链的良好发展带来不好的影响。
4 博客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首先是中国在版权问题上的传统理念。版权作为法律确定的权利进入我国社会生活是在改革开放后。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并不存在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因此更谈不上尊重知识产权。虽然中国的版权保护已经开展了30年,但相关的理念并没有在中国人的文化内涵中深植。因此出现多种多样的侵犯博客版权事件的发生。而这些情况在国外是非常少见的。
其次是我国缺乏量化的、可执行的有关博客的互联网信息版权保护法规。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了适应网络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通过了被新闻界称为“因特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美国也相继出台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实施法案》、《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千禧年著作权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从而正式确立了美国的网络版权法律体系。但我国的相关立法工作比较迟缓。
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为我国网络信息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在网络上发布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但该条例并不是一部可执行的、量化的法规,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再次是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目前我国已有一部博客行业的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2007年8月颁布),该服务仅针对博客服务提供商。在这一公约中,提出要双方签署协议,但对博客用户的行为进行了多达6条的限制(6个保证),而没有对服务提供商的相关行为给予限制。这部公约对博客及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与义务的限制是不对等、不合理的。
5 博客侵权的对策
5.1 版权文化的积淀
国家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加以大力宣传和教育,以期用深入的文化宣传语教育来积淀我国的版权文化。正如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为吴海民著《中国版权备忘录》一书所作序言中指出:“公众的版权认识水平决定着我国的版权保护水平。认识是主观的,保护程度是客观的。但正如一位哲人所说:观念总在行动之前,就好比闪电总在雷鸣之前”。
5.2 网络信息的立法的完善
应根据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的网络信息发布的新特点来制定更完善的网络信息版权保护法规,且该法规是量化的,可执行的。
5.3 建立更规范合理的行业自律
维护博客作者和博客服务提供商及博客虚拟主机的提供商的合法的权益,建立更规范合理的行业自律,如Host blog与博客服务提供商之间关于版权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的签署,可包含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允许博客服务供应商在博主的博客中插入广告或开展其他的商业行为等的内容。同时博客服务供应商应利用自身的人员、管理、技术方面的优势为博客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5.4 Creative Commons(创作共用)许可授权协议
目前已经有不少Stand-alone blog在其博客上添加了相关的授权协议,如Creative Commons(创作共用)许可授权协议。该协议由CreativeCommons.org发起,并被全球越来越多地区的博客所广泛采纳,有多种版本。
如Creative Commons(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3.0 Unported)指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本作品;创作演绎作品。但唯须遵守下列条件:(1)署名—您必须按照作者或者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署名;(2)非商业性使用—您不得将本作品用于商业目的;(3)相同方式共享—如果您改变、转换本作品或者以本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您只能采用与本协议相同的许可协议发布基于本作品的演绎作品。同时提出需要注意:对任何再使用或者发行,您都必须向他人清楚地展示本作品使用的许可协议条款[11]。该许可授权协议在博客中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博客中创作的作品被更多人的分享和再创造,同时也有效地保护了博客的版权。
Creative Commons(创作共用)许可授权协议来自美国,但为了适应网络传播的特性,创作共享协议更多倾向了对人身权利的保护[12]。因此中国可以将该协议的内容纳入到我国的版权保护中来,从而制定出更符合中国国情的许可协议,以推动中国网络信息的版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6 结语
无论采用什么方法来保护博客的版权,都不能为保护而保护:如采用“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的授权协议等,这样会破坏博客作为具有海量网络信息的利用价值。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让全社会都来尊重博客的版权,让更多的人来共享博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