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劳动的价值创造模式:对庞巴维克挑战的当代回应_商品价值论文

创新型劳动的价值创造模型——对庞巴维克挑战的当代回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克论文,模型论文,当代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10)03-0005-07

马克思为了解释不同劳动在相同时间中创造价值的差异,曾经将社会劳动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简单劳动是指“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1]57-58,即无须经过培训和学习,具有天然劳动能力的人都能从事的劳动。复杂劳动是指“紧张程度较高,比重较大而超过平均水平”[2]19的劳动,即需要经过培训和学习后,劳动者才有能力从事的劳动。马克思指出了这两种劳动在价值创造上的“自乘的”或“倍数的”关系:“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1]58。有学者据此精心设计工资系数和劳动力教育费用系数等各种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的倍加系数,试图对二者间的数量关系给出精确的倍数计算①。

对于这种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倍数关系的观点,从一开始就遭遇各种批评,其中最具挑战性的当属庞巴维克(Bohm-Bawerk)的质疑。他指出,“依照什么比例复杂劳动产品的价值可以转化为简单劳动,这是不确定的,不可能预先根据复杂劳动所固有的任何性质加以确定。……将‘价值’和‘社会过程’看作折算标准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呢?……这显然意味着马克思在作循环论证”[5]83-84。对于这些挑战,马克思主义者希法亭(Rudolf Hilferding)曾经采取回避态度,声称它们“不属于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范畴”[6]288。但是这种回避并没有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质疑中解脱出来,反而在生产力突飞猛进的现实面前更加突出:例如“创新型劳动”(包括科技发明、新的经营战略等)所创造的价值不仅数量上巨大,而且与劳动时间并不直接相关;一些瞬间产生的创新观念不仅作为生产力要素而创造出巨大的使用价值,同时也能创造出数量巨大的作为社会关系的价值。面对如此情境,如果我们简单地、笼统地用劳动的“简单性”和“复杂性”来回答,无法应对客观事实,无力应对庞巴维克的挑战。

而马克思面对如何确定这个倍数关系的难题,是这样回答的:“各种劳动力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7]19。那么,决定这种比例的“社会过程”究竟是什么呢?马克思或许是由于要解决比这个问题更重要的紧迫问题(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问题),对这个问题出于“省去不少麻烦”②的考虑,并未作出进一步说明。对于如此宏大而复杂的理论创始者来说,这种暂时的忽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马克思毕竟是人而不是神,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苛求马克思。在今天,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接过马克思的理论接力棒,分析他当年为了更重要的理论任务而没有深入分析的“生产者背后的社会过程”到底是什么,它们是怎样创造价值的,由此构建创新型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模型,尽可能使其计量化。

一、两种层次的劳动及其根本差异

马克思所说的商品中的“劳动价值”,不仅仅是作为物与物之间交换比例的“交换价值”,而且是在物与物关系背后的、凝结在“物”(商品)中人与人的关系,它是通过人们相互服务的社会劳动,并且通过市场交换建立起来的。商品生产所要耗费的“抽象劳动时间”是这种社会关系的度量标尺。马克思为此给劳动价值下过以下定义:某商品内部所含有的价值量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量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8]52。

这个定义本身就暗含着两种劳动:一种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的劳动,我们称之为“常规型劳动”;另一种则是创造这种“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的劳动,这种劳动创造了常规型劳动的劳动条件与劳动方式。而马克思定义的劳动价值只是常规型劳动的价值,因为这是大量的重复性劳动,生产的是众多的重复性产品,由此人们可以求出它们的平均劳动时间。《资本论》考察的劳动,基本上都是“常规型劳动”,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的劳动。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将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划分为劳动力再生产所耗费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然后分析剩余价值如何转化为资本,以及资本如何追求剩余价值增值的过程。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增值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原生产力水平上通过延长劳动时间进行的“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二是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增加剩余劳动时间在整个劳动中的比例,而进行的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在后一种生产中,“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必然发生了改变。那么,一个隐含的问题出现了:这种改变是怎样发生的呢?当然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通过人类劳动产生的。这种创造新的劳动生产条件的劳动,我们称为“创新型劳动”。

所谓“创新型劳动”,泛指一切关于创造和建立新的劳动生产方式,以建立起新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的劳动,它大体上与熊彼特所说的“生产手段的新组合”(new combination of means of production)相当。它不再仅仅是个人的劳动,而是常规型劳动背后的社会过程:使“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发生变革的历史过程。在我们看来,这正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者背后”的“社会过程”之一,它决定了不同类型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比例。

这个“生产者背后”的社会过程,包括如下一系列劳动过程:第一是原创性劳动:即发明或发现人们劳动方式的新观念,如发明新产品的制造方式、新材料的制造与使用方式、新工艺、新市场开拓方式、新劳动组织方式,其中意义最大的原创性劳动是能够改变整个行业甚至全社会生产系统的生产条件的“体系性创新”,例如,电子计算机、互联网、激光照排系统等等;第二是改进性劳动:对上述原创性观念与技术发明进行改进、发展和完善,使之具有实践操作性,并且使之延伸到各个领域,从而开辟了原创性劳动向社会扩张的可能性;第三是推广应用性劳动:将已在生产领域获得成功的创新型劳动成果推广开来,取代原有的生产条件,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产业升级改造。这类劳动虽非原创,但必须对已有技术进行创造性、适用性的选择、消化和发展,进行探索性创新活动,而不能单纯地机械复制。这类创新活动改变着现有社会生产条件,因而是整个技术创新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环节。没有它,任何原创性劳动将成为空中楼阁,社会生产条件不可能发生变革。因此,创新型劳动是完整的社会产业链上的旨在创造新的劳动方式的劳动,而不是哪个单独的个人劳动。个人劳动只是其中一个环节。③

这两种不同层次的劳动,在其社会经济性能上,具有根本性的区分:

第一,“产品”形态完全不同:常规型劳动所生产的是直接为人所用的物质产品或服务。而创新型劳动所生产的东西,从总体上说,是人们常规型劳动的作业方式与作业条件。熊彼特曾经把经济生产中的创新统称为“技术创新”,认为其本质是创造“new combination of means of production”(生产手段的新组合)[9]166,实质上就是创造“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而不是某种具体的商品本身。当然人们可以把这种“新组合”(也即新的劳动作业方式、劳动生产条件等等)当作商品来出售,例如以“专利”或技术转让权等等,但这种“商品”毕竟是与普通商品完全不同,因为它不是商品本身,而是生产普通商品的方式。

第二,“产品”的使用方式完全不同:常规型劳动所生产的有形物质产品或无形服务(餐饮、娱乐等),本身就是物质形态的,因而使用过程即是此产品的物质消耗过程,无法复制。因为复制过程就是该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过程本身,你复制一台机器就是按照常规来制造一台机器。于是其生产出的使用价值量对应于产品的数量。而作为“生产手段的新组合”或新创造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则因为它是一种新的人类劳动方式,因而在使用过程中产品本身并没有被消耗。不仅如此,它对使用价值具有依附性,因而其功能反而在使用中不断被激活和发展,也即必须应用于具体的新的常规型劳动中才能展现出来。因此创新型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量决定于它被使用的深度与广度,在使用过程中其使用价值不断增长而不是被消耗。同一种创新产品(一种新的劳动方式)可以被各个不同企业所采用,从而逐步普及开来,成为新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

第三,“产品”的劳动过程的特征完全不同:“常规型劳动”作为在既定生产条件下按照既定方式进行的劳动,是全社会大量地重复性劳动,其劳动结果是重复的、可预期的、确定的。正因如此,常规型劳动的劳动量可以用产品的“平均劳动时间”来计量。然而“创新型劳动”作为发明和建立新的生产手段组合、新的劳动作业方式与劳动条件的劳动,其劳动带有程度不等的尝试性、非重复性、不可预期性、不确定性,而且一定是不能重复的,因为重复就不是创新。我们可以用下面的表格来说明这两种劳动之间的差异。

二、两种本质不同的创造价值方式

正因为这是两种本质上完全不同的劳动,具有完全不同的产品形态、产品使用方式和劳动过程特征,因而必然具有完全不同的价值创造方式。

常规型劳动创造价值的方式,是通过其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时间来生成价值实体的:因为这种劳动生产为他人服务的产品,因此劳动者将其用抽象劳动时间来衡量的生命凝结在产品中而形成价值实体,他人要从市场上获得该产品,应当付出与其等量的劳动。这就是常规型劳动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时间尺度”。正因如此,常规型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是物质生产过程,而其价值实现过程是人们对商品的购买与消费过程,所以“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实现”是分离的两个过程。如果一件产品经过许多人的劳动而生产出来,那么这些人的劳动都平等地凝结在该商品中,作为整体劳动的一部分,它们之间相加而形成整个商品的劳动,此即常规型劳动的价值具有“加和性”,它说明个体的抽象劳动时间是同质的、可加的。

而创新型劳动与此完全不同。首先,劳动者生命虽然最终将要凝结在创新型劳动成果——新的劳动方式中,但其开初只是以观念形态存在,还没有获得其物质载体,因而其劳动价值只是“潜在价值”,而不是实在价值。要使创新型劳动获得实在价值,其观念成果必须付诸于现实的社会生产过程中,通过创造新的实实在在的常规型劳动才能得到实现。“新的常规型劳动”本身正是创新型劳动的价值载体,并且通过常规型劳动最后凝结在普通商品中。因此,创新型劳动的“产品”(新的劳动方式)的使用过程即是其价值的创造与实现过程,二者是同一过程。因而某一创新型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并不决定于它的劳动时间,而决定于它的使用与实现的过程。使用得越深入、越广泛,其获得的价值载体越多,从而其被实现的潜在价值越大。相反,如果某创新产品一直得不到实际应用,那么无论其花费了怎样多的劳动时间,其潜在价值就永远不可能表现出来,从而只能束之高阁,也就无所谓“劳动价值”。

其次,创新型劳动的价值作为新的常规型劳动方式,它具有强大的向全社会各个相关产业的渗透性,因此它内部凝结的劳动价值与其设计的常规型劳动的价值就不存在“并列相加”的关系,而是“相乘”的关系。例如,某种创新型劳动使常规型劳动的生产率提高150%,那么其相结合所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并不简单地等于创新型劳动的价值与其设计的常规型劳动的总和。人们往往把创新型劳动的价值与固定资产内部的价值等同起来,认为它也像固定资产一样将其内部逐步转移到最终产品中。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机器只能在一个地方通过逐步消耗其使用从而转移它的劳动价值,而同一创新型劳动成果作为一种新的常规型劳动方式,能够同时推向全社会众多企业的众多的生产过程中,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对“创新型劳动”产品的物质性消耗。它作为一种劳动方式,每一次都在同样起作用,而且随着其应用的推广,使越来越多的常规型劳动成为它的价值载体。因此,这种作用只能是对常规型劳动的价值创造起着乘数作用,而不是价值“转移”与“相加”的作用。把价值“转移”说与“相加”说施加到创新型劳动头上,是不符合情理、违背事实的。当代劳动价值论的最大误用之一,是把在一定生产条件下进行的常规型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与创造这种生产条件的创新型劳动相混淆,认为创新型劳动的价值像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样,逐步转移到最终产品中,从而最终产品的价值等于这两种劳动的总和。这正是导致劳动价值论与实践脱节,并产生众多混乱的根源之一。

由于创新型劳动创造价值过程的上述特征,我们不能用对待常规型劳动那样的方法来估算常规型劳动的价值:

第一,不能用创新型劳动所花费的“抽象劳动时间”来计量其劳动价值。因为抽象劳动时间的定义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创新型劳动是不能重复的劳动(重复性劳动就必然不是创新),因此也就无所谓“平均劳动时间”。我们能够说发明电灯泡、发现相对论需要花费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是多少吗?因此用创新型劳动所耗费的时间(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来量度其价值,违背了劳动价值论的精神实质:通过对“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化来得到“普遍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时间”。

第二,不能把科技创新型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理解为已经以固定数量凝结在其劳动成果内部的价值实体。这种成果内部凝结的只是其数量具有各种可能性的潜在价值,而不是实在价值。创新型劳动的实际价值创造过程与其价值实现过程是统一的:要使这些潜在价值得到实现,还必须一系列将其实施于实际生产过程的开发性劳动,正是这些开发性劳动将原有创新劳动具有的潜在价值激发出来,转化为实际价值。因此,创新劳动的实际价值创造过程,也就是现有生产条件不断变革的过程,也就是创新劳动价值的实现过程。

第三,不能用关于“价值转移、相加”的理论来理解创新型劳动价值对最终产品价值的贡献。因为价值转移过程是原形态中(如机器)价值与使用价值一起不断消耗而加入到产品中的过程。创新型劳动的产品——新的劳动方式的使用过程不存在使用价值的逐步消耗,因而不存在转移过程。它的劳动价值是通过使常规型劳动创造的价值倍增的“乘数作用”来实现的。

正因上述各种原因,创新型劳动价值(也即这种劳动创立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能力)的创造价值与实现价值的过程,就与常规型劳动完全不同。创新型劳动生产其“产品”不是通过微观层次个人劳动时间来创造价值的,而是通过宏观层次“社会经济发展时间”来创造价值的。有人说,创新型劳动是瞬间发生在个人头脑的观念,因而认为其某一特殊瞬间的劳动创造了巨大的价值,这是不正确的。头脑中瞬间发生的观念只是整个创新型劳动中的一个起点,而不是全部创新过程本身。如果它并没有改变社会生产条件,也就没有创造出任何价值。所以我们不能用这个“瞬间”来计算其创造的劳动价值。只有当这个创新观念经过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时间”,通过不断完善与改进,不断推广和应用,才能逐步改变社会生产条件,从而使某一行业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从一种状态发展到新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现实地创造出价值。

这就是说,创新型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不是单纯的微观个体的劳动过程,而是“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从一种状态改变到另一种状态的过程。个体劳动只是这个价值创造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一种手段。这实质上就是某项技术在社会的逐步推广过程,它使社会产业结构从一种均衡态,经过创新与突破后进入不均衡状态,然后又趋向均衡的过程。而创新型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则等于这个过程中它所新增的劳动价值。

三、简单创新型劳动的价值创造模型

创新型劳动具有多种形式。按照其产生的结果来分类,主要存在着三大类创新型劳动:第一是提高原产品的劳动生产率;第二是改进原产品或者创造出原产品的替代品;第三是创造出先前根本不存在的全新产品。这些创新型劳动价值在市场上的货币表现便是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其总额等于企业采用新技术所能带来的价值增长。随着采用新技术的企业不断增多,单位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一般劳动价值”将不断增长,上述差额将逐步缩小。一旦采用该技术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正常的生产条件”,这种价值差额将消失,创新型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就达于终止,其能够创造的总价值便全部实现。这时,其他创新型劳动将会创造出更高水平上的“社会生产条件”,从而创造出新的价值。这个过程永远不会完结。

在上述三类创新型劳动中,第一种是相对简单的创新型劳动,它只是改进原来的工艺过程,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这类创新型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相对容易计算的。下面,我们将以《资本论》第3卷分析的新技术逐步推广的过程,来研究创新型劳动是如何创造价值,以及所创造的价值究竟是多少。

设某项创新技术在某产业中逐步推广,其能够达到的劳动生产率为原来的k倍。采用该新技术的企业的产量为x,尚未采用新技术的企业的产量为(n-x),该产品的社会总产量为n。很明显,由于创新技术将劳动生产率提高k倍,于是采用旧技术生产单位产品所耗费的时间是新技术的k倍,而原技术下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为T,也即单位产品原价值如果用时间来计量则为T。由于市场上该商品的“一般生产价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全社会生产该单位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所决定。于是,在采用新技术的企业逐步增加以替代旧技术的过程中,新技术生产的产量增加Δx将导致价值的增量Δv是:

Δv=(全市场单位商品平均劳动时间-新技术企业单位商品劳动时间)Δx

=

这就是创新型劳动的价值创造公式,它是采用新技术所增加的价值。而△x的系数就是使用新技术所生产的单位产品能够创造的新增价值。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到:x越小,采用新技术生产的单位产品创造的价值就越多。这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新技术,从而使x的值越来越多,于是采用新技术生产单位产品能够创造的新增价值越来越少。而当新技术占领全部市场,即x=n时,采用新技术的单位产品创造的超额价值等于零。这时新技术已经成为常规型劳动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企业靠常规型劳动来创造价值,而该项创新型劳动已经不能创造价值(Δv=0)。它的创造价值的能力已经用完,潜在价值已经全部实现。

那么,该技术的全部潜在价值究竟是多少呢?它等于该项新技术所创造的全部新增价值V,它等于上述技术推广全过程的积分,也即对上式中Δx进行从0到n的积分(新技术的企业的总产量从0到占领该产品的全部市场):

V=

例如,将上述价值量用人民币来计算,假定在原生产条件下每件原产品的必要劳动时间T所对应的价值量是100元,其社会总产量是200万件,即原市场价值为2亿元,其一半为1亿元。那么某项技术能够创造的总的超额价值是其(1-1/k)亿元。如果k=2,即劳动生产率翻番,那么这项技术能够创造的总劳动价值则为0.5亿元,为原市场总价值的1/4。

这个公式使我们得到如下结论:第一,这些劳动价值并非由提出专利的人所独创,而是由创新型劳动系列中的每个环节的劳动者所共同创造,采用新技术的企业也是创造价值的创造者。第二,仅仅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创造的新价值,其最大量是有限的。无论劳动生产率提高多少倍,其创造的总价值不可能多于原市场价值的一半。第三,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技术创新所能够创造的总价值,与其原市场价值(正比于市场交易总额)成正比,即越是大宗商品,这类技术创新所创造的价值越大。第四,由劳动生产率提高所创造的价值是递减的,因为上述价值对劳动生产率k的导数是1/k[2],所以随着k不断增大而产生的价值的变化率越小。当劳动生产率已经比较高时,再提高所能创造的价值是有限的,这时需要寻找其他创新路径:创造新的替代产品,或者创造先前没有的全新产品。至于后二者如何创造价值,则需要考虑到它们给全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所涉及范围较广,本文暂时不予讨论了。

综上所述,常规型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是通过消耗个体生命以生产为他人服务的商品而建立社会关系的微观过程,而创新型劳动本身虽然也是微观个体的劳动,但其创造劳动价值的过程必须通过改变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的宏观的“社会历史时间”来实现,也就是将创新型劳动成果向全社会生产结构的渗透扩张来实现。离开对社会生产条件的改变,创新型劳动的个体生命的消耗不可能生产出任何劳动价值:因为它没有创造出任何为他人服务的东西。而某项技术创新的劳动能够创造的总体价值,等于它通过发明、改进、推广和应用等一系列劳动向全社会生产系统渗透,从而带来的社会生产条件变迁过程中所增加的价值的历史积累。在数学上表现为该创新型劳动所创造的总价值等于其所引起的价值增值在“社会历史时间”中的积分。一旦某项创新对全社会的推广普及过程完成,此项创新型劳动便实现了它们能够创造的全部劳动价值。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由此展示了常规型劳动与创新型劳动这两个层次建立的社会关系结构,从而成为关于人类劳动如何生成市场经济结构及其历史发展路径的宏伟理论。

注释:

①有学者把工资等级系数看作是复杂劳动同简单劳动间各种比例的表现,认为可以根据我国当时实行的工资等级表以工资等级系数作为把复杂劳动换算为简单劳动的依据[3]20。也有学者认为可以只考虑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所蕴含的不同的培养教育费用而把前者还原为后者,即“复杂系数法”。其计算公式为复杂系数(C)=复杂劳动力的教育费用(CF)÷简单劳动力的基本费用(SF)[4]17。这些显然难以避免“循环论证”:因为工资等级与教育费用本身就需要用劳动的复杂性与简单性来解释。

②马克思说,“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做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不少麻烦”[7]19。

③关于“创新型劳动”与“常规型劳动”之间的关系,我在《“创新劳动”价值与社会生产历史进程》(《哲学研究》2009年第7期)中,从哲学的角度作了分析。本文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对此作了上面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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