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Library版权政策对图书馆授权模式探索与创新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启示论文,图书馆论文,版权论文,模式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凭借着强大的搜索服务器,世界著名公司Google萌发了“开辟数字化的图书新时代,创造数字图书馆”的奇思妙想,于2004年12月14日宣布实施Google Library项目,计划将若干所著名公共和大学图书馆的藏书扫描制成电子版后放到网上供读者搜索阅读。这个被称为历史性的举措立即为Google公司赢得了普遍的赞誉,同时由于其版权政策违反了现行法律制度,触及并影响了出版商、作者与其他相关权利者的利益,因而受到广泛的争议和诟病,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活动。[1]然而,Google Library的版权政策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于法律框架约束下举步维艰之时,勇敢地突破了规则禁区,对推动知识共享、造福广大读者、加快图书馆数字化步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对我国图书馆使用版权模式的创新亦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价值。
1 版权争议中的Google Library计划
1.1 Google Library项目实施梗概
Google Library项目计划投资1.5亿美元,拟对出版过的图书扫描、编写索引,并永久存放在服务器上,当用户输入查询术语后,可以找到与其要求相匹配的图书及其书评。要完成这项工程,Google公司就得从图书馆借来图书,逐页扫描全书,然后产生两份全文的电子备份,一份由Google公司保留,一份随图书送还图书馆。有五家著名的图书馆参与了这项计划,包括哈佛大学图书馆、斯坦福大学图书馆、牛津大学图书馆、纽约公共图书馆和密歇根大学图书馆。[2]这项计划从一开始就激起了出版商和作者的反对,使Google公司被迫于2005年8月宣布暂停实施该计划。就在人们认定Google Library已经“胎死腹中”之时,Google在当年的11月又对该计划重新启动,将首批不受版权限制的图书上线。目前,Google公司就其版权政策同出版商、作者、图书馆等继续协商的同时,其“数字图书馆”触角在国际范围内得到迅速延展。
1.2 Google Library引发的版权诉讼
Google Library计划刚刚出笼,Random House、Houghton-Mifflin和John Wiley & Sons等出版商就纷纷致信Google公司,表达对该计划的忧虑。2005年5月,拥有125家非赢利学术出版机构的美国大学出版社协会向Google公司递发了一封长达6页的公开信,对Google Library提出严厉批评。协会的常务董事Peter Givler说:“Google的图书馆计划似乎是为了满足大众公平使用这些图书资源的巨大需要,但实际上我们认为这一点很值得可疑。”“如果不能实现公平使用,那么就是严重的版权犯罪。有许多关于版权的基本问题需要解决。”[3]随后,美国出版协会主席Pat Schroeder致电Google公司的CEO施梅特,要求与Google公司高层进行会谈,并就Google Library计划给出6个月的考察期。在会谈无果的情况下,美国出版协会Authors Guild于2005年9月26日向曼哈顿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公司与五家学术图书馆的Google Library计划及图书搜索内容显示侵犯了作者排他性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展示作品的权利,是“影响巨大的侵权行为”,要求对作者进行经济赔偿。Google公司发表声明认为,扫描图书并建立索引并不违反目前的版权法律,反而与版权法的初衷一致,即让更多的图书为人所知晓并提高图书的销量,这对出版者和作者是有利无害的,并称遏制Google Library计划是一种短视行为,不符合全球出版者与作者的利益。对于Google Library的版权政策的合法性,社会各界也是争论不休,意见不一。[4]
1.3 Google Library版权政策受争议的焦点
“授权程序”和“使用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Google Library版权政策受到争议的两大焦点问题。第一,按照法律规定,除版权限制情形外,对作品的使用应向权利人事先取得授权。而Google Library则是向图书馆取得授权,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图书馆并非是特定作品的权利人,也没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职能。然而,Google公司认为,向每一位权利人分别取得授权是不可能的,出版商和作者也不可能从这种法律要求中得到实惠。第二,Google公司掌握着图书的数字副本,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被非法传播与提供。但是,Google公司认为此担心大可不必,因为其对数字作品采取了较完善的技术保护措施。第三,Google Library对图书内容扫描的“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标准。Google认为,此种情况只出现于无版权限制的图书。对于有版权的图书,Google Library只向用户提供提要、目录等获得线索或只对其内容作极小部分的数字化录入。第四,Google是一个商业公司,在展示作品时带有商业目的,所以不是行使合理使用权利的主体,尽管Google公司说其还没有从广告中获利,然而Google Library必然是其今后获利的一种工具。否则,Google公司不可能从事这种慈善机构才能去做的事情。第五,Google公司给版权所有者三个月的时间,以考虑其拥有版权的图书是否加入Google Library,并向Google公司发出“退出声明”,这种将责任转向出版商和作者的做法更为权利人所不满。第六,图书扫描后易被篡改和大范围传播,将影响作品的潜在市场,但是Google公司却认为他们在图书的目录和句子中加入了版权信息,可以指导那些想看到更多图书内容的人去书店和图书馆,事实上是帮助与扩大了图书的销量。
2 Google Library计划版权政策述评
2.1 Google Library的版权政策具有现实意义
一种版权政策需要通过“合法”与“合理”两个方面去检验,既合理又合法的版权政策是最理想、也是最难以寻求到的版权政策。Google Library的版权政策虽然同现行法律相抵触而被指责不合法,但是由于其特有的利益平衡机制,兼顾了各方利益,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出版商和作者来讲,Google Library虽然可能不合理地增加并发用户数与不合理地扩大了作品传播的范围,而且还可能为未经授权的盗版和复制打开方便之门。但是由于Google公司在开展图书搜索服务的同时销售与之相关的广告,可能因为提供版权图书索引而换来更多的广告收益,这种收益能够向出版商与作者分成。为了让合作更加透明,Google公司还将为出版商提供一个名为“进展报告”的广告监控后台,它能清楚地显示每种图书产生的广告收益,供出版社测试不同类型图书的网络营销效果。[5]出版社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基本上不用花钱而尝试不同的商业模式。对于用户来讲,Google公司称“Google Library计划是使数百万图书方便人们发现和购买的历史性努力。”这项计划可以使图书永不“下架”,并且帮助用户了解哪家图书馆的哪组书架上有其想要的图书。对于图书馆而言,面对Google Library计划尽管困难与机遇并存,但是实施该计划最直接的效果是挖掘了图书馆海量的信息资源,推进了全球信息资源共享,这正是图书馆长久以来努力追求而又无法实现的梦想。因此,Google Library版权政策勾勒出的是一个多赢的利益平衡生态景象。
2.2 Google Library版权政策为共建数字图书馆提供了便利
参与Google Library计划的图书馆先前都有自己的数字化计划,并且有不俗的成绩。比如密歇根大学图书馆每年数字化图书达5000册,数字化率在图书馆界名列前茅。再比如纽约公共图书馆建立有联机图片库,含数万取自图书、报刊与照片、印刷品和明信片的数字化图像,被评为2004年“最佳免费参考网站”。但是,对于拥有海量藏书的图书馆,依靠其本身的能力对这些馆藏全部数字化则是力不能及的。正如斯坦福大学图书馆馆长Michael A.Keller所说:“多年来,图书馆一直在努力数字化图书,但限于技术和资金的双重原因,速度非常缓慢。Google Library的实施使我们数字化产品的输出从小作坊规模进入真正的工业化生产。通过这个项目的合作,提升了斯坦福大学图书馆建设的进程与水平。”纽约公共图书馆馆长LeClerc博士认为:“如果没有Google的帮助,由于时间和资金的限制要完成如此庞大的数字化项目简直是不可能的。”密歇根大学也指出,如果靠他们自己的力量对所有馆藏数字化,将要花1600年时间,60亿美元的投入。同国家财政投入相比,借助于Google公司市场价值1200亿美元的强大财富对图书馆数字化进程的支持将更有效率,而且成本明显要低。[6]当然,Google Library计划对图书馆员的价值观、图书馆的定位和对用户信息需求的把握、对图书馆馆藏建设与图书馆网上可见度的提高等都形成了挑战,但这并非是其版权政策的负面影响。况且,Google Library计划的实施还可能是传统图书馆于新技术背景下发展的契机。
2.3 Google Library版权政策不完全符合合理使用规则
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限制体系中最核心的制度。尽管版权限制的每一原则与具体规则都反映了解决相互交织的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与方法,但是都不如合理使用制度体现得如此充分。在Google公司就Google Library计划为自己的辩护中,“合理使用”都被其用来作为抵抗出版商、作者攻击的武器,而这同时也是权利人攻击Google Library的“软肋”。因为,Google Library的版权政策的确在某些方面同合理使用规则相左,而有的做法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规则还不确定,从而使该版权政策的存在尚无坚固的法理基础。第一,就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来看,Google Library通过广告来获得利润,虽然该计划实施以来,Google还没有从中赢利,但是存在着今后潜在赢利的可能性。第二,就使用原作品的数量来看,Google Library将每本书内容的扫描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且用户每个月的浏览量被控制在一本书内容的20%以内,但是并未对每本具体的图书作区别对待,这样即使是“极小量”的使用也可能损害“作品的质”。第三,就对市场价值的影响来看,Google Library究竟是扩大,还是缩小了作品的潜在市场还没有科学的答案,或许对所有被数字化的图书从整体上得出某项肯定或者是否定的结论都比较困难,需要针对特定的图书进行调查分析。
3 我国图书馆使用版权授权模式的未来之路
3.1 关于利益平衡判断标准的思索
某种版权使用模式是否合理,是否为各方权利主体满意,关键是看其能否对相关的利益关系真正起到平衡作用。到目前为止,Google公司一直坚称,Google Library完全是利他主义的文化善举,既能让读者满意,又使出版商和图书馆得到实惠。他们要处理的,只是两者之间的平衡。比如,就同出版商的关系来讲, Google公司与出版商之间不仅订立了广告利润分成的游戏规则,而且出版商可以极低的代价试验广告、卖书、数字化内容整理,或者在国际上营销品牌等商业模式。今后,Google公司所要考虑的只是使这种游戏规则得到完善。另外,在合理使用的若干判断标准中,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是合理使用最重要的因素,这一因素压倒了其他因素,战胜了赢利目的消极影响、使用特点和数量实质等因素,而从分析来看,更多的理由倾向于Google Library提高了出版商与作者获利的机会和程度。就与图书馆的关系来看,Google Library与传统图书馆将走一条共进的道路,双方的利益会在竞争、合作与博弈中得到实现。所以,尽管Google Library的版权政策存在着与合理使用原则的相悖之处,但是其合理性也是非常明显的。为什么在诉讼不断的情况下,Google公司与出版商、图书馆之间的合作范围、合作力度不但没有缩小,反而得到扩大和加强,其原因再清楚不过了。可以说,Google Library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合作开发图书馆信息资源的新模式,而且使我们对传统的利益平衡理论与利益平衡原则的发展有了新的感悟,这是创新图书馆授权模式的基点。
3.2 图书馆的法律地位与权利的扩张
在Google Library计划中,图书馆处于中介地位,是协议中的一方,因此在相关诉讼中,图书馆也是被指责的对象。出版商和作者认为,图书馆作为版权作品收藏者,在无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代表其同Google公司签订相关作品的数字化合同。还指出,图书馆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按照美国的数字版权立法,图书馆对作品数字化合理使用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Google Library中图书馆的行为超出了法定权限。特别是密歇根大学图书馆、斯坦福大学图书馆、哈佛大学图书馆向出版商提供的图书不仅包括没有版权的作品,还涉及大量有版权的作品,这就更为法律所不允许。总之,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图书馆还不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自己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授权,更没有资格向第三人授权。在我国,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图书馆对于以传统载体存在的版权作品的数字化只限于“陈列或者保存”的目的,而且这种作品必须是已经损毁或濒临损毁,或者在市场上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因此,如果我国图书馆像Google Library计划中的图书馆那样把版权作品不加区分地交给商业公司数字化,也会被法律所禁止。然而,目前我国图书馆数字化的步子却十分艰难。比如,中美合作建设的“中美百万册书计划”,计划用4-5年的时间完成100万册中英文图书的数字化;我国最早的、以公司独立运作方式建设的“超星数字图书馆”,自1998年开始到2005年底,其数字化图书总量也只有100万册左右。无论从规模、资金投入,还是建设速度,同Google Library计划相比都相去甚远。[7]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办法在于突破法律瓶颈,在于给图书馆更大的合理使用豁免,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来实现政府设置图书馆的目的,即保障公众普遍获取信息的权利。
3.3 使用版权与维护利益关系方法的多元化
Google Library计划中许多维护利益平衡的方法可以为我们借鉴。比如,对有版权的图书、无版权的图书、绝版的图书采用不同的数字化策略和授权模式;采取“通知—删除”政策,对出版商和作者禁止使用的图书立即从数据库中撤出;建立在线购书链接,在自己的网站上设置出版商标志,吸引读者,提高对出版商网站的访问率;为出版商提供广告利润分成,出版商通过账户跟踪这个金额,当其超过一定数量时,就可按期进行支票支付。还可以建立读书付费制度,即对于仍然处于版权保护范围的图书,在经过权利人授权后,图书馆可以就其收藏的该作品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数字化协议,读者若想阅读全文,可以向网络服务商支付一定的费用,下载整部图书,所得利益根据合同在出版商、作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图书馆之间分配。这时,图书馆的地位和作用类似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享有向第三人授权的权利。据悉,国际著名的亚马逊书店已经与出版商合作推出了阅读书页付费制度“页购”服务,实现了出版商、作者、读者和书店(相当于图书馆)的多赢结果,值得学习。
收稿日期:200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