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多元认知的民族整合_人民民主专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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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多元认知的国家整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社会论文,认知论文,当代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新时代、新问题、新概念

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发生的最重要变化,中国在生产效率迅速提高的同时,社会公平的天平日益失衡。一定程度的两极分化,是以资本运营为核心动力的市场经济初期阶段出现的必然现象。对于我们来说,重要的不在于研究这种现象出现的必然性,而在于研究中国承受这种社会分化的底线,以及最大限度地消减这种现象及其对国家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方法。

中国社会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及由此进入市场经济初期阶段时出现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不协调现象,造成了中国的社会认知发生如下四方面的分化:

一是自由主义意识。这曾经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出现,90年代很有点声势,21世纪初在中国颓势凸显,但在国际上仍有广泛的影响。

二是公民权利意识。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权利”概念是公民在国家中的权利与对国家的义务相统一的概念,如果利用公民意识片面地追求公民权利,而排斥了对国家的义务,则是公民意识的歪曲形式。

三是民族主义意识。我们现在所说的民族主义在翻译上有些似是而非的地方,有时包含国家主义,有时包含民族主义。如果过分强调国家权力而忽视公民合法权利,也是一种被歪曲了的国家意识。

四是阶级斗争意识。

这几种意识都有其合理的价值。市场经济导致自由主义与公民意识强化,国际霸权主义压迫中国导致中国民族主义强化,两极分化导致阶级斗争理念的复归。但如让这种分化继续扩大而不被国家整合则有造成社会动荡的危险。建立符合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多元一体的社会认知是可能和必要的。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权利意识与公民义务意识的统一,二是国家权力意识与国家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意识的统一。

阶级专政是现代国家普遍经历的必要的过渡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国是中国无产阶级的命运共同体,其间中国经历了人民民主专政时期。80、90年代,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这时国家居民的身份实际上从阶级成分整体地转变为国家公民身份,国家主权则转变为包括有产者在内的全体纳税公民的命运共同体。但在将有产者纳入国家建设力量的同时,又产生着将劳动者在基尼系数不断扩大中逐出这个命运共同体即公民国家的倾向,其结果是将本是国家公民的内部矛盾再次异化为阶级矛盾并由此再次造成国家内的阶级裂变。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欧洲是完备的阶级斗争理论的发源地。造成阶级斗争白热化的原因在于那时一部分欧洲大陆国家走上市场经济道路以后片面追求效益和利润,致使国内基尼系数迅速扩大,由此产生了激烈的国内阶级斗争及相应的阶级斗争理论。它们强力保护海外利益,并强力使海外利润回流到国内补偿国内贫困阶层,由此实现了国内工农劳动者贫困的国际化转移。经验表明:公民国家的建立需要更多的资源支撑。在不改变既定的市场经济前提和资本效率的前提下,公民国家如果没有外部资源的大量回流和补偿,那只有走拉美式发展一途,其结果必然是阶级意识上升和国内阶级斗争白热化。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废除了私有资本,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了社会分配公平和由此产生的经济高速发展。走上市场经济以后,在国内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两极分化问题又成了国家发展的巨大障碍。

“公民”本应是一个对国家负责并受国家平等保护的全体人的概念,在特定的基尼系数下,名义上平等的公民权利也存在着事实不平等的现象。当这种不平等超过两极分化的底线时,“公民”的概念就会退化为“阶级”的概念,公民矛盾就异化为阶级斗争。因此,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国家的前提是公平必须是多数人享有的。这种公平不能仅停留在“权利”层面,更要深入到保障多数人,尤其是占人口多数的工人和农民拥有实现公平权利的支配手段层面。实现多数人的利益是中国公民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而实现以保障工农利益为前提的公民国家制度则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在没有巨大的海外利润回流补偿的情况下,中国可以用来整合社会的资源极为有限,这严重阻碍了国内诸种思潮在公民国家层面的整合。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认知在“公民国家”层面比在“公民社会”的层面整合,更有益于公民凝聚力的形成。它不仅消除了将“社会”与“国家”对立起来的潜意识,同时它还消除了绝对“人权”和绝对“民族自决权”的概念,从而使绝对自由主义和绝对民族主义的意识在理论上发生动摇。

确切地讲,“公民国家”而非“公民社会”才是科学的概念。因为“公民”是与“国家”而非“社会”相对应的概念。公民必须依法纳税和效忠国家,国家应该依法尊重公民的法定权利。如果没有公民忠诚的支持,国家就难以和谐。由于中国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国家,中国的公民社会应当是以工农利益为基础的社会。

二、阶级国家、公民国家及其“合法性”确认的主体原则

讨论国家问题不能回避专政问题,讨论中国社会认知不能回避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中国的公民国家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其发展也是以扩大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为目标的,这正如西方英美式的公民国家是以资产阶级专政为基础并以扩大和巩固其资产阶级专政国家为目标的道理一样。

回避专政问题,就是回避国家学说中最基本的问题。即使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的基本问题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它本质上仍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①。第一个开辟资本主义历史进程的英国是如此,第一个开辟社会主义历史进程的苏维埃俄国也是如此。不同的只是,前者是少数统治多数而后者则是多数统治少数。

资产阶级国家的专政阶段结束并转入公民国家后,阶级专政的本质仍是国家政治的不可动摇的内核。且不说1848年和1871的法国资产阶级对法国工人阶级的镇压,也不说从俾斯麦到希特勒对德国工人及其政党的残酷镇压,我们只要看看作为所谓“民主”样板国家的美国就足以说明问题。19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的陆军“已变成了宪兵队——国家警察”②。为了应付日益严重的工人罢工示威活动,美国各州加快了国民警卫队的建设。1881年到1892年期间,各州修订了民兵法。到19世纪90年代初,警卫队人数已超过10万。“它最主要的活动就是在工业纠纷中维持秩序。从1877—1903年,各州共运用警卫队700次以上,其中半数用于执行罢工治安任务”③。即使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的“国民警卫队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性组织,军官们都受政府的任命”,“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地方的治安”④。可见,恩格斯的话至今没有过时,他在为1891年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的导言中这样写道:“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当政的资产阶级共和派一感到他们脚下的根基已经相当稳固的时候,他们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解除工人的武装”;“一旦无产阶级敢于作为一个具有自己利益和要求的单独阶级来同它相对抗,它会以何等疯狂的残暴手段来进行报复。”⑤

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及由此建立的苏维埃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及由此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现代国家中最能反映人民“公意”的。这是因为“革命”只能是多数人的行为,而多数人在国家公民中天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革命——只要是真正的人民革命——行为也是法权行为,而由革命产生的政权就是无需论证的天然合法的政权。与19世纪克伦威尔政权的合法性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美利坚合众国的合法性源于美国独立战争的道理一样,20世纪的苏维埃政权的合法性源于1917年俄国社会主义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与19世纪欧美革命相同的是:19世纪的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与20世纪的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都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革命;但二者不同的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在联合作为国家主体力量的工人农民获得革命成功、建立新国家之后就立即转入对过去的敌人封建势力和曾经的朋友的双重专政。苏俄十月革命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新政权并没有像英美资产阶级政权那样转向镇压国家主体部分即占人口多数的工人和农民,而是紧紧地依靠工人和农民对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实行工农专政。

有人提出,怎么理解西方社会出现的基于成文法的“公民社会”?这个问题又迫使我们再次回到恩格斯的起点即“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著名论断。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是私有制造成人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了分离,他说“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阶级的组织”;“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么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⑥。原始时代的公共权力是“控制公民使之服从”⑦ 的手段。如前所述,所谓“公民社会”是以阶级社会,直说了,就是以“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为前提的,“公民”身份出现是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得到绝对保障后,统治者为了扩大其国家政权的认同和支持范围而采取的“帕累托”式即以绝对不伤害统治者利益为前提的政治改革后果。

三、社会主义公民国家是人民法权国家

可见,所谓“公民社会”,是胜利了的阶级的利益得到绝对保障之后,为了扩大新政权的支持力量,统治者阶级采取的扩大权利平等范围的统治形式。但不管“公民社会”以什么形式成长,它始终是以阶级社会的存在为绝对前提的,公民权始终是以承认胜利了的阶级统治权为绝对前提的,公民国家始终是以阶级专政及受到专政保护的统治者的利益为绝对前提的。

由此而论,一个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在于它事实上的人民性而并不完全来自其投票数的多寡。古罗马崛起的原因在于它获得了社会主体即人民的支持,衰落的原因也在于它进入帝国时代后失去了人民的支持;而近现代西方英美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在于它起源于人民支持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它将国内阶级对立在对外征服中整体性地转化国家公民与南方国家的对立:将资本压迫的对象同时又是社会主体的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阶级整体性地转化为压迫民族,并在这个转换过程获得国内已经异化为对外压迫者的“多数人”的支持。列宁一语中的:“劳动者不应当忘记,资本主义把民族分成占少数的压迫民族,即大国的(帝国主义的)、享有充分权利和特权的民族,以及占大多数的被压迫民族,即附属或半附属的、没有平等权利的民族。”⑧

与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合法性”起源于人民革命的历史起点相同,俄国布尔什维克领导下的苏维埃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均起源于最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但后者与前者不同的是,后者“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⑨。革命胜利后的阶级及其政党,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向有产者开刀,通过无产阶级(在中国是人民民主)的阶级专政实行消灭私有财产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国家政策,并由此获得国内居民的主体部分即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人民拥护及由这种拥护支持的政权合法性。与资产阶级革命后必然要经历一个资产阶级专政阶段一样,无产阶级在其胜利后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无产阶级专政阶段。正如资产阶级在一次次失败后认识到资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一样,无产阶级在一次次像1871年被镇压的法国“巴黎公社”的血泊中也发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绝对必要性。马克思特别强调这一点,他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⑩ 这个理论在中国根据国情还发展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毛泽东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推翻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主要是这两个阶级的力量。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主要依靠这两个阶级的联盟。”(11) “人民民主”应当是民主问题的实质,而人民民主专政则是保护人民民主的手段。邓小平说得好:“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12)

随着无产阶级及其同盟者的利益巩固之后,无产阶级国家就必然要向法权形态的公民国家转变。这时,国家居民的阶级成分就为一致的公民身份替代,义务与权利在公民的身份中得到统一:在国家主权成为全体公民必须尽其效忠义务的绝对对象的同时,国家也对公民权利尽保护义务,国家与其全体公民在相互支持中形成比阶级斗争时期更为强大的国家力量。这时的敌人在形式上已不是阶级的敌人而是国家公敌,这时敌对行为已演变为破坏国家的行为。公民国家也是法权国家。不同的只是,苏联和中国这样的经历过社会主义革命及相应的无产阶级或人民民主专政阶段的国家,不是资产阶级法权的国家,“人民法权”是对资产阶级法权的积极扬弃。就其本质而言,人民法权是以无产阶级及其联盟的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并以优先保障人民利益为前提的,换言之,如果“法权”伤害了作为主体成份的人民——这在中国就是工农联盟——利益,那么,人民及其政党就会毫不犹豫地运用人民民主专政保护人民的利益,正如资产阶级法权国家在其资本家尤其是大资本家利益受到损害时,也会毫不犹豫地运用资产阶级专政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一样。这一点各国宪法均有明确的规定。

四、法权国家本质上仍是以阶级专政为基础的国家

我国宪法总纲开明宗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3)。这两条基本原则,即使在21世纪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与之相应的社会主义公民国家的今天,也是不可以须臾离开的东西。

人民是国家的公民,但同时又是公民的主体。我们什么时候都不能忘记中国是“中国人民”而不是少数阶层共和的国家。毛泽东对此解释得很明白,他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14)“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5) 改革开放条件下的中国公民国家则是在已充分发展成熟了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保障下成长的。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国家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为核心内容的国家。专政只能是实现阶级利益而且是高于任何法律的工具。在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国家全体公民的活动是以法律为准绳的,但当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人民国家可能被颠覆的时候,国家就将超越法律而直接以专政的手段出面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正如在危机时候,资本主义国家专政也是首先保护资产阶级国家利益一样。

1906年列宁提出:“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拘束而直接凭借暴力的政权。”(16) 1918年列宁再次坚持并进一步发挥了这个观点,指出:“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7) 邓小平指出:“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说过,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发明,真正的发明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说来,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18)

由此看来,即使在中国依法治国、建设公民国家的今天,列宁的“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19) 的结论不仅没过时,而且对我们仍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五、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永远来自其人民性

人民民主专政仍是中国公民国家建设必须坚持的基础和政治保障,是公民国家的核心内容,更是检验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试金石;而基于人民法权的公民国家将是继人民民主专政历史阶段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相适应的、最大限度团结组织以人民为核心的全体国家公民的新的国家组织形式。

那么,这是不是说人民法权国家就没有所谓“合法性”问题?当然不是。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永远要来自它的人民性。社会主义国家是基于人民性的国家,因此,除了出现马克思说的“国家消亡”的历史条件外,什么时候丧失人民性,什么时候国家就丧失其合法性。这里必须说明的是,人民性并不完全是由所谓选票决定的,而是由国家政权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及由此带来的人民支持程度决定的。总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20)。对今天的中国而言,工农联盟仍是确立我们的国家政权“合法性”的政治基础,是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终极体现;什么时候失去了工农联盟,我们就失去了政权的基础,什么时候失去了“占了中国人口百分之八十到九十”(21) 的工人和农民的政治支持,我们的政权就真正失去了其合法性。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得好:“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马克思主义政党赢得先进性固然不容易,在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和长期执政的条件下保持和发展先进性更不容易。”他强调指出:“总结我们党85年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这就是: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成为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核心力量,之所以能够承担起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历史重托,之所以能够在剧烈变动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根本原因是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高度重视并不断保持和发展自己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22)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正是基于它的人民性,而“民心向背,是检验一个政党是否具有先进性的试金石。一个政党,如果不能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如果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就会失去生命力,更谈不上先进性。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无往而不胜的法宝,也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法宝。”鉴于这样的历史经验,我们要谨记毛泽东的教导:“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23)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② [美]阿伦·米利特(Allan R.Millett)、彼得·马斯洛斯金(Peter Maslowski):《美国军事史》(For the Comnon Defnse A mili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译,军事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1页。

③ [美]阿伦·米利特(Allan R.Millett)、彼得·马斯洛斯金(Peter Masolwski):《美国军事史》(For the Common Defense A mili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译,军事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1—252页。

④ 熊伟民:《权利的考验——乔治·C·马歇尔传记》,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⑤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4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178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

⑧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

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

(11)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8—1479页。

(12)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13)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4)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8页。

(15)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

(16) 《列宁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16页。

(17)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4—595页。

(18)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19)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9页。

(20)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

(21)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8页。

(22)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6年7月1日。

(23)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4—10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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