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美式霸权的长臂管辖-《美国陷阱》的借鉴意义论文

面对美式霸权的长臂管辖
——《美国陷阱》的借鉴意义

叶群力/本刊特约撰稿人

恰恰逢时势,《美国陷阱》这书一出来在中国就很红。

作者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是法国人,担任阿尔斯通锅炉部全球市场营销经理,因阿尔斯通集团公司的全球商业行贿,承受了美国的司法惩罚,被美国投入监狱,经历折磨饱受痛苦。按中国人的眼光看来,是从一个人上人,直接被投入地狱,同时不断被公司抛弃,孤立无援。反差之大,境遇剧变,令人惊心。作者也一直愤愤不平,满书也是嗷叫之声不绝,令人抱以一丝同情。

我们剔除书中的小说描写笔法和博取同情心的倾诉,梳理一下事件的本身。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的不幸遭遇是由于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引起的,而美国的长臂管辖,又使得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无可逃逸。

一、FCPA的历史沿革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是美国制定于1977年的一部单行法。按照字面意思可以直译为“海外腐败行为法”。该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

其历史背景是1977年“水门事件”发生后,使美国高官和大企业主管这些传统上受人尊重的上层阶层的诚信度遭到社会质疑。社会要求加强对政府官员和大企业行为的监督。传媒界借机掀起揭开黑幕运动。各种官方调查也随之展开。根据美国司法部网站披露的资料显示,1977年,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披露,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这些公司承认,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款项用途从行贿高官以达到非法目的到支付以保证基本办公的所谓“方便费用”不一。这种严重情况引起美国民众的担心。同年,美国国会以绝对优势通过FCPA,旨在遏止对外国官僚行贿,重建公众对于美国商业系统的信心。

另外,要想取得好的培训效果,一方面要有好的培训师,另一方面培训课件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对于培训课件的开发,B公司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培训组人员开发新课件仅凭个人理解,那么其开发的课件是否接地气、是否真正可运用到经销商的日常管理中,便无法得到保证。由于开发新课件并没有激励机制,导致无论是培训组人员,还是内训师,都没有主动性进行新课件的开发和整理。

简单一句话说来,就是美国人要求个人必须承担企业一样的原则和责任。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可怕地听律师介绍,如果对抗法律的话,按法律计算,他个人通常至少要被判188个月,甚至可能是235个月。而美国法官面对笼中鸟的他,傲慢而直率地告知,根据掌握的证据,从理论上讲,可以宣判125年监禁!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FCPA作为第一部完全针对美国本国公司向海外政府机构的贿赂行为的法律得以颁布。

传统上,三星电子是一家消费电子硬件公司,三星擅长于全产业链的零部件技术研发和消费产品工业设计,软件属于三星的软肋。如今,人工智能、机器学习、自动驾驶、语音助手等新兴科技均属于软件类创新,三星已经在许多领域中处于落后地位。以语音助手为例,三星自行研发的Bixby距离行业领先者亚马逊Alexa和谷歌助手差距甚远。

FCPA 颁布于1977年,期间经过1988、1994、1998年三次修改。其中,1988修正案为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当时,美国实施FCPA后,美国公司难以继续贿赂海外政府官员。这种情况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美国公司在海外市场上处于竞争劣势,尤其是对于那些可以把行贿计入商业成本取得税收利益的公司而言,后果更甚。针对这种情况,美国一方面寻求国际支持,希望将FCPA国际化。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进行了一些调整,以令法律更加适应国际市场的情况。

更是愤愤不平地指出:“9·11”事件后颁布的《美国爱国者法案》使这一大跃进成为可能。该法案赋予美国政府部门可以借助反恐的名义,大规模地监视外国企业及其员工的权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在公共采购合同公开招标的范围内是完全不适用的。显然,腐败的受益者首先是受贿的公务员或者政党,而不是达伊沙或基地组织。2013年“棱镜门”丑闻爆出,爱德华·斯诺登揭露了美国的秘密监控计划。世界各国这才意识到美国的主要数字企业(谷歌、脸书、微软、雅虎、美国在线和苹果等)也和美国情报机构分享信息。美国政府不仅用违规的手段获取情报,还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内发动攻势,督促该组织成员也在国内或区域内进行反腐立法。法国在2000年5月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反腐败公约》(9月正式生效)。只是这些欧洲国家没有颁布域外法律的手段和野心,它们最终都掉进了陷阱。一旦某个国家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它实际上就授权美国可以起诉该国的企业,而它却没办法使用法律手段报复美国企业!这些事情环环相扣,是一个居心叵测的大阴谋。很多人都被骗了。

同时他记录道:这么多年来,美国开发了一套弹性系统。在上游,美国利用强大的情报武器获得外国公司签订的大额合同信息;在下游,它动用复杂而严密的法律武器对那些不遵守规则的公司提起刑事诉讼。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没有这样的武器库,它使美国公司更加方便地削弱、打击,甚至收购它们的主要竞争对手。“任何损害我们经济的个人、公司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美国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用一句话做了总结。

在FCPA1988修正案的要求下,同年,美国国会开始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协商,谋求美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出台同样的海外反腐败法。1997年,美国与OECD其他33国共同签定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美国批准了该项协定并于1998年出台了相关执行法律。除了OECD,美国还在美洲国家组织(OAS)、国际商会(ICC)、世界银行(WB)、泛美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非洲发展银行、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谋求同样的支持,这些组织也相继出台了类似公约。可以说,美国寻求FCPA国际化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除国际公约外,在美国影响下,一些国家如加拿大也出台了类似FCPA的国内法。杜绝和减少商业贿赂、建立全球性的良性市场秩序,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同要求。

作为商界一名高管,皮耶鲁齐其实也明白,这样的商业案件是需要大量的谈判与交易,更何况他也知道“美国司法体系就是一个大市场”。他写道:我发现在美国司法系统里,不仅仅是关于我的案子,所有案子都是一场交易。美国司法部一旦怀疑企业行贿,很快就会与涉案企业首席执行官取得联系,然后给他提供几种可能的情况:要么同意合作,并自证其罪,然后开始漫长的谈判(99%的案子都是这种情况);要么选择反抗,走诉讼程序(在我研究的几百个案件中,只有两例是这种情况);要么用拖延战术(就像阿尔斯通案),但要自担风险。

二、美国无用不及的全球监控

经过牢狱之灾的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惊奇地发现:从1970年起,美国外国情报顾问委员会就建议:“从今以后,商业监听应该被视为国家安全的一部分,享有与外交、军事和科技监听同等的优先权。”1993—1995年(比尔·克林顿总统任期内)担任美国中央情报局局长的詹姆斯·伍尔西,在2000年3月28日接受《费加罗报》专访时承认:“这是事实。美国在秘密搜集欧洲公司的情报,我认为这是完全正当的。我们扮演了三重角色。首先是监督那些违犯联合国或美国做出的制裁措施的公司,其次是追踪民用和军用科技,最后是围捕国际贸易中的腐败分子。”

和谐教学法是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在教学活动中,力求使教学过程诸要素之间及教学过程与教学环境之间始终处于一种协调、平衡的状态,从而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促进学生核心素养发展。它不是研究某一学科或某一学段的分科教学法,而是研究各个学科、各个学段教学的综合教学法。不同的学段和学科,可以在和谐教学基本原理和教学模式的指导下,形成更为具体的教学模式。

1988年修正案正体现了这些要求。修正案正式要求美国总统采取行动,促成其他国家出台与FCPA类似的法律,并扩大该法的适用对象。同时修正案排除了一些所谓的“润滑费” 的非法性(所谓“润滑费”就是用以促进外国政府机构加快履行日常政府活动的小额支出)。除此之外,修正案还规定,如果行贿行为在行贿地被认为合法,那么这一点可以构成对违反FCPA指控的积极抗辩。所谓积极抗辩,是指具有实质内容的抗辩理由,而不是仅仅反驳指控。1988 年后,美国继续致力于将FCPA的范围扩大,加强国际影响。1988年之后的修正案继续体现了这个意图。虽然1994修正案只调整了法律的个别词语,但 1998年修正案却将FCPA的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违反FCPA的行为也列入该法管辖范围。

(1)从整体炼化产业的产能利用率来看,炼化产业产能整体过剩,经济周期波动、市场需求和企业规模对炼化产业产能利用率有正向影响作用,政府干预对炼化产业产能利用率有负向影响作用;(2)从地区分布来看,炼化产业产能过剩分布不均衡,在一些地区存在产能过剩的情况下,一些地区却产能不足,中部地区产能利用率水平整体较高,过剩并不明显,东部和西部地区产能过剩比较严重;(3)从影响因素来看,东部和西部地区产能过剩的原因不尽相同,东部地区产能过剩主要受经济波动和政府干预作用,西部地区产能过剩主要受市场需求不足、企业规模化程度低等因素影响。

更是感叹:不幸的是,我的案子进展不是这样的。显然柏珂龙试图让美国司法部相信他进行了内部清理,但他其实是在玩火。于是拥有雄厚实力的“美国联邦调查局碾机”开始启动了。美国政府其实将反腐败作为排在打击贩毒之后的国家第二优先任务。有超过600名联邦官员在执行反腐败任务,其中有一个特殊小组——国际腐败组——专门负责调查外国公司。那些试图抵抗的公司都会遭遇不幸。

3.1.5 避免空气栓塞 空气栓塞是中心静脉置管护理最严重的并发症,可造成肺动脉栓塞引起患者死亡。特别对头高位和低血容量的患者尤应重视。输液器、肝素帽及三通管各个接头处要衔接牢固。在输液过程中应加强巡视,及时更换液体。

但他绝望地发现,“事实上,身处美国的司法体系中,被告人会发现,自己面对的检察官只会朝有罪方向进行调查;而法国的预审法官则与之不同,他们会同时寻找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查阅卷宗、对案件进行复核鉴定、寻找有利于被告的证词,进行这些步骤的费用在美国都必须由被告人支付。而在财务案件中,要查阅的卷宗往往多达几万份甚至十几万份,因此很少有被告人有能力(在持续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里)向专业辩护律师支付(高达几十万美元的)辩护费,也很少有人会去求助私家侦探开展复核鉴定。与被告人的情况恰恰相反,检察官拥有各种调查手段和人数庞大的资深律师队伍。原因在于,与法国相比,另一个公认的差别是,美国司法机关非常有钱。因此,在调查手段上,被告和原告从根本上就不对等。另外,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入狱,那么他与律师之间的沟通渠道将会非常有限。实际上,根本就不可能有人听到他的声音。一旦他被关进怀亚特这样一座高度警戒的看守所,情况更是糟糕。被告人将受到检察官的任意摆布。检察官的权力超级强大,拥有一切能迫使被告人认罪的手段。检察官的战果如下:美国司法部的胜诉率高达98.5%。也就是说,被美国司法部起诉的人中,98.5%最终都被判有罪! 为了不输掉一场诉讼,检察官也会考虑许多和解方式。他们可以引导被告人与他们合作,检举揭发自己的同伙,即便没有任何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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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厉打击与交易

所以在今天,《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已经不仅仅是一部美国国内法律法规,而是全球经贸活动中的一部绕不开的基本法律法规。《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最令人生畏的力量是在于美国的长臂管辖。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在书中详细写道“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根据这部法律,无论任何人,无论国籍,只要涉嫌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只要该罪行和美国有一丝一缕的联系,美国司法部即可将他投入监狱。美国当局认为,哪怕只是和美国有一丝关联,比如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使用美元交易、使用美国的邮箱,都能成为美国采取行动的理由。”这位法国企业高管绝望地发现,无论是法国国籍,还是他不是企业的主要管理者这个事实,都不能帮助他摆脱面临的法律困境。即使出狱之后,在写作此书的时候,也是不断地愤怒痛斥美国的霸权行为,同时也控诉阿尔斯通的背弃,以及埋怨法国政府软弱。

在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的意识里,“就算起诉书上写的内容全部无误,按照法国或是欧洲的惯例,如果腐败行为已被证实,首先针对的也应该是企业本身,而非企业的雇员。除非腐败行为是雇员擅自所为,或者是为了中饱私囊。但很明显,你的案子不属于这两种情况。”

这就是美国人的特点之一。他们总是先通知这些大企业,推出一个一揽子解决方案。“要么你们全面配合,放弃抗辩,开展内部调查,自我认罪,并追究自己的员工;要么拒绝和他们交易。但是那样的话,美国联邦调查局立马就会找上门来。”

“如果阿尔斯通对美国司法部的调查采取了不同的应对策略,结果会是什么?如果公司高层在2010年就承认错误,那这个案件的判决又会如何?”皮耶鲁齐自己回答了这个问题:“我知道历史是不可能改写的,但至少存在三种合理的假设:第一种,罚款会比现在低,这一点无可否认;第二种,阿尔斯通不会如此分崩离析;第三种,美国司法部不需要对我进行收审。让我们回顾一下:美国人在针对丸红株式会社、道达尔公司、德希尼布公司、英国航空航天系统公司的调查中,以及许多其他与阿尔斯通情况相仿的案件中,都没有逮捕过任何人。”

其实,美国长臂管辖的霸权成为现实的一个重要因素,应该是皮耶鲁齐根本没提到的美国的美元霸权。现代世界经济体系和金融体系的基础是美元,谁被踢出美元圈子,谁就孤立于世界,甚至生存都困难。这个历史形成的局面,使得美国长臂管辖霸权无往不利,光靠罚款就赚得钵满盆满。

四、皮耶鲁齐成为受欢迎的企业顾问

2018年9月25日,星期二,下午6点,距皮耶鲁齐在肯尼迪机场被捕已经过去了五年半时间。在美国监狱里被关了25个月——其中15个月是在高度警戒的监区内——之后,皮耶鲁齐出狱了。

虽然他认为“并非因为我做错了什么,而是因为我运气不好。”,但祸兮福之所倚,经过牢狱之灾,丢失了阿尔斯通的工作之后,他居然找到了新的工作方向,由于切身经历的缘故,他成为《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专家,成为大受欢迎的企业顾问。

真是柳暗花明又一村,否极泰来。

愿皮耶鲁齐生活幸福,生意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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