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险联保”:清末民初广州民间社会的保险应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火险论文,民初论文,清末论文,广州论文,民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鸦片战争”前,广州作为中国对外通商的唯一口岸,成为外商保险公司进驻中国的桥头堡。1805年,英、印商人在广州设立谏当保安行。这是迄今所知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机构在中国落户的最早记载。作为外资保险业进驻中国的第一站,广州最早受到保险知识、观念的浸染。在外商保险业的影响下,广州保险业的发展一度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20世纪初开始,广州地区兴起了一种别具特色的保险组织形式——“火险联保”。众多“火险联保”公司犹如雨后春笋,竞相设立,在二三十年代兴盛一时,为世人所瞩目。虽然这一保险形式存在的时间不长,但其中还是有颇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究。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虽有所关注①,但有关“火险联保”的诸多面相远未清晰、完整,还有待进一步廓清和梳理。本文将尽量挖掘相关资料,对“火险联保”在广州的兴起、发展以及衰落的历史过程展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历史地位作简要评析。希望这一探索能细化对近代中国保险史的研究,同时为认识清末民初广州地方社会的变迁提供一个新视角。
一、“火险联保”在广州的兴起
“火险联保”的出现,与清末民初广州地方社会特殊的保险需求及华洋保险公司在广州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历史上广州开埠较早,商贸繁盛远甚他处。五口通商后,广州的贸易中心地位虽然受到强烈冲击并很快被上海所取代,但仍是全国颇为重要的外贸口岸。广州的西关一带更是商户云集、商铺林立。当时的广州建筑物多为砖木结构,且彼此相连,每逢风高物燥的秋冬季节,极易招致祝融光顾。特别是年近岁末,家家祀神,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火灾。20世纪初期,广州“马路未辟”②,街道狭窄,一旦发生火警,虽有救火设施亦难于施救,往往一家失火就殃及邻户甚至整条街巷③,造成极严重的损失。
其时,西方国家经济生活中颇为盛行的保险业已经传至中国若干年。这一来自外洋的新鲜事物经由广州进入中国,逐渐为国人所接受。而就广州的具体情形而言,许多大小商户亟待解决的燃眉之急就是投买火灾保险,求得财物安全的一份保障。受制于经济条件,他们尤其需要的是秋冬季节的火灾保险,而非全年。但是,当时广州的保险市场和中国其他地区一样,主要由外商所操控。外商保险公司凭借其雄厚的实力,在条约特权的庇护下,对华商投保者一方面限制极严,动辄以种种借口(如房屋建筑结构欠佳、救火通道不畅等)拒保,另一方面肆意抬高保费,“每千元保费达五六十元,外加经纪佣金若干”④。广州商民付出如此高昂的保费代价,得到的保障却甚为有限。如外商火险条款就规定,遇所保动产如货物、家具等着火燃烧时,必须等候“燕梳公司”⑤派人到达现场后,始准搬迁,否则公司不负赔偿之责。为了能向保险公司领取赔偿,保户在火灾发生时只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财物化为灰烬。⑥外商保险还恣意曲解保险条款,在意外发生时蛮横拒赔⑦;或者在遇到巨灾损失时,撤除招牌,一走了之。⑧而华人因保险赔偿问题与外商保险公司发生诉讼时,地方官吏往往采取偏袒洋人的态度。这一切,久已引起粤地商民的普遍不满,因此各行业遂有自行发起组织联保火险之议。⑨
其时,广州华商虽也尝试自办保险,但无奈多数规模较小,管理经验匮乏,承保能力殊为有限,尤其是对于米厂、酒厂、火柴厂等火患高风险行业的商户,不敢轻易承保。面对这一情况,广州广大商户就迫切需要一种能满足他们现实需求的保险形式,“火险联保”应运而生。
二、“火险联保”在广州的繁盛
1905年,广州市酒米行业商人率先谋求行业自保和互救,创立了“火险联保”。起初的保险标的只限于店内货物、家私,因店铺房屋多系向房产所有者承租而来,故无法代为投保,至所保货物、家私亦不收保费,只订明以人力互相支援。如遇行业商户店铺火警或受波及,其余酒米店铺应一律派人出动救援,不派人出动者重则罚款。⑩后来,保险标的范围不断扩大,除了店内货物家具外,还包括自置铺屋,并收取一定保费作为赔偿基金。(11)
1908年,广州沙基兴隆街、十三行联兴猪油面粉商杜桂初及西关茶楼酒馆酱料杂货商曾少皋等,群起效法,相继设立了长安火险公司、和乐联保火险公司以及远乐火险公司,三家公司仅联合三数个行业,规模可想而知。次年,三家公司合并改组为冠球联保火险公司(12)。这是近代广州颇具影响的一家火险联保公司。冠球联保公司声称“专保殷实商店”。由于保险费率较之外商公司、华商的营利性保险公司为低,投保者又是股东,广大保户认为加入此种联保组织无须担心联保公司倒闭破产,比某些保险公司更为可靠,因此未保者争相入股,已在外商公司投保者亦转而参加。
1912年,广州西关源昌街发生大火,联保公司因赔款过巨而纷纷解散。不久之后,商人再次集资重设,公司数目反而超过从前。1913年6月,联保火险研究公会议决:每1000元为一股,每股至少收会底银25元,现时的股底不及25元者,按季递加至25元,作为联保赔偿基金。如遇火警,各铺户仍须一律出动,互相支援。倘联保铺屋不幸被焚,即由其他联保店铺按值分摊赔偿;如不分摊,则以其联保基金充抵,取消其联保权利。(13)但如按原保费数额缴足的,则作重新入股论。由于联保保费低廉,入股者众,至1923年增至40余家,“民国十三年商团之役,所焚屋宇,依照保险定制,本不能赔偿,而该公会等竞能给赔半数。当时所付会费,且较营业公司为廉,故投保者趋之若鹜”(14)。
其他行业见联保业务大有可为,也一拥而上,先后组织多家联保公司,广州“火险联保”因之迅猛发展。1929年,广州组织了全省商业联保公会。1929年-1931年间,在火险联保公会登记的有26家联保公司,具体名录见下表。
若从保险公司的几个基本构件和环节,如资本金、股东、保费缴纳及赔款赔付等来考量“火险联保”,则不难看到,它与一般的保险公司有着许多明显不同:从资金来看,火险联保公司没有固定的资本金,运作资金由参加者凑集,资本总额以招收股本多少而定;从股东来看,联保公司的会员即为股东,凡参加联保者均为会员,会员同时也是股东,即被保险人同时也是保险人;从保费和赔付来看,参保者无需按年缴付保险费,出险赔付由保户按股共同分摊。
所以,清末民初广州众多的“火险联保”公司虽冠以“公司”之名,但其实只是众多同业商户集结在一起的互助组织,与近代公司的运作之间还存在较大距离,追根溯源还是中国传统社会民间集资互助“会”的变种。(15)与一般商业保险以利润追求为第一要义不同,近代广州的“火险联保”具有集腋成裘、相互援济的突出特点,带有某些“慈善”性质。这一性质特征从培英联保火险公司章程能得到较好体现:“受保各店户,倘有别故或仗务,或风灾地震,或雷火焚烧,或地裂兵燹贼乱,或炸弹暗杀,或械斗以致遭焚者,保险通例,概不赔偿。惟本公会系兼慈善性质,如受保各店户,偶遭此害者,全间烧去,按照保本以五成赔偿;如未及一成,酌量补些少修葺费而已,倘过一成之外,仍以一成赔二成之例,复五折照伸。”(16)这些“火险联保”公司以“集合广州市殷商富户、自卫团体,通力互助,联保火险”(17)为宗旨,本质在于以集体之力与不可期的火患灾祸作斗争,通过行业的自助互助谋求自保互保。
为了更有效地相互施救,联保公司还组建救火会组织,购置小型机动救火机等救火设施。1919年,广州市各火烛燕梳公司组织救火会,来保护各投保火险的店户。这样,“火险联保”在当时实际上发挥了民办消防组织的职能,成为城市消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这种体现行业互助的保险组织并非广州独有,天津、北京等地也先后出现过。1907年天津鞋店业组织的“裕善防险会”(18)以及1909年北京典当业为预防火灾及意外而成立的“当行火险会”(19),其实都是这种渗透着行业共济意识的保险联合组织。它们与中世纪行帮的火灾相互保障有着较明显的承袭关系(20),是传统行业互助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沿袭和变异的产物。
三、“火险联保”在广州的沉寂
随着“火险联保”在广州的繁兴,联保公司难免鱼龙混杂,其本身诸多“弊混”不断暴露,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日益突出,“滥收会款,或以之饱个人私囊,藉供挥霍,或以之假名置业,从事投机”之事时有发生。本来,“火险联保”主要是广州商民为着抵制外商保险而设立的。这时,外国保险公司趁机对火险联保公司进行打击报复。一面重资雇用各地代理、经纪,增其回佣,许以厚利,以示笼络,同时大减保费,以广招徕;一面诋毁中伤华商保险公司,并采取高压手段,勾结当局,由广州市政厅财政局以联保火险事业“办理未善,防有流弊”为词,拟请将行业联保火险公司全部解散。(21)
1921年,广州市政厅通过市财政局的取缔火险联保公司提案,规定各火险联保公司须缴存保证金,并由财政、公安二局照案执行。1922年颁布的《广州市取缔经营火烛保险事业公司暂行规则》规定:“凡经营火烛保险事业之公司,须向市政厅财政局注册,方准营业”,“凡经营火烛保险事业之公司于不履行赔偿义务时,除将所缴存之保证金赔抵投保者外,仍追究该公司”(22)。同年,《广州市取缔投买火烛保险规则》规定:“凡在市内投买火烛保险者所投买之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财产之价值。凡在市内投买火烛保险者,须将保险金额实数及保险业者之商号用木质或铁质版书明,钉挂门首”(23)。
1923年12月,鉴于冠球、全球联保“滥收会款”“以饱私囊”或“假置业之名从事投机”,致使“会款亏空情弊百出”,广州市财政局奉市政厅命令以取缔冠球全球等联保火险公司:“查市内各联保火险公司,以冠球全球会股为最滥,弊混亦最甚。冠球公司自第一期起,至第一三九期止,收会份八千零三十九股,计共收二十万零九百七十五元。全球公司自第一期起,至第一零五期止,共收会份三千五百一拾七股,计共收银八万七千九百二十五元,……滥收会款,或以之饱个人私囊,藉供挥霍;或以之假名置业,从事投机;致政府饬令将会款提储指定银行,暨缴纳保金各办法,概未能遵照办,足为会款亏空情弊百出之确据。……职局此次照案再缔市内联保火险公司,原为保护市民财产起见,一再变更办法,已属格外通融,乃该公司等竟玩视功令,概置弗恤,自非将其营业制止,无以杜弊混而护民财。”(24)
冠球联保公司是广州素负盛名的一家火险联保公司,至此也问题频现,沦为“弊混最甚”的一家,这昭示着火险联保行业已经危机四伏。政府为保护市民财产和维护社会安定起见,不得不对之严加管理。
1924年6月,《广州市财政局布告取缔广州市联保火险保险公会暂行规则十条》公布,其中规定:“凡联保火烛险之公会,于停业前,须呈请市财政局核准,并派员查确,经依法清算,并无未行之义务,即得所缴存之保证金发还”(25)。但其中“不许联保火险滥称公司”遭到各行商董的强烈抗议,后双方达成妥协——联保公司改称联保公会,政府准其继续存在,但需缴交保证金。保证金较少的联保公会信用渐低,相继停止营业。
30年代开始,公安局已设置有消防科和消防队。随着广州城市建设的加快,马路的开辟,交通变得顺畅起来,日间火警发生,救火车一般能迅速赶到;简陋木屋店铺也有部分改造成为钢筋水泥建筑,竣工后的建筑则易被中外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粤汉铁路的建成通车和轮船招商局兴革后增开珠江航线,使得上海各大银行、保险公司纷至沓来,在广州开设分支机构,而银行大都附设保险公司并代理保险业务,(26)“火险联保”难与之竞,因而渐趋式微,无可挽回地走向了衰落。1930年6月,因东亚联保火险公会结束保险业务一年后仍未按规定将清理办法报告官署,广东省政府发出训令通令该公会创办人叶启明等15人,各店铺遂对火险公会失去信心。“火险联保”从此江河日下、一蹶不振。本来火险联保公会原章程规定,每遇火灾赔款,按股分摊,限期缴交,但不少店铺不予理会,听任公会从其预缴的会底银中扣抵,以便退出联保。这样一来,联保公会基金逐渐减少直至枯竭。1935年,股底最大、办理最久之冠球、全球联保公会,亦不得不自行清盘结束。(27)
抗战全面爆发后,广州很快陷入敌手,各火灾联保公司均难乎为继。集益联保公会自日军入侵广州后即停止营业,变底清盘,赔偿基金按股摊还,逾期未领的55万元于1944年8月移交方便医院。(28)鉴于联保方法不合时宜,抗战结束后政府未准复业。兴盛一时的“火险联保”在广州逐渐销声匿迹。
四、对广州“火险联保”的认识和评价
“火险联保”以其独特的经营方式在20世纪初期为广州众多中小商户提供了切合它们需要的财产保障,其繁荣发展不仅使原本受拒于外商保险公司的商户能得到一份财产安全的保障,而且使众多华商公司得以从外商保险业在广州财产保险的垄断中分得一杯羹,客观上有利于广州地区保险业乃至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但是,“火险联保”毕竟是中国尚欠发达的保险市场的产物,还只能算是一种比较原始的行业火灾互救组织,与现代的火灾保险存在着颇大的距离,二者不可同日而语。由于没有经过严格的保险核算,不是建立在科学的保险学理基础之上,更谈不上有效的行业管理,“火险联保”公司具有一系列与生俱来的严重缺陷,尚无法纳入现代保险体系的范畴。随着其赖以存在的客观历史条件发生变化,“火险联保”的原始性、落后性愈来愈暴露,愈来愈不合时宜,终究被淘汰出局。这就是历史的新陈代谢逻辑。
清末民初广州“火险联保”的兴盛反映出广州乃至中国广大民间社会强劲的保险需求以及现代保险理念尚未为广大民众接纳的社会现实。“火险联保”就成为特定时期特定区域迎合民众保险需求的特定保险形式,成为现代意义的财产保险被这些地区广泛接纳前的过渡形态。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火险联保”是广州地区广大商民的现实需要呼唤出来的、具有鲜明本土色彩的火灾保险形式,是西方现代保险制度传入中国后广州民间社会的一种自觉应对。这一保险形式不失为粤地商民的一种创造,这种创造既有对旧时行会互助共济传统的继承,又有对现代保险理念的吸纳。清末民初广州“火险联保”的短暂兴衰史为日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甚为宝贵的经验教训。
注释:
①有关论文仅见吴越的《火灾联保公司的兴衰缘由》(《上海保险》1997年第11期)及赵珂的《清末民初广州地区的火险联保》(《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两文,但征引史料均较为简单。
②薛巩初:《广东保险情形纪略》,太平安平丰盛保险公司总经理处编:《太安丰保险界》,第2卷第8期,第15页,1936年版。
③1915年广州发生“乙卯大水”,十三行街一家商民避水搬上二楼不慎失火,殃及附近火油公司、火柴店铺,引起油箱爆炸,烧毁店铺2 000多间。参见方忠英:《近现代广州的外资保险业》(上),《广东史志》1999年第3期。
④薛巩初:《广东保险情形纪略》,《太安丰保险界》,第2卷第8期,第15页。
⑤“燕梳”即“insurance”的音译,“燕梳公司”即保险公司。
⑥杜沛端:《洋商扼杀华商早期保险业》,《广州的洋行与租界》,《广州文史资料》第44辑,第160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⑦广州东堤的“广舞台”大戏院是清末邓亚善、李世桂等人集资创建,建筑新巧,台能转动,耗资颇巨,座位2 000多个,规模为当时各戏院之冠。外商边尔佛素火险燕梳公司多次派人游说煽动,购买了3万元火险。不久,戏院被火焚毁,只余招牌“广舞台”三字。承保商到现场查勘时强词夺理,说邓亚善购买的保险是保“广舞台”三字,现三字未烧毁,不予赔偿。参见方忠英:《近现代广州的外资保险业》(上),《广东史志》1999年第3期。
⑧清末民初政府对保险公司未有相应的管理,外商保险公司无须向政府缴存资本保证金,擅自逃匿是很容易的事。杜沛端在《洋商扼杀华商早期保险业》中也有此方面的回忆资料。《广州的洋行与租界》,《广州文史资料》第44辑,第160页。
⑨杜沛端:《洋商扼杀华商早期保险业》,《广州的洋行与租界》,《广州文史资料》第44辑,第160页。
⑩杜沛端:《洋商扼杀华商早期保险业》,《广州的洋行与租界》,《广州文史资料》第44辑,第160页。
(11)(12)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州市志》卷九(下),第432、432页,广州出版社1999年版。
(13)杜沛端:《洋商扼杀华商早期保险业》,《广州的洋行与租界》,《广州文史资料》第44辑,第160页。
(14)薛巩初:《广东保险情形纪略》,《太安丰保险界》,第2卷第8期,第15页。
(15)广州老一辈人说,以往民间素有“供会”的传统,做法是“会众”按月缴纳一定“会份股金”,遇事(如生老病死受伤)则可从“会”取得补助或无息借款。会有大小,设有“会头”均算自愿参加。清末广东有些“会”,如为筹集丧事经费而设立的“长生会”发展得很大,一旦资金不济,就引发纠纷或诉讼。晚清广东知县杜凤治的日记(杜凤治:《望凫行馆宦粤日记》,广东省中山图书馆、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清代稿钞本》,第14册,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中就有大量关于“长生会”纠纷的记载。
(16)(17)《培英联保火险有限公会章程》,《广州市政公报》,第154号,第8、2页,1924-10-11。
(18)1907年1月,由联兴斋、荣升恒、宝兴和、恒吉昌、同升和、同吉升等15家鞋店,由徐懋岩牵头,设立裕善防险会,并报天津商务总会立案批准。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史》编审委员会编:《中国保险史》,第54页,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19)1909年,北京在思豫堂成立“当行火险会”,每年规定有12家典当铺轮流值月班,承保对象为当铺质押品。保费不必按月交纳,只按8厘行息放存各会员处。遇有某会员典当铺失火,则由会员按保额摊赔。《中国保险史》,第54页。
(20)吴越:《火灾联保公司兴衰的缘由》,《上海保险》1997年第11期。
(21)杜沛端:《洋商扼杀华商早期保险业》,《广州的洋行与租界》,《广州文史资料》第44辑,第162页。
(22)《广州市取缔经营火烛保险事业公司暂行规则》(1922年),周华孚、颜鹏飞主编:《中国保险法规暨章程大全(1865—1953)》,第7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3)《广州市取缔投买火烛保险规则》(1922年),周华孚、颜鹏飞主编:《中国保险法规暨章程大全(1865—1953)》,第78页。
(24)《指令财政局据呈报取缔本市冠球等联保火险公司办法仰如议办理由》,《广州市政公报》,第110号,第30-31页,1923-12-30。
(25)《广州市财政局布告取缔广州市联保火险保险公会暂行规则十条》(1924年),周华孚、颜鹏飞主编:《中国保险法规暨章程大全(1865—1953)》,第82页。
(26)吴越:《火灾联保公司兴衰的缘由》,《上海保险》1997年第11期。
(27)杜沛端:《洋商扼杀华商早期保险业》,《广州的洋行与租界》,《广州文史资料》第44辑,第164页。
(28)《广州市志》卷九(下),第4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