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不等于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首要问题: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
要想进一步搞好搞活大中型企业,应当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在破除计划经济等于社会主义的基础上,进而破除国家所有制等于社会主义的传统观念。为此,首要问题是要弄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而后,才能正确地认识国家所有制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实事求是地重新确定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和方案。
对于国家所有制企业的改革,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思路和方案:一是在保持原来的所有制格局不变,或者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具体实现形式方面的变革,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根据这种思路提出的具体方案有租赁、承包制等生产责任制;二是从根本上改革国家所有制,代之以新的公有制。
之所以对于国家所有制的改革出现上述两种根本不同的思路,主要原因是由于人们对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规定。第一种思路的提出者,把国家所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视国家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典型形式和主导,因此,在这部分人看来,如果没有国家所有制,社会主义就不复存在了。这种看法在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的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时,表现得十分明显。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集体所有制企业之所以不再是马克思所说的“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这是由于他们“同全民所有制紧密地联系起来了。有了强大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才能够有力地引导它按照社会主义原则进行经营管理,沿着社会主义的轨道向前发展,如果没有这个条件,即没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强有力的引导,只靠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管理,是难以限制它们可能产生的自发倾向的,也很难制止它们必然产生的同全社会利益相背离的倾向的。”[1]这种看法,在理论界很有代表性。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致使主张把国家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制和法人组织所有制的观点受到冷遇,甚至遭到批评。直到今天,许多人仍然把国家所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核心和“实体”。这样,人们总是力求通过搞好国有经济来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未能把改革重点放到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等其它类型的公有制上面去。实际上,在这些人看来,集体所有制等其它公有制搞得再好,也不足以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第二种思路的提出者,实际上是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不再把国家所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不再把它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典型形式,试图以新的公有制取代国家所有制(凌林,银温泉等,1993年)。但这种思路及其具体方案,未能为理论界和实际部门普遍接受,没有成为国家所有制改革的指南。
我以为,第二种思路要想为人们普遍接受,指导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就要象邓小平那样,深入地认识社会主义,更新社会主义传统观念,从而使这种思路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够引导人们彻底走出国家所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的理论“误区”。
“解铃还靠系铃人”。为了弄清楚社会主义,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必要全面系统地掌握马克思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我们也可以从经典作家那里,找到破除国家所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的理论依据。
1、马克思把“合作制生产”看作是社会主义。
诚然,马克思曾说过,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将把生产资料集中在国家手中,建立国家所有制。但是,这并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唯一的社会主义模式。在对于社会主义问题长时期探索过程中,马克思还先后提出其它的社会主义模式。这首先表现在马克思于1864年10月所写的《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在这篇著名的历史文献中,马克思高度评价了当时由工人所创办的“合作工厂”。他说:“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2]这是因为经营得比资本家的企业还要好,工人合作工厂,“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象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3]马克思在这里不是从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这个角度,而是从生产资料资本家所有制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劳动工具与劳动者分离的矛盾这个角度直接论证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必然性,并给予社会主义制度以规定。因为资本家所有制使劳动者处于雇佣地位,这种雇佣地位势必影响他们的劳动积极性。由此也就决定:“雇佣劳动,也象奴隶劳动和农权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这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规律的客观要求。而这种能使劳动者“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但不言而喻,消除雇佣劳动观念,并不要实行生产资料国家所有,而是实行合作社所有制就行了。当然,要想使合作制解放广大劳动群众,必须让它“……超出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而这又要求“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推翻“土地巨头和资本巨头”的“政治特权和永久保持他们的经济垄断”。[4]这样,就使马克思的“合作制”式的社会主义与欧文的具有空想色彩的“合作制”社会主义,划清了根本的界限。[5]继此之后,1871年,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针对巴黎公社成立后在经济上实行“把一切企业主已逃跑或已停业的工厂和作坊交给工人协作社”这个措施指出:“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句空话或一种骗局,如果它要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末,请问诸位先生,这不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的共产主义吗?[6]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把“合作制”看作是“共产主义”,即社会主义。当然,“合作制”作为社会主义,要有这两个条件:一是要能够“排除资本主义制度”,二是要能够克服生产的“经济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实现第一个条件,只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实行合作制,让生产资料为合作社的社员集体所有就行了。对于第二个条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反复表明,只要求,也只能够通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指导性计划去实现。因此,马克思当年所做出的合作制等于社会主义的结论,是有其一定的正确性的。
马克思把合作制看作是社会主义,是基于下列原因:首先,马克思把工人合作社看作是“资产阶级旧社会里孕育着的新社会的因素”。马克思在评价巴黎公社所实行的合作制生产方式时曾主张:“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在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里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工人阶级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历史使命……”。[7]值得强调指出,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一种新的社会主义观,一种新的认识和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公有制形式的科学方法和基本原则。正是基于这种科学的社会主义观和方法论,他把合作制看作是社会主义。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合作制生产制度,就是“正在崩溃着的资产阶级社会里孕育着的新的社会因素”。工人阶级进行社会主义革命这一“历史使命”,就是把合作制从资本主义的影响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但应当指出,依据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新社会因素”来探索、认识和确立社会主义及其经济制度的具体形式,这是马克思一贯的思想方法。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也认为工人“合作工厂”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地扬弃”。他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合作工厂产生的原因时指出:“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8]工人合作工厂这种“新的生产方式”是“自然而然地”从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的”。也就是作为“资产阶级社会里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所以,马克思高度评价它对于过渡到新社会——社会主义的意义。当然,把合作制生产看作是社会主义,也符合马克思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的基本观点。工人合作工厂正是“自然而然”的出现的。
其次,马克思把有利于实现劳动者对自己劳动的“个人所有权”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在论述工人合作社之前,在驳斥资产阶级制度的辩护者时明确指出:“……公社曾想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权。它曾想剥夺剥夺者,它曾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9]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说过类似的话。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为劳动者集体所有,这种经济制度本身不是目的,只是实现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条件;社会主义及其所有制的目的与落脚点,是在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制)。因此,我们要把这点视为马克思社会主义及其所有制理论的精髓。这样,我们不应一味只强调提高公有制的程度,而是要注意考察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公有制是否最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如果不利于实现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那么这种公有制就是不完全、不成熟的,甚至名存实亡。当然,也只有当公有制能充分实现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他们的生产积极性。马克思正是由于充分注意到,在巴黎公社所建立的工人“协作社”,以及在西方国家所出现的工人合作工厂中,清除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工人成为企业的主人,实行民主管理,每个职工都有权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同时,由于合作工厂是独立核算的实体,因而较好地实行了按劳分配。这样,在合作制度下,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得以切实的实现。因此,重视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马克思,必定把合作制看作是社会主义。
最后,工人合作社创造出了比私人企业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由于工人合作社清除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较好地实现了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因而调动起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这样,就创造出了比资本家工厂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充分显示了这种新的生产方式的优越性。信奉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规律的马克思,从这个事实看到了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现实可能性;热情地称赞工人合作工厂的成功,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更大的胜利”。[10]而马克思又是一贯倡导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这样,也就必然把工人合作社看作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
2、恩格斯的“不得不”理论,否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在分析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时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随着生产的发展,“猛烈增长着的生产力对它的资本属性的这种反抗,要求承认它的社会本性的这种日益增长的必要性,迫使资本家阶级在资本关系内部的一切可能的限度内,愈来愈把生产当做社会生产力看待。”[11]这样做的结果之一,是把“大量生产资料推向我们在各种股份中所遇见的那种社会化形式”。但是,恩格斯接着指出:“某些生产资料和交通手段,例如铁路,一开始规模就很大,它们排斥任何其他的资本主义经营形式。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这种形式也嫌不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种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必然性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上面”。[12]由此可见,在恩格斯看来,在资本主义国家,邮政和铁路等部门实行国家所有制,由国家直接经营,是由这些部门的“生产资料的本性”决定的,是这些部门的社会化属性对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因此,国家所有制的出现,具有经济“必然性”。由于恩格斯是从经济必然性的角度解释国家所有制产生的原因,因此,他也就把有无这种经济必然性作为评判各个国家和部门的国家所有制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在恩格斯看来,只有当某些部门“不得不”由国家出面管理才能正确地发展,运行时,才是合理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的国家所有制才具有“必然性”。恩格斯对于实行国家所有制的“不得不”理论进行了具体解释。他说:“我说‘不得不’,因为只有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因而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即使是由目前的国家实行的——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在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13]恩格斯在这里说得很明确,只有当“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要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的条件下,实行国有国化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根据这个原则,恩格斯尖锐地批评了斯麦的国有化是“冒牌的社会主义”。因为斯麦推行国有化,不是基于经济上的必然性,而是“主要是为了取得一种不依赖于议会决定的新的收入来源而把普鲁士的主要铁路收归国有”。因此,恩格斯认为,斯麦所搞的国有化,“这无论如何不是社会主义的步骤,既不是直接的,也不是间接的,既不是自觉的,也不是不自觉的”。[14]
从恩格斯上述“不得不”理论来看,毫无疑义,在我们国家现有的国有化企业中,只有极少数真正需要“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即需要在国有的基础上由国家直接经营。这就是说,我们的数以万计的国有企业,绝大部分缺乏实行国有化的经济必然性,因而应改为非国有制企业,因为恩格斯说得很明白,只有哪些“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的企业,实行国有化才是“不可避免”的。而我们国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今后改革的思路和方案是现代化企业制度,进行股份公司化,至于国有企业中占很大比例的中小型企业,搞股份公司都不成熟,没有条件。所以说,它们缺乏实行国有化的经济必然性。因此,凡是可以和需要实行“两权”分离的那些国有企业,当年实行国有化,不能说是“经济上的进步”。“两权”分离后,企业国有而不国营,从恩格斯看来,这种体制下的国有就没有必要了。如果为国有而国有,就自然失去其“经济上的进步”意义。国有的目的只能是为国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可见,把“两权”分离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是值得商榷的了。因此,我们应当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以新的公有制取代国家所有制。
应当指出,虽然恩格斯否认可以由股份公司经营的企业实行国有化有经济上的“必然性”,从而认为它们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但是,恩格斯并没有消极地等待国有化条件的到来,没有否认股份企业转变为社会主义企业的“必然性”。这是由于恩格斯也象马克思一样,除国有制之外,还在探索一种更合符实际的社会主义及其经济形式,以及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新的途径。恩格斯在论述俄国农村的“劳动组合”制度时曾说:要使这种劳动组合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首先要劳动组合本身向前发展,抛弃本身那种自发的,如我们所看到的替资本家服务比替工人服务还要多的形式,并且它还必须至少提高到西欧合作社的水平。”[15]由此可见,恩格斯也把西欧当时出现的工人合作社看作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当然,是不那么成熟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恩格斯之所以象马克思一样,把西欧的工人合作化看作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是因为在他看来,“现代人合作社至少已经证明,它能够独立地有利地经营大工业企业(郎卡郡的纺织工业企业)。劳动组合则直到现在不仅没有能力做到这点,而且如果它不继续发展的话,那它同大工业发生冲突就必然要遭到灭亡。”[16]可见,是由于工人合作社能够“独立地有利地经营大工业”,就是说,工人合作社的实践表明,它适应大工业的要求,并且能创造出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这是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得以巩固的基本条件,所以,恩格斯把它同社会主义直接联系起来了。
为了进一步正确了解国家所有制与社会主义的关联,在此还有必要指出,恩格斯当年曾经预言: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不断发展,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资本家本身不得不部分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性。大规模的生产机构和交通机构起初由股份公司占有,后来由托拉斯占有,然后又由国家占有”。[17]但是,恩格斯关于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发展的“三阶段”和国有化趋势的预言,同今日发达的资本主义地区的实际情况并不符合。诚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欧地区出现了数量不少的国有制企业,但它们却并不是由于股份公司已经管理不了而“不得不”实行国有化,而是主要因为:1、通过国有化,用国家的财力扶持某些亏损部门;2、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如邮电、能源、运输业就是如此;3、借以增加财政收入,以实行福利措施和公共教育。”[18]正是由于二次大战后,国有化在西欧国家的出现是由上述原因引起,而非经济上的“必然性”、即社会生产力发展到“除了社会管理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所致,因此,这场国有化并未遍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而且也未能持久。例如,资本主义国家中生产力最为发达,生产社会化程度最高的美国,不仅在其能源、钢铁、飞机与轮船等大型机器制造行业中没有国有企业,就是在交通、邮电部门也没有国有企业。又如日本,也只是在电话电报、铁路和航空部门有一些国有企业。相对原西德、法国来说,日本的国有企业是较少的。但是,众所周知,美国、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发展在质量与数量上都是第一流的。这个事实表明,现代化生产,并非由国家“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不可。我以为,这是近些年,西欧一些国家出现“非国有化”现象的根本原因。
从上述恩格斯所说的“不得不”理论,以及西欧和美、日国有制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发展规律,可以得出下列5点结论:1、国家所有制只能适当存在于邮电、交通等服务性部门,因此,它不应当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2、由于国家所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不应居于主体地位,那么,它也就对其它经济形式不能起主导作用。因为,主体者与主导者不能是两种经济形式。实际上,只有主体者,才能起主导作用,成为主导者。众所周知,在封建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都分别是由主体者地主所有制经济与资本家所有制经济起主导作用,它们才是“普照之光”,决定和影响其它经济形式的性质与发展前途。总之,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无论过去还是今天,不可能有某种不能成为主体的经济形式而能起主导作用。3、与前者相联系的是,由于国家所有制对其它经济形式不能发挥主导作用,这就意味着,它不是其它经济形式发展的方向;4、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出现大量的国有企业,这说明,国家所有制与现代市场经济的性质,运行规律的要求不相适应。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优胜劣汰,适者、优胜者则兴,不适者、弱者则亡;5、既然国家所有制本质上是属于服务性,“工具性”的经济形式,不是主体与主导,因而其本身是属于“中性”的经济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的性质是由占主体地位的资本家所有制决定的。这就决定国家所有制不能表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优越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优越性,兴盛和衰落,都只能由资本家所有制表现之。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发展前途,参照上述结论,可以做出下面的结论:1、为了减少制造业部门的企业成本“外部化”,应象美国、日本那样,为生产及生活服务的部门和行业,尽可能降低国有化程度。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包括邮电通讯、铁路,都可能实行非国有化。这些部门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要国家实行财政扶持。我们国家改革与建设的实践也表明,服务业与基础行业,也可能实行非国有化。例如,金(华)温(州)铁路的建筑,就是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合作的股份制;又如,上海市的供水系统,海南的机场的建设,也开始破除国有国营的旧体制,实行股份制;2、由于上述原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所有制在工业部门和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不能做主体和起主导作用。由此也就决定国家所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体系中,不是由国家所有制决定和影响其它经济成份的性质与发展方向,而是相反,由其它类型的公有制决定和影响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及发展方向,改革以来,我国学术界已有人正确地指出,在今后,集体所有制并不要向国家所有制“看齐”,不要过渡到国家所有制;3、既然国家所有制是“中性”的经济形式,其性质是由占主体和主导地位的公有制决定的,因此,不能把国家所有制看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典型形式和代表,4、既然国家所有制本身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那么,判断社会主义制度是否有优越性,就不能以国家所有制搞得好坏,有无活力为标准。而我们也就不应把表现,或者说证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希望,寄托在国有企业身上。这就是说,应当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探索和确立一种新型的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要求的公有制,通过它来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由此也就决定,国有企业下一步改革应当从产权着手,把现有的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改造为非国有制企业,但不是搞私有化,而是以真正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取代原来的国家所有制。这项工作是社会主义的希望所在;5、与前者相联系的是,今后不要再提搞好搞活国有企业,因为国家所有制缺乏经济必然性,因而从根本上来说,不可能搞好。恩格斯指出,只有当股份公司管理不了时才需要实行国有化,可见,国有化企业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在保持国家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搞公司化,那么,一是有违搞国有化的初衷,二是这种公司化改革不可能完全、彻底,因此也就不可能象那些以非国制为基础的股份公司有活力。所以,对于国有企业,不能再徒讲搞活,以免耽时误事,知其不可而为之,而应从产权上进行根本性改造。至于剩下少量纯服务性的国有企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如果它们也是追求收益最大化,强调微观经济效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实行国有化,而应当象美国、日本的服务业那样,实行非国有化了。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实际上否认了国家所有制
党的十四大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实际从根本上否定了国家所有制。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破除了计划经济等于社会主义的传统观念,从而也就无异于宣告国家所有制并不等于社会主义,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理论来看,国家所有制是计划经济的前提条件。因此,国家所有制生存发展的意义,归结于计划经济体制。不言而喻,一旦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确认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市场经济,国家所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就失去存在的经济意义了。
为了深入而准确地认识国家所有制同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关系,有必要看看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是如何论证社会主义的必然性的。经典的、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认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中,社会基本矛盾表现为生产社会化与私人占有的矛盾。这个矛盾导致资本主义生产陷于日益严重的无政府状态。为了从根本上克服这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使社会生产得以正常而健康地进行,必须以计划经济取代无政府状态的市场经济。但是,计划经济需要以国家所有制为基础。因为只有当生产资料全部由国家直接占有,从而得以统一支配时,才能使整个社会的生产组织严格按照统一计划进行生产和分配。这就意味着,将以国家所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对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得很清楚,他在那里说:“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将让位于按照全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那时,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即产品起初奴役生产者而后又奴役占有者的占有方式,就让位于那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再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19]恩格斯在这里,正是从计划经济的角度论证实行社会占有方式,也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必要性。由此可见,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是从计划经济的角度论证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的必然性,并且由此而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形式以规定,也就是计划经济需要由“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实行国家所有制。在它看来,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规律,具体表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适应计划经济。因为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计划经济,是社会生产力最合理的组织形式。这样,生产力——计划经济——社会主义这个公式,就是传统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同计划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所在,列宁曾强调说:“没有一个使千百万人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最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的有计划的国家组织,社会主义就无从设想。”[20]列宁在这里强调国家对于社会主义的重要性,实际上是强调计划经济对于社会主义的重要性。没有计划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而计划经济不是以国家所有制为基础,因此,可以进而说,没有国家所有制,便没有社会主义。所以,人们不仅把计划经济,而且把国家所有制也等同于社会主义。
但是,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确认: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时,毫无疑义,上述论断便不能成立了。因为既然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市场经济,只是接受来自市场的间接的计划指导,那么,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也就失去意义了。须知恩格斯和列宁曾经预言社会主义要建立国家所有制,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国家直接支配、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使整个社会按照统一计划进行生产,“使千百万人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最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与国家所有制不能并存。如果硬要让二者结合,就将在理论上造成很大混乱。应当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承认市场经济而在实际上否认了国家所有制,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完全必要的。
国内外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都表明,如果离开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发挥不出来,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十分缓慢。由此可以说,离开市场经济去谈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社会主义也不可能巩固,并且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空想的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社会主义置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才能从根本上克服社会主义的空想因素,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其本质要求。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无论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如果没有市场竞争的外部压力,它们对所有者所具有的财产约束和激励功能,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这是因为市场竞争机制对于财产及利益的约束力和激发作用,无比强烈而无可替代的。正是由于这种强烈的激发作用而使社会资源做到低耗费、高产出。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是资源配置手段,是生产力要素的合理的组织形式和社会生产的有效运行方式;能充分激发所有者的积极性,因此,它同所有制、分配关系相比,更接近生产力,是低层次的生产关系。这样,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生产力合理组织范畴;同时,如上所述,所有制等“表层”生产关系不能离开市场经济而发挥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换言之,所有制等生产关系只有以市场经济为依据,才能适应生产力,促进生产的发展。而这样,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规律实际上具体表现为生产力——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个公式表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着先天的、内在的联系,社会主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性质。我们今天实行市场化改革,就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这个公式办事,因为其目标就是经过这场深入的改革,使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包括所有制形式,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性质和要求。显然,经历改革后的社会主义,应当称之为市场社会主义。它与原来的计划社会主义迥然有别。
理论的力量在于彻底。要想真正有说服力地论证市场经济可以以公有制为基础,市场经济决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和具体形式,需要弄清楚这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市场经济是否需要以公有制为基础;换言之,公有制是否比私有制更适合它的性质。现在有人耽心,搞市场化改革,到头来将导致资本主义;或者耽心公有制企业搞不赢私有制企业。人们的这种耽心就是来源于市场经济只适合资本主义私有制这种传统观念。
我认为,只要深入而又全面地思考,上述问题是可以得出令人满意的正确结论来的。
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确认社会主义仍然是市场经济,那么,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必定较之资本主义所有制更适应市场经济的性质,因为只有这样,市场经济才能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企业比资本主义企业更有活力,能创造出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从而使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有了根本保证。总之,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性、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只能表现在它比资本主义制度更适合市场经济的性质。这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得出的逻辑结论。但是,上述结论不仅是逻辑推导的产物,而是有着雄辩的理论与事实为基础。实际上,现代市场经济需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因为公有制比私有制更适应它的内在要求。其理由是:首先,正如上面所谈的那样,马克思生活时期及其前后所出现的工人合作工厂这种“新的生产方式”,已经创造出了比当时的资本主义企业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因而它们的产品在市场上更有竞争力。这个事实表明,工人合作制比资本家所有制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言而喻,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更合符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直到今天,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工人合作社这种经济形式,仍然显示出对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从而表现出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例如,有学者指出,在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工人合作社,“决策参与同工作组织及收益分配相结合;较小的差别同固定工资相结合;庞大的教育计划同在职训练相结合,高度的就业保障,以及在自己合作社工厂所有权里具有钱财利害关系,这一切构成了一个综合刺激体系,在私人企业里是找不到的。这部分地说明了为什么合作社的经营状况获得高度的效能。”[21]当然,工人合作社和合作工厂未能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地区普遍地发展起来。但主要原因是由于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者没有掌握政权,从而未能把生产资料从资本家手中转移到自己手中。这样,在资本主义发达地区实行普遍的合作化,便缺乏必要的经济与政治条件。当年,资本主义生产普遍地发展起来,也是以资本主义进行政治革命,夺取政权为条件的;其次,为了缓和雇工与雇主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今日发达地区的私营企业也在不断进行改革;如实行民主管理,工人代表进入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开展合理化运动,发展企业文化,培育企业精神;更有甚者,直接触及企业的所有制格局:允许和鼓励雇工购买企业的股票。应当说,这些改革的某些内容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不相符合的,具有非资本主义倾向,或者属于社会主义因素,从而使资本主义所有制变得不纯粹、不完全。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出现与它的本质规定不相符合的新因素,从根本上来说,这是生产力决定生产规律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同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激化的产物。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个矛盾。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而使资本主义地区的生产力地近二、三十年内有了大的发展。但是,这些改革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私有制同市场经济的矛盾,所以,还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
资本主义私有制不适合市场经济的性质,具体表现在它不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原因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使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分离而处于雇佣地位。劳动者由所处的雇佣地位而产生的雇佣观念,势必影响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使他们缺乏主人翁态度。而企业活力最深厚的基础是全体职工。所以说,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不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我国有学者中肯地指出:“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不仅是社会主义企业的特色。而且是一切现代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人格化的资本是企业的主体,劳动者是雇佣者,是企业的客体,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是劳资对抗不可逾越的障碍。”[22]外国也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中,“如果职工被拒之所有权的门外,那么人们就会有与之疏远的感觉”。[23]国外还有学者认为,在资本主义企业劳动的职工,“他们是公司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职工和雇佣他们的公司,正在重新确定工人在机构中的作用,有一种新的理论正在形成,那就是工人权利和工人参与的理论。早该如此了。”[24]这段话也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形成的雇佣劳动制度不利于搞好企业(公司)这个根本性问题。的确,为了搞好企业,早该实行“工人权利与工人参与”制度。但是,不言而喻,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工人权利和工人参与”无疑是很有限的。所以说,归根到底,还得破除资本主义私有制,代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只有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才能从根本上清除他们的雇佣观念,从而在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中具有主人翁态度和较高的劳动积极性。这样,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企业,将具有较之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企业更强的活力。而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仅合符市场经济的性质,而且比资本主义私有制更合符市场经济的性质。所以说,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市场经济,只是否认国家所有制,而不会倒退到私有制。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探索建立合符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的公有制。这种公有制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只有合符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公有制,才能真正显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低效率不是社会主义。换而言之,只有能创造比资本主义私有制更高的效率的公有制,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就是说,生产力标准是我们检验一种公有制是否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唯一标准。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不但最终要否认资本主义私有制,还要否认国家所有制这种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以便利势利导,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早日确定新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标签:计划经济论文; 公有制论文; 恩格斯论文; 生产资料所有制论文; 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所有制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资本主义社会论文; 国有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革命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