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言论自由和种族诽谤_种族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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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1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1)03-0050-05

言论自由是美国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美国最值得骄傲的传统之一。然而美国的种族主义者利用言论自由的权利,进行种族诽谤,造成了种族关系的紧张和美国社会矛盾的尖锐。美国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制止种族诽谤,制定了一些反诽谤法令。但是这些法令的执行遇到了巨大的阻力。在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借口下,种族诽谤仍然大行其道。因此,种族诽谤是美国仍然存在的严重人权问题之一,也是美国人权状况亟待解决的领域之一。研究这一问题,有助于了解美国人权政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因而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关于言论自由的辩论

言论自由是美国标榜的基本价值观之一。但是在美国1879年宪法中,并没有规定美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后来由于人民的强烈要求,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第1修正案,作了补充规定。这条规定的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的和平集会和向政治请愿申冤的权利。”[1](P788)这条规定补充了言论自由,但是没有说明言论自由的范围。因此,这条规定使种族诽谤难于受到约束。

而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由于美国存在种族隔离制度,黑人受到公然的歧视。对黑人的诽谤,并不构成是否有罪的问题。因而美国舆论对宪法第1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条款规定中的问题,就没有认真地进行过辩论。到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民权运动的胜利,黑人争得了在法律上与白人平等的地位。但是黑人仍然受到种族歧视和诽谤,于是种族诽谤是否合法,就引起了美国关于言论自由的大讨论。这场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即哪些言论应当允许自由,哪些言论不能允许自由。

以美国社会学家亚历山大·麦克莱江为代表的一批人坚决主张禁止诽谤言论。他们认为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不应当绝对禁止国会制定剥夺人民言论自由的法律,国会有权制定某些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麦克莱江说:“必须禁止和惩罚诽谤性的言论以及诋毁性的言论。”在他看来,应当受到禁止的言论,还包括引诱人民犯法的言论、煽动暴乱和叛乱的言论。另一位美国社会学家爱默生强调:“言论自由不能违背其他的人权原则,应当与人权的其他内容相协调。”还有一位社会学家R.博克提出只能允许政治言论自由,而不能允许鼓吹用暴力推翻政府的言论自由。[2](P61)

在反对种族诽谤的问题上,没有出现反对意见。通过这场讨论,美国有关各方达成共识,即美国允许“健康”的言论自由,不允许诽谤性的、鼓吹用暴力推翻政府的言论自由。

美国联邦政府没有制定统一的反诽谤法令,但是各州都制定了反诽谤法令或在刑事犯罪法中有相应的反诽谤的条款。在美国影响最大的反诽谤法是“哥伦比亚法”。该法规定,任何破坏社会安定的语言,都属于诽谤言论,“一种言论,如果被正常人看起来是挑动暴力、教唆使用暴力、挑起愤怒、不安和由于反对滥用职权而使用暴力,造成动乱,那就是诽谤”。[3](P104)非常清楚,上述规定表明:美国政府所谓的诽谤言论主要是指反对美国政府的言论。

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有关诽谤刑事案件时,又提出了“宪法特权”和“清楚与现实的危险”论。所谓“宪法特权”,是指不允许诽谤政府官员。政府官员享有不受诽谤的特权,任何诽谤政府官员的人都有罪。美国政府后来又把“宪法特权”扩大到保护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上。在“宪法特权”的基础上,美国最高法院又提出了“清楚和现实的危险”论。

“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是大法官霍尔姆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审理“施秦克诉美国”(Schenck v.United States)一案时提出来的。当时许多美国人反对政府征兵和进行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准备工作。美国最高法院以这些人的活动会带来“清楚和现实的危险”为名,把发表反对参战言论的人、散发反战宣传手册的人、以及反对征兵的人,都定为有罪。[4]

由此看来,美国政府反对诽谤言论的重点是在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美国的言论自由,只给有利于国家和有利于政府的言论自由。而不利于美国统治阶级的言论就不允许自由,就会根据“宪法特权”和“清楚和现实的危险”原则被禁止。至于反对黑人的种族诽谤,不是美国社会关注的重点。因此,美国的种族诽谤未能受到有效的遏制。

二、1960年前美国的种族诽谤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美国存在着种族隔离制度,美国黑人人权公然受到践踏,因此针对黑人的诽谤非常普遍,司空见惯。美国虽有反诽谤法,但是这些法律是保护白人的,黑人受到种族诽谤而得不到保护。这在美国历史上最为轰动和最为严重的诽谤案“博哈莱斯诉伊里诺斯州”(Beauharnais v.Illinois)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博哈莱斯诉伊里诺斯州”一案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当时,由于民权运动高涨,杜鲁门政府提出了对黑人较为开明的政策。而保守的白人为了维护种族隔离制度,发动了一场反对杜鲁门民权计划的全国性运动。上述案件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

美国种族主义者组织“美国白人联盟”主席博哈莱斯命人在芝加哥街头张贴广告、分发传单,要求芝加哥市市长和市政委员会采取措施,防止美国黑人“蚕食、骚扰和侵犯”白人街区。在这些广告和传单中,美国白人联盟公然污蔑美国黑人是“强奸犯、吸毒犯、抢劫犯、持刀带枪犯和白人生下来的杂种”,对美国黑人进行了最恶毒的人身攻击。美国白人联盟还号召全美白人联合起来,反对杜鲁门的民权方案,为白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而战斗。

美国白人联盟的上述活动,已经违反了美国的反诽谤法律,构成了诽谤罪。美国芝加哥黑人把博哈莱斯和美国白人联盟告上法庭。

伊里诺斯州法院根据该州刑事犯罪法的第224条第a款,判定白人联盟主席博哈莱斯的行为有罪。伊里诺斯州刑事犯罪法第224条第a款规定:“任何人、任何公司由于生产、销售或提供销售广告或出版物;在公共场所展示或张贴版画、图画和演出戏剧;或描绘犯罪的、淫荡的、堕落的素描或肖像;或由于缺乏公民公德,由于种族、肤色、信仰和宗教的原因,暴露出对任何种族、肤色、信仰和宗教的轻视、嘲弄或强烈的指责,或产生破坏和平和引起暴乱的行为,都是刑事犯罪。”[3](P91)

伊里诺斯州的上述法令是反对种族诽谤的法令。由于伊里诺斯州在传统上是白人反对黑人、种族暴力和种族破坏行为最为猖獗的地方之一,该州政府认为种族诽谤是引起该州动乱不安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该州制定了上述法令,以避免动乱,维持地方的稳定和芝加哥市的繁荣。

但是这个判决公布后,遭到白人种族主义者的反对。他们为了推翻伊里诺斯州法庭的判决,就攻击伊里诺斯州的刑事犯罪法违背了美国的其他法律,特别是违背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规定,即“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因此,伊里诺斯州的刑事犯罪法侵犯了人民的言论自由。这样,博哈莱斯又把伊里诺斯州法庭告上了美国最高法院。

“博哈莱斯诉伊里诺斯州”一案引起了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们关于言论自由与诽谤罪问题的激烈争论。最高法院大法官弗兰克福特支持伊里诺斯州法庭的判决,他认为伊里诺斯州刑事犯罪法的规定是合乎宪法的。他论证说,在现实生活中禁止某些受到限制的言论,防止和惩罚这些言论是正确的,并不会引起违宪问题。[5]而大法官布莱克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弗兰克福特大法官的上述说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他说,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芝加哥的白人有权为保卫种族隔离制度而进行宣传。他们不仅有权向政府请愿,而且有权反对政府的某些立法。大法官道格拉斯采取了折衷态度,他一方面说伊里诺斯州的刑事犯罪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另一方面又说博哈莱斯抗议的语言也“不恰当”。

不论这三位大法官持什么观点,在处理这个案件上,他们都感到十分棘手。因为事实是博哈莱斯的语言不仅仅是什么“不恰当”,而且明显是诽谤性的语言。因为博哈莱斯说黑人不断地和连续地对白人进行“侵犯、骚扰和蚕食”的事件并没有发生;他污蔑黑人都是“强奸犯、抢劫犯、吸毒者、持刀带枪者和白人生下来的杂种”,是毫无根据的。因为博哈莱斯或许可能证明有一些黑人犯有上述罪行,但是他却根本不可能证明美国所有的黑人都犯有上述罪行。为了替博哈莱斯开脱罪责,大法官杰克逊发明了双重标准论。

所谓双重标准,是在承认各州有权禁止诽谤的同时,不承认在全国范围内有反诽谤法律。其根据是美国联邦并没有制定反诽谤刑事法。杰克逊说,在美国联邦范围内,反诽谤法的宪法有效性是模糊的。因此很难说博哈莱斯就有罪。但是他也承认,在各州范围内,政府有权禁止诽谤性言论。最后,他给博哈莱斯开脱说,由于在博哈莱斯诉伊里诺斯州这个案子中,博哈莱斯既没有破坏和平,也没有可能破坏社会安宁,因此博哈莱斯无罪。

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法庭存心包庇博哈莱斯。法庭不仅不追究博哈莱斯是否说过诽谤性的言论,相反强调没有人因为博哈莱斯说过什么话而受到伤害,而且博哈莱斯说过的话也不会造成什么伤害。这样“美国白人联盟主席”博哈莱斯被判无罪。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充分说明,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针对黑人的种族诽谤事实上是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三、民权运动胜利后美国的种族诽谤

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胜利后,美国黑人争得了在法律上与白人平等的地位。美国白人对黑人的种族诽谤有所收敛。然而种族诽谤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种族诽谤仍未受到应有的制裁。

20世纪60年代末的“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Bradenburg v.Ohio)案件、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威斯康星州大学诽谤黑人事件和萨姆博诉讼案件就是这种状况的典型反映。

1969年,美国俄亥俄州三K党人反对黑人的活动十分猖獗。有一天,一群三K党人聚集在俄亥俄州汉密尔顿县的一个农场里,进行反对黑人的种族主义讨论。他们在讨论中提出了明确的口号:“黑人滚回非洲!犹太人应回以色列!”他们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污蔑黑人是肮脏的黑鬼,要把美国黑人送回非洲;第二,把犹太人送回以色列,让他们回到自己的“阴暗的花园”中去。他们强调,只有这样做,才可以拯救美国,让美国回到宪法之路,才能埋葬“黑鬼”!为了把黑人送回非洲,把犹太人送回以色列,实现所谓“白人的自由”,这些三K党人提出了掌握政权的要求,并要求与黑人战斗。他们造谣说:“从现在起,黑鬼将会为他们的每一寸土地而战斗,他们将会对白人采取暴力行动。”

美国辛芝内特(Cincinnate)电视台现场报道了这次三K党的聚会和讨论。在电视屏幕上12个穿着三K党罩衣和手持枪支的三K党人正在进行热烈的讨论。在讨论中,他们还焚烧了一个象征着迫害黑人的木头十字架。[6]

这个电视节目播出后,引起美国人民的强烈反对。在人民压力下,这12个三K党人被送上了法庭。俄亥俄州法庭根据1891年制定的“俄亥俄州工团主义法令”,判处这12个三K党人有罪。1891年俄亥俄州工团主义法令禁止鼓吹用犯罪、破坏、暴力和恐怖主义等非法手段来完成工业和社会的改革。这一法令还禁止任何人和任何集团鼓吹犯罪学说。如果违背这个法令,将被判有罪,罚款1000美元,处有期徒刑10年。上述12个三K党徒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布兰登堡一案,伸张了正义,按律判处这12个三K党徒罚款和徒刑。这个案子之所以得到合理的审理,主要原因是案情涉及了三K党人在历史上对美国黑人施加的暴力。美国人民对三K党人极其愤恨,这是案件得以顺利解决的关键因素。然而由于美国种族主义根深蒂固,在一般情况下,对黑人的种族诽谤仍然引不起社会的关心和得到恰当的解决。有时即便得到解决,也留下了不少问题。

1979年,伊朗发生伊斯兰革命。伊朗扣留了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全体人员,作为人质,用以交换正在美国养病的前伊朗国王巴列维。伊朗希望美国引渡巴列维国王回伊朗,伊朗将审判巴列维国王。当然美国不同意伊朗政府的要求,于是发生了人质危机。不久,伊朗释放了其中的一些美国黑人人质。这是伊朗单方面采取的行动。然而这个行动却在美国威斯康星州大学引起了对黑人的污蔑和诽谤。

在1980年到1981学年开始,有人在威斯康星州大学行政楼走廊的黑板上写了一句污蔑黑人的话,其内容是:“那些黑人是间谍。”这句话是说,被伊朗政府释放的美国黑人是间谍。这时正值威斯康星州大学春季入学注册时期,来往学生人数很多。有一个黑人学生看见这句诽谤黑人的话后,报告了该大学研究员奥伦·霍尔斯塔德。霍尔斯塔德写了一份备忘录,要求学校当局追查这件事,以制止这种诽谤性言论的再次出现。霍尔斯塔德认为,说黑人是间谍,实际上是对黑人的诽谤。因为没有证据可以说明这些黑人是伊朗间谍。然而学校当局并没有追查这件事情,相反听之任之。[3](P88)

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的“萨姆博诉讼案”更进一步反映了美国人民在种族诽谤问题上的进步,同时也揭示了美国种族诽谤仍然是美国人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萨姆博(Sambo)是美国著名饮食连锁店“快乐的老虎”(Jolly Tiger)创业时的名字。由于萨姆博这个词是一个表示种族歧视的词,被认为是对黑人的诽谤和污蔑。因此萨姆博连锁店开张时受到了许多美国人的批评。本来,“萨姆博”是美国小说家海伦·班勒曼1899年写的童话小说《小黑人萨姆博的故事》中的主人公。这是一人人尽知的儿童读物,在美国家喻户晓。这篇童话小说描写的是小黑人萨姆博不幸的命运。萨姆博的父亲叫贾姆博(Jumbo),母亲叫马姆博(Mumbo),住在一片森林旁边。有一天,萨姆博的父母给了萨姆博一身新东西:其中有一件红外套,一把绿色的伞,一双紫色的鞋和一条蓝色的裤子。萨姆博穿上衣服、裤子和鞋子,拿上伞,高高兴兴外出散步。在森林里,他遇见了4只老虎。这4只老虎很喜欢萨姆博的新东西,他们要萨姆博脱下衣服、裤子和鞋子,并留下伞。否则他们要咬死萨姆博。胆小的萨姆博只得照办,他脱下衣服、裤子和鞋子,放下伞,然后放声大哭。

这4只老虎各抢得一样东西,其中3只老虎各穿上衣服、裤子和鞋子,另一只老虎拿上了伞。于是他们开始比较,看谁最漂亮。他们谁也不服气谁,于是他们脱下衣服、裤子和鞋子,放下伞,打起架来。他们互相咬住尾巴,围着一棵大树打转。萨姆博止住了哭声,趁机拿回自己的东西,然后一溜烟跑回家去了。老虎们打架打得难解难分,最后化成一堆黄油。事有凑巧,萨姆博的父亲贾姆博在回家的路上经过这里,看见了这些黄油,就高高兴兴地拾起来带回家去。萨姆博的妈妈马姆博一见大喜,立即用这些虎油去烙煎饼,准备丰盛的晚餐。班勒曼在这本美国著名的儿童读物中刻画了一个厚嘴唇、宽嘴、卷头发、穿着一件彩虹般上衣的胆小的滑稽可笑的黑人小孩。在这本儿童读物中,作者对黑人进行了明目张胆的种族污蔑。萨姆博一词是由西班牙语转化而来,其意专指混血奴隶;指美国印第安人与美国黑人的祖先,暗指猴子等动物。班勒曼就用萨姆博来指黑人。

从人物形象和人物性格来看,这篇小说处处丑化黑人,表现了强烈的种族主义情绪。作者把萨姆博描绘为一个胆怯无能的可怜虫,不负责任,没有知识。而他的父亲贾姆博贪图便宜,从地上拾起虎油,交给萨姆博的母亲马姆博去烙饼。作者精心描写了这三位人物的不寻常的胃口,有意夸大了他们的种族生理特征。这篇童话广泛使用了污蔑黑人贪婪和懒惰的极其夸张的词汇。(注:Statement found on the inside cover of H.Banerman's,The story of Little Sambo (1899),Lesley ,Cambridge,Mass.The Statement is dated 1978.)

这本种族主义的儿童读物在美国遭到了许多人的批判。例如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斯坦利·埃尔金斯在评论这本书时说:“萨姆博这个名词是带有种族偏见、对黑人奴隶带有最普遍的和最有伤害的词汇。”埃尔金斯指出,这个故事暗示萨姆博虽有人的身份,但却被嘲笑为南方的野兽。美国作家裕尔也指出,萨姆博一词是种族主义的语言。在美国南方还存在奴隶制的时代,奴隶主常常这样称呼奴隶。还有的人指出,任何人都无权用黑人来寻求开心。[7]

美国人民纷纷要求萨姆博连锁店更改名字,许多州的人民还把萨姆博连锁店告上了法庭。在审理“萨姆博诉讼案”中,大多数法庭均判定用萨姆博一词作为饮食连锁店的名字是不恰当的,美国法律不应当保护用这种诽谤性的词汇作为店名的做法。

罗德岛州人权委员会要求“萨姆博饮食有限公司”更改其在该州的4个连锁店的名字。马萨诸塞州新贝尔福斯特市市政委员会,要求该市建筑部门拒绝允许用该市的房屋建筑作为萨姆博连锁店的经营场所。布洛克顿市、哈维尔希尔市、巴斯塔博市以及洛兰德市等城市,也都采取了类似的措施。这样,许多地方的萨姆博饮食连锁店都被迫改名。[8]

但是并非所有的美国人都持上述观点。许多种族主义思想严重的人继续支持用萨姆博一词作为饮食连锁店的名字。有的地方政府不仅不禁止使用“萨姆博”一词作为饮食连锁店的名字,而且居然还允许新的萨姆博饮食店分店开张。例如弗吉尼亚的雷斯顿(Reston)市法庭,居然判决说该市市政委员会不发给萨姆博饮食连锁店分店营业执照,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给人民的自由权利。其他各州的一些法院也作了这种判决。[9]

不过,萨姆博连锁店的名字最终还是从社会上消失了。萨姆博连锁店被迫改名的原因,并不完全是法院判决的结果。在许多情况下,是美国消费者宣布不到有萨姆博名字的连锁店进食。为了经济利益,萨姆博饮食连锁店被迫改名。但是,萨姆博连锁店老板改换的名字,仍然与《小黑人萨姆博的故事》这篇童话故事有所关系。

萨姆博连锁店改名为“快乐的老虎”连锁店,老虎是故事中的角色之一。这种改名,说明了萨姆博种族诽谤的影响仍然残存。不过萨姆博的名字毕竟消失,反对萨姆博案种族诽谤的人们也就偃旗息鼓,就此收兵。

四、结论

综观美国历史上在种族诽谤上的斗争,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即虽然美国宪法和各种法律都宣布反对种族诽谤,美国各州还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反对诽谤的刑事法令。但是要执行这些反诽谤法极其困难,各州诽谤刑事法的执行受到了各种干扰,其中最严重的干扰来自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常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禁止各州制定限制人民言论自由的法令这一条规定,来取消各州根据各州诽谤刑事法作出的反对种族诽谤的裁定。当然由于美国人民的斗争,这种情况正在得到改善。

但是在言论自由的幌子下,美国种族主义者仍然肆无忌惮地进行种族诽谤,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对危害美国政府权威、危害公众利益的言论,美国宪法和法律无一例外,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美国最高法院更是全力以赴,制止这些言论的传播。然而在涉及对黑人的种族诽谤时,美国统治阶级却动作迟缓,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禁止。在号称言论自由的美国,种族诽谤受到纵容。究其原因,是因为美国存在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观念。因此,要有效地制止种族诽谤,需要反对种族歧视;这一任务的实现,还需要漫长的时日和进行艰苦的努力。

收稿日期:200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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