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之交关于“阶段就业”、“妇女回家”的大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世纪之交论文,大讨论论文,妇女论文,阶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在“积极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一节中出现了“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的提法,由此,引起了妇女界、理论界的强烈震动,导致了世纪之交关于“阶段就业”和“妇女回家”的又一轮大讨论。
2000年12月24日全国妇联召开“阶段就业制度与妇女就业”座谈会;2001年1月15日《中国妇女报》推出“阶段就业是否伤害妇女”的系列讨论;2001年2月9日全国妇联向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建立阶段就业制度的社会反映及我们的建议”的调研报告;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王贤才提出了“妇女回家”的倡议,又引起两会内外的强烈反响,多家媒体迅速作出反应。
此一轮讨论以“建立阶段就业制度”的提法在九届四次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消失,代之以“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提倡自主就业”而暂告结束。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妇女回家”、“阶段就业”曾经历过多次公开讨论,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讨论已不仅限于理论层面,而是上升到公共政策层面,进入政府决策的程序,关系妇女的命运和百姓的利益,使得此次讨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参与的广泛性。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表现了极高的关注热情,他们中既有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妇女工作者,也有职业女性、下岗女工、全职太太、学校女生,还有为数众多的男性。
参与的高层次。政策的政究者、制定者、决策者是本次讨论的主角。以下情况在历次讨论中都是不多见的:国家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妇联就“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问题进行高层对话;全国妇联将“社会反映和建议”直送中央和国家高层领导;妇女话题作为全国人大、政协会议的热点在历史上也还是第一次,以往妇女议题只在一定范围内被提及,这次许多其他界别的代表、委员都积极地参与讨论。
女性群体的性别敏感和女界的联合。在讨论中,很多女性抛开个人的生存境遇,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审视这一政策建议的缺失。特别是一些成功女性,也开始使用“我们”的话语,对性别问题渐有所悟。川大11名女生的联名抗议信,政协女委员的联名提案,全国妇联领导公开发表意见都使我们看到了女界的联合和力量。
以研究促进对决策的参与。对“阶段就业”政策建议的性别影响分析,是妇女研究参与讨论、力图影响决策的重点。针对“妇女回家、阶段就业”的观点,全国妇联的研究机构以扎实的研究积累,向决策部门和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提供了“建议报告”以及“我国法律和国际社会关于妇女就业及其社会保障的规定”、“欧美妇女多种形式就业和生育社会保障”、“日本妇女的M型就业状况、问题与对策”等多篇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为女性群体科学、有效地参与国家决策起到了促进和支持作用。
二、讨论的关键是在就业压力下采取什么样的公共政策
“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国目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制定就业政策所面对的基本国情,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公共政策,是以人为中心,还是以单纯的经济增长为中心;是只要效率还是效率兼顾公平;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还是坚持经济与社会和谐、可持续的发展?发展理念的不同,导致了政策内涵的巨大差异。因此,讨论首先是在政策理念层次上展开的。主要是:
1.政策不应有性别指向和不平等的性别影响。参与“阶段就业”政策建议方案设计的经济学家和政府部门官员认为,阶段就业不是针对某一性别的就业形式,男女都适用;他们预测,实行阶段就业的主要是三种人:生育期妇女、继续学习者、因家庭需要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但也承认,阶段性就业实际上就是妇女的阶段性就业。(注:宋美娅:“一个经济学家眼中的阶段性就业”,《中国妇女报》,2001年3月12日。)一些妇女研究专家指出,“阶段就业”与“妇女回家”等话题联系起来,其本身就具有某种含义。“阶段就业”制度一旦推行,首当其冲和数量最大的是妇女。王贤才委员在政协会议上建议已婚妇女回家,反映出“十五计划纲要”草案提出的“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在一些人的理解中就是“妇女回家”或者是“城市妇女阶段性就业”。(注:梁洪坡:“热点升温”,《中国妇女报》,2001年3月9日。)全国妇联在“关于对‘建立阶段就业制度’的社会反映和我们的建议”报告中指出,一项初衷没有性别歧视的社会政策,实际执行的结果如果对女性的负面影响大于男性,这项政策就存在缺陷。不能回避阶段就业制度主要针对妇女的现实,参加学习培训者的阶段就业是向上的职业流动,而生育者的阶段就业是向下的职业流动,其结果势必加大性别的不平等。
全国妇联副主席刘海荣在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的大会发言中建议,国家在制定宏观政策和整体规划时应切实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她认为,我们还没有做到把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决策过程中,在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中、在出台某项重要决策时,还没有形成从性别差异角度考虑和分析对妇女发展造成何种影响的自觉意识;国家的宏观政策和目标规划,还没有明显体现保障妇女发展和权益的专项内容。(注:“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应当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中国妇女报》,2001年3月13日。)
2.政策的出发点应以人为中心,体现社会公正。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是我们现在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失业人口比较多。让一部分妇女在抚养孩子时阶段就业,可腾出劳动岗位,缓解就业压力。而且从国家来讲,既然提出阶段性就业,时间就应该长一些,一年就没有必要提出阶段性就业了。(注:宋美娅:“一个经济学家眼中的阶段性就业”,《中国妇女报》,2001年3月12日。)全国政协委员黄孟复、郑建和认为,在现阶段,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阶段就业制度,以建立实施城市妇女阶段就业制度为切入点较为现实和可行。(注:梁洪坡:“阶段就业话题很多”,《中国妇女报》,2001年3月10日。)在这里,有一个如何看待女性劳动力的问题,如果把妇女当成劳动力的蓄水池,把“妇女回家、阶段就业”作为缓解就业压力的出路,就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倾向。正如刘海荣所说,不能将妇女劳动力作为一种边缘劳动力,需要的时候你就来,不需要的时候就回家。女性应该有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注:“全国妇联副主席刘海荣:投身社会才能发展自我”,《中青在线》,2001年3月22日。)
对此,彭珮云副委员长明确表示,阶段就业制度如果主要针对生育期妇女,就有失社会公正,而且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相抵触。如果让妇女在生育期回家,又不提供社会保障,既降低了妇女的经济收入,又中断了妇女的自身发展。从中国的情况看,女性因生育返回家庭,事实上会进一步强化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使女性失去已有的独立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也会下降,在经济上以至精神上重新依附男性。如此下去,中国妇女经过一个世纪奋斗所争取到的解放成果就会得而复失。(注:“充分调动妇女力量参加‘十五’计划实施,彭珮云提出四点建议”,《中国妇女报》,2001年3月14日。)
对此,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李秋芳强调:社会公共政策的理念,应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正,要有现代的文明的性别意识。应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使政策在制定、执行的过程中不因性别意识的缺失和性别盲点而产生性别歧视。
3.制定政策应以社会与人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中国的劳动就业面临着巨大压力,如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具有劳动能力且希望工作的人都能够就业,是今后长时期内我国要解决的重大难题。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让劳动者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和自由,有利于劳动者的知识更新和个人潜能的发挥,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趋势。但如果把政策执行的对象偏重于某一性别并使之制度化,会对社会和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一些妇女研究者指出,经过五十年平等就业的发展,中国妇女的能力和作用越来越得到女性自我的认知和全社会的认同,阶段就业制度化,意味着妇女要重新回归家庭,因而可能引起价值观的误导,加深社会对女性的歧视,进而影响社会和家庭对女性教育的投资信心和热情,造成女性人力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为社会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妇女的持续发展留下隐患。中国青年报冯雪梅诘问:从社会人力资源的整体配置而言,真正优化的资源配置,应该是让合适的人从事更合适的职位。我们花了一大笔钱用于女性的教育和职业培训,然后让她们再回到家庭中去,把所有的位子留出来给男性,这种资源配置难道是合理的吗?(注:冯雪梅:“缺乏物质保障谈何女性利益”,《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19日。)
4.政策应建立在正确认识国情和汲取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在讨论中,国情和别国的经验是论辩双方经常使用的论据,但由于立场和理解的差异,其结论也不免谬以千里。在提倡“妇女回家、阶段就业”的人那里,国情是:劳动力供过于求,失业人口过多,儿童少年缺乏家庭教育。而在反对者的视野中,夫妇只有一方工作会大大降低工薪家庭的生活质量,不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正如一位男性网友所说,如果让太太成为专职,“我还必须主动将过去压在她身上的那部分经济负担抢到自己的肩上,从此走上养家糊口的不归之路。”(注:张天蔚:“亲爱的老婆回不回家你看着办”,Sohu新闻,2001年3月19日。)对大众来说,显然,实实在在的生活对他们的影响更大。至于别国的经验,日本妇女的“阶段就业”一直为中国倡导“妇女回家”者津津乐道,但是,妇女研究者指出,“阶段就业”是日本特定经济文化背景下的习俗,而不是政府的制度;相反,1985年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并于1997年进一步修订完善,以促进妇女的平等就业。90年代以来,日本妇女阶段就业的传统模式正在改变,1994年日本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妇女达到27.1%,比1949年的不足2.9%提高了近十倍。对于欧美国家流行的非全时、非正规就业,妇女研究者在看到其为妇女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也指出其加剧男女不平等、阻碍妇女职业发展的明显缺陷和消极后果,希望我国能避免走西方国家走过的弯路。(注:全国妇联“建议报告”附件2、附件3;参见《妇女研究论丛》2001年第1期谭琳、陈月新文;《妇女研究论丛》2000年第1期李新建、孙淑敏文;《妇女研究论丛》1999年第3期何燕侠文。)
从这些观点出发,妇女研究者认为,以减少妇女劳动力供给的方法来解决就业压力实属下策。对于缓解就业压力,社会学家和妇女研究人员提出另一种思路:应建立起社会核算的观念和制度,选择社会代价最小的增长方式和就业制度,把积极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作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要关心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善待员工的家庭需求,帮助劳动者更好地协调工作与家庭矛盾,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时间,促进家庭成员共担家庭责任;要发展家务劳动社会化的产业,提供负担得起的各种生活服务设施,在减轻男女家庭负担的同时,扩大就业机会等。重要的是,政府决策者应具有性别意识,认识到,妇女发展和经济发展未必是鱼与熊掌,应该可以双赢。
对王贤才委员提出的“凡是妻子辞去工作从事家政的,丈夫一方的单位应给付1.5倍工资的措施,因其不具备操作性,几乎很少有人呼应,倒是网上的一个小伙子诙谐的话有点意思,“如果我是老板,那么我在我的招工启事上除了现在的“体健貌端”之外,就必须再加上一条:家庭里没有不工作的妻子”。
三、讨论的核心是社会性别分工
与历次讨论相一致,这次讨论“妇女回家”背后的理论支撑仍然是,如何看待男女两性的社会性别分工问题。只不过一些人不仅继续坚持“牺牲妇女利益,换取经济发展”的发展观点,而且堂而皇之的宣扬“男主外、女主内”的主张。
1.是否应以性别作为劳动分工的标准。我们看到,不论是“阶段就业”,还是“妇女回家”的观点,其出发点都是建立在传统性别角色分工的基础上。王贤才委员说:我的根本目的是倡导大家树立一个新观念:女同志回到家里相夫教子同样是光荣的。这是社会分工应有的一个内容之一。承认男女有别,完善男女的合理分工,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注:“两会焦点:妇女回家相夫教子还是延长退休年龄”,《南方网》,2001年3月7日。)
对此,王玉钰委员一针见血地指出,“女人除了在重体力活等方面不如男子,其实在智力上与男人不存在差异。不但不应回到家里,妇女的退休年龄还应和男性一样。我不是女权主义者,我只是不赞成用性别来进行社会分工”。(注:“两会焦点:妇女回家相夫教子还是延长退休年龄”,《南方网》,2001年3月7日。)
2.是对女性的关爱还是对女性社会价值的否定。王贤才委员强调,我根本的出发点还不是解决就业问题。因此这也不是一个权宜之计,而是对家庭和下一代子女的关爱。(注:“两会焦点:妇女回家相夫教子还是延长退休年龄”,《南方网》,2001年3月7日。)苏时务委员的观点是,“女性回家”应该体现一种精神原则,是根据妇女生理特征的一种尊重,应该看成女性的一种权利。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女性可以不再为生计奔忙,照顾家庭,教育孩子,是一种时代进步的标志,而不是历史的倒退。(注:“‘女性回家’:从会内争到会外”,《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9日。)表面上看,让妇女回家,体现了男人对女人的厚爱和体贴,体现出一种人文关怀,但实质上,这是对妇女社会价值的否定。在他们看来,妇女的位置在家庭,在家庭中妇女更能发挥作用,而社会生活不属于妇女。如果这种观点得以实践,在我们这个曾以妇女走出家门为自豪的共和国、在科学高度发展的21世纪,只能引起历史的倒退。正如四川大学哲学系11名女生所说,提倡女性回家,是对女性社会劳动和角色参与权利的一种变相剥夺,是一种历史倒退,是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一种亵渎。
3.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不等于妇女回家。针对某些支持者“女人要解放观念,要认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女人从事家务劳动,也是一种合理的资源配置”的观点,冯雪梅女士指出:有关家务劳动的认可问题,不是女人自己认可就行的,它更多还是依赖于男性和社会的认可。在一个男性明显居于优势地位的社会里,有多少男人肯承认自己太太的家务工作同自己的社会工作具有同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如果女人获得不了社会的认同以及自我实现的价值感,那么,仅仅为她们的家务工作“付薪”又有多大意义?(注:冯雪梅:“缺乏物质保障谈何女性利益”,《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19日。)
承认家务劳动具有社会价值,并由社会给予价值补偿,是不是妇女就可以回家,专司家务?答案是否定的。要求社会对家务劳动给予价值承认,是近几十年来,国际妇女运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主张,其目的是为了揭示女性地位低下的原因,使妇女在所谓“私领域”作出的贡献得到社会承认。同时,突出这种无酬工作的种类、范围和分配,可以有助于促进男女更好地分担家庭责任。在社会性别理论中,“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尊重并保障妇女的社会参与权利”是不能等同的两个概念。认可家务劳动的社会性,同时支持、尊重妇女参与社会劳动的选择权,是国际妇女运动的追求。以“认可家务劳动”为由让妇女回家,并得出“妇女就应在家里劳动”的结论,仍然是以旧的社会性别分工为出发点,剥夺妇女参与社会劳动权利的主张。
4.对传统性别分工的挑战。在讨论中,一些女性参与者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的深层含义,她们质疑:为什么不提“全职丈夫”?为什么不以同样的热情“鼓励已婚男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回家中相妻教子、操持家政”?现在的“资源”是男人在“配置”,还是女人在“配置”?(注:王得后:“回家:谁回家最好 账怎么算”,《中青在线》,2001年3月22日。)某网上调查显示,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女性正在增多,有七成女性支持“谁回家应该夫妻双方协商”,但男性中仅有五成,说明男人比女性更不愿意“回家”。(注:“近四成广东女性愿意现在‘回家’”,《中青在线》,2001年3月22日。)或者说在男性的观念中,哺育孩子只是女人的事,回家的只应该是女人。而现代女性已经在挑战“传统分工”。
一些敏锐的讨论者注意到,传统的社会性别分工,不仅束缚妇女,男人也同样受到束缚。某报以“妇女节想到男人”为题开展讨论,在“中国男子容易吗?”的文章中对比了荷兰、中国、日本三个国度男人的生存状态,某荷兰先生说,对于工作,他觉得中国的女人比中国男人能干,但如果一个中国男人不成功,他们的社会压力会更大。他觉得,做一个荷兰男人要比做一个中国男人容易些。某日本先生认为,做一个中国男人要比做一个日本男人轻松得多,中国男人和日本男人相比,没有什么压力。(注:“中国男子容易吗?”,《精品购物指南》,2001年3月6日。)三个国家男人生活压力的差异反映了性别文化、性别制度的变迁及其对男性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北欧各国,父母育儿长假的顺利实行,一方面是因为有较为充裕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也在于其有比较先进的性别文化,在那里,父母之间,谁休长假的选择依据已不再是传统的性别分工,而政府在实施父母育儿假的同时,还推出保障员工把工作和家庭责任和谐结合起来的措施。生育带给女性职业发展的负页影响正在逐步缩小。
此次讨论还发现,尽管中国妇女在实现自身解放的过程中,其角色责任已由“主内”变成了“主内亦主外”,但男性的角色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他们的性别角色态度和性别角色期待仍然是传统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体制的过程中,市场竞争的推力和保障妇女权益行政性力量削弱的拉力又从不同的方面激活了正在逐渐弱化的性别歧视观念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传统性别文化的复归。
四、重要的是建立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此次关于妇女回家和阶段就业的大讨论在中国妇女运动史上应该占有一定的位置,讨论的阶段成果使中国妇女在就业问题上将有更多选择的自由和可能,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前路并不平坦,中国女性所面临的选择将是艰难的。
社会是否具备了女性自由选择的条件和可能。在今天的社会中,能够自由选择是一种进步和幸福。但是在劳动力供过于求、在传统性别文化依然顽强存在、在经济发展水平尚不高的中国,在就业、失业、再就业成为常态的劳动力市场,在阶段就业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情况下,能够自由选择的女性非得年轻漂亮、身怀绝技、拥有经济实力不可。否则自由选择就近乎一句空话。可以预见,在孩子的成长期,受大男子主义遗风的影响,阶段就业的母亲会大大多于父亲;重回劳动力市场,雇佣决策者对女性能力的偏见、对女性劳动成效的消极预期,会将众多女性挤压到非正规劳动力市场;由于经济的困难和男女不平等造成的缺乏讨价还价力量等因素,许多妇女将被迫接受低薪及很差的工作条件;而且劳动合同制的推行,处于生育期的女性能否依然在业,不在单位生育的女性能否享受到生育保险?这些都是新的就业制度执行中必须正视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当务之急是要建立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很多研究者认识到,正视新的就业制度中妇女所面临的困难,提请女性了解选择的各种可能后果,是必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要积极行动起来,为改变劳动力市场上女性的性别劣势,建立有利于妇女就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而努力。为此,研究者和讨论者建议:
1.促进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包括制定财政、金融、商业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赋税和薪金规则都应有女性领导成员和妇女组织的参与,要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以期在作出决定前,分别对妇女和男子发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要消除劳动市场妇女特别是处境不利群体妇女所面对的体制性歧视,使政府经济政策能够消除而不是继续助长男女不平等的状况。实行灵活就业方式,应坚持自愿选择的原则,不搞强制执行,保障妇女能自由地选择全时或非全时的工作。
2.国家要确保男女平等就业和妇女劳动保护的法律原则和法规切实得到实施。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禁止在劳动市场实行基于性别的歧视,有效制裁在就业机会、就业条件、培训晋升、就业安全等方面直接或间接的性别歧视,并建立机制经常审查和监测这些法律;确保怀孕妇女、产假期间和生产后重新进入劳动市场的妇女不受歧视。要发挥政府作为雇主的示范作用和激励作用,保证政府部门和国营单位有较高比例的妇女就业。
3.要尽快建立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生育妇女能够享受到国家规定的产假和育儿延长假工资以及生育医疗费用。应变生育保障费用由企业发放为社会统一发放,以使离开工作岗位的生育妇女都能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同时,制定阶段就业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允许阶段就业,但必须坚持男女共同选择,对男性选择育儿期阶段就业也给予肯定和鼓励,不要实际搞成主要让生育期妇女回家。
4.尽快完善与阶段就业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办法。将以不同方式就业妇女(特别是非正规就业妇女)的需要和利益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视野,制定、执行非正规劳动市场社会保障规定,使其在就业机会、工作条件、社会保障方面获得适当保护;同时要促进非正规就业女性的职业发展和在劳动力市场中向上流动的可能性,消除职业的性别隔离。
5.应完善并拓宽妇女就业培训的制度与方法。确保妇女有平等机会接受在职培训,帮助失业妇女、因家庭需要和其他原因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后重新进入劳动市场的妇女提高再就业的能力,为她们提供新技术的培训和再培训,增强其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6.要大力宣传性别平等的社会观念,促进妇女研究成果的转化和传播。组织力量编发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具有现代意识、符合发展潮流的性别平等教材和宣传资料,通过学校、社区、大众传媒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各级决策者、社会大众对于男女平等和男女社会角色的非陈规定型的认识。
(此文在形成过程中得到了刘伯红研究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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