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的有效途径
王 文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 探寻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是以科学系统性的思维和视角阐释二者的统筹与发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为一个有机体,而纳入政府精准扶贫运作的大系统,诠释彼此关系间的内在机理,分析其发展过程中所受制约及其解决之道,从而构建二者和谐一体协调发展的制度、体制与机制。
【关键词】 精准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途径
0 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农户自发形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涌现出的经营形式,具有农民组织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等特点。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个贫困户谋划脱贫的多样路径, 更好地发挥资源聚集效应和规模经济的优势,实现分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带动贫困户进入市场的重要主体。据统计,截至2017 年4 月底,全国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88.8 万家, 是2007 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施行初期的73 倍[1]。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1%, 合作社成为分散弱小的贫困户联合起来共同脱贫致富的重要载体。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出台,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原则,确定了雇主责任制度,而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采用了过错归责原则。但是,《侵权责任法》未对第三人侵权的雇主责任、雇主的追偿权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责任比例的划分及责任承担的问题,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事实予以定夺。
合作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为了满足共同的需要达到共同的目的进行的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联合行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政精准扶贫,可实现政府、合作社、贫困户三者之间的共赢。
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精准扶贫的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 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集中农村地区的资本、土地、人力乃至群体劳动的智慧,通过“合作社+贫困户”“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等方式,克服贫困户单家独户的分散经营,种养面积小、产量低、生产成本高等困难,提高组织化、生产专业化、 服务社会化的程度, 继而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升以产业、金融等精准扶贫的成效。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产业精准扶贫的重要主体
产业扶贫是帮助贫困户脱贫的突破口, 是确保贫困户脱贫以及贫困户脱贫不返贫的重要途径, 但贫困户往往土地规模较小、 生产要素缺乏、 市场谈判能力较弱, 唯有在当地基层政权组织的帮扶下, 利用产业发展的贴补和贷款政策, 根据自己具备的生产要素或采取务工形式、、产业加盟或是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通过组织而实现联合与合作, 才能使分散的贫困户进行组织化的生产,实现一定的规模经济。
1.2 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提高扶贫的资产收益
资产收益扶贫,就是将自然资源、公共资产或农户权益资本化或股权化, 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合国家扶贫资源和贫困户现有资产, 将贫困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起来, 经产业经营获得的稳定股权收入、 基金收入、 信贷收益等资产收益的扶贫模式。 依此, 贫困户可以不直接参与经营, 也可获得产业经营的稳定收入, 在保证贫困户基本脱贫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体现在: 生产要素收益扶贫;股权收益扶贫;基金收益扶贫。
以上5项得分之和作为牙周炎的分度标准[7],轻度:0~6分;中度:7~12分;重度:13~18分。所有填表者和检查者各由2名经过统一培训及标准一致性检验(kappa值=0.84)的医生完成。
1.3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金融扶贫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市场经济主体。 其专业化、 规范化管理运作还存在不少问题。 政府、 合作社、贫困农户三者之间的共赢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的制约因素
农村新型合作金融可通过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 具体而言,内部信用合作是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通过, 由本社全部或部分农户成员自愿出资筹集互助资金,适应农民资金之单笔业务小、周期短、季节性强、时效要求高等特点,而创新金融服务产品。
2.1 政府对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不够支持
(4)乙醇适应活化处理优于传统活化方法,有助于提升酵母菌二次发酵活性;根据标准化数据确定EC1118酵母的最佳活化条件为厌氧培养,培养液中碳源和氮源含量分别为蔗糖质量浓度30 g/L,磷酸氢二铵质量浓度100 mg/L。
2.2 存在“空壳合作社”或“少数人控制合作社”
由于工作速度较低,采用单滚子沟槽式平面凸轮机构可满足要求。凸轮槽焊接于左右支撑板上,结构如图2所示。滑板两侧的滚子可在两侧的凸轮槽内滚动,从而带动滑板在滑槽内上下运动。
表现在,其一,缺乏针对性。 现阶段政府对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的支持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 缺少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影响执行的力度。 其二,相关政策往往缺少益贫性, 扶贫的资源在合作社之间的分配不均衡,实践中,规模小、竞争能力弱具益贫性的合作社往往很难得到政府的支持, 这不利于合作社充分发挥扶贫作用[3]。
2.3 合作社内控制度不够科学与严密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合作社的性质定位于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但有相当多的合作社成立目的是为了争取国家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获取国家补助资金,取得项目、融资和贷款等方面的支持,继而谋取更多的市场利益, 所获得的利润也只有负责人或少数核心成员享受, 并不真正惠及广大成员尤其是贫困户。 一些单纯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小合作社虽具益贫性, 却因竞争能力弱却难获取政府扶持。 与此同时,贫困户不能充分认识对合作社的成立宗旨、运作规则等,也不了解在其中的权利与义务,很多权利都集中于少数核心成员人, 贫困户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4 贫困户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表现在,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 很多合作社负责人表示, 虽然成立了理事会, 但基本上不按章程来运营和管理, 没有召开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 仅由负责人或大股东大包大揽。 二是财务管理不规范。 实践中, 许多合作社没有在当地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也没有按照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独立的账簿。 正是由于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经营不规范, 存在一些法律漏洞等风险; 再加上一些合作社由于科技含量低, 无自主品牌或品牌效应低, 自身发展能力差,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能力比较弱。
人工智能系统和机器人装置在物件上的规定:移动类的无人驾驶的汽车和30公斤以下无人航空载具按俄联邦《民法》第130页执行,而对无人驾驶的海上和河面船只按俄联邦《海上商务航行法》第33页和俄联邦《国内水运法》第16页执行;超过30公斤的无人航空载具按俄联邦《航空法》第33页执行。
在实践中, 由于需要一些有经验有实力的核心成员牵头领办合作社, 而导致合作社的运作、 利润分配由一个人或少数人控制,而成为“一人合作社”或“少数人控制合作社”。 还有一些合作社只具法律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 更没有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4];中小散户以及贫困户的在利益分配方面缺少参与机会和权利, 仅能从合作社的盈余中得到少量的收益, 不足以让贫困农户实现脱贫和自我发展[3]。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的有效途径
3.1 建章立制,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贫功效
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服务的职责, 将各部门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 扶持和服务项目和内容进行细化、 具体化, 从而强化政府对合作社扶贫责任的引导。 补充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操作实施细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具体的、可参考的、现实的规范运作依据, 进一步扩大合作社对贫困户的覆盖面和带动面[5],有意识地引导贫困户以合作社为依托,由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承接合作社种养项目,有效增加贫困户收入。
3.2 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营,强化贫困户参与度
平等、民主与规范运作的合作社,才能更好实现带领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民主关注的是多数人平等地参与管理为全体成员而非只为少数强势谋求福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运营与管理强调合作社的组织形式、 内部运行机制、 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处理等要严格依法进行, 从而解决产权归谁所有, 管理决策由谁主导, 发展成果如何分享以及凝聚力竞争力如何形成等方面的矛盾。 唯有形成包括贫困户在内的所有成员是平等的关系, 合作社的决议能够依法通过所有成员的协商进行民主决策, 该合作社才是实现了民主控制的组织。 否则, 如果合作社的成员之间实力差距过于悬殊, 强弱之间连基本的对话机制都没有,该组织则不能视为合作社。
3.3 善于营造相互信赖的合作气氛
无论哪种群体,无论哪个组织,建立合作的本质,均是在延伸个体能力, 克服独立的自我的弱处, 实现仅靠个体难以完成的目标。 合作社的优势在于: 通过合作社与市场交易可以减少资本运作的费用, 容易形成规模效益, 其中包括生产资料可以由社员共同出资统一购买, 社员的产品可以先交给合作社销售后再统一结算,等等,因此,合作社内部营造相互理解、彼此信赖、 互相支持的良好气氛是其发展的灵魂, 利于成员形成一种整体意识, 善于维护整体利益, 为共同的整体性目标而共同努力奋斗。
3.4 建立合理公平的利益联结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原则是,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其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返还后的剩余部分, 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6]。 因此,应规范合作社的治理架构,严格按照合作社法,保证核心社员、普通社员尤其是贫困社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 在合作社内部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和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 使贫困户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 结语
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的有效途径包括, 通过制度强化合作社的扶贫功效, 优化内部运营, 更好扶持贫困户营造相互信赖的合作气氛, 尤其建立合理公平的利益联结机制, 从而把农民专业合作社铸成一个能适应市场竞争风险,真扶贫、扶真贫的好组织。
【参考文献】
[1]王振波,王新明.京津冀农民专业合作社时空演化及影响因素解析[J].生态学报,2019,39(04):1226-1239.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01-15.
[3]李克锋.专业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6(23):18-19.
[4]许亚芬.浅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对策及建议[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0(06):10-11.
[5]郭珺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的几点思考[J].商,2016(26):119.
中图分类号: F321.42;F3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9)34-0273-002
DOI: 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9.34.129
作者简介: 王文,女,安徽合肥人,副教授,安徽大学经济学院,主要从事精准扶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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