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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1)04-0019-06
一、股份制的一般讨论
1.集资:股份制的基本功能
从企业发展的历史看,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到了近代以后,随着贸易范围的扩大,技术的发展,大规模生产、大规模销售的规模经济效应和竞争优势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但大规模生产、大规模销售的前提是必须要有雄厚的资金作保证,一个人或少数人的资金实力显然不可能满足这种需要。于是把小资本聚合成大资本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就应运而生了。美国19世纪80年代股份制企业的大规模发展,是企业之间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产物。所谓一体化,说到底也是集资。在这里,用马克思的一句流传甚广的话来说明股份制的作用也许是再恰当不过了:“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2.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绩效
股份制企业在通过集资获得规模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产生了其他类型的企业所没有的一系列的麻烦,从而对企业经营绩效构成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1)股东参与成本
一个人一旦入股成为某个企业的股东,他就要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和控制权,就要对企业经营者的人选、企业经营决策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由于股份制企业股东人数众多,每个人缴纳的股金数量各不相同,每个人的知识水平、能力、地位也各不相同,这就产生了一个听谁的、谁说话算数的问题。一股一票的经济民主制度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就是说,股东的权利完全由他们的股金的多少而定,同股同权。但如果事情不分大小,均由股东大会以一股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操作成本太高,于是股东大会又选出董事会作为常设的代仪机构代表股东行使部分决策权。但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解决股东参与问题的制度安排,它们本身的运转是需要费用的,这些费用要作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计入企业成本,这就必然冲减企业经营利润,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
(2)搭便车问题
由于企业利润和企业经营绩效是排他性的集体产品,每个股东关心企业所产生的收益都要与其他股东按股的多少共同分享,而成本却要完全由他自己不折不扣地承担,这就会使股东产生让别人去关心企业、自己坐享其成的搭便车心理。也就是说,每个股东都不会象关心完全属于自己的企业那样关心股份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在行使投票权和控制权时也不会象对待自己的企业那样认真地搜集信息、精打细算、小心翼翼。由股东的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对立,必然会降低企业的经营绩效。
(3)道德风险问题
由于股份制企业股东人数众多,众多的股东不可能同时经营管理企业,他们必须通过投票选出企业经营者,由企业经营者行使股东赋予他的对企业的控制权。但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和作为代理人的企业经营者的效用函数是不一样的,股东追求的是企业发展和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企业经营者追求的是更多的工资、奖金、更高水平的在职消费,以及声誉、名望、人力资本的增值等等。股东和企业经营者之间效用函数的不一致必然导致两者之间的激励不相容,从而使企业经营者为追逐个人私利而损害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问题不可避免。即使企业经营者是股东中的一员,只要他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股份制企业本身就意味着任何一个股东都不会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道德风险问题就依然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保留的对企业的重大控制权本身就表明了股东对企业经营者的不放心,表明了股东对道德风险问题的担心。道德风险问题说到底就是企业经营者对股东利益的损害问题,也就是对企业经营绩效的损害问题。
为了减轻道德风险问题,降低股东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激励不相容程度,人们设想出了一系列替代性的制度安排,如通过股票市场上股价的波动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评价监督,对股份制企业实行增加透明度、避免黑箱作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将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收入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包括赠予企业经营者股份),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在职消费水平(这样会提高他从事其他工作时的机会成本),对表现突出的企业经营者给予控制权回报,通过经理人员市场上的竞争对企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存量进行评价等等。但是稍加注意我们就能看出,除了股票市场之外,其他的替代性制度安排都不是股份制企业特有的,也就是说,可以对股份制企业实行的制度安排对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也照样可以实行。比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般认为是股份制企业特有的,其实也不然,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业主制企业中,“掌柜的”也是要向“东家”公开帐目、汇报重大经营事项的。只有股票市场,才是有助于减轻股份制企业代理问题的特有制度安排。因此下面重点分析一下股票市场。
股票市场本来是为了解决股东股票的变现问题而出现的,但是人们通常认为它具有给企业经营者施加外部压力、减轻其道德风险问题的功能。其实,股票市场的这种附加功能是需要打很大折扣的。一般来说,人们是否购买一种股票,取决于他对这种股票未来的价格预期。而股票未来的价格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除了企业经营绩效之外,还有政府经济政策、通货膨胀状况、政治事件等许多因素的影响。即便企业经营绩效本身,也不仅仅受企业经营者为企业发展所作出的努力程度的影响,本行业产品的供需状况、企业竞争对手的状况等都会对企业经营绩效发生不同程度的作用。也就是说,股票市场对企业经营者努力程度的评价是不完全的、有限的,因此对减轻企业代理问题作用也是有限的。
总之,股份制企业虽然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但我们并没有为股份制企业找到解决这种问题特别有效的替代性的制度安排,所以由此导致的对企业经营绩效的负面影响也就是无法避免的了。
总结这一部分的内容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股份制是为了集资目的而出现和存在的,由于股东参与成本、搭便车问题、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股份制的财产组织形式和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在实现企业经营绩效方面不仅没有任何优势,而且恰恰是它的弱点所在。只是由于社会化大生产方式和技术的进步,不通过股份制的集资渠道,有些生产活动根本就无法进行,或者说是股份制企业的规模经济优势掩盖了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缺陷,才使得股份制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不是数量上的主导,而是经济实力上的主导,在数量上业主制企业、合伙企业至今仍然占绝对优势地位)。对股份制的这种判断是与人们对股份制的早期认识相符合的。在股份制企业出现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许多人对这种企业类型的发展前景并不看好,以为股份制是一种绝对低劣的企业经营方式,有的国家甚至还用法律的形式禁止人们组建股份制企业。只是由于后来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和技术的巨大进步,才使得股份制企业以不可阻挡之势迅速成长起来。
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特殊问题
1.股东制衡与企业经营绩效的关系
股东的投票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使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权,二是行使对企业的一些重大控制权。有人认为,股东之间的不同意见和制衡是有利于企业经营状况改善的好现象。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问答:
(1)股东民主的实质含义
一般来说,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都是追求企业发展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因为只有良好的企业经营绩效、只有实现了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才能给每个股东带来最大化的利益。所以,各个股东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互相冲突的问题。那么,股东之间为什么还会有不同意见呢?这只能从股东搜集、加工信息的动力方面来找原因(假设股东搜集、加工信息的能力完全相同,不存在素质优劣的问题)。在股份制企业中,每个股东持有的股份各不相同,他们对企业的关心程度也各不相同。大股东从企业利润中分得的份额大,他们对企业经营者的人选、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会更加关心,因此他们在行使自己的投票权之前会更加注意了解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也会更加注意了解企业的内部经营状况和外部环境,并对自己了解的情况和信息进行认真的加工处理。和大股东相比,小股东的行为方式则完全不同了,即便他们对企业再关心,也只能从企业收益中分得很小的份额,所以他们搜集、加工信息的动力比较小,而是更多地保持“合乎理性的无知”和“合乎理性的懒惰”状态。由于不同的股东掌握的信息量不同,加工信息的动力大小不同,他们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也就不同,这就会导致股东之间不同意见的冲突。大股东搜集、加工信息的动力比较强,他们的意见为“真”的可能性比较大,一股一票的投票规则为大股东在企业最终决策中的发言份量提供了保证。所以我们可以把股东民主制度理解为保证企业决策尽可能正确的制度。
按照这种分析问题的逻辑,当企业完全为一人所有时,由于企业收益不会与其他人分享,他会更有动力搜集、加工信息,他的经营决策正确的可能性也会更大。而这时是不存在所有者之间的意见冲突的。所以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之间的冲突对企业经营绩效来讲很难说是一种值得正面评价的好现象。
(2)信息冲突与利益冲突
如果说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把股东之间的冲突概括为“信息冲突”的话,那么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则又增加了利益冲突的问题。
一般来说,国家股东在决定企业经营者的人选时,不仅要考虑他的经营能力、道德品质等与企业经营绩效有关的因素,还要考虑企业经营者与自己关系的亲疏程度、是否听话、日后向下安排任务时是否方便等许多因素。所以在企业的国有股东中间,谁在企业经营者的选择中发挥了实质性作用,企业经营者就会主要向这个国有股东负责,从而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在企业经营者的决定问题上,股东之间会发生利益冲突。另外,在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也涉及到一些与企业经营绩效无关的冲突问题,如企业向不同行业投资即便会带来相同的收益,国有股东之间的意见也可能不一致,因为在不同行业的投资会给不同行业的股东带来不同的政绩。国有股东之间的这两种与企业经营绩效无关的冲突,是纯粹的利益冲突,是扯皮,这必将导致无谓的资源浪费,并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当然,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不是不会产生一点正面影响,比如一个国有股东出于纯粹的与企业经营绩效无关的利益需要行使自己的决策权时,其他股东可能会从实现企业发展的角度对其进行制衡,这种制衡还是有利于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的。
2.股份制与企业经营机制转变的关系
在股份制企业中,企业的控制权是由股东和企业经营者共同行使的,他们都是企业的控制权主体。股东通过投票行使对企业的一些重大控制权,企业经营者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行使一般的企业控制权。
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我们假设企业控制权主体的效用函数具有以下形式:
U=αU[,1](企业经营绩效)+βU[,2](其他自变量)
其中,α、β是权重系数,0≤α≤1,0≤β≤1,α+β=1。其他自变量是指与企业经营绩效完全无关的一些目标,它的具体含义对于股东和企业经营者来说是不同的。对股东而言,它可以指就业、治安、社会稳定等目标。其中α=1、β=0的情况称为昂贵投票权(个人股东的投票权是典型的昂贵投票权),α<1、β<0的情况称为廉价投票权(国有股东的投票权是典型的廉价投票权)。对企业经营者而言,它可以指经理职位给自己带来的荣誉感、经理职位的固定工资和待遇、闲暇等等。
如果从企业经营绩效的角度分析企业转变经营机制的问题,我们可以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严格地说,仅指向好的方向转变,而不是向坏的方向转变)简单地理解为:同样的企业经营绩效,给企业控制权主体带来的效用满足增加了。也就是说,在企业控制权主体的效用函数中,α值变大了,β值变小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呢?从广义上理解,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对国有股东的政绩评价中,企业经营绩效的份量加重了;昂贵投票权股东的进入使国有股东的廉价投票权受到制约;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效用满足需要更多地依靠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来实现,如将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收入和企业经营绩效挂钩,在职消费水平的提高要靠企业经营绩效的好转来达到,企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只有在实现良好的企业经营绩效的情况下才能增值等等。但如果仅仅从股份制改造本身与企业经营机制转变之间的特定关系来分析,在国有投资主体(国有股东)的行为方式不会仅仅由于实行股份制改造而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股份制改造对企业经营机制转变的影响只能是以昂贵投票权股东的进入为前提的。
昂贵投票权股东对企业经营机制转变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行使企业的一些重大控制权时,昂贵投票权股东通过对廉价投票权股东的制衡,使企业经营绩效的份量在企业决策中的地位得到更多的调整。第二,昂贵投票权股东在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评价时,主要是看他经营企业的效果和企业发展的状况,看他是否能给股东赚到更多的钱,这样在企业经营者的效用函数中,企业经营绩效的权重必然会提高,也就是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转变。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昂贵投票权股东对企业经营机制转变的影响是以他们能够在企业中实际发挥作用为前提的。我们国家的许多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个人股东在企业决策中的地位微不足道,许多职工都把入股视为买债券、尽义务,甚至在有些企业中是通过行政命令的办法强迫职工入股的。在这样的企业中,昂贵投票权股东在企业中的发言权极其微弱,甚至根本没有一点声音,所以是根本起不到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效果的。
看来,国有独资公司、几个国有股东入股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它们都没有昂贵投票权股东的进入)、国有股东占支配地位的股份制公司(虽有昂贵投票权股东进入,但基本上不起作用)都是不会达到企业经营机制转变的目的的,我们对这些股份制企业不应抱有过多的不切实际的奢望。
3.股份制与政企分开的关系
政企分开说到底是企业控制权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分配问题,或者说是把企业控制权从各个政府部门手中集中下放到企业中去的问题。从实现更好的企业经营绩效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无疑是正确的,其原因在于:第一,企业内部人和外部的政府部门相比,对企业内部的经营状况和外部环境更清楚一些,更具有信息上的优势,这样在同等信息加工能力的情况下,企业内部人作出的生产经营决策和外部人相比会更加可靠一些。第二,政府部门的政绩表现是多方面的,一个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和政府部门的政绩关系不大,特别是在企业控制权由多个政府部门分散持有的情况下,就更容易造成许多政府部门都对企业指手画脚、却又都不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的现象。企业经营者也可以以自己没有充分的企业控制权为借口,为自己的经营不力推卸责任。因此,如果把企业控制权下放到企业中去,就可以依据企业经营绩效的好坏对企业经营者的政绩进行考核,并以此实现对企业经营者努力工作的激励。
从追求企业经营绩效的角度看,政企分开虽然是正确的,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却又是根本不能实现的,其中问题的症结在于政府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脐带无法剪断。企业经营者只能由政府来任命(由工人选举企业经营者的做法将导致严重的经济问题,南斯拉夫工人自治企业就是证明),对企业经营效果的评价也是主要由政府来作出。也就是说,政府和企业经营者之间是典型的上下级关系。企业经营者说到底也是政府官员(这一点不因为企业是否有行政级别、企业经营者是否有行政级别而改变,因为行政级别仅仅是符号),和其他政府官员不同的只是企业经营者的政绩更多地以企业经营绩效来表达,而其他政府官员的政绩表现则更多地以社会就业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等其他指标来表达。因此,作为政府官员的企业经营者也不得不遵循其他政府官员的行为逻辑,遵守执行上级官员下达的各种与企业经营无关、甚至有损企业发展的命令,为讨好上级作出许多有悖于企业发展的事,甚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也要经常向上级请求汇报,以显示自己对上级领导的忠诚和尊重。在这种情况下,政企分开即便在法律、文件上写得再明白,也是无济于事的。
股份制的实行是不是可以改变这种状况呢?一般来说,只要在企业内还是由国有股东说了算,企业经营者还是由国有股东来任命,企业经营者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就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几个国有股东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国有股东起支配控股作用的公司都是不可能实现真正政企分开的。只有在非国有股东发言权逐渐变大,可以在企业经营者的任命和评价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时,政企分开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4.股份制和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的关系
有人认为,让国有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的部分股份,可以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提高职工对企业的责任感,会使他们更加关心企业,更加为企业努力工作。这种认识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其中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问题的关键是,一个职工努力工作的成果不是由他自己独自占有,而是和其他职工共同分享。一旦职工认识到这一点,他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这个问题实质上正是前面分析过的“搭便车”问题,道理是完全一样的,在此不再赘述。
(收稿日期:20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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