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和再就业三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就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概念区分:下岗与失业
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是指因国有企业的亏损、停工停产或倒闭而不得不与原来的工作岗位相脱离,成为没有岗位,没有收入,但却并未与原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这部分国有企业职工。一般来讲,当一个愿意工作的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没有工作岗位,也没有收入的状态,即意味着他进入了失业状态。从这一定义出发来分析,只要原国有企业对下岗的职工不再发放工资,而职工下岗后又没有立即找到其他有收入的工作,那么下岗劳动者必然处于失业状态。但是问题似乎并不那么简单,如果国有企业职工在下岗后又找到了工作,并且有了一定的劳动收入,他应该处在一个什么状态呢?从其并未与原有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他仍然是一个下岗职工;但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来看,他已经实现了再次就业,因而不再是一个失业者了。
可见,下岗和失业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分别描述不同人群不同现象的两个概念。首先,下岗只是对国有企业职工失去原国有工作岗位的描述,因此只是对特定人群的描述;而失业则是对劳动者中既无工作岗位又无劳动收入现象的描述,其描述对象是针对劳动者一般的。其次,下岗是对国有企业职工脱离原工作岗位那一时点的描述,在这一特定时点下,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即意味着失业。但是,如果离开这一特定时点,“下岗”一词并不能反映职工下岗后变化了的实际状态。再说明白一点,所谓“下岗”,只能说明职工“下”了原企业的“岗”,并不能反映这些劳动者是否“上”了别的新岗位,因此,下岗的概念并不等于失业的概念。
当前在我国的统计工作中,存在着笼统地把国有企业下岗的职工统计为失业者的现象,这种统计结果不仅会使政府解决下岗再就业问题的负担加重,成本加大,而且会相当程度地影响我国政府对失业形势的正确判断和政策措施的准确制定。进而会影响我们推进改革开放的决心和步伐。这里的关键所在,就是如何认识和把握市场力量对我国劳动就业的影响力度和作用。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尽管国有企业出现了大量的下岗职工,但由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各种形式的劳动和劳务的需求明显增加,从而打开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机会。大多数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已经学会了通过市场去寻找新的工作岗位。我们可以做一个很简单的推想,当许多国有企业已经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发不出工资以后,下岗职工及其家庭依靠什么生活呢?即使是能够领到几十元或一二百元的下岗补贴,如此微薄的收入能够维持生活吗?事实上,当下岗职工失去了原来赖以生存的工作岗位和固定工资以后,除极少数特困家庭之外,没有人会坐以待毙,也没有人不会为自己和家庭的生计而积极地寻求再就业机会。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就业决策已经从原来的政府替劳动者做主转变为劳动者自己做主,劳动者通过市场谋求职业的格局已经开始形成。政府对劳动者的安置功能事实上在逐渐弱化,转而将成为对社会就业率或失业率的调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助与培训,以及对特困人员的救助等社会功能。
二、劳动者下岗后状态:退出就业、再就业、不完全就业和失业
下岗以后的劳动者,尽管大部分还保留着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但其寻求再就业的行为基本上已经成为一种市场行为。每一个下岗劳动者都要根据自己的劳动要求和市场提供的劳动岗位进行权衡,从而做出就业选择。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包括是否就业和怎样就业两个方面,在两方面的选择下,下岗劳动者存在着退出就业、再就业、不完全就业和失业四种状态。搞清这四种状态以及各种状态劳动者的人数有利于政府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出台。
1.第一种状态:退出就业。
所谓退出就业,实际上就是自愿性失业,这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但不再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的一种自愿的选择。
劳动者选择退出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因家庭其他成员和其它收入的充裕而宁愿选择了赋闲在家;第二,因为年龄和能力不强的原因而甘愿退出就业竞争;第三,因家庭劳动(看小孩、看病人或服务家庭其他成员)而暂时不能再就业;第四,为提高能力而选择了学习深造,等等。
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证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一个社会的劳动参与率(参加劳动的人口数量占全部劳动人口的比例)将呈下降趋势。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劳参率从1979年的67%下降到1997年的57%,其中除新生劳动力因学习时间的加长而延迟了就业年龄这一原因之外,劳动者自愿性失业的增加也是重要影响因素。自愿失业人口的增加并不单纯反映一个社会就业矛盾的增加,它同时也可能是一个社会经济增长,财富增加和社会分工深化的具体表现。
自愿失业应属于自然失业范畴,我国在失业统计和就业政策方面应充分考虑这种自然失业的存在,而不应再以传统的全员性就业作为国家的宏观目标。
2.第二种状态:再就业。
再就业是劳动者下岗后普遍的选择,也是多数劳动者下岗后的普遍状态。下岗劳动者再就业的实现一方面是依靠政府的再就业工程来进行安置,另一方面则是依靠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自行就业。由于目前许多下岗劳动者虽然实现了再就业但却未与原国有企业脱离劳动关系,我们对下岗劳动者再就业的人数或比例难于准确统计,因此如何分析和把握下岗劳动者再就业的形势就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如果仅从国有企业下岗劳动者的数量和政府的安置数量来判断我国再就业的形势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两个指标只反映了政府作为就业决策主体的行为结果,而未能反映劳动者通过市场就业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只有在对社会经济发展现实和市场化进程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对我国下岗劳动者再就业的状况,进而对我国全社会的就业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从我国的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近20年来的经济高速增长无疑对社会就业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具体可以从两个阶段来分析,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前期,持续的经济高涨为国有企业下岗劳动者的再就业提供了较大的市场空间。在这一时期中,除去自愿退出就业和就业特别困难者,下岗劳动者的再就业困难较小,而在就业机会、岗位和待遇等方面进行选择的余地较大。社会上流传着描述下岗职工选择职业时挑剔态度的顺口溜:“工作累了不干,离家远了不干,工资少了不干”。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有所减退,但8 %左右的经济增长率仍可为下岗劳动者提供相当的就业空间。虽然下岗劳动者明显感到了寻找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困难与周折,但是城市就业的机会仍然存在。明显的事实是,进城寻找工作的农村劳动力数量并未减少,许多就业岗位城市劳动者不肯光顾,而不得不由农村人来填充。
从我国市场化进程来看,尽管政府为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而推行了全国性的再就业工程,通过调动各级政府、各个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力量,通力合作,帮助下岗劳动者重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但真正对下岗劳动者再就业起到促进作用的还是市场力量。天津市《今晚报》有一支千人左右的入户送报队伍,几乎由下岗职工组成。是市场的需求把他们组织起来,成为一支成功的再就业大军,政府没有为此进行任何投入。在上海,由于经济交往活动的频繁,消费者对社区服务的需求日益扩大,故此该行业成为吸纳下岗劳动者的一个重要渠道。像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事实证明,凡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社会失业率低,下岗劳动者的再就业率也高,反之亦然。因此,有的经济学家提出,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不是靠政府,而只能是靠市场,只有市场进一步发育,我国的经济才能真正繁荣,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才真正有了基础。
除了经济的增长和市场的发育之外,研究我国下岗劳动者的再就业形势还要包括地区和行业的结构性分析。由于不同的地区发展速度不同,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也会不同。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如广东、福建、浙江和江苏等)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市场发育比较成熟,一直是处于劳动力的“进口”状态。这些地区的公开失业率较低,国有企业的数量本身较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并未成为这些地区的社会问题。而在我国东北老的工业基地、资源枯竭了的老矿区和西部原三线军工生产基地,这些地区和行业才是我国下岗职工密集且再就业困难的重点。政府可以集中财力物力,制定相应政策,对这些地区进行重点的帮助与扶持,使这些失业高发地区和高发行业的就业矛盾得以缓解。
3.第三种状态:就业不足。
就业不足是当前下岗劳动者中比较复杂的情况,需要认真分析和对待。就业不足,又称不充分就业或半失业,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所达到的生产率低于其潜在的生产率”(金德尔博格1958年)。我国下岗劳动者的就业不足表现为许多大企业的熟练工人下岗后找不到正规的工作岗位,只能依靠摆地摊,做小买卖等非正规劳动来维持生活。它表明下岗劳动者的职业地位有所下降,工作的稳定性和工作环境都有所恶化,是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
毫无疑问,下岗劳动者的就业不足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高度的重视。但对这个问题我们还应该有另一面的认识。在我国传统的就业体制解体和国有企业大规模排挤劳动力这样一个特定历史时期,很短的时间里就会有上千万甚至几千万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依靠政府的安置和救助显然已经力不从心。因此鼓励和支持职工利用街头巷尾的零星买卖活动进行生活自救,从而缓解过大的失业压力,这未尝不是一个既有必要又有实效的政策措施。
因此,对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下岗劳动者的就业不足我们不可笼统加以否定,而应从我国的社会实际出发给以正确认识。首先,在国有企业大规模排挤劳动力的特定历史时期,相当程度的就业不足是我国劳动力供求极不平衡,就业压力过大的必然结果,也是解决当前我国就业矛盾的必要阶段(王诚1996)。其次,解决我国就业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正是二十年来我国已经形成的市场经济,吸纳了国有企业如此庞大的下岗劳动者队伍。而就业不足问题的解决仍然需要依靠市场经济的继续发展。否则,试图继续依靠国有企业来解决国有企业的下岗问题是根本没有出路的。
4.第四种状态:失业。
失业是指下岗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没有找到工作,并且没有收入的状态。
下岗劳动者的失业一般可以分为自愿性失业、磨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等四种基本类型。自愿性失业是劳动者自己选择的失业,前面已经分析,这部分失业者的人数近年来有所上升。磨擦性失业是劳动者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因信息不畅,供求摩擦而产生的失业。一般认为这种失业是市场运行当中不可避免的,属于自然失业,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加以解决。处于磨擦性失业的劳动者失业的时间比较短,失业后很快就可以找到新的工作岗位。正因为如此,一部分劳动者,特别是青年劳动者和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的失业频率或许比较高,因为他们希望通过频繁换岗使自己得到更加理想的工作岗位。
结构性失业是指当前我国经济在面临较大的结构变动时,劳动者由于产业、行业和产品的衰落而形成的失业。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的进程加快和经济的迅速增长,传统纺织、传统机械、老煤矿和老林区等部门相继呈现衰落趋势,这些部门自然也就成为下岗现象发生最早和下岗人数最多的地方。结构性失业的特点是失业劳动者集中于某些行业和某些地区。由于劳动者技能的单一,地域的局限和年龄的老化,失业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而且市场机制的正常动作也很难将其化解,因此政府的特定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周期性失业是由于经济的缓慢增长甚至衰退,大量企业因亏损、破产而造成的企业职工的失业。这种失业具有普遍性和弥漫性,许多行业部门和许多企业都往往难于幸免。由于经济的萧条,劳动者的失业不仅持续时间较长,而且新工作岗位的搜寻非常困难。即使再就业,工资水平也呈下降趋势,并且工作岗位也不稳定。这种失业状况只有待周期过去,经济出现复苏之时,才能有所缓解。防止周期性失业的发生首先要减少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防衰退于未然。这正是各国政府长期以来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我国政府也不例外。
三、再就业途径:政府安置和自谋职业
当前,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方式基本分为两种:政府安置和自谋职业。
由政府来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劳动者的就业一般是基于两种原因,首先,由于是国有企业,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体制还留有残余,许多劳动者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就必须对下岗的劳动者负有保证就业的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国有企业长期低工资的分配政策下,国有企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除维持简单的家庭生活之外,并无积累可言。而劳动者劳动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通过利税由社会统一进行分配的。医疗、失业和养老的保障金实际上已经通过高利税“预付”给国家。因此当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下岗之后,自然要由政府来进行安置。第二,由于体制改革、结构调整和经济周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人数已经日益增多,开始成为中国的一个社会问题。对于失业,世界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增进就业。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政府不仅不能例外,而且更要从劳动者的利益出发,帮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渡过难关,重新就业。
在企业和政府安置下岗劳动者再就业的过程中,目前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一个问题是,在当前劳动力过多而就业岗位紧缺的情况下,那些收入高而工作清闲的岗位往往人满为患。因此政府所能够提供给劳动者的,一般是人们不愿意去做的苦脏累险等岗位,或者临时性工作岗位,而且工资并不很高。所以,企业和政府安置性再就业的结果往往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安置机构和人员忙了半天,安置就业的结果却很不理想。
如果认识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劳动力的供给大于需求的时候,劳动力的需求单位往往用压低工资标准,加大劳动强度的办法降低本企业的劳动成本。所以,给出比较苛刻的条件,使得劳动者难以接受的并不少见。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愿望拒绝接受,并依据《劳动法》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有些劳动者也确实存在着就业观念和行为上的问题。比如有人在工作时往往存在懒散习气;有人认为干临时工、勤杂工掉价,心理不平衡,工作没干劲,等等。这些劳动者需要在市场竞争的机制下,通过真正尝到失业的滋味来转变其观念,调整其行为。对这些人,不可为了追求安置目标而一味迁就。
第二个问题是下岗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转移问题。国有企业职工不愿意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是复杂的。有的仍然认为国有企业地位优越而不愿意放弃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有的人对企业的复兴抱有希望,希望保留劳动关系日后返厂;有的人则希望通过原有的劳动关系与政府讨个说法,等等。所有这些职工观念上的障碍都会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渐淡漠。但能够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完成。如果劳动者无论在哪类企业就业都能够连续享受同等条件的基本保障,那么使劳动者不愿放弃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基础就不再存在,劳动者的流动必然会畅通起来,以上各种观念也就会自然消失。从目前的工作来看,首先企业的统计应该将下岗职工中已经再就业的和未就业的职工分开,已经再就业的职工企业不应再发放补贴,在岗位安置和培训方面也应列在计划之外;其次,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劳动者在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岗位安置服务和组织培训等方面上形成时限,超过三年即终止各种补贴和服务。这样,经过一个阶段,下岗劳动者与企业的联系逐渐割断,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业已完成,劳动者对企业也不再依赖。当国有企业与劳动者成为一种真正的契约关系之时,我国的劳动就业已经可以通过市场来完成,政府安置就业最终可能成为对社会特殊人员的帮助行为,因而只是对市场自由就业的一种辅助形式。
何为劳动者自谋职业?目前有两层含义的使用,一层含义是指劳动者自己寻找工作,这种含义主要是针对传统的政府安置型的就业方式而言。在劳动者自己寻找的工作岗位中,有的是到企业公司等机构去就业,受雇于人,我们可称之为雇佣式就业;也有的劳动者独自劳动和经营,自己雇佣自己,对此可称之为自雇式就业。所谓自雇式就业就是又一层含义的自谋职业,一般相对于在工厂或公司的雇佣式就业而言。我们通常所讲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家庭手工业者等都是自雇式就业的劳动者。这两层含义的自谋职业都将成为我国劳动者基本的就业和再就业方式。
自雇式就业之所以将成为劳动者的主要就业方式,原因在于世纪之交人类工作方式的转变。18世纪的工业革命以来,大规模的工厂化生产,造就了大量的产业工人队伍,也造就了工厂雇佣这种就业制度。在工厂雇佣就业的方式下,劳动者要被雇佣才有工作岗位,才有劳动收入。与之相伴的则是每天按时到工厂上下班、固定的劳动岗位、专一的劳动分工、稳定的工资和通过努力才能得到的晋升机会,以及领取退休养老金等。然而到20世纪中期以后,传统的工厂化和劳动密集式的生产已被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的生产方式所取代。因此,为传统工业所准备的大量劳动人口已经出现了供给绝对过剩的局面。劳动力供给过剩是当今世界上普遍的经济现象,越来越高的失业率是各国政府无不感到头痛而又无力根治的社会顽疾。
另一个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也是众所周知的,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的传递已经更加普遍,更加迅速,更加“无微不至”。许多生产或经营机构,已经不需要过多的员工按时按点,集中到公司或机构里来上班。在家里处理公司事务,在十几年前还是梦想,今已经成为现实。而且,这种依靠个体就可以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可以成为自己企业的老板,而不必再去受雇于人。可见,当今人类社会正在进入生产方式和就业方式的又一次变革中,18世纪以后的工厂雇佣式就业把大量的农村人口从家庭农业劳动中吸引到城市的工厂,而21世纪又要把大量的工厂劳动者转移到家中和电脑旁。这种全球性的工作方式大转移必将深刻地影响正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我国,我国自雇式就业的人口也会大大增加。
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不高,劳动力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的能力很弱,又加上许多下岗劳动者从观念上和行为上习惯于依靠政府安排就业,因此目前国有企业劳动者下岗后自谋职业的困难还很大。此时政府应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如对下岗劳动者的小额贷款,或建立旨在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的创业者孵化器等,帮助下岗劳动者学会自谋职业,并支持劳动者在自谋的就业岗位上寻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