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在高等师范学校中教育法学课的设置

试论在高等师范学校中教育法学课的设置

田承祖[1]2000年在《试论在高等师范学校中教育法学课的设置》文中提出教育法学是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这门学科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所共有的研究方法,吸收邻近法律学科、一般法学以及其他特别法学有关的研究成果,同时在教育法制实践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门学科。 1.对教育法学的界定。本节明确了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对象、性质。为在高等师范学校开设教育法学奠定理论认识基础。 2.教育法学研究的历史回顾。本节对教育法制的实践、教育法学的理论研究、我国对教育法学课程在高等师范学校的开设的理论研究 3.本节为文章重点。从教育法学在高等师范学校开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价值性进行研究。 4.培养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教育规范价值认同是教育法学课的教学目标。在此基础上,对教育规范价值认同的层次及方式进行研究。 5.教育法学课的教学内容要根据教学目标来设定。因此,教育法学课的内容围绕四个方面展开:教育行政、教育者的权责、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6.最后,将教育法学课作为公共课,实施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教育法学课实现教学目标的最佳途径。

王瑜[2]2015年在《近代高等教育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历史时间为主线,以大量史料为支撑,以文本分析和历史分析以及实证分析为研究方法,以中国近代高等教育法滥觞、初建、发展的各时期法律文本为标识,整体按现代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方式来构建。按行政法中的“本论、主体论、行政行为论、行政救济论”为逻辑主线,来分析近代高等教育法制的演变。全面梳理了自清末至南京国民政府结束在大陆的统治这一时期我国高等教育法制的变迁。文章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总结并归纳我国近代高等教育法之特征,揭示并分析我国近代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对高校教学管理体制的构架;近代高校与政府、社会间的实际关系;以及在各时期解决教育行政案件的实际情形;1最后研究和分析高等教育法在整个清末及民国的实施过程中对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对近代教育观念、高校学术自治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之影响。在体系结构安排上,文章紧密围绕“高等教育法”文本,就教育文本的颁布、教育立法机关的交替、高校与教育行政机关(政府)间的权力分配以及教育行政救济在理论与实践中如何运作,等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自清末以降,我国高等教育法的发展分别经历了清朝末年高等教育法的初创期,民国前期高等教育法的发展期,以及民国后期高等教育法制的成熟期。纵观近五十年来我国近代高等教育法制的发展史,初步结论如下:第一章着重考察了本文中心论点所涵摄的研究对象——高等教育法。2实际上,本章就是对现代与近代时期的教育、教育行政、教育法、教育行政法等概念及其内涵在不同时期进行界定辨析。在近代,因行政法发端于清末,亦无教育法与教育行政法之特别区分,可以说教育法本身就属于是行政法,因此教育法就是教育行政法。3在清末创办近代高等教育的过程中,高等教育法制应运而生。它们表现为三个方面:学制法、行政组织法和留学管理法,当然以学制法和教育行政组织法为主。清末的高等教育法的形式单一、不成体系;其强制性特征较弱而引导性较强;体现出强烈的皇权至上、中体西用、实用的精神。第二章重点论述了在清末高等教育法初创期,因旧制传袭与西制东渐,高等教育立法的初步尝试。清末的高等教育法大致可以涉及学制法规、教育行政组织、师范及留学教育等几方面。1902—1904年,为了巩固新式教育发展成果,清政府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引导下,积极地进行了一系列高等教育立法活动,颁布了许多先进教育法律法规以推进和保证高等教育的稳固性。4据笔者初步统计,颁布的教育法令约达120余件5。1902至1911年,这短短十余年间的高等教育法制为后来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高等教育法制的早期现代化开创了先河,奠定了基础。清末大学与教育行政机关-“学部”之间是“集权与被组织”的关系。中国现代大学发端于晚清的内忧外患之中,政府意识到教育于挽救及延缓其统治的关键性,逐在随后洋务运动和“新政”时期,特别是高等教育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大量新式学堂得以创建。京师大学堂就是我国首所具有多种学科且综合性很高的高等学府,誉为中国第一所有现代意义的大学。第三章着重论述了民国前期在艰难中前行的高等教育法的发展。辛亥革命推翻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即便政治纷乱,国家也没有忽视对高校的管理。北洋政府以及教育部先后制颁了近三百多件的教育法规6,1912年《大学令》、1913年《大学规程》、1919年《女子高等师范学校规程》、1924年《国立大学条例》等,这些教育法律法规以法律文本的方式正式确立了高等教育的性质、地位、组织机构及其管理模式等,基本构建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学校体系的基本框架。民国前期教育部与高校间的关系主题基本表现为:“放任与抵制”。1911年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加快了民主共和的信念的深入人心。也由于军阀长期混战,在中央政府的掌控能力不强的社会政治背景的影响下,为“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及“教授治校”创造了一定的客观条件。先前派出的留洋人士陆续学成归国,成为中国各高校的学术骨干,为民国建立学术自治的目标提供了人才保障。但,民国前期高校对政府并不是一味服从,他们之间有尊重、有合作,也有矛盾及冲突,特别是北洋国民政府时期,表现尤甚。在宪政、民主及法治的大背景下,不仅高等教育法制得以发展,教育行政救济也在平政院成立后变得有法可依。其随后“民国大学控告工商总长案”、“鲁迅诉教育部违法处分案”等有极大社会反响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例的出现,以及平政院的《平政院裁决录存》等民国前期“判例法”制,为发端于民初的“民告官”制度的创建获得了舆论的广泛支持,也标志着教育行政诉讼法制的初步建立,使后人能够走进民初那段风华年代。第四章重点论述了民国后期高等教育法制逐步走向体系化。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高等教育法,在整个民国时期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这一时期,政治相对比较稳定,经济状况逐渐好转。政府注重总结经验,通过加强高等教育法的建设来加强对教育的控制。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法制空前繁荣,为随后的高等教育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7民国后期高校与政府间的关系可以说是“尊重与冲突并存”。有政府对大学自治之的放任,也有因经费、学生运动等问题的矛盾重重。但纵观之,在那样动荡的年代,民国高等教育依然蓬勃发展已实属不易,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高校和政府间关系制衡的结果。民国后期在总结与吸收了前期经验与法制改革成就基础之上,大规模进行了高等教育法的恢复与重建,在以宪法为主干,以民、刑、行政法为主体的“六法体系”以及“五权宪法”制度的框架下,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行政法院”组织机构以及行政诉讼审判运行机制,专理行政诉讼。第五章主要是对以上各章之总结,对近代教育行政法的实施及其队后世影响的积极意义。纵观整个近代时期的高等教育法,经历多个复杂动荡的时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从积极意义上说,无论是“教育行政组织”、“教职员”、亦或“教授课程”、“教科书”的法律法规,一应俱全,基本是“凡教育事务,均有法可循”。教育事业的各方领域使民国高等教育法制体系健全而丰富。总之,中国近代高等教育法,借助于清末教育的奠基,经历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的积累,终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集大成者,成就了我国历史上高等教育法制的高潮。

曾能建[3]2010年在《福建中小学教师教育发展研究(1949-2009)》文中研究表明社会发展,教育先行。教师教育,是整个教育的基础,已经成为国际研究的热点。目前,福建教师教育正处于转型时期,教师培养模式、教师培养主体、教师准入机制等,都亟待改革和创新。研究教师教育,我们需要国际视野,也需要反观历史。本研究利用文献研究法、比较法、访谈法、经验总结法等,梳理建国以来福建省六十年的教师教育状况,从历史中汲取经验,总结教训,探索福建目前教师教育的历史基础,研究教师教育的发展趋势和改革路径,为教师教育的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建国以来福建教师教育的发展,按照时间序列可纵向地分为五个阶段:初步发展(1949-1965),教师教育的断裂(1966-1976),教师教育的复兴(1977-1991),教师教育的稳步发展(1992-2000),教师教育的现代化建设(2001-2009)。在六十年的发展中,既有加强教师职业思想教育、保证教师队伍稳定等经验,又有“文革”破坏教师教育体系,导致教师培养链条断裂等教训。基于历史考察,本文分析探讨了当前福建教师教育的主要问题: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模式改革问题、中小学教师准入机制的完善问题、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的提升问题,以及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构建问题,并提出了改进的思路和措施。最后一章,在对福建教师教育历史的考察,以及对当前教师教育改革问题的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福建教师教育发展的展望。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吸取文革期间教师教育中断导致师资不足、师资水平不高的教训,坚持教师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分析了基础教育改革对教师教育提出的新要求,认为必须加快构建现代、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提出在完成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过渡后,要改革完善教师的培养模式,将学前教师和小学教师定位于师专层次的培养,初中教师以师范院校本科教育为主,高中教师可以由师范大学和综合大学以4+0、4+1或4+2模式培养。福建教师教育正面临着从满足数量需求向质量提高的重大转变,教师队伍建设的着力点要放在提高教师教育素质上,注重提升教师教育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要提高教师素质,就要不断完善优秀人才从教的培养选拔机制。

李世讴[4]2010年在《教育硕士课程体系构建研究》文中提出教育硕士课程是教育硕士培养的中心环节,构建系统科学的教育硕士课程体系不仅可以促进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多元发展、整体提升我国专业学位课程设置的科学性,还可以促进我国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观念、行为和评价的转变,不断促进教师角色、活动形式、教学风格以及评价理念和评价行为的真正转换,从而以提升教师专业发展为依托促进教师的有效教学,并最终以推动学校的发展从而达成人的全面与个性发展的目标。教育硕士课程体系构建需要首先明确其价值取向及其基本理念,由于教育硕士课程价值主体多元性而表现出了学术性取向、功利性取向、需求性取向、知识性取向和个性化取向等多种取向,这就按照教育硕士终极价值的指引,以教育硕士课程目标为现实指导,在课程内容选择与组织、课程计划的安排、课程实施制度的实施以及评价体系的建立等方面有侧重的体现不同取向,满足不同主体的价值需求。同时,教育硕士课程体系是在满足时代要求和现实教育教学需求下而建构的,体现了关注教育教学实践、注重教师专业发展的路向,并通过自主创新以满足当前的教育需求和促进自身的不断发展。教育硕士课程体系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及其指标体系,然而由于我国的教育硕士课程主要借鉴了教育学硕士的培养目标,这导致了教育硕士课程目标的自主性不强,很多学校的目标厘定仅仅是教育学硕士的翻版,没有结合教育硕士培养目标和教育硕士生的实际而做出详细的划分和说明。本论文在借鉴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专业学位的我国教育硕士课程目标设计,认为教育硕士课程应体现师范性、务实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以培养专家型教师为出发点构建教育硕士课程目标体系。教育硕士课程结构是教育硕士课程理念和目标的具体体现,然而,当前我国教育硕士课程体系构建存在公共课程与专业课程、必修课与选修课、理论类课程与实践技能类课程等比例失调、课程的综合性与融合性较差以及课程规范性欠缺等一系列问题,本论文在借鉴美国、英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教育硕士课程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当前教育硕士课程体系应减少英语、政治等公共课程比重以突出专业性课程、加强研究方法课程以提高教育硕士生的研究能力以及开设大量的选修课程以突出课程的灵活性,并切实照顾教育硕士的个性特质和满足多元化教育的需求。课程实施是教育硕士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的高低是决定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成败的关键。然而,我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实施过程中存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数量扩大与院校办学能力之间的非协调性、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学习之要求与实践需求的矛盾、职教育硕士课程学习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冲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建设中“一套人马,两个班子”、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性质的认识偏差等问题,需要建立“质量第一,规模适度”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发展之路、大力加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多样化课程学习方式、健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学习保障制度、大力建设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发展人力资源体系、建立系统化、层级化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目标体系等措施。课程评价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建设(或课程开发)的基本问题与关键环节。本论文通过审视当前我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评价的在学位教学合格评价、优秀教育硕士论文评选、常规性课程实施评价等方面的实然图像后发现:我国当前教育硕士课程评价中存在元评价缺失、课程评价体系有架构少血肉、课程目标欠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课程评价重制度建设轻实践督导以及评价实践中证据收集欠充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论文提出了提高教育硕士课程评价科学性的解决措施,认为应加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元评价制度的建设与落实、完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评价标准体系、扩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评价证据收集渠道、落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评价服务功能以及打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评价队伍等。

蔡明山[5]2016年在《高等教育实践中的公平理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有教育公平的研究中对高等教育公平的关注不够。已有对高等教育公平的研究也主要是关于公平问题的,对公平理论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以中国高等教育公平政策、制度、实践中的理念为视角研究高等教育公平理论。采用诠释哲学、文本分析、话语分析、个人主义方法论、关系论等研究方法;在研究思路上主要是一种宏观考察,以高等教育系统论和公共性理论为基础,以理论演变、重大政策和制度变革实践为视角,探讨高等教育公平理念的不同内容和类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理论的正当性和中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分析,提出中国应然的高等教育公平理念的理论框架。本文认为,对中国高等教育公平的研究,应从问题研究的范式向理论研究范式转变,从“公平与效率之争”和“精英与大众之争”的话语范式向把公平作为一个开放性话题的研究范式转变。在西方,经历了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教育公平理论的发展脉络,高等教育公平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分配正义的公平理论、平等主义的公平理论和竞争公平的公平理论三大体系。从西方传来的高等教育发展三阶段论也反映了高等教育公平理论的演变逻辑:从高等教育特权化到高等教育平民化的公平理念。新中国高等教育政策文本与变革实践中自觉践行的公平理念包括:一是平等主义的公平理念。主要是对弱势群体高等教育受教育机会的公平保障,如“工农”、“大众”话语范式、“半农半读”和“半工半读”教育形式的举办和对少数民族的倾向性与优惠性高等教育政策;地域平等主义理念;女性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实质建构。在平等主义理念变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以“教育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为话语范式的不当做法。改革开放后,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相适应,平等主义理念呈现了法制化特点: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理念法制化;不同类型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得到法制保障。地域平等理念发展成为地域公平理念并体现在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中,主要是扩大地方高等教育受教育机会和高等教育为地方服务的职能、扩大地方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二是分配正义的公平理念。包括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性待遇、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对待、提升和改善弱势群体竞争条件等为内容的分配正义意义上的公平理念。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扩招为代表的高等教育改革行动,既可以从平等主义的角度理解为一种结果意义上的公平理念,也可以从分配正义的角度理解为一种扩大受教育机会的公平理念。作为中国本土生长的一种高等教育公平理念——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公平共享主要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公平理念。三是竞争公平的理念。高等教育竞争公平的理念,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后得到丰富和完善,内容包括:机会的公平,即从权利平等向机会平等和机会公平转变;选择的公平,即开放性高等教育系统的建立、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的公平选择等为内容的公平理念;保障多样性价值的公平理念,包括包容多元文化的民族高等教育体系的确立、面向农村举办高等教育等;旨在扩大受教育机会的成人高等教育和其它教育形式;面向天赋不足者或技能有所长者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确立多元化人才培养目标等。高等教育公平理念作为一种理论,应具有正当性和理论善的品格,同时作为一种倾向于行动的理论也应具有时代适切性。在对中国高等教育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就中国应然的高等教育公平理念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认识:一是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具体内容为受教育权平等保障、优惠性对待、特殊群体和特定高等教育类型特殊对待。二是尊重差异与多样性保障。这主要是一种高等教育个体公平的理论,包括选择的公平、促进社会流动和高等教育系统内部流动的公平、符合个体和特殊群体所需的公平。三是竞争的公平。包括从机会平等到机会公平的竞争公平理念的转变,具体体现为同等对待、规则公平和正当竞争;扶持优势群体;奖励优势群体;各得其所的发展机会;组织公平竞争;禁止抢夺的公平竞争基本秩序的维护;倾向于提升弱势群体竞争能力的公平等。

韦永琼[6]2005年在《专业化视野下的师德职前培养探析》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基于教师专业化的背景,中心论点在于:教师的道德在教师作为一种专业人员的目标追求下,应被视作专业人员的专业道德来培养;其培养的内容、途径和方法等,较之过去非专业化时期也有了新的变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问题的提出,研究的意义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师德的涵义作了新的界定,认为师德之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专业道德;二是教师个体的道德融于其中。在理论上对之进行论证,并认为在教师职前阶段的培养中,对师范生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专业道德培养是必需的和必要的。第三部分分别从显性课程、隐性课程和学生自我教育方面论述了师德职前培养的途径与方法,显性课程方面主要是案例教学法在其中的运用;隐性课程方面主要论述了教师培养院校所特有的校园文化建设;师范生的自我教育方面,主要分析了影响其师德自我教育的因素,及其师范生师德自我教育的影响源开发。第四部分,结语,建议师德职前培养,亟待从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入手:转变师德观念;构建师德整体建设模式;呼吁公共传媒的协作力量。

赵慧莉[7]2010年在《Y县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研究》文中指出教学质量是教育发展中一个永恒的主题,但是已有的教学质量监控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学校,对县级政府如何监控教学质量,如何定位不甚明确,监控主体及其职责不清,同时缺乏有效的县级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从属性上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对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是一种政府管理行为;从范畴上看,它与社会监控同属于学校教学质量的外部监控;从层次上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控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监控以及学校的自我监控共同组成了教学系统内部的监控体系,它在国家和学校之间,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本文以浙江省Y县教育行政部门以及21所中小学校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研究法和调查研究法,深入到当地教育行政机构的各个职能部门和中小学校,使用开放性的访谈提纲进行访谈,从中收集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并作了较为全面的文献查阅。本文共分为六章,论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通过文献整理界定本文的核心概念、研究方法和选题缘由,对质量管理理论、政校关系理论、教育评价理论和管理信息系统理论逐一进行介绍,并将与其本文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论文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从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学校内部质量监控和社会监控四个维度剖析目前当地教学质量监控的现状。论文的第五章主要将Y县教学质量监控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其问题主要在于监控主体对质量监控的认识不到位,质量监控的组织机构不完善,质量监控的运行机制不健全。论文的第六章针对以上的现状以及分析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解决措施:第一,提倡分工合作,明确各部门的管理权限;第二,政策作为保障,形成监控的长效机制;第三,强调过程,以管理信息系统为模型,建立教学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第四,落实责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

毛祥成[8]2004年在《法律视野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高等学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是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从高校和大学生法律关系的视角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新鲜话题。作者作为长期在高等学校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人员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兼职律师,在华中师范大学老师的悉心教诲之后,结合个人工作的体会,从高等学校和大学生法律关系视角,就高等学校如何认识学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如何依法治校,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行了思考和研究,提出了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和方法的具体内容。全文约3万2千字。 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是在高等教育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调整下高校和大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内外专家学者对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作者在综述、借鉴前人研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界定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的五个原则以及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认为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既包含有行政法律关系,又兼有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服务合同性质,在法理上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主要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现时的高校不同程度地存在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侵犯学生公平、公正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侵犯学生名誉权,侵犯学生财产权,侵犯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公正评价的请求权;侵犯学生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高校对学生侵权行为,已经渗透于高校学生管理的多个环节,究其原因,沂飞一赶一乃贝一七少‘M八S下汀!心’既有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因此从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视角,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已经迫在眉睫。作者提出以人为本、平等待人、服务育人、依法治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提出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努力培植校园法律意识;营造浓厚的校园法律氛围;实现高校管理法制化,确保校园各项管理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管理者的示范效应,培养大学生崇尚法治的意识;设立大学生管理听证制度,既让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民主管理,使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内化为学生自觉的行动,又让学生在关系到自身利益l内问题上充分发表意见;完善大学生管理程序,特别是处分程序,实现学生管理程序正当、合法;通过申诉、校纪校规的修改、制定、行政、司法救济等四条途径畅通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救济渠道。关键词:高等学校大学生法律关系思想政治教育

参考文献:

[1]. 试论在高等师范学校中教育法学课的设置[D]. 田承祖. 首都师范大学. 2000

[2]. 近代高等教育法研究[D]. 王瑜.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 福建中小学教师教育发展研究(1949-2009)[D]. 曾能建. 福建师范大学. 2010

[4]. 教育硕士课程体系构建研究[D]. 李世讴. 西南大学. 2010

[5]. 高等教育实践中的公平理念研究[D]. 蔡明山. 湖南师范大学. 2016

[6]. 专业化视野下的师德职前培养探析[D]. 韦永琼. 新疆师范大学. 2005

[7]. Y县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研究[D]. 赵慧莉. 华东师范大学. 2010

[8]. 法律视野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探析[D]. 毛祥成. 华中师范大学. 2004

标签:;  ;  ;  ;  ;  ;  ;  ;  ;  ;  ;  ;  

试论在高等师范学校中教育法学课的设置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