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在唐代中央行政体系中的运用与实现_唐六典论文

試論“狀”在唐朝中央行政體系中的應用與傳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朝论文,中央论文,行政论文,試論论文,體系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對於唐代政務運行中的官文書問題,以往學者曾進行過大量研究並有豐富成果①。近年出版的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行輿制度變遷》一書②,研討唐代中樞機構由三省制轉變爲中書門下制的過程,首次提出“中書門下體制”的概念,並動態地描述了在此體制之下,唐朝廷從公文形態到政務運行方面影響及於制度的諸多變化,這帶給了研究者關於唐代政治制度和相關文書問題許多極具啓發意義的新思考。但是筆者認爲,中書門下體制的變化影響及於衆多層面,特别是文書形態的轉變及其傳遞,還有某些問題值得注意。這裏僅是在贊同劉先生“中書門下體制”基本觀點的大前提下,對其中的個别地方提出商榷,並就“狀”的應用和傳遞問題對劉書的相關論述提供一點補充。

一、關於中書門下體制中奏抄是否行用的問題

中書門下體制形成後,文書的使用和運行及其對政事的處理是其中變化最突出的方面。劉後濱在其書的第七章,以“中書門下體制下的奏事文書與政務裁决機制”爲題,討論了這一問題。他的一個觀點是認爲,中書門下體制下奏狀取代了三省制下的奏抄,並通過對建中元年(780)朱巨川告身進行討論,懷疑唐後期是否還有奏抄存在。

但筆者認爲,奏抄和奏狀作爲兩種下行上達的文書形式本身是並行不悖的。《唐六典》説奏抄“謂祭祀,支度國用,授六品已下官,斷流已上罪及除、免官當者”用之③,從學者們廣泛徵引的唐高宗《儀鳳三年(678)度支奏抄》來看④,奏抄是一種有司按制度常規奏事請求皇帝批準的形式,而皇帝對奏抄的回答是畫“聞”畫“可”,如儀鳳三年度支奏抄就是度支郎中狄仁傑按規定奏請儀鳳四年的支度國用計劃,由當時的監國太子代替皇帝畫“諾”批准的。但是奏狀的應用要廣泛得多,一切相關的政事都可以奏,也具有臨時性,《唐六典》並没有説明其應有的内容,恐怕也是因此。皇帝對奏狀或者奏議的回答是“敕旨”,也即提出同意與否或者更加其他指示,可繁可簡。所以《唐六典》對敕旨的規定是“謂百司承旨而爲程式,奏事請施行者”,也即有奏事而承旨的兩個方面。敕旨與奏抄的不同雖然都是與奏事相關,但前者爲王言,後者儘管有皇帝畫聞,仍被列在下達於上的文書;並且敕旨因不同奏事而來,所以内容所及,也遠比奏抄靈活機動。

另外與奏抄内容有交叉的還有御畫發日敕,發日敕也是王言,過去有論者曾據《唐六典》言發日敕是“增减官員,廢置州縣,徵發兵馬,除免官爵,授六品以下官,處流已上罪,用庫物五百段、錢二百千、倉糧五百石、奴婢二十人、馬五十匹、牛五十頭、羊五百口已上,則用之”,與奏抄内容相類而推測是一回事,但此觀點現已被基本否定⑤。由學者所復原的發日敕以“敕”字開頭,與奏抄開始就是官員上奏或彙報不同,説明發日敕强調意見是來自皇帝,而且是由皇帝御畫發日,與奏抄也是不同的。而奏抄和發日敕的一個對比就是奏授告身式和敕授告身式。根據以往的復原,前者是由有司擬官,奏報皇帝批准,而後者則以“敕……”的形式,兩者的出發點顯然是不同的。

奏抄與發日敕、敕旨既然唐代前期都在使用,且既有按制度由有司,也有臨時需要由宰相或其他官員個人針對某些需要奏公事的情况,所以各有針對。唐後期雖然機構、官員設置或職能有變,但需要奏抄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不會出現被完全替代的情况,建中元年的朱巨川告身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根據《金石萃編》卷一○二的録文和前人研究⑥,我們知道這件告身的開頭一行是“擬朝議郎正六品上行起居舍人試知制誥”,以下是尚書左僕射(闕)和右僕射侯希逸、吏部尚書顏真卿、權知吏部侍郎邵説的署名,並有“正議大夫吏部侍郎未上”、“銀青光禄大夫行尚書左丞(按應是薛邕)”和“朝議大夫吏部侍郎上柱國吴郡開國男賜紫金魚袋未上(按應是張鎰)”幾行,是缺席但本來也應聯署的官員。此後還有“朝議郎權知吏部侍郎賜緋魚袋臣説等言謹件朱巨川、王密、關播、謝良輔、獨孤弼等五人擬階如右,謹以申聞,謹奏。建中元年八月廿二日朝議郎守尚書吏部郎中賜緋魚袋臣王定上”,然後是門下給事中、侍郎、侍中審署的簽名畫押。説明朱巨川等的官階確實是按照制度由尚書吏部所擬奏上,由部門長官、通判官、判官等聯署,再經門下審核,文書形式基本符合奏授告身式的規定。文書的最後有“告朝議郎行起居舍人試知制誥朱巨川,計奏被旨如右,符到奉行”一語,與儀鳳三年度支奏抄之後,儀鳳四年由尚書省下達旨符所説“西州主者:奉旨如右……符到奉行”極爲相似,因此,此告身屬於奏抄性質的奏授告身式應是没有疑問的。

朱巨川告身既然是奏授告身式,那么,能不能將此告身或者奏抄視爲唐後期的偶然現象呢?筆者認爲恐怕也是不行的。因爲從告身上所署的機構組織看,尚書省和吏部仍是存在的,它們仍然在履行職能,不同的只是除了正授的尚書、侍郎等外,還出現了“朝議郎權知吏部侍郎(邵)説”的署名,而且根據擬官的奏事由他領銜陳述,説明他其實才是真正的負責人。唐後期官制機構的使職化並不限於設立財政三司和使職,也包括某些職務由他官專判專知。所以,告身中出現了專知官的聯署,造反映了唐後期的制度變化,並没有影響到奏抄本身仍按原來的形式進行。另外,就授官而言,固然一部分人,其中特别是藩鎮僚屬,通過長官或節度使的舉薦,由皇帝敕授官;但是,不可否認也會有不少朝官,是循資格或者平流進取由有司注擬奏授,朱巨川等或許就屬於這種情况。而如果是六品官以下,就要用到奏授。

當然公事中用到奏抄,相信吏部並不是唯一的例外。根據奏抄原來規定的内容,除“支度國用”一項比較特殊改由財政三使和三司分掌,像祭祀仍應歸禮部或太常,斷流已上罪及除、免官當者也仍然爲刑部及大理寺實行。雖然,其中有些職務或許有像吏部那樣派專知官的情况,但其事、其職尚存,便很難認爲奏抄的使用就完全不需要了。另外唐後期由尚書省或御史臺直接奏事的情况不同程度也仍存在,如《舊唐書》卷五○《刑法志》(《册府元龜》卷六一二略同):

長慶元年(821)五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天下刑獄苦於淹滯,請立程限。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詳斷畢,申刑部,限三十日聞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一狀。

這説明,當時大理斷獄的情况是通過尚書刑部“聞奏”於皇帝的。這一“聞奏”與轉達很可能仍須用奏抄來執行。唐後期相關職司“聞奏”恐怕還有一些,本文的下面部分就會説到這些部門職能在唐後期繼續的一些情况。只是由於史料中關於皇帝的回覆,除了已經明確是敕旨的外,還有一些只標明是“從之”或“奏可”,其究屬何種詔敕已經弄不清楚,所以對於判斷奏文是否爲奏抄内容很困難。儘管如此,關於中書門下體制中奏抄已經完全被取代的説法,恐怕還是缺少一些證據。

二、關於奏狀和申狀

奏抄雖然不能證明是完全被取代,但隨著中書門下體制的定型,與之相關的“狀”的應用在唐後期被擴展却是一個無可置疑的事實,對劉後濱先生的這一判斷,筆者是完全贊成的。只不過,劉書關心的重點是上給皇帝的狀特别是“中書門下奏”,筆者則認爲狀的使用有不同的内容和層次,也有不同時期的側重,弄清這些狀的性質來源及其在相應時期的傳遞方式,乃是了解三省制向中書門下體制過渡和變化更爲關鍵的問題。中村裕一先生在《唐代制敕研究》、《唐代官文書研究》和《唐代公文書研究》三書中,曾介紹過司馬光《書儀》中的“奏狀式”和“申狀式”,對唐代流通的狀作了一些簡單的分類,並介紹遇敦煌吐魯番文書中存在的狀;但對於它們的用途、特點、區别、遞交方式等尚缺乏詳細的分析。由於唐代的狀與唐前後期上傳下達以及特别是中樞機構内的公文運行方式有極大的關係,所以有必要對狀的使用及内涵加以更多的討論説明。

(一)“奏狀式”與上皇帝的狀

狀首先是給皇帝的奏狀。《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左右司郎中員外郎條“凡下之所以達上,其制亦有六”中,狀的地位僅次於表。其注稱:“表上(廣池本《唐六典》認爲“上”當作“狀”)於天子,其近臣亦爲狀。”而在“表狀牋啓牒辭”中,一般也只有這兩種可以上給皇帝。同書卷八門下侍中之職條下所列奏於皇帝的六種文書中,狀也居其一,這使人理解爲狀只能是給皇帝的,事實上最初也的確是如此。《唐六典》注文在敘述狀的來歷中引蔡邕《獨斷》言漢代“凡群臣上書通於天子者四品,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駁議”,其中並没有明確提到狀。晋時始有“具狀以聞”之類的説法,後來也見於北魏⑦。不過這最初的“具狀”,也可以理解爲是具事狀、具情况之意,不敢肯定就是公式文的“狀”。唯《唐六典》説“章奏制度,自漢已後,多相因循。隋令有奏抄、奏彈、露布等,皇朝因之。其駁議、表狀等,至今常行”;可證明表狀至少在隋代已經形成規格及制度。除了表、狀之外,唐前期見到的還有給皇帝的上疏(或書),疏是用於上書條陳政事,用法規格不像表那樣隆重,似乎更近密直接一些,而且奏事論事可以更充分,《唐六典》未將之歸爲公文類。

“奏”字本身是專用於皇帝的,奏狀的使用在唐初似乎並不普遍,直接被稱爲“狀”的公文不多。而且最初上給皇帝的表和狀在用法上並無太嚴格的區分。因爲就其内容用途而言,表狀都是可以分爲兩種,其一是禮儀性的牋表和狀,内容包括吉儀的各種謝(謝官、謝賜、謝恩、謝罪、謝事)、賀(賀節、賀官、賀問起居、賀赦、賀祥瑞、賀破敵、賀册)、勸進、讓官、進貢等,以及凶禮慰哀的奉慰表狀;其二是奏事、論事、陳情、乞請、勸諫、薦舉等表狀(有時也用疏)。唐初的大臣,不僅將表用於各種禮節性陳詞,而且也有用於論事請事的,例如劉洎有《論左右丞須得人表》,陳子昂有《爲喬補闕論突厥表》,狄仁傑有《請拔安東表》、《請罷百姓西戍疏勒等四鎮疏》⑧,武則天於上元元年請定“父在爲母服三年”也是用表⑨,其中不少内容後世—般多用狀來表達。

不過,如果將一些奏事、奏議作爲狀的話,那么奏狀的使用其實早已有了。《全唐文》有許多《議沙門不應拜俗狀》⑩,都是後人將龍朔中一次討論沙門拜俗的“議”當作了“狀”。但如貞觀十四年唐太宗示意,群臣討論服制,然後由“侍中魏徵、禮部侍郎令狐德棻等,與禮官定議”,然後太宗“制曰可”,説是“定議”,其實就是將最終决議奏上,故也相當於奏狀(11)。《全唐文》關於許敬宗定禮有“請定釋奠主祭奏”(12),如對照《舊唐書·禮儀志》的記載,實際就是奏狀。此外《唐大詔令集》卷二《太宗即位赦》有“高年碩學,直言正諫,所在長官,隨狀薦舉”一語,説明當時地方舉薦人才是要給中央上狀的。同卷《中宗即位赦》提到一些經濟問題時就明確爲“百姓間所有不穩便者,並委州府具狀奏聞,朕當親覽”的説法,所謂“具狀奏聞”恐怕已是用狀了(13)。

與此同時,表狀的用法也漸次分開,狀的奏事意義開始分明。敦煌P.3900書儀在《慶正冬表》的“題函面語”下注明:“其□官及使人在外(?)應奏事者,但修狀進其狀如前。”狀中要説明“某事某事(原注:略述事由)。某年某月日,敕遣臣勘當前件事(原注:如無制敕荷處分,自須奏事者,依前頭上建事由。右已下敘述委曲訖,云謹狀)。某年月日具臣姓名進”。如請求處分,還要加“‘伏聽敕旨’於‘謹狀’之上”,説明奏事要另用狀,不能與禮儀性的牋表混爲一談。以下是根據書儀所説復原的唐朝奏狀格式:

某事某事(略述事由)

某年某月日,敕遣臣勘當前件事

(敘述事情經過委曲等)伏聽敕旨,謹狀

某年月日具臣(按此處或亦當署官位作“具位臣”)姓名進

P.3900趙和平定名爲“武則天時期的一種書儀”,其時代雖不能十分確定,但其中關於《慶正冬表》的一些書儀用語表明屬唐前期是無疑的(14)。書儀關於狀或有“伏聽敕旨”一語,也證明了唐前期奏狀本身和“敕旨”的關係。

但是這樣一來,狀的作者來源恐怕也是值得分析的。上述《唐六典》敘表狀區别説“其近臣亦爲狀”,劉後濱分析提出是使職發展以後的表現,筆者認爲有一定道理。不過“近臣”並非僅指宇文融財政使職一類。例如開元宰相張九齡《賀蓋嘉運破賊狀》提到“右,高力士宣奉敕示臣等王尚客奏狀,知蓋嘉運至突厥施店密城”云云,《賀賊蘇禄遁走狀》提到“右,高力士宣奉敕示臣等曹待宣奏狀,知蘇禄遁走入山出界者”(15);其中王尚客是内謁者監(16),曹待宣名不見經傳,二人應都是玄宗派出的宦官使者。因此“近臣”或亦指内使,開元後期不斷擴大的邊事大概對此也有影響。而從張九齡本人和當時宰相蘇頲等都有多種禮儀性的賀、謝狀以及論事請事狀來看,宰相也可以用狀。特别是論事請事狀,説明狀的使用在武則天以後至開元時期是在逐漸擴大。蘇頲《爲宰相論月應蝕狀》從内容看應早至中宗或睿宗朝(17),其時蘇頲本人尚不是宰相。這些狀的使用與武則天時陳子昂、狄仁傑論事請事皆用表的情况形成鮮明對比,顯然是狀在奏事這一層面上,更多地代替了表。

另外根據上面所説北朝至隋以來“具狀奏事”就有,而唐朝廷也要求“其□(外?)官及使人在外(?)應奏事者”修狀的情况可以知道,如果僅將狀作爲表的補充來對待還是太狹隘了。其實《唐六典》所説的“其近臣亦爲狀”只是解釋狀的一種情况,不是狀的使用僅限於此。廣義的狀並不限於使人或近臣,這也决定了後來它的使用範圍愈來愈寬泛。而上狀者除了有州府長官、使臣之外,當然還有在京諸司和官員。《唐會要》卷二六《牋表例》開元二年(714)閏三(二)月敕,就提到“諸司進狀奏事”的問題(詳下),同書卷二五《百官奏事》載開元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敕稱:

五品以上要官,若緣兵馬要事,須面陳奏聽;其餘常務,並令進狀。

《唐律疏議》卷一○“諸上書若奏事而誤”條疏議曰:

“上書”,謂書奏特達,“奏事”,謂面陳。(18)

“並令進狀”顯然就是“書奏特達”了,上奏的特許範圍除職司之外還有“五品以上要官”。司馬光《書儀》中將各類公私文書分爲表奏、公文、私書、家書等四類,其中表奏是上於皇帝的,内有《表式》與《奏狀式》,其《奏狀式》云:

某司自奏事則具官,貼黄節狀内事。

某事云云。若無事因者,於此便云右臣。

右云云。列數事,則云右謹件如前。謹録奏

聞,謹奏取旨者則云伏候敕旨。

乞降付去處貼黄在年月前。

年月日具位臣姓名有連書官,即依此列位。狀奏(19)

這件《奏狀式》雖然是宋代的,但是以某司某事開頭,並有“伏候敕旨”等語,與P.3900書儀中的唐代狀的樣式仍有幾分相似,説明是從唐代發展來的,可以用爲參考。而且這個“某司”相當“具官”,也即包括了官司和官員個人的兩種情况。對於這類直接性的奏狀,皇帝的批復是用敕旨,此點劉後濱已指出,這與奏抄是須經轉奏而皇帝畫聞顯然不同。

中書門下體制形成後,狀的使用特别是中書門下奏狀的情况更形增加,此點劉後濱已論,並指出所謂“中書門下奏”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中書門下對各級官府或官僚個人的轉奏,另一種是中書門下就有關政務提出處理”。對於劉先生已言者不必重複,但是這裏文書轉奏中唐前後期的變化以及和宰相的關係還是有必要再强調的,其中一點就是唐前期文狀的上達與唐後期(也可以説是中書門下體制確立後)有所不同。這裏是學者們往往轉引的《唐會要》卷五四《中書省》一條:

天寶八載(749)七月,中書門下奏:“比來諸司使及諸郡並諸軍應緣奏事,或有請中書門下商量處分者。凡所陳奏,皆斷自天心。在於臣下,但宣行制敕。奏文内則不合列請商量,乃承前因循,有此乖越。自今已後,應奏事一切更不合請付中書門下,如有奏達,聽進止。”敕旨從之。

同書卷二六《牋表例》:

開元二年閏三(二)月,敕:諸司進狀奏事,並長官封題進。仍令本司牒所進門,並差一官送進,諸奏事亦準此。中書門下御史臺不須引牒。其有告謀大逆者,任自封進,除此之外不得爲進。

兩處史料説明,按制度在京諸司及諸使諸郡諸軍都可以上奏,但是“應奏事一切更不合請付中書門下”,“中書門下御史臺不須引牒”,就是上奏無須通過中書省(或曰中書門下)和御史臺。開元二年閏三月敕説是一般奏事只要有長官封題(意即本司長官知道),“仍令本司牒所進門,並差一官送進”就可以了。P.3900書儀説是外地表函側右畔題也有“謹上京神都門下”,似乎也是直接送入宫門,當然這以下還有何過程尚須研究,也是我們在下面要涉及的内容,但總之是强調不必知會中書門下,這和後來的情况自是有所不同。

(二)從三省制到中書門下制的政事申奏

以上是給皇帝上奏狀的情况。從天寶八載七月中書門下奏可以知道,從總的精神上奏狀是上給皇帝一個人看的,所謂“斷自天心”,是强調皇帝一個人的意旨也就是“宸中獨斷”,臣下包括中書門下和宰相在内只有“宣行制敕”的份,不能幫助或代替皇帝做主。所以奏狀原則上是不能面向中書門下提出,也不能先經中書門下。問題在於這道奏文却反過來能證明當時奏事先經中書門下和宰相個人的情况已經不少,所以强調奏事必須直上皇帝,只是突出皇權的一種表示。

儘管如此,從另一個角度講,完全將奏狀上給皇帝還是不現實的。因爲實際情况是有大量的行政事務要處理,這些事務不能樣樣通過皇帝,所以有一些其實是不必直接向皇帝上奏的,有些則需要轉達。這樣在現實生活中,於上奏皇帝這第一個層次下面,就出現了第二個層次,只不過這第二個層次的負責職司,三省制之下體現在尚書省而非中書門下。而由於“奏”字專用於給皇帝,所以這一層次的上狀就改用“申”了。《唐會要》卷五七《尚書省諸司上·尚書省》永泰二年(766)四月十五日制稱:“周有六卿,分掌國柄,各率其屬,以宣王化。今之尚書省,即六官之位也……其尚書宜申明令式,一依故事。諸司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準令式各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並所奏請,敕到省有不便於事者,省司詳定聞奏,然後施行。”大曆十四年(779)六月敕也有:“天下諸使及州府,須有改革處置事,一切先申尚書省,委僕射以下商量聞奏,不得輒自奏請。”都是這一制度的體現。其中“省司詳定聞奏”和所謂“商量聞奏”,還説明尚書省對狀本身和皇帝的敕文不便於事者都可以商議並提出意見,也就是覆奏。中村裕一在《唐代制敕研究》論述上奏的過程,已指出它們並不是新創造,而是强調開元令式。永泰二年和大曆十四年中書門下體制早已成立,那么爲何敕文却强調尚書權力?須知永泰二年距戰亂平定不久,唐朝廷剛剛取得基本統一,許多地方名義上收歸中央,時朝廷爲了使地方聽從中央,以加强統一,故仍要求天下州府有事必須申尚書省。大曆十四年則情况有所不同,時德宗初即位,宰相楊炎爲了結束“軍國之用,仰給於度支、轉運二使;四方征鎮,又自給於節度、都團練使。賦斂之司數四,而莫相統攝”的狀况以及特别是從劉晏手中收歸權力,故罷黜使職,强調諸使和州府不得自由行事,下令有事“一切先申尚書省”,且“天下錢穀委金部、倉部,中書門下揀兩司郎官,準格式調掌”(20)。

但是恢復舊制畢竟只是一種願望,愈是强調愈證明是有問題。財政使職分掌也好,藩鎮自行賦斂也好,都是無法改變的事實,亂後權歸尚書省只是一種理想。所以,永泰二年制和大曆十四年敕的意義不在於説明當時堅持有事要申尚書的原則,而是告訴我們奏事先“申省司取裁”是曾經的“故事”。這個“故事”就是唐前期三省制下尚書主掌政務的舊制。《唐律疏議》卷一○“諸上書若奏事而誤……上尚書省而誤”條疏議曰:“‘上尚書省而誤者’,謂内外百司應申尚書省,而有文字脱剩及錯失者,合笞四十。”也説明内外百司是有事要向尚書省申報的。它包括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正像奏抄經皇帝批示後須通過尚書旨符下達,反過來,某些給皇帝的文書或報告要通過尚書省奏聞。另一層含義,是某些事狀要申尚書省處理,不一定經過皇帝。

通過尚書省奏聞的情况如《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員外郎條“凡職事官應覲省及移疾不得過程……年七十以上應致仕,若齒力未衰亦聽釐務”,注曰:“若請致仕,五品已上皆上表聞,六品以下申尚書省奏聞。”可見“表聞”與“申尚書奏聞”是不同級别致仕的兩種奏達方式。又如同書卷八門下省關於上行文書其“三曰露布”,注曰:“謂諸軍破賊,申尚書兵部而聞奏焉。”説明露布是先由諸軍報告尚書省再轉達於皇帝的。有些事奏聞之前,先經尚書省處理。如《唐會要》卷七五《選部下·南選》開元八年九月敕,規定南選人“各命所管勘責出身、由歷、選數、考課、優勞等給作簿書,先申省”。《唐律疏議》卷一一有“諸稱律令式不便於事者,皆須申尚書省議定奏聞”,也是尚書省接到報告後,經討論再將决定申請皇帝批准。因此在中書門下制度確立之前,轉奏之權是歸尚書省的,逭一點劉後濱書第三章《三省制下中央機構的公文運作》關於奏抄“是以尚書省名義上奏皇帝的處理國家政務的公文書。全國的日常政務都要集中到尚書省,由尚書省制爲奏抄,經尚書左右僕射簽署,報門下省審讀後向皇帝申奏(按此處當用“呈奏”更好,“申”用宰相以區别,詳下)”的説法其實已經明確。

但是,對於内外諸司、地方州府的報告,不必事事奏知皇帝。《唐會要》卷四一《雜記》載高宗永淳二年(683)二月制曰:

官人犯法經斷後得雪者,並申尚書省詳定。若前被枉斷及有妄雪者具狀聞奏。

這條是説,所有犯法經斷得雪者,都要申報尚書省,但只有被枉斷妄雪者才奏聞皇帝。同樣《唐六典》卷三倉部郎中員外郎之職條曰:

凡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據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種苗頃畝造青苗簿。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書省。

凡義倉之粟,唯荒年給糧,不得雜用。

此下注曰:“若有不熟之處,隨須給貸及種子,皆申尚書省奏聞。”這裏青苗簿及義倉給糧都要申報尚書省,《唐六典》卷三○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下倉曹、司倉參軍之職也有地方的常平倉“常與正、義倉帳具本利申尚書省”;但只有義倉之用才要經尚書省奏聞。《唐大詔令集》卷四《改天寶三年爲載制》:“諸色當番人,應送資課者,宜當郡縣具申尚書省勾覆。”只説勾覆而不用奏聞。《唐律疏議》卷六“諸稱日者”條解釋“稱‘人年’者,以籍爲定”答:“如此事類,貌狀共籍年懸隔者,犯流罪以上及除、免、官當者,申尚書省量定。須奏者,臨時奏聞。”是量定之際,須奏不奏臨時决定。這樣有些日常事務就完全由尚書交下處理或執行了。例如《舊唐書》卷四四《職官志》下少府監“丞掌判監事,凡五署所修之物,則申尚書省,下所司以供給焉”,就是一例。

當然以上中央或地方的申報尚書省,並不是籠統言之,而是根據不同事務具體申報二十四司的相關職司。例如《唐六典》卷三度支郎中員外郎之職條:“凡天下邊軍皆有度支之使,以計軍實糧仗之用,每歲所費皆申度支而會計之,以長行旨爲準。”卷六刑部郎中員外郎之職條曰:“凡獄囚,應入議請者,皆申刑部,集諸司七品已上於都座議之。”《舊唐書》卷四四《職官志》下鴻臚寺卿之職條:“凡天下寺觀三綱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爲衆所推者補充,申尚書祠部。”都可以説明這種情况。而同書卷四三《職官志》兵部郎中之職下“凡諸州軍府應行兵之名簿、器物之多少,皆申兵部;軍散之日,亦録其存亡多少,以申而勘會之”,據《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員外郎條“郎中一人掌判簿,以總軍戎差遣之名數”可以知道,所云兵部亦指兵部司。同樣,《唐律疏議》卷三《名例》“諸犯死罪非十惡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條疏議“據令:應侍户内無期親,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具狀上請,聽敕處分”,《舊唐書》卷四四《職官志》下太常寺太樂令條下“凡習樂,立師以教,每歲考其師之課業,爲上、中、下三等,申禮部”也分指“司”而非“部”,尤能證明某些具體事務是直接申報二十四司處理。不過,根據《唐六典》卷一關於尚書都省對上行下達文書“必由都省以遣之”,筆者認爲這些文書很可能是通過都省轉達,而且有所處理時要經過尚書僕射和部門長官,所以,仍應該看做是給部門首長的。

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確立後,並不能認爲尚書省的以上職能就全部消失了,相反,我們還是經常可以見到一些申狀仍在被繼續和尚書省、御史臺、九寺等具體處理的情况。如《舊唐書》卷一四九《歸崇敬傳》言歸崇敬大曆中請改國學之制,要求國子學生“不率教者則申禮部,移爲太學”。同書卷一八《武宗紀》會昌五年(845)六月丙子敕(《唐會要》卷五七《尚書省》同)要求:“此後事關禮法,群情有疑者,令本司申尚書都省下禮官參議。如是刑獄,亦先令法官詳議,然後申刑部參覆。”《唐會要》卷八一《考》上(《册府元龜》卷六三五《銓選部·考課》同):“大曆十三年正月敕,捉獲造僞及光火强盗等賊合上考者,本州府當申刑部。”而同書卷六六《國子監》長慶二年閏十月祭酒韋乾度奏:“臣忝守官,請起今已後,應四館有闕,其每年請補學生者,須先經監司陳狀,請替某人闕,監司則先考試通畢,然後具姓名申禮部。”

儘管是仍有向六部(或者取代某部門的使司)申報的情况,我們也可以發現已有很多不同,正如劉後濱所指出,一個重要的轉變是裁决政事的决策者已不是尚書都省或六部長官而是中書門下。如《舊唐書》卷四四大理寺卿之職條:“凡犯至流死,皆詳而質之,以申刑部,仍於中書門下詳覆。”犯罪至流死者的最後决定權是在中書門下。

又如《唐會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元和十二年(817)七月敕:

今日以前左降官等及量移未復資官,亦宜準此處分。考滿後,委本任處州府具元貶事例,及到州縣月日,申刑部勘責。俾吏部量資望位量移者,仍每季具名聞奏,並申中書門下。

同卷同門開成四年五月敕曰:

諸州府有責授六品以下正員官,起今已後,宜委吏部許終四考滿與替。仍先具事由,申中書門下取指檢,不得同尋常員闕使用。

結合幾條,知吏部、兵部雖仍有選派擬官與將事狀奏聞的職責,但真正主持掌管選官的是中書門下,尚書職司只有按規矩具體辦事權而完全没有了决策權。所以最後的處理决定常常是由中書門下的宰相做出並奏知皇帝,於是中書門下及宰相個人奏事論事的現象遂不勝枚舉,皇帝則用敕旨批示,這一點劉後濱書中已經有不少論述。而宰相處理權事實上也是由許多事直“申中書門下”所造成的,例如《唐會要》卷三一《雜録》稱開成五年(840)六月,御史中丞黎植奏朝官出使,請不限高卑,乘驛馬,不得輒乘擔子。“如病,即任所在陳牒,仍申中書門下及御史臺,其擔夫自出錢雇。”同書卷五五《匭》(《舊唐書》卷一七一《李渤傳》略同)載長慶三年理匭使諫議大夫李渤奏:“今後有投匭進狀者,請事之大者聞奏,次申中書門下,小者各牒諸司處理。處理不當,再來投匭,即具事聞奏。”卷六六《大理寺》開元八年敕,要求内外官犯贓賄等罪,“有訴合雪及减罪者,並令大理審詳犯狀,申刑部詳覆,如實冤濫,仍録名送中書門下”。卷六四《史館雜録下》會昌三年十月中書門下奏,要求加强起居注的撰録,“望每季初,即送納向前一季文書,與史館納訖,具狀申中書門下,史館受訖,亦申報中書門下”。這裏中書門下代替尚書受事,特别是大事歸中書門下,當然也要代替尚書省處理决斷,在這方面宰相有自己的機構,此即中書門下下設五房與堂後官,所以顯然取代了唐前期尚書省諸司的地位。

那么政事申尚書與申中書門下究有何不同呢?唐前期要求内外百官奏事“先申尚書省”,然後由尚書“聞奏”,於是有奏抄的大量使用。唐後期直接奏事的奏狀增加,奏狀成爲政務文書的主體(21)。對於中書門下或者其他部門官員的奏狀皇帝批覆則均用敕旨。而皇帝如果同意奏狀並决定宣出,承旨宣下的也是中書門下。《唐會要》卷五四《省號上·中書省》:

乾元三年(760)四月二十六日敕:諸司使、諸州府進奏文狀,應合宣行三紙已上,皆自寫。宣付四本,中書省宣過,中書省將兩本與門下省。

這裏中書門下承旨而宣,所用應爲敕牒。其例頗多,如《通典》卷一八《選舉》六《雜議論》下載德宗時禮部員外郎沈既濟議“請改革選舉事條”,内有京官六品以下(注云應合選司注擬者)“請各委本司長官自選用,初補稱攝,然後申吏部、兵部,吏部、兵部奏成,乃下敕牒並符,告於本司”。雖然仍然是申吏部、兵部,並由其奏報皇帝,但最後是由敕牒”發下。“敕牒”已知道是由中書門下轉抄奏狀和皇帝的敕(22)。《權載之文集》卷四五《中書門下奉韋皋奏南詔奉聖樂章狀》表明南韶奉聖樂章是韋皋先奏上皇帝,然後再由“中使楊明義奉宣韋皋所奏”狀(23),也即奏狀先遞交皇帝,由皇帝决定宣出,所以有“卿宜知悉者”語。中書門下接受“奉宣”見到韋皋狀後再報告皇帝,請求“宣付所司”,故有“貞元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奉敕宣付所司”語,表明是皇帝下令由中書門下再閱,如無意見就申請宣付所司,再由皇帝批准,這是敕牒宣奏形成的過程。《白氏長慶集》卷三九《浙東論罷進海味狀》同樣是一件白居易上奏後經皇帝批後由中書門下宣下的敕牒(24),所以這裏中書門下的主要作用是承旨而宣而非轉奏,中書門下承旨而宣,是敕牒產生的基礎。

敕牒和奏抄的使用不同,關鍵在於奏事程序產生了變化。唐後期雖亦有先申中書門下而由其轉奏或説明事由的情况,如《唐會要》卷六八《刺史上》開成元年八月條要求“兩都御史臺,並出使郎官、御史及巡院法憲官,常加采訪。具以事狀奏(奏字疑衍)申中書門下,都比較諸道觀察使承制勤怠之狀,每歲孟春分析聞奏,因議懲獎”。但更常見的現象是要求所由官在“聞奏”的同時“兼(或並)申中書門下”,如《唐會要》卷六二《御史臺下·出使》元和七年閏七月敕,要求出使郎官御史訪查諸道不法,將“所歷州縣,其長吏政俗,閭閻疾苦,水旱災傷,並一一條録奏聞。郎官宜委左右丞勾當,並限朝見後五日内聞奏,並申中書門下”。同書卷六八《刺史上》大和四年(830)御史臺奏州刺史上佐闕,“仍具闕人事由,分析聞奏,並申中書門下”。卷八二《休假》太和八年九月御史臺奏要求常參官請事故假,“仍具請事故假日,録狀聞奏,兼申中書門下”,都是奏報皇帝與請示中書門下和宰相同時。這種情况皇帝通過奏狀已經得知,故無須轉奏,中書門下只須拿出具體意見(有時須經有關部門討論)再請示皇帝就行了。

還有一種情况是官員上奏呈遞皇帝後,再由内司轉交中書門下,由其覆奏,此點劉書已論。本文前面已説明三省制下尚書省司可以對奏請狀和皇帝批覆的敕文“詳定聞奏”,也就是覆奏,但體制變化後此項覆奏權却改移於中書門下。如《唐會要》卷七二《京城諸軍》開成三年九月敕:“左右神策軍所奏將吏改轉,比多行牒中書門下,使覆奏處置。今後令軍司先具聞奏,狀到中書,然後檢勘進覆。”這裏前後的不同在於將先牒知中書,由中書覆奏改作先奏報皇帝,再由内司將奏狀傳交中書門下,由其“檢勘進覆”也就是再覆奏,其實也是要宰相與有關職司商議後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再報告皇帝。證明從程序上,奏狀應直上皇帝,强調皇帝的主宰和第一知情權,並不是先經宰相過,而是先内而外。宰相的知情權和處理權通常是由於“兼申”而另外獲得報告,或由皇帝反過來再告知,而無論哪一種情况,最後都須宰相貢獻具體意見,這一點,中書門下與前期的尚書省義務一致,劉後濱所説的一些“敕後起請”或“敕後商量狀”往往也與此有關。

事實説明,由職司或官員(有時是宰相)上奏狀於皇帝,皇帝復宣宰相,宰相經與相關職司官員議後再報皇帝,皇帝下令宣出而由此產生敕牒常常是一個連續的過程。用這一程序來分析史料,即可了解某些政事處理的來龍去脉。例如《舊唐書》卷二四《禮儀志》四記會昌元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關於九宫貴神祭祀,説明是曾於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延英殿面奏,“伏奉聖旨令檢儀注進來者”,結果“敕旨依奏”。可見是在皇帝的要求下宰相上奏儀注得到批准。但是到了會昌二年正月四日,太常禮院又奏問關於九宫貴神祭祀的禮料等具體儀節,並説明是“伏候裁旨”。而《舊唐志》以下即又載中書門下奏,在説明意見後要求“伏望更令太常卿與學官同詳定”。於是皇帝“從之”。這個奏文顯然是由於皇帝將太常禮院的奏交給中書門下處理而再產生的,即所謂“覆奏”。而由於皇帝接受了中書門下關於再詳定的要求,所以以下又有檢校左僕射太常卿王起、廣文博士盧就等獻議。其後説明“敕旨依之,付所司”,也就是皇帝同意並將此奏議宣出了,這個“(宣)付所司”的决議,應當也是經中書門下用敕牒發布。

因此,唐後期申狀、奏狀、敕旨、敕牒的上達和處理,都是與中書門下的作用分不開的,而劉後濱關於中書門下體制政務裁决機制的變化——“宰相决策走向實務化,職權走向政務化”的特點至此是無須乎再多論了。

(三)“申狀式”與“上中書門下狀”的應用

上面已説明,唐前期要求内外百官奏事“先申尚書省”,然後由尚書“聞奏”,而唐後期却是要求所由官司在“聞奏”皇帝的同時“兼申”中書門下。兩者的下情上達和處理方式雖然有别,共同之處却是均有兩途,而職司或官員的上狀也總有兩個對象,即一是皇帝,用“聞奏”或奏狀表達;另一則是尚書職司或中書門下(具體事務還有御史臺和寺監)。用“申”和申狀來表達,强調一個“申”字。P.3900文書提到:“除奏狀外,與餘官人狀,除‘臣’及‘進’字即得,狀後年月日具官姓名狀,若同在一處,亦可除年,只(?)書(?)日月。”但没有説明這種狀的性質,其實就是申狀。司馬光《書儀》卷一公文類就有《申狀式》一首。這裏僅照録如下:

某司自申狀,則具官封姓名。

某事云云。有事因,則前具其事;無所因,則便云右某。

右云云。謹具狀申如前列數事,則云右件狀如前云云。某司謹狀取處分,則云伏候指揮。

年 月 日 具官封姓名有連書官則以次列銜。狀

以下説明:“右内外官司向所統屬並且用此式尚書省司上門下中書省、樞密院,及臺省寺監上三省、樞密院,省内諸司並諸路、諸州上臺省寺監並準此”

申狀中有“謹具狀申”、“某司謹狀”及注語“取處分,則云伏候指揮”,明顯是官員用來給上級和長官的上奏公文。結合《書儀》所説“右内外官司向所統屬並用此式”,包括尚書省司對中書門下、樞密院,中央機構内寺監對三省、樞密院,以及地方諸路、州上臺省寺監,都可以用,也即申狀在中央首先應用爲對最高中樞機構及其長官。這雖然是宋代的制度,但從“申”字的用法來看,《申狀式》的使用無疑是沿自唐朝,其形式用途可以用作參考。所以内外職司作爲下級給尚書省和中書門下文書皆用“申狀”。奏狀與申狀在對象等級明白區分,皇帝稱奏,長官稱申,兩者不得混爲一談。不過,司馬光對給皇帝的狀和給長官的狀分類有些不同,給皇帝的表狀一律歸爲表奏類,觀其於“表式”在“臣某誠惶誠恐”一語下注曰“賀則云誠懽誠忭,後辭末準此”就可以知道,無論是禮儀性的謝賀還是奏事論事,無公私之分。給長官的狀却是分爲禮儀性的“私書”和奏事的“公文”。在私書部分有《上尊官問候賀謝大狀》、《與平交平狀》、《上書》、《啓事》、《上尊官時候啓狀》、《上稍尊時候啓狀》、《與稍卑時候啓狀》、《上尊官手啓》、《别簡》、《上稍尊手啓》、《與平交手簡》、《與稍卑手簡》、《謁大官大狀》、《謁諸官平狀》、《平交手刺》、《名紙》等,而唯有《申狀式》、《牒式》才列入公文。私書從《上尊官時候啓狀》看,基本上是參照唐朝不同層次所用的《賀正冬啓》、《賀正冬狀》一類而多少加以形式和用途區别、分類的變化,其注中提到“裴書儀”如何如何,並拿來作私書和公狀應有所區别的憑證,“裴書儀”即唐代書儀,可見唐宋書儀一脉相承。唐後期以降給朝廷官員和藩鎮長官個人的賀、謝狀等大量增加,所以無論公狀私書,唐宋時期都非常發達,而“申狀”大大發展,則是唐代官僚體制之下,公文運作最大的特點和變化之一。

申狀式在唐前期和後期都有應用,前期的申狀雖然被淹没在制度的一貫性之中,在傳世文獻和敦煌吐魯番文書中還是可以見到它們的踪影。除了上面已經談到的申尚書省及相關諸司的例子,吐魯番出土儀鳳三年度支奏抄也多次提到具狀申尚書省的問題,説明申狀其實是在唐初機構系統中就大量運用的。其文書中A′殘件關於劍南庸調給凉州和瓜、伊二州,“仍令所在兵防人夫等防援日(?)任夫脚發遣訖,仰頭色數具申所司。其伊、瓜等州準數受納,破用見在,年終申金部度支”、“輕税諸州,不申色目……其所有(?)□物(?)□訖,與計帳通申金部、度支”,和諸州申計帳,“請每年申帳……〔五月卅〕日以前申到户部”;E′殘件有諸州所送庸調等物“所司納了,具日及納物色了日速申度支,其納兩京□等,每州納了三日内,〔具?〕狀申到度支”;C'殘件關於諸州庸調送納配所有“所納之司即度支”,所缺部分推測應爲“具狀申”三字;D'有“其破除見在,每年八月上旬申到度支。並(?)□改(?)盡(?)已用見在,具狀即申度支、金部,計會配處”;H'殘件關於諸州無米粟處折庸調,有“量留請(諸?)州折租市(布)充訖,申所司”;H7殘件關於邊郡所獲財賦的支配“所有破除見在,每年申度支金部”,以及安北都護府等如財物不須,“不得浪有請受,〔給〕訖,具申比部及金部。比部勾訖,關〔金部〕”;D'有關羊的供給要求“其破除、見在,每年限八月上旬具狀申到度支”(25);清楚地證明唐代前期財賦支配調達中地方按照不同内容的要求用申狀報告尚書比部、度支、金部等,也説明中央是如何通過地方申狀來掌控國家財賦使用的情况。

唐後期給中書門下用申狀,不僅可以由前述文獻中許多政事“申中書門下”證明,而且也有這些狀的具體範例。對此劉後濱以《唐會要》卷二六建中元年正月五日“舉人自代”敕及《劉賓客文集》卷一七《蘇州舉韋中丞自代狀》以説明。很有趣的是,這件自代狀第一行是“蘇州狀上 中書門下”,第二行是被舉薦者韋應物的官銜名字。但第三行以下却是關於這件事給皇帝的奏狀,内稱“右,臣蒙恩授蘇州刺史”,准敕舉人自代云云,末稱“今具聞奏”,並有“大和六年十二月九日”的日期。判斷其文,似乎是將給皇帝的奏文内容直接抄寫在給中書門下的狀中。不過筆者認爲,解釋此種現象,與其説是奏狀不直接進呈皇帝而先經中書門下,不如説是聞奏皇帝同時“兼申”中書門下的表現。只是兩種狀其實不必寫在一起。如李商隱代陳許觀察使王茂元作《爲濮陽公陳許奏韓琮等四人充判官狀》(26),介紹四人情况非常詳細,與此同時他又作《爲濮陽公許州請判官上中書狀》,稱韓琮等四人“右件官等,或斷金舊友,或傾蓋新知。既有藉於賓榮,敢自輕於主擇,輒以具狀奏請訖。伏乞相公,曲贊殊恩,盡允私懇,使免孤鄭驛,不辱燕臺。謹録狀上”(27),説明藩鎮除向皇帝奏請僚屬,具體也要宰相批准。有的時候薦舉僅須給宰相,如劉禹錫本人有《薦處士嚴毖狀》、《薦處士王龜狀》,前狀先介紹所薦人情况,並謂“某早被儒官,得以薦士。亦非出位,冀不廢言。倘宏文、集賢史氏之館,采其實學,有勸諸生。伏以桂州薦之於前,某薦之於後”,末稱“謹狀”;後狀略同,説明“某滯流周南,靜閱時輩。身雖不用,心甚愛才。况遇相公持衡,敢有所啓”,末稱“謹狀。正議大夫、檢校禮部尚書、兼太子賓客分司束都劉某狀”(28)。内中稱呼用語,則表明薦狀是上於宰相,這證明在選任問題上,有時宰相的作用更重要。

唐後期上中書門下的公文當然不僅限於舉薦。中村裕一指出《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會昌四年二月條記圓載和尚入城許可申請是向中書門下提出:

越州軍事押衙姓潘,因使進藥,將圓載闍黎書來。書云:緣衣糧罄盡,遣弟子仁好等兩人往本國,請衣糧去者。潘押衙云:“載上人欲得入城來,請得越州牒,付余令進中書門下。余近日專候方便,入中書送牒,宰相批破,不許入奏例,上人事不成也。”(29)

圓載之書由越州潘押衙代呈宰相,他的入城要求須經宰相批准,結果被歸入“不許入奏例”,也即用不著告知皇上,是由宰相直接處理的,只是這裏説明所用的是牒不是狀。

敦煌書儀S.5566則有唐後期申中書門下公事狀的典型例證。此書儀原題爲“雜謝賀表狀 上中書門下狀”,内有六件書狀,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一書中出示了這件文書的部分圖版(30),他並在《唐代官文書研究》一書的《序説》中介紹狀的用途時提到這件文書的第一狀。筆者曾譔文對此件書儀進行研究(31),認爲其中書狀產生時代在大中晚期至咸通初年前後,致書人之一有可能是滄州節度使渾偘。六件書狀中一件題爲《謝幕府轉職狀》,是滄州節度使爲授幕府官職給皇帝的謝狀,兩件爲《上魏相公狀》,魏相公即大中時代宰相魏謩,此二狀有可能爲他舊日的屬下或幕僚所作,雖然涉及一些個人内容和事務,但基本上可以算作起居狀性質,私人書信的意義較突出。另外三件則皆題《上中書門下狀》,無一例外是滄州節度使給宰相的上狀,三件狀中,一件是就任滄州節度使的謝狀,兩件則是就滄州本身的貧窮災荒問題向宰相請求免税,現僅録此二件如下:

上中書門下狀(第一件)

右厶當道齊德兩州,並年災沴,百姓饑貧,兩税逋懸計數十萬。厶到任之日,親訪疾苦,皆稱急切最是逋懸簿書,雖挂空文,府庫終無所入。在軍儲褊(遍?)用農藏(?),箕斂鄉村。方 聖上憂人,難施朴(?)作膚體。伏以相公代天行化,助日揚明,九野無楚痛之聲,田人有康濟之望。厶謬提廉印,叨按戎麾,思有以安輯黎元,撫綏士卒,下期陰騭,上答臺階。其齊德兩州逋懸,厶已於月日允牒下州,並令放訖,不敢不具狀上。謹録狀上。

上中書門下狀(第二件)

右伏奉今年正月五日中書門下牒,緣厶當管齊州榷酒錢物,勒依元徵絹價送納者。當道數年水旱,百姓流亡,就中齊州尤不支濟。厶自去秋到任後,得便申奏,請放逋懸。近來人惟稍安,兵未足食,况榷酒先無本額,只於兩税均融,至於抬估高低,亦是從前流例。近蒙省牒,頻有指,在奉上之心,豈敢容易。方至公之日,或許諮聞。前件榷酒錢,言(?)下施行,交無出處。若容三二年内,賦税稍登,此時百計圓融,必不闕其經費。厶已具狀重奏,乞降哀矜。伏惟 相公道濟群生,恩霑庸類,伏望俯垂聽允,特賜商量,恩不唯於生成,事亦關於功德。輒將肝膈,庶鑒臺階,無任懇迫戰 越之至。謹録狀上。

以上兩件是向中書門下報告公事,屬於純粹的請事論事。雖然結尾或作“不敢不具狀上。謹録狀上”,或作“謹録狀上”而無“申”字,但作爲上呈宰相的申狀是無疑義的。賦税的問題唐前期歸户部,唐後期中央三司分掌,地方則雖然兩税榷酒上貢部分歸度支,但牽涉賦税的徵收减免政策則要直接上陳宰相而不是有司,並且第二狀中也説明“已具狀重奏”,這正是後期體制下上奏的同時“兼申中書門下”的典型例證。此外存世及敦煌文獻中所見的類似申狀還有P.4093劉鄴《甘棠集》中《爲割股事上中書門下狀》,乃是因地方上出現一件孝子割股的事件,“有感神祇,足標鄉里;事關風化,敢不申陳”(32),明顯是一件申事狀。傳世文獻如柳宗元有《爲裴中丞上裴相乞討黃賊狀》、《爲桂州崔中丞上中書門下乞朝覲狀》、《爲南承嗣上中書門下乞兩河效用狀》等上宰相狀(33),李商隱《爲濮陽公許州請判官上中書狀》、《爲滎陽公請不敘將士上中書狀》亦屬申事、請事範圍(34)。李狀中的滎陽公即桂管觀察使鄭亞,他根據本道部伍數額增加、糧料自備以及因水澇之災不登豐穰的情况,請求權停爲將士進勛階。這些狀同樣表明中書門下的受事與正式處理權,這一點,當然是申狀式運用的基礎。

而結合上述文書與存世書狀,也可以看出唐代的申狀雖然常常以“右”或“右件(人)事”開頭,但正式的書狀之前應該有“某司(或某官)申某事(薦舉則是要有舉薦的人名)”,結尾最常見是“謹依録申”、“謹具(録)狀上”或者“謹狀”,前二者用於下級對上級特别是有行政關係的機構之間,“謹狀”用於官員個人上事狀較多,有“録”字者往往是反映下級的上狀或情况。狀的最後還應具官銜姓名,如劉禹錫《薦處士王龜狀》就是“謹狀”下署“正議大夫、檢校禮部尚書、兼太子賓客分司東都劉某狀”,日期應該也是和奏狀一樣寫在最後,其格式與宋代的申狀是很接近的。

本文前面曾經指出,唐後期申狀的使用愈來愈廣泛,事實上受狀者不僅有中書門下,相沿前期較多者有尚書諸(使)司,以及御史臺等。如柳宗元有《上户部狀》,是上給户部使司(35);而由於唐後期對於地方的監察是“委御史臺並出使郎官御史兼諸道巡院切加察訪”(36),所以常有向御史臺申狀的情况。如《册府元龜》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罰》:“德宗貞元六年(795)十一月南郊赦書曰:近日州縣官吏,專殺立威,杖或逾制;自今以後,有責情决罰致死者,宜令本道觀察使具事繇聞奏,並申刑部、御史臺。”《五代會要》卷九《徒流人》後唐清泰三年(936)三月尚書刑部郎中李元龜奏,也提到“准《開成格》,應斷天下徒流人到所流處,本管畫時申御史臺,候年月滿日申奏得放還”的情况。當然寺監等因具體掌管的事務也會有接受下級或地方報告的情况,所以司馬光《書儀》説明申狀式的用途,仍有“省内諸司並諸路、諸州上臺省寺監”的問題,當然處理事務的决策權仍在中書門下,對於臺省寺監都是如此。

另外地方申狀中央,並不是任何機構都可以直達。根據前揭永泰二年制稱“諸司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準令式各申省者”,大曆十四年敕亦曰“天下諸使及州府,須有改革處置事,一切先申尚書省”,因此申中央的狀只能來自諸使和州府,唐後期就是節度觀察和州刺史,前揭劉禹錫《蘇州舉韋中丞自代狀》就是劉禹錫任蘇州刺史所上。縣以下是不可以直申中央的,所以必須由州、府轉達。但是按照司馬光《書儀》“内外官司”的説法,申狀的使用規則也適用於地方藩鎮和州府内部。縣可以申州,而州、縣又可以申節度觀察使。《册府元龜》卷四六七《臺省部·舉職》記開成初刑部尚書殷侑,上言度支鹽鐵户部使下拘繋罪人,“自今請令州縣糾舉,據所禁人事狀申本道觀察使,具單名及所犯聞奏”;《舊唐書》卷二○下《哀帝紀》記天祐二年(905)五月丁丑陳許節度使張全義奏,“得許州留後狀申,自多事以來,許州權爲列郡,今特創鼓角樓訖,請復爲軍額”;説明節度觀察使在公務上是接受州縣申狀的。《册府元龜》卷六六《帝王部·發號令》記長興三年(932)四月“河南府奏,據陸渾縣令陳岩狀申縣邑荒凉,欲修葺”(37),就是由府轉奏縣狀及申請,内中的“狀申”都是申狀式曾經在唐五代内外官司中應用的痕跡。傳世柳宗元有《柳州上本府狀》(38),是柳州刺史上桂管觀察使的狀。敦煌文書中,也有不少典型的申事狀,限於篇幅,對此筆者將另文介紹。此雖非本文重點,但地方衙署内部應用的狀應該是狀所使用的第三個層次,因此狀其實是中央和地方機構溝通上下、内外不可或缺,且運用最廣泛、最靈活的一種文書。

(四)申狀與禮儀性書狀的異同和關係

表狀在日常使用中,與官府間常用的牒和關、移等文書不同;後者只用於公文,表狀的用途却不止這一種。公文性質的公事表狀外,禮儀性的牋表和狀也大量存在,内中狀的用途更爲廣泛。S.5566殘存的六首狀,就是既有給皇帝的,也有給中書門下和宰相個人的;既有公事,也有私事與禮儀性的謝賀狀。對於這類文狀,筆者以往已有論述(39),這裏不擬過多重複。但總結起來,僅就給官員的禮儀性的文狀大體又可分爲吉儀的賀、謝與凶儀的慰哀等内容。其中賀的内容最廣泛,公事、私事都可以入賀,爲私事賀者常見有賀加官、賀節(正冬、端午、重陽)、賀(問)起居,爲公事賀者,則如賀(慶)破賊、賀(慶)赦等;還有一些獻物狀也可以歸到此類。謝亦有謝賜、謝官、謝藥、謝宴設等等。此類書狀在司馬光《書儀》中被稱作“私書”,在官場上體現一定的私人關係,與公文在用途性質上却是有區别的。

“私書”雖然體現私人關係,但作爲賀、謝、慰哀等用其實有嚴格的規定和儀節,所以它的一個特點是與公文一樣具備等級性。對皇帝用表狀,“其近臣亦爲狀”,這在禮儀性的牋表書狀中也能體現,但狀對官員而言,主要是上於行政意義上的領導和長官,所以並不是所有的賀文都可以稱爲“狀”。例如P.4093《甘棠集》除了幾首賀表、謝表及《端午進馬並鞍轡狀》、《壽昌節進馬並鞍轡狀》、《進鷂子狀》等是給皇帝的之外,其餘多是給朝廷高官的,内中有的書題稱狀,有的不稱。以往論者或對不加狀字者統補加狀字,認爲是有所遺漏(40),筆者亦曾將這些書狀含混統稱爲狀,那么是否可以如此?現在看來却是有問題的。在寫此文時才發現,原來《甘棠集》諸首題目中,只有給官職是宰相、僕射、御史大夫、樞密使、神策中尉或朝銜帶平章事和僕射的節度觀察使才稱爲狀(41),對於其他官員如尚書、侍郎、舍人、中丞、將軍等以及不帶平章事的節度觀察使則不稱(42),官雖高却已不是宰相者不稱(43),藩鎮節度觀察使如原爲宰相、出鎮仍帶平章事街亦可稱,否則則不稱。所以除了個别確屬遺漏,是不能隨便添加“狀”字的。從這裏理解司馬光《書儀》關於申狀式的適用對象“内外官司向所統屬”,在中央應該是内外宰相、三省和御史臺長官,臺省寺監的其他機構長官如果是受其統屬也可申狀,非統屬者則不申狀,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而這個原則基本上也適用於禮儀性的書狀,對於統領自己的行政機構和長官,請事申事也好,禮儀性的賀、謝也好,都是用狀來表達,即使非所統屬,在禮儀性的書狀中,帶有宰相、僕射官銜者,出於禮節仍稱狀。反之則否,即被致書官員如是非所統屬者,即使是官高三品甚至一品,給他們的賀書題中也不用加狀字,而是等同一般的書啓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劉鄴對於自己的使主高少逸不是用狀而是用了“啓”的名稱,如《甘棠集》第三卷中有《上高尚書啓》、《又啓》。爲什麽對自己的直屬長官不用狀而用啓呢?原來據S.6537V鄭餘慶《大唐新定吉凶書儀》“僚屬起居第六”、“典吏起居啓第七”(44),作爲僚屬、典吏給長官和其他一般官員的“賀”,如賀起居、賀正冬、賀加官等都是用啓。這一方面是由於隸屬關係近,如同皇帝的“近臣”可以不用表而降等用狀,官員的僚屬也可以降等用啓(從這個意義上説,作書宰相有時也可以用啓(45))。《唐六典》説:“牋、啓〔上?〕於皇太子,然於其長亦爲之,非公文所施。”(46)啓更接近於一般的書信而有私書性質;另一方面如典吏者級别太低,恐在資格上也不夠用狀。僚屬、典吏包括了中央和地方的下級官員,書儀實際上規定了他們作書的分寸。劉鄴以攝陝州參軍充觀察巡官爲高少逸所辟僚屬,用啓正當其分。而他除爲高少逸掌書記,入朝後又長期充翰林學士,固是懂得文書、講究規矩之“大手筆”,其《甘棠集》中出示的書狀使用範圍規格應認爲是有著相當依據和示範性的。

禮儀性的書狀由於是與公事狀内容用途有别,所以其用語、形式亦有别。其狀内除了常見的寒暄、賀謝等語之外,末尾則一般不作“謹依録申”、“謹具(録)狀上”;而常見的是“謹奉狀不宣,謹狀”,或者“謹修狀咨聞(或謹奉狀起居),伏惟照察,謹狀”等,但由於禮儀書狀常常是問候之外,雜以公文,所以也有亂用公事語的情况。關於這一點,筆者還將於討論敦煌地方狀的流行使用時再給以具體的説明,這裏就不贅述了。

最後,禮儀性的書狀與申狀式雖然性質、用途亦不同,但不能認爲毫無關係。唐後期五代給朝廷官員和藩鎮長官的“賀”、“謝”等禮儀性書狀大量增加正是地方權力增長以及中央和地方往來政治關係的體現,特别是書儀和其他文獻中對宰相賀謝狀大有增加,雖然是官場禮儀的需要,但也突出了宰相本身的地位及宰相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例如S.5566第一首《上中書門下狀》即是就任節度使後,爲得官謝宰相。《甘棠集》卷一有《上中書門下狀》二首,一首内容是慶賀皇帝“釋降寬徭之詔”,减免地方常貢進獻和賦税的。但是狀中除了簡單説説“迎道喜氣,發於皇風”之外,特别指出:“此皆相公羽翼大猷,陶鈞聖化,極仁深煦育,盡知堯舜之心;如道贊雍熙,必自夔龍之力。普天之下,孰不感恩。”另一首是賀祥瑞,是與給皇帝的《賀瑞蓮表》同時的,表贊皇帝,狀却將禁中“祥花並開”歸爲“此皆相公發暉(揮)政本,斟酌化源,都由命楫之功,豈假《涉江》之詠”。而卷四題名《賀赦》的一首,“伏睹今日制,大赦天下。伏以聖上欽成丕緒,虔奉寶圖……此皆相公翊贊皇猷,丹青景運;百辟賀垂衣之化,萬方瞻補衮之勛。限守卑職,不獲拜賀”,更是直接將赦與宰相的作用聯繋起來。

在傳世文獻中,類似放免德音、祥瑞、大赦等名目都用於賀皇帝和贊頌天子的表狀,但書儀的内容却表明是賀宰相,也即將皇帝降德音、祥瑞出現等都歸功於宰相。P.3723《記室備要》也有賀册徽號、賀南郊、賀册皇太后、賀册皇太子、賀赦、賀破賊(47),但是書儀中賀與贊的却都是“厶官”而不是皇帝,從所説“致君而化其湯武,輔政而功比伊皋”(《賀册徽號》)、“道贊昌辰,功扶寶曆”(《賀册太后》)來看,也是只有用於宰相才最貼切。因此這個“厶官”只能是宰相。傳世柳宗元有《賀誅淄青李師道狀》、《賀平淄青後肆赦狀》、《賀分淄青爲三道節度狀》、《代裴中丞上裴相賀破東平狀》(48);劉禹錫有《上宰相賀德音狀》、《上宰相賀改元赦書狀》(49),性質相類。這些書狀只能説明,中書門下的宰相在朝廷政務方面發揮著决定性的作用,與三省制下坐而論道的宰相的確是不能同日而語。

三、關於表狀等的上奏途徑

表狀的上達和批覆是皇帝直接了解下情和掌控官員、指揮政事的依據和途徑。因此唐前、後期都在不斷將官員的上奏和皇帝對政事的知情權、獨斷權加以强調,而在中書門下體制之下,上皇帝的奏狀置於給宰相和其他職司的申狀之上之先也是起碼原則。但表狀如何可以速達皇帝?這就關係到它的運作途徑。而在這方面,采用内外兩種傳遞方式是其制度存在的基礎,以下就針對在京城的中央機構官員與地方州府的不同情况分作論述。

(一)中央部門官員的奏事論事和表狀

中央諸司與地方的表狀上奏皇帝,方式和途徑不完全相同。依照規定,中央諸司内部的尋常公事奏報自然是作爲上傳文書,其出自三省的奏抄和中書門下的奏狀也是按照規定程序審署或直接遞達,這在以往學者已論述很清楚。問題在於,官員如有反映個人意見的上表或奏狀如何抵達呢?仁井田陞《唐令拾遺》復原《公式令》第四一條(《令集解》卷三六引唐令):

諸有事陳意見,非爲訴訟身事,欲封進者,並任封上,舍人受得即奏,不許開看。其上表訴者,每日令御史一人,共給事中、中書舍人對受,若告言官任(任官?)害政,及有抑屈者奏聞,自外依常法。(50)

此條當指在京官員陳奏,分爲兩種情况,一種是“非爲訴訟身事”,經舍人接受並奏知皇帝,但强調不許拆看。這個舍人未詳是中書舍人抑通事舍人。從下面中書通事舍人掌四方館來看,也有可能是指通事舍人。另一種是訴訟類的,由御史、給事中、中書舍人組成的司法“三司”處理,其中有告任官害政和大冤屈的,要奏聞皇帝,這裏所説自然是一條最正式的途徑。

還有一種作法顯然是並不經過這些職司。前揭《唐會要》卷二六開元二年閏三(二)月敕,説是“諸司進狀奏事,並長官封題進。仍令本司牒所進門,並差一官送進,諸奏事亦準此,中書門下御史臺不須引牒。其有告謀大逆者,任自封進,除此之外不得爲進”。諸司的公務理應没有秘密,所以這裏的“諸司”其實主要不是機構而是機構内的官員個人,他們的奏事只要長官知曉就行,尤其强調不能經過中書門下和御史臺而要求直達,只是用機構的名義上遞而已。内中“本司牒所進門”,同書卷五九《尚書省諸司下·司門員外郎》開元二年閏二月十日敕作“本司牒所進衙門”。筆者認爲“門”或者“衙門”應指某一宫門,如《唐會要》卷二六《牋表例》載:

景雲二年(708)六月敕:南衙、北門及諸門進狀,及封狀意見,及降墨敕,並於狀上晝題時刻,夜題更籌。

此進狀封狀即開元二年閏二月敕所言者。南衙、北門可以理解是宰相政務機構和内司之門,而諸門似乎更複雜了些,所謂諸門封狀似乎又應與“側門論事”聯繋起來。程大昌《雍録》卷二端門掖門條曰:

唐大明宫朝堂外,左右金吾仗之側,有曰側門者,以其在端門旁側也。景龍中,於側門降斜封墨敕授人以官,號斜封官;又十三年敕,諫官如要側門論事,即令引對(按“又十三年”以下,似當移於十二年事後);元(玄)宗時,諸王退朝於側門候進止;其後又於側門受詞訟;開元元年敕,都督刺史之官,皆引面辭,側門取進止;十二年,御史出使於側門,進狀取處分:皆取正殿旁側為義也。(51)

《唐大詔令集》卷一○五開元三年十月七日《聽百僚進狀及廷争敕》:

敕:朕以薄德,祗膺睿圖,何曾不虛己淳源,勵精至道,將致俗於仁壽,思納人於軌訓。幸乾坤交泰,風雨咸若(調?),中外百寮,盡知戒懼,夷夏萬姓,頗亦小康;猶恐人或未安,政有不便,乃令外司置匭,聽側門進狀,封章論事,靡所不達,軒陛進規,於何不盡。

同書同卷(並參《唐會要》卷五六《左右補闕拾遗遣》)大曆十二年四月十二日《令百官言事詔》:

自今以後,諫官所獻封事,不限早晚,任進狀來,所由門司,不得輒有停滯。如須側門論事,亦任隨狀面奏,即便令引對。如有除拜不稱於職,詔令不便於時,法禁乖宜,刑賞未當,徵求無節,冤濫在人,並宜極論得失,無所回避,以稱朕意。其常參官六品已上,亦宜準此。

按:以上史料都提到側門論事、側門進狀的問題,松本保宣先生《唐代的側門論事》據此對唐代宫廷的“側門”所在位置及相關活動進行了研究(52),例如側門除上狀論事之外,根據《唐會要》卷六九《都督刺史以下雜録》開元元年十二月三十日敕,也規定都督、刺史、都護,赴任以前“皆引面辭訖,側門取進止”,便於皇帝了解下情。他指出聽側門進狀是各官司直接進狀的制度,在大明宫金吾仗院旁側的側門,直通内門、上閤門。還提到了唐後期與客省奏事相關的右銀臺門(詳下)、與匭院投匭相關的光順門,認爲其方式關係到下情上達和皇權、相權的關係問題。據《唐會要》卷五五開成三年八月知匭使諫議大夫李忠敏奏“舊例,所有投匭進狀及書策文章,皆先具副本呈匭使”,並請求“自今已後,所有進狀及封章,臣等但爲狀引進,取舍可否,斷自宸衷”,投匭的文章要由知匭使“引進”,可知通過光順門的投匭也是上奏的一條捷徑。

筆者十分贊成松本保宣先生的分析,“側門”和其他諸門進狀對皇帝而言無疑是外通於内,下通於上一個很重要的方式。特别是由於可以通過大明宫朝堂外金吾仗院旁側的側門深入内廷和閤門,這就表明一些奏狀是與中書門下宰相外廷無關。而對於這部分直接奏入側門的表狀而言,唐後期閤門使與閤門司的作用是重要的。《舊唐書》卷一五六《于頔傳》載元和中于頔得罪,“頔率其男贊善大夫、正駙馬都尉季友素服單騎,將赴闕下,待罪於建福門,門司不納。於街南負牆而立,遣人進表,閤門使以無引不受”。同書卷一九《懿宗紀》載咸通十三年(872)五月“乙亥,國子司業韋殷裕於閤門進狀論淑妃弟郭敬述陰事,上怒甚,即日下京兆府决殺殷裕,籍没其家,殷裕妻崔氏、音聲人鄭羽、客王燕、客婢微娘紅子等九人配入掖庭。閤門使田獻銛奪紫,配於橋陵;閤門司閻敬直决十五,配南衙,爲受殷裕文狀故也”。可見受文狀的事,閤門使和閤門司要負責。《唐會要》卷五五《匭》大中四年(850)七月敕,提出“應投匭及詣光順門進狀人”有一投再投的情况,“潛易姓名,依前進擾公廷,近日頗甚”,要求“自今以後,宜令知匭使及閤門使,如有此色,不得收狀與進狀,如故違,與進者必重書罰”,説明了知匭使、閤門使的作用。知匭使由大臣兼掌,閤門使、司却是宦官任職和領導的内司職掌機構,因此,推測這類表狀恐怕是經閤門使、司處理再奏知皇帝的。《宋史·職官志》一稱:“舊制,通進銀臺司,知司官二人……掌受銀臺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及閤門在京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御,然後頒布於外。”(53)這説明閤門司是專管在京表奏的,與唐代的情况也十分吻合。

(二)地方奏狀的兩條上達途徑

外州府和外官的表奏、狀文要經過長途的遞送,P.3900書儀曾説到表狀要最後送到“神都門”,或認爲神都乃武則天時稱東都,但也可理解表狀必須送到宫門,無論長安、洛陽都是如此。就史料記載而言,表狀送達長安主要有兩條途徑:即一條途徑是通過館驛送到四方館;唐後期又增加另一條途徑,即通過使人或進奏院將表狀遞達客省。

四方館爲隋代所置,隋初先有通事舍人掌“承旨傳宣”。隋煬帝置謁者臺,改通事舍人爲通事謁者。又於東都建國門外置四方館,“以待四方使者,隸鴻臚寺”。“大唐廢謁者臺,復以其地爲四方館,改通事謁者爲通事舍人,掌通奏、引納、辭見、承旨宣勞。皆以善辭令者爲之,隸四方館而文屬中書省。”(54)《册府元龜》卷四五七《臺省部·總序》也説中書令領四方館,“置通事舍人十六人,掌朝見引納及辭謝,及四方通表,華夷納貢之事”。《資治通鑒》卷二五二咸通十一年正月條“朝廷命知四方館事太僕卿支詳爲宣諭通和使”下胡注引《晏公類要》曰:“舊儀於通事舍人中以宿長一人總知館事,謂之館主,凡四方貢納及章表皆受而進之。唐自中世以後,始以他官判四方館事。”至於四方館的所在,宋敏求《長安志》卷七謂在“承天門之西,宫城之南第二橫街之北,從東第一中書外省,次西四方館隋曰謁者臺,即諸方通表、通事舍人受事之司”,而東都的四方館則在“應天門外第一橫街之南第二橫街之北”,“西曰西朝堂,次西,中書外省隋曰内史省。次西,四方館”(55)。承天門和應天門都是長安或洛陽的宫城南門,而隸屬中書省的四方館無疑是隨着中書外省在宫城之外,這充分地體現了四方館是屬於外朝機構的特徵。

唐初送到四方館的賀謝表狀可能是由地方派使者直接遞送,但是天實中强調均從館驛。《唐會要》卷二六《牋表例》載稱:“天寶十年十一月五日敕,比來牧守初上,準式附表申謝,或因便使,或有差官,事頗勞煩,亦資取置。自今已後,諸郡太守等謝上表,宜並附驛遞進,務從省便。至十三載十一月二十九日詔:自今已後,每載賀正及賀赦表,並宜附驛遞進,不須更差專使。”於是在敦煌S.6537鄭餘慶《大唐新定吉凶書儀》的“諸色牋表第五”中,除了“封表極式”告知表的封裝之外,還出現了“上四方館牒式”和給館驛的“轉牒式”。上四方館牒式説明:“外官每上表,皆牒上四方館。”内有“敕某道某州牒上四方館,表函壹封印全,爲某事牒。前件表牋函印全,遞至都上四方館,請準式引進者。謹録上,謹牒。某年月日典姓名牒(以上注文略)”等交代文字。轉牒式也有“敕某道節度觀察等使轉牒上都已來路次館驛(56),表函一封印全,爲某事牒。前件表函印全,上都四方館牒在氈袋内,今遞至上都,伏請準式送上四方館,不得晷(?)刻(?)停留者,送上訖。謹牒。某年月日典姓名牒(以上注文略)”字樣。這説明表狀從館驛站站轉送直至四方館是有一定手續的。

從四方館傳達的表狀文書既有給皇帝的禮儀牋表,也有奏事公文。《通典》卷七○《元正冬至受朝賀》天寶六載十二月敕要求諸道賀正表由“通事舍人奏知,其表直送四方館,元日仗下候一時同進”。而《舊唐書》卷一二《德宗紀上》建中元年春正月大赦,甚至要求“常參官、諸道節度觀察防禦等使、都知兵馬使、刺史、少尹、畿赤令、大理司直評事等授訖,三日内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其外官委長吏附送其表,付中書門下”。其中雖然包括内外官吏,但明顯還是以外官爲重點。

問題在於,表狀等既然是送達四方館,那么是不是直接就送到中書省或者中書門下呢?我認爲這裏也是有區别的,例如就禮儀牋表而言,《唐六典》卷九説中書舍人之職有“凡大朝會,諸方起居,則受其表狀而奏之。國有大事,若大克捷及大祥瑞百僚表賀,亦如之”。據《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之職條下所載令式,“凡車駕巡幸及還京”,有兩京文武職事五品以上三日一奉表起居,又有“東都留司文武官每月於收尚書省拜表”及留守官遣使起居等,“皆以月朔日,使奉表以見,中書舍人一人受表以進”。也是説所有起居表應交由中書舍人一人,但東都官平時的起居表又是通過尚書再轉到中書的。與此同時還規定:“凡元正,若皇帝加元服,皇太后加號,皇后、皇太子初立,天下諸州刺史,若京官五品已上在外者,並奉表、疏賀,皆禮部整比,送中書總奏之。”這説明節日或其他大事慶賀的賀表,也是要通過禮部整理總合再送到中書的,也即賀表先要經四方館送到禮部司,再到中書,這至少是唐前期的情况。唐後期的情况有所不同。《唐會要》卷二六《牋表例》載會昌五年八月御史臺奏:“應諸道管内州,合進元日、冬至、端午、重陽等四節賀表,自今已後,其管内州並仰付當道專使發遣,仍及時催促同到。如闕事,知表狀判官,罰本職一月俸料。發表訖,仍先於急遞中申御史臺。除四節外,非時别有慶賀,使司便牒支郡,取表狀急遞至上都。委留後官準式同進奏。緣使司賀表並宜先發,其支郡表則待齊到,一時付遞中書發遣。(下略)”筆者在以往的文章中曾説明,唐後期的賀表關係藩鎮對朝廷的態度,加上這裏有加强對節度屬州的支配權問題,故武宗時强調“支郡”的賀表,而由於御史臺對藩鎮的監督作用,故賀表是先由御史臺集中而送中書門下總奏的。御史臺的作用,就相當於唐前期的禮部司。

由此想到一個問題,就是四方館雖然隸屬中書,送至四方館的牋奏表狀却似乎不一定都是直接送中書省的。當然如《唐六典》所説,掌四方館的通事舍人既然是“凡四方通表,華夷納貢,皆受而進之”,那么給皇帝的奏事狀或許也就如前述《公式令》所云由其(或再經中書舍人?)“受得即奏”或交付内廷辦文書的職司,而禮儀牋表即須先集中於禮部或御史臺。至於給中書門下、尚書、御史臺的申狀文書等是否也有部分通過四方館,其具體的過程、細節以及前後期的變化均尚待探討。

唐後期藩鎮地方給皇帝的表奏更便捷的一條途徑就是通過設在大明宫右銀臺門的客省(57)。客省原隨中書省在太極宫,《資治通鑒》卷二一○玄宗開元元年秋七月“甲子,上因王毛仲取閑厩馬及兵三百餘人……擒〔賈〕膺福、〔李〕猷於内客省出”條胡注曰:“四方館隸中書省,故内客省在焉。中書省在太極門之右。膺福、猷皆中書省官也。”這裏胡注將中書省和四方館與賓客留居的内客省聯繋起來是對的。清人徐松《唐兩京城坊考》於“右延明門外爲中書省”下即明謂“省内有内客省”,並引《通鑒》及胡注爲證。不過客省所在的延明門,距太極宫正殿太極殿和中書内省較近,與四方館尚不在一處。而由於是在宫内,故也稱内客省。《唐六典》卷七工部郎中下記上陽宫“玉京〔門〕之西曰客省院”。作爲陪都的客省院,其性質應同於在長安太極宫内的客省。

唐後期客省的設置和任務都發生了變化。《資治通鑒》卷二二五大曆十四年條稱“初,代宗之世,事多留滯,四夷使者及四方奏計,或連歲不遣,乃於右銀臺門置客省以處之,及上書言事、失職未叙亦置其中,動經十歲”,大量人員的留滯,造成度支廪給的困難,德宗即位,“下令皆罷”。而在清理和省費的過程中,對客省職能也重新作了規劃。除了接受貢獻和朝覲的具體儀節外,少數民族入朝的一般居處接待之事有可能不再經由客省(58),而由唐後期設置的鴻臚禮賓使及代替客館的禮賓院負責(59);客省遂成爲主要是招待地方來使的機構,由宦官充當的客省使掌管其務。而客省所在的右銀臺門距中書門下宰相機構所在的日華門、月華門都不太遠,於是客省和右銀臺門成爲内外交接之處。宋孫逢吉《職官分紀》卷四四客省“使、副使”條稱宋承五代梁置客省使,“掌四方進奏,及四夷朝貢牧伯朝覲賜酒饌饔餼、宰相近臣禁將軍校節儀、諸州進奉使賜物回詔之事”(60)。而唐後期史料也表明,藩鎮使節居住於客省,不僅便於直接與宰相打交道,也方便直接上奏(有時是通過進奏院)。例如《舊唐書》卷一三《德宗紀下》記貞元四年(788)九月丙午詔節日文武百僚追賞爲樂,宰相以下賜錢中有“客省奏事共賜錢一百貫文,委度支每節前五日支付,永爲長式”。這個“客省奏事”,《唐會要》卷二九《追賞》同條作“各(按當作“客”)省諸道奏事官”,看來諸道奏事官是可以住在客省裏的。而《舊唐書》卷一七下《文宗紀》記大和九年(835)三月甘露事變發生後:

昭義節度使劉從諫三上疏,問王涯罪名,内官仇士良聞之惕懼。是日,從諫遣焦楚長入奏,於客省進狀,請面對。上召楚長慰諭遣之。

上疏同時有入奏,且奏事官於客省進狀,顯然是一條較直接的捷徑。敦煌歸義軍使團和進奏院通過客省與朝廷打交道也説明這一點。

P.3547《乾符五年(878)沙州進奏院上本使狀》第28—38行稱:“一、恩賜答信及寄信分物等:尚書答信物七十疋,寄信物五十疋,衣一副,銀(榼?)一具,銀蓋椀(碗)一具,敕書一封。判官一人,都押衙一人,各物二十五疋,衣一副,銀椀(碗)一口。軍將一十八人内:五人,各一十五疋,衣一副;五人,各一十疋,衣一副;八人,各七疋。以上賜物,二月十六日,於客省請領到院。原有皮帶盛,内寄木牌子,兼有司徒重印記,全。”(61)這裏的尚書應即歸義軍節度使張淮深,此狀内容表明,此次歸義軍派遣賀正史陰信均等進京進奉兼請旌節,朝廷賜歸義軍的回禮,就是通過客省“請領到(進奏)院”的。推測當時帶來的禮物,也是通過客省上傳的。

這次通過進奏院,還帶回了敕牒一封,敕牒當來自中書門下,也即通過宰相得到皇帝的批示。歸義軍與宰相打交道,倒不一定通過客省,有時是通過使人和進奏院直接進行。例如S.1156《光啓三年(887)沙州進奏院上本使狀》(62),此狀内容爲進奏院向節度使張淮深彙報到興元、鳳翔,於逃亡在外的皇帝駕前請旌節的過程,内中不時提到“(二月)廿日,參見四宰相、兩軍容及長官,兼送狀啓、信物”,“(三月)九日,便遣李伯盈,修狀四紙,同入中書,見宰相論節”,“至十一日,又遣李伯盈修狀四紙,經宰相過。至十三日,又遣李伯盈修狀七紙,經四相公、兩軍容及長官過,兼宋潤盈口説道理,言留狀商量。中間三日,不過文狀,至十七日,又遣李伯盈修狀七狀紙,四宰相、兩軍容及長官過,亦宋潤盈説道理,亦言留狀”等,説“經宰相過”、“言留狀商量”,都説明狀是申達宰相的,可見歸義軍使人及進奏院是直接與宰相對話同時遞狀的,這説明給不給他們旌節,宰相的作用是關鍵。他們的意圖既可以通過客省奏達皇帝,當然也可以通過宰相。

客省由於是在四方館之外的另一諸道章奏匯集之所,所以到了五代,便把它們派作兩種用途,《册府元龜》卷一九一《閏位部·法制》作開平三年八月敕稱:

建國之初,用兵未罷,諸道章表,皆繋軍機,不欲滯留,用防緩急。其諸道所有軍事申奏,宜令至右銀臺門委客省畫時引進;諸道公事,即依前四方館準例收接。

後梁是將軍事申奏通過右銀臺門的客省,即急務或要務經客省,而一般公事則是通過四方館。這大概是一時的辦法。但因此可以知道,無論是在京諸司抑或是地方上奏皇帝都有内外兩條途徑,在京諸司上奏除了按公文正常傳遞或上封事由中書舍人、司法三司傳遞外,還可以側門進狀而經由閤門使司;在外藩鎮、州府則除從四方館,還可通過派使者或進奏院向銀臺門的客省遞奏;其第一條途徑(中書、四方館)是屬於外朝運作的,而第二條(閤門、客省)則是内朝運作的,其第二條通道總是比第一條更快捷,更有效率。前揭《宋史》卷一六一通進銀臺司,“通進司,掌受天下章奏案牘,及閤門在京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御”,而銀臺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牘,抄録其目進御,發付勾檢,糾其違失而督其淹緩”,與通進司有一些差别,其處理文案,倒有些像唐前期的尚書都省。是不是原來唐代客省在銀臺門,臨近宰相機構,也收受地方上奏及上宰相文狀的緣故呢?史料缺少,尚莫能明,然而通過通進銀臺司的業務關係,以及與專掌在京奏牘表疏的閤門司的分工合作,顯然是將内外兩方面上奏的便捷途徑發展了。

唐五代通過側門→閤門以及客省的奏事論事,使皇帝更便於了解下情及直接過問政事,也保證能够在相當程度上體現皇帝意旨。但是這也表明,在中書門下領導的政事系統之外,皇帝在内朝接受表狀還有一套運作系統和方式。劉後濱書中曾談到樞密使對表狀裁决的參與,特别是宣宗皇帝通過中書覆奏發現樞密承旨擅改度支奏狀中錯字一事(63),也説明内司在奏事過程中的作用。兩套系統在運作的同時不能認爲没有交叉,例如客省距中書門下不遠,宰相恐怕也可以通過居住客省的藩鎮來使直接過問地方事務,S.1156文書就説明這種情况。然而無論如何,兩套系統畢竟各有作用,這對於了解唐後期中書門下體制下皇權和相權的關係還是有一定意義。

總括上述,本文對唐朝中樞體制内——“狀”的公文程式及其運用作了一些探討。筆者認爲給皇帝的奏抄和奏狀作爲兩種公文體式,在三省制和中書門下體制内都各有其用。儘管如此,狀在中書門下體制内的使用仍然是大大增加了。不過狀的使用應該分爲層次,從内容形式而言,它們既包括禮儀性的牋狀,又包括上事論事的公文狀。就對象而言,則包括給皇帝和上司機構官員兩種。公事中給皇帝的稱爲奏狀,給中書門下宰相和其他職能部門和長官的稱爲申狀,在公文的傳遞中體現了下級對上級的意義。唐後期無論是禮儀性的牋狀抑或是奏狀申狀都應用廣泛,並從中央延及地方,在皇帝和宰相中央機構外形成了藩鎮内部的第三層次。

申狀在唐前期主要是由地方上達尚書省二十四司,體現了尚書部門在處理公務中的作用,在唐後期除了具體事務仍申不同有司之外,中央地方皆以要務直申中書門下,以“上(申)中書門下狀”的形式來表達,由宰相衙司直接處理,或進而將决定轉奏請示皇帝,所以受狀和奏狀體現了中書門下在上行下達文書中的關鍵作用及决策權力。而由於宰相執掌政務的關係和中央地方往來溝通的需要,給宰相和朝廷官員、藩鎮長官的賀、謝牋狀也大量出現,與給皇帝的表狀同存並立,這説明維繫政治關係的官場往來建立起來,是體制變革後文書内容形式隨之發生的實質性變化之一。

中書門下體制中雖然宰相决策權力很大,但皇帝不但通過强調奏狀的上達以直接了解下情,也通過建立新的上奏渠道加强對於政事的支配和干預。因此總的原則仍是皇權調動中書門下,並且在中央和地方的文書上奏中都形成内、外兩條途徑,而通過宦官控制的内司通道效率超過外朝,在五代和宋以後尤其起到重要作用。總之,狀的形態、使用和遞達是了解唐朝中樞體制下公務運轉和信息流通的重要方面,可以認爲,狀的大量使用在某種程度上擴大和改善了公文上行下達的流通方式,明確了官司與官員上下級之間的政務統屬和等級地位,體現了官僚社會的行政基礎、官場規則和人際關係,唐後期尤通過狀的運用加强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及溝通朝廷和藩鎮的關係。因此只有了解了不同層次、不同時代内狀的運行方式和發展,才可能對唐帝國的行政制度及政治、社會生活有更深入的理解與把握。

注释:

①參見王永興《勾檢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李錦繡《唐“王言之制”初探——讀〈唐六典〉札記之一》,《季羡林教授八十華誕紀念論文集》,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73-290頁。雷聞《從S.11287看唐代論事敕書的成立過程》,《唐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323-336頁。吴宗國主編《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年。李方《唐西州行政體制考論》,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汲古書院,1991年;《唐代官文書研究》,中文出版社,1991年;《隋唐王言の研究》,汲古書院,1993年;《唐代公文書研究》,汲古書院,1996年;《唐令逸文の研究》,汲古書院,2005年。禹成旼《唐代赦文頒布的演變》,杜文玉主編《唐史論叢》第八輯,三秦出版社,2006年;《唐代德音考》,《中國史研究》2006年第2期;《試論唐代赦文的變化及其意義》,《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3期。魏斌《唐代赦晝内容的擴展與大赦職能的變化》,《歷史研究》2006年第4期;《“伏準赦文”與晚唐行政運作》,《中國史研究》2006年第1期,第95-106頁。盧向前《牒式及其處理程式的探討——唐公式文研究》,《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三輯,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第335-393頁。雷聞《關文與唐代地方政府内部的行政運作——以新獲吐魯番文書爲中心》,《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4輯。史睿《唐調露二年東都尚書省吏部符考釋》,《敦煌吐魯番研究》第十卷,2007年,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15-130頁。

②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行輿制度變遷》,齊魯書社,2004年。

③《唐六典》卷八《門下省》侍中之職條,中華書局,1992年,第242頁。

④大津透、榎本純一《大谷探險隊吐魯番將來アンベラ文書群の復原》,《東洋史苑》第28號;大津透《唐律令國家の預算につぃて》,《史學雜志》第95編第12號。

⑤見雷聞《從S.11287看唐代諭事敕書的成立過程》,《唐研究》第一卷,第331-332頁。

⑥關於朱巨川告身的研究,參見大庭脩《唐告身の古文書學的研究》,西域文化研究所編《西域文化研究第三》,東京,法藏館,1960年;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第265-268頁。

⑦如《晋書》卷八六《張軌傳》:“令有司可推詳立州已來清真德素……諂佞誤主,傷陷忠賢,具狀以聞。”(中華書局標點本,1974年,第2224-2225頁)《魏書》卷七《高祖紀》上承明元年八月甲子詔曰:“諸有便民利國者,具狀以聞。”(中華書局標點本,1974年,第142頁)

⑧參見《全唐文》卷第一五○、二○九、一六九,中華書局,1983年,第1533、2118、1725頁。

⑨《唐會要》卷三七《服紀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89頁。

⑩《全唐文》卷二○三,第2054-2057頁。

(11)《唐會要》卷三七《服紀上》,第785-787頁。

(12)《全唐文》卷一五一,第1545頁。並參《舊唐書》卷二四《禮儀志》四,中華書局標點本,1975年,第917-918頁。

(13)《唐大詔令集》卷二,商務印書館,1959年,第6-7頁。

(14)録文見趙和平《敦煌寫本書儀研究》,並參P.3900題解部分,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93年,第153-166頁。

(15)張九齡《賀蓋嘉運破賊狀》、《賀賊蘇禄遁走狀》,《唐丞相曲江張先生文集》卷一四,《四部叢刊》本;並見《全唐文》卷二八九,第2932頁。

(16)見《敕瀚海使蓋嘉運書》,《唐丞相曲江張先生文集》卷一○;並見《全唐文》卷二八六,第2898頁。

(17)蘇頲《爲宰相論月應蝕狀》,《文苑英華》卷六三六,中華書局,1966年,第3279頁;並見《全唐文》卷二五六,第2590頁。

(18)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一○《職制律》,中華書局,1983年,第201頁。

(19)司馬光《書儀》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第142册,第460-461頁。

(20)《舊唐書》卷一二《德宗紀》,中華書局標點本,第325頁。

(21)參見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第279頁。

(22)見李錦繡《唐“王言之制”初探——讀〈唐六典〉札記之一》,《季羡林教授八十華誕紀念論文集》,第287-288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513-545頁。

(23)《權載之文集》卷四五,《四部叢刊》本。

(24)《白氏長慶集》卷三九,《四部叢刊》本,並參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515-516頁。

(25)大津透、榎本純一前揭文,轉引自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上卷第一章《唐前期的財務行政》,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20-33頁。

(26)《樊南文集》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19頁。

(27)《爲濮陽公許州請判官上中書狀》,《樊南文集·補編》卷二,第554頁。

(28)《劉禹錫集》卷一七《狀》,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52-153頁。

(29)《唐代制敕研究》第三章《敕書》第二節之三《上奏的過程》,第415-416頁。

(30)《唐代制敕研究》第三章《敕書》第二節之四《狀の用途》,第411頁。

(31)見拙文《關於敦煌S.5566書儀的研究》,國家圖書館善藏部敦煌吐魯番研究中心編《敦煌學國際研討會論文集》,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5年,第74-86頁。

(32)録文見趙和平《表狀牋啓書儀輯校》,江蘇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9頁。

(33)《柳河東集》卷三九《奏狀》,中華書局,1960年,第635-637頁。

(34)分見《樊南文集·補編》卷二、卷三,第554、580頁。

(35)《柳河東集》卷三九《奏狀》,第628頁。

(36)《唐大詔令集》卷一○元稹《長慶元年册尊號赦》,第60-61頁。

(37)分見《册府元龜》卷四六七、卷六六,中華書局影印明本,1960年,第5561、737頁。

(38)《柳河東集》卷三九,第628頁。

(39)見拙文《从敦煌書儀的表狀牋啓看唐五代官場禮儀的轉移變遷》,《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三卷,中華書局,2001年,第355-365頁。《關於S.5566書儀的研究》,第74-86頁;《試論唐五代的起居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集。

(40)見趙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目録,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2002年,第1-5頁,下引書題同。

(41)劉鄴代高少逸作如《賀鄭相公狀》、《賀盧僕射狀》、《賀鄭大夫狀》、《賀正上兩中尉並長官狀》、《賀西門樞密狀》、《賀冬上淮南杜相公狀》、《賀冬上鳳翔崔相公狀》等,同上趙和平書1-5頁。

(42)如《賀承旨蕭侍郎》、《賀沈舍人權知禮部》,《賀鳳翔裴尚書》、《賀湖南李中丞》、《賀諸道節察正》等,同上趙和平書第1-5頁。

(43)如《賀冬上太子太傅杜相公》不加狀字,乃因受書者杜悰時以特進檢校司空兼太子太傅、分司東都;參見《資冶通鑒》卷二四九大中九年八月丁酉,中華書局標點本,1956年,第8057頁。

(44)録文見趙和平《敦煌寫本書儀研究》,第482、500-502頁,内“典史”應作“典吏”。

(45)參見《文苑英華》卷六五二、六五三柳宗元、劉禹錫、元稹、杜牧、李商隱、温庭筠等所作謝、賀啓,内中大都是上於宰相(第3353-3359頁)。

(46)《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第11頁。

(47)録文見《敦煌表狀牋啓書儀輯校》,第77-79頁。

(48)《柳河東集》卷三九《奏狀》,第631-634頁。

(49)《劉禹錫集》卷一七《狀》,第152頁。

(50)仁井田陞《唐令拾遺·公式令第二一》,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1933年,第601頁;並參《令集解》卷三六《公式令》“陳意見”條注釋,吉川弘文館,1981年,第889頁。

(51)黄永年點校《雍録》卷二《端門側門》條,中華書局,2002年,第28-29頁。

(52)松本保宣《唐代の側門論事について》,《東方學報》第86輯,1993年,第1-17頁。

(53)《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一,中華書局標點本,1984年,第3782頁。

(54)《通典》卷二一《職官》三《中書令》,中華書局標點本,1988年,第566頁。

(55)宋敏求《長安志》卷七、《河南志》卷四、徐松《唐兩京城坊考》卷五,以上並參石曉軍《隋唐四方館考略》,《唐研究》第七卷,第311-322頁。

(56)原卷“路”下有“次驛表”三字,似已勾刪。按此處基本根據趙和平《敦煌寫本書儀研究》録文,但對闕字、錯字處及標點有增補修正。

(57)關於客省,參見筆者《試論晚唐五代的客將、客司與客省》,《中國史研究》2002年第4期。

(58)黎虎《漢唐外交制度史》一書(第371-373頁)認爲,客省的主要功能是收留兩部分人員:國内的和蕃國的。後者與鴻臚寺相類。“但是鴻臚寺所居蕃客是一般的外交人員,客省所居是因故尚未能及時報答的一部分特殊的外交人員”。筆者認爲,唐後期客省職責内重於外。代宗以後,在對外方面負責的主要是相關禮儀之務。

(59)見《唐會要》卷六六《鴻臚寺》:“(天寶)十三載二月二十七日,禮賓院,自今後,宜令鴻臚勾當檢校,應緣供擬一物以上,並令鴻臚勾當。”疑此禮賓院已代替客館。

(60)孫逢吉《職官分紀》,中華書局,1988年,第815頁。

(61)録文見唐耕耦、陸宏基《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釋録》第四輯,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年,第368-369頁;内“銀(榼?)”原録作“銀”,“椀”作“腕”。

(62)録文見唐耕耦、陸宏基《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録》第四輯,第370頁。

(63)田廷柱點校《東觀奏記》卷下,中華書局,1994年,第132頁;並參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第278-2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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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在唐代中央行政体系中的运用与实现_唐六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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