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国家主权原则论文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国家主权原则论文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王晓雨

(武汉大学 环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 《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全人类“共同关切事项”,这一概念的确立拓展了公约中国家主权原则的内涵,具体则体现在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技术的取得和转让、资金来源与机制这三项制度上。然而具体制度在实际案例中仍存在困境,Enola案表明公民个人跨国携带生物资源时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无法有效落实,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迪沃萨案则反映出提供遗传资源的国家未能在ABS方面有效立法时,生物资源合作开发难以推进。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主权原则;共同关切事项

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可持续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成为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1987年6月,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1],报告的第六章强调了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对人类发展的至关重要性,指出了它们所面临的破坏和丧失的危险,并建议应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采取行动。这一报告的发表进一步加深了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的认识,推动了国际社会针对包括生物多样性锐减在内的几个重大全球性环境问题采取行动的步伐。1992年6月5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生物多样性公约》正式开放签署[2],推动国际社会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1 国家主权与人类共同关切事项

《生物多样性公约》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并将国家主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确认了各国对本国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资源的主权,但同时也负有责任,确保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3]。这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生物资源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20世纪80年代《生物多样性公约》酝酿阶段,普遍认为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并应按“自由获取”原则加以利用[4]。由于生物资源丰富的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在这样的理念下,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绝对优势,对全球范围内的生物遗传资源进行“圈地运动”[5],这极易造成对发展中国家资源的掠夺和不合理利用。因此,当国际社会面对生物多样性迅速减少这一问题时,“共同遗产”这一概念显然就不能适用了。

从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看,一国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生物多样性的保育,对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虽然生物资源是存在于一国范围内的,但其同样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切的事项。基于此,在承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公约在序言中确认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事项。这一理念并不否定国家主权,相反它实现了保护人类共同利益与行使国家主权之间的协调,更有利于对生物资源的深层次保护。秦天宝教授认为,这一理念遵循了一种全球化的解决的思路,同时,各国都有义务为了全球利益而保护在本国境内的生物多样性[6]。而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内涵至少包括各国对共同关切事项享有主权、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负有团结协助的义务这三个要素[7]。也就是说,“人类共同关切事项”这一概念在公约里的确认,在未减损国家主权的同时,赋予了国家主权这一概念更深的内涵。

2 公约对国家主权内涵的拓展

从前文提到的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三方面要素来看,承认各国对共同关切事项享有主权是最基本的方面,其他两方面要素体现出公约对国家主权更深层次的规定。公约中虽未明确规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任何保护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义务都不能不适当施加给贫穷国家和被掠夺国家,考虑到各国间财富的巨大不平衡,公平和效率都要求保护责任应有区别地分配[7]。为此,公约在进行义务安排时大多规定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能力。对于发达国家的团结协助义务,其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相联系,公约规定发达国家负有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的义务,并指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公约将两种义务相结合将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合作。

公约要求发达国家提供资金这一制度同样地拓展了传统的国家主权,保证了发展中国家在对本国资源享有主权的同时也有必要的资金用来保护生物资源。

“人类共同关切事项”这一概念在公约中的确立是人们对生物资源的性质在认识上的根本转变,在这一概念下,国家主权是首要的,发达国家再也不能随意地获取生物资源,其他的制度安排将规制和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资源流通和技术交流。基于此,本研究将从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技术的取得和转让、资金来源与机制这三项具体制度出发,分析公约对国家主权内涵的拓展。

《劳动舞曲》的音乐结构与《如此温柔》非常接近和类似,也是ABACABA类型的带再现的三段体曲式,并具有回旋曲式特点,两曲所不同的是:《劳动舞曲》没有“结尾”,直接在A段音乐反复后结束。《劳动舞曲》中的A段音乐反复出现了四次,这正是李树化想反复强调的东西—因为A段音乐正是“劳动者呼喊之‘夯育’二字为主题”的音乐段落,“夯育”的劳动号子因素贯穿了全曲,使乐曲成为一首钢琴的“劳动之歌”。

2.1 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其中,i和t分别表示样本城市和时间;CP、HP和LP分别表示物价、房价和地价;WI、RI、PS和FR分别表示工资收入、房地产住宅投资、人口规模和财政收入;CPi,t-2、HPi,t-2和LPi,t-2分别表示物价、房价和地价的二阶滞后项,滞后阶数是根据AIC准则确定的模型最佳滞后阶数;uit、ξit和vit分别表示对应方程的随机扰动项;α0、α1、α2、α3,β0、β1、β2、β3、β4,γ0、γ1、γ2和γ3为各方程的待估系数。

三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商城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旅游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抓住旅游业发展契机,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为旅游业营造公平、有序的良性生存环境,进而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2.2 技术的取得和转让

Larry Proctor在墨西哥的市场购买了一小包黄色的豆子带回美国种植,经过几代种植后,他将其命名为Enola豆,并申请专利,这个专利是“关于一个新型的野生豆种,它能结出显著的黄色种子,且不随季节发生变化”[9]。这是一个典型的生物剽窃案例,本案中是公民个人跨国携带生物资源,在运用技术进行改良后从中获益。

公约的主体虽然是国家,但实践中利用遗传资源的一般是一国的企业或个人,其所在国很难通过国内法对企业或个人课以在他国取得遗传资源时的事先知情同意义务。因此,公约中关于获取遗传资源时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实现更多的是依赖遗传资源提供国对生物进出口的监管,也就是说,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实质上是对资源提供国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但问题在于,这些技术往往是由发达国家的私人企业所拥有,受其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这些企业也需要依赖于知识产权来获取经济收益,其所在国不能强制私人企业提供或转让知识产权,否则会对既得权力造成侵犯。加之,发达国家为推动本国知识创新领域的发展,创造良性循环的国内环境,会选择通过国内法加强对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就难以避免其在与资源提供国进行谈判时,以本国法为抗辩,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此项技术。由此,知识产权将会是技术转让谈判过程中的一项重大障碍。

2.3 资金来源与机制

公约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给发展中国家,以使其能支付因执行公约义务而承担的全部增加费用。资金可以说是制约发展中国家生物资源保护的瓶颈,如果仅仅确立国家对其生物资源享有主权,而不为其保护资源提供资金保障,那么要求发展中国家保护本国生物资源的制度就如无根之木,不能长久。

选取2017年2月~2018年1月在我院骨科就诊的骨科患者98例作为研究对象,将其随机分为对照组与研究组,各49例。其中,男52例,女46例,年龄20~79岁,平均年龄(45.11±7.52)岁,肢体骨折51例,肋骨骨折22例,脊椎骨折4例,骨盆骨折3例,其他骨折18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1] 。研究对象无精神方面疾病,语言表达能力正常。研究对象在研究前均已知情并同意参与调查。

公约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因此,获取遗传资源需要经过提供这种资源的缔约方的事先知情同意,并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进行。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保证了提供资源的缔约方对本国资源的充分管理,这些缔约方通过国内立法设置获取遗传资源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国外企业利用本国遗传资源的行为都能被有效知悉。在知悉的基础上,这些缔约方才有可能与利用遗传资源一方商定惠益分享策略,最终公平分享研究和开发遗传资源的成果以及商业等方面利用所获得的惠益。同时,公约要求尽可能在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进行开发和科学研究,并确保这些缔约国的切实、充分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这些缔约国提供了遗传资源利用的学习机会,也有利于开发和研究过程中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综合以上三种制度,公约通过体系化的构建,在承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更进一步,建立了一套资源提供国和获取国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系,促使双方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上达成利益共赢。

3 实际案例中仍存在困境

3.1 Enola案件

公约规定各缔约方应承诺向其他缔约方提供和(或)便利其取得相关技术,并向其转让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的技术或利用遗传资源而不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技术。这项规定对利用遗传资源的缔约方附加了一项条件,要求他们在利用遗传资源时要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向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方,特别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或转让此种技术[8]

此制度的构建有利于打破技术壁垒,促使发展中国家获取和推广此种技术,减少发展中国家面对生物多样性减少时束手无策的尴尬情况。从这个角度来看,这项规定促进了技术的传播,通过国际合作打破了发展中国家在保护本国资源时单打独斗的状态,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进一步拓展。

从整体上来看,如果仅仅确认各国对本国的遗传资源享有主权,那么对于拥有丰富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技术能力可能达不到充分利用这些遗传资源的程度,反而不利于对遗传资源的保护。规定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分享机制,不仅促进了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对这些资源的监管和保护,还使得这些缔约国能够分享经济利益并学习先进技术,实现本国的资源效益最大化。

6.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的农村保险体系。从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模式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当前,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比较适合建立以政府主导,以商业性保险为辅,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具有较强保障性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健全完善以政策性保险为主体的农业保险体系。

低碳经济倡导有计划、有组织的生产和管理,这是提升企业生产效率、提高企业决策科学性的基本前提和必然要求。当前企业应该以绿色、低碳生产作为前提建立起一整套监督预算的系统和机制,将预算的制定和执行纳入到监督体系中,发挥监督工作的独特价值与功能,提升企业预算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3.2 迪沃萨案——在极端环境下的生物勘探

这是墨西哥通过的第一个符合行政程序的ABS(获取与惠益分享)项目,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生物技术研究所(IBT)和美国的迪沃萨(Diversa)公司签署了一项生物勘探协定,由IBT从土地所有者处获得事先知情同意,收集样本,而迪沃萨公司提供技术援助和诀窍,作为回报,IBT可以获取技术援助和诀窍,以及知识产权,迪沃萨公司可以根据所从事的创新活动获得对成分的知识产权和财产权利。墨西哥国家生态研究所(INE)和国家生物多样性知识与利用委员会(CONABIO)同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达成合作协议以方便其依据生物勘探协定履行合同义务[9]

针对这一项目,墨西哥国内有许多反对意见。联邦环境保护署提出法律质疑,依据的是在授权、收集者作用、事先知情同意、惠益分享这四个方面的分析,而产生质疑的根源,实质上是因为墨西哥国内立法规定得不够详尽。墨西哥是生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但相应的开发创新技术比较落后。如果认为这样的合作会导致生物价值的流失,那么墨西哥的生物勘探工作将很难推进。在这个项目中,墨西哥一方获取了相关的技术,对其国内资源的开发保护是有重大作用的。根据这个案例,ABS运行的前提是国内相关规定的明确化,通过国内立法明确ABS的相关流程,这样才能促使拥有丰富生物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合理合法地引进先进技术,有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资源。

4 结论

总的来看,公约以“共同关切事项”的理念确认国家对本国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但为了保证生物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能够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公约在赋予这些国家保护义务的同时,也要求发达国家转让技术和提供资金支持,并将两类国家的义务结合考虑,指出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的程度建立在发达国家义务履行的程度上。这对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进行了拓展,使人类在关注自身命运和地球命运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下,对人与生物多样性的理解达成基本共识[10],对整体上、深层次地保护生物多样性来说意义重大。

但不可忽视的是,一般国际法由于其分散化,具有原始法律的性质[11],国际法尚处于世界水平的原始法时期[12],即国际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尚不成熟,公约类似于“习惯法”的性质就造成公约的制度构造在一些具体案例中未能有效运转。在此情况下,可先行推进国家间就生物资源的保护利用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来管理约束相关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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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宗成,李高协,殷悦贤.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研究[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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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天宝.国外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立法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1):2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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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珍愚,单晓光.论中国对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4):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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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美]霍贝尔著.原始人的法[M].严存生,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297.

The Principles of State Sovereignty in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Wang Xiaoyu
(Research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Law of Wuhan University,Wuhan Hubei 430072,China)

Abstract: In the preamble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it is determined that the protection of biological diversity is a "matter of common concern "for all mankind.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concept has expande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state sovereignty.This article analyzed this extension from three concrete regimes∶(a)the 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 of genetic resources;(b)access to and transfer of technology;(c)financial resources and mechanism.However,these regimes still have predicament in actual cases.Enola case reflected that the prior informed consent system cannot be effectively implemented when citizens carried biological resources across borders,while Universidad Nacional Autónoma de México(UNAM)-Diversa case reflected that when country providing genetic resources failed to legislate effectively on ABS,it was difficult to promote th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of biological resources.

Key words: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the principle of state sovereignty,the matter of common concern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813X(2019)01-0005-04

10.13358 /j.issn.1008-813x.2018.1213.02

收稿日期: 2018-12-13

作者简介: 王晓雨(1995-),女,河南郑州人,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方面的研究。

(编辑:周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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