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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矛盾到底仅存在于事物内部,还是既存在于事物内部,也存在于两个事物之间,这是辩证矛盾学说理论体系一个最是根本性的问题。多年来,我国哲学界围绕矛盾学说的广泛争论都直接、间接地与此有关。各种意见始终无法统一,根由也正在这里。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辩证矛盾仅存在于一切事物内部,是事物本质自身中的矛盾。
一、黑格尔《逻辑学》:辩证矛盾始终存在于事物内部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之间
矛盾仅存在于一切事物内部,存在于事物本质自身中,而并非存在于两个事物之间,这本在黑格尔那里就已经说得很明确。
黑格尔指出,辩证矛盾即“理性矛盾的积极的意义,在于认识一切现实之物都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于自身。因此认识甚或把握一个对象,正在于意识到这个对象作为相反的规定之具体的统一”①。这里,本来已经讲得明白不过:辩证矛盾存在于一切事内部;认识一个事物,就在于认识事物作为内部相反的规定之统一的内在矛盾。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哲学界并未对黑格尔这句话给于足够的重视。哲学界一般认为:按照黑格尔逻辑学,矛盾起初是存在于事物内部;但事物内部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之间的矛盾在自身逻辑进展中,会逐渐尖锐,表面化,并且外化,于是事物内部矛盾着的肯定与否定双方演变、分化成为两个相互独立、正相反对的事物,此后,矛盾斗争公开化,成为两个事物之间的矛盾;作为否定一方的事物,开始弱小,随着它与居主导地位的肯定方面事物矛盾斗争的继续,便逐渐发展、壮大,最终达到了转化,否定一方的事物克服了肯定一方事物,居于主导地位,矛盾最终得到了解决。这种观点,把矛盾存在于一事物内部仅视为矛盾运动进程中最初某个阶段的状况,严重曲解了黑格尔的本意。让我们仔细推敲黑格尔的有关论述。
在《逻辑学》中,黑格尔把矛盾的推演具体划分为同一、区别和矛盾三个大阶段或环节,其中“区别”又划分为“绝对的区别”、“差异”和“对立”三个更具体的小阶段。我们首先看“同一”。黑格尔认为,在“同一”这个环节中,矛盾即“自在”地存在于事物内部,存在于事物本质自身之中。这一点,哲学界看法都基本一致。
我们再看“区别”。哲学界不少人认为,按照黑格尔的论述,在事物本质内部矛盾从潜藏到展开并最终解决的长途中,进展到了“区别”这个环节之后,矛盾便逐渐外化,即事物始分裂为两个正相反对、矛盾着的他物。果真如此吗?否!我们且从黑格尔的“区别”中三个更小阶段来具体地看吧。在“绝对的区别”中,矛盾显然没有外化。黑格尔指出,所谓“绝对的区别”“乃是自身相关的、即单纯的区别”,“它是自在、自为的区别,不是由于一个外在物而来的区别”。这就是说,“绝对的区别”是一事物内在的区别。他还特别强调,“把绝对的区别作为单纯的区别来把握,是极为重要的”②。在“差异”中又怎样呢?矛盾同样没有外化。在黑格尔那里,“差异”也决非指(外化出的)两个事物之间的差异。“差异”这个环节不过揭示了,“区别”乃是“同一”中之“区别”不过要告诉人们,对任一个事物A,都不能视其自身为绝对的同一,而要看到“A是一个差异物,所以A又不是A”。很清楚,这里“差异”是指同一事物“自己对自己的差异”③。在“对立”中又如何呢?哲学界许多论者认为,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学》,要物内部矛盾的逻辑展开,正是到了“对立”阶段,矛盾斗争明显地外化了,分裂出肯定方面事物与否定方面事物两个彼此独立、正相反对的事物,双方从此公开斗争着。其实,这种看法也是似是而非的。不错,黑格尔说过,在“对立”中,“肯定物和否定物是对立的两个方面,变成独立的了”。但他这里所谓“独立”,并非意味否定物是外在的“他物”,是“实有”(或“实在”),即具体的“规定了的,有了“质”或作为“质”的存在,是一种“实有物”,或“事物”。他解释说,“它们是独立的,因为它们是整体的自身反思”,肯定物是某物整体在“与自身等同中反思的建立起来之有”,否定物是某物整体在“与自身不等同中反思的建立起来之有”④。因此,他这里的“肯定物或否定物”“在本质上是指”事物内部“对立面特有的规定”⑤,即事物内部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两个方面的规定性。显见,在黑格尔逻辑学的“对立”阶段,矛盾并未外化,仍然存在于事物内部,是事物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只不过,他的逻辑推演到此,是要向人们揭示:任一事物内部(本质上)存在着正相反对、互相排斥着的肯定与否定这样两个方面。
我们最后看“矛盾”阶段,在“矛盾”这个环节中,事物内部肯定与否定双方的矛盾外化了吗?出现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公开斗争着的,两个相对独立的事物了吗?仍然没有。黑格尔是从“对立”推演出“矛盾”的。黑格尔指出,在“对立”中,事物内部肯定与否定双方形成了“排斥的反思”⑥,它们互相排斥,互相斗争着,每一方都要把对方“排斥出自身之外”⑦,而辩证地看,又“每一个都是在自身内排斥自己”⑧,这样来理解对立,“它就是矛盾”⑨。这里,“矛盾”不过是对“对立”的“真理和本质”⑩性理解而已,并未对应着外化。事实上,黑格尔说得很明确:在“矛盾”中,“否定物”仍然不是“象质那样的否定物”(11),“否定物总之不是一个直接物”(12)。就是说,否定物仍不是一个规定了的实有,也就根本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相对独立的存在物。显然,在黑格尔的“矛盾”阶段中,辩证矛盾仍然存在于事物内部,指的是事物内部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之间相互依存,又相互斗争的辩证关系。
诚然,在黑格尔那里,经历了“矛盾”阶段后,事物内部矛盾“排斥的反思”即斗争的结果,否定方面、否定物最终还是获得了独立性,成为“自为之有的独立物”(13),也就是成为了“肯定的自身统一”。黑格尔是否认为,此时出现了矛盾的“外化”,肯定与否定矛盾双方的斗争始公开化、尖锐化呢?不!恰恰相反,他认为,此时正表明了“矛盾自身消解”(14)。用我们唯物论的话来说,这就是事物内部特定的矛盾得到了解决。这里要提到的是,有的论者认为,黑格尔在此处流露出“矛盾自身消解”的观点,是表现出了调和矛盾,辩证法不彻底的思想。这种看法笔者不敢苟同。
事实上,黑格尔在此处论述从“矛盾”向“根据”的转化、推演,尽管比较晦涩,但他也说得很明确,“对立及其矛盾在根据中,即被扬弃掉了,又被保存下来”,因为经过特定事物矛盾的解决后,作为“独立物”的“否定物”也“是一个自身矛盾的东西”(15),又存在着新的矛盾运行。
综上可见,在黑格尔那里,辩证矛盾始终只存在于事物内部,而并不存在于两个事物之间。
黑格尔之所以认为辩证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内部,把辩证矛盾理解成事物“本质的和内在的规定”(16),是因为他敏锐而深刻地看到了,任何事物,“在同一个观点之下”,即就同一个方面属性(特征、特性、趋势、方向)而言,都“即是它自身,又是它自身的欠缺或否定物”(17)。是因为在他看来,事物内部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的“矛盾则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因为自身具有矛盾,它才会运动,才具动力和活动”(18)。列宁在研究了黑格尔哲学思想后,充分肯定了黑格尔这一深刻思想。他写道:“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说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19)。他说得好,只有认识到事物同部存在着这种“活生生”的辩证矛盾,才能掌握“理解一切现存事物的‘自己运动’的钥匙”(20)。
二、马克思《资本论》,同样认定辩证矛盾是事物同倍肯定自身与否定自身的矛盾
马克思虽未能来得及系统地写一部自己的《逻辑学》,但我们从马克思运用矛盾辩证法开展理论批判活动的一系列重要著作,特别是《资本论》中,还是不难看出,马克思实际上同样认定,辩证矛盾仅存在于事物内部,而非存在于两个事物之间。
在《资本论》这部巨著中,马克思从商品内部矛盾的分析入手,通过商品→货币→资本……一个个严密的逻辑环节,逐步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矛盾,从而向人们展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逻辑。只要我们仔细地阅读《资本论》,不难发现,在马克思笔下,所有那些发展、转化着、并导致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辩证矛盾,并非存在于各事物(范畴)之间,而是存在于各事物(范畴)内部,是各事物(范畴)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勿庸讳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频繁地谈到两个事物(范畴)之间的“外部对立”,但此“外部对立”却并不属于辩证矛盾范畴。这一点,我们从《资本论》第一篇《商品和货币》中,即可以看得很清楚。马克思写道,商品交换的历史进展,使商品中内在的使用价值与价值(以及更深层次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等),的矛盾对立发展起来。“为了交易,需要这一对立在外部表现出来,这就要求商品价值有一个独立的形式,这个需要一直存在,直到由于商品分为商品和货币这种二重化而最终取得这个形式为止”(21)。他指出,一旦商品分为商品和货币这种二重化,就使商品内在矛盾处于一种“外部对立中”(22)。但,此外部对立是表明商品内在矛盾从此进入外化阶段,出现尖锐的、公开的矛盾斗争了吗?不!马克思说得很明确:商品由于二重化而出现的这种外部对立,表明商品的发展创造出了商品“交换过程的实际的运动形式”(23),而创造出的这种一定的运动形式,并非商品内在矛盾进入更充分的发展阶段,却意味着该矛盾的解决。他认为,“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24),甚至“是解决实际矛盾的唯一方法”(25)。当然,货币的产生,并且通过其与商品的外部对立形成的商品交换过程的实际运动形式,解决了商品的内在矛盾后,货币自身又有其本质上肯定自身与否定自身的矛盾,即“作为货币和作为资本的货币”之间的矛盾,马克思又进一步分析,这种内在矛盾如何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促使货币转化为资本……。如此按客观逻辑推演下去,直到充分展开并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矛盾。
可见,按照马克思的辩证法逻辑,辩证矛盾同样仅存在于事物内部,存在于事物内部正相反对的肯定与否定两个规定、因素、方面之间。
三、不存在“一分为二”的实体要素间的辩证矛盾
这里有一个问题。一切客观事物都是可分的。倘若任何事物客观上总是可以分成性质(规定)相反,彼此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又相互否定,此消彼长的排斥关系的两类物质要素(它们也是事物),即从实体要素上是“一分为二”,那么,“矛盾存在于事物内部”与“矛盾存在于两个事物之间”这两个命题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是命题的视角不同。前者着眼于事物矛盾统一体,后者则针对事物矛盾统一体内相互依存、斗争着的两类实体要素。然而,科学已雄辩地证明,整个物质世界,从宇宙天体到微观生物,从无机界到有机界的一切物质层次事物,在实体要素上,一般情况下,都不是“一分为二”,而是“一分为多”,即由较低层次多种、多个物质要素组成。社会有机体同样如此。关于这一点,学术界已多有论证,本文无须赘言。值得一提的是,在自然界,所有物质层次的客观事物中,似乎并非绝对不存在所谓“一分为二”的实例。如,原子由原子核与电子两类要素组成;原子核由质子与中子两类要素组成。有的论者认为,这里也是“一分为三”,即原子中包括质子、中子和电子三种实体要素,这种观点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这三种要素处于原子“分”的两个不同层次。但我们仍须看到,这两个实例并不能证明“矛盾存在于两个事物之间”命题的成立。首先,这种实体要素上的“一分为二”只是特例,并非物质世界普遍规律性情况。何况,我们再进一步看,在原子与原子核两种场合,事物内部性质相反的两类物质要素却均不构成相互依存又相互否定、相互排斥,此消彼长的辩证矛盾的双方。在原子中,原子核(带正电)与电子(带负电)间性质(电荷特性)上的“正相反对”,不仅不使两者构成统一体内相互否定、相互排斥,此消彼长的矛盾双方,相反,恰造成双方间的“吸引”(电磁吸引);造成双方之间“排斥”的,倒是与电荷特性(极性)产生相干的电子运动的动能。在原子核内,质子和中子性质上的区别(主要为质子带正电荷,中子不带电荷),同样并不导致二者间相互否定,相互排斥,此消彼长的矛盾运动,而核内客观存在的吸引(来自核子间强相互作用力)和排斥(主要来自库仑斥力,泡利斥力以及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产生的排斥力等)的辩证矛盾也并不以性质(电荷特性)不同的质子与中子为对立双方。
这样,我们排除了两个命题等价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科学的结论只能是:辩证矛盾决非存在于两个事物之间,而仅存在于事物内部,是事物内部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因素或规定之间的矛盾。肯定与否定双方对立而又同一(统一),相反而又相成,此消彼长,推动了事物的发展。
注释:
①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3页
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11)(12)(13)(14)(15)(16)(17)(18)黑格尔:《逻辑学》下卷,第37,43、47、50、56、55、56、55、65、56、57、58、57、60、66、67、66页
(19)《列宁全集》第38卷,第278页
(20)《列宁全集》第2卷,第712页
(21)(22)(23)(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5,123,123,122页
(25)《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第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