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战
沈 峥 江小良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摘 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开展了精准扶贫工作后,在十九大将脱贫攻坚战纳入决胜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略之一,在全国部署打响脱贫攻坚战。检察机关积极响应党和国家战略,发挥检察职能,在2018 年6 月25 日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基础之上,于2019 年3 月又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两份文件的出台,为全国检察机关运用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战略实施提供了实践指引。
关键词: 司法救助;脱贫攻坚战
由于司法权的被动性特点,司法救助制度实施以来主动性不足,主要救助多为依申请进行。贯彻落实好国家和最高检相关助力脱贫政策,既是体现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脱贫攻坚战略中的担当意识体现。结合当前政策,检察机关应在司法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转变观念,主动积极实施司法救助,创新救助模式,依托大数据平台,实施部门联动机制,在精准识别贫困当事人的基础之上,实施经济救助和能力帮扶等多方位的救助模式,确保贫困当事人能得到全面的及时高效的司法救助。
选择花木幼苗培育能手农户重点扶持,通过专业培训掌握先进生产技术,购置先进的嫁接、消毒等生产设备,建造暖房等生产设施,采用工厂化容器育苗,以提高工效、成活率和幼苗质量,为中苗、大苗培育农户提供成活率更高、质量更好的幼苗.
数据系统为指引,精准发力助脱贫。以实地调研为基础,以数据管理为导向,以标本兼治为目标。在落实助力脱贫攻坚战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建立健全贫困当事人数据库,做实精准识别,精准发力,精准扶贫。首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贫困当事人数据库。将检察机关涉案当事人或者被害人信息全面录入司法救助数据系统,检察机关主动对接扶贫部门,获取本地区贫困户建档立卡的数据,通过将检察系统的数据和扶贫部门的贫困户数据进行交叉对比,迅速筛查贫困当事人,再将贫困当事人的名单数据通过基层实地调研的形式进行核实筛选。其次,建立定期更新机制,加强贫困当事人救助信息跟进和更新。对大数据确定的最终司法救助名单,及时分类实施司法救助,为确保救助效果持续性,在救助的过程中,要定期联系沟通救助对象,摸清救助效果,及时在数据系统中进行更新,确保司法救助工作有序推进。最后,建立和扶贫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双方信息变动定期通报,确保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战的成果纳入国家脱贫攻坚战略成果当中。
智慧检务为支撑,救助方式改主动。以官网专栏为基础,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为支撑,以微信、微博为重点。依托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建立智慧司法救助管理平台和智慧司法救助服务平台,司法救助的观念和方式转为主动。在全国网民数量达8亿多的基础之上,传统检察服务的控告、申诉窗口平台难以满足网民的服务需求,构建“智慧检务+精准脱贫”工作模式,转变检察机关传统的被动救助模式为主动救助模式,是服务方式的创新,也是司法便民的必然需求。首先,检察机关要加强主动救助的理念,在检察院官网设置司法救助专栏,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和智慧检务平台中主动发现、主动依职权进行救助,主动移送扶贫部门司法救助的线索和救助情况。其次,检察机关内部建立贫困当事人信息共享机制,主动司法救助的主体从控告、申诉部门转变为各业务部门全员参与。在检察业务系统运行中,各业务部门人员要树立主动发现意识,发现有贫困当事人线索要及时核实相关情况,移送控告、申诉部门进行司法救助。最后,充分利用“互联网+”模式,在检察机关微信、微博公众号上进行贫困当事人司法救助网络平台宣传和网络受理,方便贫困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政策,第一时间提出申请,第一时间获得救助。
分类救助为方向,造血输血相协同。以精准识别为前提,以分类救助为方向,以多样救助促实效。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贫困当事人要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的贫困当事人给予不同的救助方式,以造血和输血相协同方式,促进司法救助取得实际成效,使救助对象从根源上脱贫。
根据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宜将司法救助对象的贫困当事人分类为因案致贫当事人和因案更贫当事人。因案致贫当事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诉讼当事人因参与诉讼活动遭受伤害或重大损失而致贫的当事人,此类贫困当事人可能未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数据库,需要检察机关协调推动进行贫困人员识别。因案更贫的当事人是本身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刑事案件中被侵害或者在诉讼活动中遭受伤害或者重大损失而导致更贫困的人,对于这类人要加大关注力度,给予较多的司法救助额度,帮助其走出困境,彻底脱贫。
信息联动为路径,全面协同促脱贫。以大数据为基础,以信息化平台为引领,以信息联动为保障。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全面协同扶贫部门共同推进,切实增强内设部门信息联动效果,确保贫困当事人都能得到司法救助的政策帮扶。
信息联动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联动。检察机关要发挥在贫困当事人救助的协调推动作用,在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平台建设中,链接贫困人口数据系统,通过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提炼精准扶贫对象,协同扶贫部门及时更新因案致贫人员数据库,确保贫困当事人能及时得到多部门、多形式的扶贫政策帮扶。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内设各部门联动。将贫困当事人名单通过系统自动识别的方式嵌入办案系统,当贫困当事人姓名或者身份证信息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识别并提示承办人关注处理,在询问或者讯问对象过程中主动询问贫困当事人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因案件致贫或者因案更贫现象,将确定的贫困当事人第一时间反馈给司法救助责任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给予及时救助,保障检察机关涉及的贫困当事人都能得到司法救助,做到应救即救,应救尽救,确保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战的实效。
为更直观地展现本文算法腮腺的分割结果,我们进行了三维腮腺图像的分割实验,实验参数:ν=0.01,Iter=20,其它参数设置与分割二维腮腺图像相同。图5为算法分割后的三维重建结果,(A)图为区域生长后的结果,将其作为FALD算法的初始轮廓进行演化,迭代20次得到最终的分割结果如(B)图所示。从图中不难看出,区域生长的结果含有阶梯状灰度,表面多毛刺、凹凸不均匀,而经过FALD算法之后表面变得平滑、连续,这是由于在分割过程中引入了原图边界的局部灰度差异信息,对复杂梯度边界上错误分割点进行矫正,从而得到了正确的分割结果。
对于贫困当事人的司法救助,要破除给钱了事的观念,要将经济救助和就业、教育、医疗等救助方式协调推进,造血和输血协同推进。首先,真正解决贫困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及时金钱救助,使其及时得到救助;其次,要使贫困当事人摆脱“等靠要”的思想弊端,进行技能帮扶,真正帮助贫困当事人自强自立;最后,可以协调社会多方力量,给予贫困当事人多元化、多方位的帮扶,形成精准发力和合力攻坚协同推进的局面。
企业外宣从本质上来讲属于传播行为,因而企业外宣文本的翻译问题可以纳入传播学的范畴内展开研究。本文从传播学理论出发,探讨企业外宣翻译如何确保信息传播的信度和效度。从传播学的视角看,企业外宣翻译应该有所为,亦应当有所不为。有所为是指,在文本处理中,尤其是在词汇和句式的选择上,采用归化策略,尽可能照顾西方受众的思维特点和阅读习惯。有所不为是指,在文化层面不要求全然反映源语的文化元素,而应该努力避免文化误读,尽可能地实现信息的传递,达到预期的传播效果。总而言之,企业外宣翻译应确保语言的动态对等,追求不同文化间的审美共鸣和心理认同。
助后回访为保障,监督落实保成效。以调研为基础,以救助为导向,以脱贫为目标。在对贫困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之后,不能“一锤子买卖”,要在救助之后,及时调研救助效果,核实资金到位情况,落实就业帮扶、教育帮扶、医疗帮扶等帮扶政策的实效情况,加强司法救助和帮扶政策的跟进监督,确保救助和帮扶政策都有成效。
首先,根据检察机关贫困当事人数据台账,在对贫困当事人进行救助之后,要及时回访跟进。对于不同原因贫困的当事人实施不同的跟进策略,资金救助的要落实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就业帮扶的要跟进是否已经就业,就业的收入和可持续情况,教育帮扶的要保障教育资金切实用于教育支出,并确定实际帮扶对象能在教育上受益,医疗帮扶要监督医疗器械的产品质量等,所有跟进监督回访的目的都在于保证救助效果切实有效。其次,要突出司法救助的重点是抓落实。司法救助的主体主要体现在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的主要战场也在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机关要自觉落实好政策要求,在脱贫攻坚战中发挥检察担当,并将责任状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承办检察官办案组。最后,要加强司法救助的监督考核。确定责任主体、明确任务导向,在推进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战略过程当中要注重一般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确立考核机制,制定责任清单,督导落实情况,确保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战中取得成效。
[参考文献]
[1]王丽,刘德华,唐春燕.司法救助促进矛盾化解助力脱贫攻坚[N].检察日报,2018-11-24.
[2]陈平,李跃龙,王莉粞.国家司法救助凸显脱贫攻坚检察温度[J].方圆,2018(22).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2-0139-02
标签:司法救助论文; 脱贫攻坚战论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