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传统民本观与西方个体观的差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本论文,试论论文,差异论文,个体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3)05-0078-05
一、在内容上,传统民本观重民生问题,西方个体观重自由、平等和权利。
传统民本观倡导和要求统治者重民、爱民,而民本观之所重主要是关涉百姓的生计、生存的民生问题。儒学宗师孔子把统治者能够做到修身、安百姓视为最高的境界,如何才能安百姓呢?孔子说:“所重:民、食、丧、祭。”[1]在孔子看来,只有当百姓获得了实际的经济利益,才能有良好的社会秩序,民利才国利,民富才国富。由此,孔子提出了“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利民主张。
《孟子·尽心下》云:“诸侯有三宝:土地、人民、政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认为人民是所有国家大事中最为重要的。孟子思想的核心是仁政,何谓仁政呢?在孟子看来,仁政就是王道。他曾说:“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2]既然人民是最重要的国家大事,行仁政就是要重民。孟子认为,“王道之始”就是要先富民。为此,他提出了“恒产”或“制民之产”的思想主张以保障百姓的基本物质利益和生活,并要求“省刑罚,薄税敛”,如此,人民便会“养生丧死无憾”。在孟子看来,所谓“王者”就是要切实关心百姓生计,统治者要“王天下”,必须先富民。荀子是先秦最著名的民本思想家,他的民本观的主要内容和关注的重点也是经济上的利民、富民。所谓“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之谓上溢而下漏。入不可以守,出不可以战,则倾覆灭亡可立而待也。”[3]二程说:“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无忧为本。”[4]明成祖朱棣也说:“朕惟事天以诚敬为本,爱民以实惠为先。”[5]又说:“民者,国之根本也。根本,欲其安固,不可使之凋敝。是故圣王之于百姓也,恒保之如赤子,未食则先思其饥也,未衣则先思其寒也。”[5]以上可见,传统民本观之所重、所爱是经济上的富民。就其内容而言,民本观实质上就是民生观。
传统民本观之所以特别关注民生问题,主要是由于:
第一,民以食为天的思维。西汉初年的功臣郦食其在与汉高祖刘邦认事时说:“王者以民人为天,而民人以食为天。”[7]“食”即生计活动,“天”即性,即与生俱来的本性。“以食为天”即“以食为性”,故又有“食色,性也”之说。这些都是必然之理,当然之则。民以食为天,既是一种生存方式,也是一种思维方式。二程说:“察天道,正四时,顺时行政,使人遂其生养之道,此大本也。万事无不本于此。”[8]二程把民生问题放在更大的系统和范围中考察,认为使人遂其生养之道,乃天道四时之大本。传统社会视天神崇拜为最高的崇拜,但对天神的崇拜在现实中往往又被泛化,人们将其特别推崇的事物也称为“天”。因此,“民以食为天”无非是借“天”以表明“食”在民众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民以食为天,而“王者以民人为天”,可见,民本观是基于民以食为天的一种思考和反映。
第二,富才能教。《管子》提出的富教思想的典型命题是:“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孟子说:“无恒产而有恒心者,唯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之从之也轻。”[9]“无恒产则无恒心”,而民有恒产则民之恒心可教,才能使民“驱而之善”。只有富民,才能教民。二程的富教主张是:“养民之道,在爱其力,民力足则生养遂,生养遂则教化行而风俗美,故为政以民力为重。”[10]
第三,出于维系统治秩序的思维。《管子》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6]北宋著名政治家思想家范仲淹在解释“厚农桑”的改革之举时也认为:“善政之要惟在养民,养民之政必先务农。农政既修则衣食足,衣食足则爱肤体,爱肤体则畏刑罚,畏刑罚则寇盗自息,祸乱不兴。”
重视民生问题是传统民本观的重要特点和内容,重视民生(生计)和重视德性,是中国古代哲学人文思想的重要特征。当然,这一特征也内含其不足,即它普遍忽视对人现实的自由、权利、平等的关注,权利问题(除生计之外的)并未能进入传统民本观思考的视野之中。即使是民生问题,传统民本观也并未从生存的基本权利的角度去思考,而只是视之为人的自然欲求和本性(即“民以食为天”),或者只是被视为实现社会稳定及统治秩序的前提。因此,仅仅依靠民本观的自然历史衍进是很难跃进到民主思想和制度的体系之中的。同时,正因为民本观之所重在民生,因而君主专制也可容忍民本论,承认民本并不会导致对君本的否定,强化君本也不会否定民本。看似对立不容的民本与君本竟然能够共生并存,是由民本之所重的内容所决定的。
与传统民本观主要重视民生问题不同,西方个体观重视的是人的自由、平等和权利问题。
人及其本质与个体及其本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人是理性的、社会的、政治的动物,都主要是从人与动物的区别的角度对人的本质的揭示。在西方个体观看来,能够构成为个体的人的本质的无疑应当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西方个体性思想的中心内容是指向个人的权利、平等和自由的。古希腊人就骄傲地把自己称作“自由人”,在他们看来,人之为人的最本质的东西和规定性,就是人有自由,能够独立自主、自决,不受外物、外部关系和他人的支配和役使。西方个体性思想认为,自由和权利是人的内在品性和素质。孟德斯鸠曾引用博雪的话说:“罗马人的素质就是爱自由和爱祖国,爱其一即爱其二。因为,由于他爱自由,他也就爱祖国,像爱祖国一样,母亲就在又宽宏豁达又自由的感情中把他培育了起来”。[11]主张天赋人权的近代思想家洛克还提出: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是衡量一个政府的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试金石。
如果说人之本在于理性、实践性,那么,个体之本则在于获得权利和自由;如果说任何人的存在最终都应当归结为个体的存在,那么,所谓人本主义、人文精神,也就应当归结为关于个体的思想,其实质内容则是关于人的权利性、主体性和自由性的思考。如前,在中国传统民本观看来,“民以食为天”,在西方近代,则有“天赋人权”说。无论是天赋食性或天赋人权,或以食为天,以权利为天,都是借“天”的形式表达了各自不同的信仰和思想追求,反映了传统民本观与西方个体观所表达和追求的不同思想内容与指向。可以说,民本观与个体观的重大区别在于,民本以关注的是民众的生计问题,肯定的是民众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础地位,它所追求的也体现了一种合于统治秩序的思想,而个体观追求的是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获得与实现。
二、在思维方式上,民本观体现的是“群”的思维,西方个体观体现的是自我意识。
在中国传统社会,几乎不存在主体意义上的个体性思维,人始终是只具有“群”的概念和意义。作为“群”的人,通常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作为整体的“类”的人异于、高于宇宙万物,如天地之性人为贵。一是“人以群分”,将人分为不同的“群”。又因为传统等级思想的影响,使因“群”而分的人具有等级秩序性。
在传统思想中,“民”从来不是一个个体性概念和个体存在,民就是“群”的人,是社会中居于特定位置的群体。《左传·昭公七年》就载周礼制:“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即“王、公、大夫、士、皂、舆、隶、僚、仆、台”。“人以群分”,分则为“十等”。“等”既是一个等级性概念,又是一个“群”的概念。“等”与“群”近义。因此,“群”是一个具有等级性意义的概念。以西周的社会结构言,士是贵族中的最低一个等级,士之上有卿大夫、诸侯王、天子,士之下则有庶人和工商。处于社会顶端的只有天子,天子之下的等级越往下,每个等级的社会地位越低,人数越众。“士”之下,则为“民”和“众庶”。
民首先是一个数量甚众的群体,故民又称“众”。《管子·小匡》称“士农工商”为“四民”,荀子说:“大儒者,天子、三公也;小儒者,诸侯、大夫、士也;众人者,工农商贾也。”[12]“工农商贾”为四民,为“众人”,民就是众,是众庶百姓。民,即“庶民”,又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低下的劳动者群体,故被称为“小人”,“野人”,“黔首”,“庶人”,“愚氓”等。《荀子·荣辱》认为:“官人百吏”以上为“君子”,农、工、商为“小人”或“庶人”。天子有天下,诸侯有国家,士大夫有田邑,官人百吏有禄秩,而庶民就只能以其劳作奉养君子。《管子·任法》也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制定法制政令,臣则执行,民只是守法从命。君、臣、民三者各尽其分,各守其职。在统治阶段的政治体系中,民只是一个无政治地位的“群”和阶层。
在传统思想中,民只是“群”的概念,而不是个体概念。在民中不能再晰分出个体与自我的主体性存在。在中国传统社会,不仅有家族式的群体本位,民也是社会的基本群体。当然,家族、家庭是因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特定的群体,但在思维方式和层次上,无论家族或“民”,都是“群”而与个体主体有异。
与中国传统社会盛行的群体本位观不同,西方素来盛行的是个体本位思想。其实,个体观实质上是关于自我的思想意识。在西方个体性思想看来,任何人的存在都是而且只能是以个体和自我的形式而存在的,任何离开和否定个体与自我的群体都只能是虚幻的群体。它主张自我的存在是人的存在的最重要形式,自我的人才是唯一的、至上的。从历史上看,早在荷马时代,“自我”、“自己”、“个体”的观念就已流行了。苏格拉底说:“认识你自己”,标志着人的自我意识的进一步觉醒。黑格尔对此指出:“苏格拉底的原则就是:人必须从他自己去找到他的天职、他的目的、世界的最终目的、真理、自在自为的东西,必须通过他自己而达到真理。”[13]从近代开始,西方的个体和自我意识日盛,“近代的原理以个人为出发点,使每一个人都有一个投票权,从而才产生国家。”[13]卢梭则指出:“人的第一条法则是维护自己的生存,人最关心的是他自己。”[14]康德认为,人作为理性存在者,他的意志是绝对自由的。康德的自我观突出表现为他的自由观念。他认为:“自由概念的实在性既然被实践理性的一个必然法则所证明,所以,它就成了纯粹的、甚至思辨的理论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心石。”[15]在康德看来,理性的人本质上是自由的、自决的,自由意志就是作为道德本位的人自己支配自己,不受外部原因的支配。对人来说只有自己立法,自己遵守,悉从自己、不从外界,才能够显示出人格的无比尊严和崇高。
西方个体观念及其所蕴含的自我思想有其深刻的观念来源和哲学根据。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认为,原子是世界万事万物的构成本原,原子与虚空的相互作用和碰撞,才产生了万事万物。从原子论出发,德谟克利特认为,自我的人“是一个小世界”,有其独立的意志和人格,自我如同原子一样,是社会关系中的本原性存在,唯有自我才是主体,自我是灵魂和道德评价的标准。“我思故我在”被笛卡尔认为是其形而上学的第一原理。在笛卡尔的这一命题中,“思”只是确立“我在”的前提和方法,目的则是要肯定自我的存在、价值和意义。笛卡尔是以思辨的方式表达了自我的思想。
西方历来是自我意识发达,每一次人的发现、人的解放,归根到底都是关于自我个体的发现和解放,人的觉醒就是自我及其意识的觉醒。同样是关于人的意识,中国古代强调的是人异于和高于万物,西方强调的则是自我的个人异于类和群体,自我意识异于类意识;同样是发现人,中国传统思想强调从宇宙万物中发现“人类”,而西方强调从“人类”中发现自我;同样是以人否定神,中国以人道否定神道后,自春秋始崛起的是民本思想,西方近代在以人否定神之后,崛起的则是个体及其自我意识。
三、传统民本观具有工具设喻性,西方个体观更具目的意义。
传统民本思想家、政治家的其民本思想具有明显的工具性。荀子说:“民之不亲不爱,而求其为己用、为己死,不可得也。民不为己用,不为己死,而求兵之劲,城之固,不可得也。”[16]荀子一方面要求重民、亲民、爱民,但其目的不过是用民以求“兵之劲,城之固”。战国时的楚国大臣子西说:“吴光新得国而亲其民,视民如子,辛苦用之,将用之也。”[17]子西认为,吴王爱民如子,不过是为了用民,为他卖命。历史上的越王勾践吊死问伤也是为了利用民众的力量为他雪会稽之耻。一个“用”字,突出表明了传统民本观的工具性:民并非真正的“本”,不过是“用”;并非是目的,而是工具。因此,富民、重民是为了用民,而并非是为了真正置民于君之上,并不是为了真正确定百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以民本否定君本。一个“用”字表明,富民、惠民只是实现统治秩序的一种手段和策略。只有百姓安居乐业,才能富而教之,趋之以善,从而更好地实现统治。
西方的个体观是一种以个体为本位、为目的、为尺度的思想理念。普罗泰戈拉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论断,在他看来,只有个人的存在才是至上的,包括神、世界、万物都应当以人为中心、为尺度去评价。普罗泰戈拉的上述思想对西方个体观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长远的影响。在近代,康德曾提出过三条著名的道德基本法则:“绝对命令”、“意志自律”和“人是目的”。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中,他如此写道:“要这样行动,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是当作工具”。他指出,人之所以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就是由于他自己就是目的,没有任何只能充当手段的东西能够代替他,人是宇宙间唯一具有绝对价值的存在者。康德坚决反对将人仅仅当作手段。为什么康德强调个体的人自身就是自己存在的根据、目的和最高价值呢?在他看来,仅仅作为手段而存在的人不可能有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自主与自由,只有以自己为目的时才有可能是具有自主和自由的。
西方个体观认为,国家只是公民共同利益的具体表现,个人才是人类社会的基础和本质。国家是个体的表现,应该为个性的完善化服务。认为任何国家、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的存在和指向,都应当以个人为最高目的和最高价值,任何社会结合、社会政治组织的建立,其目的都是要增进个人的幸福和价值,任何背离、否定个人存在、个人价值的社会的或集体的理念和行为都是虚幻的和恶的。根据个体自我的观点,个人不仅仅是被看作组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元素或细胞,个人应当是集体和社会的真实前提,是现实的社会发展的目的和终极指向。
四、民本观与君主专制不存在根本冲突,民本也不等于民主,西方的个体观与君主专制则存在根本冲突并成为社会民主的个体基础和思想基础。
传统民本观之“本”取以下之义:第一,承认人民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民富则国富,民贫则国贫。孔子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18]可见,所谓民为君本是指民养君,民为国本是指“民”构成国家经济生活的基础。这个意义上的“民本”近同于“以农为本”的“农本”:农为国家的衣食之源,从事农业的主体是民。农本与民本,都旨在说明“农”与“民”在国家经济生活中作用。第二,兵民乃胜利之本。古代战争,用兵甚众,兵员的众寡往往决定着战争的胜负,兵多将广则胜,反之,小国寡民在战争中往往处于劣势。第三,民本的“本”乃指客观的、必然的力量,即民心、民意。孟子说“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也,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也。”[19]“本”,就是民心、民意,即“道”。显然,这个“本”或“道”、或“民心”、“民意”,是指历史过程中的外在于任何个人意志的一种客观的、必然的力量。就此而言,民本论认识到了社会历史进程中的客观决定力量之所在,民众乃体现了历史必然性的存在。这是传统民本观深刻与独到之处。
上述意义上的民本,主要是立足于民众在创造物质财富,提供社会经济基础中的作用以及民众的活动和作用体现了历史的必然性而言的,因而民本观并非是要真正确立民众在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人地位,使民众享有治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成为权利主体。正因如此,历史上除了大多数思想家之外,某些“开明君主”也赞同民本观,因为民本并未构成对君主的真正威胁,民本论与君本论并不存在根本冲突。民本论与君主专制之所以不存在冲突也在于,民为国本说与君为民主说并存。历史上的思想家和开明政治家既承认民为国本,又讲君为民主。孟子在讲“民贵君轻”的同时,又说“无君无父,是禽兽也”。宋明理学家也将民为国本和君为政本相提并论。民是国家经济生活的基础,但并不妨碍高高在上的君主、皇帝拥有绝对权力,并不妨碍君主实行专制。连清初著名的启蒙思想家黄宗羲在怒斥君主专制和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政治的同时,也把一人主天下视为理所当然。
其实,民本思想与君主专制的共存,不独在中国,在世界古代的其它国家也存在过。古埃及是一个典型的君主专制国家,作为国君的法老拥有绝对的权力,但古代埃及第十王朝文献《对美利卡拉王的教训》中又认为,在神——国王——人民的三角关系中,国王受命于神,但神却代表着人民的意愿,国王尊崇神意,就是尊崇人民的意愿,为人民谋利。在传统社会,民本观与君本论常常是并生共存,共铸于同一个理论体系之中。甚至,“民为国本”的命题是“君为民主”命题的附属,民本论所导出的只不过是统治者的得民之道,治民之道。[20]民本观对于君主专制至多只能起到思想牵制的作用。
还应看到,民本不等于民主,民本观也不能构成为民主的思想基础。为什么呢?关于民主,科恩曾指出:“民主是一种人民自治的制度”,“是一种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21]概言之,民本与民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民本观中的“民”是一个具有等级性的概念,马克思曾说,在专制体制下人人平等,因为人人都在皇帝面前等于零。而民主则意味着社会成员的人人平等,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就是人人平等;第二,民本观中的“民”不是主体意义上的存在,只是一个消极被动的承载者、受动者。而民主体制下的个人则是社会主体;第三,中国传统社会民本思想蔚为壮观,但民本只是一种思想学说观念,始终未能体制化、制度化,而民主是一种制度,是一种政治管理体制。同时,民主与法治紧密相关,民主以法治的形式并通过法治保证了民主的实现。
西方的个体观与君主专制存在着根本冲突,个体思想又构成为民主思想和制度的基础。个体观与君主专制的根本冲突在于:个体观要求确立每一个自我都是主体,要求确定每一个个体主体的权利性,要求确立每一个个体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从而要求废除和禁绝任何人有凌驾于普遍社会成员之上的特权。可以说,个体主体思想必然趋向于民主思想,个体主体思想的外化和体制化,也就必然地趋近于民主社会体制。无论是西方古代,还是现代的民主思想及其体制,其实质和目标都旨在确立每一个人的个体主体性及其拥有的自由和权利。我们也可以说,西方个体性思想是西方民主观念及其制度的思想基础。试想,如果不能在观念上确立个体主体性及其拥有的权利和平等,能有整个社会普遍的民主思想和体制吗?
在探讨民主的起源时有学者认为,西方民主起源于契约。在古希腊时代,移民城邦的社会成员按共同商定的法律和契约办事,从而使全体成员能够平等地享有权利。其实,直接地在事实的层面上看,西方古希腊民主的产生的确曾与契约紧密相关。但若是进一步看,为什么当时移民城邦的每个成员既追求自我权利同时又限制某些社会成员的恣意妄为呢?深层次的思想根源则是一种个体性思想的影响和作用,因为相互契约是以相互承认各自的个体性、权利性、平等性为前提的。如果说民主与君主专制是根本对立的,那么个体性思想与君主专制也必然是根本冲突的。由于个体性思想是民主思想与制度的思想基础,因而,在民主制与君主专制对立和冲突的背后,构成其冲突的深层次根源,则是个体性思想与君主专制的根本冲突。黑格尔曾说东方只有一个人有自由,即暴君的自由;在古代少数人有自由,日耳曼人则人人有自由。这个说法显然是大日耳曼主义的,但前一个说法则近于事实。如果说民本观与君主专制并不存在根本冲突,那么,个体观与君主专制则存在根本冲突。凡是真正确立了个体主体地位的地方和时候,就没有君主专制存在的根据和理由,反之一样。究其实质是因为,民并不是真正的“本”,所以,承认“民本”也不妨碍“君本”。但是,君本和君主专制的根本特征是将所有社会权力高度集中于君主、皇帝一人,因此,君主专制必然剥夺每一个个体的主体地位。
结语:
传统民本观源远流长,对我国古代政治影响巨大。传统民本观也有其内在的缺陷和冲突,诸如:民本观的工具设喻性与其作为历史创造者理应作为目的的“本”的冲突;民为邦本、民为国本与君为民“主”的冲突和悖论;深厚的民本思想与其民本实践、民主实践的匮乏的矛盾。传统民本观体现了传统思想的人文思想价值,但传统民本观的最大缺陷却在于个体主体性的缺失。与之相反,西方关于人的思想学说的重要特点在于,以个体为基础、为出发点和目标指向,重视个体主体性及其现实确证。民本之所以不同于人本,民本之所以不同于民主,深层次的思想症结就在于此。
收稿日期:2003-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