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两国儿童疫苗伤害国家补偿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柴瑞娟
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疫苗事件频发,但事后无论是针对疫苗制造商的索赔、还是国家补偿,都陷入了困境。英国《1979年疫苗损害补偿法》和美国1986年《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都对受到疫苗伤害的儿童进行了国家补偿,由国家分担受到疫苗伤害的儿童及其家庭的不幸。英美两国儿童疫苗伤害国家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制度变革启示良多。
关键词: 儿童疫苗伤害 国家补偿 疫苗制造商
近年来我国疫苗事件频发:2010年山西疫苗事件、2013年深圳康泰生物乙肝疫苗事件、2016年山东5.7亿非法经营疫苗事件、2018年长生生物疫苗事件、2019年初江苏金湖儿童被注射“过期疫苗”事件。(1) 《孩子不能成为治理失败的牺牲品》,http://tv.cctv.com/2019/01/13/VIDE79Z17NoJqYIyvJCyLRyJ190113.shtm. 抛开这些疫苗事件中的监管问题不谈,疫苗受害儿童在遭遇不幸后,无论是针对疫苗制造商的索赔,还是国家补偿,都陷入了困境。疫苗使用出现不良反应很难完全避免,世界各国都出现过儿童疫苗伤害事件,但疫苗的使用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故那些受其不利影响的人应该获得充分补偿。对此,英国1979年出台了《1979年疫苗损害补偿法》(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s Act 1979)、美国1986年出台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Act ),对受到疫苗伤害的儿童进行国家补偿,由国家分担受到疫苗伤害的儿童及其家庭的不幸。迄今为止,英美两国的儿童疫苗伤害国家补偿制度均已有效运行了30余年,对我国深具启示意义。
一、英国《1979年疫苗损害补偿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与实施效果
(一)英国《1979年疫苗损害补偿法》的出台背景
在英国,接种疫苗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为了社会利益由政府推荐的。英国政府建议儿童接种脊髓灰质炎、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肺结核、天花、麻疹、风疹、脑膜炎C等疫苗。1973年10月,儿科神经学家约翰·威尔逊(John Wilson)在英国皇家医学学会(Royal Society of Medicine)的演讲中宣布,其发现了百日咳疫苗与脑损伤之间的联系。4个月后,英国医学协会(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在《儿童疾病档案》(Architure Of Disease In Children )发表了威尔逊博士的发现,引起了英国大规模的疫苗恐慌,百日咳疫苗的总接种量从1974年的近80%下降到1977年的33%,在一些地区甚至降至9%,在此期间发生了严重的百日咳疫情。1979年英国报告了102 500例百日咳病例,其中36例死亡。(2) Rob Henson, Inoculated against Recover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Great Britain , 15 Tulsa J. Comp. & Int'l L.61 , 200.
与此同时,疫苗损伤儿童家长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Parents of Vaccine Damaged Children,该协会由罗斯玛丽·福克斯(Rosemary Fox)于1973年成立〕开始发声。1962年,福克斯的大女儿海伦接种了脊髓灰质炎疫苗,大脑受到了损伤,并最终由医生诊断是脊髓灰质炎疫苗导致了海伦脑损伤。由于海伦的磨难,再兼福克斯了解到英国还有数百名儿童也受到疫苗伤害,她决定成立疫苗损伤儿童家长协会为受疫苗伤害的儿童发声。 1974年她说服国会议员杰克·阿斯特利(Jack Astley)将疫苗损伤受害者的原因及补偿问题直接提交议会,关于疫苗伤害补偿的争论在议会持续了3年。(3) Rob Henson, Inoculated against Recover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Great Britain , 15 Tulsa J. Comp. & Int'l L.61 , 2007.
在此情况下,英国卫生和社会保障部(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Social Security ,DHSS)对疫苗接种进行了回应:首先,其咨询机构——药品安全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he Safety of Medicines)和疫苗与免疫联合委员会( The Joint Committee on Vaccination and Immunisation )对百日咳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其次,为了恢复公众的信任,英国通过了《1979年疫苗损害补偿法》(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s Act 1979),向受害儿童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补偿。(4) A Disability Act ?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s Act 1979and the British Government ’s Response to the Pertussis Vaccine Scare ,Social History of Medicine Advance Access Published August 4, 2016.该法案获得通过并不是为了确保英国能够有充足的疫苗供应(英国并没有出现疫苗短缺或中断的情况),而是为了向疫苗受害者提供法定补偿。
(二)英国《1979年疫苗损害补偿法》的主要内容
1979年以前,在英国,疫苗接种的受害人并没有实际有效的补偿或补救方法,根据英国普通法的侵权制度,原告在疫苗伤害诉讼中要证明因果关系会面临相当大的困难,胜诉的机率很小。故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国家补偿并没有为疫苗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5) Rob Henson, Inoculated against Recover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Great Britain , 15 Tulsa J. Comp. & Int'l L.61,2007.《1979年疫苗损害补偿法》的出台改变了这种状况。
该法还确立了国家补偿申请前置原则,对于自该法案生效之日起产生的疫苗伤害,在根据该法案提出索赔并作出决定之前,不得对疫苗制造商或管理者提起诉讼。索赔人在提起申诉后必须提交医疗记录,以确定是否是疫苗造成了所谓的伤害,具体包括产妇产前和分娩记录、新生儿医院记录、疫苗接种记录、伤前和伤后的医生或诊所的记录、所有受伤后住院和门诊记录以及死亡证明和尸检结果(如适用)。如果缺失某些所需记录,索赔人需要解释原因。(29) §300aa -11Petitions for compensation (c )Petition content ,the 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Act of 1986.
英国通过的《1979年疫苗损害补偿法》要求,如果疫苗受害者伤残程度达到80%,则将一次性获得1万英镑的补偿。该法经过1985、1991、1998、2000、2002、2007、2008、2015、2016年等多次修改,(6) Changes to Legislation Results ,http://www.legislation.gov.uk/changes/affected/ukpga/1979/17?results-count=50&sort=affected-year-number&page=1.国家补偿的额度由1万英镑升至当下的12万英镑,(7) 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s Act 1979Statutory Sum Order 2007,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07/1931/pdfs/uksi_20071931_en.pdf.所覆盖的由疫苗引起的疾病范围也进一步扩展,包括了白喉、破伤风、百日咳、脊髓灰质炎、麻疹、风疹、肺结核、水痘、轮状病毒、流感、(8) 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s (Specified Disease) Order 2015,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15/47/pdfs/uksi_20150047_en.pdf.脑膜炎球菌(9) 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s (Specified Disease) Order 2016,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16/454/pdfs/uksi_20160454_en.pdf.等,补偿标准也从伤残80%降至60%及以上。(10) The Regulatory Reform (Vaccine Damage Payments Act 1979) Order 2002,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02/1592/pdfs/uksi_20021592_en.pdf.S. 1 (4)Payments to persons severely disabled by vaccination,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s Act 1979.
目前国内外对PUE指标还没有统一的分级标准,国内电网企业在运行的数据中心PUE值基本在2~3之间[8],国内较为节能新建数据中心一般在1.6~1.8,而国外最先进的绿色数据中心PUE值甚至在1.2以下,但采用了多种极端的节能手段,在国内电网企业中未必适合。通过能效测量、计算与统计,可有效地衡量电网企业数据中心的能源成本,指导数据中心的能效管理,优化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根据目前国内数据中心的一般情况,若统计出PUE值大于2.0,则属于偏高水平,有较大的优化空间[9],从而可使用多种方法改进数据中心的能效水平,如:
按照该法,要获得国家补偿通常要求:(1)受害者必须在18岁生日前接种了疫苗,但若在英国爆发了传染病时接种的疫苗,如H1N1等,则不受年龄限制;(2)疫苗必须在英国或马恩岛(the Isle of Man)接种;(3)补偿申请只能在2岁之后提出,2岁之前不能要求补偿;(11) S. 2(1) Conditions of Entitlement, 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s Act 1979.(4)提出补偿的最晚期限以下列日期中较迟的日期为准:在受害者21岁生日当日或之前(如其已去世,则按照满21岁时的时间计算),或者是在疫苗注射后6年内提出。(12) S. 3(1)Determination of Claims,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s Act 1979.
在接到补偿申请后,英国就业与退休保障部(Secretary of State of the 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下属的疫苗伤害补偿机构(Vaccine Damage Payments Unit)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索赔人其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补偿,如认为索赔人不应该得到补偿,则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13) S. 3(2), (3), (4), (5) Determination of Claims, 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s Act 1979.疫苗伤害补偿机构如果发现之前的决定有错误,也可以主动撤销之前的决定。如果索赔人不同意该项决定,可以向疫苗伤害补偿机构提出质疑并申请撤销该决定,这被称为“强制撤销”(mandatory reversal);在申请中索赔人需要解释为什么认为这个决定是错误的,并提供新的证据等,之后疫苗伤害补偿机构会对最初的决定进行审查。如果他们认为应该改变,会做出一个新的决定;如果他们认为不应该改变这个决定,索赔人会得到一份“强制性撤销通知”(mandatory reversal notice)解释原因。如果索赔人不同意该结果,可以再次要求撤销,索赔人提出撤销请求的次数没有限制,也没有时间限制。(14) S.5Reconsideration of Determinations and Recovery of Payments in Certain Cases.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s Act 1979.
30多年的运行事实证明,该法案取得了巨大成功:其对索赔人是有利的,受伤的儿童不必证明疫苗的缺陷,只需证明其遭受了疫苗伤害表内的伤害或者在表外伤害案件中有因果关系存在,即可获得补偿;与此同时,其也在很大程度上成功地为制造疫苗的制药行业、医生和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了良好的责任保护,降低了他们被诉的风险;涉及疫苗领域的联邦卫生机构,包括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疾病控制中心(CDC)、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和其他几个部门,通过确保向公众提供相对稳定的疫苗,并确保大量美国人接种,其初衷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33) Peter H.Meyers,Fixing the Flaws in the Federal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63 Admin.L.Rev.785 ,2011.
(三)英国《1979年疫苗损害补偿法》的实施效果
英国《1979年疫苗损害补偿法》从运行来看,其立法初衷并未很好实现,英国受害者家庭、学界均有诸多批评。批评的焦点集中于能够获得补偿的人数太少、伤残60%的补偿门槛过高等。(17) Stephanie Pywell,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 Scheme:A Proposal for Radical Reform,Journal of Social Security Law ,2002, 4.
根据《星期日邮报》的统计,1985—1992年,英国索赔人提交了370项索赔,15项得到了补偿,补偿率仅为4%。在2000年,171起案件中只有1起成功获赔;2001年,176起案件中只有2起成功;2002年,索赔案数量跃升至406起,但只有8个家庭领取了补偿。受害儿童家长们更是呼吁要拯救被疫苗摧毁的儿童,要修改法律。(18) Payout Scandal of Children Left Disabled by Jabs,The Mail on Sunday ,Feb. 29, 2004.
根据英国学界的统计,1979—2003年约有8 808 名疫苗受害者根据疫苗损害补偿法提出索赔,其中只有907名疫苗受害者获得了该法规定的补偿。(19) Rob Henson, Inoculated against Recover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Great Britain , 2007.
我们台湾义勇队在金华、兰溪、衢州各开了一家医院,我没有去医院,就向李将军要求到一线部队抗日,李将军答应了,派我到兰溪驻防的八十六师,发挥我的日语特长,专做对敌宣传瓦解和俘虏审讯工作。
表1 1999—2012年英国疫苗损害补偿统计表(20) Vaccine Damage Awards : 2000-2011,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551864/foi_3426_2012.pdf
二、美国《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与运行效果
(一)美国《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的出台背景
1.美国创制的疫苗伤害表涵盖疫苗范围广,并将可能出现的伤害一一列明,这使得索赔人可以简单明了地对照自身状况是否属于国家补偿的范围,且补偿门槛低,未要求达到一定的伤残程度;英国覆盖的疫苗种类较少且达到伤残60%方可索赔,将很多受害者挡在了门外。
受到疫苗伤害的众多儿童根据传统侵权法对疫苗制造商提起了诉讼,要求疫苗制造商进行伤害赔偿。很多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到1984年美国疫苗制造商每年面临的诉讼辩护费达980万美元,到1985年,疫苗生产商已被要求赔偿超过35亿美元。由于可能支付大额赔偿,疫苗制造商的保险费用急剧上升,高索赔风险之下一些疫苗制造商被迫完全退出疫苗市场。与疫苗相关的高成本和高风险威胁到了免疫计划和疫苗供应。1986年,美国只有两家公司继续生产脊髓灰质炎疫苗、两家公司和两家国家卫生部门生产DPT(Diphtheria Pertussis Tetanus,简称DPT,即百白破三联疫苗)疫苗。疫苗供应出现了空前的危机,美国国会经过研究得出结论:此时任何现有儿童疫苗生产商的退出都可能在美国造成真正的公共卫生危害。(22) Timothy M.Todd,The Tail that Wags the Dog :The Problem of Pre -Merit -Decision Interim Fees and Moral Hazard in the National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 63 U. Kan. L. Rev. 1, 2014.
在传统侵权法下,虽然很多受疫苗伤害儿童通过诉讼得到了赔偿,但由于原告需要证明疫苗有缺陷才能胜诉;而在很多案件中,囿于医学专业知识匮乏、因果关系举证困难等各种原因,很多原告因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败诉,也有很多受害者由于诉讼费用高昂、诉讼结果不确定等直接放弃起诉。美国传统的民事侵权制度并未为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充分的赔偿依据。(23) Rob Henson, Inoculated against Recover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Great Britain ,2007.
由于疫苗受种者人数众多且体质各异,同样的疫苗不同的人会有不同反应,无缺陷的疫苗也可能会造成伤害。因为疫苗对我们的社会战胜疾病是必要的,因此要求疫苗制造商对因疫苗使用造成的任何伤害均承担责任,对疫苗制造商也不公平。美国传统的民事侵权法既未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也未为疫苗制造商提供充分的免责保护。事实表明,对于儿童、疫苗制造商或全社会来说,传统的侵权诉讼并不是一个合理的解决问题的办法。(24) Lisa J.Steel,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Is This the Best We Can Do for Our Children ,63 Geo.Wash.L.Rev.144 ,1994.
众多因素促使美国国会寻求创造一个更公平的、对所有人均有效的补救措施:受伤害的儿童是疫苗强制接种的受害者,不应让他们独自为他们所受伤害买单——他们只是在遵守美国法律,并推动国家与疾病做斗争;疫苗制造商也不应对这些伤害全部负责,因为他们生产的疫苗符合美国安全标准。综合衡量之下,美国各界认为,制定免疫强制接种要求和疫苗安全条例的国家应为疫苗造成的任何伤害支付费用、对政府强制接种疫苗所造成的伤害负责,因为整个国家和社会是受益主体。在这种背景之下,美国1986年通过《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Act ),明确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对受疫苗伤害儿童承担补偿责任,国会希望该法案能为那些永久性受疫苗损伤的人提供“快速和公平”的补偿。(25) What You Need to Know about the National Vaccine Injury Compesation Program ,https://www.hrsa.gov/sites/default/files/vaccinecompensation/resources/84521booklet.pdf, 2018-7-31.
但也正是这种力求稳健不为异说的治学态度使得董氏的儒学思想虽无发明,然而平实妥帖,易为学者所接受。如他讲解《孟子》“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之闻也。孰不为事?事亲,事之本也。孰不为守?守身,守之本也。”这一章时说:
(二)美国《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的主要内容
美国《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国家疫苗计划,涉及完善疫苗、监测疫苗的不良反应以及为支持卫生和人类服务部改善国家免疫规划所付出的努力;第二部分是国家儿童疫苗伤害补偿计划,该计划建立了美国无过错补偿责任机制,可以快速、轻松、确定和慷慨地对疫苗受伤者进行补偿。(26) §300aa -10(b ).Establishment of Program ,the 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Act of 1986.
该法案减轻了索赔人的举证责任,并未要求索赔人证明疫苗制造商或其他任何人在制造或管理疫苗时有过错。该法制定了疫苗伤害表(Vaccine Injury Table),并由美国卫生资源和服务管理局(Health Resources & Services Administration)根据时代变迁补充修改。疫苗伤害表中列出了国家补偿涵盖的疫苗清单、相应可能引起的伤害以及这些伤害最初发作的时间。如果索赔人的伤害或症状与疫苗伤害表中的情况相符并且在表格规定的时间表内发生,索赔人将被推定受种疫苗和伤害间有因果关系,不用另外举证,除非卫生和公共服务部能够证明伤害是由其他因素引起,否则因疫苗受伤或死亡的儿童或其法定代理人就有资格获得国家补偿。(27) §300aa -14Vaccine Injury Table ,the 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Act of 1986.2017年3月美国卫生资源和服务管理局公布的最新疫苗伤害表(Vaccine Injury Table)中国家补偿的疫苗种类已达16种,包括脊髓灰质炎、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腮腺炎和风疹等,还包括今后任何由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推荐用于儿童日常管理的新疫苗。(28) Vaccine -injury -table ,https://www.hrsa.gov/sites/default/files/hrsa/vaccine-compensation/vaccine-injury-table.pdf, 20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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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人有两种方法可以通过优势证据确定伤害。 第一种是索赔人证明因疫苗伤害表内的疫苗接种而受表内所列损伤,即表内伤害(table injury)即可。作为抗辩,政府必须通过优势证据证明是与疫苗无关的因素引起了损伤,不能通过声称是某种未知或无法解释的因素造成了伤害来规避举证责任。第二种是索赔人遭受的伤害不在疫苗伤害表上,或虽然属于表内伤害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索赔,根据该法,只要其以优势证据,如科学研究或专家医疗证词,证明疫苗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仍可以获得补偿。
如果疫苗接种者受伤但未死亡,国家补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康复费、发展评估费、特殊教育费、职业培训和安置费、案件管理服务费、咨询费、情感或行为治疗费、住宿费、护理和服务费用、特殊设备费、实际和预期的收入损失、精神痛苦补偿费等以及合理的律师费,总额不超过25万美元。因接种疫苗而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获得25万美元的补偿。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为减轻索赔人面对律师费用的经济压力,规定只要索赔人和律师在合理的基础上善意提起索赔,无论索赔是否成功,国家都将支付律师费和相关费用。(30) §300aa -13.Determination of Eligibility and Compensation ,the 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Act of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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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偿的资金来源,法案通过后案件的补偿来源则是疫苗伤害补偿信托基金,具体来源于对疫苗制造商销售疫苗所征收的消费税。(31) §300aa -15.Compensation ,the 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Act of 1986.关于补偿的诉讼时效,造成伤害的,索赔必须在疫苗损伤的第一个症状发生后3年内提出;造成死亡的,索赔必须在死亡后2年内提出或在导致死亡的疫苗相关伤害的第一个症状开始后4年内提出。(32) §300aa -16.Limitations of Actions ,the Natio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Act of 1986.
(三)美国《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的实施效果
如果索赔人对申请撤销的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向社会保障和儿童支持法庭(the Social Security and Child Support Tribunal)提出上诉,上诉无时间限制。在索赔人提出上诉后,其上诉和证据将由一名法官和1—2名专家,如医生,共同审查残疾程度和因果关系,然后由法官作出决定。(15) S. 4 Review of Extent of Disablement and Causation by Independent Tribunals.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s Act 1979;First-tier Tribunal (Social Security and Child Support), https://www.gov.uk/courts-tribunals/first-tier-tribunal-social-security-and-child-support如任何人以欺诈或其他方式失实陈述或没有披露重要事实而获得补偿,则其须退还该笔款项,还可处不超过1 000英镑的罚款。(16) S. 9Fraudulent Statements etc.,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s Act 1979.
据美国疾控中心统计,截至2016年美国法院已裁决了17 336项申请,其中6 122项确定应予补偿、11 214项被驳回,期间支付的补偿总额约为39亿美元,且联邦法院所判的所有补偿中,有近80%是双方友好协商以求迅速解决问题的结果。(34)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Data ,https://www.hrsa.gov/vaccine-compensation/data/index.html,2018-8-6.表2为最近10年申请补偿总数、补偿总数、不予补偿总数。
表2 2008—2018年美国疫苗伤害补偿数额统计表(35) National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Data Report (updated August 8,2018),https://www.hrsa.gov/sites/default/files/hrsa/vaccine-compensation/data/monthly-stats-aug-2018.pdf.
三、英美两国儿童疫苗伤害补偿法律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美两国儿童疫苗伤害补偿法律制度比较
通过英美两国儿童疫苗伤害补偿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两国都注意到了儿童疫苗伤害补偿的重要性,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由国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都很好地为受害者提供了有利的保障,增强了民众对接种疫苗的信心。但两国法律制度差异明显,相比之下,美国的制度设计更为精细,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更大,运行也更为成功;英国立法保守色彩十分明显,制度设计也相对简单粗陋,运行效果亦不甚理想。主要有以下差异点:
当今,疫苗的益处远超其危险已成为世人共识。在美国,疫苗作为一种独特的产品,所有州政府几乎都要求儿童在获准上学之前,必须接种7种以前常见的儿童疾病(脊髓灰质炎、麻疹、腮腺炎、风疹、白喉、破伤风和百日咳)的疫苗,家庭不得自行决定免疫接种是否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强制免疫接种的合宪性是明确的,这种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是正当的,因为免疫方案通过减少疾病携带者的数量或最终消灭某些病毒使整个社会受益。虽然疫苗对大多数人有益,但其并不能使所有接种疫苗的人都安全无忧。一些儿童对接种的疫苗会有严重的反应,这种反应从轻微的发烧、脑炎症到抽搐、致残甚至死亡。而在接种疫苗之前,几乎不可能预测孩子对疫苗的反应。虽然接种疫苗只有少数人会遭受永久性伤害,但每个儿童都面临危险。(21) National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https://www.hrsa.gov/vaccine-compensation/index.html, 2018-7-25.
2.美国索赔人举证责任轻,只需要证明自己符合疫苗伤害表即可,且无论索赔成败,律师费用均由国家支付,鼓励了受害者的索赔;英国并没有这样有利于索赔者的制度设计。
英国官方公布的疫苗伤害补偿统计数据也印证了各界对此法案的批评,受害者每年获得补偿数目确实很少(表1为1999—2012年英国疫苗损害补偿的统计)。
2)缺陷来源统计:是按系统软件使用时机进行统计,该统计分析主要反映软件缺陷的来源分布,发现一些分布规律,进一步挖掘软件测试深层次的问题。
世界杯影响世界,我们亦有自己的“乡野球事”。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全国两会山东代表团审议。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介绍了临沂发展青少年足球的情况,听说郯城一中女足即将走出国门,到以色列参加世界中学生足球锦标赛,总书记称赞当地足球发展得很快。在山东无棣县偏远的邱家小学,有一支足球队,孩子们在艰苦的乡村环境中,竟然取得了山东省中小学生足球联赛第五名的好成绩。
3.美国补偿额度高,且列明了具体的补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未来收入损失等补偿;英国最高12万英镑的补偿不仅额度不高,更未提及精神损害补偿、未来收入损失等。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发现学术英语(EAP)教学势必将成为高等英语教育和教学改革的方向和重点。非英语专业的学生通过学习某一学科领域的英语,能够掌握跨科领域的语篇话语、体裁特点和基本语言交际策略和技能,从而提升学生在跨学科知识上的学术交流和沟通能力,培养引用英文资料论述观点以及区别事实和观点的学术批判能力。英语思维能力的培养能够让学生在多元信息中鉴别真伪、筛选重点、并在思考中创新,以便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生存和发展,批判性思维能力正是学生应该着重培养的生活和从业技能之一。因此,学术英语教学体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批判性思维能力培养的需求和呼声愈发强烈。
4.美国在衡量是否做出补偿决定时更多考虑了受害者的利益,故多年来获得国家补偿人数较多,很好地实现了立法目的;英国则严控获得补偿的标准,招致了各界的不满。
5.美国国家补偿的资金来源于对疫苗制造商的征税;英国则全部由国家财政支付,导致政府在面对索赔时过于谨慎严格,以致有学者呼吁要求英国借鉴美国的制度进行变革。(36) Stephanie Pywell,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 Scheme :A Proposal for Radical Reform .
横梁可在立柱上垂直移动,并为垂直刀架和滑枕提供支撑。由于切削力和垂直刀架及滑枕重力作用,横梁水平导轨承受了巨大的载荷,有必要在满足导轨刚度可靠性约束下对其进行轻量化设计,设计变量为不同部位的筋板厚度,如图10所示。约束是在非工作状态、车削加工状态及铣削加工状态下导轨最大变形不超过规定值。横梁结构的可靠性设计优化模型如下:
(二)对我国儿童疫苗伤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启示
我国当下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儿童疫苗伤害补偿制度进行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颁布,2016年修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各省出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根据现行规定,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第一类疫苗出现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国家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接种公民自费的第二类疫苗出现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37)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2、46,41条。 与此同时,立法还对接种的异常反应进行了严格限定,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的异常反应:(1)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的一般反应;(2)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3)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4)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5)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6)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38)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2、46,41条。 2018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在疫苗伤害补偿上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无二致。
根据以上立法可以看出,我国将最容易发生也最难事先判断的偶合反应排除在国家补偿范围之外,对因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亦不予补偿;而现实中的疫苗伤害案件又多由以上三种因由引发,故当下立法的补偿范围严重过窄。再加上国家将具体补偿办法制定权交给了各省,而从各省目前制定的补偿办法来看,补偿额度不一且差异巨大,总体补偿额度偏低且排除了精神损害补偿。纵览英美儿童疫苗伤害的立法与运行对我们的制度变革启示良多:(1)应借鉴英美、尤其是美国的立法理念,赋予我国疫苗伤害补偿立法更多人文关怀,强化对受害者的支持力度,以给疫苗伤害者提供快捷、便利、充分的国家补偿为立法宗旨;(2)应该给受害者提供无过错国家补偿,扩展国家补偿范围,将因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偶合发病等均纳入国家补偿范围;(3)在补偿标准和额度上应废除当下各省自行制定补偿办法、补偿额度普遍较低、且一次性补偿后不允许再行提起补偿的做法;参考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人身侵权补偿的标准,应当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补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补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受害人或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害是否导致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及其程度,在具体的补偿标准上以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作为每年补偿标准;造成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年限不以20年为限。(4)提高补偿标准后,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会增大,为减轻财政压力,儿童疫苗伤害补偿的资金来源不应全部由财政承担,可借鉴美国向疫苗制造商、销售商征收税收的做法,由疫苗制造商与国家财政拨款共同作为补偿资金来源,以保障补偿资金的充足性。
中图分类号: D911. 656. 171.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330(2019)03-0092-08
作者简介: 柴瑞娟,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青岛 266237)。
本文系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普惠金融视角下银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法律问题研究”(16CFX047)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皮尔敦·帕它尔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