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与晚清漕粮海运关系新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晚清论文,招商局论文,海运论文,关系论文,新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08)05-0132-07
“我国自营轮船事业,当以李鸿章、盛宣怀等所组织之招商局为滥觞。”①轮船招商局是晚清洋务派创办的第一家“官督商办”企业,也是洋务派对漕粮海运解决办法的一个贡献,在清代漕粮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招商局在晚清时期与漕粮海运的关系,学术界已经有过不少论述②。大致而言,这些研究所关注的问题不外有两点:其一,招商局是否因沙船不敷海运而创设;其二,招商局参预的漕粮海运活动在其整个经营中占据什么样的位置。本文依据档案等资料,欲对此问题作一新的剖析,以陈管见。
一、招商局非为漕粮海运所设
一般认为,因洋轮入侵,原有沙卫等船遭受致命打击,数量急剧下滑,漕粮海运船只不敷,轮船招商局才得以创设。应该承认,洋轮入侵在很大程度上威胁了漕粮海运,并左右着社会舆论;沙卫等传统木帆船的衰落,也为轮船招商局的出现提供了最佳时机,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实在性,却有待于其他现实利益冲突的催化。通过轮船招商局成立初期的情况来看,当时的木帆船显然还没有落到无法完成漕粮海运的地步。最终促成轮船招商局成立的,主要还是洋务派官员政治势力的壮大,借漕粮海运之名,兴办洋务实业。
围绕福州船政局而引发的种种冲突,以及洋务运动所面临的经费短缺问题,成为创办招商局的直接动因。同治五年(1866年),左宗棠奏称,江浙大商以海船为业,只因效率低下,生意渐为洋商所占,船只减少,漕政将会难以应手,“非设局急造轮船,不能奏效”。如能以新造轮船运漕,以雇沙船之价支撑,“漕务毕则听商雇,薄取其值,以为修造之费”。船成之后,不妨装载商货,似岁修经费无需别筹。轮船成则漕政兴,军政兴③。清廷回复,左宗棠拟在闽省择地设厂、购买机器、募雇洋匠、试造火轮船只,“实系当今应办急务,所需经费,即著在闽海关税内酌量提用”④,福州船政局开始兴建。尽管左宗棠宣称,创办福州船政局是为了解决漕粮海运沙船不足的问题,但事实上,直到招商局成立前,福州船政局所造轮船都没有参加过运漕活动,他不过是借海运之名,为船政局摇旗呐喊。
五年后,内阁学士宋晋上奏,福州船政局原议制造16只,立限5年,经费不逾300万两。至今仅造成6条轮船,拨解经费已有315万两,另有养船费25万两,“用款已较原估有增,造成各号轮船虽均灵捷,较之外洋兵船尚多不及”,名为远谋,实同虚耗。如用以运粮,核其水脚数目,“更比沙船倍费”。当此“用款支绌之时,暂行停止,固节省帑金之一道”⑤,对福州船政局的造船事业进行猛烈抨击。清廷要求各封疆大吏议复,文煜、沈葆桢、李鸿章、奕等人纷纷发表意见,都坚决反对停办船厂。李瀚章宣称,闽沪设局制造轮船,虑远思深,现在中国所造轮船虽不及外洋之精,但已经日见改观,“驾驶不用洋人,是其明效”⑥。沈葆桢则称,宋晋称轮船运漕较沙船还贵,全属无稽,沙船自沪达津以月计,轮船自沪达津以日计,“此其利钝赢绌,尚待辩而明哉”⑦?奕在议复沈葆桢意见时指出,倘能将福州船政局所造轮船随造随领,畅行中外,既可留造船之基,又可省养船之费,“洵属美意”⑧。李鸿章也表示,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案,只能是“或备运漕,或交商赁”⑨。针对保守派的指责,洋务派人士都同意变通办理,而变通之方“不外配运漕粮、商人租赁两义”⑩。
李鸿章是推动轮船事业的中坚,他借大讨论之机,为轮船事业摇旗呐喊。他认为,国家诸费皆可省,“惟养兵设防,练习枪炮,制造兵轮船费,万不可省”,如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必能获利。但此事只能交给那些熟悉商情、公廉明干、为众商所深信之人,并由朝廷允许代为运漕,否则商人必多顾虑(11)。与此同时,他又给曾国藩写信,声称租赁轮船是经久推广至计,自己已经命津关委员林士志和广东帮船商议呈九条章程,凑集本银30万,举总商承揽,配发公款,照股均摊生息(12)。此章程成为招商局的最初轮廓。
同治十一年(1872年),曾国藩病故,左宗棠也出任陕甘总督,李鸿章成为筹设新式轮船公司的实际主持者。十一月二十三日,李鸿章上陈著名的奏折《试办招商轮船折》,指出自己于本年夏间验收海运之暇,命浙局总办海运委员朱其昂等人商议,拟定轮船招商章程。“历溯沪商之殷实者,首推朱氏。”(13)朱其昂,江苏宝山县人,是以沙船为其世业的淞沪巨商。有人说他担任海运委员,当沙船商发生纠纷时,总是“经常费尽心机解决这些难题,并提出建议,发出指示,因而赢得了船主及力夫的称赞,从而是一位难得的官员”(14)。加之李鸿章认为,南洋无熟悉情形、肯担当大事的商人,“筑室道谋,顾虑必多”,只能由上海商人领办(15)。这种选择就很可以理解了。
经反复议论,朱其昂等人拟定《轮船招商节略并各项条规》(即招商局章程)二十条,明确规定,轮船招商局在招商过程中,要杜绝洋人借名入股,也不准将股份转让给洋人,以保证企业的民族性。但招商局可通融雇用洋人,在轮船进出口时,由洋人引水员,“帮同驾驶,以免搁浅”。章程中和漕粮海运直接相关,并且也是招商局招商的关键,则是规定轮船招商局承运漕粮,运漕水脚“均照江浙沙宁船章程”。轮船运米到津后,先行上栈,在天津紫竹林一带修造栈房,费用先向江浙海运总局借支,于水脚项下陆续扣还(16)。总署对此章程表示支持,只是重申不得让洋人入股,引水员则“嗣后总以不用洋人为妥”(17)。由此不难看出,招商局之成立,与福州船政局引发的船政大讨论密切相关。所谓的招商局轮船济漕,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洋务派官员应对责难、以期保住洋务运动成果的计策。
为支持新兴的轮船招商局,李鸿章特奏请朝廷明年饬拨海运漕粮20万石,交由招商轮船运津;揽载货物时报关纳税,仍照新关章程办理。如果从此中国轮船畅行,“庶使我内江外海之利,不致为洋人占尽,其关系于国计民生者,实非浅鲜”(18)。李鸿章还把它与巩固海防联系起来,认为海防非有轮船不能布置,必须劝民购买,无事时可运官粮客货,有事时装载援兵军火,“借纾商民之困,而作自强之气”(19)。对于这种目的,外国人了解得极为清楚:李鸿章坦然地接受了外国轮船不可能被中国人赶出去的现实,正如水不能倒流,木帆船也不是外国轮船的对手,“唯一的选择只能是‘师夷长技以制夷’,并通过开办中国人自己经营的轮船,防止轮船完全由外国人控制”(20)。
但是,招商局最初的招商活动并不顺利,“招股年余,无人过问”。甚至著名商人胡光墉和李振玉也一度改变注意,拒绝出资(21)。直到次年,商人也仅认购10万两,且并无现银交局。李鸿章只得从天津练饷钱中拨出20万串,不足部分由朱其昂、朱其诏兄弟垫付,先行购买轮船3艘。在回忆招商局最初的窘境时,李鸿章指出,此事本系创始,筹办极为艰难,华商初犹观望,洋人又复嫉忌,“往往跌价相争,非开诚布公,坚持定见,不足以服众而自立”(22)。因招商不理想,官办机器局无现船可用,他们只得改变“官商合办”的念头,变为“官督商办”,即“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在李鸿章的指示下,朱其昂等人重新拟定《招商局条规》二十八条,规定“轮船商局”更改名称为“轮船招商局”,面向社会招商(23)。
李鸿章曾说:“京朝士夫不顾念中外大局,讼言船政之非,总署心知其理,而怵于成效之难,亦遂淟忍依违。”(24)除了招商困难,反对创办招商局的也大有人在。光禄寺卿刘锡鸿坚信,中国轮船必不如洋轮船:一,洋船工料坚而驾驶熟;二,洋人重信,不如中国人狡诈,得钱则毁约;三,附洋船有损失,洋官能为之追赔,附中国船而失,中国官不能为之追赔。(25)他甚至对李鸿章称:“现惟以圣人柔远之道待之,体其然诺不苟之性,恤其受欺奸民愚直躁急之情,明白开谕,以禁约其非,平心察处,以解释其怨。”(26)李鸿章为平息各沙船商人的恐慌,甚至不得不向上海沙船会馆担保:“嗣后沙宁东卫各船统运江浙漕粮,以100万石为率,余则拨归(轮)运。”(27)尽管这种保证事后并未执行,但招商局在成立过程中所面临的阻力,可见一斑。
两江总督何璟是反对招商局最有力之人。他强调资本不易集,沙船主必不肯让,不仅对招商活动百般阻挠,还致函李鸿章,认为招商局多有窒碍,主张轮船招商局“从缓”兴办(28)。江苏是清代漕粮海运的主要承担者,作为江苏漕粮海运的主要负责人,强烈反对成立轮船招商局,并声称沙船主不肯相让,不难看出,所谓的沙船不足之类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由于何璟的反对一针见血,李鸿章极为恼火,适逢何璟丁忧离职,由李鸿章旧部张树声兼署两江。十一月十一日,李鸿章亲自给张树声写信:“与阁下从事近二十年,几见鄙人毅然必行之事,毫无把握,又几见毅然必行之事,阻于浮议者乎?”明确表示,倡办华商轮船为目前漕粮海运尚小,更主要的是为中国数千年国体、商情、财源、兵势“开拓地步”(29)。张树声回信予以支持,不仅同意拨给苏漕10万石,还决定将江北漕粮10万石也一并拨归招商局,这才解决了两江的阻力(30)。对于这一点,李鸿章事后还念念不忘:招商局运漕已有成议,但几为所阻,“幸浙省欣允,振轩制军(张树声)幡然解悟,或为官造轮船开此先路耳”(31)。
十二月十六日,“轮船招商局”在上海正式成立(32)。出于对招商局的扶植,李鸿章将轮运比例“初定沙八轮二,旋改沙六轮四”(33);光绪三年(1877年)又奏准“嗣后苏浙海运漕米,须分四五成拨给招商局轮船承运,不得短少”(34);二十六年(1900年)后,沙船无力承担海运,漕粮全部划归招商局。此外,招商局还多次承担赈粮运输工作,这与漕粮海运具有相似的性质,同样有利于招商局的发展。有人曾评价李鸿章与招商局的关系:“李氏对招商局之创始,固极费心思,而于其成立后之维护扶植,更各方设法,无微不至。当时之收买旗昌轮船与航行南洋、日本等处,实为我国航业上之光荣史绩,本期逐渐发展,以抵制外人而保主权之完整,孰意后日之招商局竟腐败不堪,吾人实无以对李文忠公于地下也”(35)。当为卓见。
综上所述,招商局之成立,主要是李鸿章等人借福州船政局讨论契机而推动成立,应当纳入洋务运动的整体战略的考虑范畴,它并非专门为解决漕粮海运船只的危机。在相当程度上,漕粮海运不过是洋务派官员手中的一种舆论工具,两者的关系不可本末倒置。
二、招商局成立初期沙船并非不敷
招商局是否为漕粮海运而设?对这个问题的分析,还可以通过招商局成立初期的运漕格局来寻找答案。时人曾言,沙船、卫船等传统木帆船最初专装豆饼等货,不愿装运漕米,“诚以贩运之利,厚于漕米之水脚”。以后轮船畅行,兼载豆饼,沙船失业,“屡求多装漕米”(36)。也就是说,漕粮海运虽然因招商局的创设而受益,但它却是以轮船对沙船等传统木帆船业生存空间的挤压为前提。
自招商局轮船参与运漕活动以来,沙船等传统木帆船运载能力过剩的问题就开始凸显,双方的矛盾白热化。轮船与沙船矛盾的激化,主要体现在争夺对江浙两省漕粮的运输。有人做过这样的描述:上海沙船,“盛时皆不愿装载粮米,及其衰也,则争先恐后,惟恐封船委员之挑剔矣”(37)。即如在招商局首次参加漕粮海运后,江浙沙宁船号商郁森盛等人即禀请,木帆船生计日蹙,惟存漕粮海运一线希望,要求朝廷能每年定量拨给漕粮100万石承运。江苏巡抚张树声认为,十二年的漕粮海运,江浙两省共拨招商局运输17万石,其余91万石漕粮,计用沙船312号,宁船125号,东卫等船94号。因在沪停泊待装之木帆船甚多,是以米数较前均减二三成受装,约计各船尚可添装米7万余石。此外还有未经派装之船140余号,约可装米20万石。本年江浙两省共有海运漕粮110余万石,应先尽沙船和宁船装载(38)。
在李鸿章的支持下,招商局迅速进行反击。朱其昂、盛宣怀、唐廷枢和徐润4人通过苏松太道沈秉成向张树声请愿,指出本年不但不能压缩轮运数额,反应加增。他们表示,虽然沙宁等船困苦凋敝,“恃运漕为养命之源”,但招商局创办伊始,也以运漕为立脚之基。本年江苏漕粮,连同采办、抵征米共65万石,应仍按“沙八轮二”的比例,即由沙宁船分运米52万石,轮船运米13万余石。也就是说,江苏应该较去年多派拨3万石(39)。
考虑到江北此次沪局所封雇沙船,坚固具揽者约可装米64万石,“即使将正漕全数派装,亦已有盈无绌”,署布政使应宝时、粮道英朴等人经过议商,决定沙卫等船将运载量一律折减,从中提出漕粮正米3万石和随同商船耗米2400石,全部拨归招商局。除此之外,本年江苏还有代为采买的粮食75000石和经剥等耗7556石25升,需要海运,均交由招商局承运,两者合计114956石25升(40)。这个数字和上年招商局承运米数基本持平。由此可见,轮、沙双方都作了让步。本年江苏漕粮海运的出运情况如下表:
浙江的海运情况也大致类似。此年浙江共起运漕粮正耗米35万余石,其中轮船承运10万石(41),比例基本不变。联系到木帆船的过剩,显然不能认为,此时沙船等船只已经无法承担漕粮海运的任务。
招商局收购旗昌后,经济顿觉紧张。光绪二年(1876年)十月二十四日,太常寺卿陈兰彬奏称:招商局成立以来,办有成效,三年使中国少流出银两1300余万,现在旗昌要出售给招商局,实中外大局之关键。为对招商局加以鼓励和扶植,他请求加拨江浙漕米(42),清廷表示同意(43)。次年因商股有限,招商局进行改革,重新拟定章程,特意指出,有人称轮船运漕系夺沙船之利,不知从前河漕时,沙船并不运漕,获利仍厚;近来市面清淡,即使江浙漕米全归沙船,亦难补救。沙船运漕本系意外之事,“非若招商局船以运清为命脉”(44)。李鸿章则称,尽管朝廷多次要求江浙各省多拨漕粮,核计近年情况,浙省漕粮分拨商轮装运尚及四、五成,苏省漕数分拨不及二成。究其原因,“在疆臣公忠体国,本无成见,而承办漕务人员,往往自便私图,不肯加拨”。他要求自四年起,海运漕米必须四五成轮运,“不准再有短少”。而江西、湖北等省采办的漕粮,则多多益善(45)。这分明是招商局通过行政权力来强行侵占沙船的运漕份额。
光绪四年江苏共应交仓等米749924石(46)。因为这些年江苏所拨招商局的漕粮数一直较少,清廷特谕江苏:“著该督抚饬令粮道,嗣后务须分四五成拨给该局轮船运送,不得减少”(47)。在这种压力下,江苏只得决定:本届拨给招商局漕粮299400余石,相较总额,“已在四成以上”(48)。浙江应起运米377000余石,拟拨招商局承运200500余石,核计仍在五成以上(49)。以后,这一分配比例得到长时间维持。
光绪六年九月,上海沙船商船会馆曾向苏松太兵备道呈稿,重提李鸿章同治十一年的保证,即沙宁东卫各船统运江浙漕粮,以100万石为率,其余部分才拨归轮船运输。他们指出:近些年来,“无如轮船之运米数有加无已,商船之运米数有缩无盈”。上年沙船仅派装漕粮40余万石,与原批100万石之数,“渐不及半”(50),要求多派装漕米。但从事后的运作来看,这种要求并没有得到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巡抚谭钟麟为承运四年分漕粮海运商人请奖,朝廷的朱批居然是:“近闻承办海运尽为轮船垄断,沙宁各船生计萧条,以后著将轮船运米若干、商船运米若干,分晰具奏。”(51)次年四月,当谭钟麟报告海运出运情况时,清廷也不忘提醒他:“江浙漕粮多半由轮船装运,轮船多一分则商船减一分,此一定不易之理也。该省所报米数,轮船起运者究有若干,著查明具奏,毋使商船向隅!”(52)可见清廷对于招商局的态度,已经出现偏离。
简言之,沙船业之衰退影响到漕粮海运虽为事实,但至少在招商局成立初年,沙船并非不敷,而是有所剩余。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成立招商局与漕粮海运的关系。
三、招商局运漕比例变化及收益分析
招商局承运的漕粮数额,在整个漕粮海运过程中占什么样的地位?这是正确评价招商局与晚清漕粮海运两者关系的重要基础。事实上,这个问题并非不言自明。通过档案等史料可知,在招商局承运的漕粮中,江西、湖南、湖北的采买漕粮(53),全部由招商局承运,高达100%,属于垄断性质,地位自不待言。
江浙两省漕粮海运分配给招商局承运的比例,通过相关数据,可制出如下图:
江浙漕粮海运招商局承运比例示意图
说明:1.本示意图数据来源,均参见倪玉平《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附录1《招商局运漕数量统计表》及附录2《清代江浙漕粮海运数额表》。
2.光绪十一年因中法战争而曾由招商局雇用太古、怡和装江苏漕粮320935石,浙江漕粮211800石,应一并纳入轮船承运比例。光绪二十一年因中日战争,则全由招商局雇用洋轮承运。
由上图可知,除特殊年份外,招商局的运漕比例,基本上都保持着上升态势。这一比例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达到顶点,兹后的漕粮海运,就变成完全由招商局控制了。这表明,招商局在江浙两省乃至清代的漕粮海运过程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以至于到最后完全排挤了沙船、卫船等传统木帆船的作用。这也正是李鸿章等人苦心经营招商局的结果。
另外,在江浙两省的漕粮海运过程中,浙江拨给招商局承运的比例,除个别时期外,都要高于江苏。这主要是因为晚清时期浙江的漕粮海运,均系在江苏境内展开,深受江苏当局的刁难,故乐意将海运交付招商局代办。(54)
当然,研究招商局与漕粮海运的关系,最重要的是需要分析出,招商局通过承运漕粮而获得的收益,在总体经营收入中占据什么样的比重。招商局承运漕粮的收入,在招商局中的总体地位有过多次变化。在招商局成立初期,漕粮海运成为支撑招商局的重要砝码。正是有了这种重要性,唐廷枢等人才会说:“运三月漕粮,将及一年费用,即使货物全被揽去,水脚全行放低,亦何不可相敌!”(55)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收益率在逐步减少,运漕收入的由盈转亏则出现于义和团运动时期。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因内河驳力太重,耗米多赔转无利益”(56),招商局运漕,完全变成为亏本行为。当年漕运所收水脚,抵除船栈驳力各项用款,尚不敷银60300余两,余米变价则因津河浅驳偷漏愈多,所剩无几;加以二成免税注销,“自是运漕不及装货之利益,历年均属亏折”(57)。这种亏损一直持续到清王朝灭亡。比如自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至宣统元年(1909年),分别亏银88000余两、41000余两、88000余两和85000余两,而光绪三十一年的亏歉记录更是高达144000余两。统计清朝最后十三年的运漕活动,招商局一共亏银984800余两。正因为如此,招商局对于清王朝的灭亡,并没有抱太大的惋惜:“鼎革而后,运漕免除,自招商局方面观之,不可谓非少一漏卮也”(58)。
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与统计,可制成如下图:
运漕收益占招商局总收入比例示意图
说明:1.1886-1898年招商局水脚收入资料来源于《愚斋存稿》卷三《奏疏》。1899年以后来源于《交通史航政编》,第278页。运漕数及运漕收入资料来源,均参见拙著《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附录1《招商局运漕数量统计表》。
2.招商局从1873年7月至1874年7月统计第一年账略,而此时1873年的漕粮海运已经结束。1885年出售旗昌,水脚收入阙。1895年中日战争,漕粮全由招商局雇用洋商代运,招商局没有运漕收益。
由上图可知,其一,招商局通过运漕所获得收益,在整体经营活动中所占比例,除最初的四年外,其他年份均要小于20%,可见漕粮海运对于招商局前期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其二,光绪三年(1878年)以后,除个别年份外,招商局运漕所获收入,在整个经营活动中,一般都在9%至15%之间摇摆,虽然数量不大,但系一稳定的收入来源。其三,清朝灭亡之前,尽管招商局运漕收益因清廷的多次扣减而受到损失,此笔收益仍是招商局收入的重要部分,这主要因为清朝后期,招商局承运的漕粮在总量上有了较大的增加,使得相对数并不少。
有人曾言:“招商局成立之初,即以承运漕粮为首要业务,当其初年,运价较高,且业务受外商倾轧,全赖粮运以维危局。及至清末,营运成本渐高,内河驳力,损耗过重,而运价迄未增加,同时二成免税奉令注销,以致逐年积亏,达984800余两之巨。”(59)联系到上面的分析,可知此言不谬。
综上所述可知,招商局并非为漕粮海运所设,招商局成立初期沙船也并非不敷海运,在很大程度上,创立招商局是洋务派官员借漕粮海运之名兴办洋务实业,应该纳入洋务运动的整体战略考虑中。另一方面,漕粮海运是清廷扶植招商局这一新兴企业的有力方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尽管招商局运漕数量逐步增加,这种重要性却在逐步降低。
注释:
①张庆枂:《中国航业史略》,见招商局档案:《本局恢复周年纪念刊稿卷》,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馆藏号:468—799。
②参见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徐元基:《海运漕粮对中国轮运业创立的作用问题》,见《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资料》,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交通部财务会计局等编:《招商局会计史》,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
③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以下同类档案省略收藏单位):《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船厂》,同治五年五月十三日,闽浙总督左宗棠折。
④《上谕档》同治五年六月初三日。
⑤《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船厂》同治十年十月十四日,内阁学士宋晋折。
⑥《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船厂》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湖广总督李瀚章折。
⑦《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船厂》同治十一年四月初一日,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桢折。
⑧《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船厂》同治十二年十一月(缺日),恭亲王等奏。
⑨李鸿章:《覆王补帆中丞》,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见《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二。
⑩《江苏制造轮船》,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见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海防档》,福州船厂(二),第325页,台北,台湾艺文印书馆,1957。
(11)《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船厂》同治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直隶总督李鸿章折。
(12)李鸿章:《覆曾相》,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见《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二。
(13)《汇报》,同治十三年九月初十日,1874年10月16日。
(14)Hao Yen-Ping,The Compradore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Bridge between East and Wes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0,p.138.
(15)李鸿章:《覆王补帆中丞》,同治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见《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二。
(16)《总署收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文,附章程》,同治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见《海防档》,购买船炮(三),第911—915页。
(17)《总署收李鸿章函,附轮船招商条规》,见《海防档》,购买船炮(三),第928页。
(18)《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直隶总督李鸿章折。
(19)《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元年二月二十七日,直隶总督李鸿章折。
(20)North China Herald,1873年91月20日.
(21)郑观应:《招商局股东大会演说词》,《盛世危言后编》卷十《船务》。据李鸿章说,李振玉系“底细不甚深知”,后因众论不洽而辞退,胡光墉则“畏洋商嫉忌,不肯入局”,所以李鸿章甚至想到通过粤商叶廷眷入局而吸引粤商(李鸿章:《覆孙竹堂观察》,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见《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二)。
(22)《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元年二月二十七日,直隶总督李鸿章折。
(23)《总署收李鸿章函,附轮船招商条规》,见《海防档》,购买船炮(三),第920—923页。
(24)李鸿章:《覆沈幼丹船政》,同治十二年十二月初十日,见《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十三。
(25)刘锡鸿:《读郭廉使论时事书偶笔》,见《刘光禄遗稿》卷二。
(26)刘锡鸿:《再致李伯相书》,光绪元年六月二十七日,见《刘光禄遗稿》卷二。
(27)《商船会馆公禀苏松太兵备道稿》,光绪六年九月十一日,《申报》1880年10月14日。
(28)《总署收署南洋大臣何璟文》,同治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见《海防档》,机器局,第95页。
(29)李鸿章:《覆张振轩制军》,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见《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十二。
(30)《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署两江总督张树声折。对于江北欲行海运的打算,刚刚成立的招商局极为动心。朱其昂向张树声禀请,招商局现有轮船3艘,每月运漕2次,每次装米3万余石,自正月至六月共可运米30余万石。江浙已经答应拨给招商局20万石漕粮,尚有10余万石可装,合之江北起运米数相符,“不致临时贻误”。张树声表示同意,不料朱其昂因购船之事出现周折,担心赶办不及,特向李鸿章求情,要求将此106800余石漕粮退回。结果江北漕粮只得恢复河运。张树声对此极为愤怒,甚至怀疑招商局有无能力承运江浙的20万石漕粮。[参见《招商局档案》,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初三日,署理两江总督张批,转引自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1840-1895)》,第791页。张恩骏在编写招商局大事记时称,“直督、苏抚奏拨漕米30万石,交由本局承运”,此不过系朱其昂等人最初所讨论的由招商局承运数字,而非最终招商局承运的数字,见张恩骏编:《本局编年纪事·第一年》,《国营招商局七十五周年纪念刊》,1947年12月,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正因为如此,李鸿章才会说:“现仅分运苏浙漕米,岁20万石,沾润较少”(《覆刘仲良方伯》,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见《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三),但这是不能埋怨别人的。
(31)李鸿章:《覆孙竹堂观察》,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见《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二。
(32)《招商局之沿革及任务概述》,招商局档案:《本局恢复周年纪念刊稿卷》,二档馆藏号:468—799,又见于交通部、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航政编》,第142页,上海民智书局,1931年7月版。但也有报道称,招商局是在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开局,“是日在沪官宪及候补人员,齐至局中贺喜而在法国租界永安街中”,见《教会机关报》,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笔者以为,此记录当以前者所记为准。
(33)吴馨等修:《上海县续志》卷七,民国七年刊本。
(34)《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直隶总督李鸿章等折。
(35)刘殿庚:《李鸿章之经济建设》,燕京大学法学院经济学系学士论文(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第18页,1937年6月。
(36)《字林沪报》,光绪十三年五月初三日,1887年6月23日。
(37)《字林沪报》,光绪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884年1月25日。
(38)考虑到招商局在十二年江北漕粮运输上的反映,张树声的回覆态度也就可以理解了,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署两江总督张树声折。
(39)沈秉成:《苏松太道转移招商局禀请添拨粮米装运轮船》,见《重订江苏海运全案新编》卷三《奏咨事宜》。
(40)应宝时等:《司道详派拨招商局轮船承运米数》,见《重订江苏海运全案新编》卷三《奏咨事宜》。
(41)《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浙江巡抚杨昌濬折。
(42)《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招商局》光绪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太常寺卿陈兰彬折。
(43)《上谕档》光绪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44)《招商局档案》复印件,光绪三年,江海关刘道筹议招商局变通调剂章程,见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1840-1895)》,第94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45)李鸿章:《论维持招商局》,光绪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见《李鸿章全集·译署函稿》卷七。按,朱其昂等人意见原文为:“就现在局势而论,即使生意可保,而欠项累累,年复一年,终恐支拄万难。且当洋商争挤之日,既须外揽生意,再加内筹垫款获利,固无把握,归本更无定期。万一海防复有衅端,他类又夏力来争,业如许公款,诚虑日久拖延,再四筹思,与其缴官中有限之利,糜官中无限之款,莫若暂时缓缴息银以资培养,拟请宽予三五年之限,舒其元气,然后由局先将官本分数年提还,俟公款缴完之后,或将积息长存,官商一体,利害共之,或由局如何分年补缴,似此稍为变通,官款固有归本之日,承领者亦不至贻累无穷。且洋人见我无掣肘之忧,或不拼命相拒,局员可专心经营,商般不致踟蹰,亦必接踵相继,倘再仿照日本自制轮船办法,沿江沿海各处均准局船揽载,不必限定通商口岸,并请加拨各省漕粮,诚属护持大局攸关、富强之要著”(李鸿章:《论维持招商局·附轮船招商局公议节略》,光绪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见《李鸿章全集·译署函稿》卷七)。
(46)《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两江总督沈葆桢等折。
(47)《上谕档》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48)《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两江总督沈葆桢等折。
(49)《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招商局》光绪四年正月初八日(朱批时间),浙江巡抚梅启照折。
(50)《商船会馆公禀苏松太兵备道稿》,《申报》,光绪六年九月十一日,1880年10月14日。
(51)《朱批奏折》光绪六年十二月初十日,浙江巡抚谭钟麟折。
(52)《朱批奏折》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抚谭钟麟折。
(53)这几省的采买数额,参见倪玉平:《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上海书店,2005年)附录1《招商局漕运数量统计表》。
(54)关于江苏与浙江两省在漕粮海运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矛盾,容另文再叙。
(55)唐廷枢、徐润:《论轮船招商局事宜及现办情形》,招商局档案:《招商局章程规条等及开办十年来账略》,二档馆藏号:468(2)—325。
(56)《国民政府清查整理招商局委员会报告书(下)》,第68—69页。
(57)交通部、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航政编》,第265页。
(58)《国民政府清查整理招商局委员会报告书(下)》,第68—69页。
(59)《招商局之沿革及任务概述》,见招商局档案:《本局恢复周年纪念刊稿卷》,二档馆藏号:46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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