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展的主导模式研究_农业论文

新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展的主导模式研究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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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675(2007)03-187-06

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指区别于传统农业技术推广制度安排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农业发展新阶段战略任务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站在社会生态学的视角,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实际上可以被看成是一个包含多种组织模式的社会生态系统。根据生态系统所遵循的多样性和主导性原理,这一系统必须有优势组织模式为主导,才会有发展实力;也必须有多元化的结构和模式多样性为基础,才能分散风险,增强稳定性。因此,主导性和多样性的合理匹配是实现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持续和健康发展的前提。

一、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主导模式的涵义和特征

人们发现,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总是由不同类型的科技服务组织模式以一定的方式构成的一个大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一种科技服务模式的地位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其中有的模式占据着主导地位,它们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一定时期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我们把这样的科技服务模式称之为主导模式。我们认为,任何一种科技服务模式要称得上主导模式,必须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具有较广范围内的可复制性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家庭生产经营的显著特点就是小规模分散经营,庞大的农户和广大的地域分布决定了每一个家庭对技术要素和服务的需求规模相当有限和分散。作为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主导模式,其组织网络为了具有能够触及和覆盖尽可能多的分散农户的能力,就必须具有在广大农村地域可重复构建的特征。如果某一组织模式只能在某一特定的地域建构起来,不能在其他地域复制出来,那么这一组织模式也就无法得到推广应用;而不能被推广应用的模式当然也就无法成其为主导模式。已有的研究表明,不论美国的大学模式、日本的农协模式、我国台湾的农会模式,还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所建构的四级推广网络体系,都具有高度可复制性的特征。

2.具有多层次性、全方位的科技服务功能

虽然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分散的农户对科技服务的需求规模有限,但同时他们对科技服务的需求又是多种多样的。从内容上看,包括了农业病虫害处理、良种信息和购买方式,农资农机购买使用方式以及禽畜防病防疫、农产品加工等科技服务需求;从经营过程看,它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的科技服务需求;从交易对象来看,还涉及各类各种组织。不仅如此,每一个农户的科技服务需求都要通过亲身交易才能实现,几乎没有任何简化的可能。所有这些特点都要求作为主导模式的科技服务组织体系不能是仅仅停留于单一性和分割性科技服务状态的传统模式,而应当是能够提供多层次、全方位服务的组织系统。这里的多层次、全方位包括了如下内容:

(1)围绕产中技术进行服务延伸。农村科技服务人员的工作决不能只停留在销售技术和产品的服务层次上,还必须围绕产中技术拓宽其推广服务范围。例如,既要帮助农民解决种什么、养什么的问题,又要帮助他们解决如何种、如何养的问题,还要帮助他们解决到何处卖以及如何卖到好价钱的问题。

(2)从产中技术服务拓展到农业、农村、农民需求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其服务内容将小到农户、村、乡 (镇),大到县、市、省或全国。具体咨询内容则包括市场信息、生产预测、灾害诊断、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引进、结构调整及优化、农业人才培训等诸多方面。

(3)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例如:科技服务人员可利用信息网络、热线电话等服务手段,一方面及时解答农民和基层技术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另一方面,若遇到媒介沟通所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则可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到现场“会诊”,对一些较重大的技术问题,则可由科技服务组织协调有关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3.具有相对的体系独立性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来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主导模式必须是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系统出现并发展,既不是作为政府职能机构的一个附属部门,也不是嫁接于一个已经存在的科研系统上,而是能在很大程度上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如果主导模式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势必容易造成过多的行政干预。尤其在发生目标冲突的情况下,科技服务系统成员一般都会把领导当作自己的第一顾客,甚至为了获得好处和达到晋职、升迁的目的,不惜以牺牲农户的服务为代价。由此可见,缺乏独立性的农业科技服务系统将不可能真正坚持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用户导向原则。

作为主导模式的科技服务组织体系,是一个包含着组织主体、组织要素、组织结构、组织形式、组织制度及运转方式的复杂系统,它不是组织个体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不同功能、不同作用的组织元素上下相连、左右呼应、功能互补而构成的从高层次一直延伸到农户的层次化网络结构系统。

4.具有产、学、研三位一体的融合特征

农村科技服务本质上是通过说服、培训和提供信息等非强制方式帮助农民改进生产技能,发展农业生产的一个过程。有效的农村科技服务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农业科技本身;二是农业科技服务过程。对农业科技而言,只有与农业生产紧密相连的农业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才能真正进入到农业生产过程,实现农业科技向生产力的转化。对农业科技服务过程而言,它不仅仅是一种推广人员提供新技术而农户接受和采纳新技术的技术转移事件,而且还是一个伴随与农户有关的许多非技术因素影响和改变的教育过程和社会化过程,包括人的科技素质、价值观、信仰、生活经验、社区规范、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社会道德、社会系统结构,社会人际网络联系的紧密性等。特别是农民的科技素质、价值观念、感性认识等,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户对新技术的采用。而要提高或改变农民的科技素质、价值观念,增强其对科技成果的感性认识,促进他们采纳新技术的积极性,科技教育就成为科技服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一个系统完整的农村科技服务主导模式必须把农业生产、农业教育、农业科研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提高其科技服务的到位能力。

5.具有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公益性质

众所周知,由于大多数农业科技成果的保密性差,容易被人模仿和复制,特别生物技术成果通常都存在着使用上的非排他性特点,即一旦被提供,许多人可以同时使用而无须为其使用支付价格,加上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因而农业科技成果或多或少带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正是因为农业科技成果的公共物品性质,因而凡是那些提供农业科技服务活动的组织也就具有了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公益性质,也就是说,它们担负了本来应该由政府通过国家预算开支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生产和供给的部分责任。

二、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主导模式的构建原则

1.政府引领原则

就当前现实而言,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具有自主创新精神的企业家供给不足,加上市场调节的盲目性、滞后性以及市场农业的脆弱性和低效益,使得完全依靠市场化机制来建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主导模式,将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资源,且速度缓慢,效率低下,创新建构活动具有不均衡性。因此,单纯市场化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主导模式建构难以适应我国市场农业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再者由于我国制度框架和社会发展进程的特殊性,“大政府、小社会”的基本格局导致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对政府存在较强的先天依赖性,他们自主、自立、自治性较差,加之农村科技服务本质上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因而政府对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主导模式的建构必然负有不可摆脱的导引责任。

这里的政府引领原则有三层含义:第一,政府应该通过建构新型公共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来引导其他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第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主导模式的建构和运行成本要由政府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第三,政府应通过政策法律等适度干预措施,提高主导模式建构的预期收益,降低其创新建构风险,改善其创新构建环境,增强新型科技服务体系的整体服务功能。

2.市场导向原则

市场导向原则是要求科技服务体系的主导模式构建必须以农业生产者的科技需求为中心。在现行的推广模式下,人们从事推广活动的宗旨就是如何把研发的科技成果推销给广大的农户,因此,无论科研人员还是推广人员,主要关心的仍然是技术成果本身而非市场需求。不可否认,目前农业科研人员一般也会从市场和应用角度来考虑研究课题的实际价值,但多半不真正明了农户的需要到底是什么。结果,科研人员往往痴迷于自己的技术创新,却很少意识到农户对他们的产品可能不感兴趣。结果许多推广人员满以为自己提供了非常有益于农户的良好科技成果,但却不知何故就是推广不出去。总之,过分专注技术而忽视农产的需求是现行农业科技推广模式的一个致命缺陷。

由此可见,主导模式的科技服务供给必须尽可能与农业生产者科技需求相符合。这包括技术创新者的核心价值观符合使用者的利益追求;技术功能符合使用者的效益预期;技术产品和服务质量能够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超越使用者的期望,从而保证技术供给的“顾客”满意,甚至使顾客满意最大化。显然,如果农业科技服务供给与农业生产者的市场需求不一致,就会在相当程度上限制农业科研成果的经济贡献和社会效益,也会造成农业科研和科技服务投入的浪费。因此,农业生产者作为农村科技服务供给的“关系利益人”应当整合到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主导模式的运作中。

3.资源整合原则

目前我省现有的各种科技服务组织资源,如农村推广部门,龙头企业、农村科技合作社、农业大学、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协会、基地等,这些组织资源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中,或者表现为不是的功能优势,或者处在不同的服务层次,或者具有不同的传播作用。充分利用这些组织资源,将不同组织资源进行适当的结合,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主导模式的设计和实施成本,使主导模式的构建易于实现;另一方面,能够形成单一组织所没有的联合与协同的整体力量,并使各种组织资源的潜在效用与实际功能得到放大。

然而有效的资源整合与协同并不同某一部门所能完全做到的,农业部门必须树立全局观念,跳出部门狭小的圈子,主动加强与科技部门、教育部门、科研院所、农业大学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沟通,突破部门、单位各自为战、自成一体、脱离市场的封闭保守做法,建立各部门和单位科技服务协商联动机制。

4.环境适应原则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不同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社会结构和文化环境等,对农村科技服务组织有不同的要求,只有当农村科技服务组织体系的结构与所处环境达到最佳配置的时候,所构建的科技服务组织体系才能更好地适应环境。这里的适应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每个组织单位的结构特性都应当与其所处的特定环境相适应;二是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分化和整合模式也应当与其所处的整体环境相适应。

不仅如此,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不是一个静态的系统,而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它的生存和发展不可能单靠自给自足来解决,而是需要不断地与外部环境之间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如果缺乏某些关键性的资源,如人才、起码的经济条件和组织条件,那么相应服务模式的建构就会成为不可能的事情。这样,想要成功地构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并期望其生存良好,就必须考虑构建该体系的资源条件是否具备,也必须善于从各种渠道获取环境资源,包括技术资源、资金资源、信息资源、人才资源、教育资源、关系资源等,并善于通过兼并、合作、联盟等形式来解决对科技服务环境的资源依赖和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

三、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主导模式的创新设计

1.主导模式之一:以“户联网”和农技推广部门联动为基础的政府主办型模式。

农业科技成果大多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由于公益性科技服务的社会经济价值难以准确衡量和定价,因而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难以使得农业生产和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服务在市场机制的框架内达到社会最优水平。如果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定价和“购买”公共农业科技服务,那么,任何有效农业科技的推广范围都会被相应的价值补偿所界定和限制,从而使其所产生的效益大大低于社会需求。不仅如此,公益性的农业科技服务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连续性,难以分割零售。例如,动植物检疫、病虫害预测预报、耕地质量、监测预警等基础性技术服务工作,不仅要有长期系统观测和资料积累,而且需要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间断地进行研究、分析、更新。而这些工作都不是企业或非专业人员所能承担的。再者,农业技术特别是种植技术的应用环境大多是开放式的,它们受自然、社会环境条件影响大,其应用过程的不确定性因素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有可能发挥出人们所期望的技术效果和经济效益。这类技术应用的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不一致,靠市场机制调节无法达到最优供需平衡状态。此外,许多重大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服务,私人业主或者由于投入太多,风险太大,效益低下而无力承担或不愿提供;或者容易造成垄断,导致生产成本上升,效率下降,从而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农民对于农业科技需求满足过程的“市场失灵”必须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担当解决。由此可见,在农村科技服务领域,必须建立公益性的农村科技服务组织体系,也就是说,国家公共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必须是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中的主导模式之一。

然而,当前人们面临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政府继续创办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革传统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并重构新的公共技术推广服务体系问题。这种改革和重构必然涉及政府所掌握的科技服务资源的重新整合。可能的整合方式,既可以设想为农业大学与科技推广部门的结合,也可以设想为农业科研院所与科技推广部门的结合,还可以设想为农业大学与农业科研院所和科技推广部门的多元结合。从迄今为止的改革努力来看,这些设想都仅只是设想而已,缺乏现实的可行性。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无论农业大学还是科研院所,它们的主要工作都不是科技推广服务,国家也没有从法律层面规定它们推广服务的职责,也没有从政策上提供相应的经费、人员、时间等工作保障。因此,农业大学和科研院所对与科技推广部门的结合缺乏兴趣、动力和责任感。二是作为农业大学和科研院所而言,它们不仅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而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和教育力量,如果只是将其嫁接到一个农业部门的科技推广体系中而不是由它们掌控这个推广体系,这似乎与其组织和能力规模很不相称,对大学和科研单位的社会形象也难有明显的积极影响,反而还可能产生贬抑的负面效应。这就导致农业大学和科研院所对与科技推广部门的结合难有积极性。三是迄今为止,农业大学和科研院所都没有形成自己由上而下的层次化、网络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即便要与农技推广部门整合,也只能是形式上的合作,而不可能有体系资源上的实质性整合。这是导致农技推广部门与学、研结合失败的主要原因。

从现有的政府性科技服务组织资源来看,除了农业大学和科研院所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资源就是科技信息“户”联网。科技信息“户”联网是湖南省科技部门创新的一种农村科技服务模式,只在解决科技信息在农村基层的传播和应用以及科技服务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它以互联网和电话为载体,通过语言、视频和网站提供信息的发布、查询以及技术服务,解决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技术问题,实现科学技术的“进村入户”。其建设的宗旨与农技推广部门的服务具有根本一致性,就是围绕“三农”需求充分整合科技资源,使科技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服务“三农”中发挥先导和支撑作用。科技信息“户”联网的体系架构也具有与农技推广部门相似的层次网络结构,包括科技协作层,省级信息资源层,县级信息处理层,农户企业等的信息需求层。此外,科技信息“户”联网前期的构建主要是通过政府和科技部门的投入,这与农技推广部门的建构由政府负担也基本相同。从目前来看,现行农技推广体系的一个重大障碍就是农业技术供给与需求信息反馈不灵,严重阻碍了适宜新技术的研发与新技术的扩散和推广。而科技信息“户”联网恰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现在体系信息功能不足的问题。基于上述比较认识,我们认为,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调控下,科技“户”联网与农技推广部门的联结,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构建以科技“户”联网和农技推广部门联动为基础的政府主办型模式,应该说是现实条件下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模式重构的一个较好选择。

这一主导模式的有效构建和运行,需要科技部门与农业部门的密切合作,并努力实现如下机制的突破:一是实现各级农业推广部门与科技部门的科技“户”联网信息中心的联网,从而保证科技供求信息的收集、处理、反馈、发布以及分析能做到充分、全面、及时、准确,实现资源共享。二是实现各级农业推广部门的人员队伍与各级科技部门“户”联网区域性科技服务队伍的联动,既承接推广部门的自身的推广服务任务,也承接来自科技“户”联网中心分流处理的相关任务。三是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与“户”联网所建立的区域性科技人才服务网络关联起来,并利用本地区专业科技人才资源库进行有效的科技推广服务。四是农技推广部门要融入“户”联网的科技协作平台,将涉农科研院所、专家组织起来,针对涉农用户提出的问题进行项目攻关,探索解决农业科技服务中存在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

2.主导模式之二:以“龙头企业+协会+农户”为基础的产业拓展型模式

我们知道,农业龙头企业具有利用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基础,为农户提供科技服务的显著功能,而且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龙头企业特别为各级政府重视,发展速度很快,带动农户的效益十分明显。鉴于我省及全国农业龙头企业普遍发展的形势及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主导模式的构建必须充分利用龙头企业这一现有而又宝贵的科技服务组织资源,并依靠其与农业技术协会和农户的适当联结,形成能弥补“政府失灵”的新的主导模式。对龙头企业而言,它为农户提供科技服务的方式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直接的科技服务关系主要是建立在要素供给或者农产品购销合同 (又称“订单农业”或“合同农业”)的基础上的。由于“订单农业”是农作物下种或养殖项目启动前签字的合同,等到农产品收获时才能完全履行,因而合同执行期比较长。在合同执行期内,市场价格信息会越来越明确,原来的“不确定性”会变得越来越确定。而“不确定性”的排除反过来将直接危及以对抗“不确定性”为目的的“订单”执行。因为农户和公司是各种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没有可靠执行保障手段的情况下,他们签订的合同是非常脆弱的。一般的“订单农业”实际上仅以信誉为执行担保,而信誉损失度量和计价又十分困难,这样,当有“第三者”插足参与出价竞争时,无论农户还是公司,都会有不惜撕毁合同以取得最大利益的交易倾向。对于从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而言,它们之间虽然是合作“伙伴”,但也是“对手”,往往算计多于顺从。由于“毁约”对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造成的损失具有不对称性,因此,公司在与农户签订合同后,必须考虑是否有必要对农户进行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服务。如果届时不能得到合同订购的产品,则先期投资“沉淀”,对农户所提供的一系列科技服务也就化为乌有。由此可见,在“订单农业”的制度安排下,龙头企业很难有效发挥其科技服务的功能和作用。

然而,如果龙头企业争取通过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而间接为农户提供科技服务的方式,则将能很好地避免“订单农业”所产生的问题。因为在“龙头企业+协会+农户”模式下,龙头企业、协会和农户三者之间能形成更加有效的纵向产业协作关系,它们在协作中彼此“借光”,使各自的“外部经济”得以释放。首先,通过农民技术协会,龙头企业可以大大减少科技服务的交易活动次数,降低科技服务的成本,从而提高对农户的科技服务效率。其次通过农业技术协会,龙头企业可以形成覆盖范围更广的层次化的科技服务网络;第三,依靠专业技术协会对农户的制约,并通过与具有组织性的协会直接打交道,可以使其经营风险以及科技服务的投入风险大大降低。专业技术协会作为包含许多农户个体的组织,一般都要比单个的农户具有更强的合同制约性,因而龙头企业与协会打交道,当然也就比直接与农户打交道更可靠,风险也更小。

3.主要模式之三:以农村科技合作社为基础的农民自主组织型模式

近些年来,针对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政府和理论界提出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思路,并对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的“双加模式”一度寄予很高的期望。但人们发现,小农家庭在与非合作社的产业化组织主体的交易谈判中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不仅是因为他们的文化技术素质和市场经营知识贫乏导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还因为其财产基础薄弱,没有能力对付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因此,中国未来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的主流并不是非合作社的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而是合作社+农户。农业产业化的主角是农民和代表农民利益的自主型组织。同样地,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在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中,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发展的主体也不是非合作社的龙头企业+农户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而是科技合作社+农户。我省双峰县农村科技合作社的诞生客观上反映了科技合作社+农户主导模式形成的必然性。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合作社型的科技服务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小规模经营农业的农户为增强市场交易地位,降低市场交易费用而自主设立、自我服务、民主控制的新型农业专业化科技服务组织。事实上,合作社经济已有150多年历史,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社都得到了重要发展,特别是以小农为特征的日本,农协组织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展。世界各国经验表明,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推广农业科技的重要组织形式。

作为农村科技合作社,应当具备国际农民合作社所具有的如下六大基本制度特征:(1)合作社以社员出资为股或接受捐赠或经营积累形成资本金;(2)合作社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社员通过约定的程序控制合作社经营活动; (4)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约定服务,并实行惠顾返还;(5)合作社代理社员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6)社员有退出合作社的自由。社员进入或退出合作社,关键取决于合作社经济活动(包括科技服务活动)所创造的“合作效益”。

从理论上讲,合作社满足社员科技需求的“合作效益”是通过建立合作社内部社员公共信息通道,由合作社集合农户的规模需求和小批量供给,形成规模需求和规模供给,科技服务的内部组织交易替代了外部市场交易,而组织内部交易成本又小于市场交易成本,从而降低了交易总成本。同时,由于合作社是熟人聚集的共同体,社员私人科技需求信息转换为合作社内部共有信息的信息成本低,信息流动和分布状况的改变,促进了科技服务活动流程的改变,因而加快了社会分工和科技进步,提高了科技服务效率。从实践看,农村科技合作社有两类典型组织模式,一类是综合型科技合作社,如湖南双峰、安化等县的农村科技合作社,这类合作社向农户提供涉及多个产业领域的综合性科技服务。另一类是产业型科技合作社,如湖南邵阳市食用菌产业科技合作社,这类合作社只是提供某一产业领域的科技服务。但不管是综合型科技合作社还是产业型科技合作社,要成功地办好科技合作社并构建起以农村科技合作社为基础的农民自主组织型科技服务主导模式,就必须在管理、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狠下工夫。重要的方面主要有:要严格按照国际合作社原则建构组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要做好农村科技人才培养,提升科技服务水平,做到让社员收入高于非社员收入;要拓宽信息渠道,与国际国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要与农业科研院校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要有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要建立自己的产品营销渠道网络,以便能较好地解决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要具有先进的技术装备,包括研究装备,检测装备、信息技术装备等;要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并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要建立起有效的农业抗风险预警机制,创新农业技术保险,化解农民经营风险。

4.主导模式之四:以“大学(科研院所)+科特派+基地”为基础的专家大院模式

前述的三种主导模式,不论政府主办型、产业拓展型还是农民自主组织型,其科技服务的公共性都比较强,政府发布的信息和组织的培训是所有农户都可以参加的,政府所推广的技术也是所有农户都可以采用的;龙头企业所提供的科技服务对合同农户而言一般都具有共同性;农业科技合作对所有农户也是按同样的行业技术生产标准来提供相关科技服务。这就是说,在以上三种主导模式中,农户对科技服务具有弱选择性和非排他性,这一现实将使得农户从中获得的信息和技术难以形成相对于他人的超额利润,而且这三种模式能提供的技术通常都是普及性的和常规性的,往往只能对于接触某一技术的新手产生积极影响,而对经验丰富的农户帮助十分有限。为了弥补以上三种主导模式的不足,我们认为,有必要建立以“大学(科研机构)+科特派+基地”为基础的农业专家大院模式。

为什么要建立“大学(科研机构)+科特派+基地”的专家大院模式,而不是建立类似于美国的大学模式?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我国现存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一直采取的是归属农业部门的管理体制,由行政机构负责,而不是由教育机构负责。如果要将现有体系交由农业大学统管,不仅会因为制度改革表现出来的强烈路径依赖特征会使这种想法难以实现,还会因为复杂的利益关系难于调整而使得改革过程障碍重重,改革成本过于高昂。二是如果政府在现有公共技术推广体系之外再利用农业大学和科研机构资源另建一套类似的科技推广体系,必将导致推广体系的重复建设,从而使本来就已投入不足的政府财政负担问题变得更加不堪重负。因而政府也不可能接受在大学新设推广体系的改革方案。三是即便大学和研究机构不依赖于政府投入和政策保障而自建类似于国家推广体系的科技服务组织系统,但这种组织体系在科技服务的提供上将会因组织模式的局限而难以弥补前述三种主导模式的不足。况且在政府不追加投入和给予优惠政策的条件下,任何一所农业大学要凭自身力量建构起庞大的科技推广网络体系也是不可能的。

“大学(科研机构)+科特派+基地”的农业专家大院模式,其具体构建方式就是农业大学(研究机构)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通过设置相对固定的专家大院场所,或利用现有的专家大院场所,实现农业大学(科研机构)各类专家也就是“科特派”与基地的对接,并由此使科技服务惠及农户。专家大院模式的运作方式、运行机制、发展方式及管理形式可参照现有专家大院的做法进行。即在运作方式上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业主导、经济合作组织参与的方式;在运行机制上,推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经营、多元化投资;在发展方式上,依托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组织,对内实行现代企业化管理,对外实行有偿化服务;在管理形式上按照谁主办、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应当指出的是,“大学(科研机构)+科特派+基地”的专家大院模式,它所体现的大学(研究机构)与产业基地和农户的合作主要不是一般常规性和普及性的科技服务,而是依靠农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特有的专家资源,实行“科特派”的形式,来对企业和农户生产技术、管理、经营方式等进行服务,改善和升级,因而是一种不同于前三种模式的更深、更广的合作。这种合作能够促进企业、农户的技术或品种升级,能够提高生产经营绩效并使用户获得在普及性科技服务中所无法获得的差别化利润。与此同时,农业大学也会因此缩短教学、科研与实践的差距,更好的培养技能型人才,增添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科研机构也会因此使自身的研究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科技需求,从而使科研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并且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同时,也能为自己创造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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