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西方国家对高级官员的监督及其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浅谈论文,西方国家论文,官员论文,高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西方国家都建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对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对高级官员的监督约束66度。积极开展对这些制度的研究,并借鉴其中科学的、合理的部分,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开展反腐倡廉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西方国家对高级官员的监督制度
(一)任命监督。现代西方各国都比较重视对政府高级官员任命行为的监督。任命政府高级官员一般都要经过一个比较复杂的监督、挑选过程。一是任命权的分立。一般是由政府首脑(总统或首相)执掌提名权,代议机关(国会或议会)、参议院(也称上院)掌握批准权,即通过对提名人的监督审查,确认资格条件,批准任命,体现权力相互制约的原则。二是批准机关的审查。参议院对提名官员的审查一般通过听证会来进行,听证会上国会有权传唤有关人员到会作证,被传唤人员必须如实回答国会的提问,否则以蔑视国会论处。国会听证调查的内容包括候选人的阅历、品德、才能、政治观念、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等。听证会大部分为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单位采访。三是侦查机关的“暗查”。如美国联邦政府重要职位的候选人在正式任命前,都必须向联邦调查局填写“重要职位安全调查表”,“个人情况调查许可表”、“财产调查许可表”等,通过对这些填写情况的基本调查、侦查,弄清和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核准后供国会参议院审查批准任命时参考使用。四是廉政机关的协助。在西方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都设立有专门的廉政机关。对重要政府官员的候选具有协助职责。如美国在联邦一级设立了政府道德署。各部设立了专职道德官。政府对重要职位的候选人都要按规定向政府道德署提交个人财产利益和经济活动情况,道德署通过审查这些情况,确定他们有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违背或冲突的情形。政府道德署审查和批准候选人申报材料后,签署意见,提交国会参议院批准任命时参考。
(二)职务轮换。职务轮换是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产物,又是防止权力腐败的一条重要政治原则。随着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西方国家都废除了职务终身制,实行有限任期制。在规定职务任期制的同时,许多国家还规定了职务连任的有限制,即某些重要的政府职务不能连任几届。由于西方国家政府的重要职务都是由政府首脑提名任命,因此政府首脑的任期制也就基本上限制了所有政务官员的任期。随着每届的结束,都伴随着政府职务的大换班。如果是新党执政,换班的程度会更彻底,即使是同一政党再次上台执政,也会更换绝大部分政府的重要职务。
(三)文官制约。在西方政治舞台上活跃着两支不同的官员队伍。一支是政务官员,随选举而进退,另一支是职业文官,即政府部门中的公务员。政务官制定政策作出决定,文官执行落实。政务官为党派利益而奔走,提出革新口号,文官则在办公室做踏实的调节工作。因此政务官员和职业文官已经形成了两大不同的集团,他们之间从工作职能到思想意识都存在着很大差异,受公务员法支配的较为稳定的职业文官,是一支监督制约和抗衡定期轮换的政务官员的重要力量。使政府部门的首长与职业文官很难形成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利益关系,防止政府官员相互勾结,滥用权力。
(四)纪律约束。为了促进政府官员廉政勤政,西方各国都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在职纪律和行为准则。这些纪律准则,对于约束政府官员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个人投资方面的纪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购买、拥有公司企业股票,从事各种投资活动,个人利益不能与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如具有利益冲突的可能,就必须在公职与个人利益间作出选择。又如退职后再就业方面的纪律。美国《政府道德法》规定,凡在政府部门任职60天以上的官员,在其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作为某些利益集团或公司企业的代理人,回到原单位或与原职责有联系的单位进行游说活动。除此外,还有亲属回避纪律、财产申报纪律,有关公职人员接受礼品、款待、兼职等纪律规定,也都有很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五)职能监督。一是代议机关监督。在资本主义国家,国会或者议会等代议机关是最高的监督机关,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政务官员,即国家的高级官员。代议机关在监督高级官员方面拥有调查、传讯、要求作证,免职处分,剥夺政治权利等权力手段。二是调查机关监督。为摆脱行政方面的压力,更加独立地监督、调查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西方有些国家设立了专门针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机关。如美国1987年通过的《政府道德法》规定设立特别检察官一职,对政府高级官员违法行为专门履行调查职责。三是新闻单位监督。新闻界在西方国家中与立法、行政、司法并列,有“第四权力”之称,是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西方国家所揭露出来的绝大部分政府官员违法案件几乎都与新闻界参与有关。
(六)特殊追惩。政府高级官员有权有势,追究他们的责任会面临更多地阻力。针对这一特点,西方国家设立了特殊的追惩高级官员责任的机制,即弹劾制度。弹劾对象一般是国家的高级官员,如美国总统、部长、大法官、议员、总检察长等,罪名一般是严重的渎职行为,程序一般是由下院提出,由上院审判。审判的结果一般是剥夺现有职务和若干年的政治权力为限。如果涉及刑事罪,则由普通法院执行。弹劾制度是对付政府高级官员不法行为的有力手段,具有强大的震撼作用。
二、对西方国家高级官员监督制度的借鉴
纵观上述西方国家监督高级官员的各项措施,其目的是要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法规,设立强有力的监督机构来制约高级官员的权力,增强政治制度与行政建构的公开性与透明度,规范公共管理,最大限度地抑制权力失衡与腐败现象的发生。19世纪末,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在所著《自由与权力浅说》一书中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话已经成为传遍世界的名言。国家权力必须有限制,政府的行为必须有约束,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国家不是具有高度民主政治的国家。也就不能堪称现代化国家。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强调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指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政治方向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近些年我们党反腐败的决心不能算不大,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效果并不如意,腐败分子前赴后继,腐败问题仍不断出现。痛定思痛,制止腐败必须从源头上,从治腐的战略和策略上去研究和解决。要采取带有宏观改革性质的重大措施,针对“腐败的源头”和“体制性障碍”把反腐败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问题。借鉴西方国家对高级官员的监督措施,在具体实施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任前听证。目前我们对干部任命实行的是任前公示制度,建议改为任前听证。即由组织部门会同相关监督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对准备任命的干部举行听证。被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回答问题,接受对其阅历、资格、品德、才能、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审查和调查。听证会允许旁听和新闻采访,改变过去考察任用干部的暗箱操作或封闭、半封闭的状态,使干部面对公众,对全社会承担责任,同时也会减主少吏治腐败,增加公众对被任命干部的信任度。
(二)宣誓就职。被任命干部经审查调查合格,接受任命时要由组织部门会同相关监督部门召开由任职单位人员参加的任命与宣誓就职大会,由被任命干部宣誓就职。被任职干部要对其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总体思路及措施等做出陈述,接受所在单位人员对其行为的跟踪监督。
(三)逐年审计。对掌管钱物及腐败现象发生部门的财务要实行逐年审计制度,对离任的干部,无论升迁,平调还是退二线,也都要安排审计,且审计结果要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这样做有利于规范财务管理,杜绝漏洞,而且有利干部少犯错误,在经济方面取信于民。
(四)授权纪委。目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同级党的委员会显然不够合理也不科学,造成纪委工作不好开展,作用难以发挥。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出现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是敢怒不敢言。许多问题不是不知道,而是不敢查。建议明确纪委的职能为专门监督下一级党的组织,并实行连带责任制。下一级党组织出问题。要根据情节追究上一级纪委监督不力、发现或处理问题不及时的责任。而上一级纪委的工作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群众举报或掌握的线索,象市场工商管理人员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一样,随时查处下一级单位党员、干部中的不廉洁问题,以使纪委部门的腰杆硬起来,腐败分子随时有一种危机感。
(五)强化人大监督。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其监督是最具权威和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应充分运用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其所任命的干部实施强有力的监督,以对国家和全体人民负责。人大目前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手段主要有要求被任命人员述职、质询和询问、视察和特定问题调查等。建议人大在用好上述权力的基础上,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被任命人员履行职务不力的问题直接进行干预,举行听证会,对某一问题进行审查或调查,当面质询,要求给予解释。以提高被任命人员的责任心,给人民群众有个交代,树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促进国家民主政治的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