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所得税改革对我国合并所得税的启示_企业税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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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所得税改革对我国“两法”合并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得税论文,启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进入21世纪以来,为了应对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趋势,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和方案,掀起了新一轮的世界性减税浪潮。总体来看,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改革仍是本世纪前5年世界税制改革的主旋律。世界税制改革中,所得税具有代表性税种的地位,因而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减税浪潮也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

各国公司所得税改革的特点与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世界各国一般公司所得税综合税率表现出了明显的下降趋势,这一下降趋势将会继续保持下去。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为了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纷纷下调了公司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OECD的30个成员国中,2000年~2006年,一般公司所得税综合税率(综合考虑了中央税、地方税、利润附加等)呈现下降趋势的有25个,占83%;保持不变的有5个,占17%;没有呈现上升趋势的国家,公司所得税综合税率平均下降了5.2个百分点。从OECD国家的平均公司所得税率来看,2000年~2006年,这一数值分别为33.6%、32.5%、31.2%、30.7%、29.8%、28.6%和28.4%,呈稳步下降的趋势。发展中国家感受到了发达国家减税带来的压力,也相应推出了减税计划。2001年,俄罗斯以13%的单一税率取代了最高为30%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2002年把公司所得税税率从35%降为24%。展望未来,我们认为,世界范围内公司所得税率下降的趋势会依然存在。

2.世界各国公司所得税率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达到了基本趋同。过去的25年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名义公司所得税率都有明显下降。1980年OECD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标准公司所得税率分别平均约为51%和39%,2000年这两个国家集团的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分别下降至38%和32%,2006年又分别下降至28.4%和29.0%,我们选取2006年世界159个样本国家所测算出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的算术平均值为28.6%。可见,世界公司所得税率已经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达到了基本趋同。

3.在普遍降低一般公司所得税率的同时,一些发达国家也降低了小公司的公司所得税率。小公司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经济增长与充分就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这一认识,很多对小公司单独设置税率的发达国家,近几年纷纷降低了小公司的所得税率。2005年OECD国家中对小公司单独设置所得税率的国家有10个。2001年~2005年,共有6个国家降低了针对小公司的所得税率,占单独设置小公司税率国家的60%,特别是法国和英国,减税的幅度都超过了10个百分点。

4.降低了一般公司所得税率,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所得税收入减少。在对2002年部分OECD国家公司所得税率下降所导致的公司所得税收入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出,2002年与2001年相比,公司所得税率下降的国家共有11个,但2002年比2001年公司所得税收入下降的国家仅有4个,除了葡萄牙的数据无法取得之外,加拿大、希腊、爱尔兰、韩国、卢森堡、斯洛伐克6个国家的税收收入反而有所上升。另外,2004年,南非ABSA银行的一份税收研究报告指出,近年来,非洲撒哈拉沙漠地区13个国家税率降低了,但是税收收入却增加了。这说明,公司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降低并不必然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因为税率降低一方面可以减少逃税激励,另一方面又可以刺激经济增长,从而扩大税基。

5.调整公司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在清洁税基的同时又加大了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拓宽税基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性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之一。拓宽税基的主要方法就是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在上个世纪的税制改革中,拓宽税基的具体做法是:对存货的税务处理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限制折旧率提高,减少或取消投资抵免等。减少税收优惠的努力在发展中国家体现得更为明显。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还是以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为主要特征的。到了90年代中后期,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认识到应该逐步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到了21世纪,已经开始从转变理念到付诸行动了。在清洁税基的同时,各国又针对性地保留了一些重要的税收鼓励规定。这方面的一个突出表现是,近年来很多国家都主动加大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表现为对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给予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等所得税优惠政策。

6.为消除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发达国家加快了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步伐。在大多数国家中,公司取得利润时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时,股东又要对股息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存在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目前,除少数国家坚持传统的古典制、不采取措施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外,大部分OECD国家都实行了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一体化,以尽量消除或减缓经济性双重征税。

我国“两法”合并应充分考虑世界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适当低一些,设为25%是合适的。考虑到小企业在创造就业和科技创新方面的重要作用,应统一并降低我国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设为20%是合适的。“两法”合并后还应全面清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

此外,为消除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我国已经在朝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方向转变,从目前国际发展的潮流来看,这一转向值得肯定。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对企业的留存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分配利润向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做任何扣除。这就存在着对股息、红利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和经济效率原则,并扭曲了企业的投资决策和资本结构。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通过少计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降低税率来减轻针对股息、红利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属于所得税一体化方法中的部分计征制。以此为标志,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传统古典制已经动摇,正朝着逐步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方向迈进。应该说,所得税的一体化是当今发达国家的主流趋势,尽管归集抵免制仍然在所得税一体化中占主要地位,但由于归集抵免制要求的税收征管等条件比较高,近年来,一些原来实行归集抵免制的国家已转向部分计征制,而新世纪以来,部分计征制的发展态势很好。因此,我国所得税一体化的努力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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