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哲学研究述评(下)_哲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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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3)05-0025-05

1982年,格雷林出版专著《哲学逻辑导论》,1997年又出了修订版。他认为,哲学逻辑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注:A.Grayling,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Logic,Blackwoll Publishers Ltd.,1997,P.2.)“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是充满逻辑信息和对逻辑敏感的哲学,依然是哲学”。(注:A.Grayling,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Logec,Blackwoll Publishers Ltd.,1997,P.3.)书中讨论的题目是:命题、分析性、必然性、存在、同一性、真、意义和所指。选择这些内容并把它们称为哲学逻辑,主要有三个理由:第一,“哲学逻辑”标明它们是相互联系的;第二,“哲学逻辑”标明它们在所有严肃的哲学讨论中的核心地位;第三,“哲学逻辑”反映出自19世纪后期以来逻辑学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格雷林说得非常明确,哲学逻辑是哲学。但是,既然不是逻辑,也不是关于逻辑的,为什么要叫哲学逻辑呢?“充满逻辑信息”和“对逻辑敏感”是非常不清楚的表达,以此我们无法理解哲学逻辑是什么。从他所选择的内容看,我们很难相信这些是哲学逻辑所专门研究的内容,实际上,说它们是语言哲学研究的内容可能会更合适。格雷林在书中非常强调逻辑的重要性和作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从他提供的理由来看,我们很难理解它们就应该属于哲学逻辑。具体地说,无论这些内容是不是相互联系,在哲学讨论中有多么重要,即使不叫哲学逻辑又有何妨?至于说为了强调逻辑的作用而叫哲学逻辑,难道不是有些牵强吗?

在格雷林的论述中,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是有区别的。他认为,思考逻辑会使人们一定要提出一些哲学问题,比如蕴涵问题、列文海姆-司寇伦定理的意义、量词理论的范围和限度、逻辑和集合论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属于逻辑哲学研究的范围,但是这些问题的研究会导致更具有一般性的基本而重要的问题。这时,研究的范围就超出逻辑领域,涉及到语言和思想的性质,世界的结构和内容等问题。这时就成为哲学逻辑研究。因此可以说,格雷林知道而且承认有关于逻辑或与逻辑有关的哲学研究,但是他所说的哲学逻辑并不是这样的研究,而是一种更为广泛的哲学研究。只是他在这里比较强调逻辑的重要性。

1989年,恩格尔(P.Engel)出版了法文本专著《真之标准》,副标题是“逻辑哲学导论”。1991年,该书被译成英文出版。恩格尔认为,“哲学逻辑”是一个包罗万象的词,涵盖许多不同种类的问题和研究类型。逻辑是关于依形式而有效的推理的理论。逻辑哲学则是与逻辑有关的东西。狭义地理解,逻辑哲学表示一系列与逻辑的方法论有关的问题,这就是对逻辑学家所使用的概念和方法进行分析。但是,这样说依然含糊。如果逻辑哲学是一门专门的学科,那么在探讨一个具体的问题时,逻辑与哲学的分界线在哪里呢?即使在有了现代逻辑的今天,以技术手段来进行这样的区分似乎也是不够的,因为“许多显然是‘纯技术’的问题能够具有哲学兴趣,而逻辑论证和哲学论证的区别有时候是难以区分的”。(注:P.Engel,The Normof Truth: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ogic,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1,P.2.)

此外,恩格尔认为,逻辑哲学的含糊性也与哲学逻辑有关。他不赞成哲学逻辑的说法。他认为,现在一般所说的“哲学逻辑”非常强烈地具有弗雷格-罗素的遗产的性质。哲学逻辑被看作是语言哲学的继续,并且是使用逻辑作工具来对语言进行分析。哲学逻辑一般有形式和非形式的区别。从非形式的角度来探讨哲学逻辑,一般会把问题局限在基础逻辑的范围之内;而从形式的角度来探讨哲学逻辑,一般会把问题局限在非经典逻辑的范围之内。这样,哲学逻辑研究最终会限制逻辑所能产生的与哲学相关的问题的范围。因此,无论如何,“逻辑哲学不应该划归为哲学逻辑”。(注:P.Engel,The Norm of Truth: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ogic,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1,P.5.)恩格尔明确地说,他“不相信有‘哲学逻辑’这样一个学科。但是,同样也没有‘逻辑哲学’,如果它意味着一个有明确规定和明确限定的论题、概念和方法的领域。若是由于缺少更好的术语,因而仍然想用这个说法来表示某种研究,那么就应该记住,逻辑哲学不是逻辑的一部分。它也不是关于逻辑的,如果这意味着它仅仅探讨属于逻辑的问题和概念。它完全是哲学!”(注:P.Engel,The Norm of Truth: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ogic,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1,P.7.)

值得注意的是,恩格尔同样谈到语言哲学。他认为逻辑哲学是与语言哲学不同的东西,但是他要遵循当代大多数人的做法,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来看待逻辑哲学的问题。为此,他提出三种分析层次。第一层次是语义分析,这主要是在分析句子的结构或逻辑形式的基础上,分析形式语言中句子的真和所指的条件。第二层次是分析第一层次上使用的理论概念,比如意义、真、所指、结构、逻辑形式等等。在第三层次会产生一些关于这样一种一般性意义理论的后果的问题,比如什么是逻辑真、逻辑真句子如何获得它们的意义、它们关于世界有任何表达吗、逻辑根本就是关于真的问题吗,等等。

从恩格尔的论述不难看出,他关于逻辑哲学的设想,与语言哲学差不了太多。而且,他开诚布公地承认,他关于逻辑哲学的构想受到了今天人们比较熟悉的语言哲学的构想的影响,而这样的语言哲学构想主要是由于戴维森和达米特的著作。戴维森和达米特关于语言哲学的核心思想是意义理论。因此,我们不能不问:逻辑哲学能够等同于意义理论吗?或者说,逻辑哲学能够等同于以意义理论为核心的语言哲学吗?

在2001年出版的《哲学逻辑》一书中,戈布尔认为,逻辑为哲学提供支持,哲学为逻辑提供营养,二者结合,“结果就是哲学逻辑”,“哲学逻辑可以很容易被看作用于哲学的逻辑”(注:L.Goble,The Blackwell Guide to Philosophical Logic,Blackwell Publisher Ltd.,2001,P.1.)。在他的论述中,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是有区别的。前者发展哲学研究中一些核心概念的形式系统和结构,如模态逻辑、认知逻辑、时态逻辑等等,后者研究与逻辑命题的认识论和本体论立场相关的问题,如什么是逻辑常项,什么是逻辑真的本质,以致“什么是逻辑”等等这样的问题。他希望可以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区别开来,但认为哲学逻辑、语言哲学和逻辑哲学这些领域相互交织,因而“试图确立它们之间的实在界限会是错误的”(注:L.Goble,The Blackwell Guide to Philosophical Logic,Blackwell Publisher Ltd.,2001,P.2.)。

综上所述,虽然逻辑哲学和哲学逻辑在使用中似乎不加区别,但是不少人还是认为应该把它们区别开来,尽管他们区别的理由各不相同,而且一般也承认明确的区别不易做到。

四 国内的一些看法

近年来国内出版了一些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方面的论著,对哲学逻辑一般有比较明确的看法,认为“哲学逻辑方面的分支一般都以命题逻辑、谓词逻辑为基础,与传统哲学中的概念、范畴和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哲学逻辑“是各种非经典逻辑分支的统称”(注:张清宇等:《哲学逻辑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第Ⅲ页。)。这样的看法也得到比较普遍的支持。(注:例如,参见陈波:《逻辑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13页。)但是对于逻辑哲学的看法,即存在一些差异。

张尚水认为,“从负面的意义来说,逻辑哲学不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不是哲学的一个流派,粗略地说,逻辑哲学是一些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对逻辑科学的哲学问题的探讨和发表的一些哲学看法。用哲学术语来表示,逻辑哲学就是对于逻辑的哲学反思”(注:张尚水编:《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5卷,“逻辑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第1页。)。基于这样的看法,也就是说,由于逻辑哲学不是哲学的分支学科或流派,他明确地认为“也没有逻辑哲学家,至少现在还没有专门研究逻辑哲学而可以名家的学者”(注:张尚水编:《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5卷,“逻辑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第29页。)。陈波也认为,“逻辑哲学作为一个学科仍不十分成熟,讨论、争辩得很热烈,但各种问题尚无定论,自身也尚未成为一个严整的知识体系”(注:陈波:《逻辑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10页。)。尽管如此,他认为在这领域里仍然可以“有所作为”(注:陈波:《逻辑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第10页。)。他明确提出,“逻辑哲学力图揭示隐藏在各种具体逻辑理论背后的基础假定、背景预设或前提条件,并质疑和拷问它们的合理性根据以及做其他选择的可能性”。(注:陈波:《逻辑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第16页。)

就逻辑哲学研究的内容而言,张尚水认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关于逻辑这门科学的一些哲学问题:逻辑的对象和范围、逻辑真理的性质、逻辑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等。比如什么是逻辑?人们一般都承认一阶逻辑是逻辑。但是,二阶逻辑是不是逻辑?集合论是不是逻辑?模态逻辑是不是逻辑?以模态逻辑为基础而发展的众多逻辑理论是不是逻辑?其次是逻辑研究自身提出的哲学问题。比如一阶逻辑刻画了命题联结词和量词,那么对命题联结词和量词的涵义应该如何理解?具体地说,比如“A→B”是不是刻画了“如果……,则……”?在什么意义上刻画了“如果……,则……”?最后是元逻辑研究中提出的哲学问题。比如在元逻辑研究中,什么方法可以使用,什么方法不可以使用?等等。

张尚水的描述基本上是按照现代逻辑的特征进行的。一阶逻辑是基础,以此为基础,形成了现代逻辑众多的系统群,也形成了现代逻辑庞大的知识体系。一阶逻辑自身有明显而独特的性质,与其他逻辑,比如二阶逻辑、模态逻辑等等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因此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区别乃是自然的。现代逻辑采用形式语言来刻画逻辑常项,自然会涉及这样的语言及其刻画与自然语言中相应的东西的关系。因此讨论这样的问题也是自然的。现代逻辑显著的特点之一是可以进行元逻辑研究,即对形式系统本身进行研究,比如一个形式系统是不是可靠,有多强?因此这里涉及一些十分有意思而深刻的哲学问题,当然可以进行探讨。张尚水的这些说明十分明确,也容易理解。至于说它们是不是十分系统,是否基本或完全体现了逻辑哲学这门学科的特征和性质,则可以讨论。由于他认为逻辑哲学作为一门学科不太成熟,而且明确地说,他想通过这样的说明使人们“对逻辑哲学可以有一个粗浅的理解”(注:张尚水编:《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5卷,“逻辑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第29页。),因此我们没有必要从体系的角度去理解他的论述。在这种意义上,我认为我们大致可以体会出什么是逻辑哲学。

陈波也认为逻辑哲学的研究涉及三类问题。第一类是关于逻辑科学整体的哲学分析;第二类是从逻辑系统内部提出,但在传统哲学中有深厚背景的问题;第三类是对逻辑和哲学的基本概念的精细分析。从具体的论述来看,第一类内容涵盖了张尚水所说的第一和第三方面的问题,第三类内容远远超出张尚水所说的第二方面的问题,第二类内容则是张尚水根本没有提及的。陈波的做法与张尚水有一个根本区别,他在论述逻辑哲学问题的时候是有体系考虑的,(注:陈波曾说:“逻辑哲学不是一些零碎知道的机械堆砌,而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内容构成的知道整体。”(陈波:《逻辑哲学引论》,人民出版社,1990,第10-11页)他在那里提出逻辑哲学至少要涉及12个重要论题,讨论了其中8个,明显表达了一种体系的考虑。在2000年出版的《逻辑哲学导论》中,他改变了这样的说法,认为逻辑哲学学科尚不成熟。他讨论了10个问题,除“是”的研究外,基本上仍然属于10年前所谈的范围。从他关于逻辑哲学的论述以及“有所作为”的表达,可以认为他仍然有体系方面的考虑。)因此他所说的这些就值得我们予以思考。由于他与张尚水的区别主要在第二类和第三类问题上,因此我们简要地考虑这两类问题。

陈波对第三类问题是这样描述的:“第三,对于逻辑和哲学的基本概念的精细分析,这些概念包括:名称和摹状词,语句、命题、陈述、判断,命题形式和命题态度,命题联结词的意义,主词和谓词,量词和本体论承诺,意义、指称、谓述、用法和证实,存在与同一,意义、真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逻辑、思维与理性,等等。词类分析的目的在于给逻辑研究提供基础框架,或赖以出发的基本假定。”(注:陈波:《逻辑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第16-17页。)

这些概念有的是逻辑概念,比如命题联结词、量词;有的既是逻辑概念又是哲学概念,比如摹状词、命题形式和命题态度;有的仅仅是哲学概念,比如本体论承诺、意义、指称、谓述、用法与证实、意义、实在论、反实在论、思维、理性等等。也就是说,这些概念完全超出了逻辑的范围。逻辑显然不会研究超出自己范围的东西,因此逻辑不会研究这些概念。问题是:逻辑哲学会不会研究这些概念?由于这些概念与逻辑没有关系,研究这些概念会不会给逻辑研究提供基础框架或赖以出发的基本假定。

关于第二类问题,陈波认为“最典型的是归纳逻辑中的休谟问题,它本质上是涉及人们能不能达到关于这个世界的普遍必然知识的问题,因此它归根结底涉及人类的认识能力及其限度,世界是否可知这样一些重大的哲学问题”(注:陈波:《逻辑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第16页。)。因此他在书中也设立专章讨论了这个问题。休谟问题不仅在哲学史上而且在现代哲学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个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归纳问题究竟是不是逻辑哲学问题却值得思考。即使不深入探讨归纳本身的性质,仅从陈波对逻辑哲学的说明来看也是有问题的。他认为,并非“逻辑哲学古已有之”,“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哲学是一门新兴的哲学学科,它是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产物”(注:陈波:《逻辑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第2页。)。根据这种看法,休谟问题显然不应该属于逻辑哲学,因为休谟问题早在现代逻辑产生以前就出现了;而且,就归纳问题本身来说,也不是逻辑系统自身提出来的。所以,第二类问题这样的研究范围,是不是逻辑哲学,显然是有问题的。

周北海认为,模态谓词逻辑涉及三类问题:第一类是形式问题,包括形式表达式及其关系和形式语义;第二类是形式与实际对象的问题,实际对象指直观对象、直观语义或直观背景;第三类是实际对象本身的问题,如实际对象的存在性,它们本身具有什么性质等等。第一类是逻辑问题,第二类是理论问题,第三类是哲学问题。“第三类问题看起来已与形式无关,只是我们所面对的外在世界的某些一般性问题,即哲学问题。但是,既然是对象的问题,而这里的对象又总是某些形式的对象,所以这里的哲学问题仍与逻辑有关,属逻辑哲学问题”(注:周北海:《模态逻辑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86页。)。他还认为“逻辑哲学问题并不仅仅限于对象,还应包括逻辑对哲学的作用等”(注:周北海:《模态逻辑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86页。)。前者为“前前逻辑问题”,后者为“后后逻辑问题”。“对于逻辑学来说,哲学的复杂性、重要性以及魅力大概都在这里:在人们认识、研究逻辑的总体思想和方法上,它既是前前的,又是后后的,既是起点,又是终点,起点和终点在这里被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注:周北海:《模态逻辑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86页。)。

与张尚水和陈波不同,周北海不是在专门探讨逻辑哲学,而是在论述模态谓词逻辑所涉及的各种问题时谈到逻辑哲学问题,因此他没有过多地论证。但是在他的论述中,有两点是显然的。第一,他在逻辑研究的问题本身区分出三类,由此得出逻辑问题与逻辑哲学问题的区别。逻辑问题是形式方面的问题,逻辑哲学问题是对象方面的问题。这里的区别是,逻辑哲学的问题与形式无关,因此与逻辑问题不同。但是,逻辑哲学所讨论的对象总是一些形式的对象,因此这里的哲学问题又与逻辑相关。第二,他区分出两类逻辑哲学问题,一类与逻辑理论有关,影响到逻辑理论问题的形成与解决。另一类与哲学有关,涉及逻辑对哲学的作用。而且,前一类问题也就是在逻辑研究本身区别出来的第三类问题。

周北海的区别是清楚的,意思也是明白的,但是却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形式对象的问题毫无疑问是哲学问题。然而,逻辑哲学是否仅仅考虑形式对象是不是存在?如果真是这样,问题似乎简单许多。但是我们前面介绍过的那些关于逻辑哲学的论述显然都不是这样。比如,什么是命题?什么是推理?一个命题是真的是什么意思?这些问题显然不是关于对象是否存在的思考。此外,说明这样的问题,大致会涉及逻辑理论问题与逻辑哲学问题的区别。因此也可以问,这两类问题能不能区别清楚?另一方面,逻辑在哲学中的作用无疑是通过逻辑在哲学中的应用体现出来的。然而,如果逻辑哲学包括逻辑对哲学的作用,探讨的东西就会非常宽泛,大概很难确定出探讨的范围;而且这里也会涉及到逻辑与哲学的关系。而就逻辑与哲学的关系而言,我们能说它是逻辑哲学的问题吗?

以上我们简要介绍了国内外关于逻辑哲学这一术语的一些用法,着重介绍了有关逻辑哲学研究的一些主要观点,进行了一些分析和讨论,也提出了一些问题。最后仅指出以下几点:第一,我们赞同区别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做法;第二,我们对以上观点提出一些不同看法仅仅表明从明确学科界限的角度说,逻辑哲学还存在不少问题;第三,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发展势头良好,鉴于它们与哲学研究关系密切,应该得到国内学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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