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的经验与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达国家论文,研究生教育论文,启示论文,经验论文,质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于西方各国发展研究生教育的理念和路径不同,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发展环境的差异,各国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显示出不同的特色。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几种典型模式
根据政府、中介组织和高校三种因素在质量保障体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目前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大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大陆模式(政府部门主导型)、美国模式(中介组织认证型)和英国模式(大学自我管理型)。
(一)大陆模式的特点:以政府控制为主导
大陆模式即政府部门主导型,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荷兰、德国、芬兰、瑞典等。这种模式的研究生质量保障以政府严格控制研究生教育的评估为特征。政府对大学进行严格控制,大学的自主权很小,而且质量保障是由政府从高等教育系统外部推行,带有明显的政府意志和价值取向,外部评审工作组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始终扮演主要角色。其研究生教育的管理体制属于中央集权型,基本上是政府控制的模式。它关注研究生教育的输入质量甚于输出质量。政府主要是通过教师聘用、经费预算、学校招生、专业和课程设置等事项对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行使程度不同的干预。
如法国在教育改革之前,基本上由政府直接控制着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大学内部的自主权非常有限。教师、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命、教育经费的提供、课程的安排以及国家学位的鉴定和颁发等都由教育部控制。改革后虽然扩大了高校办学的自主权,但以政府控制为主的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依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例如,在课程设置上虽然高校获得自主权,但中央政府保留着审批权、财政权。更为重要的是,政策没有触动国家文凭系统。在中央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上,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来确定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各项重大原则,并通过一定的措施调控高校的发展。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控制方面,表现为:由教育部统一授权专业设置和学位文凭的授予;统一规定教学科研人员的工作量和工资薪金;统一公布研究生教学计划;统一规定考试标准和质量;由政府组织研究生评估工作等。
再如在荷兰,研究生教育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控制的,荷兰外部质量保障包括三个相辅相成的要素:监督、测量与改进。整个质量保障过程由三个独立的阶段组成:监督活动阶段、测量阶段、改进阶段。外部质量保障一方面旨在帮助大学了解它们达成研究生教育目标的历程以及达成目标的程度;另一方面,质量保障报告社会公共资金使用的方式及效益并接受社会监督。
德国研究生外部质量保障,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全国性的由政府或基金资助的独立的教育咨询和协调机构(如高等学校校长会、各州文教部长例行会、德国学术交流中心),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它们对德国研究生教育长期保持在国际一流水平起了重要作用。1998年,随着《高等学校框架法》的第四次修订,德国对高等教育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保证了德国研究生教育在欧洲和国际上的竞争力。改革包括:采取根据绩效对大学拨款;对研究和教学进行鉴定;加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教育咨询职责,等等。
(二)美国模式的特点:以社会中介为主导
分权化、民间化、市场导向是美国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主要特征。分权化即美国政府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管理不是集权的,只在间接管理中发挥有限作用;民间化即以民间的、非营利性的认证制度对研究生教育发挥影响作用;市场导向,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在不干预学校自主权的前提下,进行教育经费的分配,社会利用评估结果选择研究生专业和毕业生。
具体来说,美国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分权和间接控制。美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中央地方分权管理体制——多元评价主体”的质量保障模式。联邦政府不直接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控,而是借助高校自身和社会质量认证机构发挥作用。政府的角色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政策和立法去引导和完善质量保障机制:通过立法保障评估机构的合法性;提出社会的适切性参数,引导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通过采用资金、市场、规划等宏观调控手段对质量进行间接控制。
第二,评估利用专家力量,强调声誉调查。如《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的大学评价设有学术声誉这一指标,并赋予了最高的权重。专家所做出的评判也许并不是最科学的,但可能是最准确的。因为对于性质复杂的教育质量来说,学术声誉所表现出的学校的底蕴和实力并不是用科学的手段可以测量的。人们倾向于认为“一个以很有见识的学者集体的意见为基础做出的综合概括,是人们迄今所能设计出来的对于性质复杂的质量进行衡量的一个可靠的指南”[1]150。
第三,市场导向,注重办学效益评估,强调竞争,旨在提高办学效能。分学科门类、按学科级别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在学科排名的基础上对学科所在的院校进行排名。按学科进行评估,不仅可以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信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和学科发展,突出学科特色。一些反映办学效率的指标,如新生的保持率、学生的就业率和教育的“产出”质量等越来越受到各个评估机构的重视。把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置于大众的监督之下,让“局外人”也能了解大学的办学状况,满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资金流向和学生流向,促进研究生教育在竞争中走向成熟和完善。
第四,以鉴定、评估、排行等制度建设来加强质量保证。建立鉴定制度。鉴定学校或专业是否合格,在鉴定机构的组织下,对学校或专业定期连续进行评估活动。如通过美国教育鉴定委员会,对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监督。美国的评价制度包括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选优评价和博士点评价。研究型大学一般建立研究生教育评估制度,对涉及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课程设置、教学水平、管理效率、社会适应、学校声誉和贡献等进行调查研究,来调整和完善研究生教育,维护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博士点评价是由美国国家研究会组织的,由高级专家组成博士点质量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公布评价结果。另外,实行大学排行榜制度。《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依据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制定的高校分类法,将高校分为全国性大学、全国性文理学院、地区性大学、地区性文理学院、专业院校等五类,采用美国教育理事会确定的声誉调查法,评出全美研究生教育最佳大学、最好专业和系等。排行榜以民间组织为评估主体,评估标准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成为全美多数学生和家长以及世界各地赴美研究生的“入学指南”。
(三)英国模式的特点:以政府—社会—高校三者协调运行为主
英国模式主要存在于英国和英联邦的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该模式的核心特点在于大学享有较大自治权,教学质量主要由大学自己负责,组织学术专家进行评判,政府干预较少。英国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显著特点是其较为分散、独立的保障机构和拨款、立法、评估等较为多样的保障手段以及教学、科研、专业、课程等覆盖面较为广泛的保障对象和学术自由、学校自治前提下全方位的、明确的责任分工机制。这一体系充分调动了政府、社会、高校、专业机构团体、企业、学生、家长等进行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积极性,推动了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的发展。
具体来说,英国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多元参与和质量保障。在英国,外部保障主要是通过非官方性质的中介组织—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局(QAA)来实现的。除此以外,还有其他外部质量保障主体,如校外督导员。在英国,每一所高校都聘有若干名由学术专家、其他学校或相关领域的专职人士组成的校外督导员队伍,他们结合资格框架、学科标准、专业规格等对研究生学位授予、学生成绩标准进行审查,并就学校的评分、考试和学位授予过程等进行监督。此外,质量保障还有专业鉴定。独立的、非营利的各专门职业团体或其他法定团体按各自的执业要求对各自相关的研究生专业进行专业鉴定和认可,从而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总之,QAA从外部对质量进行评估,高校对最终质量负责;学术团体、社会民间组织、科研机构从外部加强了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英国的大学有较大的自治权,但由于大学的发展依靠政府的大量资助,政府通过中介机构对大学的控制在不断增强[2]56-60。
第二,学术排名是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的必要补充。学术排名是英国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外部保障的重要形式。社会层面的媒体排名,增强了高校研究生办学的透明度,也成为政府、公众和高等教育界人士审视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参考,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高校为提高自身的排名、赢得较好的社会信誉而保证和提高了质量,是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的有益选择和必要补充。专业团体是一些得到政府认证的专门职业机构,从民间的立场出发,组织有关专家对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进行评价。它从教学、科研、学生录取水平、师生比例、图书及计算机支出、其他设施支出、毕业生就业等方面考评,数据分为政府统计报告和大学的年度报告,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社会可信度,成为英国政府和大众以及国际社会评判英国研究生质量与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3]。
第三,重视质量管理和学术标准建设。作为高等教育评估当中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英国政府有意识地借鉴了工业界全面质量管理(TQM)理论中“质量保障”思想,以“质量保障”为目标,通过评估建立高校办学效能核定机制,确立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向政府、公众报告研究生教育质量状况的义务。1964年英国成立了第一个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组织——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对研究生教育进行质量监控和评估。1983年,又成立了“学术标准小组”,对大学研究生教学和质量管理进行研究。1986年“学术标准小组”向英国政府递交了《大学学术标准》报告,大学学术标准体系和保证学术标准的一整套措施、制度被政府采纳。1997年英国正式成立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全面负责英国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事宜。2000年4月QAA出版了《学术审核及运行手册》,确立了研究生质量保证的新框架。近年来,英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运动以Bs5750模式与TQM的专家质量保障模式最为典型。从英国的经验来看,Bs5750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满足用户需要为根本宗旨;从其管理程序来看,强调学校全体员工的参与;极端重视研究生教学的绩效指标监控和反馈。
第四,重视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的法规建设。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英国政府介入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主要手段。1987年的《高等教育:迎接挑战白皮书》、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1991年的《高等教育:新框架》、1992年的《继续和高等教育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建设使英国研究生教育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从而保障了研究生教育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为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升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共性特征与趋势
尽管各国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形式上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存在着一些共性特征与趋势。
1.各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的选择与本国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相匹配。无论是英国、法国、荷兰、瑞典,还是美国,其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的选择与构建都是以其各自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为出发点并与之匹配的。各国所采用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都反映了本国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传统,把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纳入到传统管理体制中去,并成为本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的一种手段,从而丰富与完善了各国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手段。
英国的研究生教育素以“教授治校”而闻名世界,高等学校有很大的自主权。它典型地反映了英国的“学术自由”、“学术专家治校”的传统特色。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荷兰、瑞典等,其研究生教育的管理体制属中央集权型,具体表现就是中央政府自始至终保持对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控制,研究生教育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因此其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是与宏观教育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美国的以民间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则与美国地方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相匹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估与保障由非官方的机构和高校自身进行,政府只是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一种参考,间接地对高等学校施加影响。
2.建立中介组织负责评估,政府发挥元评估的间接调控作用。在政府中枢决策范围之外建立一种相对独立的中介机构对研究生教育质量实施监控。这是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普遍做法。无论是美国的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CHEA),还是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委员会(QAA),无论是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AUQA),还是荷兰的大学协会(VSUN)及荷兰的高等职业教育学院联合会(HBO-Road),都属于独立于政府机构的中介组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活动中充当重要角色。这些机构制定和实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的标准和原则,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公布评估的结果和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参考和智力支持,从而保障了研究生教育的整体质量和办学效益。虽然各国政府不直接插手具体的评估活动,但大多通过特殊的方式参与评估,发挥元评估的间接调控作用。如荷兰的高等教育视导团代表政府负责对荷兰大学协会和荷兰高等职业教育学院联合会所实施的校外评估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复查,并通报荷兰教育科学部。美国的元评估机构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虽是非官方机构,但必须得到政府的认可,才有权威性。
3.注重质量保障的标准性与保持大学的特色相融合。西方发达国家在注重建立外部质量保障基础性标准的同时,并不否认大学的特色,使得保障质量与发挥特色相得益彰。素有“学术至上”之称的英国,改变了以往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片面理解,树立了多元的质量价值观。这种多元的质量观区别于精英教育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用不同的标准去评估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等院校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注重院校的特色发展。
澳大利亚在建立统一的质量保障体系时,仍然特别注重大学的特色。质量保障标准只是一个基本的框架体系,在标准的实施中,它并不否定大学的特色,相反它鼓励大学的特色。质量检查的重点是看大学是否达到了它自己确定的目标,以及这些目标的前瞻性与可行性。瑞典政府成立官方评估机构评估高校的研究生质量体系,但是政府不是一味的按照统一的标准体系来衡量每个大学。国家高等教育质量署在实施过程中考虑到了各校自己的办学特色,没有为所有学校建立统一的标准化指标体系。荷兰政府对高校的质量评估主要围绕质量、效益、效率和革新四个方面来加以监督。在审视学校过去几年发展过程时同时突出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办学特色。
4.通过教育立法来构建质量保障体系,使评估、监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近年来,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张引发了各国政府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空前的关注。然而,政府的官方直接介入容易给质量保障带来整齐划一、生硬僵化、官僚主义和侵犯大学自治等弊端。因此,发达国家各政府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保障较多地采取间接的方式,主要通过立法来进行。如英国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公布了一系列法律,1987年的《高等教育:迎接挑战》白皮书,1991年的《高等教育:新框架》,1992年的《继续和高等教育法》,等等。荷兰关注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始于1985年政府颁布的政策文件《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为解决研究生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荷兰先后出台了《开放大学法》、《大学教育法》(修订),使各类高校成为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运行的自治体。再如,澳大利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研究生教育机构滥用“大学”名称的现象,出台了《高等教育审批规程的全国性协议》,规范了认证标准和程序,保证了研究生教育评估有序化和质量持续提高[4]33-38。
5.重视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英国为了增加质量监控的透明度,采取社会人士直接参与学校管理的办法。英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有着强大的外部系统,包括大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学位委员会、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皇家督学司等机构。美国对研究生质量监控主要由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专业协会(如美国研究生院协会)及其组织下的鉴定机构及媒体负责,其中著名的《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周刊每年一度进行全国性研究生教育评估和学术排行。澳大利亚,外部质量保障主要由认可和质量检查组成。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外部质量保障组织,如学历资格框架署、专业认定组织、同行评价等。英国设立了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局负责对研究生教育进行评审,并致力于促进和支持教育和质量标准的持续改进。此外,一些专业组织通过鉴定专业课程来达到质量保障的作用。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法国的国家评估委员会,荷兰的高等教育视导团,美国的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都是各国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有效保障。有些国家政府为了加强相关监督机制,甚至尝试将公立大学的研究生教育投资与评估结果挂钩,如美国、澳大利亚等[5]88-91。
三、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利弊分析与借鉴
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的三种基本模式各有利弊,学习这些国家的经验,需要理性认识,取长补短,为我所用。
政府主导型的大陆模式权威性强,影响力大,有利于国家对大学的控制与管理。存在的弊端是不能充分调动社会、学校等评估主体的积极性,评估标准统一化,影响评估的科学性,不利于高校研究生教育的多样化发展。元评估开展较少,对政府行为缺乏应有评价和监督。多元参与的英国模式,它的最大特点是政府不作为官方机构介入质量保障,政府起间接指导作用,容易使各评估主体、评估主体与客体之间达到平衡。这种质量保障模式是有效的,它调动了各保障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因此被人们广为接受。不足是其保障过程复杂、程序繁琐,周期长,耗费人力、财力大。以民间为主导的美国模式,质量保障主要是通过认证活动来进行的。政府不参与、不干涉评估活动,以其特定的方式借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作用于评估活动,实现其管理。缺点是:认证机构琳琅满目,认可标准千差万别,使大学无所适从,且有些标准认同度低,不利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因此,通过比较和分析,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设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应该在如下几方面着力推进。
1.政府深化改革和转变职能是建立我国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前提。政府深化改革,适度下放教育权力,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这是前提。中国的教育管理体制是中央集权制的。在研究生质量保障活动中,政府具有绝对权威。由于我国的政府既是办学者,又是管理者,同时还是投资者,扮演着“三位一体”的角色。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必须从一元走向多元,由唯一的政府力量走向政府力量、社会力量和高校自身力量三方共同协调和相互配合。因此,政府必须尽快转变其管理职能,从直接性、事务性的管理转为间接性、战略性的管理和督导,通过立法、财政拨款、评估等手段来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尤其要充分发挥其支持和服务功能。为此就要设立专门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办公室,对各机构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保障给予政策指导。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转变职能做好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各个培养领域的交流活动和师资培训,积极组织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此外,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以网络为依托,搭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信息平台。
2.建立非官方性质的评估机构,提高评估主体社会参与度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必要条件。建立非官方性质的评估机构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这种非官方的中介机构容易获得高校的接受、容易吸引职业界人士的参与,也容易更为公正地履行其评估认证的职责。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非官方的评估机构成员应以同行专家为主体,包括教授,也包括职业界的专家,这样有利于制定出科学的评估标准和程序,保证评估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打破高等教育的封闭状态,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建立非官方性质的评估机构,是解决当前我国评估主客体矛盾较为恰当的选择。
我国研究生质量评估社会力量参与的程度有限,水平不高。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评价中介机构、学术团体、专业协会、新闻媒体和私人团体等社会评价机构,从不同方位和不同角度来评估研究生教育,使研究生教育立体地、清晰地呈现于公众面前,在互相检查和印证评估结果准确性的过程中促使评估向更科学的方向发展。同时,要使政府评估和社会评估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拓宽评估广度,加深评估深度,充分发挥各评估主体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中的重要职能,使评估逐步走向良性互动。
3.加强质量监控和评估理论研究,完善研究生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是核心。加强质量监控和评估理论研究,为改革实践提供理论支持。现在发达国家都在结合本国的实际,完善本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理论。目前,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还处于初建阶段,其理论研究更是贫乏。所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理论尤显急迫。应组织专家对研究生质量监控和评价指标体系、监控和评价方法、评价法规、评价技术和手段进行研究,构建自己的质量监控和评估理论。这种理论包括:在明确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分学科门类或培养类型来阐明有关的质量监控和评估要求和细则;结合建国以来的研究生教育实践和改革经验,汲取千余年来中国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价理论中的有益部分,并引进、吸收和综合归纳国外各种教育监控和评估理论,来创建中国独特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理论。
在实践中要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监督活动。首先应建立质量跟踪调研制度。对已经毕业的研究生,进行系统的跟踪回访,调查统计学生欠缺的能力和技能,倾听用人单位对人才提出的新要求,为研究生培养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其次应学习发达国家经验,逐步建立社会、用人单位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反馈机制,借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再次,应建立淘汰机制,对自律性不强、教育管理混乱、教育质量水平低的办学单位给予停止招生,甚至取消招生资格的处罚。
完善研究生教育评价体系。建立国家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框架,从宏观管理的角度规定研究生质量保障的内容、程序;对教育机构培养研究生的资格、能力等进行认证;政府通过政策指导和法律规范间接管理评估活动;学位宏观管理部门应尽快明确评价主体与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此外应不断改进、完善各类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方法、技术和手段,结合我国研究生教育评价实际经验及国外先进的评价经验,建立各类评价体系。
4.健全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法规体系是关键。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以健全、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支点的。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外部保障都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质量保障的。今后国家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教育评估的经验,颁布诸如《高等教育改革法》、《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国家学术标准》等作为法律依据,依靠法律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理论和实践,制定研究生质量保障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保障主体、教育评价和监督的目的、组织、程序等,规定研究生质量评估和保障机构的权限和职责,建立研究生教育评估机构资格认证制度,使评估机构的资格得到合法承认,评估活动成为按照法定程序、定期进行的合法活动,从而树立评估活动的权威性,并以此督促研究生教育及管理机构将参加和接受评价作为义务,以此来完善各类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