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产权结构改革必须坚持渐进式改革模式_渐进式改革论文

我国农地产权结构改革必须坚持渐进式改革模式_渐进式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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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渐进式改革在我国农地产权结构改革中取得的巨大成功

始于70年代末的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甚至被中外经济学家喻为“中国奇迹”。而这一成就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应归于选择了“渐进式改革”的改革方式。

我国的一些经济学研究文献往往把农业视为国民经济易改革的部位,农业改革视为城乡改革的“第一步”改革或体制外围(外围指国有经济之外的非国有经济)改革等等。这样概括无疑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农村经济自身的改革方式却未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实际上,不仅我国整体经济改革是“渐进式”的,农村经济改革也是渐进式的。也就是说,农村这个易改“部位”的改革并没有一次完成,城乡经济改革的这“第一步”也没能一蹴而就,“外围”改革自身并未一步到位而是渐进的。

农村经济改革首先是以土地产权结构为核心展开的,而土地产权结构的改革采取的就是一种典型的渐进方式。这种方式所取得的巨大成功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内在性。我国农地产权结构改革,从一开始就表现为一种内生过程,即农地产权结构变迁主要是农业微观组织及其成员自发要求的结果,而不是出自于政府强制性制度供给。从本质上看,这种内生需求正是原有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的信号。从“包产到户”等责任制形式对人民公社产权制度发起的冲击,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从“联产到户(组)”到“包干到户”的飞跃,以及后来出现的“两田制”、“集体农场”、“农业车间”、“土地股份合作制”等产权结构类型,多是内生需求的结果。这其中虽然不能排除基层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但政府特别是高层政府,往往只是对已有的制度创新形式加以认可,使其合法化并进行推广,一般所遵循的都是先自下而上、后自上而下的产权制度形成路线。从制度的演进机理看,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诱致性变迁。

2、“帕累托改进”性质。经济改革必然要进行较大程度的利益结构调整。这种利益调整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财富(或资产)存量的调整,二是财富增量(或收入)的调整。就农业领域而言,利益结构调整,实质上就是土地产权结构的调整。而土地产权结构改革是一种十分近似“帕累托改进”性质的改革。“帕累托改进”是指在其他人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下,至少可以使一部分人受益的改革。尽管在存有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中,纯粹的“帕累托改进”并不存在,但农地使用权的均分以及均分基础上使用权的自由有偿转让都充分体现了这种“帕累托改进”的性质。即使这种“帕累托改进”下的资源配置效率难以迅速达到最优状态,但由于其摩擦成本低、风险小,所以它更符合我国的资源结构、农民的知识、观念状况及对新制度的接受水平。

3、先试验后推广。由于信息不充分等原因,制度创新的结果常常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先试验后推广成为减少改革风险和改革结果不确定性的有效途径。在这里,我们可把政府的试验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政府并未正式安排,甚至有悖于政府提供的现行正式规则的自发性制度创新。例如,“包产到户”、“大包干”等责任制形式,最初就是农民在暗地里自发创造的。这种自发性创造虽然不是由政府自觉安排的,但客观上起到了政府“试验田”的作用,其信息无意中成了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政府自觉进行的试验。即政府有目的、有组织地安排的制度创新。例如,“包产到户”、“大包干”等责任制形式首先在边远落后地区的率先推行,既是扩大了的试验区,又是一种局部推广。而国家和地方政府建立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则是政府自觉安排的堂而皇之的试验。先试验后推广的改革思路尽管从表面上看是保守的,但在我国土地的就业和生活保障功能仍居首要地位的情况下,却是适当的、有益的,这样有利于确保农业、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4、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同步。“增量改革”常常被看作是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基本内涵。然而,在中国农地产权结构改革中并没有将这两种改革分开进行,而基本上是同步的。农地使用权的均分、处置权的分割均体现了存量改革的性质,而收益权的分割则是一种增量改革。目前出现的“反租倒包”、“农地股份合作”、“集体农场”、“农业车间”等不同的产权结构都涉及到“存量”与“增量”两个方面。在农地产权结构改革中能够做到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同步,在很大程度上与农地资产的可分性有重要关系。正是农地产权尤其是使用权的可分性能够使其对象化到农户身上,农地使用权变化的同时,衍生出了收益权、处置权的结构变化。而农民的收益权实质是一种剩余索取权(上交国家的税金及集体提留、承包费后的部分),因各个农民在文化技术水平、资金条件和经营能力等方面存有差异,这种剩余索取权所导致的收入(增量)分配结果并不相同。也正是这种收入分配结构的差异成为激励农民生产经营的动力。

二、农地产权结构重构仍需坚持“渐进式改革”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地产权结构,并非一日之功,坚持“渐进式改革”仍是我国农地产权结构变迁的必由之路。

首先,坚持“渐进式改革”是由信息的不完备特性和信息质量问题所决定的。从现有农地产权改革的激进方案看,它们往往暗含着“信息是完全的”这一假设。这些信息常常包括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经典作家(包括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和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经典作家)的理论阐述、中国农地产权变迁的历史经验等等。农地国有化和私有化改革方案都有激进之嫌。这两个方案所依赖的信息都具有不完备性,而且存在着信息质量问题,它们多忽视了中国的现实国情,尤其是传统集体经济的制度遗产。实际上,对传统社会主义农地产权结构的改革,在世界上至今尚无成功的范例,而别个国家的国情,尤其是人地关系、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又与我国有很大差别。信息的不完全及存在的质量(即可用性)问题必然导致改革结构极强的不确定性。

其次,中国的国情客观上要求农地产权结构变迁走渐进之路。人口多、土地少、经济不发达是中国的基本国情。这一基本国情,现阶段在农村具体表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多,非农产业吸纳剩余劳动力的力量不足,土地在多数农村仍是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这些条件决定了在土地产权的配置方面,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进行,应将农民的基本生存权予以优先安排。土地资本的集中不应以剥夺广大农民的生存权为条件,不能走两极分化的道路。因此,机会均等原则绝对化是不可取的。

第三,政治上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是我国改革和发展的环境保证,而渐进改革又是保持这种稳定和安定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农民大国,国家的稳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能否稳定。由于传统农业集体经济“共有产权”性质的制度遗产及农民“天赋资源,人人有份”的传统观念,使农地的产权结构安排,不宜作激进式改革,尤其是所有权性质的改变更应特别谨慎。农地产权结构的渐进式变迁,因坚持了“帕累托改进”性质,自然就会减少政治上的反对力量,从而有利于保持政策的基本稳定和连续性。

三、“渐进式改革”的缺陷及坚持这一方式的政策含义

(一)“渐进式改革”存在的缺陷

“渐进式改革”虽然在我国农地产权结构改革中取得了巨大成功,而且今后的农地产权结构仍需坚持这一改革方式,但这并不是说这一改革方式完美无缺。“渐进式改革”也有其自身的缺陷,认识这些缺陷才能在今后的改革中努力使这些缺陷减少到最小的程度。这些缺陷主要是:

第一,各项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同步,易造成制度结构失衡,特别是新旧制度安排之间发生摩擦和冲突,从而导致效率损失。例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新的制度安排就与农地集体所有的“共有产权”性质发生矛盾,同时也与户籍制度、城乡就业制度发生矛盾;农用生产资料的市场化供给与主要农产品的变相强制收购发生矛盾。

第二,制度供给相对制度需求常常表现出明显的时滞。“渐进式改革”的“诱致性”及“先试验后推广”的变迁路线,必然存在制度供给与需求之间较长的时间间隔。而因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潜在利润内部化的时间自然会迟后,效率损失便难以避免。例如,农户与“集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是承包还是承租,承包权转让行为如何规范等就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制度供给时滞的另一个后果是容易引起的产权纠纷。

第三,“渐进式改革”会不断产生新的既得利益者(集团),而这些新的既得利益者常常成为制度进一步变迁的阻碍力量。如按人均承包土地后,一些已离农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农户,常常宁肯让土地撂荒或进行粗放经营也不退还集体或转让他人,造成了严重的土地浪费。

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许多学者提出了一揽子的快刀斩乱麻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希望能尽快解决中国的农地产权问题。但中国的国情不容许采取“激进式改革”,因为激进改革很难最大限度地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有可能导致经济和政治的不稳定,并最终导致改革的失败,或付出巨大的代价。所以,中国未来的农地产权结构变迁并不在于改变“渐进”之路,而在于在政策制订和制度安排中尽量使这些缺陷降到最小的程度。

(二)坚持“渐进式改革”的政策含义

在我国农地产权结构重构过程中,坚持“渐进式改革”在政策上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着眼于产权的长期有效性,有步骤地建立起我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基本框架。土地产权的有效性主要是指能够通过产权的界定和维护来激发人们对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并推动积累。在我国,关于农地产权结构基本框架的方案设计,从私有制到公有制都提了出来。笔者认为,单纯地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未必能够提高产权结构的有效性,如果能在不改变或少改变所有权性质的情况下实现产权的有效性,就大可不必只在所有权性质上做文章。因为产权结构有效性的关键,在于各项权能能否有机搭配和组合,是否具有自我优化和演进的机制。从世界土地产权结构的现实情况看,所有权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国家,其产权效率却表现出差异,而且差异还很大。尽管许多国家进行过不同程度的土地产权改革,但一般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尤其是避免“推倒重来”,而是尽力使原有产权主体的利益不被剥夺,以便改革顺利进行。我国的国情更要求我们在改变所有权性质上慎重行事,除非这种改变有把握取得显著的效果。

第二,继续坚持“帕累托改进”。实践已经证明,在我国农地产权结构改革中,“帕累托改进”是成功的。信息的不完备性及我国的国情都决定了农地产权结构的未来变迁仍应坚持“帕累托改进”,以减少摩擦成本和改革的风险。当然“帕累托改进”并不是不进,也不能将这一方式当作僵化的教条,应相机抉择,不失时机地推进农地产权结构的优化和演进,但应努力使改革中受损的人数降低到最低限度。事实上,产权改革很难做到纯粹的“帕累托改进”,如果农地产权结构的调整不得已而损害了数量较多的人的利益,应通过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以弥补利益受损者的损失。而要做到这点,必须着眼于做大“蛋糕”。

第三,坚持制度试验、适时制度供给。“渐进式改革”决不意味着“多变”,恰恰相反,这种变迁方式正是为了减少产权制度的反复或朝令夕改。因此,农地产权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安排必须审慎,特别是像我们这样一个经济还不发达的农业大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更不能冒然行事,必须坚持先试验后推广的思路。就自发性试验而言,国家的正式制度安排应主要是关于基本框架的,以留出较大的制度创新空间给农民或其他微观主体,允许他们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对农民的创新既要允许成功,也要允许失败,关键是要及时总结,经较长时间证实是成功的制度形式,或多家实行结果重叠成功的制度形式,应尽快使其合法化,即作为正式的制度安排进行“强制性”推广。

自发性制度创新的试验尽管是重要的,也是有效的,但不能停留在这种形式上,政府应自觉地进行产权制度试验,以便于跟踪试验结果,缩短试验期,并及时将试验结果转化为现实效率。自觉性试验的关键是选好试验点,试验点的选择着重应考虑代表性程度,要按照人地关系状况、资源的禀赋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分类选点,以尽量反映各种类型地区的不同制度需求。不但国家在不同的类型地区要选择试验点,地方政府也可以进行类似的试验。政府的自觉性试验,伴随进行必要的投入是可以的,但主要的不应是资金的投入,而应该是知识、信息、政策等软投入。只有这样,才能使试验点与非试验点具有大致相同的条件,也才能使试验所取得的成果具有可推广性。政府的自觉性试验,也应该允许有失败。从某种意义上说,失败也是成果。一种制度形式被实践证明行不通,就可缩小选择空间,进而减少他人的“试验”费用和效率损失。在自觉性试验中也应更多地进行诱致性变迁,减少强制性,以避免试验结果扭曲,减少摩擦成本。自觉性试验应特别注意试验结果的真实客观性,力戒报喜不报忧、粉饰试验信息的不良情况发生。在一些人的思维中有一个错误的定式,即凡是政府做的事就一定要成功,且必定成功。所以,当事情的结果与预期的不符时,就采取超常增加投入或提供超常政策优惠等措施改变事情的结果,如果这种方法仍不能奏效,就可能采用报喜不报忧的办法粉饰信息。在制度创新中应切忌这种做法。因为粉饰试验结果的信息,就会误导改革的方向,很可能将改革引向失败。因此,继续搞好国家和地方政府进行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试验,并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是降低改革风险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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