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目标模式——股份制企业集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集团论文,股份制论文,目标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
一、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目标模式
结合我国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认为,我国企业集团在进行股份化改造过程中,从企业集团的持股关系看,应采取以下两种基本模式:
1.横向持股(或环状持股)类
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相互持股,这样每个成员企业都有两个以上的法人股东,核心层企业与其它企业之间,以及成员企业之间形成了环状持股控制关系。集团内企业之间相互持股,使独立的企业法人之间建立起紧密而稳定的经济关系,进而产生相互的资金融通、人员委派、内部贸易等一系列联合。这类改造模式比较适合“强强联合”型企业集团。
法人环状持股的建立,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核心层企业通过多种形式资本的相互持股、参股,使自己成为对方的股东。例如:有A、B、C、D四个企业,A企业投资(资金、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拥有B、C、D企业的股份,反过来核心企业B、C、D以同样的方式拥有核心企业A 的股份,于是,在产权关系上,表现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既是所有者,又是被所有者。
另一种方法是通过共同投资兴办集团某一实业性、金融性公司,以间接方法(通过实业性或金融性公司为中介)建立相互持股关系,不过,这种持股关系是以实体的形式实现。它们共同投资的实业公司,最好是企融公司或商贸公司,为适应集团的今后发展,为成立集团的“财务公司”“综合商社”奠定基础
2.纵向持股(或“金字塔”型)类
纵向持股类企业集团是通过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逐级建立控、持股关系改造而成。集团内部按照核心企业控制紧密层企业的股权,持有关紧密层企业的股份,并与松散层企业通过鉴订经济契约、经济合同,建立固定的协作关系,从而在集团内部形成了“金字塔”式的资产组织与管理机构。此类模式适合于“强弱联合”型企业集团。
纵向持股企业集团又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对于少数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企业集团,由国家控股。这种改造模式是指集团或集团核心企业的控股主体是国家,国家股的股份一般保持在集团公司全部股份的50%以上(若集团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对其股权掌握在〉51%,可使自己处于控股地位;若集团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对其股权仅需掌握10—25%,便可处于控股地位)。运用这种模式改组后的集团,可在保证国家对大型企业集团控制权的前提下,采取股权控制方式协调集团的长期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使其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相一致。
第二,对于众多经营性公有制企业集团,采取国家授权,集团公司控股。这种改造模式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经营与管理,通过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从而增强集团的凝聚力,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企业集团授权经营后,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主体厂与联营厂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总厂与分厂之间的关系,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横向持股类集团模式与纵向持股类集团模式的区分是比较明显的。适用的集团类型是不同的。但是,这两种集团改造模式均是建立在公有股权为主的基础上,且两类集团改造模式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同时,二者是可以相互包容的。就是说,横向持股类集团存在着核心层企业对下属成员企业的纵向控股和参股;纵向持股类集团并不排除其集团内部成员企业间的横向相互持股。它们的区别仅存在于集团核心层的持股流层上。
二、我国企业集团股份化改造的具体实施
前面提出了我国企业集团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本模式,这里将着重研究企业集团在股份制改组过程中的主要途径及基本程序。
1.企业集团股份化改造的主要途径
由于企业集团股份化改造包括对集团核心企业(集团公司)的改造和成员企业的改造两个部分,因此,对企业集团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途径也包括两条:“先核心后成员式”和“先成员后核心式”。
所谓“先核心后成员”是指先进行集团核心层的改组,在此基础上,再将成员企业的股份化改造与集团核心层对其的控、持股关系确立起来。这一途径主要适用于改造为“法人环状持股、共同经营”模式的集团和“国家控股、集团经营式”集团。其具体方法是:先对集团核心层各企业进行股份化改造,设立各自内部的股权结构和持股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使核心层各企业之间形成相互持股关系,将集团核心层用资金纽带联结成一个紧密的整体。然后,由核心层企业对成员各企业进行股份化改造,形成核心层企业与成员企业间的持、控股关系。
“先成员后核心式”则是指先对集团内各成员企业进行股份化改造,随后再进行集团核心层企业的改造。这种途径主要适用于需要改组为“国家授权,集团公司控股”的集团模式。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不仅拥有本企业国有资产的法人所有权和经营权,而且对下属紧密层、半紧密层国有企业的资产也拥有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意义上说,集团公司实际上已成为全额国有控股公司,并成为下属各企业的大股东。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公司就可先对各成员企业进行股份化改造,并建立自己与它们之间的持、控股关系,然后,选择适当时机,由集团公司对自己进行具有实际意义的股份化改造。
2.企业集团股份化改造的基本程序
企业集团股份化改造是建立在单一企业股份化改造的基础之上的。因为企业集团是由单一企业(各成员企业)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因此,只有以单一企业的改组为前提,整个集团的改造才能顺利实现,不管是“先核心后成员式”,还是“先成员后核心式”均是如此。所以,我们先分析集团内部单一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程序。
企业集团内部单一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程序可概述为以下五个阶段:
(1)企业资产的定性分析
对企业资产定性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要明确企业资产的归属问题。本文考察的对象是国有企业集团,所以企业的全部资产应是国有资产。然而,国有资产又分为中央政府所有和地方政府所有两部分,在当前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若不明确产权主体,将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划归到中央政府帐下,则是对地方政府这个所有者的剥夺和超经济的强制;反之,将中央政府的资产划归地方政府,则是对中央财政的侵蚀。因此,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企业资产中的产权边界,是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关键步骤。
(2)企业资产存量的定量评估
这一步骤是在明确并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把企业存量资产量化,明确评估企业现有资产存量中有多少是中央政府的财产,有多少是地方政府的财产,又有多少是企业自身积累的财产。这项工作要由具有权威性的法定会计师事务所结合清产核资一起来进行。
(3)对企业现有资产存量的折股
在对企业现有资产存量进行科学评估之后,就需按照不同产权主体所拥有的资产数量,折合成不同数额的股权。具体操作方法可通过下例说明:某国有企业共有价值5000万元的存量资产,其中3000万元为中央政府投资形成的,1000万元是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企业自身的资产为1000万元,若按现行1元1股的折股方法,则中央政府的股权为3000万股,地方政府为1000万股、企业1000万股,分别占企业现实总股份的60%、20%和20%。
(4)招募新股
组建股份制集团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发挥其融资功能,通过招募新股,可给企业输入新鲜血液,扩大企业生产规模。由于我们分析的对象是国有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因而在股权分配上应坚持国有股权为主的原则。
(5)建立股份制企业集团的管理体制
按照惯例,股份制企业的管理机构应有三层组织构成: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组织。
股东是集团财产所有者,因而股东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和监事会是集团中产权管理的实际主体。董事会成员从母公司(集团公司)与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集团公司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股东代表中产生。监事会成员由原国有资产“授权”部门代表、法人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日常经营者组织就是集团日常经营活动的决策机构和最高决策的执行机构。是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集团总经理,子公司、关联公司经理等组成。
上面着重分析了企业集团股份制改组的基础——单一成员企业的改造,下面考察企业集团核心——集团公司股份化问题。
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在对其进行股份化改造过程中,既有同单一成员企业改造相类似的地方,同时又有自身改造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不仅要按上述程序,实现自身股份化,而且还要在自身改组同的同时,通过对成员企业的控和叁股,确立自身的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地位。
集团公司控股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纯粹控股公司。就是自己不存在或不必从事其他任何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业务往来,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子公司、关联公司的股权。根据我国目前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实际,不宜过多地改组为这样的控股公司。第二种是混合控股公司。其特征是除了掌握子公司、关联公司的股份以外,自身也从事非金融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混合控股公司与我国大多数集团公司的实际相符合,因而我们目前应以建立混合控股公司为主。
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控、持股关系的形成有四种主要方式:一是由集团公司出资的买已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企业股份,按不同成员企业与公司的关联程度以及它们在集团中的地位差异,以不同的资产数额购买他们的股份,使这些企业分别成为自己的控股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二是集团公司以自己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向成员企业投资入股,并达到一定的控、持股额,建立起与它们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三是集团公司还可试用等额股权互换方式,将成员企业变成自己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这种等额互换,从表面上看二者互换的股权数额是相等的,但各自在对方的股份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是不同的。四是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给核心企业经营与管理,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