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立”与经济“分割”的理论辨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二十年历程再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论文,二十年论文,中国论文,经济体制改革论文,历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分立”与经济“分割”是经济形态的两种具体表现,二者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就本质而言,“分立”与“分割”所对应的是社会经济活动中行为模式的分野,即市场与计划两种配置资源的基本原则和手段。回顾二十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许多被历史地积累起来至今难以解决的问题,都是源于改革的进程中对经济分立与经济分割的规律认识不清,进而对市场的本质认识不清。因此,认真研究“分立”与“分割”两种经济状态,不仅可以深化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认识,而且也是进一步推进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当务之急与正确的逻辑起点。
一、“分立”与“分割”的经济学诠释
作为状态的区分,分立与分割是同“集合”相对而言的。从集合到分割再到分立,是依次分化的过程。从经济层面讲,如把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简化为政府部门、企业部门、金融部门、居民部门,则上述分化过程可简单地图示为:
这里的经济集合状态指社会经济活动集中于一个主体即中央政府,无论社会管理,还是资源、要素,包括物质、资金乃至人力的调拨都高度集权于中央政府,整个社会在典型的计划管制之下运转。经济分割状态意味着权力的相对分化,突出表现为政府、企业、金融及居民部门的分割,中央政府权力的下放与各类机构设置的相对完善,而分立状态则指各经济部门被赋予独立的经济人格,部门间相互分离,独立地按各自面临的收益与风险的组合状态进行经济决策与经济活动,这也正是“分立”区别于“分割”的根本特征。作为一种抽象,集合状态对应的是中国传统的集权计划经济体制,分割状态对应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转型经济形态,而分立状态才真正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状态——市场经济。
经济建国以后三十年的发展,中国逐步认识到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即由行政方式配置资源只能使经济在低效率常态下运行。在实践中,现实已充分否定了“集合”经济赖以存在的假定前提:(1)“完全信息假定”:即中央计划机关对全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状况、技术可行性、需求结构等拥有全部信息;(2)“单一利益主体假定”:即全部社会利益一体化,不存在相互分离的利益主体和不同的价值判断。因而,引入市场机制,借助市场这部灵巧的机器,通过成千上万商品经营者的按一定规则进行的交易活动来有效地配置资源,成了我们的唯一选择。70年代末起,漫长而艰难的经济体制改革终于启动了。
应当说,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历程便是经济市场化的过程,尽管市场经济的目标直到1992年才得以明确。但是,回顾二十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出现并积累下来很多问题难以解决,症结便出在迟迟未能对“市场”有一个正确、清楚的认识。
从经济状态的视角分析,与市场对应的是经济“分立”,经济市场化就是经济“分立化”的过程,市场与“分立”是内在一致的。因为市场实质上便是经济分立体间的空隙。在这种空隙中,不同的经济分立体以不同的方式组合形成了具体的形式多样化的市场,比如政府与居民部门的组合形成国债市场,企业部门与居民部门组合形成企业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劳动力要素市场,企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组合形成信贷市场。而且在四部门模型的分析框架下,市场经济中企业、金融、居民部门内又分立成诸多相对独立的个体,这些个体间组合又可形成新型市场,比如金融部门内分立体间形成资金拆借市场等等。因此,市场经济与“分立”经济是对应的。经济分立既包括异类部门的一级分立,又包括同类部门内个体的二级分立。越是完善的市场经济,经济分立化程度越高,而分立体间组合形成的市场种类也就越多。
然而中国长期的经济改革并没有以经济“分立化”为导向,而是走了一条成本巨大而效益甚微、积累问题更多的经济“分割化”的道路。其实,经济分割状态只是对集合状态的简单复制与机械切割。虽然经济“分割”中各部门的界限和行为方式得以明确,但由于各部门没有“分立”,经济系统中便没有空隙即没有市场存在的空间,于是分割状态中,只有异类部门或同类部门内不同个体的“分界线”而不存在“分界区域”,因而所预期的市场行为只能在各主体有限的边界线段上进行,这时的市场只是“以线代面”的虚假市场。因此,分割化只是旧体制中集权化的简单分解与沿袭,不仅不能代替市场化即分立化,而且由于分割化中政府行为边界过大,使得有限的市场化努力的成果被不幸扭曲。
二、分立与分割的混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误区
主张认识中对分立与分割的混淆,客观实践中以分割代替分立,以机构设立与扩张代替机制的转移,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长期存在的一大误区。这种分割与虚假的市场机制客观上成为后来诸多棘手问题的根源。具体地说,中国经济分割有下列表现:
(一)政府、企业分割。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职能体现于维护经济秩序、改善经济环境,而不是直接参与经济。企业则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按照自身利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尽管改革起步之时便提出“放权让利”、“利改税”等一系列方案,但这些方案都只是对企业资产结构的修修补补,企业与政府仍是“分”而不“立”,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尴尬境地。首先,产权关系始终未能明确;名义上的所有者(社会)不能行使所有者职能,实际所有者(国家)及其代表(行政官员)则作为企业之外的政治力量直接撑管企业但又不承担最终经济责任。其次,经理人员具有行政级别或直接是政府官员,其行为准则不是追求利润或所有者财富最大化,而是完成上级的行政指令,以实现其个人效用(包括经济效用与政治效用)最大化。于是,企业无法真正独立,塑造真正的市场主体也便无从谈起。
(二)政府分割。传统集权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统得过死,缺乏经济民主,经济没有活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开始将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这集中体现于财税体制的改革。但是相当长时间里实行的“分灶吃饭”的财政大包干制带来两个消极后果:第一,中央汲取财政能力下降,这意味着中央政府控制宏观经济能力下降,也意味着国家实现改革与现代化目标的能力下降,并造成“强地方,弱中央”的格局。第二,地方权力扩大,不仅没有缩小旧体制下过大的政府行为边界,反而加剧了恶性膨胀的趋势。而且由于财政包干从制度上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形成了产业结构趋同、重复建设严重、经济效率低下的“诸侯经济”格局。
(三)政府、央行分割。打破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建立中央银行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大胆的尝试,也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之一。但是,政府与中央只完成了机构的设计与分割(突出表现为银行系统按行政区划机械分割),而中央银行并未获得真正的独立性,因而不能独立地制订与执行货币政策。从货币供应计划的制定看,它必须服从于计划部门的国民经济增长计划和财政部门的预算安排。从计划的执行来看,央行迫于领导和各部门的压力,不得不突破计划,造成货币的超量供应。因此,中国货币政策不仅没能与其它宏观政策相互牵制,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反而起到推动经济过热的作用,而且由于目标不明确,央行在向流通界注入货币时缺少可遵循的规则,造成货币供应量增长的波动性。
(四)银行分割。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伊始便将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改为按专业分工分设的国家专业银行体系,这是改革中“分割化”倾向而非“分立化”导向的典型例证。因为各专业银行都不具有自主的金融人格,各自分割垄断经营,资金流动机制十分脆弱,自然也就不存在有效的市场区间或“空隙”。另外,各专业银行与央行的关系也很不明确,最终形成理论界所概括的“各家专业银行都成为中央银行”的条状格局。尽管后来明确提出了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目标,但至今尚未根本上动摇这一格局,真正实现银行商业化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以上列举了几种典型的经济系统机械分割的性状。简言之,由于政府行为边界过大,其行为在其他部门的恶性渗透下使经济系统呈现出“分割化”格局,而未能培育出真正的经济分立体,这在长期实践中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三、经济分割的恶果——金融成长不足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然而无论从历史还是从逻辑或其二者的统一来看,金融与经济的辩证关系都应当是经济状态决定金融成长,而金融成长又反作用于经济本身、促进经济增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长期经济分割状态导致的一个严重恶果便是金融成长不足,而这又反过来制约了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从理论上讲,经济分割之所以导致金融成长不足,是由于分割状态产生了“债状态”弱化与“风险短缺”两个并发症。“债状态”是金融成长的必要前提,根据约翰·G·格利和爱德华·肖的理论,经济社会各部门收入与支出总不是处于平衡状态,盈余部门是储蓄者,赤字部门是投资者,二者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时便形成了金融债权与债务的对立,债状态出现,进而推动金融工具的创新与流转,促进金融成长与金融深化。更进一步讲,经济主体之间债状态性状越明显,金融增长程度也就越高。但长期以来,中国经济运行处在一种“无债”状态之中,国家对国民收入统收统支,预算安排一直奉行平衡或略有节余的原则。这种“无债”状态对金融成长和资本形成产生了巨大的抑制作用,本能地排斥了金融运行空间的存在,因为没有什么金融资源需要由金融机构以债的形式加以配置和让渡。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初步形成了一定的金融增长格局,这是“无债”状态被“债状态”所替代而形成的。经济由集合转向分割状态,客观上至少在形式上导致多元储蓄与投资主体的出现,将一定的债因素导入国民经济流程,迈开了由金融抑制转向金融深化的第一步。但由于初步的经济体制不是以经济分立化为目标导向,而很大程度上只是完成了对原有集权经济的机械分割,虽然设计出许多经济主体,但却不具有独立的经济人格,政府、企业及银行之间的粘连度仍然很高,因此债状态在体制变革过程中未能充分展现,而出现了长期的“债状态”弱化现象。主要表现为:由于政府、银行机械分割而非分立,国家预算在走出消极的平衡状态后,不是积极向盈余部门(主要为居民部门)以债的形式寻求弥补缺口途径,而是主要依赖向金融部门透支(非债方式)来弥补;银行、企业不分立,加之政府行为的恶性渗透,使金融部门实际上以非债方式(供给制)介入企业部门的资金调剂流程。总之,金融成长依赖于债状态的强化,而后者又依赖于经济主体的“分立”,即一方面经济主体要受“借债还钱”法则的外部硬约束;另一方面,要受债成本与债收益相互对应的内部硬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实的经济体制改革应着力确立分立的“债主体”,逆造债状态的真实面目。
另外,由于长期的政府、企业、银行不分立,尤其是政府行为边界过大,导致改革中机构设置超前而机制转移滞后,最终使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运行风险几乎全被中央政府与中央银行吸纳,而企业、金融部门等微观主体则呈现风险短缺状态甚至风险真空状态。于是,企业由于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便会盲目注入资金,专业银行由于同样并不承担最终风险,在政府鼓动下便盲目供给金融资源。最终结果是,经济出现粗放增长的低效率常态,金融层面上则表现为量性扩张有余,而质性成长不足。
四、经济分立的前提——产权明晰
经济分割与经济分立并非绝对对立的关系。从集合走向分立,分割是其中一个必要的步骤,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分割便没有分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其实已注意到培育市场主体的重要性。但之所以花费巨大代价后仍收效甚微,是因为改革迟迟未触及到经济分立化的本质与核心问题——产权界定。
根据上面的分析,市场经济是分立经济,市场正是经济分立体的交易空隙。经济分立体的本质特征是其有独立的经济人格,这意味着它是独立的利益与风险的承担者。利益的分享可由具体的分配形式予以决定,而不要求主体本身的特定权利,但是就风险而言,拥有独立的财产则是人们承担风险的根本原因,进而是导致预算硬约束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实现经济分立化、市场化,创造理性的利益与风险主体,就必须界定产权。市场交易的实质是财产交易,产权明晰后,利益主体间便可通过特定的契约与规则进行交易。正如科斯所指出:“独立产权的利益主体和严肃的交易合同的结合构成市场经济的基本概念。”分割之所以不能代替分立,正是因为经济分割化中充其量只形成了利益主体,而由于产权不明,并没有形成真正的风险主体。是否形成风险主体正是区别“分割”与“分立”的重要标志。
因此,产权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所在。产权问题在中国经济体系中突出地表现于两个层面:第一,国有企业产权问题。传统的集权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的产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行使。由于这种体制的低效性,五十年代中期,中国就开始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但由于一直以“行政性分权”作为指导思想而从未触及产权问题,使得由政府直接管理、安排企业生产经营、政企不分的体制基本未变,企业始终只是政府计划的工具。1988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随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仍存在较大问题:一方面企业改革进行得较差的企业,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依然如故,另一方面改革起步较早的企业则有“所有者缺位”或者说“所有者功能丧失”的新问题,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第二,金融产权问题。这是国有企业产权问题在金融层面的反映。改革以前金融领域的产权结构是“公有金融产权”,改革开放以后则对其进行了分解。但由于各专业银行的分设只是变更了银行组织体系而未触及产权结构这一实质性内容,即与已拥有私人利益偏好的专业银行相对应的仍是公有金融产权结构,因此任何一家专业银行都可把大量金融风险外部化,而“独立”出来的中央银行则成为金融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作为后果,形成了当今银行系统大量的不良债权,并成为阻碍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关键性障碍。
五、从“分立”原则看目前若干宏观改革举措——一个简单的总结
目前中国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与早先进行的企业改革相辅相成,政府改革与金融改革已全面展开,一系列改革举措相继出台。从分立原则出发,目前体制改革有四大核心举措,在此作简单评析,作为本文讨论的总结。
(一)政府改革,约束政府行为边界。政府行为边界过大是造成各部门分割而未分立的直接原因,正是由于政府行为的过分渗透,使得企业、金融部门行为严重扭曲、社会信用关系恶化。但决不能简单地以为当前的政府机构改革就能自然实现约束行为边界这一目的,改革中要注意务实地改变行为方式,减少对企业与银行的不当干预,防止再出现形式上改革、而实质上仍沿袭旧行为方式的倾向。机构的重整只为机制转换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而机制转换的绩效还取决于政府官员认识的深化和素质的提高。
(二)明晰产权,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参照国际经验并考虑中国现实,要实现产权清晰和政企分立、政资分立,应遵循两条原则:一是根据企业功能的不同(承担资本积累的竞争性企业和承担较多社会功能的非竞争性企业)分类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二是适当调整各地方政府现有管理范围的前提下,实行分级所有。指导思想是在分立经济或市场经济中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并不依靠或主要依靠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大小,而是依靠国家的财政系统和中央银行制度。
(三)完善财税体制。1994年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意义重大,但仍存在问题。举例说,企业仍按行政隶属关系交纳企业所得税,于是跨地区、跨不同财政级次的产权重组必然导致政府间财税收入的变化,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不考虑企业重组对本级财政利益的影响,进而对诸多企业行为进行不当干预,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阻碍了资产存量调整和企业增效目标的实现。
(四)发展资本市场,完善储蓄——投资转化渠道。要实现经济分立化、市场化,要使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具有必要的资本金是最重要的条件之一。而且,没有必要的资本金产权改革也只能流于空谈,实际上还是凭行政权力来经营。但由于传统体制积累下来的恶性不良债权,继续靠银行解决企业问题已不现实,也不合理。基本出路是发展资本市场,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进而其他类型企业在市场上筹集必要的资本金。不仅如此,发展资本市场也利于加快银行商业化改革步伐。
质言之,改革的深化要防止以“分割”代替“分立”的形式主义倾向;培育具有独立经济人格的经济分立体应是市场经济改革初期阶段的首要目标。而独立经济主体一旦逆造起来,经济市场化将更多的是一个自发出现并自我推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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